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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租房管理制度(12篇)
目錄
第1篇電務段出租房屋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第2篇物業轄區出租房及租住人員管理程序制度
第3篇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制度
第4篇日租房管理規定模版
第5篇個人出租房管理規定辦法
第6篇醫學院鋪面出租房出租管理規定
第7篇學院出租房管理制度
第8篇出租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9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第10篇景園小區出租房屋管理規定
第11篇出租房屋管理規定范本
第12篇文匯社區出租房屋管理的約定
電務段出租房屋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科負責解釋。
電務段
2022年6月3日
物業轄區出租房及租住人員管理程序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物業轄區出租房及租住人員管理程序
1.目的
協助公安機關加強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的管理,維護管理服務區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員造成的各種安全隱患,制止商鋪違章事件。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管理處。
3.職責
3.1各管理處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門經理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出租屋的租賃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3.3租賃管理員應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定期向經理匯報租賃業務和人員居住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必要時報派出所協助處理。
3.4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出租屋居住人員的現場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的具體樓棟和房間號,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租賃管理員或派出所進行處理。
4.定義
4.1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辦公室、商業用途。
4.2暫住人員:指沒有特區常住戶口,持有效證件進入特區,并在特區居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公民。
4.3暫住證:在特區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員應當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居留兩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申辦暫住證。
5.方法和過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義務,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登記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
5.1.3管理處協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時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租住登記手續或申辦有關暫住證件。
5.1.4租賃管理員應及時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況,必要時將治安隱患向轄區民警及公安機關報告。
5.1.5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或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1.7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并出具書面記錄,請對方簽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5.1.8承租人通過管理處在管理服務區域租住房屋,產權歸屬地產公司的物業,管理處必須與租房人簽定租賃合同。
5.1.9管理處應建立本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情況清單、空置房清單,并保存在管理處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監控與預防
5.2.1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5.2.2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5.2.3安全員在巡邏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2.4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應特別留意。搬出物資前必須到管理處指定的部門開具物資搬運放行條,并時刻留意其搬運物資的整個過程。如存在撤離的可能情況,必須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處,并應請其到管理處交清各種相關費用后方可離開租住的管理服務區域。
5.3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治安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租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
7.質量記錄和表格
**wy7.5.1-a02-f1《人員臨時出入卡》
**wy7.5.1-a02-f3《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
**wy7.5.1-a03-f1《租住人員情況登記表》
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制度
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為打造和睦、溫馨家園,進一步規范蘇州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機動車輛進出、行駛、停放秩序,維護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蘇州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文明公約》有關規約,結合優租房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車輛進出管理
第一條優租房租戶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在小區物業登記、申請辦理《車輛出入證》、簽訂車位租賃協議。由于小區車位有限,合租型租戶每人限辦理一張《車輛出入證》。申請停車位時租戶須出示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保險等單證并提供復印件備案。未按國家規定購買保險及無環保標志的車輛將不予辦理。
第二條《車輛出入證》一車位一證,應放置于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部位?!盾囕v出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違反,小區物業有權收回出入證,沒收押金。《車輛出入證》遺失、車輛變更,請及時到小區物業補辦,不能提供《車輛出入證》的將視為臨時來訪車輛。
第三條臨時來訪車輛經核實來訪人、事由無誤,登記、換發臨時《車輛出入證》后方可進入小區。訪客車輛原則上不得在小區過夜。出租車載客進入,租戶下車后,出租車須立即離開小區。
第四條各種卡車、廂式貨車、中型以上客車,裝載易燃、易爆、劇毒、油罐車、無牌無證的車輛、明顯故障、漏油車輛不得進入小區。遇客戶搬家或運送大件物品時,經核準后放行。
第五條車輛攜帶物品駛離時,小區物業有權詢問和檢查,并請客戶出示《大件物品出入單》,客戶須積極配合。遇到客戶陳述與實際攜帶物品不符或其他可疑情況時,由物業管理處做出判斷與處置。
第六條執行公務特種車輛如(如公檢法車輛、120、市政搶險搶修、消防車等)登記放行。
第二章車輛行駛管理
第七條進入小區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標志、標線緩速行駛,遵循行人優先原則,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八條行駛時不得碾壓、損壞綠化或其他公共設施、設備,違者照價賠償。
第九條小區內禁鳴喇叭,禁止進行機動車輛修理、練習和教練。
第十條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險情及其他意外情況,須等候交管部門及小區物業處理,所有損失后果由肇事人負責賠償。
第三章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一條所有機動車輛須停入停車位,停放時注意前后左右安全距離,禁止占用他人專用車位,嚴禁跨車位或在停車位以外的人行道、車行道、綠化帶、隔離帶、殘疾人專用下車位及消防通道(含消防登高位)停放車輛。違規停放造成一切后果由違規當事人負責。
第十二條車輛安全停放后,租戶應將車內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關好車窗,鎖好車門,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十三條業主及小區物業僅負責提供停車場地,車輛停放期間發生失竊、自燃、劃痕、人員傷亡、意外突發及不可抗力等事件,租戶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派出所報案,業主及小區物業不承擔任何損害或損失賠償責任。
第四章車輛違規管理
第十四條車輛違規行駛、停放或發生其他違章時,業主及小區物業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勸阻、通報所在單位或報警等方式處理,并保留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停車收費管理
第十五條小區停車泊位實行收費管理,收費標準見小區公示。
第十六條車輛出入證、道閘遙控器分別收取押金及工本費(收費標準見小區公示),租戶須妥善保管,隨車攜帶,不得轉借。如有遺失或換車請及時到小區物業補辦或重辦,補辦或重辦時須繳納工本費。
第十七條租戶在簽訂車位租賃協議時繳付起租日至房屋租賃合同結束日期的車位費,租賃車位不足一月的按天折算。租戶因故須提前終止車位租賃協議的,預繳的車位費退回(當月不退)。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租戶續租的,須在新合同開始前向小區物業支付下一租賃年的車位費,否則將視為放棄租賃停車位。
第十八條租戶到期未續簽車位租賃協議、支付車位費,視為自動放棄該車位。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條業主及小區物業(經授權)有權根據需要對本規定進行修訂,新規定一經公示租戶即應遵守。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租房管理規定模版
日租房管理是怎樣規定的以下是我整理的關于日租房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日租房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
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第三條各級人民的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鄉(鎮)政府及管理區(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條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關聯資料: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五條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條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
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七條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時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
(三)不得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住;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住;
(四)發現出租屋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出租屋消防安全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日租房管理規定
關于出租房管理條例事項如下,請各門店店長、業務員們注意遵守:
1、客戶帶看出門時,注意關好門窗、水電總開關。
2、客戶下訂金時,須及時跟進房友記錄并及時發飛信告知各門店人員,若出現客戶反悔不租了,也應及時發飛信告知。
3、簽訂租賃合同時,房東聯、客戶聯不互留電話,業務員姓名電話須寫上。
店內入檔留第一聯(白聯),入檔聯必須清晰的錄入房東及租戶電話,并復印好租戶身份證,連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歸檔。
4、合同到期須提前一個星期告知房東與租戶(由文員告知業務員,業務員自行跟單)。
5、合同期滿,若租戶續租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對家具家電、水電底度現場再一次檢查錄入合同內。
6、合同期滿,退房時應注意檢查屋內各設施配套情況,(下水道、馬桶、搖控器、機頂盒、線路),水、電底度,及時錄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滿,租戶自行轉租,由跟單業務員上門進行屋內設施配套檢查,并簽訂租賃合同,收取相應的管理費。
8、各門店店長應定期對未出租的有匙房進行水電檢查,避免水電被停。
日租房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
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的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四)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報告,查實屬違法懷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二)年滿18~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辦理或者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四)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發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
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過1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房產、公安、工商、稅務、城管、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索賄收人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定辦法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貸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算;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抵押
第十五條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于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對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出租房,指產權屬于小區,出租或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各類房屋。
二、房管所對出租房實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制度。
三、院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的,必須征得中心領導的同意,并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辦理有關手續。
四、院內商房出租,應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向治保大隊登記備案。
五、房屋出租應本著“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以防發生違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求承租人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疑要及時報告派出所。
4.停止租賃,須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證和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政府的證明,單位承租的需持有單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應在10日內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嚴禁在承租房內進行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房屋內嚴禁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6.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
八、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出租人違反規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收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違約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違約金。
3.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處理。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定
一、認真檢查,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一)出租房屋手續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規定,危房、防范設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隱患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出租房屋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責任區民警檢查符合安全標準的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1、公民出租房屋,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戶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主是暫住人口的應出示暫住證或《暫住戶口簿》;
(2)、填寫《租憑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憑合同
2、單位所有房出租,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明,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承租人轉租、轉借的房屋的,須:
(1)出示本人現住地的戶口證件,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治安責任和無*組織保證書、與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同意轉租、轉借證明。
(2)提交與再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二)承租房屋手續
1、公民承租房屋的,應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夫妻承租的還須憑婚姻關系證明。
2、單位承租房屋的,應出示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擬居人員簡要狀況和有關證件。
(三)、審批
上述手續,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批準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應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或無*組織責任書),領取公安廳統一印制的《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公安廳監別的“租賃房屋戶”標志牌后,方可實施房屋租賃。
二、經常監督檢查房屋出租人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責任,自覺接受責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或排除隱患,保障安全。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工作,發現有違法
犯罪活動及時報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積極協助公安派出所對暫住人口進行管理。
(五)、必須把《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租賃房屋戶”標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顯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滿房屋因故暫時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內交回《租賃房屋許可證》。
(七)、承租人發生變動,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經常檢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責任,積極做好安全,清理*組織工作,一經發現及時告知出租人或報告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覺接受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責任公安派出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是暫住人口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準挪作他用。
(五)、不準私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的,須成立治安保衛組織,單位承租的,須指定專人配合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安全及人員進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報送公安派出所備查。
醫學院鋪面出租房出租管理規定
醫學院鋪面及出租房出租管理規定
第一條管理人員必須要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和政治素質,在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學院利益至上的工作理念。
第二條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學院及本處對鋪面及出租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若擅作主張:少收或多收租金或其它費用,將追究其經濟損失和行政責任。
第三條嚴格按照學院確定的房屋出租價格和其它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核算一年的所有費用,核算后要提前一月把繳費情況告之租賃戶以便作好準備,一定要主動配合好商家作好交費工作。
第四條待商家交完所有的費用,在房屋租賃合同和商用鋪面維修及設施占用費協議書、租賃房屋(場地)防火責任書上簽字后,再按組織程序交予領導審核和簽字,將合同、協議各一式四份送財務處蓋章。蓋章后將合同一份交學院計財處辦公室存檔,一份留后勤產業處,一份給商家,一份由產業科管理。
第五條若有商家要求減少租金或其它費用,必須以院、處領導的書面批示為準,不能擅作主張,否則將追究其經辦人的責任。
第六條商家在簽定租房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租賃房屋(場地)防火責任書、商用鋪面維修及設施占用費協議書。新租商家只有將合同、責任書、協議簽訂完后,方能續租和租賃。
第七條若不愿意續租的商家,必須在租期期滿之前把租賃房內的東西搬走,交清每月水電費,并把鑰匙退還經辦人,經經辦人檢查后,才能退還押金。
學院出租房管理制度
學院(校)出租房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出租房的管理,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師生服務,特制訂本制度:
一、承租方須與學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應約定房屋的保證金、月租費(年租費)、租用期限、水電費收取標準、衛生責任、防火責任、治安責任等有關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共道德方面的約束條款。
二、承租方無權將自己租用的房屋轉讓他人,一經發現轉租,校方立刻停止供電、供水,并同時收回出租房,一切損失將由私自轉讓方負責。
三、按期按合同繳納房屋租賃費、水電費,不允許拖欠。若承租方不按合同交費,學??晌泻笄诨ㄌ幗o予停電、停水,直至交齊所欠費用為止。
四、必須加強對出租房分戶水、電表的管理和監控,統一管理、統一收費;各出租房水、電設施完善齊全交承租方后,若出現故障,由承租方自己負責修理。
五、保持出租房門前清潔衛生,不能亂貼亂畫,門前不擺雜物,積極配合學校做好門前三包工作,若因承租方的原因,影響到文明城市建設而被扣分或罰款,學校將向承租方雙倍收取。
六、實行主管部門負責制,由該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控制承租方的經營范圍,不得將有損校園安全、師生身心健康的項目引進校園內。嚴禁將學校房屋、經營部、場地出租給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經營活動的業主。
七、引進社會人員來校租賃或聯合經營,實行準入審核制度,對經營者的資質信譽、商品質量、衛生安全及資金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核。
八、承租方必須按消防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在所有通道出口設置足夠用的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
九、承租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對出租房進行改、擴建,如需必要的裝修,其方案要征得后勤基建處的書面同意,否則將責令承租方立即撤除,直至中止合同,一切損失均由承租方負責。
十、后勤基建處每季度必須對出租房進行安全檢查,并責令承租方限期整治安全隱患、堵塞安全漏洞,確保出租方使用過程中結構安全、水電規范、經營合法。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出租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住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我隊和住戶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請各住戶務必遵守執行。
1、單位設專人負責安全用電管理,每月檢查住戶用電是否符合規范,對不符合用電規范的行為予以糾正,并檢查用電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及時清除,各住戶不得阻撓、干涉,應全力配合。
2、各住戶如需進行電線路改選,必須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專業人員予以實施,否則一切后果由住戶自行承擔。
3、嚴禁各住戶人員私自更改用電線路,私拉亂接;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否則造成損失由住戶自行承擔。
4、各住戶不得擅自更改、加裝、拆卸供電設施。
5、住房內無人時要保證一切用電設備處于斷電狀態,以免發生火災。
6、當室內供電設施發生故障,立即報告維修人員及時維修,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拆修,否則發生事故后果由住戶自行承擔。
7、當天打草當天領取汽油,嚴禁將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內,否則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戶自行承擔。
8、住戶如果使用液化氣,請遠離火源并及時檢查閥門是否漏氣,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畢及時關閉閥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9、住戶對房屋只有使用權,不得對房屋進行改建,由住戶對房屋進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戶承擔。
10、不得在房屋內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戶承擔。
11、冬天生爐子要做到人走爐滅,晚上睡覺前務必把爐子熄滅,以免發生火災或煤氣中毒。
12、根據園林處的相關規定,只允許住戶住到九月三十號,從十月一號開始各住戶需陸續搬離,因此從十月一號到住戶搬離前這段時間各住戶發生的一切與工作無關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均由住戶自己承擔。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槍支、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景園小區出租房屋管理規定
景園(小區)出租房屋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景園住宅小區的安全管理,維護小區內治安秩序,保障小區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目前景園小區房屋出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出租房屋應辦的手續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時應首先向景園物業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況、居住人數、身份證復印件、聯系電話等內容;經物業辦公室審核簽字、登記后方可出租。
2、物業辦公室登記備案手續不得視為或替代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房屋租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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