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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研究目錄TOC\o"1-2"\h\u93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研究 128726引言 131899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 23233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 331395三現存認定方法的不足 4238853.1主觀認識因人而異 4231493.2原有理論存在局限 512838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新的方法 5169914.1保證程序公正 5321194.2改革復核制度,采取可控的開放模式 6130744.3.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技術水平 77949五結語 712393參考文獻 8摘要:隨著汽車越來越廣泛地得到使用,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不能把各種情況的責任劃分詳細描述,這就造成執法者主觀看法都或多或少有點差異,在此類案件在適用法律上遇到一些困難,在確定責任主體和訴訟主體、歸責原則以及賠償范圍等問題上都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本文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一些探討,分析產生爭議的原因,參考各個法律法規的規定、專家意見,合理的客觀的闡述自己的觀點。并對其進行總結歸納,類比同類的事故。總結這些事故認定的產生原因,歸納他們的處理幾種方法。關鍵字:道路交通責任主體歸責原則事故認定引言現如今汽車已經成為了主流交通工具,而隨之而來的不只是預期中的方便與快捷,還有的是頻頻發生的交通事故。我們交通民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由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不能把各種情況的責任劃分詳細描述,還有每個民警的主觀看法都或多或少有點差異,在此類案件在適用法律上遇到一些困難,在確定責任主體和訴訟主體、歸責原則以及賠償范圍等問題上都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因此會產生不同的判罰,導致責任劃分結果也不相同。現今也存在許多不同的責任認定方法。因此,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對認定結果存在異議,由此引起復核、乃至信訪投訴,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與穩定。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首先,當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存在主觀因素過多、缺乏相同標準的問題。無論是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是新出臺的《安全法》,都只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但是,如何理解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在實踐中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標準不一,不同地域、上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一單位的不同民警,對同一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認識和見解,對同樣情形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不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能做出不同的認定結果,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在排除事故處理民警辦理案件詢私舞弊,濫用職權等可能因素外,民警主觀認識不同是責任認定缺乏同一性的主要原因。因為不同的人會從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結論,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常常是誰也說服不了誰,最終往往是根據領導的看法定,法治也就走向了人治。這樣就導致了目前事故責任認定隨意性大,定責失衡。由此,當然就造成事故當事人會以此案與彼案相比較而感到疑惑。往往就據此認為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事故處理民警未依法辦事、案件處理不公、存在拘私舞弊,導致群眾鬧事、上訪等不穩定因素和社會問題難以杜絕,社會問題普遍反映強烈。其次,交通事故認定缺乏合理的監督制約,《交通安全法》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從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交通事故認定可訴性和行政復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形式上仿佛具備了`一審終審”的效力。'但是由于對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的認同不一,認定是否合法準確存在不確定性,甚至有的就存在著錯誤認定,尤此就產生了一個監督和救濟問題。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監督主要表現方式為不予采信,但不能從根本上對責任認定作出重新認定。在交通事故刑事和民事訴訟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最重要的依據,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如果說民事案件法院可以以公平責任原則進行判決而對責任不予采信,那么在刑事訴訟中,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和處罰均以行為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為前提條件,拋開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個最重要的證據,人民法院則無法對行為人進行定罪處罰,人民檢察院無法對行為人進行批捕、起訴。在這種情形下,誰有權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呢人民法院如何對行為人定罪和處罰呢所以,在責任認定中,監督就顯得力不從心。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200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責任”改稱之“當事人責任”,二者除了稱謂差異之外并無本質變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確立了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新規則和新依據,規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將其進一步細化為:(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目前,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主要體現在各省市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中,主要有:(1)按照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條件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北京市將交通違法行為區分為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或者條件,作為事故發生原因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作為事故發生條件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前者的作用大于后者;(2)按照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條件及事故隱患是否可避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安徽省將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一般過錯行為和隱患類行為,與北京相似依據當事人過錯行為歸類結果確定當事人責任;(3)依據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嚴重過錯行為及常見事故認定特別規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上海和湖北將當事人違反各行其道、讓行等規定的行為歸類為嚴重過錯行為,當此類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認為當事人應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其他行為為一般過錯行為,一般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上海和湖北又將常見交通事故分為路口事故、路段事故和其他事故,并規定了這些常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4)按照當事人未履行注意義務情形和造成的危險程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福建和廣東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義務而實施的具有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重大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設定為嚴重過錯行為,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義務而實施的具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一般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設定為一般過錯行為,具有前者比具有后者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就大;(5)按照違法行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貴州和內蒙古將交通違法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一般過錯行為和其他過錯行為,過錯程度越大的當事人其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也就越大;(6)依據行為形態進行當事人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此類方法依據是“險情避讓理論”,采用此類方法的有江蘇、河南和山東;(7)按照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分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天津和河北將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賦予分值,當事人多個過錯行為的分值累加,分值大者負交通事故責任就越大。三現存認定方法的不足我國以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主要有“依據交通違章條款多少”、“依據交通違章情節嚴重程度”、依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依據“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該事故之間作用程度”等。3.1主觀認識因人而異但是,但是,如何理解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在實踐中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標準不一,不同地域、上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一單位的不同民警,對同一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認識和見解,對同樣情形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不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能做出不同的認定結果,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在排除事故處理民警辦理案件詢私舞弊,濫用職權等可能因素外,民警主觀認識不同是責任認定缺乏同一性的主要原因。因為不同的人會從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結論,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常常是誰也說服不了誰,最終往往是根據領導的看法定,法治也就走向了人治。這樣就導致了目前事故責任認定隨意性大,定責失衡。由此,當然就造成事故當事人會以此案與彼案相比較而感到疑惑。3.2原有理論存在局限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認識水平日益提高,更加關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科學性,更多思考的是違反路權的行為在具體的交通事故中究竟是否起作用以及起何種程度的作用。在20世紀90年代,理論界和實踐界也認識到,按照路權理論確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與實際狀況不符的情形不斷出現,路權理論的局限性日漸顯現,其合理性和適用性受到質疑。加之該理論認為,違反“路權原則”者的責任大于違反“安全原則”者的,又存在“凡是”違反路權原則的應當負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傾向,本身沒有涉及因果關系理論,直接影響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正確性。至今,路權理論受到質疑亦是不爭之事,被廣泛地應用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踐亦是不爭之實,路權理論的價值不能被否定,其適用性有待進一步研究,應該辯證地應用之,雖不能再將其作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唯一理論依據,但依然可以將其作為評價當事人交通行為“過錯性”的準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新的方法4.1保證程序公正程序的公正至關重要在實踐上,責任認定通常將當事人拒之門外,“依照嚴格的內部審批程序作出”,當事人基本沒有話語權。一份調查報告顯示,“當事人對責任認定的不滿主要是來自對這種暗箱操作程序的懷疑”,“懷疑對方當事人通過關系使責任認定不利于自己”,“宣布責任認定時對責任劃分的理由的說明更多是對他們的敷衍和欺騙,很大程度上利用了他們對事故處理技術和法律的無知”。實踐上為何關門操作呢?交警給出的理由大致有三個:(1)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有了解事故調查進程和參與責任認定聽證的權利;(2)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過程的保密有利于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終保證處罰結果的公正性;(3)責任認定是一門技術性極強的工作,當事人及其律師的參與無任何實質性幫助。仔細推敲,上述理由都不成立。責任認定其實不完全是純技術的,而是對技術的綜合性運用,從而得出對案件事實的合乎邏輯的解釋,從本質上是對事實的認定。從我們已有的經驗看,這個過程并不排斥正當程序與公眾參與。首先,正當程序不取決于實在法是否規定,我們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公報案件以及指導性案件清楚地看到這一點。所以,理由(1)的觀念已然落伍。其次,當事人、律師及專業人員參與到責任認定程序中來,只會加強彼此溝通,有助于澄清事實,理由(2)、(3)也有問題。近年來,公安機關積極推進“陽光作業”,公開辦案程序、責任認定、賠償標準和處理結果,實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開聽證和交通事故責任者處罰公示,并對事故當事人進行回訪。只要在百度上一搜,有關報道便鋪天蓋地。上述改革增加了透明度,但僅從公開鍥入,目前的實踐和開放模式之間還有距離,以正當程序衡量,仍有進一步改革的空間。具體而言,道路交通事故由執勤交警當場按照簡易程序調處的,交警可以直接作出責任認定。因為在簡易程序中,僅由一名交警負責從受理案件、現場勘查到責任認定、賠償調解的全過程。允許其直接認定責任,既簡約高效,也不違拗當事人意愿。但是,對于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責任認定,應當由開放的責任認定委員會來做出,部分成員來自學術界、實務界,并采取公開聽證方式進行,而不是像目前公安機關改革的那樣,僅止步于警隊之中的適度分工,從事現場調查的警員不做責任認定和調解,而由另一撥警員來做。這種開放式結構,也必然會產生更強烈的倒逼效應,迫使警察必須認真做好現場勘查,全面收集證據。因為現場勘查是責任認定的基礎。外部力量的引入,并對責任認定負責,能夠消弱公安機關內部的袒護,不遷就警察調查取證上的任何疏忽與馬虎。與此同時,如果再輔以責任認定的標準化,對于說服當事人接受責任認定,成效應該更加顯著。4.2改革復核制度,采取可控的開放模式發生在公安系統內部的復核,其實不是類似鑒定的再次鑒定,而是對事故發生的經過作出全面判斷,是對整個事實的認定,并進而對事故成因作出判斷。它不僅具有專業性、技術性,更具有綜合性、完整性。所以,復核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復議。盡管有些學者對此不認可,但是,無法否認的是,行政復議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要澄清事實、解決專業判斷,這是復議優于訴訟的長處,從而為法院的合法性審查鋪平道路。要解決上述問題,對責任認定的復核,應該仿效復議委員會的變革,采取開放式,積極吸收專家學者、保險專家、交通工程師、車輛修理與設計專家、經常從事事故處理的律師等參與,這些人應當占委員會人數的半數以上。復議委員會還應當實行票決制,必要時可以聽證。由此可以實現公安系統內的相對獨立,這就是可控的開放模式。未來的制度發展可以考慮,僅在專家資源充裕、水準較高的地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委員會,向輻射的周邊地區提供復核服務,逐漸形成若干固定的、類似裁判所的復核機構,并逐漸打破行政區劃,讓當事人自由選擇。4.3.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技術水平眾所周知,很多時候,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與認定,要涉及車輛設計、力學、鑒定等方面的知識、經驗與技術,屬于專業判斷。通常,想要在證據鏈中確定必要的事實,實屬困難,所以,常需要從事故的遺留物中作些推斷。要做到這點,就需要有工程或科學知識背景的專家,或者有專門技能或經驗的其他人員作證,就速度、碰撞地點、撞擊點、剎車痕跡和鑿痕以及車輛損壞的意義給出意見。在訴訟上,若不能最充分地利用專家意見,就意味著在很多案件中,否定證明,也必將否定正義。法官如果輕易地跨出合法性審查,對復雜的專業性問題評頭論足,就可能失之輕率,過于武斷。那么,怎么區分是常識還是專業呢?或者說,什么時候必須依靠專家呢?具體而言,必須符合兩點:首先,推斷的對象必須是與某些科學、專業、事務或者職業有明顯關系,且超出了一般外行的認知能力;其次,專家證人必須具有這一領域的技能、知識或經驗,其意見、推斷顯然有助于探明真相。五結語確保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既關系到政府的公信力,社會的穩定,更關系到千千萬萬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關系到交通事故處理公正與否的關鍵一環。要準確作出責任認定,就必須綜合考慮事故發生時的人、車、路、交通環境四大交通元素、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回避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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