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安全管理制度_第1頁
農藥安全管理制度_第2頁
農藥安全管理制度_第3頁
農藥安全管理制度_第4頁
農藥安全管理制度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農藥安全管理制度正文刪除線行內代碼上標下標清除格式默認字號默認字體默認行高左對齊右對齊居中對齊兩端對齊增加縮進減少縮進農藥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推薦度:安全管理制度推薦度:廚房安全管理制度推薦度: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推薦度: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推薦度:相關推薦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4篇)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藥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1施用化學農藥,防治病、蟲、草、鼠害,是奪取農業豐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當,亦會污染環境和農畜產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特作如下規定:一、農藥分類根據目前農業生產上常用農藥(原藥)的毒性綜合評價(急性口服、經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類。1、高毒農藥:有3911、蘇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殺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異丙磷、三硫磷、氧化樂果、磷化鋅、磷化鋁、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殺蟲脒、西力生、賽力散、潰瘍凈、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2、中等毒農藥:有殺螟松、樂果、稻豐荼、乙硫磷、來胺硫磷、皮蠅磷、六六六、高丙體六六六、毒殺芬、氯丹、滴滴滴、西維因、害撲威、葉蟬散、速滅威、混滅威、抗蚜威、倍硫磷、敵敵畏、擬除蟲菊酯類、克瘟散、稻瘟凈、敵克松、402、福美砷、稻腳青、退菌特、代森銨、代森環、2,4—滴、燕麥敵、毒草胺等。3、低毒農藥:有敵百蟲、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殺螨醇、多菌靈、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鋅、福美雙、萎銹靈、異稻瘟凈、乙磷鋁、百菌清、除草醚、敵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殺草丹、2甲4氯、綠麥隆、敵草隆、氟樂錄、苯達松、茅草枯、草甘膦等。高毒農藥只要接觸極少量就會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農藥雖較高毒農藥的毒性為低,但接觸多,搶救不及時也會造成死亡,因此使用農藥必須注意經濟和安全。二、農藥使用范圍凡已訂出“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的品種,均按照“標準”的要求執行。尚未制定“標準的品種,執行下列規定:1、高毒草農藥:不準用于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不準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與人、畜皮膚病。除殺鼠劑外,也不準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農作物上使用,不準做殺鼠劑。“3911”乳油只準用于拌種,嚴禁噴霧使用。呋喃丹顆粒只準用于拌種、用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土,不準浸水后噴霧。2、高殘留農藥: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準在果樹、蔬菜、茶樹、中藥材、煙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準確性用于拌種,防治地下害蟲。3、殺蟲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紅蜘蛛、水稻螟蟲等。根據殺蟲脒毒性的研究結果,應控制使用。在水稻整個生長期內,只準使用一次。每畝用25%水劑2兩,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畝用25%水劑四兩,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糧食、油料、蔬菜、果樹、藥材、茶葉、煙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蟲時,亦應盡量控制使用次數和用量。噴霧時,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觸藥液。4、禁止用農藥毒魚、蝦、青蛙和有益的鳥獸。三、農藥的購買、運輸和保管1、農藥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憑證購買。買農藥時必須注意農藥的包裝,防止破漏。注意農藥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說明等,鑒別不清和質量失效的農藥不準確性使用。2、運輸農藥時,應先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發現有滲漏、破裂的,應用規定的材料重新包裝后運輸,并及時妥善處理被子污染的地面、運輸工具各包裝材料。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3、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4、農藥應集中在生產隊、作業組或專業隊設專用庫、專用柜和專人保管,不能分戶保存。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門、柜要加鎖。5、農藥進出倉庫應建立登記手續,不準隨意存取。四、農藥使用中的注意事項1、配藥時,配藥人員要戴膠皮手套,必須用量具按照規定的劑量稱取藥液或藥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嚴禁用手拌藥。2、拌種要用工具攪拌,用多少,拌多少,拌過藥的種子應盡量用機具播種。如手撒或點種時必須戴防護手套,以防皮膚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種應銷毀,不準用作口糧或飼料。3、配藥和拌種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居民點的安全地方,要有專人看管,嚴防農藥、毒種丟失或被人、畜、家禽誤食。4、使用手動噴霧器噴藥品時應隔行噴。手動和機動藥械均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大風和中午高溫時應停止噴藥。藥桶內藥液不能裝得過滿,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藥人員的身體。5、噴藥前應仔細檢查藥械的開頭接關、噴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桶有無滲漏,以免漏藥污染。噴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塞時,應先用清水沖冼后再排除故障。絕對禁止用嘴吹吸噴頭和濾網。6、施用過高毒農藥的地方要堅立標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7、用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將噴霧器清潔干凈,連同剩余藥劑一起交回倉庫保管,不得帶回家去。清洗藥械的污水應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不準隨地潑灑,防止污染飲用水源和養魚塘。盛過農藥的`包裝物品,不準用盛糧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飼料。裝過農藥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處理。浸種用過的水缸要洗凈集中保管。五、施藥人員的選擇和個人防護1、施藥人員由生產隊選拔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青壯年擔任,并應經過一定的技術培訓。2、凡體弱多病者,患皮膚病和農藥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復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經期的婦女,皮膚損傷未愈者不得噴泉藥或暫停噴藥。噴藥不準帶小孩到作業地點。3、施藥人員在打藥期間不得飲酒。4、施藥人員打藥時必須戴防毒口罩,穿長袖上衣、長褲和鞋、襪。在操作時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臉、眼睛,絕對不準互相噴射嬉鬧。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煙、吃東西之前要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和漱口。有條件的應洗澡。被子農藥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時換洗。5、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使用背負式機動藥械,要兩人輪換操作。6、操作人員如有頭痛、頭昏、惡心、嘔吐等癥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臉各皮膚等暴露部位,及時送醫院治療。六、農藥安全使用操作規程一、購買和使用農藥,要仔細閱讀標簽,不要購買和使用沒有標簽或標簽模糊不清、有關證號不全的農藥(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二、農藥儲運,應遠離食品。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等應集中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三、配制農藥要選擇專用器具量取和攪拌農藥。決不能直接用手取藥和攪拌農藥。四、施藥機械出現滴漏或噴頭堵塞等故障,要及時正確維修,不能用滴漏噴霧器施藥,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噴頭。五、田間施用農藥,必須穿防護衣褲和防護鞋,戴口罩、帽子和防護手套。六、田間噴撒農藥,要注意風力、風向及晴雨等天氣變化。應在無雨、3級風以下天氣施藥,不能逆風噴施農藥。夏季高溫季節噴施農藥,要在上午10時前和下午4時后進行,中午不能噴藥。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七、選擇適用農藥,注意農藥安全間隔期,避免殘留。八、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作物,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九、劇毒農藥只準用于拌種、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毒土,嚴禁兌水噴霧。十、配藥、施藥現場,嚴禁抽煙、用餐和飲水。十一、科學用藥,不得隨意加大施劑量和改變施藥方法。十二、保護天敵,減少用藥。十三、施過農藥的地塊要樹立標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進入田間進行農事操作、放牧、割草等。十四、農藥應用原包裝存放、農藥空瓶(袋)應在清洗三次后,遠離水源深埋或焚燒。十五、施藥結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換干凈衣物,并將施藥時穿戴的衣褲鞋帽及時洗凈。十六、施藥人員出現頭疼、頭昏、惡心、嘔吐等中毒癥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掉污染衣褲,及時帶上農藥標簽到醫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21、為了加強經銷部農藥的安全管理,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農藥安全管理制度》。2、農藥為有毒品,屬危險化學品,一切經營、倉儲、運輸、使用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3、農藥的購買、品種的選擇及其數量應由經銷部負責人負責。4、在農藥購買過程中,應向供貨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從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農藥。5、在農藥運輸時,應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運輸,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格的車輛進行運輸。6、在農藥裝卸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農藥進貨應進行入庫驗收,營業員必須對入庫農藥的生產許可號、登記證號、標準證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毒性等級、含量、成分等進行登記和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庫;(2)營業員應對入庫農藥進行拆箱驗收,每種農藥驗收2~5箱,若發現問題,需擴大驗收比例,驗收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好標記,驗收完畢,合格的驗收入庫,填寫驗收記錄及入庫單;(3)若包裝破漏,必須更換包裝方可入庫,整修包裝需在專門場所進行。撒在地上的農藥應清掃干凈,集中存放,統一處理;(4)農藥堆放應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則,便于堆放、檢查和消防撲救。堆垛應按品種分類進行,垛高不應超過2m;(5)營業員要保證農藥安全,經營場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與農藥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報警電話;(6)經營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整潔,對散落的農藥應及時清除;(7)對經營場所進行定期檢查,檢查貨垛是否牢固,有無異常,消防器材、防護用品、急救藥品是否完好、有效;(8)經營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當心中毒”等警示標志;(9)農藥銷售嚴格按生產日期先后出庫,嚴格執行出庫單制度。7、經銷部在銷售農藥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3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會特制定:1、凡是公司統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并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并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并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準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致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后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4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院治療。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5一、目的為了有效控制農藥能夠安全、正確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員傷害和農殘超標,特制定作業指導文件。二、范圍適用于農場對農藥從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的操作進行指導。三、職責1、植保員負責對基地農藥噴灑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訓,并對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2、農技人員負責整個農藥使用過程的管理。四、農藥品種的選擇和控制1、為保證農產品“安全、營養、健康、美味”,所使用的農藥均由植保員指導和確認,確保低毒、低殘留、無“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品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和農場上使用。(詳細名單附后)2、在采購前對計劃采購的農藥與國家和出口國禁用農藥名單進行識別,防止采購禁用農藥。五、農藥使用方法1、農藥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標簽上的使量、濃度、使用次數及安全間隔期等項目用藥,標簽上沒有注明的由植保員指導使用。2、藥品配制流程:仔細閱讀農藥標簽說明,按標簽上的說明配制農藥,用稱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準確量取,先在噴霧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農藥(農藥混用要經植保人員同意)混勻,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線,攪拌均勻,按正確的方法施用。(此項由專人負責配制)3、要在噴霧前嚴格檢查噴霧器的各項功能,特別是藥桶有無漏藥,還有開關、噴頭、接頭等是否漏藥,有漏藥時請立即檢修,以免工作人員中毒。施藥人員施藥前一定確保接受過用藥培訓,施藥時要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時要戴防毒面具。4、按照病蟲害的生長發育和侵害規律,噴施農藥的時間一般為上午九點左右,下午3點—4點左右,陰天可全天候噴藥,在太熱與太陽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風和高溫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藥中途下雨應補施農藥。5、大多數病蟲害的繁殖生長,特別是發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時期,它們生長繁殖都在葉的背面,這時噴藥應反噴頭向上,自上而下均勻細致地噴施,最后才在葉的表面均勻噴一遍,就能達到最佳效果。6、施藥期間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噴完農藥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認真洗手,洗臉和瀨口,并脫掉及服、帽子等,有條件立即洗澡,換上新的衣服。7、農技人員在噴藥過程中和噴藥后應及進到現場查看,檢查的內容一般是:病蟲害、噴藥的商品名稱、主治病蟲害、濃度、數量、效果等。8、施藥后將施藥器械清洗干凈,將農藥包裝物廢棄藥液按正確的方法處理。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6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7云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8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含義)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范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采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第四條(主管部門)1、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鑒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2、工商、技監、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第五條(經營資格)1、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并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2、個人不得經營農藥。第六條(準予經營的農藥)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1、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2、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1、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2、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第十條(農藥的包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簽說明。沒有標簽說明或者標簽說明脫落、標簽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簽說明)1、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簽說明。2、新的標簽說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1、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后的農藥,其標簽說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2、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復。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第十六條(施藥要求)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并應當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柜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1、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2、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1、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2、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銷售。第四章罰則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2、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1、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9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10一、農藥實行專庫專儲,環境衛生要搞好,不準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準露天存放,農藥擺放要整齊,產品要分類單一擺放。二、農藥庫房實行專人專管,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三、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四、農藥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的安全措施,倉庫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嚴防火災、盜竊、中毒等事故發生。五、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六、保管人員對庫存產品做到心中有數,隨時提醒斷貨產品,做到及時備貨。七、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八、倉庫出現短貨,由保管人員自行承擔責任。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11為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規定,保護生態環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一、農藥采購管理制度1、采購部根據農藥經營部申報計劃制定采購清單,經總經理審批后,采購符合規定的農藥;2、所采購的農藥需具備國家規定要求的“三證”:農藥產品登記證、農藥產品執行標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二、農藥倉庫管理制度1、建立專用的農藥產品存放庫,庫房要相對獨立、干燥整潔、存取方便;2、農藥庫有專門的保管人員,并制定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農藥使用責任制;3、有清晰、連續的農藥出入庫記錄;4、農藥按說明要求,分類分隔安全存放;5、每周清理農藥庫存一次,并做好棄置農藥的有關記錄。三、棄置農藥藥液和農藥包裝器具處理規定1、農藥庫房出的農藥數量應和回收的包裝數量相符;2、空的包裝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類放置,統一進行處理;3、過期的農藥,破損的器具和容器應集中處理;4、定期(每季)對過期農藥、包裝箱具和農藥容器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由農藥提供商統一進行回收處理;5、保留相關記錄(棄置農藥藥液處理記錄表;廢棄農藥包裝箱器具處理記錄表)。四、安全管理制度1、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3、農藥部經理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4、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5、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6、經營者必須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7、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8、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和失效的農藥;9、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產品;10、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五、崗位操作規程1、嚴格按照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產品說明書正規銷售;2、經營場所不得擅自離人,并做到持證上崗;3、不得混淆產品或賣錯、拿錯產品;4、農藥擺放規范,銷售要有詳細的登記臺帳;5、一旦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1、發生事故(如火災、中毒等),應立即撥打110或120急救電話,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防止人員傷亡;2、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3、迅速控制危險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4、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1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凡施用于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采購、貯存、銷售(以下統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上海市農業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部核發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第七條凡經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使用和進口。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采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商標說明。沒有商標說明或商標說明脫落、商標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第十條經營農藥的單位為方便銷售和使用,需要將原包裝農藥改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附貼新的明顯的商品說明。新的商品說明必須具備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改裝單位、改裝日期等內容。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須在商品說明中注明批準文號。第十二條凡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降效或失效農藥,均必須予以封存,在農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不得銷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銷售假農藥。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配備熟悉農藥商品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任何個人均不得經營農藥。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第十七條農藥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柜。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柜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而中毒、死亡的動物應予銷毀,嚴禁食用和出售。第四章違章行為的處理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13為保證農藥質量,保護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進貨檢查和檢驗農藥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二、質量管理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三、過期農藥處理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并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局統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定注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四、質量事故報告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農藥安全管理制度篇1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藥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藥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及農藥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實施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單位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第二章農藥登記第五條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實行認證制度。農業部負責組織對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和農藥登記環境影響試驗單位的認證,并發放認證證書。經認證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六條農業部制定并發布《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農藥登記,應當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第七條新農藥應申請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一)田間試驗農藥研制者在我國進行田間試驗,應當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農藥研制者持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與取得認證資格的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簽訂試驗合同,試驗應當按照《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實施。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田間試驗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研制者的田間試驗申請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田間試驗申請,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二)臨時登記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示范試驗(面積超過10公頃)、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其生產者須申請原藥和制劑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進行綜合評價,經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臨時登記證。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生產者,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臨時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四年。(三)正式登記經過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其生產者須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原藥和制劑正式登記申請,經國務院農業、化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者申請農藥正式登記,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結果。示范試驗由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推廣部門承擔。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下設農業、毒理、環保、工業等專業組。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員會議。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正式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年內給予答復。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續展。第八條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同一廠家或者不同廠家改變劑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變更登記包括臨時登記變更和正式登記變更,分別發放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登記證。第九條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其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質量和首家登記產品無明顯差異的,在規定時限內,經首家登記廠家同意,農藥生產者可使用其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在規定時限外,農藥生產者可免交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規定時限為:(一)新農藥首家登記7年。(二)新制劑首家登記5年。(三)新使用范圍和方法首家登記3年。第十條生產者分裝農藥應當申請辦理農藥分裝登記,分裝農藥的原包裝農藥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過的。農藥分裝登記的申請,應當經農藥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經審查批準后,由農業部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隨原包裝廠家產品登記有效期續展。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分裝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第十一條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第十二條農藥生產者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農藥商品名稱。農藥商品名稱的命名應當規范,不得描述性過強,不得有誤導作用。農藥商品名稱經農業部批準后由申請人專用。第十三條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生產廠家因故關閉的,應當在企業關閉后一個月內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交回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逾期不交的,由農業部宣布撤銷登記。第十五條如遇緊急需要,對某些未經登記的農藥、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農藥,農業部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批準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使用和臨時進口。第十六條農藥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為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第十七條農業部定期發布農藥登記公告。第十八條農藥生產者應當指定專業部門或人員負責農藥登記工作。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第十九條申請農藥登記須交納登記費。進行農藥登記試驗(藥效、殘留、毒性、環境)應當提供有代表性的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第三章農藥經營第二十條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藥。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藥;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藥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藥。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第二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藥。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列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殺蟲劑的單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第二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經營條件審查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答復。第二十三條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一)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二)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藥;(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藥;(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六)撤銷登記的農藥。第二十四條農藥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藥應當進行或委托進行質量檢驗。第二十五條農藥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藥時,應當提供農藥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第四章農藥使用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提出農藥年度需求計劃,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農藥產銷宏觀調控提供依據。第二十七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指導農民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發生。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做好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工作。第二十九條農藥使用者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準文件號齊全后,方可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改變。第三十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第三十一條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藥。第五章農藥監督第三十二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農藥執法人員。農藥執法人員應當是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從事農藥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持證上崗。第三十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農藥執法人員對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第三十四條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必要時要經過田間試驗,制訂使用方法和用量。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第三十六條農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