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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證書管理制度使用流程(14篇)

目錄

第1篇公司認證證書、標志管理控制程序

第2篇裝修公司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第3篇船員證書管理規定辦法

第4篇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

第5篇電業局計量中心報告證書管理程序

第6篇h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管理細則

第7篇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標識管理細則

第8篇項目部與各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保證書

第9篇某某物業員工崗位證書管理制度

第10篇物業公司員工培訓費用及培訓證書管理規定

第11篇某物業公司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管理規定

第12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管理規定

第13篇z小區二次裝修管理規定保證書

第14篇基金會獎牌、榮譽證書管理規定

公司認證證書、標志管理控制程序

公司管理手冊:認證證書、標志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為確保認證標志、證書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管理體系證書、標志的使用和3c認證標志的申購、保管和使用。

3、職責

3.1質量保證負責人

a)負責根據工廠申請產品強制性認證的范圍,指導正確使用ccc標志,符合國家認監委《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要求。

b)負責ccc標志申請購買的審批;

c)負責ccc標志制作方案的審批;

d)負責對ccc標志正確使用的監督管理。

3.2技檢部負責3c認證標志的申購,確定加貼的部位和數量。

3.3生產部負責3c認證標志領用并在合格品上加貼認證標志。

3.4辦公室負責3c認證標志的保管和發放,對是否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3.5辦公室負責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標志的的使用范圍

產品凡申請并取得中國強制性認證證書,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范圍的產品均可以使用ccc標志,并且在產品的適當位置加施ccc標志。

4.2ccc標志采用的形式規格

鑒于公司產品的具體情況,公司采用ccc標志標準規格形式中的3---5號,具體執行下頁表格規定。

4.3ccc標志的申請

4.3.1生產部負責根據《強制性認證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工廠取得產品強制性認證后,及時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志;

4.3.2技檢部負責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復印件向指定機構申請,申請采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當產品包裝發生變化或根據顧客要求,需要采用其他認證標志時,由技檢部負責人提出,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技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其他形式的認證標志和備案申請,并按規定要求繳納工本費和標志監督管理費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樣的3c標志,或自行印刷、膜壓等方式使用標志,則由技檢部負責設計,經總經理批準后向標志發放管理中心申報,經核準后再進行制作。

4.4ccc標志的領取和使用

4.4.1ccc標志標簽在獲準使用購買回后,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設專人落實具體責任,建立標志領用保管臺帳。

4.4.2凡是生產部門需要使用ccc標志,先填寫ccc標志使用申請單,注明使用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和班組責任人等信息,經質量負責人核實批準后,向辦公室申請領用,并作好領用登記手續。

4.4.3生產部門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未使用完標志的,應在當天下班前及時辦理退庫手續。

4.5ccc標志在使用過程中的防護

4.5.1ccc標志,是國家授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的特殊標識,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員應作好各種防護措施,確保標志不損壞、不丟失、

不污染、不轉讓、不違規使用、不錯貼,確保ccc標志按國家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

4.5.2技檢部負責人切實作好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質量保證負責人報告。

4.6ccc標志的管理

4.6.1ccc標志的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應對ccc標志的正確使用和防護組織指導和培訓。

4.6.2當產品結構發生變更,或產品認證證書范圍發生變更,質量保證負責人應及時和國家指定部門聯絡,重新申請認證和重新確定ccc標志的使用范圍。

4.6.3生產部監督ccc標志的正確使用,確保不在申請范圍產品不加施ccc標志,不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不合格產品不加施ccc標志。

4.6.4標志統一交辦公室妥善保管,嚴格履行發放領用手續,明確標志的來源和去向,填寫《3c標志進出臺帳》

4.6.5工廠應按實施規則要求將強制性認證標志加施在最小銷售包裝、標簽或產品上,在加施ccc認證標志的位置下方同時注明'(適用于室內裝飾、裝修)'字樣和工廠代碼;同時,在其產品說明書或標簽上應標注該涂料主要成膜物質的名稱。

4.6.6認證產品的產品標識中產品基本信息描述(如產品系列、產品名稱(型號)、施工配比)應在認證證書描述范圍內。

4.6.7稀釋劑、固化劑的包裝上不能標注'ccc'認證標志。

4.6.8當獲證產品配套銷售(多種組分在一個外包裝中)時,應在最小銷售包裝和或標簽的明顯位置加施'ccc'認證標志。包裝內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認證標志;包裝內的稀釋劑和或固化劑小包裝上不可加施'ccc'認證標志。

4.6.9當年未年審或年審未通過或在認證暫停期間內,均不得使用認證標志或聲稱通過了相應的認證。

4.7營銷部加強對加施ccc標志產品售后服務監督,對ccc標志在售后服務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違規行為的舉報和配合查處工作。

4.8營銷部、質量負責人應對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開展積極的斗爭,必要時及時向國家管理部門反映,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不法活動實施有效打擊,維護國家強制性認證的權威性。

5、相關文件

5.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管理辦法》

5.2《認證證書、標志使用的公開文件》

6、相關記錄

《3c標志進出臺帳》

裝修公司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裝飾公司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印章、證書的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印章、各類證書由行政主管負責保管。每日行政主管負責安排公司印章、證書保管,確保上班時間正常使用。如因安排不當而影響正常工作,給予行政主管一般或嚴重過失單處罰;如因保管人臨時外出而未轉交其他人保管的,給予保管人一般或嚴重過失單處罰。

二、各部門需使用公章時應向保管人說明用途,經保管人審核同意并登記后方可使用。

三、開工證明由工長憑開工單領取。其他情況需使用各類證書、證明的,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在保管人員處登記后方可使用。

四、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員工,將視情節給予一般或嚴重過失單,并承擔公司的一切損失。

船員證書管理規定辦法

船員證書管理規定就是為大家整理推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海船船員健康證書(以下簡稱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健康證書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和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所簽發的以表明海船船員身體狀況能夠有效履行其崗位職責的職業醫學書面證明。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主管全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工作。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范圍具體負責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證書

第四條海船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書。

第五條健康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船上任職部門、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編號;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主檢醫師聲明;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權機關名稱;

(七)簽發機構名稱和主檢醫師簽名;

(八)規定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海船船員申請健康證書,應當到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具備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能力的體檢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

第七條海船船員滿足以下要求的,體檢機構的主檢醫師應當及時簽發健康證書:

(一)年滿16周歲;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符合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標準;

(四)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第八條健康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申請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年齡小于18周歲,則健康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65周歲生日。

第九條健康證書有效期滿的,海船船員應重新申請健康證書。

健康證書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滿的,在到達下一個有締約國認可的從業醫生的??扛壑霸摻】底C書仍然有效,但為期不得超過3個月。

在緊急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允許持有近日過期的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工作至下一個具有締約國認可從業醫生的港口,但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健康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持證人除應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健康證書損壞的,應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

(二)健康證書遺失的,應在發行范圍覆蓋全國的報紙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后方可申請;

(三)申請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滅失的健康證書補發的,應向體檢機構提交事故證明。

補發的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條船員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的,應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申請健康證書所載船員身份信息糾錯的,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身份證簽發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變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

(二)申請健康證書所載的除船員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糾錯的,應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健康體檢,主檢醫師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

(一)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0天的;

(二)因醫療原因離船的;

(三)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健康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體檢機構

第十四條從事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的體檢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或專業體檢保健機構,并取得衛生主管部門核準的健康體檢資質;

(三)開設附錄1規定的診療科目;

(四)自有具備健康證書簽發權的主檢醫師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錄2規定的儀器、設備;

(六)配有stcw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療指南》等技術資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簽發健康證書的主檢醫師,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健康體檢的臨床經驗;

(三)熟練掌握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熟悉《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療指南》及海船船員職業特點。

第十六條從事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的體檢機構應當向該機構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員健康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報備申請表(附錄3);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主檢醫師有效身份證件、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從業經歷相關證明材料;

(五)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及運行情況等資料(附錄4);

(六)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備的其他材料。

該機構所在地未設立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指定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體檢機構報備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實,并將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師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具備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能力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師名單。

第十八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布的體檢機構、主檢醫師簽發的健康證書無效。

公布的體檢機構的分院、子院從事船員健康證書簽發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布。

主檢醫師離開其備案的體檢機構,其健康證書簽發權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體檢機構應當及時向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體檢機構依船員申請,對申請船員按要求進行體檢;主檢醫師應當自船員健康體檢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簽發或者不予簽發健康證書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簽發健康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簽發《船員健康檢查表》,并留存船員本人簽名的《船員健康檢查表》復印件。

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船員要及時通知其本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遲發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一條體檢機構應將簽發的健康證書信息或不合格結論和項目,自體檢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二條體檢機構應妥善保管空白證書,作廢的空白證書應交回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體檢機構應將簽發健康證書的相關資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海船船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時,有提出復查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海船船員若對不符合船員健康檢查要求標準或存在相關職責限制的體檢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得知體檢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向原體檢機構申請一次復查。

第二十六條體檢機構應根據船員復查申請對其不合格或受限項目進行復查。

執行復查與執行初次健康檢查的主檢醫師不能為同一人。

復查合格的,簽發健康證書;復查后仍不合格的,應將復查結果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七條體檢機構和主檢醫師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享有獨立的決定權;當體檢機構或船員健康體檢專業人員開展工作的獨立決定權受到干擾時,可向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體檢過程中發現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船員本人;

(三)客觀真實地作出船員健康體檢結論,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四)接受船員對健康體檢結果的詢問或咨詢,并如實地向體檢者解釋體檢結果和提出的問題;

(五)保護船員的隱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員健康體檢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對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簽發健康證書業務情況總結分析,并以書面及電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體檢機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體檢機構業務開展、誠實守信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每年對體檢機構進行至少一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當建立體檢機構管理檔案,記載體檢機構信息、資質和業務開展等情況。

第三十條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證書簽發機構應當注銷其健康證書,并上報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一)船員申請注銷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健康證書的;

(三)隱瞞相關職業禁忌病史的;

(四)船員健康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健康證書簽發條件的;

(五)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從公布的體檢機構和主檢醫師名單中予以刪除,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備:

(一)未有效履行對體檢者身份核實義務的;

(二)未如實作出體檢結論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關規定簽發健康證書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簽發健康證書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證書的;

(六)泄露船員個人隱私和體檢信息的;

(七)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變更的;

(八)不再滿足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條件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中國籍海船船員持有的締約國認可的從業醫師簽發的健康證書予以承認。

第三十三條引航員、外國籍海船船員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員教育與培訓的學生申請健康證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錄1:海船船員健康體檢機構需開設的診療科目

代碼

診療科目

備注

03

內科

04

外科

05

婦產科

至少開設05.01婦科專業,05.02產科專業。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2

口腔科

13

皮膚科

16

傳染科

30

醫學檢驗科

至少開設30.01臨床體液、血液專業,30.02臨床微生物學專業,30.03臨床生化檢驗專業,30.04臨床免疫、血清學專業。

32

醫學影像科

至少開設32.01*線診斷專業,32.05超聲診斷專業,32.06心電診斷專業。

注:1.以上診療科目均需取得國家衛生主管部門的資質許可。

2.表中備注欄中未作說明的,表示應具備相應的一級診療科目資質。

附錄2:海船船員健康體檢機構需配備的主要儀器、設備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備注

1

全自動或半自動生化分析儀

具備自動生化分析功能。

2

血細胞分析計數儀

具備血常規檢測功能,至少包括白細胞計數wbc、紅細胞計數rbc、血紅蛋白測定hb、紅細胞壓積hct、平均紅細胞體積mcv、平均紅細胞血紅蛋白含量mch、平均紅細胞血紅蛋白濃度mchc、紅細胞體積分布寬度rdw、血小板計數plt、白細胞五項分類wbcdifferentialcount)等檢測項目。

3

尿液分析檢測儀

具備尿液物理性狀和化學成分的變化檢測功能,至少包括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膽紅素、尿膽原、尿潛血、尿酮體、尿亞硝酸鹽、尿血細胞、尿比重、尿ph值等檢測項目。

4

酶免儀或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

具備肝炎的定量或定性檢測。

5

微生物鑒定儀

具備微生物自動鑒定功能并配備微生物培養箱。

6

b型超聲診斷儀

7

*線光機

8

心電圖機

9

電測聽

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測聽室。

10

視野計

具有視野定量檢測功能。

11

復視儀或綜合驗光儀

綜合驗光儀需具有復視檢測功能。

12

暗適應儀或對比敏感度分析儀

對比敏感度分析儀需具有暗適應檢測功能。

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

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范授權行為,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ee發展總公司章程》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ee發展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及《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并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起草、發布、推廣權限證書示范文本:

(二)辦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

(三)脅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與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則編號,并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委托手續。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并注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室在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出具,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室在人事本部批準后出具,并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章授權委托書的簽發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國ee發展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于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偣舅鶎俑鲉挝槐仨殗栏癜凑毡疽幎ǖ挠嘘P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手續。

第十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務部門、各職能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的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托書分為以下兩類:

(一)職務授權:職務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業務部門、駐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或由總公司作為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的,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經營人簽發的,授權其依職權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的,授權其在一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所在公司名義為某項業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系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業法人的名稱;

(二)被授權人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范圍、有效期限;

(四)授權人姓名及授權單位名稱;

(五)被授權人印簽預留;

(六)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托書必須采用總公司法規室統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授權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授權委托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權限證書原件或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第五章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一)授權事項完成或授權期限屆滿的;

(二)因被授權人發生人事變動的;

(三)因公司自身發生變更的;

(四)因被授權人違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為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后,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

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一)保管空白權限證書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玩忽職守,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后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保管、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被授權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三)被授權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權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行。

電業局計量中心報告證書管理程序

報告和證書管理程序

1目的

為保證報告和證書的完整性、準確性,并真實地反映結果的全部信息。

2范圍

適用于本計量中心出具的報告和證書的管理。

3職責

3.1授權簽字人批準其授權領域的報告或證書;

3.2中心辦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報告和證書;

3.3班組負責編制、審核報告/證書,負責報告/證書的交付、管理和臺帳的建立。

4程序

4.1報告和證書的編制要求

4.1.1本計量中心的工作結果以檢測報告、試驗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形式出具。報告/證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a)報告/證書的名稱;

b)本計量中心名稱與地址,聯系電話;

c)報告/證書編號標識,第頁及共頁;

d)顧客的名稱;

e)所用方法的標識;

f)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描述(如名稱、型號規格、主要性能指標等)、狀態和明確的標識;

g)檢測/校準/檢定日期;

h)如果被檢物品是抽樣得來,說明其抽樣日期、抽樣方法、抽樣地點、抽樣計劃和程序、抽樣環境條件等;

i)檢測和校準結果,適當時,帶有測量單位(必要時,當以表格、圖、或照片加以說明);

j)報告和證書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人的手簽名,必要時注明簽名日期;

k)必要時對顧客送檢/送校的樣品,作出檢測/校準/檢定結果僅對所送樣品負責的聲明;

l)當有分包項時,則應清晰地標明分包方出具的數據;

m)必要時,注明“本檢測報告/校準、檢定證書未經本計量中心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印”的聲明.

4.1.2當需要對檢測結果作出解釋時,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及特殊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

c)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顧客提出要求時,或當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到規范限度的符合性時,報告中還需要包括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特定方法、顧客和顧客群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對校準結果進行解釋時,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條件(環境條件);

b)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確定的計量規范或條款的聲明;

c)測量可溯源的證據;

d)校準證書僅可給出功能性檢測結果或量值,不應包含對校準時間間隔的建議;若需給出符合某規范聲明的,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范的具體條款;做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e)若顧客事先要求,在校準儀器被調整或修理后,要求給出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校準結果時,應在證書或報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員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或一系列檢測和校準結果,并符合有關方法規定的要求。

4.1.5試驗報告的封面和格式統一制定(見附錄)。

4.1.5.1所有報告均用a4紙(附圖等可除外)。

4.1.5.2封面應至少含:報告編碼(應在右上角)、報告名稱、試驗類型、委托單位、報告單位、報告日期。

4.1.5.3簽批頁(封二)應含編寫、審核、批準。

4.1.5.4封三應含本計量中心聲明。

4.1.5.5目錄:少于10頁可不用。

4.1.5.6主體部分:應含“報告的內容”所定義的項目,其中分層方法應按如下規定執行。第一層用“123……”;第二層用“1.11.21.3……”;第三層用“1.1.11.1.21.1.3……”;其余可自定義。

4.1.6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格式由班組根據承檢產品/項目標準的要求自行設計,報中心辦備案。確定后的報告/證書格式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經原批準人批準;

4.1.7報告和證書的標識

4.1.7.1試驗報告標識形式為abcd-efghij。ab為班組拼音縮寫:cd為年(2000年為00,2001年為01,依次類推),efghij由班組自行定義。

4.1.7.2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標識由各班組自行制定,并報中心辦備案。

4.2報告和證書的編寫

4.2.1報告/證書應能夠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反映工作結果,并符合技術標準方法規定的要求。編寫內容要完整、結論明確,必要時應附以圖表、數表、曲線、簡圖、照片說明。

4.2.2報告/證書應由具備資格的專業人員編制,實習人員不能獨立編制。

4.2.3報告/證書上的數據結論、環境條件等須與原始記錄相符。

4.2.4報告/證書的所有數據均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和規定的術語。

4.2.5對分包方所提供的結果應在報告中明確說明。

4.3報告和證書的審核批準

4.3.1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采用編寫、審核和批準三級方式。

4.3.1.1工作人員對原始數據核對后將檢測結果準確無誤地填寫到報告中,并簽名。

4.3.1.2相關人員審核原始記錄、方法的適用性以及滿足顧客要求后,審核簽名。

4.3.1.3本專業授權簽字人批準簽字。

4.3.2試驗報告的審批

4.3.2.1報告的審批采用編寫、審核、批準方式。

4.3.2.2常規性試驗,由助工及以上職稱人員編寫、專業組長審定、班組負責人批準。

4.3.2.3較復雜的、跨專業的或涉及系統安全的檢測項目試驗(如型式試驗、機組性能鑒定試驗等),由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檢測人員編寫、項目負責人或班組負責人審核,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主任批準。

4.4報告的管理和交付

4.4.1中心辦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準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并留存二份,定期歸檔。報告/證書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認可認證范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班組應將原始記錄和報告一同存檔。

4.4.2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由各班組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準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一般不保留證書副本,只保留原始記錄。認可認證范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

4.4.3中心辦每年對班組的報告和證書至少抽查一次;

4.4.4試驗報告在交付給顧客時,顧客在《報告交付單》上簽名。郵寄交付的報告以郵寄回執作為交付記錄。在交付過程中,應注意報告的防潮等。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交付,由顧客在委托單上簽名。

4.4.5當用戶要求用電話、電傳或其他電子媒體傳遞數據或結果時,要核實對方的身份。

4.4.5本計量中心相關人員應嚴格為顧客保密,未經允許報告和記錄不得給其他方查閱;保密性管理執行《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及所有權程序》。

4.5報告和證書的更改

4.5.1當對報告/證書中的數據有疑義時,由責任部門組織項目負責人員、質量監督員分析原因,對可疑數據進行核查。

4.5.2若經核查證實已發出的報告/證書有差異,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接收單位,停止使用該報告/證書。

4.5.3原報告/證書的編寫人員填寫《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說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內容,并由原報告的審批人確認更改理由成立,批準人提出處理意見。

4.5.4更改若涉及重新進行檢測/校準/檢定,則檢測/校準/檢定程序、數據處理、質量控制、記錄要求等應符合《程序文件》的相關要求。

4.5.5修改后或重新檢測/校準/檢定后所出具的報告/證書應附加說明,說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內容。

4.5.6責任部門應及時收回原報告,并按照報告交付程序,將修改后的報告和證書送至原報告持有人手中。

4.5.7責任部門保存修改后的報告證書應,并由資料管理員同原報告/證書一并保管。

5相關文件

5.1gaepc/qp-01(a/0)《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程序》

5.2gaepc/qp-07(a/0)《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記錄

6.1gaepc/qr-066《技術報告審核、審定、批準表》

6.2gaepc/qr-082《試驗報告交付單》

6.3gaepc/qr-083《報告/證書臺帳》

6.4gaepc/qr-084《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

h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志證書)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安全標志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準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安全標志證書的審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志證書,在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定加施安全標志標識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安全標志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備案。

第七條安全標志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志證書規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志證書正上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徽;

安全標志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適用范圍、有效期、備注;

安全標志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注;

安全標志編號是安全標志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志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制,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

(一)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二)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條取得安全標志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不得利用安全標志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四)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安全標志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志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證書;被撤銷安全標志的,安全標志證書收回。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標識管理細則

a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與標識管理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終審、證書發放、標識使用與管理。

第三條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和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二章終審

第四條終審是對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及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終審包括技術審核、產品檢驗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綜合評定四項內容。

(一)技術審核主要審查技術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術審查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評價。

(二)產品檢驗審核主要審查產品檢驗報告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相互驗證,對產品檢驗工作進行評價。

(三)現場評審審核主要審查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相互驗證,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評價。

(四)綜合評定是在技術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產品檢驗審核做出評價的基礎上對申請產品進行的最終審核,評定申辦產品是否符合發放、延續或變更安全標志的條件。

第六條終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存在問題的,應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三章證書發放

第七條對終審合格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發放或變更、延續安全標志證書。

第八條安全標志證書基本信息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依據標準、適用范圍、有效期、發證日期、備注等。

第九條安全標志編號由9位編碼組成,執行以下編碼規則:

產品使用環境:煤礦礦用產品用m表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用k表示。

產品類別: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類別,用兩位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發證年份:產品首次取得安全標志的年份。

第十條首次申辦產品,經終審合格,發放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于申辦產品屬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產品,經終審合格,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產品,經終審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管理單元,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相同。

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經審查合格,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十二條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不變。

第十三條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及時公告取得安全標志產品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一)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二)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屬被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礦山使用的;

(三)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依據的國家、行業標準被修訂、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證人不能滿足其要求的;

(四)持證人營業執照被注銷或吊銷的;

(五)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的。

第四章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十五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在產品或包裝上加施、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安全標志標識的制作、使用與管理應嚴格執行aq104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規定。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3個月內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安全標志標識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暫停該產品安全標志。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十七條持證人應遵守如下約定:

(一)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按通過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和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持續穩定地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指導用戶合理、安全使用產品,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宣傳材料應正確、真實反映產品的狀況;

(三)按照規定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加施安全標志標識,不利用安全標志誤導用戶,不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

(四)產品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能時,及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履行相關程序;

(五)按時參加安全標志年審,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六)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規定引發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安標國家中心在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制。

第二十條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定支付安全標志服務費及標識管理費用。

項目部與各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保證書

項目部與各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保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法規,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現項目部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特向**項目部簽定安全生產責任保證書

一、安全責任目標(該指標為綜合目標、每個責任人具體責任目標詳見安全責任目標分解表)

1、事故控制

無死亡、重大機械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事故負傷頻率控制在以內。

2、安全達標

每月安全檢查考核,單位工程達到優忍受。各個分項達到及格以上標準。

3、文明施工

(1)必須創建市級文明工地,力爭創建省級文明工地。

(2)創建文明工地的標準,按照gbj59-99標準,文明施工檢查評分表子目中要求。

4、機械設備完好控制目標

(1)機械設備完好率92%,垂直設備完好率100%

(2)機械設備驗收率100%,其中垂直運輸設備檢測率100%。

5、特證上崗控制目標

(1)特種作業人員、機械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2)安全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6、安全教育控制目標

(1)全員安全教育率100%

(2)每年各類人員安全教育時間,項目經理不少于30學時,安全管理人員不少于40學時;技術管理人員不少于20學時;特種作業人員不少于20學時;其他職工不少于15學時,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分別不少于15、15、20學時。

7、動態管理

(1)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和程序,杜絕違章作業、重大隱患,確保設施完好和安全狀態,控制一般隱患。

(2)及時發現問題,限期整改,整改率100%。

8、加強治安管理工作,項目部人員必須是合法公民,嚴格控制違法事件的發生。對職工進行交通法規教育,對等責任的交通事故發生率為零。

二、安全管理措施

1、項目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法》、《勞動法》、《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安全法律法規的培訓與考試必須合格。與實施,關鍵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全體干部職工在各自的崗位上認真做好安全生產的本職工作。

三、安全責任承諾

1、安全責任人應認真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本人具體承擔責任目標負責任。

2、安全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措施,狠抓重大隱患整改和監控措施的落實,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突出問題立即解決。配合、支持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能。

3、安全責任人繼續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抓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達標和創文明工地活動,針對項目部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有重點的進行專項治理,杜絕惡性事故發生,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效管理。

4、安全責任人每月接受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服從考核獎懲決定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的原則。

5、安全責任人對發生的事故應按事故報告程序進行上報,并執行國家的關事故處理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6、安全責任人對若因履行本責任保證書相關條款而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承擔有關規定的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的處理。

本責任保證收由安全責任人簽字生效,有效期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項目部、公司各執一份。

安全生產責任人簽字:

*年*月*日

說明:本責任保證書簽定對象為項目部管理人員、班組長

某某物業員工崗位證書管理制度

某物業員工崗位證書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各相關崗位人員的專業素質及服務品質,使員工符合相應的崗位任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員工進入公司時需提供所就職崗位要求的相關證件,并確保該證件真實、合法、有效。未向公司提供該證件的員工不具備轉正資格,由各部門人事管理員負責督辦。

二、由管理處人事管理員負責審驗公司新招聘人員的崗位證書原件,確認無誤后,原件歸還員工本人,將證件的復印件1份存檔。

三、部門人事管理員負責在本部門員工的崗位證書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通知該員工辦理證件年審或續辦手續。

四、員工接到部門通知后,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于證件有效期截止前,將通過年審或續辦手續的證件原件交部門人事管理員審核。部門人事管理員留復印件存檔。

五、所持崗位證件在有效期過后,仍未取得合法證件的員工,不能繼續從事該崗位的工作,待取得有效證件并經部門人事管理員查驗無誤,并審核備案后,方可重新上崗。

六、人事管理員負責定期檢查或突擊抽查公司各部門持證上崗情況,檢查或抽查結果將在公司范圍內予以公布,違反者將對所在部門負責人做出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七、對于由公司統一組織、統一支付培訓費、以獲取相應資格證書為目的的外部培訓,參加培訓人員所取得的培訓證書原件由管理處負責保存,個人可保存復印件。

八、員工個人需對其所持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九、公司統一組織參加的外部培訓,所有培訓合格人員的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對于因個人原因而導致培訓不合格的人員,相應的培訓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培訓費公司已提前支付的,則從其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在順延月工資中扣除),如簽訂《外送培訓協議書》的,則按《外送培訓協議》的規定執行。

十、公司鼓勵職員工為了取得與本人崗位相關的等級證書而積極參與政府機關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等級考核,這將對其本人的職業生涯很有幫助。

十一、相關請假規定

1、由公司統一組織的,為取得與本人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資格證書所參加的公司外部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按正常出勤計考勤;

2、個人為取得與本人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資格證書所參加的非公司統一組織的外部培訓及崗位操作證書年審,須利用個人休假時間。

物業公司員工培訓費用及培訓證書管理規定

物業公司員工培訓費用及培訓證書的管理

1.0培訓費用的收取范圍和標準:

1.1所有公司外派培訓,例如物業上崗證培訓(市住宅局)、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內審員培訓(市質量認證中心)、電工進網操作許可證培訓(市供電局)、消防上崗證(市公安消防局)等;培訓費按舉辦單位的標準收取。

1.2各部門(各管理處、各子公司)請教育培訓部專業教師上門培訓,培訓費每專題(3課時左右)800元/專題。

2.0培訓費用的報銷范圍及標準

2.1到職三年以上者,物業上崗證培訓、內審員培訓、電工進網操作許可證培訓報銷100%;到職三年以內者,報銷50%,個人承擔50%。

2.2培訓成績不合格者,費用自理。

2.3公司組織的集中強化培訓和救生員、消防上崗證培訓費用由本單位全額承擔。

3.0培訓證書的管理:

3.1為便于上級行政機關檢查和公司統一管理,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外派培訓所獲得的培訓證書均由公司教育培訓部暫為保管。

3.2員工正常離職,可帶走所獲得的培訓證書,但必須按其接受培訓后在公司內工作的年限補繳培訓費。計算比例為:接受培訓后工作不滿一年離職的,個人補繳公司所承擔的培訓費的50%;滿一年不滿兩年離職的,個人補繳公司所承擔的培訓費的30%;滿兩年不滿三年離職的,個人補繳公司所承擔的培訓費的20%;滿三年離職的免繳。

被辭退、除名的員工外派培訓所獲得的培訓

某物業公司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管理規定

物業公司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管理規定

1.目的

加強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崗位資格培訓證書制度的有效實施。

2.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的日常管理工作。

3.2項目部、總部各部室負責《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的協管工作。

4.術語

4.1成績注冊:將員工所學課程考核成績記入培訓證書。

4.2資格注冊:將員工具備的任職資格記入培訓證書。

5.程序

5.1證書領取

5.1.1凡已轉正的公司員工均須領取《崗位資格培訓證書》。

5.1.2項目部培訓主管人員填寫《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申領表》,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崗位資格培訓證書》并發放所屬員工。

5.2證書保管

5.2.1《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由持有人自行保管,不受公司內部調動限制。

5.2.2因故調出公司,《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由項目部收回。如個人提出要求可帶走。

5.3成績注冊

5.3.1凡員工在公司內部參加各種日常培訓均須在《崗位資格培訓證書》上進行成績注冊,已培訓但不需考試的了解類課程,成績視為合格,在'成績'一欄注冊'合格'。

5.3.2注冊必須附有《培訓簽到表》、《培訓記錄表》、考試試卷、《考試成績匯總表》備查,方可視為成績注冊有效。

5.3.3員工參加公司總部各部室組織的培訓,由實施部門填寫《考核成績匯總表》并進行成績注冊。

5.3.4項目部培訓主管人員負責項目內日常培訓成績注冊并經項目經理簽字,否則不予注冊。為簡化注冊手續,項目部可于每月底集中進行注冊。

5.3.5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職業資格必修課程成績注冊,由總部各部室實施培訓部門負責注冊;部門經理以下人員職業資格必修課程成績注冊由各項目部和總部各部室實施培訓部門負責注冊。

5.3.6新員工入職培訓成績注冊待轉正后領取《崗位資格培訓證書》,根據培訓檔案記錄由員工所在項目部培訓主管部門予以補辦成績注冊手續,注冊欄址列入日常培訓登記欄內。

5.3.7成績注冊嚴禁私自涂改或虛假作弊,違者由監督執行者會同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并按同類過失予以處理。

5.4資格注冊

5.4.1任職資格注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

5.4.2項目部、總部部室將已全部通過崗位必修課程人員的《崗位資格培訓證書》和《崗位資格認定申請匯總表》送至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后,在《崗位資格培訓證書》'任職資格'一欄蓋人力資源部印章,確認崗位資格有效。

5.5資料存檔

5.5.1項目部、總部各部室要做好各項原始數據、資料的歸檔工作。人力資源部要對員工培訓經歷、當前水平、能力評價予以詳細登記,建立完整的員工培訓檔案。

5.6證書補換

5.6.1換證由員工所在項目部填寫《崗位資格培訓證書更換登記表》,統一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

5.6.2正常更換憑舊證領取新證,舊證留人力資源部備存。

5.6.3個人原因造成《崗位資格培訓證書》損壞或丟失,交5元工本費。

6.監督執行

公司行政總監

7.相關/支持性文件

《崗位資格培訓管理規定》

8.質量記錄及表格

《簽到表》

《培訓記錄表》

《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申領表》

《崗位資格培訓證書》

《考核成績匯總表》

《崗位資格認定申請匯總表》

《崗位資格培訓證書更換登記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管理規定

1適用范圍

1.1本文件規定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適用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義

2.1認證證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對通過認證的組織頒發的證書。

2.2認證標志:用于表明獲得某認證機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的圖形標識。

3管理要求

3.1認證機構應在其認可業務范圍內頒發認證證書。

3.2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

1)認證證書名稱;

2)獲準認證企業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3)“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國家認可”標志及認可號;

4)認證機構的名稱及標志;

5)認證證書編號;

6)認證所依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準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編號與版次;

7)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所覆蓋的范圍,

8)認證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認證機構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簽字。

3.3認證證書由全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辦公室統一制式。認證標志由認證機構自行設計,報認可委備案。

3.4認證證書的編號由認可委統一管理。認證機構應將通過認證評定的組織名稱、認證范圍上報認可委辦公室,認可委辦公室統一編號并備案。

認證證書編號格式規定如下:

××××××××××

認證機構發證年份認證機構發

認可注冊號出的總順序號

3.5認證機構應制定認證書的控制程序并報認可委辦公室備案,以保證能采取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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