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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節信用證付款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1、信用證的含義與特點3、信用證的支付程序2、信用證當事人及其責任4、信用證的內容及其相關慣例規定5、信用證的種類7、各種支付方式的運用6、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一、信用證的含義與特點P212保證書。付款銀行開出的有條件的應買方要求,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含義: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信用證方式的特點(一)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銀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就表明他以自己的銀行信用作了付款保證,并因此處于第一性付款人的地位。即開證行的承付不以進口人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二)信用證是一種獨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貿易合同(獨立性、自足性)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貿易合同為基礎的,但一經開出后,信用證便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獨立契約,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不是貿易合同的附屬合同。貿易合同的修改、變更、失效都不影響信用證的效力。信用證方式的特點(三)信用證業務是一項單據業務(單據化)UCP600第5條:“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憑單付款)UCP600第14條a項:“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行、開證行必須對提示的單據進行審核,并僅以單據為基礎,以決定單據在表面上看來是否構成相符交單。”(UCP500:單證相符,單單一致。)UCP600第14條d項:“單據中的數據,在與信用證、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參照解讀時,無須與該單據本身中的數據、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二、信用證當事人及其責任1.開證行(Issuingbank)2.受益人(Beneficiary)3.開證申請人(Applicant)4.通知行(Advisingbank)5.議付行(NegotiatingBank)6.付款行(Payingbank)7.保兌行(Confirmingbank)8.償付行(Reimbursingbank)承兌行、轉讓行、受讓人。在信用證方式中有六個基本當事人:(一)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開證申請人又稱“開證人”(opener),是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為進口商。(二)開證行(openingbankorissuingbank)

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地的銀行。(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證中所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向開證行或付款行要求支付貨款的人,一般為出口商。(四)通知行(advisingbankornotifyingbank)

通知行是指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的內容轉達給受益人的銀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銀行,通知行只證明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五)付款行(payingbankordraweebank)

付款行是指信用證上規定的付款人,大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付款行也可以是接受開證行委托代為付款的另一家銀行。(六)議付行(negotiatingbank)

議付行是指買入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交的單據、貼現匯票的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議付行通常以匯票持票人的身份出現,因此,當付款人拒付時,議付行對匯票出票人(出口商)享有追索權。議付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除以上基本當事人以外,根據實際需要,信用證業務還可能涉及的當事人有保兌行、償付行、承兌行和轉讓行等。開證人(進口人)受益人(出口人)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船公司三、信用證的支付程序《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600,由國際商會制定,于2007年7月1日實施信用證的開立形式信開本電開本:簡電本、全開本、SWIFT信用證四、信用證的內容及其相關慣例規定SWIFT信用證電文是格式化的,用0-9區別電文業務性質;每一類包含若干組(group),每一組包含若干格式(type)常用的信用證的電文格式:MT700/701開立信用證MT707:跟單信用證的修改MT750:通知不符點當跟單信用證內容超過MT700報文格式的容量時,可以使用一個或幾個(最多3個)MI701格式傳送有關跟單信用證條款。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與國外H公司按CFR條件簽訂一份棉織品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期為10月份,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外商拖延開證,我方見裝運期快到,從9月底開始,連續多次電催外商開證。10月5日,收到開證的簡電通知書(詳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誤裝運期,即按簡電辦理裝運。10月28日,外商開來信用證正本,正本上對有關單據作了與合同不符的規定。我方審證時未予注意,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也未發現,開證行即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試分析:我方應從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訓?

根據國際商會草擬的“開立跟單信用證標準格式”,信用證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一)關于信用證本身的內容1、信用證的種類、性質表明信用證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的(irrevocableorrevocable)。UCP600刪除了可撤銷信用證的概念及相關規定信用證的內容2、信用證的號碼及開證日期、地點(L/CNo.andissuingdateandissuingplace)

信用證的號碼由開證行自行編制,開證地點就是開證行所在的地址。3、受益人名稱及地址(beneficiary’snameandaddress)4、申請人名稱及地址(applicant’snameandaddress)5、信用證的金額(L/Camount)

信用證金額是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的最高限額,如果超過了這個限額開證行就會拒付。6、信用證的到期日與交單地點(expirydateandplaceofexpiry)

大多數信用證都會明確規定信用證的到期日,有的信用證只規定了信用證有效期的長短。

如果信用證的到期日或最遲交單日適逢接受交單的銀行休假,則到期日或最遲交單日可以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接受單據的銀行必須聲明該單據是在順延期內提交的。(UCP600第29條)信用證有效期的長度應該適當。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一般是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還有在開證行柜面到期以及在第三國指定銀行到期的規定方法。信用證項下的交單,除了不能突破信用證的有效期外,還不能超過交單期。交單截止期限可以規定為某一個確定的日期,也可以規定為裝運期后的若干天。如果信用證對交單期未作規定,則以裝運日期后第二十一天與信用證到期日這兩個日期中先到者為最遲交單日。7、信用證的適用(availableby)

按照UPC600第6條b款的規定,“信用證必須規定該證適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還是議付的兌用方式。”除非信用證規定僅由開證行辦理,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指定一家銀行授權其進行付款、承擔延期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則任何銀行都可以是被指定銀行。(二)關于匯票的內容信用證的付款方式有四種: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與議付。除承兌方式一定需要有匯票外,其余的三種方式可以使用匯票,也可以不使用。按照UCP500第9條的條款解釋,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或承兌行。Ucp600類似(三)關于單據的內容信用證要求提供的單據須一一列明,對單據名稱、內容、份數的要求要寫清楚。1、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2、運輸單據(transportdocument)3、保險單據(insurancedocument)以上三項是基本商業單據。4、其它單據(otherdocuments)如:裝箱單、商檢證書、產地證、海關發票、領事簽證發票等

(四)關于商品的內容descriptionofgoods關于商品的描述,一般應該包括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價格條件、包裝和嘜頭等。UCP600第14條:e.除商業發票外,其它單據中的貨物、服務或行為描述若須規定,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描述相矛盾。

(五)關于運輸的內容(以海洋運輸方式為例)1、有關港口的名稱信用證應規定裝貨港(portofloading)與卸貨港(portofdischarge)的名稱。來征可以不限定具體的裝貨港卸貨港則必須明確

另外,有些信用證根據需要還可能規定一些其他港口或地點,例如轉運港、接受監管地、最終目的地等。

2、最遲裝運日(latestdateofshipment)最遲裝運日是指裝運完畢的截止日期通常以運輸單據的出立日期作為裝運日,有些情況下還應以運輸單據中批注的裝運日期為準。(UCP600第20條)

最遲裝運日不得因適逢銀行休假而順延到下一個營業日。(UCP600第29條)。

3、可否分批裝運的規定(partialshipmentallowedornotallowed)

UCP600第31條:a.允許分批支款或分批裝運b.表明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將不視為部分發運,即使運輸單據上標明的發運日期不通或裝卸港、接管地或發送地點不同。如果交單由數套運輸單據構成,其中最晚的一個發運日將被視為發運日。含有一套或數套運輸單據的交單,如果表明在同一種運輸方式下經由數件運輸工具運輸,即使運輸工具在同一天出發運往同一目的地,仍將被視為部分發運。(32條)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分期支款或分期發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支取或發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4、可否轉運的規定(transshipmentallowedornotallowed)

UCP600第20、21、23、24條:

i.只要同一運輸單據包括運輸全程,則該運輸單據可以注明貨物將被轉運或可被轉運。ii(對于海運單、提單)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只要運輸單據上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或子母船運輸,銀行仍可接受注明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運輸單據。iii(對于空運、鐵路、公路、內陸水路運單)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仍可接受注明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運輸單據。(六)其它事項1、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instructionstonegotiatingbank)(1)關于背批的指示:要求指定銀行將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金額在正本信用證背面作必要的記錄,以防止超額支用和重復支用;(2)關于寄單的指示:指示應一次寄單還是分批寄單,若分批寄單,每批單據的種類及份數;(3)關于索償的指示:指示應該向哪家銀行進行索償、采用航索還是電索方式。2、開證行、保兌行負責條款(engagementorundertakingclause)

每份信用證必須有開證行的負責條款,說明開證行對付款責任的書面承諾。如果信用證獲得了保兌,則保兌行也必須注明其保兌并負責支付的承諾。3、開證行名稱及有權簽字人簽字(issuingbank’snameandauthorizedsignature)4、其它特別條款(otherspecialtermsandconditions)。5、遵守UCP600的聲明(subjecttoUCP600)。

(一)根據信用證附帶的附屬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1、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L/C)

跟單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裝運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五、信用證的種類2、光票信用證(cleanL/C)

光票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在收取貨款時只需開具匯票,開證行僅憑不附帶裝運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歷史上最早使用的信用證就是光票信用證。(二)根據信用證的可撤銷性,可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1、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L/C)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非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及受益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的義務。一般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UCP600: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三)根據信用證是否得到保兌,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1、保兌信用證(confirmedL/C)

保兌信用證是指除了開證行負有付款保證外,應開證行或受益人的要求,有其他家銀行參與對信用證的付款擔保。開證行和保兌行對受益人負有連帶付款的責任,受益人有了雙重付款保障,增強了收款的安全性。

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付款人責任保兌行問題

ApplicantIssuingbankAdvisingbankConfirmingbankBeneficiary

CB出現的主要原因是:1、B對IB沒有信心;2、B害怕IB所在國的外匯管制風險。

CB的形式有:1、明保(一般是應IB的請求)2、暗保(一般是B私下進行的)。2、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L/C)

不保兌信用證是指未經其他銀行擔保,僅由開證行對付款進行保證的信用證,其可靠性完全取決于開證行的資信。

我某輕工業進出口公司向國外客戶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規定以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為付款方式,信用證的到期地點規定在我國。為保證款項的收回,應議付行的要求,我商請香港某銀行對中東某行(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加以保兌。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內,我方收到通知銀行(即議付行)轉來的一張即期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我出口公司在貨物裝運后,將有關單據交議付銀行議付。不久接保兌行通知:“由于開證行已破產,我行將不承擔該信用證的付款責任。”問:(1)保兌行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對此情況,我方應如何處理?1)保兌行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方式結匯的一宗業務。在保兌信用證下,保兌銀行與開證銀行一樣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其付款依據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合格單據,保兌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而不是在開證行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時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保兌行就應履行付款義務。(2)在此情況下,我方應責成保兌行履行付款義務,以確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四)根據信用證的付款方式,可分為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1、付款信用證(paymentL/C)

付款信用證是指只要受益人提交合格單據,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就必須付款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不要求收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收益人提交的單據付款。一般分為兩種:(1)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paymentL/C)

信用證上規定適用于即期付款,銀行收到合格單據后即行付款。

(2)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paymentL/C)

指信用證上規定適用于延期付款,銀行在收到合格單據若干天后付款。由于沒有匯票進行承兌,付款行一般會提供一份延期付款承諾書(deferredpaymentundertaking)以保證到期向受益人付款。主要適用于金額較大的資本貨物的交易,而且因為付款期較長,所以常與政府出口信貸相結合。2、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L/C)承兌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必須開具遠期匯票,提交全套合格單據后,由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承兌匯票,待匯票到期后再付款,受益人也可以將承兌后的匯票進行貼現,扣除相關利息和費用后,提前支取款項。

承兌信用證一般可以根據貼現融資提供的方式不同分為兩種:(1)賣方遠期信用證(seller’susanceL/C)。又稱“真遠期信用證”指受益人(出口商)進行貼現時由自己承擔貼現利息和費用。(2)買方遠期信用證(buyer’susanceL/C)。又稱“假遠期信用證”指由申請人(進口商)承擔受益人貼現時的利息和費用,銀行在承兌匯票后立即按票面金額向受益人支付款項。這是一種即期支付的遠期信用證,所以稱為“假”遠期。做法:進口商要求銀行開立假遠期信用證,對賣方進行即期支付,以符合合同規定;進口商在支付承兌及貼現費用后即可得到單據,待匯票到期后再支付足額票款。

使用假遠期信用證通常是買方為了在即期支付的貿易合同中獲得融資該證對于受益人表面上與即期付款L/C沒有差別——都可以即期得到款項,但實際上受益人在此證下卻要承擔票據到期遭到拒付時所要面臨的被追索的問題。3、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L/C)

是指被授權進行議付的銀行購買受益人提交的匯票或單據的信用證。根據議付行是否需要開證行的指定分為:(1)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negotiableL/C)。指信用證的議付行是由開證行明確指定的銀行。(2)公開議付信用證(freenegotiableL/C)。指開證行授權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對信用證進行議付,受益人可以根據議付條件的優惠情況自由選擇議付行。(五)根據信用證的權力能否轉讓,可分為不可轉讓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1、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L/C)

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2、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L/C)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可以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根據UCP500第48條a款和b款的規定,“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銀行)或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轉讓的銀行將該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只有當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的”字樣的時候,信用證才能被轉讓,其他諸如“可分割”、“可分開”、“可過戶”和“可轉移”等術語不會發生使信用證轉讓的效力。L/C中未注明可否轉讓,理解為不可轉讓。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一次,但可同時轉讓給不同的第二受益人。轉讓前,第一受益人必須不可撤銷的指示轉讓行,說明他是否保留拒絕允許轉讓行將所轉讓的L/C項下未來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權利。轉讓行在辦理轉讓時,必須將該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如轉讓給多個第二受益人,其中部分人拒絕接受L/C修改,并不影響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對拒絕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該L/C視作未被修改。可轉讓L/C在第一受益人要求轉讓時,可以改變如下L/C內容:減少信用證金額;降低單價提前L/C的效期和裝期縮短交單日,一般是要求提單日后幾天必須交單增加保險單的金額或投保比例用第一受益人名稱代替原申請人名稱。第一受益人甲第二受益人乙丙丁問題:

1、如果乙想轉給戊,是否可行?

2、如果丁目前沒有能力完成交貨,而丙剛好可以完成,可否由丁轉給丙?(六)根據信用證是否可以多次使用,可分為循環信用證和非循環信用證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L/C)

循環信用證是指當信用證項下的金額經過一定期間或者全部、部分被使用后,重新恢復到原金額再度被使用,直至到達規定的時間、次數或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實際業務背景:一方面,目前各銀行在開立L/C時都會要求A存放至少50%的押金(甚至100%),因此給A帶來較大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每次開證都要付開證費(一般為0.15%)。這種信用證適用于進行分期分批交貨的情況。通常有三種方式:(1)自動循環(automaticrevolving)

信用證金額被使用后,無須開證行的通知,可以自動恢復至原金額繼續使用。(2)半自動循環(semi-automaticrevolving)

信用證金額被使用后,開證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發出不能恢復原金額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原金額繼續使用。(3)非自動循環(non-automaticrevolving)

信用證金額被使用后,必須經過開證行的通知,才能恢復原金額繼續使用。2、非循環信用證(non-revolvingL/C)

非循環信用證是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用證。(七)根據信用證的關聯性,可分為對開信用證和對背信用證1、對開信用證(counterL/C)

對開信用證是指交易的雙方各自以對方為受益人開出的信用證。其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第二張信用證的受益人。使用對開信用證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平衡貿易關系和防止單向交易,一般用在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和易貨貿易等進口與出口密切相關的對等貿易交易方式中。開證申請人受益人第一個L/C甲乙第二個L/C乙甲在我國開展對外加工貿易時就會使用,但需注意的是我方開給國外客戶的L/C的付款期比國外客戶開給我方的L/C的付款期遠。

開證申請人受益人1stL/C加工貿易加工方料件供方/成品進口方(料件)(我國)甲(國外)乙2ndL/C料件供方/成品進口方加工貿易加工方

(成品)(國外)乙(我國)甲使用時,我方應爭取先開出成品的L/C(即期信用證),再開出進口原料的L/C(遠期信用證)。如果乙要求甲先開出進口原料的L/C,應如何應對?

2、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L/C)

對背信用證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向另一受益人開立的第二份新的信用證。名稱的來歷有兩個說法:(1)二戰結束后,當時的歐洲物資很匱乏,所以最終的供貨商要求得到獨立的付款保證。而中間商又無力開出獨立的L/C,因此就把原證作為抵押,請有關銀行開立一份新的L/C,同時把原證附在新證的背后,由此而得名。(2)因為原證的受益人在新證中變成了開證申請人,所以他的身份是背對背的。要求開立對背信用證的申請人(原證受益人)一般都是中間商,因為他不希望供貨的第三方與進口商(原證申請人)直接接觸,所以他以第一張信用證的內容為基礎,更改當事人、單價、交貨期、交單期等內容,開出一份新的信用證。新證開出后,原證仍然有效,原證作為新證的擔保憑證,由開立新證的開證行保管。新證的開證行對受益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證的受益人提供符合原證條款的單據,替換新證受益人的單據,寄交原證開證行收取貨款。

背對背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1、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并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請人和開證行與背對背信用證無關。1、可轉讓信用證的開立是申請人的意旨,開證行同意,并在信用證加列“transferable”字樣2、憑著原始信用證開立背對背信用證,兩證同時存在。2、可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出去,該證就失去那部分金額之存在。3、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證的付款保證。3、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開證行的付款保證。4、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4、轉讓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開立變更條款的新的可轉讓信用證,通知第二受益人,該轉讓行地位不變,仍是轉讓行。(八)預支信用證(紅條款/綠條款信用證)在實際業務中為了解決出口商的資金不足問題,L/C中允許出口地的有關銀行可以向出口商預先墊款,等出口商交單結匯后再扣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便利了出口商,但是使申請人和有關銀行承擔了更大的風險。一般可以先墊50%—80%的款項。

(九)備用信用證1、備用信用證的定義備用信用證(standbyL/C)是指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保證,在申請人未能履行規定的義務時,承擔有條件的償付責任的特殊信用證。備用信用證最初是在美國使用的。1879年,美國聯邦法律禁止美國銀行為其客戶提供擔保業務。因此,銀行便將信用證略加改動,以另外一種“備用”的面目出現,代替保函發揮擔保作用。備用信用證的使用并不完全適用于《UCP500》,而只適用其中的部分條款。國際商會認識到備用信用證業務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的重要性,國際商會的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于

1998年4月6日批準了ISP98,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廣使用。

2、備用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1)開證申請人;(2)受益人;(3)開證行3、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區別1)、使用的前提條件不同;在跟單信用證中,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可向開證銀行要求付款;而在備用信用證中,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2)、適用的范圍不同;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于貨物的買賣;而備用信用證可以適用于貨物貿易以外的多種交易形式。例如,投標業務、借貸業務、賒銷交易等。3)、付款的依據不同。跟單信用證一般以交來符合信用證規定、代表貨物物權的貨運單據為付款依據;而備用信用證一般只以受益人出具的、說明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的證明文件為付款依據。六、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開證日期信用證種類有效期到期地點七、各種支付方式的選用

(一)、影響支付方式選擇的因素

1、信用因素對出口商來講,應該考慮買方的資金是否雄厚、信用是否良好、經營是否穩健、處事是否踏實,然后決定是使用商業信用還是銀行信用結算方式。2、時間因素選擇支付方式應該考慮當時自己的資金狀況,如果資金緊張,宜采用能夠占用對方資金或者銀行能夠提供融資的方式,如出口商選用匯付方式的預付貨款、托收方式的即期付款和信用證方式。3、貨幣因素從國際貿易習慣看,國際貿易結算中關于貨幣的使用一般分三種情況:使用出口國貨幣、使用進口國貨幣和使用第三國貨幣。具體采用什么貨幣一般根據商務談判的情況而定。此外,根據各國貨幣匯率的波動趨勢,還有硬貨幣和軟貨幣之分。出口方通常希望接受硬貨幣,而進口方更愿意支付軟貨幣。4、貨物因素假如一種貨物十分暢銷,出口商不僅可以提高售價,還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如可以采取預付貨款的方式;對進口商來講,這時就只好在支付方式上作出讓步。相反,在市場十分疲軟的時候,出口商需要爭取和吸引進口商,因此會實行一些優惠的銷售辦法,比如采用一些向進口商提供資金融通的結算方式,諸如托收方式的承兌交單、貨到付款等。5、價格術語因素買賣合同中使用不同的價格術語,意味著買賣雙方所承擔義務、責任和風險會有所不同,因而是選擇支付方式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1)、采用E組和D組價格術語;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采用托收方式,因為賣方是向買方直接交貨,如果采用托收方式,實際上就等于貨到付款,賣方將無法約束買方付款。

2)、采用C組價格術語;當賣方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后向買方提示,買方就應該付款。而買方付款后,只是取得了代表貨物的單據,他要憑這些單據才能向承運人提貨。買方的收貨與賣方的交貨不同時發生,轉移貨物的所有權是以單據為媒介,賣方能通過單據控制貨物的所有權,因此可以采用托收的方式和跟單信用證的方式。3)、采用F組價格術語。在這類價格術語中,雖然通常也作為象征性交貨條件,買方也是憑單付款,但貨物的運輸是由買方來負責辦理的,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運輸工具后,賣方無法通過單據的轉移控制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對于賣方來講,一般不宜采用托收方式,應該采用信用證方式。6、單據因素在采用海洋運輸方式時,出口商得到的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是比較有保障的。如果貨物通過航空、鐵路或郵政方式進行運輸,則賣方得到的運輸單據為航空運單、鐵路運單或郵包收據,這些都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收貨人提取貨物時也不需要這些單據,只需證明自己收貨人的身份即可,因此在采用這些方式運輸貨物時,賣方無法通過單據制約買方,不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二)匯付、托收、信用證三種支付方式結合使用不同的結算方式各有其不同的長處和短處。,就不同的當事人而言,它們體現的優缺點也是不同的。選擇和使用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一般要考慮交易安全、資金占用時間長短、具體操作手續繁簡以及銀行費用等因素。分期付款與延期付款P2441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是指部分貨款采用信用證,余額貨款采用匯付。對于散裝貨物,往往可以采用這種結算方式。2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即“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在實際運用時,托收必須是D/P方式,出口人要簽發兩張匯票,一張用于信用證項下部分的貨款憑光票支付,另一張須隨附全部規定的單據,按跟單托收處理。3跟單托收與預付押金相結合采用跟單托收并由進口人預付部分貨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為保證。出口人收到預付款或押金后發運貨物,并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將余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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