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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據法學第十六章推定與司法認知第一節推定推定概述1.英美法系國家“不需要證據的證明”的事實,具體包括:(1)為了訴訟的目的而進行的正式承認;(2)法院對顯著的或者無可爭議的事實的司法認知;(3)對主張一方有利的事實的推定。推定概述2.我國關于推定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中,即使被告人作了正式承認,也不允許直接依照被告人的承認認定案件事實。不能合理解釋和不能排除時證據的采信《刑事訴訟法》第54、58條自認;其他幾種無需證明的事實《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自認;其他幾種無需證明的事實

《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5條、68條也規定了無需證據證明的事實《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37條明確使用推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關于同時死亡的推定沒有明確使用《民法通則》第23條關于死亡的推定類似于推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5條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推定為非法所得的規定證據法我國法律中關于推定或推定性質的規定:推定概述推定概述3.概念:指基于事物之間的普遍的共生關系,或者說是常態的因果聯系,由基礎事實推出待證事實(又稱推定事實)的一種證明規則。4.主要特征(1)推定只是一種證明方法或證據法則;(2)推定既須有前提事實,又須有推斷事實,缺一不可;(3)推定應許可當事人提出反證推翻,因而與證明責任緊密關聯;(4)推定既可依法律規定進行(法律上的推定),又可按經驗法則進行(事實上的推定)。推定概述5.推定的產生和依據(1)產生:A.古羅馬時期,法官審案斷獄不單純借助學理或法條,往往借助事實自身的內容及相互間的關系,徑自斟酌其真偽,并以此推演出定案的結論;B.意大利法學家開辟了推定分類的先河;C.《法國民法典》將推定從法律上正式確定;德國1888年民法典對推定與舉證責任之間關系予以重視。

D.我國古代法律史:最早出現在董仲舒的《春秋決獄》。

英國美國

研究對象罪刑法定一般原理

推定的地位(在證據法學)看重推定的法律效果獨立的地位英美證據法學對推定的研究區別推定概述推定概述(2)設定根據:A.邏輯證明關系是推定的設定依據之一

B.為未決案件提供一個合法的解決辦法是推定設定的實踐依據基礎事實推定事實推定規則推定概述6.推定的分類(1)確定性的推定和可反駁的推定(2)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3)結論性推定、說服性推定、證據性推定和臨時性推定7.推定與假定和擬制的關系(1)推定與假定推定A.是認定事實的特殊方法,一旦被采用后即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而它的范圍和適用條件均須受到嚴格的限制;B.推定只有經反證才能被推翻;C.推定只能適用于法院的事實認定。假定A.是一種思維上的擬制,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假設,人們利用假定作為認識事物的起點,需要在之后進行證實或證否;B.假定只有經證實才能被肯定;C.偵查階段則常常使用假定。

VS推定概述(2)推定與擬制推定A.推定是認定事實的特殊方法,一旦被采用后即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而它的范圍和適用條件均須受到嚴格的限制;B.推定只有經反證才能被推翻;C.推定只能適用于法院的事實認定;D.事實基礎經驗法則推定事實。擬制A.擬制的基礎:A和B之間存在蓋然性很高的聯系,或基于政策或價值選擇的考慮。B.擬制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與證據和證明無關,也不能用反證推翻。C.擬制一般不存在從基礎事實,經由經驗法則,到推定事實這樣一個結構。VS推定概述8.無罪推定與推定

(1)西方證據法學者看來,無罪推定是一種最重要的推定;(2)無罪推定雖然名為推定,其實是一種假定,是對某個涉嫌犯罪的人在訴訟之初所作的一種身份上的假定。推定概述9.推定的效用

(1)通過轉換證明對象,避免證明僵局,減輕證明困難;(2)適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對某些事實加以認定;(3)適用推定有利于迅速審理案件;(4)從司法實踐上看,推定是滿足法律運用需要的適當手段。10.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兩點:(1)要給推定的不利方以更多的反駁機會(2)不濫用推定推定概述1.概念:通過法律明文確立下來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實認定者在特定的基礎事實被證實時必須做出的推斷。

例:當某法律規定的要件事實(甲)有待證明時,立法者為避免舉證困難或舉證不能的現象發生,乃明文規定只須就較易證明的其他事實(乙)獲得證明時,如無相反的證明(即甲事實不存在),則認為甲事實因其他法律規范的規定而獲證明。從內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為法律上的事實推定和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2.法律推定的適用條件:(1)首先確認基礎事實

注:有些推定是沒有事實基礎的,是根據價值選擇的結果。如:婚姻存續期間出生子女的身份問題。

(2)必須以無相反的證據推翻為條件

例.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69條就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法律上的推定3.分類(1)從法律效力分:不可反駁的推定與可反駁的推定A.不可反駁的推定:知悉法律的推定;預料行為當然結果的推定;B.可反駁的推定:a.無罪推定b.不道德行為的推定

c.行為方式正當性的推定d.所有權存續的推定e.對于不正當行為人不利益的推定

f.精神狀態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2)從是否需要前提分:直接推定和推論推定

直接推定:乃指不需要證明前提事實所產生的推定

推論推定:則建立在前提事實獲得證明的基礎之上(3)從推定的效果分:因果關系的推定、過錯推定與責任推定(4)從有無基礎事實分:基礎事實的推定和無基礎事實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4.對法律推定的反駁方式:(1)為阻礙法院適用有利于對方的法律推定,可針對前提事實提出反證。(2)為針對推定事實提出的反駁。5.法律上推定的作用:(1)降低了舉證難度:當事人可在推定事實和前提事實之間進行選擇;(2)使證明對象發生了變更:以前提事實的證明代替推定事實的證明。6.我國刑訴法中的推定:主要集中在對證據是否合法取得上面,而且這種推定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例.《刑事訴訟法》第54、57、58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事實上的推定1.概念:指法律沒有規定,但在實踐中習慣上運用的推定。又稱裁判上的推定或訴訟上的推定。

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法律效果司法者可裁量決定是否適用司法者必須適用產生方式推定來自于司法人員的邏輯推理由法律明文規定適用范圍存在于任何訴訟形式之中主要適用于非刑事訴訟推定種類都是可反駁推定可反駁推定和不可反駁推定事實上的推定2.事實推定與推論的區別比較點事實推定推論是否需要提出反證必須反證不必反證可靠度不允許連續推定,具有較大可靠性可以連續推論,可靠性越來越小發揮作用的領域認定事實領域內發揮作用收集、調取證據尤其在刑事偵查事實上的推定3.事實推定的成立要件(1)必須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否,只能借助間接事實推斷待證事實;(2)前提條件:基礎事實必須已得到法律上的確認;(3)前提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須有蓋然性很高的常態聯系;(4)許可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并以反證的成立與否確認推定的成立與否;(5)事實推定必須符合經驗法則。事實上的推定4.事實推定的分類從事實推定的結果看包括:1.行為推定

2.狀態推定

3.因果關系推定

4.過錯推定

案例:英國的事實自證最早運用于1802年Christic

v.Griggs一案的判例中

某一驛站馬車的車軸木棒折斷致傷乘客。法院判決認為:一般運送人,應就乘客的受傷并對引起過失所致的事由,負舉證責任。因為運送人有依契約安全運送旅客的特別責任,事實自證的理論業已蘊含其中。證據法學第十六章推定與司法認知第二節司法認知司法認知概述1.司法認知的概念司法認知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確認特定事實的真實性,及時排除沒有合理根據的爭議,確保審理順利進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的一種訴訟證明方式。2.司法認知的特征(1)主體限于法院(2)客體是特定的事實(包括證據事實和案件事實)(3)具有可反駁性司法認知概述3.司法認知的種類(1)美國法學家華爾茲的分類:判決事實的司法認知、立法事實的司法認知和法律的司法認知;(2)從客體上:對證據事實的司法認知和對案件事實的司法認知;(3)是否需當事人申請:任意司法認知和強制司法認知;(4)從原因上:依職權的司法認知和依申請的司法認知;(5)從方式上:口頭司法認知和書面司法認知;(6)從內容上:對事實的司法認知和對法律的司法認知。司法認知概述4.司法認知的作用(1)有利于明確案件爭議要點,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從而提高訴訟效率;(2)有利于訴訟證明的規范化;(3)影響證明責任的分配。司法認知的范圍1.司法認知范圍的含義司法認知的范圍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認知的事實的范圍。具體表現為可以采取司法認知的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的種類。2.英美法系國家有關司法認知范圍的理論(1)美國的證據法中,司法認知的范圍:顯著的事實;無可爭議的事實。(2)在司法實踐方面,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普遍認為,從維護司法主權立場出發,外國法律規定只能被認為是事實問題,而不能認為是法律問題。

司法認知的范圍3.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認知范圍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無需舉證之事實,“從為證明對象事實之性質,或基于一定理由,在法院顯然可以認定,而無證明之必要者,仍得毋庸舉證,亦即得不待證據證明之。”無需舉證的事實包括:(1)公知事實;(2)裁判上顯著的事實,專指推事(法官)已經知悉的事實;(3)職務上已知的事實。司法認知的范圍4.確定我國司法認知的設想(1)人民法院不得對法律采取司法認知;(2)司法認知的事實必須是沒有合理爭議的案件事實;(3)法官個人的知識和經驗具有不確定性,不可能采取司法認知。

司法認知的范圍司法認知的范圍應當確定為:a.公眾周知的事實

b.裁判上顯著的事實

c.職務上已知的事實

d.自然科學定律

e.國家機關公報的事實

f.生效裁判、公證文書和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

g.其他明顯的、當事人不能提出合理爭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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