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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融資擔保公司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中起著無法估量的作用。然而,擔保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對融資擔保公司而言尤為重要,一直以來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問題。由于相關監管政策制定的不明晰,會計準則未有明確的擔保公司的準則規定,本文從融資擔保公司目前準備金的政策監管、會計核算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分析,并提出相對應的改進措施,以期融資擔保公司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關鍵詞:融資擔保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近年來,我國經濟正蓬勃穩定快速向前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經濟的發展中為中小企業融資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相關的行業監管部門也不斷出臺和完善相關政策規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的發展。然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監管方面對擔保賠償準備金未有明確的計提規定,在會計核算方面未形成專門的準則規定,進而導致融資擔保公司的發展步伐緩慢。因此,監管規定及準則的出臺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發展尤為重要。一、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金會計核算的相關理論(一)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金的監管規定中國銀監會于2010年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且擔保賠償準備金計提比例不得低于當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百分之一。同時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百分之十,可以進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的相關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2019年10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同時明確規定《補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號)同時廢止。自此明確了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執行2010年3月8日,中國銀監會等7部門制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及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融資擔保公司根據行業的監管要求,按照該規定計提未到責任準備金及擔保賠償準備金。在《補充規定》未出臺之前,住房置業融資擔保公司計提擔保風險基金,其實質與擔保賠償準備金類似。自此,所有類型的擔保公司均需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擔保賠償準備金,納入擔保行業的監督管理之中。(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責任準備金的一種形式,源于保險合同。參照保險合同,由于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把應屬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提存起來,用作賠償準備金。由于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業務期限往往不是一年,而是超過一年的期限,故參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按照擔保費收入的50%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是因為擔保業務的特征為低收益、高風險,為了提高擔保公司在代償時的抗風險能力和償付能力,擔保公司每年根據擔保業務的擔保責任余額,提取相應的風險準備金,用以彌補因為代償而導致的重大虧損。避免擔保公司的利潤大幅度的波動,更好的量化公司的經營成果。(三)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金會計核算的重要性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融資擔保公司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行為發揮了重大作用。公司的經營成果最終通過財務報表進行反映,而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金會計核算的正確與合理性,對公司的報表產生重大的影響,對融資擔保公司來說至關重要。會計核算是以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準則規定為基礎,融資擔保公司能否穩定、健康的可持續發展,會計核算尤為重要,一旦核算不規范、不準確將會引發財稅風險、監管不合規風險,直接影響公司的經營發展。二、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金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一)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由于監管部門和會計準則等對融資擔保公司關于相關信息的披露未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導致各擔保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善。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求,擔保公司應當將公司治理情況、風險管理狀況、財務報告、擔保業務總體情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的債權人。但是以何種方式、報告的格式、報告的頻率等未有明確的規定,如何向相關債權人報送,使得該條規定難以落地執行。同時,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要求,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但是,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的信息披露,企業會計準則未制定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只是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參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對外披露相關信息。由于披露的要求不夠明確,導致多數融資擔保公司按照各自的主觀理解進行信息披露,造成信息披露參差不齊,透明度不高。各擔保公司的可比性不高,無法滿足報告使用者的需求,同時也導致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增加。(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及沖回操作不規范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參照保險行業的做法,由于保險期限一般較長,保險合同的年度與會計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故保險企業在年終決算時,不能把所有的保險費當做保費收入處理,把應屬于下一年度的部分風險費以準備金的形式提存形成未到責任準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該規定的假設前提是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的期限均超過一年。如果擔保期限較短,不足一年,對于當年確認的擔保費收入的50%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在當年該擔保業務到期時就該沖回,而不必等到下年度進行沖回。以某住房融資擔保公司為例,該公司的住房擔保業務在《補充規定》下發后,與省市公積金的擔保方式變更為階段性擔保,即擔保責任至借款人以所購房產設定的抵押擔保辦結,住房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解除。而該業務的擔保周期較短,一般為5至1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如果按照監管規定,當年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為當年擔保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就會導致公司在當年提取金額較大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與計提準備金的初衷不符,公司的收入和風險存在嚴重的不匹配情況。(三)擔保賠償準備金差額提取辦法不明晰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當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計提達到公司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可以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關于差額提取的辦法,相關監管部門未見出臺政策。以某住房融資擔保公司為例,《補充規定》明確將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納入融資擔保監管。同時規定,在納入融資擔保監管規定前發生的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該住房融資擔保公司在納入監管前,一直按照“建住房〔2000〕108號”及“2003年11月21日,建設部和人民銀行發文《對現有住房置業擔保機構進行清理檢查的通知》”中規定及整改要求按擔保收入的30%計提擔保風險基金。納入監管規定后,該住房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模式由全程擔保變更為階段性擔保,并選擇將納入監管規定前發生的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即按照監管后新發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計提擔保賠償準備金。對于該住房置業擔保公司而言,如果不考慮納入監管規定前計提的擔保風險基金,擔保賠償準備金肯定未達到當年在保余額的10%,滿足不了監管規定差額提取的要求。如果按照全額計提,住房置業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會計提大額的擔保賠償準備,且業務模式變更后,收取的費用也由以往根據貸款的金額、期限等的不同收費不同變更為統一收費300元/筆,導致公司在未滿足差額提取的時候會連年一直虧損,無法保存盈利,公司能否繼續存續存在重大的疑慮。(四)擔保從業者綜合素質有待加強管理暫行辦法提及,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從公司實際情況出發,配備或者聘請金融、法律、經濟、技術等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規模較大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該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或者首席風險官應當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并且應該具有從業經驗。暫行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的從業者有較高的要求,財務人員不僅需要掌握常規的財務核算技能外,還需要掌握與融資擔保行業相關的特定行業知識,熟悉與行業相關的稅務規定。業務風控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從業經驗,具有財務、金融、法律、技術、審計等方面的知識,對擔保業務能夠有更好的決策。但就當前融資擔保公司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融資擔保公司財務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系統的財務核算學習及培訓,沒有及時更新與行業規定特有的稅務相關規定;業務風控人員僅具有一定的融資擔保業務的從業經驗,熟悉基本流程,與監管規定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三、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金會計核算問題的應對舉措(一)制定細化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為了能夠更好的提高融資擔保公司的信息披露,滿足內部及外部相關使用者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相關信息的獲取,降低信息的不對等性,建議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著手改進。首先,相關的監管政策能夠細化、明確具體的報告要求。監管條例只是要求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將財務報告、公司治理情況、風險管理狀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相應的監管政策應制定更詳細的實施細則,明確報告時間、報告頻率,報告方式,報告內容等相關規定。其次,出臺對應的融資擔保行業的準則規定及相關的應用指南及列報披露要求。從會計準則方面,完善相關的核算及披露要求。對融資擔保公司行業的特殊性,如對擔保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情況、擔保業務的分類情況、擔保業務的分地區等作出更為明確的披露要求。(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擔保業務到期時進行沖回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顧名思義就是沒有到期的擔保責任的準備金。如果該擔保業務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解除,該年度內確認的該筆擔保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該予以沖回,而不必在下一個年度內再進行沖回。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初衷即是因為擔保期限長于一個會計年度,而在會計期末該擔保業務已經解除,對該筆擔保已經沒有擔保的責任,亦不需計提相應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從擔保業務的實質角度來講,對擔保期限較短的擔保業務,如果在會計期末已經到期,就不該計提該筆擔保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從監管部門的角度考慮,為了增強擔保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故要求擔保公司將當年確認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來年進行沖銷。建議擔保公司與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從擔保期限的實質考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擔保業務解除時,對該筆擔保業務進行沖銷。(三)有條件的差額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計提擔保賠償準備金的目的是提高擔保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擔保業務實際發生代償時,避免擔保公司前后各期損益的巨大波動。由于擔保業務類型不同,擔保風險也不同。暫行管理辦法中提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的批準,可從事貸款、項目融資、票據承兌、信用證、貿易融資、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補充規定又明確將住房置業擔保納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規定。雖然同樣是擔保公司,但由于擔保范圍的不同,擔保公司承擔的擔保風險亦是不同。如某住房置業融資擔保公司,其經營范圍僅限住房置業擔保,業務主要是為購房者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對于該公司的擔保業來講,擔保風險較小,且從公司成立至發展至今,其發生違約的概率幾乎為零。正因為擔保風險較小,收取的擔保費收入也較低。若按照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計提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才能進行差額提取,不符合住房置業融資擔保公司的實際情況,且在納入監管規定之前,公司已提取大額的風險專項基金,如果不考慮該部分性質等同于擔保賠償準備金的風險專項基金,仍要求在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時才能差額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不利于公司的長遠健康發展。不同類型的擔保公司應積極與行業的監督管理部門溝通,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并按照國家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完善的擔保賠償準備金計提政策。(四)提高擔保行業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相關規定要求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從公司實際情況出發,配備或者聘請金融、法律、經濟、技術等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融資擔保公司不僅需要會計核算方面的高素質財務人員,更需要能夠把控風險的從業人員。公司一方面通過制定任職資格標準、考試選拔、資格審查等方式提高公司進入準入門檻。另一方面加強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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