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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實用文檔.中國法制史提綱復旦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制史(第二版)》暨南大學法學院張從容副教授時間:2016-2017學年上學期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刑起于兵、禮源于祀(能夠解釋意思)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包含著禮與刑的內容,禮最初起源于普通的祭祀活動,刑最初起源于軍事戰爭,所以說“禮起于祀,刑起于兵”。
禮由最初的祭祀禮節擴大到社會生活領域成為共同遵守的習慣,而后在統治者的作用下,這些習慣上升為法律制度。戰爭中的武力制裁成為統治者對付違反規范者的制裁手段。
夏朝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圜土:當時的監獄昏、墨、賊,殺:昏是指“惡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壞事而竊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貪以敗官”貪得無厭,敗壞官風。賊是指“殺人無忌”,即肆無忌憚地殺人。犯這三種罪之一的,就要被處以死刑。商朝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是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國奴隸制社會的五刑:墨(黥,在人面部以利器刻畫后涂墨)、劓(割鼻)、剕(刖、臏,斷人之足或剃去膝蓋骨)、宮(腐、淫,破壞生殖機能)、大辟(死刑)西周法制指導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罰,親親、尊尊有別明德慎罰:是西周統治者汲取殷商滅亡的教訓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強自我克制,實行德政。“慎罰”主張謹慎用刑,反對濫殺無辜。親親:主要指從家族角度的有別,規范家庭成員的不同地位,以保持家族的團結、和睦尊尊:主要指政治等級角度的有別,指天子、諸侯、各級貴族以至平民之間各階級在社會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周公制禮:西周初年以周公為首的統治集團曾對原來自發形成的一套社會習慣進行整理改造禮:西周社會的禮是習慣法的總稱,其核心精神是親親、尊尊的“有別”,是包括國家根本制度、人們具體行為的規范和社會道德標準在內的綜合體。周代成文法主要的形式是:刑《九刑》、《呂刑》(主要規定贖刑)、誓、誥禮和刑的關系(了解即可)1、出禮入刑:“禮”正面、積極規范人們的言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2、刑不上大夫(貴族士大夫適用刑罰的特權),禮不下庶人(禮有等差,不可逾越)。3、只有對于嚴重違禮的行為才能適用刑罰來處置。西周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個男子只能有一個正妻,依社會等級不同可以有多個妾,但庶人沒有締結婚姻的條件:(1)同姓不婚: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致,同姓則同族,因此同姓不得婚。(2)父母死后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敬。(3)五不娶:女方家族中有近親屬叛逆朝廷、淫亂、因罪受刑、惡性疾病等情況以及身為長女、早年失去父母的,都不宜聘娶。六禮:締結婚姻(娶妻)的程序,分納采、問名、納吉、納征(納成、納幣)、請期、親迎七出三不去:在七種情況下男子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盜竊;但同時也有三方面的限制,稱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妻子的母家已無人)、與更三年喪(妻子曾與丈夫一同為夫家父母服喪三年)、前貧賤后富貴(丈夫結婚時貧賤而出妻時已富貴)繼承制度:殷商之后,父死子繼的嫡長子繼承制成為主流(嫡長子>嫡長孫>嫡長子的同母弟)三宥之法:西周對犯罪者可從輕處理的三種情況.這三種情況為不識(不知法)、不意(過失)、遺忘(應意識到而疏忽)西周的契約制度質、劑:質是買賣重要財物(土地、奴隸、牲畜)等而適用的較長的契約,一般買賣采用較短的契約,稱為劑傅別:借貸契約,把債的標的和雙方權利義務寫在契約上,稱為“傅”,在竹木簡的一面寫上文字從中間分開,雙方各執一半,稱為“別”。契、券:用以提醒口頭協議的存在周天子和各個諸侯國宮廷里的專職司法官:司寇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貴族官僚在司法中的特權有哪些?1、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有“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原則,即貴族及其家族成員不必親自出席審判活動2、貴族官僚犯有罪行可以享受很多特權。“刑不上大夫”,對貴族階層不適用肉刑、對公卿貴族不適用宮刑,貴族官僚犯罪的一般可用錢收贖或用放逐等方式來代替相應的刑罰、即使犯嚴重罪行需要剝奪其生命,也可以以自殺代替死刑。春秋戰國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子產鑄刑鼎,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大夫子產李悝制定《法經》(魏國)結構:盜法(侵犯財產的犯罪)、賊法(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網法(又成囚法,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規定)、捕法(關于追捕盜、賊和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雜法(作為補充)、具法(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特點:力圖以完整的邏輯結構來制定法典,尤其是在末尾設計規定定罪量刑總原則和通例的“具法”,顯示其立法技巧已經相當高明。歷史貢獻:《法經》直接影響了《秦律》的制定,而秦律又為以后的漢朝所繼承,因此《法經》為我國古代法典的編篡體系確定了基本形式秦朝商鞅變法內容(四個方面和四種連坐)1、運用賞罰手段推行農戰政策,頒布《分戶令》以促進土地開墾,充分發揮農民的勞動力,擴大戶賦來源,頒布《軍爵律》,按軍功授爵。2、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廢除世卿世祿制,設立新的軍功貴族等級,來取代舊貴族在政治、經濟上的特權;“廢井田,開阡陌”,剝奪舊貴族在井田制下所壟斷的土地所有權。取消分封制,設立郡縣制,剝奪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3、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4、明法重刑,獎勵告奸(1)以法治國。將法律公開,要求百姓和官員學法、知法。(2)輕罪重刑(3)不赦不宥,強調法律的嚴肅性,凡有罪者皆應受罰。(4)鼓勵告奸,規定“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5)廣泛實施連坐制度,包括什伍連坐(把民眾編成以什伍為單位的社區,強制其互相監督)、軍事連坐(5人為一伍,一人逃跑,4人連坐)、全家連坐(家庭主要成員犯罪,則全家受牽連)、職務連坐(官吏知而不告,就不能免自己的罪)法制指導思想(能區分是哪個學派即可)“一斷于法”——法家,法律必須公開,輕罪重刑——法家秦朝的法律形式——重點掌握什么是廷行事、式、課廷行事:司法部門整編的判例。既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也可以補足法律文件之不足。式:關于國家機關在某些專門工作中的程序、原則以及有關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課:關于工作人員的考核標準的法規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特點1、婚姻關系的確立和解除都必須經過官府的登記程序。2、婚姻關系的雙方較為平等,如要求互相忠貞,男女通奸一律治罪。3、贅婿地位低下,如秦朝發動遠征作戰首先征發贅婿。秦朝量刑的通例(給古文,知道意思即可)1、刑事責任能力:男六尺五女六尺二寸為成年標準,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責或減輕處罰2、關于有無犯罪意識:“盜竊以買絲”的例子3、區分故意與過失:端與不端,故意誣告者反坐,不是故意的屬于控告不實。4、合并論罪:“并臟以論”5、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五人盜一錢與不足五人盜660錢6、自首減刑:“自出以亡(逃亡)論,其得,坐臟為盜。”7、誣告反坐:“誣人”即“誣告”,捏造事實意圖使無罪者有罪或有罪者罪行加重。須為“端告”秦朝的刑罰制度(不要求死記硬背但要求大致了解)死刑:具五刑(肉刑與死刑并用)、族誅、棄市肉刑:黥(即墨)、劓(割鼻)、斬左趾(很可能是斬前腳掌)勞役刑:城旦(男筑城墻)、舂chong1(女舂米做飯)、鬼薪(男為祭祀鬼神砍柴)、白粲(女為祭祀鬼神做飯)、司寇(伺察盜寇)、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發配到各官府服勞役。髡kun1耐刑:剃光頭發鬢須貲zi1刑:強制煩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法遷刑:把犯罪者遷往偏遠地區誶sui4:訓誡刑,用于輕微犯罪的官吏秦朝的主要罪名妄言罪: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以古非今罪:利用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誹謗與妖言罪:禁止人民誹謗皇帝,甚至進一步禁止群眾私下議論非所宜言罪:說了不應該說的話。由于并無明文規定何為不該說,統治者可以隨意解釋挾書罪:收藏違禁書籍罪。秦代將告發案件分為:公室告、非公室告(告發后官府是否受理)公室告:告發他人的殺傷和盜竊行為。公室告案件必須告發,官府必須受理。非公室告:告發他人的子女盜竊父母財產、父母擅自殺死子女或奴隸、對子女和努力加以肉刑、髡刑。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發,官府不得受理,甚至規定要處罰告發非公室告案件者。兩漢漢朝法制指導思想:(能分清思想的流派)漢初以“黃老”學派為主的法治指導思想以道統法,無為而治;約法省禁,刑不厭輕;重視明法以修身經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思想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權思想;德主刑輔,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禮律融合,三綱五常的尊卑思想。漢朝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律:漢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令:漢朝的單行法規科:在東漢時期頻繁使用的單行法規比:又稱“決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為判決的標準漢代刑法原則和通例的變化(重點是親親得相首匿,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現)對于具有官爵特權身份的人予以有待、長幼減免刑罰、自首得以減免刑罰、親親得相首匿:親屬之間可以隱瞞罪行而不犯窩藏罪,是儒家一貫提倡的道德原則文帝景帝有廢除肉刑的改革,起源于緹ti1縈上書漢代的主要罪名(大致上是什么意思)廢格沮事罪:對皇帝命令不予執行誹謗怨望罪:不得違背皇帝意志漏泄省中罪:將皇帝的機密言語泄露出去即構成死罪通行飲食罪:凡是群盜經過地區的民眾為“盜賊”提供向導、提供食物的即構成此罪見知放縱罪:知道有人犯法而不檢舉、揭發,視為故縱,應負連坐之責沈命法:若地方長官未及時發覺當地的“群盜”或發現后不及時捕獲,長官與下級官吏全部處死保辜制度:規定加害人在某一期限內對傷害后果負責,期限內死亡的,以殺人罪論處;未死亡的,以期限末的傷勢如何論處。以二旬為限。(保人之傷,保己之罪)春秋決獄具體含義:在判案時引用《春秋》等儒家經典的經義或一些警句名言作為分析案情、認定罪行及適用法律的依據主要目的:以等級統治的忠孝倫理綱常作為立法和用法的指導原則。本質:將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實踐實例:董仲舒的《春秋決事比》。錄囚:由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在押犯進行提審和復核的制度。秋冬行刑:死刑的執行時間一般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且立秋之前冬至之后一般不會判死刑大赦的主要原因:朝廷有喜慶、災異都要大赦,如登位、死葬、壽慶、災異。除若干重大罪名外,已發現未審結的案件全部撤銷,在押待決犯全部釋放,未發現的犯罪全部赦免,告發大赦前的罪按照誣告罪處理,告發者要反坐其罪。三國兩晉南北朝(過渡時期)三個名詞解釋準五服以制罪:五服是指喪服,即以喪服為標志來規范親屬間的范圍、等級。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置越輕;以卑犯尊,處置越重。八議制度:八種人犯罪時享有寬宥的特權——議親(皇親)、議故(皇帝古舊)、議賢(德行有影響的人士)、議能(有大才干者)、議功(對國家有大功勞者)、議貴(上層官僚)、議勤(對國家服務勤勞者)、議賓(前朝的統治者及其后代)。官當制度:允許以官位當徒刑,用官爵抵罪行。隋、唐、五代十國隋文帝《開皇律》,對唐律有影響唐初的法制指導思想(了解一下)1、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德禮為本,刑法為輔)2、立法要求寬簡、劃一、穩定3、執法要求謹慎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唐律的結構(共十二篇,知道如何搭配、對應)《名例》規定各類刑罰種類和定罪量刑的基本體例《衛禁》規定護衛宮廷以及警戒各地重要地點的法律《職制》規定國家官職設置和官員選任《戶婚》關于戶籍、家庭、婚姻等《廄庫》公私畜牧以及國家倉庫管理《擅興》調動軍隊與興建工程的相關規定《盜賊》賊:謀反、大逆等危及統治秩序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罪行,盜:盜竊、搶劫等《斗訟》有關斗毆傷害以及訴訟程序《詐偽》規定懲治欺詐和偽造行為的犯罪《雜律》起到補充作用,以上沒有的都歸入此篇《捕亡》捕捉現行犯或逃犯、追捕逃亡奴婢的法律《斷獄》審訊、判決、執行、監獄等的相關規定唐律的三個特點1、“一準乎禮”。其基本精神貫徹三綱五常的準則,凡違反三綱的行為都被視為“十惡”之類的嚴重犯罪。其很多律條直接來自禮教的教條、規范,如八議、五服、同居相隱等。此外,其對律文的解釋也大量引用儒家經典。2、絕大多數罪名的處罰都比前朝有所減輕,刑罰體系也在隋朝的基礎上進一步減輕。3、立法技術高超,全律具有高度的邏輯統一性。唐律的影響時間上,《唐律疏議》長期被以后的皇朝所沿用。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空間上,《唐律疏議》對整個東亞地區各國的法律產生重大影響。如日本的《大寶律令》、朝鮮的《高麗律》大都參照唐律。唐律是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六典》:是典章匯編,中國首部行政法典,第一次設立“法官回避制”唐代的婚姻制度程序:報婚書(雙方尊長以書面形式提出和答應訂立婚姻)有私約(男方事先說明特殊情況,如年齡偏大、身體殘疾、身為養子或庶子等)受聘財(女方尊長接受男方作為聘禮的錢財)對婚姻的限制:嫁娶違律罪和違律為婚罪(知道有兩個罪名就好了,不用區分)
婚姻的解除——義絕和七出三不去義絕:必須解除婚姻的情形,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打、通奸、殺傷行為。七出三不去:在七種情況下男子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盜竊;但同時也有三方面的限制,稱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妻子的母家已無人)、與更三年喪(妻子曾與丈夫一同為夫家父母服喪三年)、前貧賤后富貴(丈夫結婚時貧賤而出妻時已富貴)。唐朝的刑法法律上的特權制度:議(八議)、請、減、贖、當(官當)公罪與私罪:官吏在辦理公事中承辦不力、發生失誤、導致差錯都視為犯罪,但若不是出于私利目的,即為公罪,若是出于私利目的,或接受賄賂、假公濟私,以及公事以外的犯罪為私罪。其中公罪的處罰一般較輕。同居者和親屬有罪相為隱(親親相隱擴大):凡是同財共居的家庭,不論其是否同一戶籍,也無論是否有服制關系,相互之間得以“容隱”罪行而不犯窩藏罪。數罪并發以重者論(吸收主義原則)關于涉外案件的處理 :有條件的屬人法和屬地法結合——同一個國家的化外人之間發生訴訟,按照其本國法進行處理;異類相犯的按照中國法處理。五刑體系——笞杖徒流死十惡(給出行為判斷屬于哪一惡,會辨別即可)嚴重侵害君權——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嚴重侵害家長權——惡逆、不孝、不睦、不義(部分)、內亂嚴重侵害統治秩序——不道、不義(部分) 六贓——非法收入強盜:以威嚇或強力取得他人財物,包括適用藥、酒使他人陷入迷亂狀態。盜竊:暗中不讓人發覺地取人財物受財枉法:官員收受賄賂而違法處置公事受財不枉法:官員收受賄賂,但并沒有因此違法處置公事受所監臨:收受或向自己部下、轄區內百姓索取財物的行為坐臟:泛指除上述五種情形以外的非法所得唐代的中央司法機構大理寺:最高審判機構刑部:司法行政機構御史臺:監察機構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有時會由皇帝命令組成會審法庭,稱“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地方發生重大案件而又不便移送朝廷的,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派員前往審理。地域管轄(了解即可)在面臨“管轄沖突”時,若兩地相隔在百里以內,遵循:后發就先發、輕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十、兩宋《宋刑統》在內容上的變化1、刑罰制度方面,增創折杖法,作為代用刑,取代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刑。2、增加不少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條款。包括戶絕資產、死商錢物、婚田入務等。主戶:擁有一定數量的生產資料的地主和自耕農客戶:相對于主戶而言。有鄉村客戶和坊郭客戶之分。鄉村客戶指無生產資料而租種他人田地的佃農,其人身依附程度相較以往朝代大為減弱,具有較大的人身自由。折杖法(名詞解釋):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或脊杖。宋代的凌遲是法定刑,是刑法變重的一個表現P216刺配:在犯人臉部刺字并發配邊遠地方重祿法:給政府部門的吏人增加俸祿,高薪養廉,領取高薪的吏人犯罪從重懲處南宋的宋慈的洗冤集錄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鞫讞分司制: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同官員分別執掌,審訊中各自獨立活動,不得相互商議。移推別堪制:宋代對申訴不服案的復審,先采取同級異司復審法,稱“別推”。如犯人申訴仍不止,再交上級機關審,稱“移推”。11、遼金西夏元約孫:蒙古部落的習慣法——是蒙古社會的古老習慣,是蒙古人評價是非的標準、調整社會關系的準則和遵守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大札撒:蒙古部落的成文法《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后制定頒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律《元典章》是元朝中期以前頒布的法令文書的分類匯編——行政法民族等級: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元朝婚書:分為男方婚書和女方回書收繼婚: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婦為妻的婚姻形式。但是對漢人則明令禁止收繼婚。元代的笞杖刑尾數改為7——天饒一下,地饒一下,我(忽必烈)饒一下元朝的刺字不適用于蒙古人色目人婦女元朝刑法的適用特點1、禁止漢人與蒙古人斗毆。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能還手,只能訴諸官府,否則會被處罰。若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的,僅罰出征并賠償,但漢人打死蒙古人要立即處死并賠償。2、凡犯盜竊罪的漢人,要附加刺字刑,而蒙古人不須。擅自給蒙古人刺字的官員會被處罰。3、漢人犯罪案件由普通司法機構管轄,而蒙古人等犯罪的由專門的機關(如大宗正府)管轄。宣政院和御史臺的職能宣政院:專門負責涉及僧侶案件的機構。各地僧侶的獄訟,大案由地方審理后上報宣政院,普通案件由宣政院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僧錄司審理。但后來宣政院的審判權被逐步取消。御史臺:最高的監察機關。元朝為加強對地方的監督,還在地方設立行御史臺。12、明明初的法治指導思想刑亂國用重典:重典治吏、嚴厲鎮壓民間一切犯上作亂的行為、法貴簡、嚴:糾正元朝立法的弊病,以簡、嚴為原則簡→官吏難以作弊嚴→百姓不敢輕易犯法明刑弼教:申明禮教,對民眾進行正面引導,同時又以法律嚴懲犯人,進行反面警告。《大明律》各篇的名稱:名例律、吏、戶、禮、兵、刑、工)《大明令》是唯一一部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國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命名的法典《明大誥》是明太祖洪武18-20年陸續發布的四集文告(《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篇》、《御制大誥三篇》、《大誥武臣》)的總稱明代婚姻制度對蒙古人的糾正P294到299擴大禁止通婚的范圍(廢除收繼婚)、確定平民納妾的條件、進一步確定丈夫對妻子的監護地位(如妻子除犯奸罪、死罪外,犯其他罪都由丈夫收管)、鼓勵寡婦守寡、明確招婿婚姻明朝刑法定罪量刑的通例——確立比附規則(對于沒有明文規定應該如何處罰的,比照最相近的律條定罪,加重或減輕刑罰)、確立屬地原則(化外人犯罪一律依照《大明律》處罰)明律和唐律相比的特點——重其所重,輕其所輕明朝三法司——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最高監察機構,由御史臺演變而來)干預司法的特務機構:東廠、錦衣衛明代推行的息訟制度P3141、加重誣告罪的處罰力度。誣告者不僅反坐,而且要加等處刑。2、對起訴時間的限制。明中葉以后,地方官府只在“放告日”(聽訟日)民間才可以起訴。3、推行半官方的調解制度。明太祖時期規定部分案件須經本地里甲、月老主持調解,只有調解不成的才能起訴。明朝中期設“鄉約”制度,由各約約正、約副半個月主持調解一次輕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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