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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傳統“無訟”思想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意義論文提要:法治雖然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但僅僅有法治并不能建成和諧社會。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我們重新審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意義,賦予其時代精神,并結合法治的力量,來最大程度地實現社會的和諧。古代中國人把“和諧”奉為社會中絕對的目標,和諧觀念表現在社會關系領域就是無訟。無訟思想已成為中國的民族精神,雖經一系列的社會變革,仍然在民眾的生活實踐中發揮著影響。創造性地對無訟進行現代詮釋,尊重民眾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尋求法治的現代化與民族化的結合點,賦予無訟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有的地位,將為法治社會建設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一個嶄新的視角和獨特的路徑選擇。全文約10000字。當我們把和諧社會的建設不僅僅看作是一個政治口號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它充滿著豐富的人文底蘊和深刻的思想積淀。歷史地看,建設和諧社會是自古至今中國人的社會理想,曾有無數的先賢為此付出心血與智慧。而法治則被認為是人類依靠人的理性和智慧來規制自我生活及其關系、迄今為止人類世俗社會所能設計的最為完善的制度,因而是作為外來先進文明被引進的。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自己獨特的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的國度里,作為外來文明的法治究竟能不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發揮作用,這是我們十分關心的問題。縱觀人類文明的整個發展過程,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法治雖然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但僅僅有法治并不能建成和諧社會。隨著法治的發達,一方面,法律越來越與人們的精神世界無關,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決紛爭以及通過權利、義務的分配創造合作紐帶的程序,變得越來越具有功利主義的色彩,它具有強制力的至上性,法律被人們看成必須去遵守,而不是自覺去信仰。法律的強制性過于明顯,法律不被人們從內心去信仰,就會使法治在實踐中也遇到難題。因為即便在一個法治非常完備的國家,也總是有法律所未涉及或無法涉及的領域,對于這些立法的空缺與盲區,需要靠個體在社會生活中自覺地依照法所倡導的精神去處理好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于是中西方的思想家開始從法治以外的因素中尋找約束人們行為、規范社會秩序的信仰或心靈世界,以探索通向和諧社會的路徑。在西方人們從宗教那里找到了答案,而在中國,人們更多的是依靠道德的力量,以“無訟”的道德努力超越法律,以使整個社會有序,最終達致社會和諧。在當下和諧社會建設的語境下,這對我們是不是有種啟示和借鑒的意義呢?一直以來,我們歌頌的是狂飆突進的司法改革,夢想的是一蹴而就的法治場景,期望的是法治的無所不能,卻對法治的弊端和局限性視而不見,這無疑會對和諧社會的建設帶來消極的影響甚至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我們知道,從發展的眼光來看,法治并不見得就是人類最好的選擇,而只能說是到目前為止人類次優的選擇,看到這一點,我們就應該自覺地尋求法治之外的力量,并結合兩者的優勢,來最大程度地實現社會的和諧。由此,我們把眼光轉向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無訟”思想,并力圖賦予其時代精神,以期對當下的和諧社會建設有所裨益。一、無訟思想的歷史成因一直以來,中國的傳統文化被認為是博大精深。確實,上下五千年的一脈相承的文化形成了與西方社會不同的、具有自己特色的、影響深遠的格局。要完整地、正確地解讀其中的深義,這是我們的能力所不能及的,也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我們僅選擇我們認為對于文章論述的主題起作用的因素加以分析。我們認為,總的來說,無訟思想的形成,根源于我們的先祖對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理想的追求,而中華民族對血緣親情的刻意強調(由此導致聚居在一起的沒有血緣關系的人形成了千絲萬縷的關系,最終使中國的聚居區形成了大小不一的熟人社會)則為其提供了實踐的基礎和足夠的動力。從人類世界的起源與發展的過程這個角度來看,以血緣為核心的氏族社會是人類社會存在的最初形態,聯合人們成為一個整體的紐帶就是人們之間的親近的血緣關系。這種血緣關系帶有深刻的自然屬性與生物屬性,是人類基于生命生存的本能沖動。這種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親屬之愛,是人類最基本、最原始、最深厚的愛,是其他一切愛的基礎或發源地。在中國,這種愛被發揮到了極至。特別是在建立國家的過程中,在從氏族社會向國家社會轉變的過程中,這種血緣關系、這種親屬之愛不但沒有被弱化、被拋棄,反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化。這可以從與西方國家的比較中得到有益的發現。從世界的范圍來看,在人類建立國家的歷程中,中國與西歐走上了不同的道路。西歐在建立文明社會時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關系,建立了以區域為中心的政治關系,形成了地域國家的模式。而中國則不同,它在建立文明社會時并沒有打破原有的氏族關系,相反卻以氏族關系為依據,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建立起國家制度。因此,與西歐文明不重視血緣親情關系相反的是,中國社會歷來是以家族的宗法關系、血緣關系為其主干的。在我們的民族精神里面,這種由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之愛被認為是“不學而能”、“不慮而知”的“良知良能”,是人的本性,是“善端”。特別是,在以“仁愛”為核心的儒家思想成為社會的統治思想后,儒家的那一套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親親尊尊”觀念滲透到了民族的骨髓里,“重倫理、重親情、重和諧、重仁愛、重道義”等觀念最終演化成了根深蒂固的民族精神,成為不可動搖的民族生活實踐。中國人不但在日常生活中自覺地實踐著親情倫理觀,而且還把它提高到了社會基本制度層面,形成了中國的宗法等級制度。宗法社會與自然經濟一樣,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土壤。在中國的文明里,國便是家,家就是國,家是國的本位,國是家的放大,家國是一致的。所以在國家的正式制度里,我們可以找到民間生活的影子,同樣在民間生活里,也總是可以從國家制度里找到其合法的依據。在重親情倫理觀念的指導下,“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并將此視為一切人類關系的理想。”正如李約瑟先生認為的,中國人對于自然的態度最關鍵的概念乃是“和諧”,和諧觀念表現在社會關系領域就是“無訟”。為此,法律的作用不是為人們滿足私欲提供合法的渠道,而是盡量抑制人們的私欲,最終達到使民不爭的目的,正如孔子所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而法律遵循的又是禮,故法律的適用就變成了教化加儆戒,無訟的理想在實踐中體現為息訴的努力。古代中國人把“和諧”奉為社會中絕對的目標,把法律看成是實現這一道德目標的手段,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價值,爭訟是絕對的壞事,所以古人云,“良民畏訟,莠民不畏訟;良民以訟為禍,莠民以訟為能,且因而利之。”兩千多年的歷史并沒有真正改變“必也使無訟”的態度,“賤訟”觀念仍在很大程度上主宰民眾的法律意識。二、傳統無訟思想的歷史傳承上文我們通過歷史考察的方式,追根溯源,把無訟思想的產生與存在歸結于傳統文化中的親情倫理觀念和和諧觀念并認為這種觀念已經化為民族的精神,成為自覺的民眾生活實踐和國家的政治法律實踐。由此,一個自然而然的問題是,這種觀念,這種民族精神在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民族運動和革命之后,在今天的社會里,是否已經銷聲匿跡,是否已化為歷史的存在物。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意義在于,如果我們能得出否定的回答,那么不管是對學者還是對立法者、司法者甚至對普通民眾來說,它都將對無訟這一思想與實踐努力在整個國家秩序體系中以至民眾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意義有一個重新認識,進而言之,對法治的性質(至少在部分意義上)、法治的實際運作效力、法治的公眾認同等等問題都會有更理性的發現。那么,已內化為民族精神的傳統文化以及作為其表現形式之一的法律觀念能否被消除?對于這個問題,許多學者都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特別是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薩維尼對此作了詳盡的分析。薩維尼認為:“在人類信史展開的最為遠古的時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確定的特性,其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語言、行為方式和基本的社會組織體制。不僅如此,凡此現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們實際乃為一個獨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稟賦和取向,而向我們展現出一幅特立獨行的景貌。將其連接在一起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與任意其所由來的意圖的這個民族的共同信念,對其內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識。”從薩維尼的這段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正是民族的歷史所凝聚、沉積的這個民族的全體居民的內在信念與外在行為方式,決定了其法律規則的意義與形式。經由漫長的歷史之輪的砥礪,法律與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逐漸調適,契而不悖,融和無間,從而賦予法律以自在自為的功用與價值,而法的功用與價值,也正在于表現和褒揚民族情感與民族意識。法律因而成為民族歷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更重要的是,法律與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機聯系,亦同樣展現于時代的進步中。------對于法律來說,一如語言,并無絕然斷裂的時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樣受制于此運動和發展。此種發展,如同其最為初始的情形,循隨同一內在必然性規律。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最后隨著民族對于其民族性的喪失而消亡。正因為如此,立法的任務不外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意識”,經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和肯認。就我們的傳統文化、民族精神來說,中華文明歷來是源遠流長、一脈相傳。只有到了近現代,這一文明才漸次被打破、割斷。辛亥革命、五四新文化運動、國共黨爭,一次又一次的革命與運動,在滌蕩封建糟粕的同時,也對民族文化中的精華產生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親情關系被視為小資情感,追求和諧被指責為喪失革命氣節,而遭到輪番圍攻。但是這種拋卻傳統文化的憑空造法方式,這種創制一個嶄新秩序的企圖,只會摧殘現實,增加現實的不確定性,強化規則與事實之間的乖張,最終使法律失卻規范人事而服務人世的功用與價值。在革命的喧囂之后,需要我們以一種冷靜的心態來重新審視傳統文化的價值。事實上,當傳統文化化為根深蒂固的民族精神的時候,這種民族意識與民族觀念絕不是一場、兩場革命與運動所能完全清除的。實踐證明了我們先前對于建設法制與傳統文化之間關系的處理是有偏差的。因為從理論上講,傳統的法律文化決不是可以主觀任意裁剪的。制度上摧毀舊法統卻不能摧毀幾千年來的法律文化傳統,簡單化的政治處理使我們不能理性地對待傳統的法律文化資源,政治化的簡單的對待往往造成壞的東西沒有清除,而喪失了可以利用的法制資源。它總是要以各種公開的或隱蔽的方式在各種不同的場合展示著自己的頑強的生命力。正如有學者所說的,“一個民族應有一個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這種民族精神與特定的主義、制度、階級統治、政治意識形態是沒有必然的伴生關系的。法律制度應因時而變,但民族精神似乎是不可放棄的,似乎是變不了的,只不過體現承載的方式代有變化而已。沒有民族精神的民族,就如同沒有個性的個人,其獨立存在的價值將逐漸消失”。誠哉斯言!如果說,新制度取代舊制度可以在革命的狂飆中完成,那么,真正建立起一種新的社會關系,改變相應的價值觀念,則遠非一日之功。正因為如此,近50年來社會關系領域的變革,以及這種變革與現代社會要求之間的適應程度,尤其值得我們反省。三、傳統無訟思想對現代社會的影響接下來的問題是,現代生活中是否還存在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實踐?對此,許多的社會學家、人類學家都進行了具體的考察。通過他們的考察與研究,我們看到,盡管在經濟上中國正向現代化國家邁進,但就文化意義上講,中國仍然是一個典型的鄉土社會。與現代法治社會以普遍主義為基本關系指向不同,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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