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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三章稅收爭訟法

第一節稅收復議法

第二節稅收訴訟法

第一節稅收復議法

一、稅收復議的概念

稅收復議是以稅收爭議為前提的。所謂稅收爭議,就是由于相關主體對征稅機關的涉稅執法行為不服而產生的糾紛。稅收爭議包括相關主體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涉稅糾紛,也包括相關主體與海關之間的涉稅糾紛。上述的相關主體,或稱廣義上的納稅主體,不僅包括狹義的納稅義務人,還包括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

所謂稅收復議,是指作為稅收爭議一方的相關主體向征稅機關提出再次審議所爭議問題的申請,并由征稅機關做出決定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收復議包括由稅務機關作為復議機關的稅收復議,也包括由海關作為復議機關的稅收復議,這兩類復議可以分別簡稱為稅務復議和海關復議。

二、稅務復議法律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以下簡稱《復議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較為全面地規定了稅務復議制度。

從現行規定來看,我國的稅務復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起草行政復議決定。

4.處理或者轉送對《復議規則》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5.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復議規則》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6.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7.指導和監督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

8.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

9.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賠償事項。

10.辦理行政復議、訴訟、賠償等案件的統計、報告、歸檔工作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11.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二)稅務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收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包括:(1)頒發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三、海關復議制度

為了規范海關行政復議,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海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海關總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海關征稅的數額逐年增加,且該辦法適用的納稅人非常廣泛,因而海關的復議制度對于解決稅務爭議同樣具有重要作用。下面依據《辦法》的相關規定,重點介紹與前述《復議規則》有所區別的內容。

各級海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作為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行使下列職責: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3.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復議和解;

4.辦理海關行政賠償事項;

5.辦理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6.處理或者轉送申請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7.指導、監督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依照規定提出復議意見;

8.對下級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9.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10.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和備案事項;

11.研究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12.其他與行政復議工

第二節

稅收訴訟法同稅收復議一樣,稅收訴訟也是解決爭議的重要途徑。由于各國的司法體制不同,因而相關的稅收訴訟制度也存在差異。本節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出發,來介紹稅收訴訟的一般原理和具體制度。

一、稅收訴訟的概念

稅收訴訟,是指相關主體對征稅機關的涉稅執法行為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并展開的訴訟活動,以及在對稅收爭議提起稅收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開的訴訟活動。有權提起稅收訴訟的主體是認為征稅機關和征稅機關工作人員的涉稅執法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包括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而被起訴的主體則包括稅務機關、海關等征稅機關。因此,從廣義上說,稅收訴訟并不限于以稅務機關為被告的狹義的“稅務訴訟”,同時,也并不僅限于在把征稅機關當作行政機關看待的情況下所形成的狹義的“行政訴訟”,而是可以包括更加廣泛的內容,如稅收利益的賠償、刑事責任的追究等。當然,傳統的行政訴訟所包括的內容仍然是最為主要的稅收訴訟。

稅收審批實質是法院在稅收爭議當事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裁判征稅機關與相關主體之間的稅收爭議的司法活動。稅收訴訟必須嚴格依據相關的程序法進行。

二、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關系

依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除了當事人對征稅決定不服的稅收爭議仍然實行“先復議、后起訴”的程序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有權自行選擇和自由確定救濟途徑的模式,這與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及稅收復議方面的有關規定,都是一致的。由此也可見,我國目前在立法上確立了“以復議前置為例外”的立法模式,從而更好地兼顧了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關系。

三、稅收訴訟的分類

(一)撤銷之訴(二)確認之訴(三)履行之訴(四)變更之訴(五)賠償之訴

四、法院在稅收訴訟方面的受案范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征稅上發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一致,主要包括:征稅行為、給惠行為、保全行為、強制行為、處罰行為和消極行為。

此外,對于征稅機關的某些行為不服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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