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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所有權目錄第四章一般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釋義】此條是關于所有權定義的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一、所有權的界定二、所有權的權能(一)占有和占有權(二)使用權(三)收益權(四)處分權第四章一般規定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釋義】此條是關于所有權行使的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釋義】此條是關于國家專屬所有權的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釋義】此條是關于國家征收的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此條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一、公共利益的界定1.公共利益概念的寬泛性2.公共利益內容的發展性3.公共利益內涵的不確定性4.公共利益層次的復雜性第四章一般規定二、征收的界定(一)征收含義的確定1.土地征收2.合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征收3.財產征收(二)財產征收的客體(三)征收目的和征收程序(四)財產征收的補償問題第四章一般規定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釋義】此條是關于耕地保護的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一、耕地保護理念的科學內涵(1)耕地保護的首要目的是糧食安全。(2)耕地保護必須保證一定的耕地數量,也要保護和提高耕地的質量,還要提高耕地種植的經濟效益和農民的收入。(3)耕地保護的對象主要是耕地。(4)耕地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也是耕地保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第四章一般規定二、加強耕地保護的理論依據(一)可持續發展理論(二)人地關系理論(三)效用理論(四)投入產出理論第四章一般規定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釋義】此條是關于國家征用的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一、征用行為的界定二、征用的特征(一)公益性(二)補償性(三)救濟性(四)強制性第四章一般規定三、征用補償(一)征用補償的特征(二)征用補償的原則四、征用與征收的聯系和區別我們認為兩者存在著如下區別:第一,適用范圍不同。第二,法律效果不同。第三,補償標準不同。第四,適用條件不同。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財產性質與國家所有權行使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國有財產性質的界定二、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特征:(一)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二)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三)國家所有權取得方式的特殊性(1)沒收。(2)贖買。(3)稅收。(4)征收。(5)罰款與罰金。(6)收益。(7)參與民事活動。(8)依法取得無主財產。(9)接受贈與。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三、國家所有權與相關概念的關系(一)關于國家利益和國家所有權的關系問題(二)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之間的關系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四、國家所有權的行使(一)國家所有權的統一所有、分級監管(二)國有資產的投資1.國家投資者2.法人投資者(三)企業自主經營(四)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使用權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釋義】此條是關于礦藏、水流、海域國有財產的規定。一、關于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一)礦產資源的界定(二)立法例二、關于水流的國家所有權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三、關于海域的國家所有權(一)國家壟斷:海域國家所有權的實質(二)海域歸國家所有的合理性1.國家對海域的壟斷并不違背自然規律2.海域的特殊地位要求國家對海域實行壟斷3.海域專屬國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不是海域所有權主體4.海域國家所有權制度是創設海域使用權制度的基礎5.明確國家對海域的所有權,有利于保護海域、全面實現海域價值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土地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自然資源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自然資源的界定二、自然資源國有的意義三、我國自然資源保護立法體系框架(1)憲法性法律規范,即憲法中有關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規定。(2)環境基本法中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規定。(3)各種單項的自然資源保護法的規定。(4)其他法律部門中有關自然資源保護及合理利用的規定。(5)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6)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保護自然資源的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四十九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關于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私人所有權的不可行性二、野生動植物資源只能實行國家所有權三、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管理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無線電頻譜的概念和特征二、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產權界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文物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如何理解國有文物的國家所有權二、國有文物的管理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釋義】此條是關于戰略性國有財產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釋義】此條是關于國家機關對國有財產處分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界定二、適用主體三、資產配置四、資產使用五、資產處置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四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釋義】此條是關于國家事業單位對國有財產處分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國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界定二、資產配置及使用三、資產處置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企業出資人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建立國有企業出資人的必要性和原則二、國有企業出資人的代表規定三、國有企業出資人的職責履行四、國有企業出資人指標體系、考核評價和監督激勵體系的建立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六條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財產保護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釋義】此條是關于國有財產(主要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國有資產監管的原則(一)“政資分開”原則(二)“政企分開”原則(三)分級所有原則(四)分類監管原則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二、國有資產監管的目標(一)經濟性目標(二)政治性目標(三)社會性目標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三、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責任(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責任(二)監事會及其監事的法律責任(三)國有企業的法律責任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釋義】此條是關于集體所有財產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釋義】此條是關于農民集體所有財產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條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釋義】此條是關于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使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釋義】此條是關于城鎮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使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城鎮集體所有權的內容(一)占有權能(二)使用權能(三)收益和受益權能(四)處分權能(五)排除不法干涉的權能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二、城鎮集體所有權的實現(一)他物權的設定(二)所有權的轉換(三)債權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釋義】此條是關于集體財產狀況公布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釋義】此條是關于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保護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釋義】此條是關于私人財產所有權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一、為公民合法致富,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有利于促進國家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和促進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四、可以更好地捍衛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財產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釋義】此條是關于私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從根本上說,保護私有財產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使市場經濟沿著法制化、規范化道路發展所必需的,理由在于:第一,保護私有財產有助于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第二,保護私有財產有助于鼓勵公平競爭。第三,保護私有財產,有助于發展公平交易和信用的觀念。第四,只有保護私有財產才能刺激社會財富的創造。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釋義】此條是關于私人合法財產保護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七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釋義】此條是關于企業設立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釋義】此條是關于法人財產的規定。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釋義】此條是關于社會團體財產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釋義】此條是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定義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釋義】此條是關于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利用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專有部分的范圍二、專有所有權的內容(1)權利。(2)義務。三、專有所有權的行使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釋義】此條是關于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1.對共有部分的使用權2.對共有部分的收益權二、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義務(一)不得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二)分擔共同費用的義務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權的行使原則(一)多數決定原則(二)約定原則(三)整體利益優先原則(四)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善良風俗的原則(五)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的特點及范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具有如下特點:(1)共有權的主體人數眾多。(2)在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狀態下,區分所有權人所享有的共有權與其對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單獨所有權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說,共有權是從屬于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的。(3)共有權的客體范圍是較為廣泛的。(4)共有權在類型上既包括按份共有,又包括共同共有。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共有權的性質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與義務(1)關于房屋主體結構的修繕。(2)關于房蓋的修繕。(3)關于樓梯及樓梯間的修繕。(4)共用的設施和附屬建筑(5)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釋義】此條是關于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釋義】此條是關于業主大會設立的規定。一、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之間的關系二、業主大會作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釋義】此條是關于業主管理權利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業主的管理權利(一)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權性質和來源(二)業主物業管理權的權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三)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束二、業主的議事規則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釋義】此條是關于業主變更住房性質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釋義】此條是關于業主大會決定的效力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九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釋義】此條是關于建筑物維修資金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業主團體內部關于專項維修基金的運作機制不合理二、業主委員會主任權力設計過大三、物業管理企業的權限過寬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釋義】此條是關于建筑物維修費用分攤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釋義】此條是關于建筑物管理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釋義】此條是關于物業服務機構的規定。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釋義】此條是關于業主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釋義】此條是關于相鄰關系處理原則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二、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一)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二)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釋義】此條是關于相鄰關系處理依據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一、相鄰關系制度的功能(1)劃分不動產所有權的邊界,更好地實現物盡其用,實現不動產價值的最大化。(2)細分權利體系,抑制負的外部性,以定紛止爭,實現權利人的私益最大化。(3)限制私權的絕對性,增進社會經濟利益。二、習慣對法律功能的輔助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釋義】此條是關于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該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釋義】此條是關于通行相鄰關系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釋義】此條是關于建造、修繕建筑物和鋪設管線產生相鄰關系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釋義】此條是關于建筑物通風與采光產生的相鄰關系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釋義】此條是關于因排污產生的相鄰關系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釋義】此條是關于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系的規定。第七章相鄰關系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釋義】此條是關于相鄰權利用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及共有分類的規定。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分類(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別(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2)享有的權利不同。(3)分割的限制不同。(4)對共有物的管理不同。(5)對應有部分的處分不同。(6)共有關系的存續期間不同。第八章共有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釋義】此條是關于按份共有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釋義】此條是關于共同共有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物管理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物處分的規定。第八章共有一、共有財產的處分共有財產的處分具體體現如下:第一,共有財產的事實上的處分。第二,對共有財產的某一部分進行處分。第三,在共有財產之上設立抵押和出租。第四,數個共有人未取得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分割共有財產,此種行為不僅導致共有財產歸屬的移轉,而且也將終止共有關系,在性質上也是一種處分行為。二、共有財產的重大修繕第八章共有第九十八條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物管理費用與負擔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物分割權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一百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物的分割方法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物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第八章共有一、優先購買權概述二、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三、關于同等條件的理解第八章共有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的內部關系的規定。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外部關系二、共有的內部效力(一)共有的內部效力(二)按份共有的內部效力第八章共有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釋義】此條是關于共有約定不明處理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釋義】此條是關于按份共有約定不明處理的規定。第八章共有第一百零五條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釋義】此條是關于準共有的規定。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釋義】此條是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善意取得概述二、善意取得的要件(一)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二)取得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三)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而取得財產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釋義】此條是關于占有遺失物的特別規定。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對于占有遺失物,在一定期限內,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二、占有遺失物的有償回復三、各國的立法例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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