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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I試論“醫鬧行為”的刑法規制問題摘要:近年來,“醫療糾紛”屢見不鮮,情節惡化,暴力事件頻發?!缎谭ㄐ拚福ň牛冯S著社會各界對判處“醫療騷擾”的呼聲越來越高,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的意愿,將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的“醫療騷擾”納入《刑法修正案(九)》的范圍。最低法律調整。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刑法規定的該罪與該罪界限不明確、嚴重情節理解不一致、刑法規定的犯罪界限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有待解決?!搬t療糾紛”行為的認定標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都是如此。關于它的應用有很多爭議。醫鬧事件頻發,嚴重傷害、殺害醫務人員的事件讓“醫鬧”入刑成為必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醫鬧”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然而這個罪名無法涵蓋“醫鬧”行為所有的主體方面和客觀方面。建議刑法單獨設立“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罪”,并在此罪中設轉化犯。另外完善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形成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本文分析了“醫鬧行為”刑罰規制的相關問題,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可以拋磚引玉,對相關領域的研究有所貢獻。關鍵詞:醫鬧行為;刑法規制;醫療秩序
Abriefanalysisoftheregulationofcriminallawin"medicaltroublebehavior"Abstract:Inrecentyears,"medicaltrouble"incidentshavebeenrepeated,withworseningplotsandfrequentviolentincidents.Withtheincreasingcallsfromallwalksoflifefor"medicaldisturbance"tobeincludedinthepunishment,theamendmenttothecriminallaw(ix)conformstotheneedsofsocialdevelopmentandthenationalwill,andbringsthebehaviorof"medicaldisturbance"thatcausesmassdisturbanceofmedicalorderintotheadjustmentscopeofthecriminallaw.However,"medicalalarm"behaviorinthejudicialpracticeinourcountry,thereareaseriesofproblemstobesolved,suchas:"medicalalarm"behaviorinaccordancewiththe"criminallaw"theboundariesofthiscrimeandthoseinsinbyfuzziness,donothaveaunifiedunderstandingifthecircumstancesareserious,thebehaviorof"medicalalarm"sentencingstandardsarenotclear,intheapplicationofthejudicialpracticeinourcountrytherearealotofcontroversy.Medicaltroublehappensfrequently,andseriousinjuriesandkillingsofmedicalstaffmakeitinevitablethat"medicaltrouble"willbepunished.Thedraftamendmenttothecriminallaw(ix)isintendedtoinclude"medicaldisturbance"inthecrimeof"gatheringpeopletodisturbsocialorder".However,thiscrimecannotcoverallthesubjectiveandobjectiveaspectsof"medicaldisturbance".Itissuggestedthatthecriminallawshouldsetupthecrimeof"massdisturbanceofmedicalorder",andsetthetransformedcrimeinthecrime.Inaddition,relevantadministrativelawsandregulationsshouldbeimprovedtoformtheconnectionbetwee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ndcriminalpunishment.Thispaperanalyzestherelevantproblemsofthepenaltyregulationof"medicaldisturbancebehavior",hopingthatthroughthestudyofthispaper,wecanthrowabricktoattractjade,andmakesomecontributionstotheresearchinrelatedfields.Keywords:medical-disturbancebehavior;Criminallawregulation;Medicalorder
目錄1引言 12“醫鬧行為”概述 12.1“醫鬧行為”的法律定義 12.2“醫鬧行為”的基本特征 12.2.1聚眾性 12.2.2擾亂醫療秩序性 22.2.3情節惡劣性 22.2.4損失嚴重性 23我國刑法對“醫鬧行為”的規制現狀 23.1醫鬧明確入刑前的刑法規制 23.2醫鬧明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進行規制 33.3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特征 34“醫鬧行為”刑法規制存在的問題 34.1醫鬧刑法規制原則的缺失 34.2醫鬧概念的刑事立法缺失 44.3刑法中保護醫務人員的功能欠缺 44.4聚眾犯罪的主體存在局限性 55“醫鬧行為”入刑后相關罪名的協調 55.1確定醫鬧刑法規制的基本原則 55.1.1恪守刑法謙抑性 55.1.2民行優先適用 65.1.3寬嚴相濟 65.2增設明確醫鬧概念的刑事立法內容 75.3盡快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 75.4在“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罪”中規定轉化犯 8結語 9參考文獻 10致謝 11PAGE121引言近年來“醫鬧”事件層出不窮,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擾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頻發。在醫療糾紛領域,一些病患及其親屬,乃至于以此謀利的個人和群體,假借醫療糾紛,通過毀壞公共財物,在醫院靜坐,危害醫生護士的人身安全,侮辱其人格,在醫療場所尋釁滋事,惡化糾紛事態,故意制造負面輿論等方式對醫療機構、醫護工作者方面施加壓力,進而提出索取高額賠償,對醫療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醫療秩序是社會公共秩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出現的職業“醫鬧”和患者家屬聯手,通過激化矛盾的方式形成“醫鬧”事件,其嚴重侵害了醫護工作人員和廣大患者的利益。難能可貴的是在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新增了“醫療”二字,意味著立法機關正式將“醫鬧”納入刑事法律調整范圍。但刑法意義的“醫鬧”行為與我們日常生活意義的”醫鬧”行為并非是一致的概念,一些刑事判決將“醫鬧”行為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同時還有些判決將“醫鬧”行為劃歸到其他一些罪名中。僅在2016年,就暴露了一系列“醫療糾紛”,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影響。例如,2016年4月17日上午,河南省臨潁縣人民醫院發生“醫療糾紛”一例。許多死去孩子的親屬聚集在醫院門口,張貼著死去孩子的照片和橫幅。他們哭個不停。醫院向臨潁縣城關鎮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所在地。派出所接到警察后,迅速派出了警察。警方堅決鳴槍示警,震驚了“醫療糾紛”人員。案件一經曝光,便引起了各界的討論。在今天所謂的文明社會里,為什么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關系如此緊張?這不值得我們反思嗎?為緩解醫患關系,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打擊違法醫療行為,司法部、公安部、國家衛生計劃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發布了各種文件。如《關于依法懲治醫療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這些文件并沒有有效地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為加強打擊,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判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醫療糾紛罪”。2“醫鬧行為”概述2.1“醫鬧行為”的法律定義在刑法的范圍內研究犯罪行為,首先要對于行為的概念有準確定義,什么是“醫鬧”?從學術角度來說,“醫鬧”并不是一個傳統的學術概念,它來自于生活中對于患者及其家屬非理性地采用極端手段與醫院交涉行為的一種概括。這一概念本身就對行為有較為明確的界定,既包含了患者采取行為時心里的“非理性”狀態,也包含了行為手段的“極端”,這一概念重點是對于現象的描述,并非對特定行為的準確定義尤金亮.“醫鬧”入刑的司法適用研究[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尤金亮.“醫鬧”入刑的司法適用研究[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2:120-124.2.2“醫鬧行為”的基本特征2.2.1聚眾性聚眾指的是:首要分子通過組織、策劃、指揮,糾集特定或不特定的三人以上多數人同一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在人們的觀念中,一般人數越多,影響力就會越大,也使得其非法目的越容易實現?!搬t療糾紛”主要是由三人以上和許多其他人組成的群體性糾紛。其指揮分工明確,有哭鬧、醫療人員糾纏不清,有橫幅、掛拉對聯等。有兩種主要的方法來聚集醫療事故中的人:一種是由專業的醫療瀆職者組織、計劃和指導,他們租用并住在醫療機構附近,通過廣告招攬相關業務,甚至通過調查聯系患者或其家屬。醫療糾紛。法律的啟示不能保障他們的權利,并承諾病人或病人家屬給予賠償,從而招致“醫療糾紛”的費用。其次,由患者或其近親組織、計劃和指導。這種“醫療糾紛”往往發生在醫療糾紛發生后。由患者或患者的一個或多個近親領導,并進行協商和組織。為了擴大其影響力,更多的遠近親屬將齊聚一堂,加強“醫療糾紛”隊伍。2.2.2擾亂醫療秩序性秩序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良好秩序的存在,社會才能更好地存在與發展。同樣,良好的醫療秩序的存在也是醫療衛生事業存在和發展的前提。犯罪客體指的由刑事立法所保護的,被犯罪行為侵犯的法益,學界對“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體有著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一元的,即認為本罪所保護的客體為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致使醫療機構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第二種觀點是,本罪的客體形成了三元利益結構,即認為我國的社會利益結構已經形成了“國家利益一社會利益一個人利益”的三元利益結構”,自上而下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逐層推進,才使得三個層次共同完善。本文認為,“醫鬧”侵犯的客體并不是單獨的一個客體,它包括的是社會層次和個人層次兩個層次的利益。在醫療機構這樣的公共場所,公然違反醫療秩序,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社會醫療秩序,使廣大醫護工作人員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的擔憂;我國醫護工作人員身為國家公民,當然具有其獨立的人格、獨立的名譽權、獨立的榮譽權以及生命健康權,這都是個人利益的具體表現。從宏觀的視角來看,“醫鬧”提及到了以上兩個層次的利益。從微觀的角度進行分析,以社會利益的層次為主,才是立法的原意、公眾意愿的傾向,從這個視角來看,也是更科學合理的。所以學界的一些學者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醫療機構的正常的醫療秩序,還有在醫療機構從事工作的醫護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以及醫療機構的財產安全。2.2.3情節惡劣性有些“醫鬧”行為組織者、參與者人數多,規模大;有些參與人員(職業醫鬧者)多次實施該類行為,而且持續時間較長;動機不良,具有實現非法利益的不正當目的(比如,意圖敲詐醫療機構的財產或者意圖毀壞醫療機構的聲譽等);不聽勸阻,無視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尊嚴等情節極其嚴重。2.2.4損失嚴重性“醫鬧”行為導致醫療秩序嚴重混亂,不僅使醫療機構不能正常運行,使醫療機構造成嚴重損失;而且還會影響其他患者的正常就醫,甚至可能會影響其他患者及時就醫,延誤治療,給其他患者的生命和財產造成損失?!搬t鬧”中的“打”、“砸”、“威脅”行為,不僅給醫療機構造成經濟損失,還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創傷?!袄瓩M幅”、“設靈堂”、“向媒體不實的爆料”等行為更是導致醫療機構的聲譽嚴重貶損。3我國刑法對“醫鬧行為”的規制現狀3.1醫鬧明確入刑前的刑法規制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中央部門高度重視醫療事故。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制定并發布了《醫療事故處罰條例》。《關于犯罪和維護醫療秩序的專門意見》指出,對醫療犯罪應當依法從嚴處罰。醫療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符合定罪標準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聚眾犯罪的一種?!熬郾姟笔菍_亂社會秩序方式的要求,要求必須多人以上加入到犯罪中來,如果僅僅是個人破壞醫院的秩序,則當然不成立“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熬郾姟?,是指首要分子通過組織、策劃、指揮的行為,聚集特定或不特定的三人及以上的多數人,在同一時間節點聚集于同一場所。與普通的共同犯罪不同的是,聚眾犯罪的成立,以三人及以上的多數人聚集行為的存在為其必要條件。學界對于“聚眾”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五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必須“聚集多人,明確為‘三人以上’且并不能包含糾集者本人”。第二種觀點認為“聚眾”必須在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下,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同時參加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第三種觀點認為決定成立聚眾與否的關鍵點,在于聚眾的人數是否足以妨害公務的執行,至于聚眾的人數,須結合個案進行判斷。第四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比較相似,區別在于對聚眾的人數加以限制,且不包括糾集者本人。第五種觀點強調對參加者區別對待,認為“聚眾犯罪中的‘眾’泛指三個以上的參加者而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者”,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罪,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概括實施醫療瀆職的“勒索罪等”,只不過是違反上述罪名。但是,在實踐中,上述費用適用于醫療瀆職。他們沒有在刑法的規定中突出醫療秩序保護的特殊性和醫務人員的權益。不能很好地保障醫療秩序,維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會造成瀆職。那些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維護自己權利的人,導致醫療事故的加劇和重復的禁止。3.2醫鬧明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進行規制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9)。修正案通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來規范醫療糾紛罪。也就是說,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在“致人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一詞后增加了“醫療”一詞,表明妨害聚眾罪。醫囑行為明確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立法明確應當以刑事手段打擊醫療事故。修正案的實施標志著對醫療瀆職行為的正式監禁,在醫療瀆職行為中起到了威懾和威懾作用。但是,就《修正案》實施后的社會情況而言,還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也沒有明顯減少醫療糾紛。3.3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特征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的,以醫療糾紛為由,聚眾實施的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犯罪。醫鬧行為方式多樣,并非所有的醫鬧行為都會構成本罪,也可能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此時就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單就特定的醫鬧構成本罪進行分析。4“醫鬧行為”刑法規制存在的問題4.1醫鬧刑法規制原則的缺失我國許多刑事法學家提倡刑罰輕緩化的理念,并對刑罰加以謹慎運用。當然,沒有懲罰是不可能使用懲罰的。刑罰在任何時代都不能廢除。刑法雖然剝奪了罪犯的個人利益,給他們帶來痛苦,但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工具。因此,刑法應當對社會行為有嚴格的限制,不能越寬越好。如果過于寬泛,大多數人的人身權益都可能受到刑法的侵害,這不是刑法規制的初衷。反之,刑法對社會行為的規制越窄越好。因此,刑法對社會行為的規制應適度,不能越寬越好,也不能越窄越好。如果我們認為刑法的規定越窄、越合理,那么我們就同意廢除刑法就越好;那么無論什么樣的行為對社會有害,都不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在醫療事故問題上,刑法也應寬嚴相結合,既不過分激進,也不盲目保守。區分良惡性醫療事故,從寬治良,從嚴懲處惡性醫療事故。同時,也要將更多未涉嫌犯罪的涉醫鬧事行為交由民法或行政法處置。但是,我國關于醫鬧事件的刑法規制,缺乏具體的規制原則,不能指導醫鬧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刑法適用。4.2醫鬧概念的刑事立法缺失雖然“醫療糾紛”一詞已為公眾所熟知,但我國法律和相關處置文件中沒有具有代表性的“醫療糾紛”一詞。我國相關刑事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沒有明確的規定條款。大多數醫療糾紛都是在其他相關費用的基礎上進行處理的,如聚眾擾亂社會地位。前言、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以實現醫療糾紛的相關刑事規制?!缎谭ā返诰判拚笇嵤┖螅m然明確指出醫療事故已正式寫入刑法,但《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只包括“醫療”一詞,“醫療事故”的概念尚不明確。在刑法中有明確的定義。相關刑事法律規范中缺乏“醫療糾紛”概念,不僅阻礙了規范在醫療糾紛中的適用,而且增加了預測人們自身行為可能性的難度,以及規范性指導和威懾的作用。CE對人的行為是有限的。刑法對醫療事故沒有明確的概念,不可能指望刑法對醫療事故直接規定特殊的處理費用。4.3刑法中保護醫務人員的功能欠缺對醫務人員的暴力傷害,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行為。侵犯這些罪名的對象是一般對象,不以醫務人員的人身權益作為突出保護的特殊對象。它對醫療糾紛中面臨巨大而緊迫威脅的醫務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益保護作用不突出。眾所周知,在各種醫療糾紛中,暴力性醫療糾紛是很常見的,醫務人員的健康權益也是最先受到醫療糾紛影響的。因此,我國刑法應制定專門的規定,重點保護醫務人員的健康和生命權利,降低對醫生的暴力傷害刑事定罪門檻,為他們創造一個安全的醫療工作環境,并予以打擊。嚴重打擊醫生暴力傷害,使我國醫療事業有序發展。4.4聚眾犯罪的主體存在局限性一是為犯罪具體實施準備工具。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具體包括采用制造、改造、購買、搜尋等方式,其行為目的是為下一步犯罪的實施準備犯罪工具。比如犯罪分子為了故意傷害行為而找尋了利器,或者是就近找了木棍、磚頭等,為了實施盜竊行為準備開鎖用具、攀登裝備等,為了實施投毒殺人的行為而購買農藥等都屬于為了實施犯罪行為而準備工具。“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預備形態則表現為為了組織、策劃、指揮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數人準備犯罪工具,比如花錢、木棍、擴音器、條幅、花圈、棺材、紙錢等等,對所途徑的線路、策劃的活動的具體時間、期望達到的影響和規模等。第二種是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為犯罪創造條件是指除為犯罪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為了實現犯罪目的而實施的全部準備活動。“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表現為了實現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的目的,提前掌握相關醫護工作人員上班下班的具體時間、工作的辦公室等?!搬t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預備階段只是為了實施犯罪的準備工作,犯罪行為在實際上并沒有發生,侵害行為和損害后果都還沒有發生。因此,我國刑法雖然規定犯罪預備階段屬于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于醫療缺陷的多樣性,負擔不能涵蓋所有類型的醫療缺陷。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是聚眾犯罪,它要求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這里所說的聚眾,是指在主要分子的投資和策劃下,組織許多人進行擾亂活動。因此,犯罪只能規范人與人之間的醫療干預,而不能規范一個或多個人的醫療干預,因為這些人沒有明確主要成員和積極參與者。刑法修改前后,醫療干預的司法實踐也適用于對擾亂社會秩序的群眾犯罪的認定。筆者認為,修改前后的變化并不大,其阻抑效果仍然有限。修正案生效6個月后,許多醫療動亂對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例如,在2016年1月的北福案中,深圳平湖醫院的兒科患者在3月被迫屈膝,廣東醫學院人民醫院的退休院長在5月被殺害。這種影響巨大的醫學干預仍然發生在遺傳過程中。我們不禁要問一下醫療干預對監獄的社會影響。這也表明,我國刑法對醫療干預規制的完善仍有許多空間。5“醫鬧行為”入刑后相關罪名的協調5.1確定醫鬧刑法規制的基本原則5.1.1恪守刑法謙抑性在刑法中規范醫療糾紛,必須嚴格遵守謙虛與克制的本質。只有當這種行為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權的程度更為嚴重時,才能在受到刑法處罰的情況下,納入刑法規定的犯罪圈子。刑法作為權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是處置醫鬧行為的堅強后盾,是規制醫鬧的“必備品”,但也必須謹慎用之。刑法在盛世不能廢除,同樣也不能提倡,因此,無論是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司法,面對醫鬧事件介入的干預必須堅守刑法謙抑的基本理念。“醫療糾紛”通常伴隨著大量的財產損失。在這一時期,擾亂社會秩序罪與故意破壞財產罪是重合的。如果一種行為違反了多項罪名,應當設想對巧合罪的處罰。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破壞財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按照想象,根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選擇重犯應受到懲罰,這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實際上,大多數“醫療糾紛”都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為目的的。根據索償數額與賠償數額是否相符,可以區分為敲詐勒索罪,應以重罪論處。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醫鬧”行為極其普遍的與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發生競合。行為人在實施為刑法所禁止的“醫鬧”行為時,隨身攜帶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危險物質,進而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搬t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成立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或造成嚴重損失,是典型的結果犯。針對結果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態這一問題,理論界大致有三種論調。一是“全面否定說”,結果犯是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犯罪結果發生,則行為成立犯罪否則不成立犯罪。對于結果犯,只有犯罪成立與否的區別,而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二是“全面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有未遂形態,將刑法規定的損害后果的發生與否作為既遂與未遂區別的標志。三是“折中說”,此種觀點認為結果犯的成立一般要求刑法規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結果犯只有成立或不成立的區分,而沒有未遂形態,但同時該觀點又認為,司法實踐和理論上并不排除幾種特殊的結果犯的未遂形態的成立。5.1.2民行優先適用醫療事故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優先適用民法、行政法的規定,或者適用行政法、民法的規定。在需要刑法干預時,刑法應當及時、適當地進行干預。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席。民法和行政法是可以調整的。刑法不應該越界干涉。合理把握刑法的局限性,調整醫療糾紛,按照民法優先適用的原則,先行適用刑法。作為例外,我們可以更好地發揮刑法在醫療事故有效監管中的作用。隨著“醫療糾紛”的迅速發展,醫院工作人員經常被殺害和侮辱也就不足為奇了。社會上有很多這樣的案例。讓我們單獨討論一下情況。首先,罪犯在開始犯罪時已經有了故意殺人或者侮辱行為,定罪是最簡單的。在醫療糾紛中,不僅實施了殺人侮辱行為,而且擾亂了社會秩序。此時,應同時懲處多起犯罪。犯罪人有兩種行為,一種是違反兩項法定利益,另一種是同時處罰數項犯罪。通過實施殺人侮辱行為達到“醫療糾紛”的目的,導致社會秩序不穩定,屬于想象性共同犯罪。由于只有一種執行行為違反了多項指控,根據想象競爭理論,應以重罪論處。5.1.3寬嚴相濟對依法構成犯罪的醫療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從輕、從嚴處罰。對應當從寬處理的,應當從寬處理;對應當從嚴處理的,應當從寬處理,不得以犯罪論處。例如,惡性醫療事故或者職業醫療事故構成犯罪的,必須有尊嚴地處理,維護法律尊嚴。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醫療糾紛”都發生在醫療機構內部。許多行動者會選擇學生人數多或關注度高的地方,有計劃地實施“醫療糾紛”,以獲得更多的關注和更強的影響。有的會發生在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入口處,有的甚至會發生在擁擠的主干道上,擾亂交通秩序。這種行為的等級不同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無論是否違反醫囑,都要認真調查,不能僅僅因為相似度而混淆罪名。如果是打贏仗,不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定罪懲治尋釁滋事、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的犯罪。我們不能通過“殺一百人”等方式,找出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擴大判斷范圍。為達到震耳欲聾的目的,應采取更高的法定處罰費用。5.2增設明確醫鬧概念的刑事立法內容“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出現了影響正常醫療活動開展,造成了嚴重損失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加以定罪量刑。但對于構成“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同時又導致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規定之外的其他犯罪結果,例如醫療機構內的公共財產受到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醫護工作人員和其他患者的重傷或者死亡,以及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將要怎樣進行定罪處罰,我國刑法并沒有對此進行明確的規定。雖然我國的轉化犯都是由刑法條文明確規定的,但立法具有滯后性和局限性,立法者也不可能將所有符合轉化條件的犯罪行為進行窮盡式的列舉,這將極大的浪費司法資源。所以在符合轉化條件的情況下,我們要在參照刑法的條文規定的同時,又不能拘泥于刑法條文,將刑法典之外的事實上的轉化犯納入到我們的研究范圍內。換句話說,轉化犯并不必須由法律規定才能構成,只要符合了轉化犯的條件,就應當認定為轉化犯,并按照轉化犯來處理,這也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如果導致了醫療機構內的公共財產受到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醫護工作人員和其他患者的重傷或者死亡,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經不能被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所涵蓋,則應當按照轉化犯的方式來進行定罪量刑,這一方面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另一方面更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這立法的原意并不違背。犯罪,以確保未被法律規范明確禁止的行為不成為法律規范。懲罰的對象。為了更好地從刑法學的角度研究醫療事故的規制,筆者認為,在缺乏相關刑事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刑法中的“醫療事故”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尤為必要。關于醫療事故的概念。具體做法是在刑法總則第五章的“其他規定”中增加“醫療騷擾的含義”。本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以醫療糾紛為借口,在醫療衛生工作中當場造成困擾和干擾的患者及其利害關系人、患者所在組織或者個人。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或者損害醫務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刑法作為權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是處置醫鬧行為的堅強后盾,是規制醫鬧的“必備品”,但也必須謹慎用之。刑法在盛世不能廢除,同樣也不能提倡,因此,無論是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司法,面對醫鬧事件介入的干預必須堅守刑法謙抑的基本理念。5.3盡快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刑法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在社會調控中發揮著有限的作用。具有特定目的、特定身份或集合要素的群體性事件需要制度化的社會解決方案。筆者認為所謂“制度化的社會解決方案”應該體現在行政法律法規的完善上,刑罰畢竟是保護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此之前,關于醫療場所的醫療秩序、醫務工作者的權益保護,都是通過行政法律法規的形式來規范的,上文已經提及。2014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醫療衛生界89名委員提交緊急提案,提議盡快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治理暴力傷醫事件。在《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中應當指出,暴力傷醫,醫鬧是違法行為,具有社會違法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在此基礎上,應當明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的銜接。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23條提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楊妍瑋.“醫鬧”事件中公安機關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衛生法制,2016,04:63-67.。這一條中的“醫療秩序”可以單列出來,放在《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中規定。另外一定要把握好“情節嚴重”,從行政處罰上升到刑事處罰,把握“情節嚴重楊妍瑋.“醫鬧”事件中公安機關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衛生法制,2016,04:63-67.例如對于惡性醫鬧、職業醫鬧,鬧事者構成刑事犯罪的,一定要從嚴處置,維護法律的尊嚴。醫療瀆職的部分親屬因教唆、欺騙等行為參與其中。違反刑法的,還可以酌情減輕處罰。應當降低量刑標準。家庭成員的個人處罰行為明顯低于患者家庭成員的“職業醫療瀆職”。此外,由于患者家屬的不良社會影響,不適宜以道德考慮入獄??梢圆扇捜莸姆绞?,如緩刑、避免交叉感染、體現人文情懷等。對于一般參加者,不應通過相關部門的教育予以處罰。為了使他們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實現以后不違反的目標。5.4在“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罪”中規定轉化犯存在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競合情形。犯罪實施主體在“醫鬧”過程中,若其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醫院及周邊公共場所的,就會對公共安全產生潛在的威脅,從而滿足《刑法》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故與“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存在想象競合的情形,應從一重罪的標準定罪量刑。因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為管制、拘役和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相較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來講,不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法定刑重,所以應依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進行定罪量刑更符合法理。若通過司法機關審理查明,犯罪實施主體攜帶相關物品是以殺人、爆炸為目的,應當采取與相關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醫鬧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并罰進行定罪量刑。即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可以對“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罪”的轉化進行這樣的分析,犯罪主體為參與擾亂醫療秩序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客體是由侵犯社會公共秩序轉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或財產權。犯罪主觀方面是行為人能夠預見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朱兵陽.醫鬧事件的防控對策探討——以情境犯罪預防為視角[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2:97-101.。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這四個要件齊備,完成罪名的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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