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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4篇土地運用權轉讓合同篇1

本合同當事人

轉讓方:深圳市委宣揚部(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

身份證號:

托付代理人:身份證號:

地址:電話: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

身份證號:

托付代理人:身份證號:

地址:電話:

乙方于20xx年月日在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下稱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掛牌方式以人民幣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小寫萬元)競得甲方托付掛牌轉讓的B202-31地塊土地運用權(包括地上建筑物、附著物)80%的權益(以下簡稱交易標的物),現甲、乙雙方就交易標的物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將交易標的物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交易標的物。

甲乙雙方確認,交易標的物是指根據份額轉讓的B202-31地塊(包括地上建筑物、附著物)80%的權益。乙方應當依據規劃要求出全資建設整個項目工程,保證甲方享有建成房地產20%的權益

其次條B202-31宗地土地運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概況:

1、土地運用權出讓合同號:深地合字(94)104

2、土地用途:辦公、公寓用地

3、土地性質:商品房(可進入市場部分)

4、土地位置:福田區新洲路與蓮花路交匯處西南角

5、土地運用年自掛牌轉讓成交之日起50年

6、土地面積:5298.3m2

7、可建設總建筑面積為57586m2,其中辦公面積33936m2、

單身公寓11312m2、地下室12338m2(地下室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8、建筑容積率:≤8.6

9、建筑覆蓋率:≤40%

10、房地產證號:0099396

11、深圳市規劃國土局規劃設計要點94-204

1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深規土建許字2103號

13、產權狀態:已交清協議地價并辦理房地產證(綠本),無抵押、查封,產權清晰

14、租賃狀況:無

15、債務狀況:無

16、瑕疵披露:依據深規土函第HQ031877號該項目已列入問題摟盤范圍,經報批可享受有關問題摟盤政策

17、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狀況及處理方法:1998年已完成地下室工程,以現狀為準。因該項目停工時間長,如已建基礎工程主體質量不合格,有關的修復費用由甲方負擔;如已建基礎工程主體質量合格,有關的修補、加固費用由乙方負擔。

18、經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審核,本地塊80%土地權益進入市場需補交地價款人民幣柒仟貳佰捌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小寫72,872,876.00元),由乙方從競得價款中先行扣繳支付國土管理部門。

甲方對本條前述概況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負責。

第三條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元整(小寫萬元);甲方對該成交價款無異議。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約保證金1000萬元自動成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價款減去履約保證金部分)乙方根據如下第種付款方式:

(1)在《轉讓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轉入乙方指定帳戶

(2)分期支付,即:

首期款:簽訂《轉讓合同》后5天內一次性付清人民82,872,876.00元(含保證金);

其次期款:簽訂《轉讓合同》后一月內付10,000,000.00元;

第三期款:主體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付14,407,000.00元;

尾款:項目竣工交付運用后一個月內全部付清。

(3)競得人首期款項必需打進乙方指定的帳戶托付監管,其余款項干脆向甲方支付,對此甲方并無異議。前述托付監管(簡稱托管),是乙方為保證甲方與競得人的資金平安而供應的免費服務。詳細運作程序如下:競得人將全部或部分成交價款(即托管款項)匯入乙方指定的帳號,并在轉讓雙方規定的時間內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妥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扣除甲方應交納的土地交易服務費、應交的地價款和轉讓稅費后,剩余款項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經本次轉讓,乙方享有B202-31宗地土地運用權(包括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80%權益,甲方保留20%的權益。

第五條涉及交易標的物轉讓應交的稅費中,依法屬轉讓方應交納的均由甲方擔當;屬受讓方應交納的由乙方擔當。如本合同按規定須要公證的,公證費用甲乙雙方各擔當50%。

第六條交易標的物轉移登記申請核準之日前,甲方應將應繳的地價款、土地運用費清結。自轉移登記申請核準之日起,交易標的物土地運用費由乙方擔當。

第七條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標的物掛牌交易文件規定的一切條件,掛牌交易文件包括:《托付掛牌交易合同書》、《土地運用權轉讓托付掛牌交易公告》、《土地運用權轉讓掛牌交易公告》、《土地運用權轉讓掛牌交易競買須知》、《競買申請書》(樣本)、《成交確認書》(樣本)、《土地運用權轉讓合同書》(樣本)。

乙方對交易標的物已勘察并審查核實,對其現狀(含瑕疵)無異議。

第八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成交價款余款后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并取得轉讓批復后,雙方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九條在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但掛牌交易文件中已經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擔當;自行政機關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擔當。

第十條自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本合同其次條所列文件資料原件由雙方另行協商保管。

自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之日起,甲乙雙方承接《深圳市土地運用權出讓合同書》(深地合字(94)104號)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甲、乙方分別根據20%、80%的比例享有和擔當B202-31宗地土地運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標的物,乙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歸甲方全部,不予退還;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一)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要求,支付成交價款余款的。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為之一,乙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退還乙方所付成交價款(不含履約保證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一)不能在第八條規定的時間內備齊資料與乙方共同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讓批復及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要求剛好交納轉讓方稅費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出現其他第三人對交易標的物主見權利,對抗乙方權利的情形的;

(四)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過程中,因甲方的緣由,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審核,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登記的;或在登記過程中交易標的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要求在申請轉移登記前將交易標的物的地價款、土地運用費清結的;

(六)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要求移交交易標的物(土地)和所列的相關文件資料原件的。

第十三條本合同簽訂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規定行使權利、擔當義務,與交易中心無關;甲、乙方的合作開發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亦與交易中心無關。

第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甲方與乙方的合作開發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交易中心鑒證蓋章后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深圳市委宣揚部(簽章)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鑒證方: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簽章)

法定代表人:羅志輝

托付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深圳市福田區振華路東八號設計大廈二樓

土地運用權轉讓合同篇2

甲方(轉讓方):袁生福

乙方(受讓方):馬索福

甲乙雙方經中間人摯友馬全祿介紹,并依據《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之規定,經同等、自愿、協商一樣,就甲方名下擁有的土地運用權轉讓于乙方名下,自主經營運用達成如下內容,愿共同遵守和負法律責任。

1、甲方自愿將自己名下位于本市城西沈家寨村原寺兒溝的自留地貳畝轉讓給乙方獨立經營運用。甲方保證該貳畝地四至界線清晰。權屬明確,無任何法律上的.爭議。

2、轉讓費為人民幣整()(以甲方收據為準)。乙方并于20xx年1月6日向甲方交納前期款項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整)(見甲方出具的收據),待本合同生效后該伍萬元沖抵轉讓費。

3、轉讓期限為長期期限的不固定期限。

4、甲方保證所轉讓的該土地運用權權利不受包括甲方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村民及人員的非法干涉。如遇他人非法干涉一切由甲方出面協調解決。

5、轉讓期內如遇甲方村委會或國家征用等統一規劃政征用該兩畝地時,屆時乙方在該兩畝地上所購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土地運用權所得的補償費用全部歸乙方全部,其他任何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主見權益。

6、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本村委會簽章確認后生效。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檔一份。

甲方(簽章):

中間(簽章):

乙方(簽章):村委會(簽章):

年月日

土地運用權轉讓合同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電話號碼:;

代表人:職務:;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電話號碼:;

代表人:職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運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雙方本著同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其次條甲方依據取得土地運用權,自愿將土地運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不在土地運用權轉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依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運用權在運用年限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運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同時必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運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愛護。

其次章轉讓地塊的四至、面積和年限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系國()第號、位于永城市東方大道與文化路東南角,用途為用地。土地全部權歸國家全部。

該地面積為10畝,計6666.7平方米。

四至:東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圖所示。

第五條本合同地塊的土地運用權只能轉讓甲方土地運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運用年限的余年期運用權。

第六條轉讓年限自20xx年2月日至年月日為止,共年月。

第七條同時轉讓地上的附屬物。

附屬物名稱:,數量:。

占地面積: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

附屬物結構:,價款:元。

有否典押:,是否出租:。

第三章土地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條該地塊的土地運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元,總額為元,附屬物元。二項共計元,以人民幣計價。

第九條除乙方負責土地出讓金及政府規費外,乙方給甲方的補償費用萬元。a、以乙方名義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乙方付甲方萬元。b,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完成后乙方付甲方萬元,c工程開工建筑建設完成后乙方付甲方萬元。

第十條以上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轉讓費、契稅等辦理過戶的一切費用。土地出讓手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的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包括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以乙方的名義辦理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應將公司名下的有關土地資料和審批文件交給乙方。另外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將有關變更文件報送土地主管部門,并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土地過戶變更手續。

第四章土地運用的`再轉讓

第十三條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地塊的土地運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規定的地塊內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運用權再轉讓。

第十四條甲方在原土地運用權中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十五條乙方在受讓年限內,如需變更甲方原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日支付總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如有損失的還應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干脆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十七條甲方由于過失致使乙方對該地塊運用權占有的遷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賠。按本合同第十九條辦理。

第六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除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時本合同無追溯力。

其次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生效與其他

其次十一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其次十二條甲乙雙方正式形成的其他書面文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次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樣變更或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時送給等單位備查。

其他約定:

1、甲方所辦理的建筑規劃手續面積不低于7萬平米。

2、乙方給甲方賠償的建筑面1XX平米。

3、甲方負責拆遷及費用,負責協調周邊的一切關系及費用,直至工程完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

土地運用權轉讓合同篇4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以下指定土地運用權的受讓事宜,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同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樣,訂立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指定土地概況

土地座落:肈慶高新區(該土地權屬人為:;國有土地運用權證編號為:)。

土地面積:畝。

土地用途:。

其次條托付事項

就上述土地運用權的受讓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為其供應居間服務,并幫助甲方完成對該土地運用權的受讓。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居間費用事宜

1.在上述土地運用權的受讓過程中,乙方幫助甲方做好土地運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轉讓款的支付、土地運用權屬變更登記等事項。

2.經買賣雙方協商一樣,轉讓款為元/畝,合共人民幣元(大寫:圓整)。土地運用權轉讓依法應履行的審批手續等各項事宜,由買賣雙方各自完成,與乙方無關;依法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由買賣雙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各自繳納,與乙方無關。

3.在簽訂本協議當日,甲方有義務按約定的標準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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