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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孫光、孫明和孫軍的父母早年去世,孫光于1965年與陳芝蘭結婚,1968年生一子名孫承熊。孫

光與陳芝蘭于1970年離婚,其子由陳芝蘭撫養,孫光按月付給15元撫養費。后陳芝蘭帶子與張汝鳳

結婚,孫承熊改姓張,名張承熊。孫光一直未婚,與其弟孫軍共同生活。1995年孫光在一次車禍中喪

生,其遺留的財產重要是十萬元存款。孫軍解決完喪事后,將孫光的十萬元遺產分給其兄孫明三萬元,

其余由孫軍占有。1996年終,張承熊得知其生父孫光去世,其叔父將遺產分光后,請求孫軍將其父遺

產交出。孫軍認為,張承熊已更名改姓,無權繼承孫光的遺產,拒絕交出。為此張承熊訴至某人民法

院。

問:(1)孫光的遺產應按什么方式繼承?張承熊是否有權繼承孫光的遺產?為什么?

(2)孫光的遺產應如何分割?

(1)孫光死亡時未留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2)孫光的法定繼承人有張承熊、孫明和孫軍,但張承熊是孫光的親生子女,屬第一順序

法定繼承人,孫明、孫軍是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條件下,第二順序的法

定繼承人不能繼承,為此,孫光的遺產應由張承熊繼承(3分)。

(3)孫光的兒子雖然改姓張,但并不影響其與生父的血緣關系,孫軍的理由是不成

(4)考慮到孫光離婚后,長期與其弟孫軍共同生活,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應當適當分給孫軍部

分遺產。

2、某廠工人李生因違反廠紀被扣發當月獎金,李生便對車間主任陳軍懷恨在心。某日下班后,李生

趕到陳軍家中大鬧并砸壞陳軍家的電視等物,陳軍在阻攔李生時,被李生推倒頭

部受傷。派出所民警聞訊后,立即趕赴現場將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處以200元罰款。陳

軍因傷住進醫院,經醫治15日后傷愈出院。陳軍出院后,規定李生補償因住院支付的醫療費,被砸

壞的電視及家具的損失。李生認為自己已承擔了行政拘留和罰款,不批準補償陳軍的損失。陳軍訴至

某人民法院。

問:(1)李生訴稱已承擔行政責任不應再承擔補償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2)李生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為什么?。

(1)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不能由于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罰款

而免去其民事責任。

(2)李生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一般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

要件分析,有陳軍的人身和財產受損害的事實,李生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李生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

陳軍所受的損害與李生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李生應補償陳軍因傷而支付的醫療費和誤工

收入,補償損壞電視和家具所導致的損失(5分)

3、張某早年喪妻,有三子:張甲、張乙、張丙。在張某的精心撫育下,三子先后成年離家工作。張

某一直隨次子張乙生活,但也經常到張甲、張丙處小住。1986年5月20日,張某親筆立下遺囑,謂

在其死后,老家的祖傳房屋由張內繼承,并經公證機關公證。1989年初,經查體發現張某身患癌癥,

住到長子張甲處治療。因張甲服侍周到,張某便親筆立下遺囑,由張甲繼承其祖傳房屋,并有署名,

注明時間是1990年1月15日。1991年9月,張某病情加重,由張乙護送回老家,路上張乙對張某照

顧細致,體貼入微。張某讓張乙將他抬到老家鄉政府,口述遺囑,由鄉秘書作記錄,并在其上署名,

注明年、月、日。遺囑內容是祖傳房屋由張乙繼承。事隔不久,張某不治身亡。兄弟三人解決完后事

后,各拿出遺囑規定繼承祖傳房屋。

問:張某的祖傳房屋應由誰繼承?為什么?

本案合用遺崛繼承。應由張丙繼承,因其所持遺咽屬于公證遺囑,其效力可以高于任何遺囑。張甲的

遺囑是有效的書面遺囑,但因前有公證遺囑其主張繼承無效。張乙的代書遺囑因沒有法律規定的必須

有2個見證人在場的見證,故主線無效。

4、方雅為某小學四年級學生,為完畢王老師布置的命題作文《記鄰居家的一件事》,虛構了鄰居王

小明家虐待父母的故事。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師推薦給《一江晚報》發表。文章發表后,王小明受到

指責,十分氣憤。王小明起訴到法院。

問:(D本案侵犯了王小明何種權利?

(2)本案的侵權責任承擔人是誰?為什么?

(1)名譽權。

(2)方雅的父母。基于監護責任;王老師。傳播侵權事實;一江晚報社。傳播侵權事實。

5、某村錢甲之子錢乙(14歲)受同村青年錢丙唆使將錢丁家的狼狗放出,咬傷同村離休干部錢成。錢

戍在醫院治療中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房屋兩間留與長子,1萬元存款留與次子,后覺得長子孝順

乂立代書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長子。長了?為人忠厚,考慮弟無勞動能力,勸其父親,錢戍再立錄音

遺囑,將所有財產留與次子。臨終前,錢戍又立口頭遺囑,將所有財產留與某小學。上述遺囑均具形

式要件。

問:(1)錢戍死亡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2)上述哪份遺囑有效?為什么?

錢甲和錢丙。監護責任和共同侵權。錄音遺囑。

(2)后遺囑優于前遺囑,遺囑人不得剝奪無勞動能力人的繼承權。

6、1996年11月19日,工商銀行某支行與某市東方工貿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協議。雙方約定:工商銀

行某支行借給東方工貿公司300萬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利率按

月息千分之九點二四計算。同時,工商銀行某支行與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簽訂一份擔保協議,協議規定,

由新型建材公司為上述借款協議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兩份協議簽訂后,工商銀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

萬元的義務,可到期后,東方工貿公司卻未如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為此,工商銀行某支付訴至某

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借款方東方工貿公司還本付息。

1998年5月18日經人民法院調解,工商銀行某支行、東方工貿公司、新型建材公司達了于1998

年8月30日前償還借款本息的協議。之后,因東方工貿公司沒有按期履行調解議,

工商銀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遞交了執行申請書。可是,此時東方工貿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在此情況下,工商銀行某支行請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問:(1)新型建材公司的擔保是一種什么樣的擔保方式?

(2)新型建材公司應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么?

(1)新型建材公司與工商銀行某支行所簽訂的擔保協議是一般保證方式,一般保證的

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協議訴訟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

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本案工商銀行某支行在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情況下,通過訴訟與主債務人、保證人達成協議是對的的,

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符合一般保證的法律規定的。因此,新

型建材公司應向工商銀行某支行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新型建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東方工

貿公司追償。

7、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貝犬。?天早上,石女士給狗帶上犬鏈,將狗牽到樓門準備遛早此時,恰逢鄰居王大

媽出門,王大媽見狗很可愛便站在狗的前邊觀看,誰料這只狗?時興起,竟撲向王大媽,老人在躲閃時不

慎摔倒在地,致導致“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椎體壓縮折”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共計12萬元。王大

媽請求石女士補償因此而支出的各項費用。石女士認為,當時狗雖有撲人的動作,但并沒有碰到王大媽,

而是王大媽自己不小心摔傷的,狗的主人沒有過錯。因此,石女士不批準承擔補償責任。在此情況下,王

大媽訴至某人民法院。

問:(1)王大媽所受到的傷害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

(2)石女士應否承擔補償王大媽醫療費等經濟損失?為什么?

(1)這是一起因飼養的動物的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本案王大媽受到的傷害雖然不是狗的咬傷,但是與狗撲向

王大媽的動作有直接的關系,所以,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

(2)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假如是受害人的過錯導致的,或是由于第三人的

過錯導致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王大媽出門看狗的行為沒有過錯,狗撲向王大

媽也不是第三人過錯導致的,狗的主人沒有免責的理由。

(3)《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導致別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石女士

是狗的所有人,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8、賈某與家人到紅宇餐廳就餐。該餐廳所提供的卡式爐是由某用品廠出品的,卡式爐所使用的燃燒氣是

由某燃氣公司生產的。賈某等在就餐時,正在使用的卡式爐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賈某面部、雙手燒傷。

共花去醫療費等財產損失共7萬元。經查:燃氣公司及用品廠生產的燃氣罐及卡式爐均為不合格產品,紅

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不存在過錯。賈某向法院起訴,規定燃氣公司,用品廠及紅宇餐廳共同承擔補償損害

的責任。

問:(1)上述三被告與賈某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2)紅宇餐廳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燃氣公司與用品廳應否承擔責任?

(4)對于賈某受到的損害,燃氣公司、用品廠是否應承擔共同補償損害的責任?為什么?

(5)假設燃氣公司補償了賈某所受到的財產損失7萬元,則其取得什么權利?

(1)燃氣公司、用品廠與賈某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紅宇餐廳與賈某之間存在提供就餐服務的法律關系。

(2)不承擔,由于紅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不存在過錯。

(3)應承擔,因其提供的產品不合格,應對該產品的瑕疵致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4)應當,由于燃氣公司、用品廠提供的產品不合格是共同導致賈某的損害的因素。

(5)取得請求用品廠償還依其過錯應當承擔的數額。

9、李某與王某是同事。李某想買一臺電視機,并請王某幫忙。剛好王某的弟弟有一臺電視機想賣,王某告

訴李某后,李某表達想買。當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將電視機帶給李某,李某看貨后商定價格為1800元,并

當即付給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訴李某交給王某代收,由王某轉交給自己。李某

將電視機搬回家以后,有人說該電視機型號太舊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貨還款,但王某的

弟弟不批準,并說:“你如不想要,可以賣給別人嘛。”王某逐將該電視機交寄售商店出賣,得到價款1500

元,比原價少300元。李某提出該300元差價應由王某的弟弟承擔,雙方爭執不下。

問:(1)李某與王某的弟弟間的買賣協議是否成立?電視機的所有權是否移轉?為什么?

(2)王某與李某在該買賣活動中存在什么協議法律關系?王某在該協議法律關系中負有么義務?

(3)李某將電視機交寄售商店出賣,李某與寄售商店之間是什么協議關系?寄售商店應誰的名義辦理出售

電視機的事務?

(4)300元的差價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1)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一致,該買賣協議已經成立。電視機的所有權己經轉移,由于電視機已經交

付給了李某。

(2)王某與李某存在居間協議法律關系。王某負有的義務有:忠實于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規定進

行居間活動,講誠實,守信用。必要時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

(3)信托協議關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義辦理。

(4)由李某承擔。由于電視機的所有權是李某的。

10、甲、乙、丙三人組成一個采石組,簽訂了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均分報酬,共擔風險。后

丁規定加入,經甲、乙、丙批準參與,但未在協議上簽字。丁加入后與甲、乙、丙共同經營,并參與了兩

次分紅。某日,丁在執行爆破任務時因裝炸藥失誤,致使提前爆炸,飛石將丁雙臂炸傷。丁規定甲、乙、

內承擔其醫治費用及生活補貼共1萬元,被拒絕,丁于是訴諸法院。

問:(D應如何認定丁與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什么?

(2)丁的損失應如何承擔?為什么?

(1)丁與甲乙丙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合作關系;由于盡管丁未在合作協議上簽字,但其入伙已經甲乙丙全

體批準,且事實上已經參與合作營業,分派紅利。

(2)丁的損失應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擔,由于丁是在執行合作事務中遭受了損失,丁本人有過失,故亦

應分擔一部分損失。

11、某甲乘坐紅星出租汽車公司的出租車去市內辦事,司機乙駕車至一交叉路口時,因遇宏達客運公司的

一輛貨車超車,致使出租車撞上隔離欄,甲乙均受重傷。經交通大隊勘查認定貨車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出

租車負次要責任。甲為治傷花去費用8000余元。

問:(1)若甲以紅星出租汽車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本案應如何解決?為什么?

(2)甲能否以宏達客運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為什么?

(3)乙對甲的損失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什么?

(1)應判決由紅星公司承擔補償責任。由于甲與紅星公司之間已成立客運協議法律關系,現紅星公司未能依

約將甲安全運送至目的地,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可以,因宏達公司的行為是直接導致甲的損害的因素,己構成侵權,甲可以侵權損害補償之訴請

求宏達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正是紅星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致

人損害由法人承擔責任的原理,乙對甲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補償責任,而應由紅星公司承擔。

12、1997年,田某在攝影器材公司購買了一部商品標簽上標明產地為日本,價格為55元的佳能牌照相機。

田某在使用該相機過程中,發現自動對焦性能差,拍攝出的照片質量不佳。他將該相機送至進出口商品檢

查局鑒定,結論為“該臺產品產地為臺灣“。田某認為攝器材公司在經營中對消費者有誤導和欺詐行為,

遂向法院起訴,規定攝影器材公司退貨。攝影器材公司則認為其主觀上沒有欺詐故意,不批準田某的規定。

問:(1)攝影器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2)本案中的買賣行為效力如何?

(3)法院是否應支持田某的請求?為什么?

(1)攝影器材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根據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犯錯誤意思表達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攝影器材

公司以錯標產品原產地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欺騙田某,構成欺詐。

(2)本案中的買賣行為可撤消的行為。根據協議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

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屬于可撤消的協議。

(3)法院應支持田某的請求。由于根據協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可撤消的協議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消,

撤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因此所收到的損失。

因此,田某應將所購相機退還給攝影器材公司,攝影器材公司返應還田某貨款。

13、1999年5月,張某因經營需要,向孫某借款5萬元并訂有借款協議。協議約定期為兩年,李某為張某

的借款承擔一般擔保責任。2023年6月,張某還給孫某3萬元。2023年8月,張某因急需資金,又向孫某

借款5萬元,并約定與前次未還借款到期一并還清。雙方均未告知李某。兩年期滿,張某無力償還所欠7

萬元欠款。因此,孫某規定李某償還借款。

問:(1)李某的擔保是何種擔保方式?李某是否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2)李某應償還多少借款?為什么?

(3)李某償還借款后能否向張某追償?

(1)李某的擔保是一般保證。李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時,

保證人應承擔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義務。本案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因此債權人孫某有權規定擔保

人李某承擔還款責任。

(2)李某應償還2萬元借款。由于本案中,李某所擔保債務的范圍為第一次借款的5元,當張某償還

孫某3萬元后,李某的保證貢任也隨之減少為2萬元。至于張某的第二次借款,因李某并不知曉,不承擔

保證責任。因此,李某僅負有向孫某承擔2萬元借款的保證責任。

(3)李某償還借款后可以向張某追償。

14、1997年8月21日下午,某村村民趙某養的?條狗在同村屠戶王某的肉鋪里叼走一塊肉,王某上前用

棍子將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上一頭正在路上游蕩的家豬,豬受到驚嚇而亂跑時將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受傷,

花去醫藥費3千元。事后,高老太規定打狗人王某補償,王某稱是由于狗偷吃肉鋪里的肉其才去打狗,撞

傷是由狗引起的,應由養狗人補償。養狗人趙某認為,直接撞傷高老太的不是狗,而是豬,應由養豬人賠。

養豬人丁某則認為,其豬被撞也是受害者,一連串事件是打狗人導致的。高老太無奈只好訴諸法院。

問:(1)本案對高老太損害的補償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

(2)打狗人王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

(3)趙某和丁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1)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

(2)王某不應當承擔責任。由于狗、豬相撞并傷及高老太的確是由王某的打狗行為所引起的,但這純

屬偶爾事件,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對此一般人無法預見到該損害后果,沒有主觀過錯。

(3)趙某和丁某應承擔連帶責任。由于一方面,本案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沒有主觀

過錯,亦非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故應由動物飼養人趙某和丁某承擔責任;另一方面,趙某和丁某構成共

同侵權。本案中,狗撞倒豬,豬受驚撞傷高老太,狗、豬的致害密切相關,不可分割,故狗、豬的飼養人

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對高老太負有連帶補償責任。

15、劉某到商店以1085元買下一高級佳能相機,后商店發現該相機應當賣1850元,由于營業員在解決商

品標簽時,粗心大意,把1850元的價格錯誤地寫成了1085元,因此導致以1085元將相機賣給劉某。而劉

某已于前幾天將該相機以1285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張某在買得該相機的第二天,不慎將該相機丟失,現

在商店規定劉某補交價款775元,劉某則規定張某補交575元。

問:本案應當如何解決?為什么?

(1)商店以1085元的價格將相機賣給劉某,屬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由于商店服務員誤將1850元的照相機

錯標為1085元。

(2)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于以

變更或撤消。

(3)民事行為被撤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而取得的財產,應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本案中,商店與劉某

的買賣行為應被撤消。劉某只需將多賣的200元返還給商店。張某系合法取得第三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商店所受的損失可由售貨員承擔。

16、公民徐某家里養了一條狗曾咬傷過人,徐某為了避免狗再咬傷人,把狗拴在院中大樹下,一天鄰居何

某到徐家串門,看到狗在樹下打盹,就悄悄地過去把栓狗的鏈子解開,這時徐某從屋中出來,招呼何某到

屋中坐,狗被驚醒,撲上去把何某的腿咬傷。

問:(D何被狗咬傷是誰的過錯?

(2)何的傷應由誰補償?為什么?

(1)是由何自己的過錯導致的。何某不解拴狗的鏈條,狗就不會撲上來咬傷他的腿,由于徐既不知狗已睡著,

又不知拴狗的鏈條已被人打開,故屬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2)何某的傷應由其自己負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動物導致別人損害的,由于受害人自己

的過錯導致的損失,動物飼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7、甲系某中學初中學生,課間活動在操場上打籃球時被脫落的球筐砸傷頭部。外校來打球的乙借了校工

的三輪車即送甲去醫院。路上又與騎摩托車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輕傷,甲頭部再次受撞擊。經治療后甲留

下后遺癥,經鑒定是因頭部反復受撞,失血過多所致。甲父規定學校、乙、丙對此共同承擔責任。

問:(1)乙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2)甲父的規定應否受到支持?為什么?

(1)應由甲父或丙承擔。乙救助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本人應補償乙為管理事務受到的損害。甲父作為監

護人,實際承擔責任。丙逆行導致與乙相撞,致乙輕傷應承擔侵權責任。

(2)應由學校、丙承擔責任。學校承擔工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乙作為無因管理人,一般只對故

意和重大過失負責,其對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責任。丙應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補償責任。

18、甲發現一頭走失的牛,遂牽回家中飼養,并向四鄰打聽丟牛人。后牛生病,甲請獸醫來看,確診患上

傳染病,須盡快屠宰,花去診療費20元。甲將牛送至屠宰廠,花去屠宰費50元,得牛皮核算款200元。

屠宰工人在屠宰過程中發現牛黃50克,交給廠里。后牛主乙尋至,規定甲返還牛皮款,規定屠宰廠返還牛

黃。甲飼養牛共花費20元。

問:(1)甲與乙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

(2)乙與屠宰廠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

(3)甲應返還給乙多少錢?

(1)甲將乙的牛牽回家飼養,構成不妥得利,甲乙之間存在不妥得利之債。乙有權請求甲將牛返還。甲無法

定或約定的義務而請獸醫為乙的牛看病,構成無因管理,甲乙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

(2)牛黃是牛所產生的孳息,依法應由原物(牛)的所有權人收取,故牛黃的所有權應屬于乙,屠宰廠占

有牛黃構成不妥得利,其與乙之間存在不妥得利之債。

(3)甲應扣除對牛支付的必要費用(飼養、診療費)以及屠宰廠的承攬費之后,將由牛所得收益返還給乙,

共計200-20-20-50=110元

19、興發公司向科達電腦公司購買價值30萬元的電腦,約定興發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10萬元貨

款在提貨后三個月內付清,并由王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保證范圍。提貨一個月后,興發公司在征

得科達公司批準后,將1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10萬元貨款的丙公司。對此,王某曾口頭表達批準。至

債務清償期屆滿時.,科達公司規定丙公司償還10萬元貨款及利息,而丙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且帳戶

被凍結。于是,科達公司找到王某,規定其承擔保證貢任,但王某拒不承擔,為此發生糾紛。

問:(1)王某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如何擬定?

(2)興發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3)王某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1)王某與科達公司在保證協議中對保證范圍未作約定。所以王某應對所有債務承擔責任,即30萬元主債

務及利息。

(2)有效,由于興發公司將其與科達公司的債務轉讓給丙公司時,取得了債權人科達公司的批準。

(3)王某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科達公司許可興發公司移轉債務給丙公司,但未取得保證人王某的

書面批準,所以王某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0、北京某裝修公司與石家莊的某玻璃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協議,約定某玻璃廠賣給某裝修公司4mx2m玻璃

10塊。某裝修公司全權委托王某到玻璃廠提貨。王某在返回北京的途中,突患急病住院,委托其朋友李某

將玻璃運回北京,并從醫院與某裝修公司聯系告知此事,取得了裝修公司的批準。李某在運送途中因酒后

駕車與某家具廠一輛正常行使的車相撞。李某的車傾覆,玻璃破碎,同時某家具廠的車輛也受損。為此發

生糾紛。

問:(1)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關系?

(2)裝修公司應向誰主張何種法律責任?為什么?

(3)某家具廠車輛受損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1)某裝修公司與玻璃之間的買賣協議關系:某裝修公司與王某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李某與某家具廠之間

的侵權責任關系。

(2)應向王某、李某主張過錯責任。代理人、受托人自己的過錯給委托人導致損失的,應負過錯責任。

(3)應由裝修公司承擔,由于李某是某裝修公司的受托人。

21、河北某縣的馬某系養牛專業戶,為了引進良種乳牛,與該縣的畜牧站簽訂了良種乳牛引進協議。協議

約定,良種乳牛款共10萬元,馬某預付定金2萬元,違約金按照協議總額的10%計算。協議沒有明確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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