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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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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總則
1.1.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業部門專業人員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1.1.2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責任人應對本單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分廠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1.1.3本廠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1.4本廠成品,原料都為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務院2021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嚴格管理.為保證我廠生產發展中的消防安全,進入廠內生產區嚴禁吸煙.
1.1.5凡在廠生產區域用明火,焊接,氣割等動火作業的執行hg23011《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并須向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并填寫”用火許可證”,經安全消防部門實地檢查同意辦好審批手續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動火,重大事項須經廠長批準后方可進行.
1.1.6為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班日檢查,分廠周檢查,全廠月檢查的消防安全檢查制度.企業確定專職消防安全檢查監督人員,每日對全廠進行現場檢查.各部門對查出的各類涉及本部門消防安全的問題和隱患,都要認真對待,及時組織整改.
1.1.7對新入廠的工人,學徒,外來工,以及實習,參觀,短期勞動等人員在進入生產區工作前,必須由安全,消防部門,分廠,班組三級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教育后考試合格,才能上崗位參加操作.
1.1.8組織群眾性的防火演練和”119”等消防活動,以提高消防作戰技能.
1.1.9各級領導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消防意識.部門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計劃,全廠結合實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1.1.10為保障企業生產和周圍環境的安全,必須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1.1.11根據獎懲辦法,及時獎勵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懲處違反消防制度(造成災害事故)的責任者.
1.2各級領導職責
1.2.1消防安全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既廠長是我廠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部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7,組織制定符合本部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1.2.2(副廠長)消防安全職責:
1.2.2.1在廠長的領導下,分管全廠消防安全工作,遵守與貫徹黨和國家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及上級指示和決定.
1.2.2.2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1.2.2.3發動全廠職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特點和用火,用電等情況制訂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教育職工切實遵守;
1.2.2.4針對本單位職工思想,結合生產和消防工作,組織安全,消防,保衛,工會等部門,運用本單位的宣傳工具,用多種形式向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1.2.2.5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和發現的火險隱患等不安全因素,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重大的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進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親自督促和掌握整改情況;1.2.2.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專職消防隊,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1.2.2.7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1.2.2.8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1.2.2.9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1.2.2.10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定期舉行消防運動會,使全廠職工熟知本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搞好消防演練;
1.2.2.11本廠發生火災,迅速及時組織指揮全廠職工撲救,并且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待公安消防部門到達現場時及時報告災場情況.平時定期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匯報本廠消防安全工作;1.2.2.12認真貫徹獎懲制度,表揚和獎勵防火安全工作好的部門和個人,對于違反防火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教育批評,直至處分,以便提高廣大職工群眾對防火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性.1.2.3分廠長,副廠長(公司經理,副經理,各部,室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消防安全職責.1.2.3.1負責領導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執行,切實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規定,經常檢查消防安全措施.
1.2.3.2定期布置,總結防火安全工作,經常向部門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督促和指導職工切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2.3.3對新來的工人,學生,以及實習,參觀,外來工等人員在工作前進行防火安全技術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的教育;
1.2.3.4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發動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等不安全問題進行及時處理和整改.對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立即上報廠部爭取迅速解決;
1.2.3.5根據分廠(單位)的生產特點和生產變化情況,及時組織分廠(單位)干部和工人修訂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要切實可行,注重實效;
1.2.3.6負責部門消防器材的保養(作為交接班內容),不準用于非消防工作上,做到滅火機用完后及時通知消防隊換藥,黃砂池及時加滿,太平桶掛放原處等,以保持完好狀態;1.2.3.7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組織本廠(單位)進行撲救,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1.2.3.8車間內原料堆放不宜過多,一般應按24小時生產量備料,防止意外;
1.2.3.9協助廠部和有關部門追查火災事故原因,并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對肇事者提出初步處理意見.1.2.3.10負責保持本轄區內的消防道路的暢通.1.23工段長和班組長消防安全職責.
1.231負責本工段(班)的防火安全工作,具體地組織貫徹有關防火安全措施;
1.232在組織生產作業時,負責向工人具體交待防火注意事項和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危險作業場所,并協助采取預防措施,保證生產安全;
1.233經常向班組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工藝操作規程,應及時修訂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針對性強,不斷完善;
21.2.3.4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上班前,下班后,節假日前后),發現問題及時處理;1.2.3.5加強領導,組織,發動群眾保護消防器材,設施,保證發生火災時有效好用;1.2.3.6協助廠安全部門,消防隊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1.2.4.7發生火災時要及時組織撲救,保護現場,協助領導調查火災原因,提供情況,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
1.2.4保衛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1.2.4.1負責工廠區的交通,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及要害崗位的管理;1.2.4.2參加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
1.2.4.3加強對經濟警察和門衛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和業務訓練工作.對消防重點部位定時巡檢,做好工廠保衛工作,確保消防安全;
1.2.4.4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年檢審工作及日常的對口車管工作;1.2.4.5負責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
1.2.4.6負責對消防重點部門管理人員和供銷儲運部門危險物品采購,運輸等人員的政審工作.1.2.5安全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廠安全部門負責全廠的消防安全管理,兼任廠防火辦公室工作職責.安全部門負責人是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有法定資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對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的實施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年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1.2.5.1企業在安全部門設立專職防火員,為廠消防安全監督員,負責全廠消防監督.職責如下: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定》,《陜西省消防條例》,對全廠進行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參與廠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2.5.2.1組織消防安全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活動;1.2.5.2.2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督促火險隱患整改;
1.2.5.2.3負責消防滅火器材的計劃,發放和配置,并對全廠消防器材,設施進行監督檢查;1.2.5.2.4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防火設計規范的執行情況,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1.2.5.2.5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1.2.5.2.6與有關部門共同確定防火重點部位,落實預防火災措施;
1.2.5.2.7負責本廠特殊(甲級)一級(乙級)動火的審批和動火的監督管理;1.2.5.2.8建立健全全廠防火檔案;
1.2.5.2.9組織開展消防作戰計劃,消防預案的演練活動.
1.2.6各部門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的消防業務受廠安全防火部門指導.其消防職責:1.2.6.1協助單位負責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重大消防隱患及時報告廠部.
31.2.6.2負責本單位消防滅火器材的配置,領發,檢查和更換;
1.2.6.3組織本單位職工和義務消防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與訓練活動;
1.2.6.4參與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產品安全操作規程.應根據本單位安全條件,結合變化的情況,建立完善各生產和工作崗位防火責任制,并經常檢查督促;1.2.6.5填報《火災事故登記表》和火災事故臺帳.1.2.7生產(調度)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1.2.7.1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消防安全工作;1.2.7.2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項目的驗收和試運轉工作,對不符合國家消防規定的,不應安排生產;
1.2.7.3參加因操作引起的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報告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
1.2.8技術(質檢)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1.2.8.1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或修改各種工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事故的緊急處置方法.1.2.8.2組織制訂或修改質量檢驗安全(消防)操作規程,加強化驗工作過程中的明火管理.1.2.8.3做好防火防爆的動火安全分析工作,并對分析的準確性負責.1.2.9設備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對動設備,鍋爐,受壓
容器,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設施以及安全閥進行檢驗,測試和鑒定工作,保障生產設備安全運行.對新增的設備和設施進行科學,規范,嚴格的驗收,杜絕隱患.1.210設計部門和項目建設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1.2.10.1設計部門(人員)在設計新建,擴建,改建和革新工程項目時,要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范進行設計.
1.2.10.2保證新建,擴建,改造,修理工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2.10.3對本部門職工及臨時工,外來工進行消防安全責任教育.1.2.10.4對承建,承包本廠建設項目的單位,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各方在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原則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本部門應派遣專職安全員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及工作聯系.
1.2.11物業部門和保健衛生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1.2.11.1做好生活區,辦公區和公共場所,食堂的防火工作.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教育.2,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3,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1.2.11.2督促和檢查保健衛生部門平時做好搶救急性中毒,火灼傷等工傷人員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的準備工作.
1.2.12儲運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1.2.12.1制訂物資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運輸管理制度,做好物資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防火工作,保證物資管理安全.
1.2.12.2做好交通,車船和裝卸安全工作,根據上級規定制訂交通管理制度,車船行駛和裝卸安全工作細則,教育車船駕駛人員遵守交通規則.
1.2.12.3做好從事危險品運輸,司駕人員的安全和消防培訓領證上崗工作.1.2.12.4對本部門車船等交通事故負責調查分析和報告工作.
41.2.12.5負責本部門所屬機動車輛船只的維護保養和年審工作.1.2.12.6對外單位來廠購買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進行監督和檢查.1.2.12.7做好勞動保護用品和防塵,防毒,防暑降溫設備的發放工作.1.2.12.8做好本部門人員的消防安全技術,消防知識的教育和考核工作.1.2.13分廠,部門專職消防安全員職責:
1.2.13.1在安全部門領導下,分工抓好本廠消防器材管理和業務訓練工作.
1.2.13.2經常開展安全防火宣傳,使本部門職工確立人民消防人民管,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2.13.3參加消防運動會消防知識講座和傳授滅火器材使用方法,使每個職工熟練地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
1.2.13.4定期對分管區消防器材檢查,換藥,保養,經常檢查分管區的消防水源和道路,保持暢通.1.2.13.5經常督促各班組執行防火制度,對違反制度者,有權制止.
1.2.13.6凡是有礙廠內消防安全的情況,有權監督,并及時向廠部或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和反映情況.
1.2.13.7對生產區使用明火要嚴格控制,督促辦理用火的手續,落實措施,責任到人,并負責對動火現場的檢查.
1.2.13.8加強對義務消防員的領導,組織消防業務訓練工作,使每個義務消防員熟悉消防業務,在撲救火災中充分發揮其作用.二,消防安全組織與設施2.1消防組織
2.1.1本廠設立廠安全防火委員會,廠安全防火委員會主任由廠長擔任.各分廠,科室部門,公司的第一負責人為防火委員會委員,防火委員會根據企業的生產特點,檢修情況,季節變化及上級要求制定安全防火工作計劃,定期召開全體會議,布置工作.
2.1.2各分廠,部門,公司第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安全防火責任人,應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特點和上級安全防火的要求,設立本部門的安全防火管理網絡.
2.1.3本廠安全防火委員會常設工作機構,辦公室設立在廠安全防火部門,負責協調處理貫徹安全防火工作計劃的落實,檢查工作.負責向安全防火委員會匯報及請示安全防火工作.
2.1.4本廠根據《消防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在安全防火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受市消防支隊指導,接受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撲救火災的調動.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實施24小時輪流值班待命工作制.
2.1.5消防隊平時無出車任務時,需進行正常的業務訓練和階段性考核,不斷提高隊員的業務,身體素質.本廠根據生產實際設立義務消防隊伍,并有計劃地進行消防知識及業務的培訓,演練,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0小時.2.2消防設施維護保養
2.2.1本廠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影響程度,給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車輛,設置固定泡沫站.2.2.2本廠根據生產裝置區域的易燃易爆危險特性及影響范圍,在生產裝置區域,辦公區域,生活區域及倉庫,儲運維修等區域按有關防火設計規定及防火工作要求,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2.2.3本廠在各主要通道與建筑物,主要生產裝置,站點,碼頭,倉庫等區域設置固定消火栓.重要危險品儲運點配置泡沫滅火管與泡沫站聯結.
2.2.4本廠在甲類危險品儲存容器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和自然水噴淋冷卻裝置相結合的方法,保證
5儲罐容器的安全.
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
3.1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
3.1.1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及調配消防器材由消防隊另行制定詳細定.3.1.2消防車輛必須每日進行啟動,出車檢查,保證消防車的臨戰狀態.3.1.3泡沫站要進行定期盤車,階段性定期啟動,防止卡死,并做好記錄.3.1.4消火栓每季度進行一次出水檢查,作好記錄.
3.1.5滅火器材由消防隊配置到各部門,并作好地點,數量,型號,規格等記錄交由使用部門安全員負責.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或臨時使用過的滅火器材,須由使用部門安全員負責在24小時之內通知消防隊進行調換.
3.1.6消火栓供消防滅火專用,未經申請得到安全消防部門同意,嚴禁開啟擅自使用于其它作業,若作為生產作業之用,應計算用水量攤入生產成本.
3.1.7消防器材是撲滅初起火災的有效工具,任何人不得私自移位和進行數量,品種上的變動,使用過后必須放回原位,按照”誰使用,誰報告”的原則告訴安全員.
3.1.8消防隊要落實專人對全廠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3.1.2.1熟悉全廠消防器材定點,定位,分布情況,對本包管區消防器材定點,定位,器材品種,性能,使用方法要了如指掌.
3.1.2.2輕水,干粉,1211滅火器應放置在被保護對象的附近和取用方便,安全的地方,不可放在日照,火烤或易受潮,受腐蝕的地方,要防止劇烈震動和碰撞.每周檢查一次壓力表,每隔半年檢查一次重量,發現低于使用壓力紅線或重量低于標明重量的十分之九時,應重新充氣,灌藥.輕水泡沫滅火器使用有效期為兩年,在溫度低于攝氏4度時采取防凍,保暖措施.
3.1.2.3二氧化碳滅火器每隔三個月檢查一次重量,如發現重量減少十分之一時,應查明原因,加足氣體.存放地點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2度,且不能接近熱源,防止因溫度升高,內壓加大而使安全膜破裂而失效.
3.1.2.4做好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工作,每周須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上報隊部匯總.
3.1.2.5消防隊對全廠消防器材每月抽查一次,消防器材的好壞和消防器材的包管負責人獎金掛鉤,按月獎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考核.3.1.2.6消防水泵:
每周必須啟動運轉一次,閥門也應經常開啟和關閉,保證靈活好用;電動機的接地電阻每年雨季前要測量是否符合要求;管線和閥門在冬季還應采取防凍措施.
3.1.2.7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應經常清潔完好.每次使用后,要用水泵吸取清水,沖洗混合器,貯液罐和管路.貯液罐平時應裝滿泡沫液并保持密封.3.1.2.8固定噴淋管(冷卻水)
每年夏季前檢查管線,閥門是否完好.噴林管是否暢通,如發現噴淋管有腐蝕,管內生銹結垢而受阻等現象時,應進行及時更換.3.1.2.9消火栓:
每月或重大節日前,必須對消火栓進行一次檢查和保養.檢查消火栓井蓋是否完好,出水口是否完整無損,啟閉桿是否靈活,必要時應加注潤滑油.開啟消火栓,檢查供水情況,放凈銹水后關閉查看有無漏水現象.檢查并清除消火栓周圍障礙物.發現密封件有老化變質時,應及時更換.外表油漆剝落,應及時補漆.
3.1.9每年12月份,由消防隊提出消防設施,器材等更新計劃,報安全防火部門審核,報廠部研究解
6決更新費用.三職工安全防火守則
3.2.14.1全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防火制度和消防措施.
3.2.14.2本廠消防器材和設備未經批準不得私自用于非消防工作上.
3.2.14.3發現火警火災時,必須做到機智勇敢,迅速撲救,及時向廠消防隊報警,報警電話(119).3.2.14.4全廠職工必須嚴格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3.2.14.5職工在操作時發現設備,管道破裂,可燃氣體外溢時,必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火災發生.
3.2.14.6倉庫堆放危險物品和原材料必須按照指定地點分類堆放.
3.2.14.7職工對本廠滅火器,消火栓和報警器等消防器材,未經安全消防部門的批準,不得私自借給他人或其它單位,不得亂動,造成事端如經發現,進行批評教育,按經濟損失情況進行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2.14.8職工要保證所在部門周圍的交通道路暢通,防止發生火警時阻塞道路影響撲救工作.
(二)
安全2021-03-1520:38:51閱讀30評論0字號:大中小
五,禁火區,動火,用火及防火與防爆管理制度5.1范圍
5.1.1本制度制訂了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品,危險性分類,區域,火災預防,消防組織及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5.1.2本制度規定條款適用于本廠各處室,分廠,獨立法人單位及進入本廠所有工作作業人員.5.2基本原則: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有效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和減少火災的危害.為新,改,擴建設項目提供”三同時”工作依據.保護國家,企業財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維護企業的內部安全穩定,確保企業的長期持續發展.3防火防爆區域的劃分:根據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勞人護[1987]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yhs01-78《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hg23011-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對企業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品區域的火災爆炸危險性給予劃分.
5.2.1禁火區.本廠自進入防火門衛區域均為禁火區.禁火區域內,除工藝規程中確定的工藝連續用火外,其它間斷性用火,固定動火點,臨時動火作業均需按相關審批手續辦理后,才準予作業.禁火區內嚴禁吸煙.車輛進入需按有關規定采取措施后進入作業.
5.2.2易燃易爆場所的確定:hg230h-1999《廠區動火作業規程》規定生產,使用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均為易燃易爆場所.5.2.2.1煉油分廠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部門原電力部標準原化工部標準
防爆等級動火等級
70區1區2區
零級一級二級q1級q2級q3級甲類乙類丙類
催化工段
反應區主控室循環水泵房分餾區主風機房廠區機動車道穩定吸收區循環水場氣壓機房裝置區道路火炬區爐區泵區換熱區常減壓工
塔區廠區機動車道換熱區主控室
精制區裝置區道路脫硫區爐區泵區油庫工段
液化氣罐區卸油站液化氣罐區裝置區道路廠區機動車道發油站油碼頭發油站成品油罐區卸油站原油罐區油碼頭渣油罐區成品油罐區中間泵房原油罐區成品油泵房渣油罐區中間泵房成品油泵房其它化驗室辦公用房維修班
5.3.2.2
機電公司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部門原電力部標準
原化工部標準分類防爆等級動火等級0區1區2區
特級一級二級q1級q2級q3級甲類乙類丙類電氣工段
電工班
電工班廠區機動車配電間儀表工段儀表間儀表間廠區機動車道機修工段冷作車間廠區機動車道鉗工班
車工車間其它
辦公用房5.3.2.3
環氧分廠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部門原電力部標準
原化工部標準分類防爆等級動火等級0區1區2區
特級一級二級q1級q2級q3級甲類乙類丙類合成工段
反應區操作室反應區操作室
薄膜脫苯區薄膜脫苯區裝置區道路廠區機動車道包裝區包裝區
污水處理區污水處理區危險品罐區危險品罐區鹽腳池鹽腳池
真空泵房真空泵房硬樹脂工段
反應區操作室反應區操作室包裝區包裝區
危險品罐區危險品罐區
真空泵房真空泵房廠區機動車道薄膜脫苯區薄膜脫苯區鹽腳池鹽腳池小品種工段
新反應區操作室操作室
老反應區裝置區道路廠區機動車道包裝區物料儲存間合成反應區
真空泵房真空泵房
鹽腳池包裝區其它
化驗室化驗室辦公用房
維修班5.3.2.4
動力分廠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部門
原電力部標準原化工部標準防爆等級動火等級0區1區2區
特級一級二級q1級q2級q3級甲類乙類丙類水冷工段
操作室操作室冷凍機房冷凍機房廠區機動車道循環水間循環水間
循環水塔循環水塔氮氣站裝置區道路空壓站氮氣站空壓站
鍋爐工段操作室操作室廠區機動車道鍋爐室鍋爐室
水處理區水處理區裝置區道路熱電工段
總變電所裝置區道路
自發電總變電所廠區機動車道自發電
污水站操作室操作室廠區機動車道裝置區裝置區道路
裝置區其它
化驗室化驗室辦公用房維修班
5.3.2.5儲運公司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部門原電力部標準
原化工部標準分類防爆等級防火等級0區1區2區
特級一級二級q1級q2級q3級甲類乙類丙類新危險品庫
危險品罐區操作室危險品罐區操作室倉儲區倉儲區
廠區機動車道
老危險品庫危險品罐區操作室危險品罐區操作室倉儲區倉儲區廠區機動車
成品倉庫庫區操作室設備庫
操作室庫區廠區機動車道建材庫鋼材庫船廠
被修油船港池辦公室被修油船辦公室港池
汽修廠汽修場地汽修間汽修場地汽修間廠區機動車道
其它
洗桶間洗桶間辦公用房氣瓶庫氣瓶庫場地
5.3.2.6雙酚a分廠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部門
原電力部標準原化工部標準分類防爆等級動火等級0區1區2區
特級一級二級q1級q2級q3級甲類乙類丙類
反應區包裝區反應區主控室
結晶區結晶區離心機操作室廠區機動車道離心分離區離心分離區
危險品罐區危險品罐區〖〗裝置區道路塔區塔區爐區爐區泵區泵區
薄膜脫苯酚區化驗室薄膜脫苯酚區化驗室辦公用房維修工段
5.3.2.7離子分廠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部門
原電力部標準原化工部標準分類防爆等級動火等級0區1區2區
特級一級二級q1級q2級q3級甲類乙類丙類陽離子工段
反應區操作室反應區操作室
真空泵房真空泵房廠區機動車道包裝區包裝區
危險品罐危險品罐區裝置區道路
11廢酸罐不飽和工段
反應區操作室反應區操作室廠區機動車道
包裝區包裝區裝置區道路珠體工段
反應區操作室反應區操作室廠區機動車道包裝區包裝區裝置區道路其它
化驗室辦公用房維修站
5.33其它區域為非易燃易爆場所,各類化驗室內臨時動火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工藝性常規用火需辦理申請,落實防火措施,經廠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同意后實施.5.4動火,用火類型
5.41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為動火作業.
5.42在禁火區內進行工藝連續明火作業為工藝用火作業.
5.43在禁火區進行長期有規律間斷性的明火作業為技術用火作業.
5.44在禁火區固定場所進行的長期,無規律間隙性的焊接與切割,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的作業稱為固定動火作業.除上述四種類型的動火,用火作業稱為其它動火作業5.4.5其它動火作業
5.5各類動火,用火作業規定:
5.51工藝用火按工藝操作規程辦理;操作崗位,使用人,部門技術負責人,必須明確.5.52技術用火作業必須由用火部門提出申請,負責人簽署意見,制定使用規定制度,落實操作人員,報廠安全,防火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作業.
5.521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操作人員如有變動,需要重新辦理.5.522用火許可證須懸掛在作業明顯點備查.
(三)
安全2021-03-1520:37:00閱讀40評論0字號:大中小
5.53固定動火作業
固定動火作業必須劃定固定區域作為固定動火作業區.固定動火作業區的設立應遵循如下原則辦理.
5.531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25.53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5.53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5.53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53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滅火器材.
5.53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5.537申請設立部門按以上原則選擇固定動火區,制訂具體的可操作規定制度,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落實動火區安全防火責任人,報企業安全,防火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
5.538固定動火作業區許可證有效使用期為一年.若固定動火區周圍發生重大技術改造或其它重大環境變化,原動火區許可證,即行自動廢止,必須重新申報設立新的固定動火區,擅自繼續使用的,應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作出相應的處罰.5.54其它用火按動火作業對待.禁火區嚴禁用于生活的明火使用.5.6動火作業
5.61動火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甲級)動火作業,一級(乙級)動火作業和二級(丙級)動火作業三類.5.611特殊危險(甲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5.612一級(乙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5.613二級(丙級)動火作業:除特殊(甲級)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乙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614遇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62動火分析
5.621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反應釜,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由作業項目負責人提出,動火分析人現場進行取樣動火分析,對分析結果負責簽字.
5.622動火分析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甲級)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5.62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企業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5.624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避免造成分析數據的超值誤差.
5.62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為合格.
5.626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為合格;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為合格.
5.63動火作業準備
5.631清洗,分析.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在易燃易爆場所的管道,容器,儲罐,塔,釜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后方可動火作業.
5.632清理封堵.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撤離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
13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封閉,用不燃物復蓋,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5.6321在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登高作業證.其下部地面的可燃物應撤離現場,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用不燃物復蓋封閉,并采取相應防火措施.
5.6322拆除管道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走向,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5.632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6324凡在與周圍生產裝置安全動火間距不足規定間距范圍內的動火,必須采取不燃物隔板與周圍生產裝置隔斷,封閉,保證無火花濺射到動火區外,同時隨著施工高度增加,采取相應的可靠防范措施.
5.633工具可靠.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可靠,不準帶病使用.電焊機回路接地線,應搭接在動火點最近而不影響動火作業的部位,不得通過生產管線,生產裝置等導通連接.氧氣,乙炔瓶間距保證在5m以上,并與動火點間距保證在10m以上,高空作業時,氣瓶必須有遮蓋物,并不得放在有火花垂直落下的方位.
5.634人員,器材落實.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合格證,保證動火工具完好,氣瓶擺放符合要求,氣管無損壞.多人動火必須指定一名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防火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動火人現場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635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佩帶明顯標志.應指派具有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和檢查,隨時撲滅飛濺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員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不得兼作其它工作.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最終離開現場.5.64動火作業的暫停
5.641手續不具備,動火人有權柜絕動火.5.642監火人不在現場,動火人暫停動火.
5.643五級風(含五級風)以上禁止動火,確需動火時,應作升級作業管理.
5.644鐵路沿線(25m以內),遇裝有化學危險品火車通過或停留必須立即停止動火.5.645動火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暫停動火.5.65動火作業的變級
5.651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危險性大小,制訂維修方案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丙級)動火作業管理.
5.652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653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甲級)動火作業管理,但在生產不平衡,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時不準進行動火.
5.66《動火安全作業證》申請及管理
5.661動火作業點單位主管負責人指定作業項目負責人,監火人,辦證人,確定動火人,終審批準二級(丙級)動火證,報審一級(乙級)動火證,會審特殊(甲級)動火作業證.5.662作業項目負責人,正常情況由工段長或值班長擔任,簽署:動火地點,動火方式,作業內容,動火時間,動火級別,安全措施,動火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等內容,交辦證人報主管領導審批.
14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663廠安全防火部門負責終審批準一級(乙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報審特殊(甲級)動火作業證.
5.664分管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特殊(甲級)動火作業證.5.665動火作業點當班班長在動火前驗票簽名,才能正式開始動火.
5.666動火作業所在部門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規定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對各動火點進行巡回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667凡動火作業證上涉及人員都應親自簽名.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證時要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66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性:
5.6681時效:二級(丙級)動火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連續計點120小時(5天).一級(乙級),特殊動火(甲級)作業證最長不超過連續計點24小時(1天),可續簽三次,每次24小時(1天).5.6682地點: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
5.6683動火人:可多人在同一地點作業,必須每人簽字,非簽字者均無權動火.5.6684作業內容范圍:若改變,本作業證無效,另需辦新證.5.6685動火作業嚴禁涂改,轉讓:如有涂改嚴格禁止,一律無效.5.7生產裝置的安全防火控制
5.7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5.7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5.7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74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5.75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單向閥.
5.76因反應物料暴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5.77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5.78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5.79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155.710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5.711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5.8本廠其它有關規定
5.81執行原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本廠按《決定》精神,擬訂本廠《禁止吸煙的規定》,于2021年3月14日第11屆職代會第1次聯席會議通過施行.
5.82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5.83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5.84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5.85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辦公室,操作室,變配電室內和更衣箱(室)內禁止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可燃液體.
5.86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5.87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符合規范要求.
5.88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5.89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部門,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廠部和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5.310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5.311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服裝和帶鐵釘的鞋.5.312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5.313對生產或使用氫氣,乙炔氣,氧氣,氯氣的應分別遵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5.314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現范》(gbj67-84)等有關現定.六,消防重點,生產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6.1企業消防安全要害部位:凡是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消防要害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嚴格管理.6.2重點要害部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認定,經廠長審批,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部門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
6.3按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直觀評價法,選取本企業的消防重點生產要害部位:序號部位名稱序號部位名稱
①老危險品庫②新危險品庫③液化石油氣罐區④原油罐區⑤輕油罐區⑥卸油站⑦油碼頭⑧發油站⑨總變⑩鍋爐熱電6.4重點要害部位的管理
6.41重點要害部位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由安全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和考核.
6.42重點要害部位的日常管理由重點要害部位所在單位負責,重點要害部位的操作人員對設備負有安全保衛責任.
6.43重點要害部位安排上崗人員由企業人事,勞資,安全,保衛部門與有關分廠(單位)共同商定,
16認為不合適人員應及時調離要害部位.6.44重點要害部位動火按甲類管理.
6.45重點要害部位防護用具,消防器材要定人保管,做到懂性能會使用.發現故障,損壞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6.46本廠非重點要害部位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重點要害部位,需經重點要害部位的單位同意,并登記記錄
6.47外單位培訓,學習,參觀,施工等人員,進重點要害部位,需事先報告,經重點要害部位的單位領導及安全,保衛部門批準方可進入.6.5重點要害部位管理的考核
6.51重點要害部位管理需列入廠經濟責任制和治安承包責任制的考核.
6.52對重點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作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對違反重點要害部位管理制度的給予經濟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四)七,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7.1范圍與分類:
7.11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物質,并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體中毒,灼傷,死亡等事故的化學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統稱為化學危險品.
7.12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自燃物品,遇水燃燒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毒害品,腐蝕物品,放射性物品等類.
7.13危險物品管理,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規定.
7.2儲存保管
7.21庫,場內存放危險品要嚴格執行危險品配裝規定,對不能混裝的危險品必須隔離.
7.211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品同庫存放.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或分庫貯存,不準與食物,醫藥品等同庫儲存.
7.212危險物品和普通物品同庫存放,應保持適當的距離,分類,分堆儲存,外部應有明顯標志.
7.213遇水燃燒,易燃,易爆及液化氣體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場地儲存,如在露天場地存放,必須有防雨,防水設備.7.2.14夏季危險品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28度以下,高溫時采取防暑降溫措施.
7.22危險品倉庫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并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7.23危險品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并持有安全作業證.
7.24危險品倉庫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7.241劇毒品,放射性物質必須實行兩人,兩本帳保管,劇毒品由衛生所按規定監督管理.7.242劇毒品,放射性物質發放須經保衛,安全部門批準,由兩人領取,方可發放.7.243保管人員要按管理危險品范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
7.25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檢查制度,對物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品定期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77.26危險物品儲存處,防火間距內不得存放任何易燃品,通道安全出入口處及通向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7.27在危險品區域內需動火時,必須嚴格按企業有關動火作業規定實行.
7.3危險物品使用規定:
7.31劇毒品使用部門必須按規定管理好領用的劇毒物品,正常生產領用量一般不應超過三天需用量,對臨時性使用要限量領用,剩余退庫保管.
7.32劇毒物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的防護用品.7.33劇毒物品嚴禁用手接觸,并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
7.34易燃,易爆液化氣體(液氨,液化石油氣等)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凈,要留有余壓(不低于0.05mpa)使用部門要配備緩沖器和磅稱.
7.35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械設備,工作場所地板,操作臺,車輛部件和擦洗工作服等.7.36危險品生產或使用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要按有關防塵,防毒規定執行,不得任意亂排亂放.
7.37易燃,易爆容器設備檢修,要按有關安全檢修和防火防爆規定執行.7.4裝卸,運輸
7.41危險物品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一般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
7.42危險物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中應按危險品性質,配戴相應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及拖拉.
7.43危險物品裝庫,裝船時,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裝.鋼瓶應橫向放置.
7.44運輸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等,應由保衛部門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7.45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輛,船只,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應按有關危險物品裝卸,運輸規定執行.
7.46危險物品運輸人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簽發的危險物品駕駛證,押運證;汽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車輛有符合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船運時每條船必須有一人持有危險物品準運輸證.車,船調度分配運輸危險品工作時,必須派持有危險物品運輸證的人員參加運輸.
7.47搬運化學危險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靜電,重壓和傾倒.
7.5報廢處理51劇毒藥品用后的包裝箱,紙箱,瓶,木箱等必須嚴格管理,要統一回收,專人負責銷毀.
7.52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不得回用.
7.53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保衛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銷毀.
7.54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危險品廢棄物報廢處理時,必須預先提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衛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7.55生產中危險物品廢渣,廢料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處理.7.6危險物品的采購
7.61危險物品采購人員,外出采購必須持有公安局,消防支隊簽發的危險品采購證.
7.62采購員采購本廠需要的危險物品后,不管是委托外單位運輸還是由本廠自運,均應辦妥準運手續,并向負責運輸的人員交待清楚有關要求及注意事項.
7.63采購人員必須根據本廠需要及危險物品的儲存條件進行采購,盲目超量采購引起的危險后果和經濟損失,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187.7危險物品的銷售規定
7.71凡銷售本廠化學危險物品,銷售員必須查驗前來采購人員的危險物品采購證,方可開票.在對方采購證件,手續不齊的情況下,應拒絕開票銷售.
7.8危險物品收發
7.81倉庫保管員應把危險物品的儲存數量每周向部門領導匯報一次,對本廠生產的危險物品入庫數量,每天一次報告供銷部門.
7.82倉庫保管員在發放危險物品時,應憑銷售員開出的發票,提貨單,出門證(即三票齊全)發放.
7.83倉庫發貨員在發放危險品時,還必須驗看提運單位的危險物品提運手續是否齊全;車船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備,包裝容器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后方可發貨,如上述手續,標志,證件不齊全時,發貨員應拒絕發貨.
7.84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危險物品的夏季發放時間,各倉庫必須執行危險物品夏季時間發放規定.
7.85發貨員應對外來提運危險物品的人員宣傳我廠的防火,安全規定;在發現外來提貨人員有違章情況時應立即勸阻,同時向有關部門匯報,采取整改措施.八,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8.1倉庫建筑
8.1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倉庫建成后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驗收.8.12庫房,貨場必須和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8.11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8.14儲存易燃物品的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8.1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建筑或者用防火墻與庫房分開,防火墻和耐火等級不應當低于庫房的耐火等級.
8.1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設消防車通道.8.1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8.18對原有超過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或者防火間距不足的庫房,應當增設防火墻.8.19電瓶車充電室,機動車輛的油庫,應當建筑在庫區外的安全地點.8.2儲存管理
8.2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信道,主要信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二米,根據庫房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寬距,梁距,每個庫房必須規定儲存定額.8.2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棉麻物品應當封實復蓋.
8.2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8.24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學易燃物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氣溫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測溫.
8.25如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8.2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
8.2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采用降溫措施.
198.28化學易燃物品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壞,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8.29易燃,可燃物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災危險的物品,應當存放在安全區,待檢查確無危險后,方可入庫或歸垛.
8.210儲存易燃物和可燃物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運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事先必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并采用安全措施,動火作業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8.2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物品搭建擱層.8.212在庫房和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和搭建貨棚.
8.213庫房內一般不應當安裝采暖設備,如物品防凍必須采暖,可用暖氣采暖,散熱器與可燃物品堆垛應當保持安全間距.
8.214庫區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8.3裝運管理
8.3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8.32進入易燃,可燃物品鐵路庫區的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倉庫應當有專人負責監護.
8.33進入庫區的汽車,拖拉機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8.34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8.35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用苫布復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8.36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8.37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后側不準靠近物品,各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8.38庫房,站臺,貨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8.4電器管理
8.41庫房內一般不宜按裝電器設備,如果需要安裝電器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有持證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8.4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者密封式的電器設備.8.4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都應當是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非燃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應當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間頂架線.
8.4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當燈罩,燈頭與物品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8.4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按本廠有關規定執行.
8.46庫區的電源應當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是單獨安裝開關箱,開關箱應當設在庫房外,并安裝防雨,防濕等保護措施.
8.47在庫房和庫區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4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當進行二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208.4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8.5火源管理
8.51庫區嚴禁吸煙,用火,嚴禁放煙花,爆竹和信號彈.
8.52庫區內需要用火,動火作業,嚴格按本廠有關規定執行.8.6消防設施
8.6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8.62庫房,貨場應當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8.63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五)九,電氣安全管理規定9.1電氣運行安全
9.1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并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9.1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各項規定:《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原電力工業部95年頒布,96年1月起執行),《高壓電氣裝置規程》(陜西省電力工業局1993年3月4日頒布)及《無錫地區電力用戶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無錫供電局1995年3月頒布,1995年5月1日起實施),《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補充規定》(九八修訂本,無錫供電局98年3月頒布),《電力用戶低壓電氣裝置規程》(無錫供電局1994版).9.1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9.1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gb38361)執行.
9.1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9.1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9.1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9.1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檢查.
9.19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9.110接地裝置的規定:1000v以上工作接地及防雷設施接地電阻允許:
9.110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0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9.1102變電所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9.110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9.110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9.110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9.110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9.110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9.111靜電接地:
219.111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9.1112露天放設的管道(易燃油,煤氣管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9.111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于大30米.9.112防雷接地:
9.1121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9.1122避雷裝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9.112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9.112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9.112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9.112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9.112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9.1128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9.112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9.113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9.114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9.115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9.116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9.117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9.118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9.119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9.120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9.121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9.122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9.1221各分廠,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9.1222”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9.1223”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9.1224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除要經過安全部門批準外,還須經設備部門批準.
9.1225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229.1226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9.1227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9.1228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自帶電筆經常檢查電器外殼是否帶電,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9.1229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9.12210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
9.12211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9.123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9.1231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9.1232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9.1233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9.1234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開關.
9.1235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9.1236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9.1237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9.1238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9.2電氣檢修安全
9.21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9.22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拆下熔斷器,并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證,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9.23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9.231必須經總廠電氣負責人批準.
9.2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9.233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9.2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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