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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英語課程 法律英語是法律知識和英語語言的結合。開設法律英語課程對于獨立學院培養法律+英語實用型法科人才起著重要的作用。文章分析了獨立學院法律英語教學現狀及難點,結合獨立學院的實際,從課程設置、師資建設、教學手段等方面探討法學專業法律英語課程的教改創新。

一、我國獨立學院法律英語教學現狀

獨立學院在我國的創設始于2000年前后,初期的運作形式基本就是模仿母體院校,聘請母體院校教師完成教學工作,這讓大多數獨立學院的法律英語教學在建院之初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這種辦學方式日漸顯露出它的問題和弊端。首先,法律英語從教學模式、課程設置、教材選擇到教學方法,均照搬母體學校,沒有從學生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忽略了獨立學院學生的 法學理論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和英文水平都弱于母體學校學生的情況;多數學校仍將法律英語看做一門孤立課程,采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和單一的教學手段,相當一部分學生不僅不會積極參與課堂討論,反而覺得該課程枯燥乏味,教學效果不盡如人意。其次,學生的定位模棱兩可。

獨立學院在教學過程中體現的仍然是母體院校的“研究型”人才培養目標,沒有以獨立學院自身的“實用型”目標為出發點制定培養計劃,導致學生法學理論知識掌握不夠,同時在法律背景下運用英語的能力也較弱。再次,面對就業市場時,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無法滿足就業單位的要求,比如目前出現的“助理法官”、“助理檢察官”、“涉外律師助理”,其專業水平、工作性質處于“法官”、“檢察官”、“律師”與開展事務性工作的“書記員”、“辦案秘書”之間,要求就職者較強的實踐能力,而我們很多學生卻連基本的標準都達不到,有的甚至還比不上高職高專培養的“事務性”學生的水平。[1]此外,多數學生學習法律英語的目的僅僅是通過考試,修滿學分,“精英明法”復合型、實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沒有得到全面的貫徹。

二、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模式創新研究的必要性和難點

(一)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模式的創新是培養實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

獨立學院法律英語課程必須緊扣復合型、實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同時也要滿足21世紀高素質、厚基礎專門人才的培養規格要求,在精深上不斷擴大知識面,體現專才教育與通才教育相結合的重大轉變。[2]但是,在實際教學中,不少獨立學院只是象征性的開設一門法律英語課,課時量也僅在30學時左右。許多學生修完此課如同未學,英美法律知識依然知之甚少,法律文獻借助詞典仍不能閱讀,外國專家的法律講座聽不懂,更不用說用英文草擬法律文書、參與涉外談判甚至最終走出國門了。[3]能否將大學英語、法律英語以及法學專業有機結合起來,構建一個科學的法律英語教學模式,涵蓋法學課程、英語語言課程、綜合技能訓練課程,協調專業與語言的關系、法律與英語的關系,凸顯教學模式的科學性、嚴謹性,是實現獨立學院法律+英語復合型、實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關鍵。

(二)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模式創新的難點

難點一,法律英語長期缺少應有的重視。法學家一心研究法學而不關心語言學,語言學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為何物。真正能用一兩門外語進行法律教學和研究的法學家寥若晨星,能把語言學理論運用于立法、法律解釋和法律研究的語言學家屈指可數。[4]同時,即便是開設該課程的獨立學院,也很少從法律英語與涉外法律人才之關系的戰略高度對該課程予以重視,缺乏足夠的教學課時就是一個突出的表現;法學專業學生由于畏難情緒(對滿篇英語文章看不懂、不愿看)以及課程開設時間(一般在第七學期)與就業、考研沖突,很難將注意力放到法律英語學習當中。

難點二,對法律英語教學和研究還有待加強。總體而言,獨立學院對法律英語教學的研究還很薄弱,具體表現在教學目標和評估標準不明確,至今沒有法律英語課程統一的教學大綱;師資力量嚴重不足,基本沒有法律英語專業教育背景的教師從事教學;教材的選用都是依靠教師的個人經驗;傳統的“一本書、一支筆、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培養的學生多是啞巴外語,滿足不了實用型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獨立學院的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和研究的這些薄弱環節,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其教學模式的創新與發展。

三、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模式的創新的思考

(一)根據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設計法律英語課程群

獨立學院應圍繞實用型、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樹立“大法律英語”的概念,以科學的課程設計促進學生法律英語知識、能力結構的系統化。法律英語教學應貫穿四年大學始終,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閱讀課程:包括外國法律概況、英美主要部門法、國際經貿法律、中國涉外經貿法律等。外國法律概況和英美主要部門法可在一年級第二學期開設延續至二年級整個學年,有了第一學期對我國民法學、法理學、憲法學等內容的掌握,通過中外法律的比較,使學生對外國法律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教師可根據教學進度及學生學習狀況利用二年級整學年逐步深化英美部門法的教學;國際經貿法律和中國涉外經貿法律,由于其內容偏向實務性,宜放在三年級開設,教學應以中外法律的關聯和實際案例的解決為重點。當然,上述課程應選用全英文教材,教師授課的語言也應遵循“結合英語—半英文、半漢語—全英文”的模式,循序漸進地提高學生以英語閱讀、理解、分析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翻譯課程:包括法律英語語言特點、法律英語的中英互譯技巧、法庭口譯等。法律英語語言特點學習是法律英語學習的基礎內容,可將其放在一年級第一學期,與大學英語教學同步開展。如此,不僅能在入學之初就讓學生認識到法律英語的學習與大學英語同等重要,激發學生對法律英語的興趣和學習熱情,還能以兩門課程互動的形式,為基礎英語和專業英語學習打好基礎,取得雙贏。法律英語的中英互譯技巧以書面翻譯為主要內容,分為上下兩冊,利用二年級兩個學期的充足課時,與閱讀課程同步,以閱讀輔助翻譯,以翻譯促進閱讀,提高學生的語言應用能力,同時為三年級開設的法庭口譯課程打下扎實的基礎。寫作課程:包括英文合同寫作、其他法律文書寫作等。與前述課程相比,英文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寫作的實用性最強,宜在三年級第二學期開設。此時,學生有了扎實的基礎英語功底(多數學生具備了大學英語4級甚至6級水平),結合前段學習對于法律英語語言特點、專業術語、法律語言規范表達形式的掌握,經過教師的引導,學生的英文法律文書寫作能力的培養和提高應當能夠得心應手。

(二)選編規范性、實用型教材

難易適中、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教材,對于學生學習興趣的培養及能力的提高至關重要。摒棄以往所使用的以“法律英語”冠名的“編寫目的和對象不明,內容面面俱到,實則空泛,不成體系”[5]的各類教材,筆者建議針對不同課程,分門別類,選擇不同的教材。如對于外國法律概況、英美主要部門法等閱讀課程可選用何家弘的《法律英語》;就翻譯課程而言,可選用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的《英語法律文本的語言特點與翻譯》及(美)愛德華茲著《法庭口譯實務》;就寫作課程而言,選用《法律英語:中英雙語法律文書中的句法歧義》、《法律英語:中英雙語法律文書制作(第二版)([美]陶博》等教材;此外,法律辭書也是重要的教學工具書,筆者以多年教學經驗推薦法律出版社的《英漢法律詞典》。同時,獨立學院也應考慮組織本學院教師或聘請語言界和法學界專家,面向本院教學對象,編寫針對性、實用性強的法律英語系列教材。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相較于法學專業課程以及大學英語教學,法律英語的教學對教師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學者既要有廣博的法學知識,又要有扎實的語言功底。因此,獨立學院應當建立一支專業的法律英語教師隊伍。首先,教師梯隊建設。應在現有大學英語教師及法學專業教師基礎上,通過聯合培養、進修等方式,提高和改善師資力量與學歷層次;招聘年輕優秀的法律英語專業碩士或博士,擴大教師隊伍;另外聘請其他高等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法律英語專業教學科研人員以及外資所的法律專家,形成一個職稱、學歷、學緣、年齡合理的人才梯隊。其次,鼓勵法律專業教師與大學英語教師合作,參加國內外訪問研修、參與學術會議,共同開展法律英語教學的課題研究;參加各類法律英語教學研討班,如國家教育部和司法部針對高等院校的法律英語師資進行的定期輪訓,為法律英語教學模式創新培養強大的后備力量。再次,在包括獨立學院在內的高校法律教師隊伍中,有極少數這樣的教師,他們英語專業本科畢業,后獲得法學碩士甚至博士學位,有的還具有英美法進修經歷。他們具備扎實的英語基本功,有的甚至擁有豐富的大學英語教學經驗,同時又有廣博的法律知識,因而是最理想的法律英語師資。獨立學院應重視此類師資人才,充分利用其雙學科背景,在教學、科研等方面給予支持,使之成為教改研究的主導力量。

(四)建立新的評價體系和考核方法

考核評價是有系統、有步驟地測量、描述受教育者的學習過程與結果,并據此判定是否達到所期望的教育目標的一種手段。法律英語教學的考核評價主要是針對教學對象“雙高”目標實現情況的評價。所謂的“雙高”是指對學生法律基本功的要求高,對他們的英語交際能力要求高。[6]考核標準的建立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考核評估人員的選擇,根據專業英語社會需求理論,考核的參加者除了課程講授者及講授對象以外,應有法官、律師等社會代表參加;其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學生能力評估(重在涉外法律交際能力的評估)、課程內容評估、教學方法評估、教學總體目標評估等;其三,考核形式,可分為教材教法分析(如教師公開課等形式)、對學生學習效果的診斷性測試(如閱讀、翻譯課程考試)、評估者對教學雙方的評價(如學生、教師間的互評)以及教學成果綜合性檢查(如會見、咨詢、起草文件中的許多基本技能的測試)等。

四、法律英語教學方法創新與拓展

法律英語是應用型和功能型英語,在教學過程中必須體現出學生的主體性和實踐性,因此,課堂教學模式必須實現以教師為中心、單純傳授語言知識,向以學生為中心,既傳授一般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更加注重培養語言運用能力轉變。

(一)判例教學法

判例教學法,又稱哈佛教學法,是指運用具體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則,將法律專業理論與實際案件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其基本方式是問答式或討論式,其目標是訓練學生的職業技巧和技能,促進學生積極思維、獨立思考,發揮學習的主動性,掌握廣泛的法律知識和規則。課堂教學應當選擇真實、典型案例,它們是曾經確立過或影響過某一重要法律理論和原則的案例。課堂上,教師采取對話、討論的方法,通過向學生提問,不斷揭露對方回答問題中的矛盾,引導學生總結出一般性的結論。同時要注意,判例教學法只有層層深入才能揭示案件事實與法律之間的邏輯關系,為了避免蜻蜓點水式的效果,教師在講授前應將案例資料發給學生,并提供廣泛的參考文獻目錄,讓其預習、思考,課堂的分析才能便于學生吸收、消化;教師在講解過程中可以提出問題啟發學生,引導學生多角度思考問題,鼓勵其隨時提問;課后留些相關案例讓學生課下分析、討論,以提交論文或報告形式作為教師對學生課堂討論、分析結論的檢測。

(二)多媒體教學法

在法律英語的教學中,獨立學院應充分利用現代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效果。首先,根據課程特點,依托學院網站建立法律英語課程網頁并開設學習論壇,建設一個方便學生自學的資料庫,引導學生在線交流討論,并指定若干名教師輪流在線指導;鼓勵學生輔助教師搜集、翻譯、上傳資料,既豐富教學內容,又提高了學生的積極性。其次,配備多媒體教學設備,運用錄音、錄像材料和設備,讓學生通過聽、看、譯獲取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又鍛煉了英語技能。

(三)實訓教學法

提高法律英語應用水平,必須課堂教學與課外實踐并重。在時間安排上,實訓教學宜安排在第六學期結束前的一個月與第七學期開學前的暑假,以“小學期”形式開展。這一時期,學生已基本完成專業基礎課程的學習,初步形成法律專業理論知識的框架,此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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