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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洞穴奇案》讀書報告姓名:唐佳杰專業:應用生物科學學號:3090100190摘要:《洞穴奇案》作為法學中的經典著作,其中蘊含著豐富的法哲學思想。本文首先簡單介紹了該書產生的時代背景,然后通過對這個著名的虛擬案例的分析,探討了書中出現的一些重要法理學觀點,最后闡述了讀罷《洞穴奇案》后對其中呈現的法學流派的看法和對法律新的認識,以及對我國當代司法思考等方面的心得體會。關鍵字:法律洞穴奇案心得引言作為法理學的經典著作,富勒教授在《洞穴奇案》中通過一個虛擬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詞描述了他那個時代的法學思潮。1998年薩伯教授在這基礎上又增加了九位虛擬法官的判詞,進一步闡釋了近五十年來法學新涌現的觀點?!抖囱ㄆ姘浮返膶徟兄猩婕暗椒?、道德、公義、人情等,以簡樸的文字帶出了困擾古今哲人的哲理難題——人們面對法律總是存在著兩難的矛盾,一方面期待它是中立客觀,不帶有任何價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能代表正義,不拘泥于條文。這正是困擾該書中諸位法官們審判的最大障礙。讀完全書,深感個人在思考維度上的進步,謹以此文淺談自己的些許讀書體會。一、作品產生的時代背景美國著名法學家、哈佛大學法理學教授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最權威的法律哲學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學說的主要代表。他在1949年《哈佛法律評論》中虛構了《洞穴探險者案》。在《洞穴探險者案》一文中,洞穴殺人事件雖然表面看上去是很簡單的“殺人就有罪”,但是從法律、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等不同觀點去探討被告是否“罪有應得”,案件就開始復雜化了。五位法官的判詞展現了當時不同派系的法哲學思想,其中兩位法官贊成這四個探險者應該處以死刑,兩位法官認為他們應該無罪釋放,一名法官鑒于無法做出選擇而放棄發表意見,從而使該案成為一個懸案?!抖囱ㄌ诫U者案》一文發表以后,西方世界的法理學和法律解釋理論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促使后世的學者們紛紛續寫富勒教授的案例。最為著名的是50年后的法學家薩伯教授,他為本案添設了一個情節:當年的洞穴中還存在著一個與四位被告合謀犯罪的第六人。圍繞著對第六人的審判,由薩伯教授虛擬出的九位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寫出了九篇判詞,展示了法理學在半個世紀內的新發展。審判結果為四票有罪、四票無罪,一位法官回避裁決,依舊維持原判。二、案例簡述 富勒虛構了這樣一個案例。五位洞穴探險協會的會員在一次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在山洞中。營救隊很快獲知了這個消息,并組織展開了營救,但是營救難度太大,在一次營救過程中十名營救人員犧牲了。在營救的過程中,被困的五名探險者通過無線電被告知離他們獲救至少還有十天時間,同時也被告知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他們生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中被困的一位名叫威特莫爾的人提議或許可以吃一位成員來活下去,同樣也是他首先提議使用抽簽的方式,其他人最終都接受了這個方案。然而,在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宣布撤回約定,但是其他人堅持擲骰子,投擲的結果對威特莫爾不利,他被同伴殺掉吃了。幸存的探險者獲救后,被控告謀殺威特莫爾。庭審時,陪審團的主席恰好是一位執業律師,他詢問法庭,陪審團是否僅作特別裁決(陪審團只提供已證實的事實,而把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交由法庭進行判決),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給法庭根據已經確定的事實作出判斷。法庭采納了這一建議。最終這四名被告被認定有罪,謀殺威特莫爾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絞刑(在刑罰問題上,聯邦法律并不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在陪審團解散之后,陪審團成員和初審法官向首席執行官請愿,請求將刑罰減至六個月監禁。三、書中法學思維推理的邏輯性和多元性書中14位法官都發表了他們各自的判詞,在各種不同法學流派思想的基礎上,運用各自的理論,充分討論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國家、司法與行政等一系列法哲學問題,針鋒相對,展現了精密的司法技巧和嚴密的司法邏輯。其中涌現的眾多判決觀點很值得我們深思。(一)關于法官的職責和審判依據的探討書中辯論到法官職責所在,要依據什么進行判決。特魯派尼首席法官所闡釋的維持初審原判的理由非常簡單。他認為民主國家法官的職責就在于根據法律條文的平常含義來做出自己的判決,而不能在立法機構所制訂的法律條文加入自己的價值偏好。既然刑法規定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即使同情心會促使法官體諒被告當時的悲慘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做出有罪宣判后,特魯派尼還是提議通過行政長官的赦免來減少法律在本案中的嚴苛性?;鞣ü僬J為案件是否符合道德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法官宣誓適用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審判時不應受到個人的意愿或正義觀念、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響。而作為法律現實主義者的漢迪法官反對基恩法官,他認為審判過程是很難排除情感、社會民意等主觀因素,所以當這個案件成為涉及人類智慧在現實社會中如何實踐的問題時,已經與抽象的理論無關,法官需要考慮民情,運用常識去判案。伯納姆法官堅持法官的職責是守護法律,斯普林漢姆法官認為法官是解釋立法機關的話詞,不允許適用他們自己的價值觀。戈德法官認為法律與情感、理性、文化不能截然分開,沒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弗蘭克法官轉換視角,提出了要“設身處地”地審判,當法官懲罰一個不比自己邪惡的人時,那是法律的恥辱。雷肯法官則認為弗蘭克法官的觀點是非?;恼Q,如果法官都如他所說,那么每一個能實現正義的法官就都是天使了。他認為法官不必具有所有良好的品質,他們可以擱置缺點,只要根據法律和案件的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就不妨礙他們成為好法官。而邦德法官陷入矛盾的心理,他認為案件疑難意味著法律幫不上忙,使用自由裁量權無可避免,那么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必須納入到案件的解決過程中,負責地適當使用自由裁量權并不是僭越司法權。(二)根據“自然法”還是“實定法”的爭論福斯特主張當五位探險者受困于洞穴時,現實的困境決定了他們并非處于“文明社會的狀態”,而是處在社會契約論所說的“自然狀態”。在這種自然狀態下,維特莫爾所提出并經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協定就構成了他們的社會契約,也是在本案中應該適用的有效法律,聯邦所頒布的法律都不適用于本案。唐丁法官的判詞立馬指向了福斯特法官,他質疑洞穴中的人何時成為自然法的管轄范圍,也質疑并不處于自然狀態的法官從何而來解釋自然法的權力!邦德法官則稱探險者在洞穴中遭到紐卡斯國法律的拒絕,因此他們進行了和平的革命,起草了他們行為規范的法典對付困境,因此法律不能制裁他們。(三)探討刑法設立目的對于法律目的的探討最早也是由福斯特法官引起的,他引用了法律的古老諺語“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比魏畏梢幎ǘ紤摳鶕拿鞔_目的來獲得合理解釋。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們犯罪,福斯特法官運用正當防衛的先例來類推探險者們殺人求生的正當性。又通過女仆與主人的例子,說明糾正明顯的立法錯誤和疏漏不會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實現。唐丁法官則回應刑法除了阻止人們犯案之外,刑法仍有“令犯人改過”及“替冤冤相報找一個出口”兩種功能,況且案件仍有威懾作用,如果洞穴中人知道他們的行為會犯謀殺罪,很可能會將殺人延后一點,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基恩法官另辟蹊徑,認為威懾、改過等字眼可能非存在于制法人之腦中,可能只是立法者認為謀殺是錯誤,應該懲罰犯事人,可能僅僅是令人沒有暴力威脅的生活開心一些;也有可能是古代存在人吃人的誘惑,故祖先特別禁止。那么當代人并不知制定謀殺案的目的,對于福斯特所說的“糾正明顯的立法錯誤及疏漏”便無從談起。斯普林漢姆法官則堅持懲罰有違法律目的。被告沒有要改造的邪惡意圖,社會也沒有必要的報復需求,無需對此做出威懾。拘泥于形式化的懲罰只代表取了一種抽象形式,而舍棄法律與刑罰的實質意義。海倫法官宣稱被告沒有對社會構成威脅,不用通過懲罰他們防止公民被殺害;而且法律報應對沒有邪惡意圖的人來說也是不恰當;這亦沒法阻止同類事件不發生,即使品德最高尚的人也是要吃飯的,何況處于危境之中。(四)緊急避難的抗辯是否成立本案中的判詞,對于緊急避難是否成立進行了較大篇幅的爭論。50年前的5位法官的判詞中是沒有出現“緊急避難”一詞的,那么證明這是50年后法律進步出現的新詞匯。第六位探險者是以“緊急避難”為自己抗辯,首席大法官伯納姆提出了6條理由反駁:1、被害人再等一周的要求被忽視,證明并不是到了必須殺人的地步。2、饑餓不能成為盜竊的理由,那么更不能成為殺人取食的理由。3、殺人并非唯一的選擇,如可以等待最虛弱的人死亡、吃掉身體的不重要末梢或再等幾天等等。4、是被告自己選擇了暴露在危險下,并沒有申請緊急避難的資格5、被告應對危機準備不足,由于疏忽大意而使食物缺乏。6、擲骰方案有失公平,正如以種族決定受害者一樣,不公平性令緊急避險抗辯失敗。斯普林漢姆法官認為“緊急避難”就是指沒有犯罪意圖。犯罪意圖意味著面對一些合理選擇,法律要求他們做其它的選擇而不是犯罪。被告的情況是沒有其他選擇,殺人的替代就是死亡,這是最強烈的“緊急避難”。因此被告是沒有犯罪意圖的,只是出于“深深植根”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而進行殺人。之后對上述反駁一一做出了回應:1、探險者已經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拖延一周沒有可能是更明智的選擇。2、洞穴中的饑餓與盜竊案是沒有可比性的,沃爾金案中盜竊并非唯一選擇,他還擁有選擇工作或者去慈善機構獲得施舍,甚至去乞討等選擇;而探險者們沒有更具吸引力的選擇。3、在還有十天的情況下,沒有麻藥的情況下吃掉自己身體的一部分并沒有實質意義;至于等到最虛弱的人死亡,可能那時大家也都奄奄一息了。4、探險者們已經預料到了會存在的危險,所以他們攜帶了無線電設備,也告知了協會秘書行程計劃。拒絕被告的“緊急避難”正如拒絕發生火宅逃難時破壞了房東屋子的受災者的避難抗辯一樣,理由是受災者明知木屋有著火的風險還要住在其中。5、他們攜帶了足夠吃23天的食物,說明他們并非疏忽大意。6、在謀殺案中被害人同意與否是無關重要的,殺人者的心理是決定因素,一般案件中就算受害人邀請被告殺自己也是謀殺,可見此與緊急避難抗辯無關。塔利法官也對伯納姆提出反對意見,他認為等待最虛弱者死亡不是上策。這可能令大家處于瀕死邊緣,而且鎖定在最虛弱的人身上無疑比抽簽更殘忍,極有可能受害者是最虛弱者,當他想到這個問題時就最先提出抽簽了,與本案無實質區別。海倫法官也支持緊急避難成立,她認為自我防衛不一定出于本能、沖動,正如受害婦女可利用長期受虐而自衛殺人,故沒必要探討被告是否已在最后一刻。此外,不能因受害者無辜就推翻緊急避難,如果在自我防衛中誤殺另一無辜人,仍可以緊急抗辯;同時饑餓是最重要的一種緊急避難,如自我防衛的求生意愿一樣,求生意愿中是先于法律存在的。特朗派特法官則說自我保存而殺人不是正當理由,正如有腎臟疾病的人不能因為自己面臨死亡而殺掉健康的人獲得腎臟一樣,不僅在法律上不允許,道德上也是有罪的。(五)探險者的犯罪意圖和“故意”殺人是否成立福斯特法官支持本案為自我防衛的例外適用范圍,因為人在生命受到威脅時肯定會反抗。唐丁法官也認為那些反抗侵犯者的人并不是“故意地”實施行為,因為他們的反應根植于人的自然本能,因此,其行為是自我防衛。但是基恩法官認為本案不構成自我防衛,如果屬于自我防衛,那么威特莫爾應該有威脅到探險者們生命的行為,然而他沒有。伯納姆法官宣稱,在判斷“故意”殺人上,應當遵循“故意”的一般含義,而不是用法律語言來否定一般含義,因此探險者們顯然是故意行為。塔利法官則中肯地認為被告是有犯罪意圖的,但行為是合理的,他們是在為較小的惡。殺人是故意的,不過他們是在“故意”行緊急避難。海倫法官認為因為受到死亡脅迫,在沒選擇下,被告行為雖有意卻屬“非自愿”,就好像強奸案的受害者有意識做某種行為,卻非自愿。本案的被告并不想吃人,只是當時的環境和求生的欲望逼迫他們這么做。特朗派特法官則堅持正義要求眾人面對死亡,而不是殺人。(六)生命價值、犯罪成本的辯論作為經濟法學派的塔利法官,展示了國家殺掉大量侵略者是為了更多的人民免于死亡的例子來說明犧牲一個人使五個人活下來是一項劃算的交易。特朗派特法官則認為人們的生命價值都是一樣的,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越其他生命,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否則就侵犯了法律的生命平等權。殺人不能當作交易,正如不可以為了100個人殺掉99個人,雖然這也是“劃算”的交易。何況人的生命是無法衡量的,“劃算”的交易只應該發生在人的生命是在等價的有限價值內。雷肯法官則引用了“囚徒困境”的例子,來說明被告是理性的背叛者,他們把威特莫爾,也就是守法的合作者,當成笨蛋進行了犯罪。為了今后減少犯罪,需是使背叛者的成本比合作者的成本高,那么為了威懾未來處于相同情形下的那些理性背叛者,懲罰就是必要的。四、讀后的感想與啟發(一)對書中法律流派的簡單分類14位法官們的法學流派一般分為分析法學、自然法學和社會法學。信奉分析法學的法官認為法律應嚴格遵循條文,不應有特例,殺人就該治罪;信奉自然法學的法官認為探險者與外界分隔后,現有的法律不再適用他們,根據他們的契約,法律無權問罪;信奉社會法學的法官認為法律源于社會生活,要聽取社會的意見和民意。然后依照進一步的理解和了解,又將他們可以大致分為現實主義、理想主義、形式主義和實質主義四種。1、形式主義:法律與道德是相互獨立的,司法不受政治特權、社會輿論干擾,必須運用法律概念的分析和邏輯的推理來判定。主張人物:特魯派尼、基恩、伯納姆、斯普林漢姆、塔利、海倫、戈德、邦德2、理想主義:人的生命是絕對神圣而平等,自然狀態下人們自愿達成的契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了通過契約處置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權利。主張人物:福斯特、特朗派特3、現實主義:在政治特權、社會民意、犯罪成本與社會成本面前,法律對生命的審判是可以控制的。主張人物:唐丁、漢迪、雷肯4、實質主義:當法律形式與邏輯推理出現分歧,難以定論時,要拋棄司法客觀性的面具,設身處地地判決。主張人物:弗蘭克我覺得上述法學流派并無優劣之分,只是各個流派的立場觀點不同,反應的側重點不一樣,各有可取之處,但是各自的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二)法律審判是否就是一場智慧者的狡辯雖然《洞穴奇案》作為法學的通識讀本,但是書中還是不乏大量冗長難懂的句子、晦澀艱深的專業詞語、還有相對復雜的邏輯結構,使得非法學專業的我在閱讀的過程中頗受煎熬。讀罷一遍,卻也不妨礙我對書中闡述的觀點的粗淺理解;重溫一遍,梳理過脈絡后,更是贊嘆作者嘆為觀止的論點和神乎其技的論證,引發了我頗多對法律、道德、自然、正義、情感以及它們之間錯綜復雜關系的思考,提高了我多維度思考問題的能力。全書14篇判詞幾乎涵蓋了大多數人的觀點。我在閱讀過程中,每當有自己的想法,卻總是發現自己的觀點已經涵蓋在其他法官的判詞中或者已被一些法官的推理和邏輯無情質疑;每當對法官的一些論證漏洞提出反對時,后面的法官已經給予了有力的抨擊。這樣以致我想撰寫第15篇判詞的想法化為泡影,因為自己實在沒有更加新穎的觀點可用。這種屢屢被打擊的經歷更是激發了我閱讀這本書的興趣,充分鍛煉了我思辨的能力。法官們來自不同的法學流派,秉持著各自的立場。即使有些法官同屬一種司法哲學派系,卻也得出了不同的審判結論。這不經讓我質疑法律的公正性,難道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竟是一場法律判決者們玩弄思維的游戲或是司法智慧者們的狡辯么?經過思考,我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工具。在某個時代,從宏觀上看,主流意識雖然不會左右法律,但是那個時代下產生的公眾道德會不自覺地被帶入到立法和審判中去,因此法律是具有多重屬性的,即其時代性和階級性等。法律只是那個時代真理的代言人。法官們對案件意見的不一致,更多源自于他們法學派系的差異以及個人對種種因素的側重點與接受程度不同,那么各種不同的觀點與各異的審判結果并不是說明法律的不公正性,恰恰證明了“百家爭鳴”的14篇判詞反應了對法律的嚴肅認真的態度,更是法律需要不斷完善的動力所在。(三)思考我國司法存在的問題了解了書中對案子的糾結審判,也促使我反思我國司法的現狀。1、我國司法面對外界現實的無奈我國法律原則的混亂導致在復雜的現實面前,各種外界力量能輕易介入到法律的審判過程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政治的介入。一黨專制的政治體系使得法律的審判容易受到政治權力的干涉,行政權并未與司法權完全分離是其主要原因。第二是社會民意和輿論的壓力。人們感覺的好壞成了司法公正與否的標桿,甚至還有以經濟學成本控制干預為基礎的“社會利益最大化理論”導致案件偏離了真正的公義。第三、道德的多元性與政治的一元性導致法律在堅持政治方向時又不得不向正義低頭,使得法官的審判無所適從、飄忽不定。第四、金錢交易進入司法的漩渦。我國司法腐敗的案件屢見不鮮,被告花錢買自由的案例也比比皆是,當主持正義的法官難以維持正義,社會便開始失去對司法的信心與信任。2、法官的司法推理能力、論證技術能力、實踐經驗均不足我國的法官的選拔制度盡管要求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并通過司法考試,但是對實踐的要求并不嚴格,許多經驗缺乏的法學畢業生都成為了法官。即使很多閱歷較豐富的法官也是從其他崗位調任,原專業并非法學,只是在上任前接受過相關的司法培訓。那么很多法官缺乏對法律條文概念的深入解剖,加之缺乏司法異議公示制度和法官內部辯論機制,于是在我國審判過程常出現這樣的情形:法官難以勝任解決復雜疑難案件的能力,不能進行令人信服的推理和論證,甚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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