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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安全法解讀2015/09/221一、食品安全法修訂原因二、修訂工作的基本定位和修訂理念三、修訂的主要亮點2024/1/32
2009年以來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食品安全總體穩中向好,但形勢依然嚴峻。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不容樂觀,農業投入品濫用還比較嚴重;食品產業基礎薄弱,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意識還不強;監管能力、監管方式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故意違法犯罪多發、頻發,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的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還時有發生。一、食品安全法修訂原因2024/1/332013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實施統一監管。與此同時,決定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修改,強化進一步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2024/1/34農田
農產品生產食品加工流通餐桌空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環境污染肥料激素農藥農業投入品植物病蟲害各種微生物生物毒素農藥殘留生物性危害重金屬殘留物危害食品添加劑超標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劑使用不合格包裝材料新技術新食品源營養指標不合格制假、摻假過期、腐壞食品制假、摻假犯罪行為過期、腐壞食品
制作不當種子與管理1.食品安全風險影響因素:農田到餐桌(一)食品安全是一個復雜系統的工程5食品安全是困擾各國的世界難題
WTO統計不安全食品導致每年200萬人死亡美歐等世界主要大國都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升為國家戰略,建立了國家應急管理體制,形成了日常行政管理、突發事件管理、緊急狀態管理的整套管理制度。6
有證食品生產企業17萬家
食品流通單位811萬家餐飲服務單位263萬家保健食品生產企業2054家
職業底線頻頻失守
產業特點多、小、散、低、亂7壓力大責任重燃點低發酵快負面多零容忍火藥味強軟刀子殺人時間長、過程復雜政治、經濟社會、健康2.食品安全事件應急管理錯綜復雜食品安全問題與環境污染類似,循序漸進、潛移默化,潛在隱患多,往往突然發現,難以定性、難于追責。8
水:硝酸鹽、重金屬、有機污染物
二噁英、生殖遺傳毒性物質超標25.4%;嬰幼兒配方乳粉中檢出雙酚A
(類雌激素);塑化劑;海水污染,抗生素超標
土壤:農藥、化肥、獸藥等殘留、硝酸鹽、
鉛、鎘重金屬超標、有機污染物
(蔬菜重金屬超10%;湘川贛米鎘10%;
茶葉鉛含量455mg/kg)
大氣:氮氧化合物、CO2、光化學污染、
金屬飄塵(蟲草鉛、砷超標)、PM2.5、PM101.農業生態環境惡化(立體污染)—生態危機(二)食品源頭污染,產品質量狀況堪憂92.農業投入品濫用
濫用農藥、化肥
濫用獸藥、飼料添加劑10☆激素、抗生素超標的危害1112DDT13土壤中涕滅威(aldicarb)0.002—0.004mg/kg西瓜瓤涕滅威(aldicarb)0.13—1.3mg/kg每畝西瓜耗水約120噸,每噸西瓜約40噸,40噸水可能有30噸是葉片和瓜片蒸騰出去的。隨水進入植物內的物質會留存。人為施藥?還是空氣?水?土壤?14☆農產品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質豆芽菜(6BA:6-芐基腺嘌呤(植物生長素)+赤霉素(植物激素)、4-氯苯氧乙酸(植物生長調節劑)、吲哚乙酸(植物激素)、土霉素)漁場(孔雀石綠、氯霉素)肉制品(生:瘦肉精、抗生素;熟:蘇丹紅)15農業生產過程難于監管
“致癌草莓”乙草胺、百菌清農產品加工包裝缺乏標準中藥材中藥飲片:雙重制約農產品源頭追溯與市場準入缺乏規范禽流感活雞、H5Nx3.監管規范力度不夠16◆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或改換包裝銷售過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現象抬頭
(杭州廣琪過期面粉事件、上海福喜事件)◆一非兩超問題非食品冒充食品(病死豬肉、地溝油、陳化糧)超劑量超范圍使用添加劑
(上海神奇咖啡案,北京陽光壹佰案)減肥、健身產品含興奮劑1.生產加工,化學性物質違法添加是最突出問題。(三)食品安全亂象叢生、風險重重17◆食品儲存、運輸、倉儲和批發
零售缺乏統一標準和規范
冷、熱鏈斷裂,走私肉—冷凍倉儲◆農村、城鄉結合部等地區
食品市場監管薄弱
小賣部、小超市、流動攤販、批發市場經營假冒、山寨食品、過期食品、三無食品等。2.流通經營,秩序混亂18
互聯網銷售“三無”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未經檢驗檢疫進口食品等現象普遍存在“后悔藥”產品、嬰幼兒奶粉案19
◆家庭中毒事故占80%(迷、盲、亂)
◆生活理念方式不當、慢性病
◆集體聚餐場所食物中毒多發
微生物中毒、野生菌類中毒
◆過分追求色、香、味、形
◆追求便宜自然土榨花生油3.吃吃喝喝,少知不知,無知無畏被忽悠20★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起數和中毒人數最多,分別占總報告起數和中毒總人數的48.1%和63.7%。★化學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死亡人數最多,占死亡總人數的58.3%。致病因子:亞硝酸鹽、毒鼠強、農藥★從地點看:集體食物中毒量多,死亡少,家庭死亡人數占總人數91.7%★從方式手段看:自采有毒植物、有毒蘑菇、豆角、發芽土豆◆
餐飲環節食品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衛生不達標、操作不規范導致食源性疾病時有發生。2015年第一季度全國食物中毒事件情況21十八大:食品藥品安全納入公共安全體系十八屆三中全會: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體制、機制改革十八屆四中全會:加強公共安全立法、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2015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構建食品藥品、社會治安等公共安全網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民生與安全聯系在一起就是最大的政治。?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四)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藥品監管新常態的要求22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監管機構和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簡政放權、職能轉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侵害食品安全的違法成本太低!要讓違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價,讓失職、瀆職人員收到躲不掉的懲處。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藥品安全是人命關天的大事23二、修訂工作的基本定位和修訂理念基本定位在不改變食品安全法基本結構,不改變機構監管部門職責的前提下,以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為目標,以創新監管制度、強化各方責任為重點,增強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2024/1/324基本思路和理念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創新導向,鞏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進一步強調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隱患;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加強對農藥和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2024/1/325三、修訂的主要亮點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條,比原來104條增加了50條,有重要修改的約80條。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2024/1/326(一)鞏固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系統調整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以法的形式確立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衛生部門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等職責,有效改善了原有的“九龍治水”、職責不清的問題。2024/1/327將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納入食品安全法調整范圍(第2條),明確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及農業投入品的規定適用食品安全法。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第6條),增加了管理層級,將監管觸角延伸到街鄉鎮等最基層的地區,可以有效提升監管效能。2024/1/328完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相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第39條),申請條件、程序由“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改為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程序執行。2024/1/329(二)強化預防為主和全程控制。
增加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實現了立法思路及原則與國際接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價值和法律精神的最直接體現,也是法律貫徹實施的指針和方向,對其他法律條款有約束和指引作用。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第3條)。2024/1/330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第16條)。2024/1/331強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列舉了六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的情形(第18條),增加了因制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為確定重點領域、重點品種,為發現新的危害食品安全因素以及判斷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情形,拓展了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范圍。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和標準制定的支撐作用(第21條),從控制層面提出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處理方式。2024/1/332增設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等,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進行信息交流溝通(第23條)。2024/1/333強化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食品安全監管之間的緊密銜接。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公布。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第27條),2024/1/334增設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冊制度。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第81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第80條)。2024/1/335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要依法經營、誠信自律(第4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44條)2024/1/336增設食品安全過程控制要求。增加生產經營過程管理一節;增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第44條);增加生產企業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控制等管理要求(第46條)。2024/1/337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第47條)2024/1/338增設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在食品生產經營者層面,國家鼓勵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從部門協作層面,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第42條)。2024/1/339完善召回制度。增設食品經營者召回義務;增加了召回產品的范圍;強化退市食品處置;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規定了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但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第63條)。2024/1/340增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法律義務。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并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許可證;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第62條)。2024/1/341強調特殊食品的嚴格管理。除了對特殊食品實施嚴格準入外,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第83條)。2024/1/342(四)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第8條)。2024/1/343實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規定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第7條)。2024/1/344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明確將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作為監管重點(第109條)。2024/1/345強化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第36條)。2024/1/346強化責任追究。明確列舉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任追究的6項具體情形:1、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2、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3、未明確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4、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5、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等(第142、143條)。2024/1/347(五)強化監管方式方法創新。增設風險分級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第109條)。2024/1/348增設責任約談制度。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114條);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117條)。2024/1/349實行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公開和通報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第113條)。2024/1/350增設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制度。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第111條),解決了非標檢驗方法的合法性問題。2024/1/351強化新聞核實引導。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第120條)。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第118條)。2024/1/352完善復檢制度。老食品安全法只規定了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但對復檢程序未作規定,此次修訂規定,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建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2024/1/353(六)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強化行業自律。規定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第9條)。2024/1/354強化消費者協會監督。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第9條)。2024/1/355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第57條)。2024/1/356強化群眾舉報投訴。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第115條)。2024/1/357強調新聞媒體的自律。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第10條)。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依法給予處罰、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第141條)。2024/1/358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第43條)。2024/1/359(七)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2024/1/360在行政責任方面增加了行政拘留。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第123條)。2024/1/361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例如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來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第123條)。2024/1/362強化資格罰。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第135條)。2024/1/363增加了為違法行為非法提供場所和條件的法律責任。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第122、123條)。2024/1/364增補了部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了生產經營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124條)。2024/1/365強化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法律責任。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并處罰款。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批準文件(第138、139條)。2024/1/366增加對行政累犯的處罰。對于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134條)。2024/1/367增加了對拒絕、阻撓、干涉執法的處罰。拒絕、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133條)2024/1/368在刑事責任方面進一步完善了行刑銜接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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