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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做好我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更好的傳承、發展中醫藥事業,真正遴選出具備中醫思維和理念,療效確切、百姓認可的優秀中醫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包括少數民族醫學,下同)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細則。第三條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全省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本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制訂和修訂。市(州)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報名資格復審工作。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資格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日常監督管理。第四條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贏利為目的開展與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相關的培訓活動。第二章考核申請第五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每名考生同年度申報的醫術專長僅限于一個類別。第六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以報名截止之日為準,下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第七條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三)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四)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應當于2020年1月1日前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登記的基本情況進行走訪調查核實,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將核實后的人員名單和基本信息等資料匯總后,統一報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2020年1月1日以后,未經備案者不得申請參加考核。第八條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辦法》規定進行跟師學習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以后,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第九條外省取得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和《傳統醫學一技之長證書》不作為我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報名依據。第十條推薦醫師應當為注冊在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醫療機構執業并從事中醫臨床工作滿五年以上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了解被推薦者學習和實踐情況,如實出具推薦意見。推薦醫師同年度推薦申請考核人員不得超過兩人。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第十二條符合本細則條件的報考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第十三條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二)省中醫藥管理局《吉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報資料一覽表》;(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大陸居民二代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四)二寸近期紅底免冠照片四張;(五)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六)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內容包括《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考核推薦承諾書》、推薦醫師的身份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七)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提供的跟師學習證明;連續跟師五年的學習材料(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師承醫療機構對師承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市、區)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第十四條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者,重點核查報名者醫術淵源,并要前往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和群眾走訪,出具審核報告。對擬通過者在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方式采取在臨床實踐所在地粘貼公示公告的方式。公示有異議的,由公示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不予受理。市(州)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統一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中醫藥管理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第三章考核發證第十五條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包括專家現場評定、療效觀察、實地核驗。第十六條專家現場評定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第十七條現場評定專家應當對參加現場評定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現場評定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第十八條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專家現場評定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第十九條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專家現場評定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等。第二十條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增加外治技術操作考核內容和時間;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診法技能考核內容和時間。第二十一條參加現場評定者應向現場評定專家組遞交內服方藥、外敷藥物組方的全部列表及可能需要加減的藥物列表(對于普通藥物不需要標明使用劑量,對于毒性中藥必須標明使用劑量),現場評定專家組應當對組方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計入考核者個人考核檔案。遞交的組方及專家組評估結果作為執業過程中用藥范圍的依據。第二十二條現場評定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第二十三條現場評定采取組長負責討論基礎上的票決制形式當場作出評定結論。現場評定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第二十四條對專家現場評定為合格,經現場評定專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現場認定后,由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對于某些不能或不宜進行現場評定的,由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療效觀察和實地核驗。第二十五條考核及認定結論計入考核者個人考核檔案并作為其執業范圍的依據。第四章考核組織第二十六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第二十七條省中醫藥管理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及考核方案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第二十八條建立考核檔案管理制度,每個考核檔案一式兩份。通過考核者,考核檔案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個人留存。第二十九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考核專家庫的產生采取組織推薦,省中醫藥管理局聘任的原則,不接受個人申請。建立完善考核專家回避制度。第五章執業注冊第三十條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第三十一條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用藥范圍和執業范圍應與個人考核檔案一致,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第三十二條我省中醫(專長)醫師原則上在本省區域內執業。跨省執業的,須經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外省到我省跨省執業的需參加我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通過考核者按本細則第三十條完成注冊,方可在我省執業。第三十三條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省中醫藥管理局確定。第三十六條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中醫(專長)醫師參加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將作為定期考核內容之一。縣(市、區)中醫(專長)醫師不足十人的,可申請由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第三十七條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第三十八條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考核工作人員、考核專家、指導老師、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在考核過程中違反本細則的,按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九條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和核準的用藥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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