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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第八章稅收征管法

第一節

第二節第三節

第四節目錄納稅申報叁賬證管理貳稅務登記壹重點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稅務登記的基本步驟:先由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然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最后由稅務機關填發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的基本類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核查登記及注銷登記。(參見教材P273導入案例分析)(一)開業登記開業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義務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并發給營業執照后,在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也稱注冊登記。辦理開業登記的程序如下: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規定的證件、資料。2.填報稅務登記表納稅人領取并填寫《稅務登記表》,納稅人填寫完相關內容后,在相關位置蓋上單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然后將《稅務登記表》及其他相關材料送交稅務登記窗口。3.稅務機關審核、發證納稅人報送的稅務登記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二)變更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原稅務登記表上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如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個體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明的號碼、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范圍、登記注冊類型等發生改變的,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參見教材P274實務操作1)(三)停業、復業登記1.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2.領取并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或《停業復業報告書》)。3.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參見教材P274實務操作2)(四)外出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程序如下:1.納稅人提出申請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及書面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2.稅務機關審核、發證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窗口提交《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要求的制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加蓋公章后交給納稅人。3.結束后按規定核銷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納稅人應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需延長經營期限的,必須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核銷后重新申請。(五)注銷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情形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注銷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注意:注銷稅務登記時,先稅務后工商;變更稅務登記時,先工商后稅務。納稅人正常注銷的,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收繳證件、清繳發票、結清稅款、有關資格注銷等步驟,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由納稅人領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二.賬證管理(一)涉稅賬簿的設置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一般企業要設置的涉稅賬簿有總分類賬、明細賬(按具體稅種設置)及有關輔助性賬簿。“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使用特殊的多欄式賬頁,其他明細賬使用三欄式明細賬頁,總分類賬使用總分類賬頁。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同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企業的財務制度、會計處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二)發票的領購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后,應攜帶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的申請,然后憑稅務機關發給的發票領購簿中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是確定經濟收支行為發生的證明文件,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發票一般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1.普通發票的領購(1)發票領購簿的申請、核發。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如下材料: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2)領購普通發票。領購普通發票時,納稅人須報送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及經辦人身份證明,一般納稅人購增值稅普通發票還需提供稅控IC卡,供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環節在審批發售普通發票時查驗,對驗舊供新和交舊供新方式售票的,還需提供前次領購的發票存根聯。審驗合格后,納稅人按規定支付工本費,領購發票,并審核領購發票的種類、版別和數量。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1)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申請、核發。已經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到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環節領取并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環節對上述資料審核無誤后,填發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簽署準購發票名稱、種類、數量、面額、購票方式、保管方式等審核意見。(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初始發行。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即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①企業名稱;②稅務登記代碼;③開票限額;④購票限量;⑤購票人員姓名、密碼;⑥開票機數量;⑦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環節發售,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審批后日常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以下資料:《發票領購簿》;IC卡;經辦人身份證明;上一次發票的使用清單;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見教材P274實務操作2)(三)發票的開具納稅義務人在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發生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必須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收款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給個人款項時開具的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1.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開具普通發票應遵守以下開具要求:(1)發票開具應該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聯、全部欄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2)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未經批準不得跨越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4)開具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2.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要按照普通發票的要求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四)賬證的保管單位和個人領購使用發票,應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專人保管,在啟用前要檢查有無缺號、串號、缺聯以及有無防偽標志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整本退回稅務機關,并設立發票分類登記簿以記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領、存情況,每月進行檢查統計并向稅務機關匯報。對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需要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有關規定保管會計檔案,對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管十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

三.納稅申報(一)正常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為正常履行納稅、扣繳稅款義務,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進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必須履行的義務。1.納稅申報主體凡是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代征人、扣繳義務人(含享受減免稅的納稅義務人),無論本期有無應納、應繳稅款,都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應指派專門辦稅人員持《辦稅員證》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必須如實填報納稅申報表,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納稅申報資料,納稅人應對其申報的內容,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2.納稅申報方式一般來說,納稅申報主要有直接申報(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簡易申報和其他申報等方式。3.納稅申報期限納稅申報期限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或應解繳稅款的期限。納稅申報期限內遇有法定休假日的,申報期限依法須向后順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4.納稅申報應報送的有關資料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及規定的報送的各種附表資料、異地完稅憑證、財務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5.滯納金和罰金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稅法還規定,納稅人發生違章行為的,按規定可以處一定數量的罰款。企業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等不得列入成本費用,不得在稅前列支,應當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

(二)延期申報與零申報1.延期申報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申報。經申請由稅務機關批準可適當推延時間進行納稅申報。造成延期申報的原因有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凡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完全出于主觀原因或有意拖繳稅款而不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視違法行為的輕重,給予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主要有兩方面特殊情況:一是因不可抗力的作用,需要辦理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無法抵御的自然災害。二是因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導致不能辦理納稅申報而需要延期申報。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是由于賬務未處理完,不能計算應納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的,需要延期申報的,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報請稅務機關批準,并在核準期內辦理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視其具體情況批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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