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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基本藥物采購統一配送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區實施國家根本藥物制度工作方案》精神,結合《2023年度省根本藥物集中選購和配送企業招標文件》條款,制定區根本藥物集中選購統一配送治理方法(以下簡稱治理方法)。
一、工作目的
確保根本藥物制度順當實施,保障群眾根本用藥。詳細而言,一是加強根本藥物集中選購統一配送的治理;二是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零差率銷售的監視治理;三是標準配送企業的配送行為;四是明確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五是明確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的違約責任。
二、集中選購統一配送流程
區衛生局選購中心與配送企業簽訂選購配送合同→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依據本院和村衛生室用藥狀況,根據區衛生局依據國家和省根本藥物名目選定根本藥物的藥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生產廠家制定藥品選購規劃→選購規劃報區衛生局選購中心審核→選購中心通過《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選購與監視平臺》向配送企業發出選購單→配送企業對選購單響應(包括準時回復選購中心、對選購單信息進展處理)→配送企業將選購藥品配送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驗收入庫或退貨。
三、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治理(責任和義務)
(一)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供應的藥品需到達以下標準性要求:
1.藥品的規格、計量和數量:交付藥品的規格必需與選購合同規定的規格相全都;計量、數量單位應當使用國家通用的計量、數量單位;
2.技術標準:技術標準應與國家有關部門最新公布的相應標準和標準為準;
3.有效期:除非醫療機構對有效期另有規定,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所供應藥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4.專利權: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應保證醫療機構在使用中標品種時,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害其專利權、商標權或愛護期的起訴;
5.包裝:除非醫療機構對包裝另有規定,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供應的全部藥品均應按標準愛護措施進展包裝,以防止藥品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
6.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具體裝箱單,每個批號的藥品應供應一份質量檢驗報告書;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等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包括醫療機構提出的特別要求;
7.價格:在合同有效期內,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提交藥品和履行效勞的價格是省集中招標選購藥品中標價格。
(二)交貨時間、數量、運費的擔當:
1.配貨時間:每次供貨配送的時間以醫療機構的選購規劃和網上訂單時間為準;
2.交貨數量:以醫療機構的選購規劃和網上訂單數量為準;
3.交貨時間:急救藥品在接到醫療機構訂單后4小時送達,一般品種在24小時內送達,局部缺貨品種在一周內送達;
4.交貨方式:一般采納現場交貨方式,其他交貨方式在合同特別條款中規定。現場交貨的方式由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指定倉庫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擔當。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將藥品送到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指定倉庫后,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應準時組織人員與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配送員或托運人共同根據乙方的《銷售清單》(隨貨同行聯)進展驗收入庫,且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驗收(收貨)人員須協作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人員在商品銷售回執(簽收)單或托運單上簽字以確認貨物全部簽收。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應當場驗收,如發覺藥品名稱不符、零貨數量缺少、整件數目不符或藥品外包裝擠壓、破損的,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應當場簽字確認。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在使用過程中如發覺藥品名稱不符、零貨數量缺少、整件數目不符或藥品外包裝擠壓、破損的,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必需在收到醫療機構書面或網上通知24小時內與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取得聯系并到現場確認,超出上述時間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未確認的將以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確認數量為準。
5.全部貨物的交貨日期以運抵選購人收貨簽字日期為準。
(三)伴隨效勞: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必需供應以下效勞工程。
1.產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
2.供應產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
3.對開箱時發覺的破損、近效期產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的產品準時更換;
4.對貯存有特別需求的,要進展現場講解或培訓;
5.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應具備解決緊急問題的力量,如醫療機構在使用藥品的過程中發覺問題,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應準時到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現場解決。
(四)質量保證及檢驗。
1.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交付的藥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成認的相應標準,并與報價時承諾的質量相全都,以確保使用過程的安全有效;
2.假如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確認需要進展藥品質量檢驗,應準時以書面形式把質量檢驗的詳細要求通知配送企業。假如配送企業同意進展藥品質量檢驗,或者通過檢驗證明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則進展藥品質量檢驗的費用由配送企業擔當。檢驗在配送企業交貨的最終目的地的法定機構進展;
3.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在接收藥品時,應對藥品進展驗貨確認,對不符合合同質量、數量、包裝、標識等要求的,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有權拒絕承受。配送企業應按上述規定的時間供應合格的藥品,不得影響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的使用。
(五)轉讓和分包:配送關系一旦確認,在選購期內,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不得局部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
(六)準時響應選購中心的網上訂單。
(七)配送過程中供應真實證明。
四、醫療機構的治理(責任和義務)
(一)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必需履行選購合同。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無違約行為,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不得無正值理由中止合同。
(二)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應完成合同商定選購量(相應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合同期內的實際需要量)的選購。如在合同規定的選購周期內合同選購量未能完成,則應順延至下一個選購周期連續選購,直至合同選購量全部完成。
(三)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必需要求生產企業、配送企業按實際價格照實開具發票,并照實記帳。
(四)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自收到合同項下最終一批配送藥品60天內,需付清配送企業全部貨款。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按月與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結算到期貨款。每次付款均應包括當月應結算的全部藥品款項。
(五)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對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的任何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墊費用、破損、缺少及質量緣由等)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生產企業、配送企業并確認,未經其書面認可,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不得擅自扣除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任何款項。
(七)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產企業、配送企業提出除合同項以外的集體或個人利益。
(八)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索要任何名義的贊助或捐贈。
(九)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定時編制合理選購規劃,每次選購規劃量原則為本單位(包括社區效勞站)一月用量,盡量削減增補規劃,選購規劃中藥品必需是省、市根本藥物名目內的,于每月25日前將選購規劃報區衛生局選購中心。
(十)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不得進展標外選購(選購非名目藥品)、違價選購或從非規定渠道選購。
(十一)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必需根據《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選購與監視平臺》規定價格選購及銷售(零差率銷售)。
五、違約責任
(一)誤期賠償:假如配送企業沒有根據合同規定的時間配送藥品并供應伴隨效勞,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應從貨款中扣除違約金,但應不影響合同項的其它補救方法。每延誤一周的違約金為遲交藥品貨款的5%,直至交貨或供應效勞為止。一周按7日計算,缺乏7日的按一周計算。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10%,一旦到達違約金的最高限額,醫療機構有權終止合同。
(二)配送企業在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應盡的交貨義務。
(三)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假如發覺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檢驗報告)或與報價時所作的承諾不全都,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有權中止局部合同或全部合同。
(四)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在接收藥品時,應對藥品進展驗貨確認,對不符合合同質量、數量、包裝、標識等要求的,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有權拒絕承受。配送企業應按上述規定的時間供應合格的藥品,不得影響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的使用,如影響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使用并造成損失,配送企業應擔當責任并賠償相應的直接損失,但由此引起醫療糾紛的損失也應賠償。
(五)如配送企業未能履行《配送企業責任和義務》中商定的條款,區衛生局選購中心有權責成其改正,違約超過3次以上時區衛生局選購中心有權終止局部合同或全部合同。
(六)如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未按合同的規定按時結算貨款,配送企業有權要求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支付違約金或終止合同。
(七)如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未能履行《醫療機構責任和義務》中商定的條款,配送企業有權向區衛生局選購中心要求責令各鄉鎮(中心)衛生院改正,甚至終止合同。
六、不行抗力
(一)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因不行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擔當支付違約金或其他賠償責任。
(二)配送企業因不行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應當擔當誤期賠償的責任。
(三)本條所述的“不行抗力”是指但不限于:戰斗、嚴峻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大事。
(四)在不行抗力大事發生后,配送企業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行抗力的狀況和緣由通知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除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另行要求外盡實際可能連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實行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行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行抗力大事影響消退后,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七、結算方式
(一)結算條件:配送企業向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提出付款要求時,要提交已交易藥品的發票以及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已經履行的證明。
(二)付款方式: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以支票、電匯或銀行匯票方式予以結算(支票不得開具延期支票或空頭支票)。貨款劃入配送企業指定的銀行帳號。
(三)結算流程:各鄉鎮(中心)衛生院依據上月配送企業配送藥物金額做還款規劃→報區衛生局集中選購中心審核→院長修改還款規劃→報區衛生局集中選購中心審核簽字→報區衛生局規財科→局規財科轉款至配送企業的銀行賬號
八、區衛生局職責
1.負責全區各鄉鎮(中心)衛生院(含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效勞中心根本藥物集中選購和統一配送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管,做好日常事務性、技術性、幫助性工作。
2.簽訂選購合同。區衛生局選購中心、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與配送企業簽訂《區根本藥物集中選購統一配送合同》。
3.組織審核把關。嚴格對藥品選購發票進展審核,防止標外選購,違價選購或從非規定渠道選購。并定期向市衛生局上報本區根本藥物集中選購和統一配送工作狀況。
4.做好監視檢查。承受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醫療衛生氣構,配送企業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核查處理。對本區各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及配送企業網上選購,貨款返還,藥品配送等狀況進展實時監視,對未根據規定履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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