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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節價值形式或交換價值引言(61頁1段一62頁1段)“交換價值”和“價值形式”都是指價值的表現形式。只不過“交換價值”是就一個商品的價值在交換中得到的外在表現來說的;而“價值形式”則是就它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如何表現價值來說的。“商品是以鐵、麻布、小麥等等使用價值或商品體的形式出現的。這是它們的日常的自然形式。但它們所以是商品,只因為它們是二重物,既是使用物品又是價值承擔者。因此,它們表現為商品或具有商品的形式,只是由于它們具有二重的形式,即自然形式和價值形式。”(61頁)這一整段話不僅重申了商品具有二重性,而且指出了“商品體”的二重表現:它是使用物品的“自然形式”,又是表現價值實休的“價值形式”。商品作為使用物品的“自然形式”,這是一眼可見的。但它作為價值物,是表現價值實體的“價值形式”,卻不是一眼可見的。“商品的價值對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對它怎幺辦。”(61頁)(注:“快嘴桂嫂”一語在郭大力、王亞南譯本中譯作“翟克萊夫人”,此語來自英譯文DameQuickly,并非德文原詞。德文原詞是witwehurtig(機靈的寡婦),俄譯作(寡婦瞿克萊),均指瞿克萊夫人。瞿克萊夫人是莎士比亞劇本《亨利四世》中的一個人物。此人特點是到處拋頭露面,口齒靈巧,能說會道,還有些油滑。在劇本中,福斯泰夫爵士罵瞿克萊夫人是一件不可捉摸的東西,瞿克萊夫人回嘴說,誰都知道自己是一個老實的女人,從不藏頭蓋臉。馬克思用此人比喻商品體作為價值物是不可捉摸的,但它會在商品交換中以交換價值表現出來。因英國人是熟悉莎士比亞劇本的,故英譯文采用了該劇角色原稱DameQuickly。這里的漢譯作“快嘴桂嫂”,是因為《亨利四世》一劇曾有一漢譯本似為通俗化而把瞿克萊夫人譯作“怏嘴桂嫂”,此處則延用了這個譯文。此譯不妥,因與翟克萊夫人不是一個村婦,她是一個躋身于上流社會的貴婦。又此人雖然快嘴,但這里用以比喻的不在于快嘴。)“快嘴佳嫂”是莎士比亞劇本中的一一個角色,名為瞿克萊夫人,此人十分活躍,隨處可見,內里卻又讓人摸不透。“你不知道對它怎么辦”,就是指的這一點。商品作為價值物,也正像瞿克萊夫人一樣:商品體隨處可見,它所體現的價值實體也是客觀存在,可是你既看不見也摸不著它。“每一個商品不管你怎樣顛來倒去,它作為價值物總是不可捉摸的。”(61頁)“但是如果我們記住,商品只有作為同一的社會單位即人類勞動的表現才具有價值對象性,因而它們的價值對象性純粹是社會的,那么不用說,價值對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會關系中表現出來。”(61頁)這告訴我們,價值作為客觀存在實體是離不開商品體的,也必須由商品體來表現,所以價值的“對象性”也即客觀實在性只能在商品和商品的交換關系中表現出來。這也表明,價值實際上是一種社會關系,是由物和物的關系來表現的人和人的關系。現在,我們就從商品的價值形式出發,由表及里地去探索隱藏在商品體內的價值實體。誰都知道,表現商品價值的共同形式是貨幣形式。“在這里,我們要做資產階級經濟學從來沒有打算做的事情:指明這種貨幣形式的起源”(61頁),解開貨幣之謎。一切事物都是由簡單向復雜發展的。“最簡單的價值關系就是一個商品同另一個不同種的商品(不管是哪一種商品都一樣)的價值關系。”(61—62頁)下面就從簡單的價值形式開始考察。第一小節簡單的、個別的、偶然的價值形式(62頁2段一77頁3段)一種商品的價值通過任何另外一種商品來表現,我們通常叫做簡單的價值形式。列式表示就是:20碼麻布=1件上衣本小節標題把它叫做“簡單的、個別的、偶然的價值形式”,這是更確切的命名。因為歷史上最初出現商品交換還是個別行為,一種商品的價值只是偶然地由另一種商品的實物來表現,這種表現商品價值的等價形式是簡單的。1.價值表現的兩極任何事物都是從簡單發展到復雜。逐漸發展起來的復雜事物所包含著的本質的東西,在最初的簡單事物中就已經具有了。價值形式的發展也是這樣,最初的簡單價值形式包含著以后發展起來的各種復雜形式共有的矛盾,表現各種復雜形式的共同本質。所以說,“一切價值形式的秘密都隱藏在這個簡單的價值形式中。因此,分析這個形式確實困難”(62頁)。20碼麻布=1件上衣。這個公式里,“麻布通過上衣表現自己的價值,上衣則成為這種價值表現的材料”(62頁)。麻布起主動作用,是價值被表現的形式,稱為相對價值形式;上衣則起被動作用,是被表現價值的等價物,稱為等價形式。人是看不見自己的,等價形式有如鏡子,而相對價值形式有如鏡中人。“相對價值形式和等價形式是同一價值表現的互相依賴、互為條件、不可分離的兩個要素,同時又是同一價值表現的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兩端即兩極;這兩種形式總是分配在通過價值表現互相發生關系的不同的商品上。”(62頁)作為相對價值形式的麻布的價值只能用另一種商品的實物量來表現,它只能相對地表現出來,而不能自己表現自己。另一方面,處于等價形式的上衣也不能同時處于相對價值形式,它也不表現自己的價值。當然,20碼麻布=1件上衣也包含著相反的關系,即1件上衣=20碼麻布。這時,只是兩種商品在交換中的位置反過來了。一個商品是處于相對價值形式還是處于等價形式,這不是死的,它在不同場合會改變的。2.相對價值形式(1)相對價值形式的內容。要發現一個商品的價值怎樣隱藏在兩個商品的價值關系中,“首先必須完全撇開這個價值關系的量的方面來考察這個關系”(63頁)。資產階級學者的做法正好相反,他們只看到所交換的兩種商品的實物比例,所以考察得不到任何結果。“他們忽略了,不同物的量只有化為同一單位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較。不同物的量只有作為同一單位的表現,才是同名稱的,因而是可通約的。”(63頁)這就必須認識20碼麻布:l件上衣這個等式的基礎。“這樣的比例總是包含這樣的意思:麻布和上衣作為價值量是同一單位的表現,是同一性質的物。麻布=上衣是這一等式的基礎。”(64頁)這個等式的內容并不在于20比1,而在于麻布和上衣包含著“等同的東西”,即價值。使用價值不同的商品包含著“等同的東西”,這有如性狀不同的化學物質可以有相同的分子構成,即相同的“化學實體”。“比如,丁酸是同甲酸丙酯不同的物體。但二者是由同一些化學實體——碳(C)、氫(H)、氧(O)構成,而且是以相同的百分比構成,即C4H8O2。”(64頁)(注:丁酸是具有刺激性臭味的無色油狀液體,它的分子結構式是。甲酸丙脂是具有芳香氣味的易于揮發的稠粘液體,它的分子結構式是,但二者的分子式是相同的,都是C4H8O2。)如果說作為價值的商品只是人類勞動的凝結,那只是我們的分析把商品作了抽象,并沒有把價值表現出來。只有在一個商品和另一個商品的關系中,才能使一個商品的價值性質通過這個商品與另一個商品的關系顯露出來。發生關系的兩個商品,例如麻布和上衣是兩個不同的使用價值,是互不相同的具體勞動的產物。在“麻布=上衣”這個等式中,上衣包含的勞動被看作是與麻布包含的勞動相等。“固然,縫上衣的勞動是一種與織麻布的勞動不同的具體勞動。但是,把縫看作與織相等,實際上就是把縫化為兩種勞動中確實等同的東西,化為它們的人類勞動的共同性質。”(64~65頁)這種不同具體勞動向共同性質的一般人類勞動的轉化,是通過商品交換“這種間接的辦法”取得的。“因為這種等價表現實際上是把不同種商品所包含的不同種勞動化為它們的共同東西,化為一般人類勞動。”(65頁)但是,只知道一般人類勞動要由勞動的特殊性質表現出來還不夠,還必須知道流動狀態的即活的人類勞動本身并不是價值,而是形成價值。一般人類勞動,“它在凝固的狀態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為價值。要使麻布的價值表現為人類勞動的凝結,就必須使它表現為一種‘對象性”’(65頁)。(注:“對象性”原文為Gegenst?ndlichkeit,指物質性。)這表明“價值”范疇決不是觀念的東西,價值不僅是物質性的,而且必須以客觀存在的物質來表現。在麻布=上衣這個價值關系中,麻布和上衣都是當作價值物而不表現自己的價值。在這里,上衣所處的位置是:(1)“它是當作表現價值的物,或者說,是以自己的可以捉摸的自然形式表示價值的物”。(2)它自己“只是使用價值”,并不表現自己的價值。(3)上衣的使用價值表現麻布的價值,“這只是證明,上衣在同麻布的價值關系中,比在這種關系之外,多一層意義”:在這種關系之外,上衣只是一種有用物;而在這種關系之內,它還是表現麻布價值的有用物(65頁)。上衣不單是使用價值,還是表現麻布價值的使用價值,這表明上衣這個使用價值是“價值的承擔者”。如果我們單獨考察上衣,是無論如何也看不出這一點的。但是,在上衣和麻布的價值關系中,我們就能看到上衣是“當作物體化的價值,當作價值體”,即作為價值物同麻布發生關系的。正因為上衣本身有價值,它的使用價值才能表現麻布的價值。可見,在上衣成為麻布的等價物的價值關系中,上衣是起著表現麻布價值的作用,是麻布價值的表現形式。反過來說,麻布的價值是表現在上衣這個物體上,也就是“一個商品的價值表現在另一個商品的使用價值上”(66頁)。作為使用價值,麻布和上衣是不同的可感物;但是作為價值,麻布和上衣卻是等同的東西,同樣是價值物。麻布的價值性質是通過它和上衣相等表現出來的。這也和基督徒的羊性是通過他和基督的羊性相等表現出來一樣。(注:在圣經的說教中,基督是上帝的獨生子,他性情溫順有如羔羊,故謂之上帝的羔羊。圣經說教要求教徒以基督為楷模,做上帝的羔羊。馬克思所作這個比擬也兼有譏諷這種說教的意思。)從這里可以看到,在“價值”一詞的用語上,“除希伯來語以外,商品語言中還有其他許多確切程度不同的方言。例如,要表達商品B同商品A相等是商品A自己的價值表現,德文‘Wertsein’[價值,價值存在]就不如羅曼語的動詞valere,valer,valoir[值]表達得確切。巴黎確實值一次彌撒!”(66—67頁)(注:按“價值”一詞在德語中是Wert,把Wertsein直譯作“價值存在”是對的。既然強調價值是客觀存在,那就以譯作“價值實體”為貼切。但漢譯中“價值實體”的原文是“Wertsubstanz",此詞實指價值的質的方面,似以譯作“價值本體”為宜。“本體”和“實體”雖然說的是一回事,但視角有所不同。漢譯中對Wertsein和valere、valer、valoir等幾個外語詞的注解都是漢譯注,并非原著所有。按valere是意大利語,valer是西班牙語。valoir是法語。“羅曼語”即羅馬系語言,系指由古羅馬拉丁語演變而來的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等語言。希伯來語是猶太民族語,現今以色列國使用。“巴黎確實值一次彌撒!”是中世紀法國國王亨利四世在即位時所說的一句話。此話在本書德文原著以及英、俄譯本中均直書法語原話:Parisvautunemesse!只有漢譯中把它譯作漢語。亨利四世說這句話的原因是,他本屬胡格諾新教派,但首都巴黎是天主教舊教派的勢力范圍。巴黎的天主教貴族要求他改宗,才擁戴他當國王,他就接受了。改宗時,要舉行宗教儀式“彌撒”。這時,他就說了上面那句話,意思是說:為了換取王位,做一次彌撒是值得的。)以前,我們分析“交換價值”的內容時,曾指出交換價值表示一個“等同的東西”,即具有“對象性”的價值,這用德語Wertsein(價值存在,價值實體)表示最恰切了,但是“價值”(Wert)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能看見的是在表現為物的價值關系之中,因此含有對比之意的valere、valer、valoir(值得、比值)就比德語的Wertsein(價值實體)“表達得確切”。由此可見,“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兩個概念的含義是互有長短的:價值(Wet-t)就它的質來說,確切地說,是指Wertsubstanz(價值本體);如果從強調它的客觀性質來說,則以“Wertsein'’(價值實體)表達最為恰切。但是,它是內含的、沒有表現出來的東西。能看得見的是在商品交換中表現出來的“交換價值”(Tauschwert),即對換的價值。但是,這又沒有顯示出“價值”并不是因交換才有的,而僅僅是在交換中才表現出來而已。可見,通過價值關系,一方面,“商品B的自然形式成了商品A的價值形式”;另一方面,“商品A同作為價值體,作為人類勞動的化身的商品B發生關系,就使B的使用價值成為表現A自己價值的材料。”(67頁)可見,所謂相對價值形式,就是把·種商品的價值表現在另一種商品的使用價值上。這就是,“在商品B的使用價值上這樣表現出來的商品A的價值,具有相對價值形式”(67頁)。(2)相對價值形式的量的規定性。懂得了20碼布:l件上衣這個等式的內容并不在于20比1,而在于麻布和上衣包含著“等同的東西”,即在于“麻布=上衣”(見64頁),現在就進一步來考察這個等式的量的規定。“凡是價值要被表現的商品,都是一定量的使用物品……因而,價值形式不只是要表現價值,而且要表現一定量的價值,即價值量。”(67頁)因此,在麻布和上衣的價值關系中,“上衣這種商品不僅作為一般價值體被看作在質上同麻布相等,而且是作為一定量的價值體或等價物如l件上衣被看作同一定量的麻布如20碼麻布相等”(67頁)。要注意,這里所說的“價值”和“相對價值”同是指麻布的價值,只不過所說“價值”是麻布價值的內含量,而“相對價值形式的量”卻是麻布價值以與它相對的上衣這種商品形式的實物量表現出來的價值表現量。20碼麻布=1件上衣。從量的規定來看,這個等式意味著“1件上衣和20碼麻布正好包含有同樣多的價值實體。就是說,這兩個商品量耗費了同樣多的勞動或等量的勞動時問”(67頁)。但是,生產20碼麻布或1件上衣的必要勞動時間,是會隨著勞動生產力的變化而發生變化的,這就會影響麻布價值量的相對表現,也就是影響“相對價值形式的量”。勞動生產力的變化對“相對價值形式的量”的影響,可能出現四種情況:I.第一種情況:“麻布的價值起了變化,上衣的價值不變。”(68頁)如果麻布的價值提高一倍,則20碼麻布=2件上衣;如果麻布的價值降低一半,則20碼麻布=1/2件上衣。Ⅱ.第二種情況:“麻布的價值不變,上衣的價值起了變化。”(68頁)如果上衣的價值提高一倍,則20碼麻布=1/2件上衣;如果上衣的價值降低一半,則20碼麻布=2件上衣。比較以上兩種情況就可以發現:方向相反的變動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中會引起相同的結果;而方向相同的變動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中會引起相反的結果。Ⅲ.第三種情況:“生產麻布和上衣的必要勞動量可以按照同一方向和同一比例同時發生變化。”(68—69頁)在這種情況下,20碼麻布=1件上衣這個比例不會改變。只有和價值不變的第三種商品比較,才會發現這兩種商品的價值都發生了變動。Ⅳ.第四種情況:“生產麻布和上衣的各自的必要勞動時間,從而它們的價值,可以按照同一方向但以不同的程度同時發生變化,或者按照相反的方向發生變化,等等。”(69頁)這些變動對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形式的量”的影響,可以從以上三種情況推知。從以上情況可見,“價值量的實際變化不能明確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價值量的相對表現即相對價值量上”(69頁)。3.等價形式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重性。在20碼麻布:1件上衣這個等式中,麻布在交換中處于出讓方,“起主動作用”(見62頁),它是以使用價值身份出現的。麻布具有價值,但不能自我表現。“麻布表現出它自身具有價值,實際上是通過上衣能與它直接交換。因此,一個商品的等價形式就是它能與另一個商品直接交換的形式。”(70頁)上衣“能……直接交換”,是因為它在交換巾處于接受方,“起被動作用”(見62頁),以價值物身份出現。它實際上是充當價值的衡量器,有如天平中秤重的法碼。所以,作為價值物等同它所表現的價值的商品,它就是“等價形式”。上衣處于能夠“直接交換”的形式,“這根本沒有表明上衣與麻布交換的比例”(70頁)。上衣作為衡量麻布價值的商品,這只意味著兩者之間的價值關系是等同的,并沒有表明兩者之問的價值關系是等同的,并沒有表明表現這種關系的使用價值量的比例。既然被表現價值的麻布在交換之前已經包含著價值,“麻布的價值量已定”,所以這個使用價值量的比例就要看表現麻布價值的上衣本身具有若干價值了。“一旦上衣這種商品在價值表現中取得等價物的地位,它的價值量就不是作為價值量來表現了。”(70頁)不如說,在這個價值等式中的上衣價值量“只是當作某物的一定的量”。(70頁)這就是說,上衣是作為價值物才站到等價形式這個位置上的,可是它一旦站到這個位置上就以它的使用價值實物量來衡量麻布的價值了。例如,40碼麻布=2件上衣這個等式,“兩件上衣能夠表現40碼麻布的價值量,但是兩件上衣決不能表現它們自己的價值量”。(70頁)因為說兩件上衣的價值量是兩件上衣,這話等于沒說。但是,在價值等式中,“等價物始終只具有某物即某種使用價值的單純的量形式(70頁),即具有數字形式,這就使英國經濟學家貝利(Baily)以其膚淺的認識誤以為“價值表現”是表現了一種量的關系。“其實,商品的等價形式不包含價值的量的規定。”(71頁)考察等價形式,可以看到它的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就是使用價值成為它的對立面即價值的表現形式。”(71頁)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商品在性質上的兩個對立面。商品的價值是由商品的使用價值來表現的,但是這種轉化只有在兩種商品發生價值關系時才會出現。因此,任何商品“也不能用它自己的自然外形來表現它自己的價值,所以它必須把另一商品當作等價物來同它發生關系,或者使另一商品的自然外形成為它自己的價值形式”(71頁)。為了說明這一點,可以用塔糖的重量作類比。塔糖有重量,但它自己表現不出重量,只有把它放在天平上并在天平的另一端放上重量相同的法碼,才可以量出塔糖的重量。但是,這個類比是有局限性的,因為重量只是塔糖的自然屬性,而價值卻是社會屬性。所以,“類比只能到此為止”(72頁)。等價形式其實也是一種社會關系的表現。不過,一個商品作為相對價值形式,它的價值要由與它相對立的商品使用價值來表現,“這個表現本身就說明其中隱藏著某種社會關系”(72頁)。但是,等價形式就不同了,“等價形式恰恰在于:商品體例如上衣這個物本身就表現價值,因而天然就具有價值形式”(72頁)。所以,一個商品的使用價值何以能作為等價形式去表現另一個商品的價值,“從這里就產生了等價形式的謎的性質”(72頁)。這種神秘性只是在等價形式發展到貨幣形式的時候,才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所注意。這時,他們才想到抬出曾經充當過等價物的各種普通商品,利用它們的一一被淘汰來說明金銀具有神秘性質。其實,這種神秘性早在20碼麻布=1件上衣這種最簡單的價值形式上就已經存在了。那時,歷史已經提出了認識等價形式的問題。“等價形式的第二個特點,就是具體勞動成為它的對立面即抽象人類勞動的表現形式。”(73頁)因為使用價值是具體勞動創造的,而價值是抽象人類勞動的凝結,因此,既然使用價值成了價值的表現形式,具體勞動也就成為抽象人類勞動的表現形式。在麻布的價值表現中,上衣是表現麻布價值的,生產上衣的具體勞動“不在于造了衣服……而在于造了一種物體,使人們能看出它是價值,因而是與物化在麻布價值內的勞動毫無區別的那種勞動的凝結”(73頁)。生產上衣的勞動就像鏡子一樣,在與麻布的交換中反映麻布所包含的抽象人類勞動。縫和織都要耗費人類勞動,所以縫的勞動和織的勞動都具有人類勞動的一般屬性,這并不神秘。現在的問題是,“在商品的價值表現上事情卻反過來了”(73頁),是抽象勞動由具體勞動來表現,“例如,為了表明織不是在它作為織這個具體形式上,而是在它作為人類勞動這個一般屬性上形成麻布的價值,我們就要把縫這種制造麻布的等價物的具體勞動,作為抽象人類勞動的可以捉摸的實現形式與織相對立”(73頁)。這才是難以理解的所在。這好比,一個人從屋頂躍下,這事并不神奇。但在影片拍攝中,反序拍片而正序放映,這就出現了人從平地躍上屋頂的奇景一樣。“等價形式的第三個特點,就是私人勞動成為它的對立面的形式,成為直接社會形式的勞動。”(73頁)在私有制條件下,生產商品的具體勞動都是私人勞動,而抽象勞動則是社會勞動。生產商品的私人勞動要通過商品的交換,得到社會的承認,才具有社會勞動的性質。但是,處在等價形式上的商品則有所不同,它是以它的具體勞動表現另一商品的抽象勞動。這就表明,當它表現另一商品抽象勞動的時候,盡管它的勞動是私人勞動,但它是屬于社會總勞動的一個有機構成部分這一點卻已直接得到了社會的公認,直接取得了社會勞動的性質。所以說,處于等價形式上的商品,它的私人勞動成為直接社會形式的勞動。歷史上最早分析過“價值形式”的是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首先,他說過:“5張床=1間屋”“無異于”:“5張床=若干貨幣”。(74頁)這清楚地指出了:“商品的貨幣形式不過是簡單價值形式……的進一步發展的形態”(74頁)。其次,他說:“沒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換,沒有可通約性,就不能等同。”(74頁)這說明,“他看到:包含著這個價值表現的價值關系本身,要求屋必須在質上與床等同,這兩種感覺上不同的物,如果沒有這種本質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為可通約的量而互相發生關系。”(74頁)但是,他對“價值形式”的認識也就到此為止。阻礙他作進一步分析的,“這就是缺乏價值概念”。(74頁)這是因為他受到社會歷史條件的限制,“價值表現的秘密,即一切勞動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類勞動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義,只有在人類平等概念已經成為國民的牢固的成見的時候,才能揭示出來”(74—75頁)。4.簡單價值形式的總體總結以上分析,來看簡單價值形式的總體:(1)我們的分析表明,“一個商品的簡單價值形式包含在它與一個不同種商品的價值關系或交換關系中。……換句話說,一個商品的價值是通過它表現為‘交換價值’而得到獨立的表現”(75頁)。這就是說,商品價值在交換關系中才能得到表現,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因此,孤立地剖析一個商品,交換價值就無從談起,價值也得不到表現。正是因為如此,“在本章的開頭,我們曾經依照通常的說法,說商品是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嚴格說來,這是不對的”(75頁)。當我們孤立地剖析一個商品的時候,應該說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只要我們明白這一點,本章開頭的說法也就沒有什么害處,反而有簡便的好處。(注:如果把本章開頭所說的“使用價值”(Gebrauchswert)理解為可用的價值,把“交換價值”(Tausehwert)理解為可交換的價值,那就容易理解“交換價值”和價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了。)因為價值總是要表現出來,它才是可見的。(2)“我們的分析表明,商品的價值形式或價值表現由商品價值的本性產生,而不是相反”(75頁)。重商主義者和重商主義摹仿者費里埃(Ferrier)、加尼耳(Ganilh),現代自由貿易販子巴師夏(Bastiat)都顛倒地認為價值是由交換價值產生的。不過,他們之間觀點也有不同:“重商主義者看重價值表現的質的方面,也就是看重在貨幣上取得完成形態的商品等價形式,相反地,必須以任何價格出售自己的商品的現代自由貿易販子,則看重相對價值形式的量的方面。”(76頁)因此,前者主張實行對外貿易保護政策,后者主張自由貿易政策。(3)我們的分析還表明:“一個商品的簡單的價值形式,就是該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對立的簡單表現形式。”(76頁)因為在這兩個商品的價值關系中,“價值要被表現的商品只是直接當作使用價值,而另一個表現價值的商品只是直接當作交換價值”(76頁)。(注:馬克思說:“在這一關系中商品A的自然形式只是充當使用價值的形態,而商品B的自然形式只是充當價值形式或價值形態。”(76頁)在這段引文中,“形式”或“形態”不易區分。按“形式”一詞的德文原文和英、俄譯文均為form(ФopMa),“形態”一詞的德文原文是Gestalt.,英譯作aspecl:,俄譯作oбpaз。照此看來,“形式”是指樣式,“形態”是指外表、外觀。這里“價值形式”(Wertform)和“價值形態”(Wertgestalt)并提,在本書中是第一次,以后在第二卷中還有發生。)所以,一個商品當作使用價值,就不能當作價值,這是互相排斥的。它的這個內部對立現在表現出來,則是一個商品當作使用價值與外部的另一個商品當作交換價值互相對立了。這是商品內在的二重性矛盾的外在表現。因為在生產產品的勞動表現為價值的時候,勞動產品才轉化為商品,可見,“商品的簡單價值形式同時又是勞動產品的簡單商品形式,因此,商品形式的發展是同價值形式的發展一致的”(76頁)。這就是說,簡單價值形式是商品經濟不發展的價值表現形式。所以,只有經濟發展了,價值形式才會有所發展。可以看至,“簡單價值形式是不充分的,是一種胚胎形式”。(77頁)它的缺點是不能表現一個商品的價值同其他一切商品的等同和量的比例。隨著商品生產的擴大,可充當等價物的商品種類越來越多,“商品的個別的價值表現就轉化為一個可以不斷延長的、不同的簡單價值表現的系列”(77頁)。這時,簡單價值形式就轉化為擴大的價值形式了。第二小節總和的或擴大的價值形式(注:本譯本中譯作“總”的地方很多,但原文用字并不相同,含義也有別,這點要注意。此處“總和的”原文為total,英譯同字,俄譯為noлныи,即“全部的”。)(77頁4段一80頁4段)簡單價值形式已經發展擴大成為一個系列,這個系列的全部就是總和的價值形式。列式表示就是:20碼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葉,或=40磅咖啡,或=1夸特小麥,……或=其他商品“價值形式”是表現商品價值的形式,價值的表現形式也就是交換價值。交換價值是價值的外在表現,它是被表現商品的價值,又是以另一種商品的使用價值來表現的。因此,每一價值形式或交換價值都包含著被表現價值和表現它的使用價值的對立,也就是相對價值形式和等價形式的對立。擴大的價值形式是簡單價值形式的發展,它也發展了相對f『i值形式和等價形式的矛盾。1.擴大的相對價值形式先從質的方面看,擴大的相對價值形式的特點是:“一種商品例如麻布的價值表現在商品世界的其他無數的元素上。……現在麻布通過自己的價值形式,不再是只同另一種商品發生社會關系,而是同整個商品世界發生社會關系。”(78頁)具備這樣一個特點,是這種價值形式稱為“總和的或擴大的價值形式”的原因。擴大的相對價值形式的這個特點,進一步表明了價值是無差別人類勞動的凝結。在簡單價值形式上,一個商品的價值還是由另一個商品的特殊使用價值來表現,兩個商品之間“共同的東西”還沒有明確地表現出來。現在,一個商品的價值可以由商品世界的其他無數商品來表現,而“商品價值表現的無限的系列表明,商品價值是同它借以表現的使用價值的特殊形式沒有關系的”(78頁)。這就清楚地表明,這些商品之間具有“共同的東西”。只有這時,“這個價值本身才真正表現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78頁)。再從量的方面看,擴大的相對價值形式不同于簡單價值形式的特點也十分明顯。在簡單價值形式上,商品的價值量由交換來調節,也就是靠交換對方的認可,“兩種商品能以一定的量的比例相交換,可能是偶然的事情”(78頁)。現在,一個商品已經和整個商品世界發生關系。“麻布的價值無論是表現在上衣、咖啡或鐵等等無數千差萬別的、屬于各個不同所有者的商品上,總是一樣大的”(78頁)。這就不只是它的價值得到交換對方認可的事,而是得到整個社會承認的。所以,這時已經“不是交換調節商品的價值量,恰好相反,是商品的價值量調節商品的交換比例”(79頁)。交換比例已經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了。從這一點可以看到,并不是一開始發生交換,就形成了價值規律。2.特殊等價形式盡管在總和的或擴大的價值形式上,“商品價值表現的無限系列表明,商品價值是同它借以表現的使用價值的特殊形式沒有關系的”(78頁)。但是,它總是要由一定的商品的自然形式來表現。這就形成了這種等價形式的特點:它不是單一的等價形式,而是“每一種這樣的商品的一定的自然形式,現在都成為一個特殊的等價形式,與其他許多特殊等價形式并列”(79頁)。由于這種等價形式的非單一性,所以稱之為“特殊等價形式”。這里所說的“特殊”是指表現商品價值的使用價值的多樣性,這是前所未有又后無來者的情況。3.總和的或擴大的價值形式的缺點擴大的價值形式比簡單價值形式有所發展,但又發展不足,其缺點如下:第一,“商品的相對價值表現是未完成的,因為它的表現系列永無止境”(79頁)。每出現一種新的商品,就增加一種價值表現材料,價值表現系列會無限擴大。第二,一個商品的各種價值表現之間是“互不關聯”的(79頁)。“互不關聯”是指價值表現的材料不成為交換的媒介。所以,擴大的價值形式由于價值表現的材料多種多樣而且永無止境,這就形成了一種令人眼花繚亂難以判定表現是否準確的情景。第三,“每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形式都是一個不同于任何別的商品的相對價值形式的無窮無盡的價值表現系列”(79頁)。而且,“擴大的相對價值形式的缺點反映在與它相適應的等價形式中”(79頁)。這是因為相對價值形式是指價值被表現的商品,而表現它的價值的那個商品就是充當價值表現材料的商品。所以,等價形式會像鏡子一樣地反映相對價值形式的缺點。這種等價形式的缺點是:第一,等價形式是無數特殊等價形式并列,“其中每一個都排斥另一個”(79頁)。因為充當等價形式的商品在每一次交換中只能是某一種商品。第二,這種等價形式盡管是“總和”的表現形式,卻不是單一的,“它還沒有獲得統一的表現形式”(80頁)。“擴大的相對價值形式只是簡單的相對價值表現的總和”(80頁)。例如:20碼麻布=1件上衣20碼麻布=10磅茶20碼麻布=40磅咖啡20碼麻布=l夸特小麥20碼麻布=其他等等這就是說,擴大的價值形式是簡單價值形式發展的結果。它有缺點,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現在,我們把擴大的價值形式的等式倒過來,等式就變成了:擴大的價值形式的等式為什么能倒過來?因為“事實上,如果一個人用他的麻布同其他許多商品交換……那么,其他許多商品所有者也就必然要用他們的商品同麻布交換”。(80頁)所以,相反的關系已經包含在擴大的價值形式的系列中。把這個等式倒過來,只是把這個相反的關系表現出來罷了。但是,這種相反關系一經表現出來,價值形式就發生了性質上的變化。第三小節一般價值形式(80頁末段一85頁末段)把擴大的價值形式的等式倒過來,就是一般價值形式:1.價值形式的變化了的性質一般價值形式的特點是:“它們的價值形式是簡單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81頁)所謂“簡單的”是指單一的,所謂“共同的”是指共有的。因為都由同一個唯一的商品來表現其余一切商品的價值,所以把這種價值表現形式叫做一般價值形式。如果我們把一般價值形式與前兩種價值形式加以比較,就可以看到性質上的變化:第一,前面的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和第二種形式二者都只是使一種商品的價值表現為一種與它自身的使用價值或商品體不同的東西”(81頁)。第一種形式和第二種形式也有區別:第一種形式還沒有把表現價值的商品作為價值物同它自身的使用價值區別開來。例如,20碼麻布=1件上衣,上衣是作為價值物的商品。但是從上衣一方來看,那就是1件上衣=20碼麻布,麻布又是作為使用價值。在這一點上,“第二種形式比第一種形式更完全地把一種商品的價值同它自身的使用價值區別開來”(81頁)。因為這時一個商品的價值是由其他一切商品來表現,而“商品價值表現的無限的系列表明,商品價值是同它借以表現的使用價值的特殊形式沒有關系的”(見78頁)。這就把表現價值的商品作為等價物同它自身的使用價值完全區別開來了。但是,第二種形式沒有單一的、同一的價值表現,還不能使表現價值的商品作為等價物與其他一切商品相區別,也就是說,它作為等價物還不能從商品世界中脫離出來。現在,一般價值形式“使商品世界的價值表現在從商品世界中分離出來的同一種商品上”(81頁)。這樣,“每個商品的價值作為與麻布等同的東西,現在不僅與它自身的使用價值相區別,而且與一切使用價值相區別”(81—82頁)。這就是說,麻布作為等價物不僅十分明顯,而且它從商品世界中脫離出來了。第二,在前兩種形式下,“使自己取得一個價值形式可以說是個別商品的私事,它完成這件事情是不用其他商品幫助的”(82頁)。因為在這兩種形式下都是直接的物物交換。但是,“一種商品所以獲得一般的價值表現,只是因為其他一切商品同時也用同一個等價物來表現自己的價值,而每一種新出現的商品都要這樣做。這就表明,由于商品的價值對象性只是這些物的‘社會存在’,所以這種對象性也就只能通過它們全面的社會關系來表現”(82頁)。(注:“對象性”原文為Gegenst?ndlichkeit,指物質性。)這就是說,價值的物質性就在于它是一種“社會存在”,所以“價值形式必須是社會公認的形式”。這一點,只有一般價值形式才能明白地顯示出來。第三,在一般價值形式上,一切商品都“不僅表現為在質上等同,表現為價值,而且同時也表現為在量上可以比較的價值量”(82頁)。這就是說,有了一般的價值表現等于有了共同的價值尺度,使一切商品的價值量都可以比較。例如,10磅茶=20碼麻布,40磅咖啡也=20碼麻布,因此,10碼茶的價值量=40磅咖啡的價值量。第四,“商品世界的一般的相對價值形式,使被排擠出商品世界的等價物商品即麻布,獲得了一般等價物的性質”(82頁)。現在,麻布的自然形式成為其他一切商品的價值表現形態,因此它能與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換。麻布的物體形式,在這里是被當作一般人類勞動的化身,是被當作體現一切人類勞動的一般的社會的外殼。(注:此處未引出的原譯文是:“它的物體形式是當作一切人類勞動的可以看得的化身,一般的社會的蛹化。”(82頁)引文中所說“蛹化”,是用昆蟲從幼蟲到成蟲的演化過程來比喻形成一般人類勞動的從簡單價值形式向一般價值形式演化過程。演變的是內在的一般人類勞動,而麻布則不過是一般人類勞動的外表形態。一般人類勞動是看不見的,而它的“化身”即體化物卻是可以看得見的。如果作比喻的話,一般人類勞動是蛹,而麻布卻是繭。因為這里所比喻的蛹化過程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抽象,而且它是個社會過程,故引文標明是“一般的社會的蛹化”。;J文中的“蛹化”一詞的原文為Verpuppung,是名詞而不是動詞,故不如譯作“化蛹”。但這里明顯是指麻布這個形態,即指一般人類勞動的外表形態,故應理解為隨化蛹而俱來的外殼繭。對Verpuppung一詞,英譯作chrysalisstate,即可理解為繭狀物,俄譯則作oбoЛoчka(外殼)。)因此,生產麻布的紡織勞動這個私人勞動也就同時取得了社會勞動的性質。由于在一般價值形式中,實現在麻布中的勞動等于其他商品中的每一種勞動,這就使織勞動成為一般人類勞動的一般表現形式。“這樣,物化在商品價值中的勞動,不僅消極地表現為被抽去了實在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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