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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幼兒生命健康權:小亮無知吞了針,老師疏忽遺后患

全托幼兒小亮誤把一金屬物吞入腹中后,他隨即告知了保育員許阿姨。許阿姨觀測了小亮幾天沒發覺異樣。就把這事忘了。10個月后,家長發覺小亮走路時一跛一拐,就帶他到醫院看病。經檢查.醫生發覺小亮右下腹腔內有一針狀金屬異物,導致腰部的肌肉腫大。影

響了孩子正常行走。所幸實時發覺.否那么后果不可思議。小亮家長認為,孩子在幼兒園吞入異物后,園方既沒有采用相應措施,也不告知家長.損害了小亮的生命健康權.于是提出了賠償要求。

幼兒園是否應當承受責任呢?

【評析】

本案是一起幼兒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糾紛。《民法通那么》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中生命權指公民維持自己生命連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健康權那么指公民保持身體組織的完整和生理機能的健全,使肌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整發揮,從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權利。小亮由于年幼無知,吞食了對他的身體可能造成損害的金屬物。假如他沒有告知阿姨,幼兒園對此并不知情,那么應是不同的處理。但是在許阿姨已經知情后,就應當立即向幼兒園說明狀況,并實時送小亮到醫院檢查,同時打電話通知其家長,而萬不該只是按常規觀測幾天,沒發覺異樣就置之腦后。

由于許阿姨的疏忽,幼兒園在小亮吞食金屬物后,無采用任何措施,使小亮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幼兒園存在補救措施不力的過錯,

應當承受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削的.收入、殘廢

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須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據此,本案中幼兒園應主動向小亮家長賠禮,并盡量采用協商方式解決詳細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懇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幼兒園家長也可徑直向法院起訴。對于賠償數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說明》處理。

【建議】

(1)家長和幼兒園的保教人員平常要對幼兒進行須要的安全教育。

(2)由于幼兒是無民事行為技能人,幼兒園尤其應謹慎看護。

(3)涌現損害事故時,幼兒園應快速采用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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