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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審核財務與會計知識問答目錄首發審核財務與會計知識問答 1問題1、基于企業發展考慮,部分首發企業上市前通過增資或轉讓股份等形式實現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員工、主要業務伙伴持股。與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相比,首發企業股份支付成因復雜,激勵條件不明確,公允價值難以計量。對于前述問題,首發企業及中介機構需重點關注哪些方面內容? 4問題2、部分園林、綠化、市政等建筑施工類企業,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實際交付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施工余額未及時結轉,導致存貨賬面余額較大,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對上述事項應關注明哪些方面? 6問題3、部分首發企業以應收賬款為關聯方、優質客戶、政府工程客戶等信用風險較低為理由不計提壞賬準備,部分首發企業對于應收票據不計提減值準備,部分首發企業報告期存在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部分首發企業應收賬款壞賬計提比例明顯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水平,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對上述涉及應收款項相關事項應關注哪些方面? 7TOC\o"1-5"\h\z\o"CurrentDocument"問題4、部分首發企業存在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等情況,對資產咸值準備計提應當如何考慮? 9問題5、對首發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如取得的稅收優惠是否屬于經常性損益、稅收優惠續期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按照優惠稅率預提預繳、外資企業轉內資企業補繳所得稅費用如何確認歸屬期間等,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通常應如何把握? ......10\o"CurrentDocument"問題6、部分首發企業在合并中識別并確認無形資產,以及對外購買客戶資源或客戶關系等事項,實務中應注意哪些方面? 11問題7、部分首發企業自客戶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應,生產加工后向客戶銷售;部分首發企業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購因。在實務中,前述業務是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業務,還是按照獨立購銷業務處理,如何區分? 13問題8、中國影視產業分為影視制片、發行、院線、影院放映等主要環節。影視制作機構依托前端行業提供的各要素投資生產并提供國產電影片源,或者進口影片專營商向境外電影制作、發行機構獲取進口電影片源:電影發行機構獲得片源后向合作院線供片:院線對旗下連鎖電影院進行統一排片;影院負責安排電影放映,最終為消費者提供觀影服務。部分從事院線發行、放映業務的首發企業存在票房分賬收入確認、放映業務成本歸集核算方法不一致的問題,造成同行業企業TOC\o"1-5"\h\z收入、毛利率等關鍵財務數據和指標不可比,影響到財務會計信息的可用性,對于上述情況應如何把握? 15問題9、部分首發企業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導致報告期各年均確認大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占總資產的比例很大,對于上述事項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17\o"CurrentDocument"問題10、企業合并過程中,對于合并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權下認定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有哪些? 19問題1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2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首發企業為謀取外延式發展,在報告期內發生業務重組行為,如何界定主營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20問題12、首發企業在發審會前存在報告期經營業績下滑情形的,日常監管中如何把握相關情況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 22問題13、部分首發企業客戶集中度較高,如向單一大客戶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過50%以上,該種情形是否影響發行條件? 25問題1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發行人不得有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若首發企業存在最近1個會計年度投資收益占凈利潤的比例較高的情形,上述事項是否影響發行條件? 27問題15、對于發行人是否具有可持續盈利能力,中介機構應當從哪幾個方面判斷? 28問題1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均對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提出要求,首發企業報告期有關財務內控有效性方面應如何把握? 30TOC\o"1-5"\h\z問題17、部分首發企業,特別是面對個人交易的零售業務企業、農業企業等,由于其行業特點或經營模式等原因,其銷售或采購環節存在一定比例的現金交易,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33問題18、首發企業收到的銷售回款通常是來自簽訂經濟合同的往來客戶,實務中,發行人可能存在部分銷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戶支付的情形,對于上述情形是否影響發行條件,發行人、保薦機構及會計師需要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35\o"CurrentDocument"問題19、部分首發企業在報告期內存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該種情況是否影響企業首發上市申請? 38\o"CurrentDocument"問題20、公開披露的文件中涉及第三方數據有何要求? 40問題21、關于首發企業經銷商模式下的收入確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關注哪些方面? 40\o"CurrentDocument"問題22、首發企業勞務外包情形,中介機構需重點關注哪些方面內容? 42\o"CurrentDocument"問題23、首發企業應該何時提交經審閱的季度報告? 43\o"CurrentDocument"問題24、首發企業在通過發審會后經營業績出現下滑的,在程序上是否推進其核準發行,日常監管中如何把握? 44\o"CurrentDocument"問題25、首發企業在通過發審會后,與上會稿招股說明書相比,封卷稿招股說明書一般有哪些變動修改或補充披露事項? 46問題26、首發企業在審期間現金分紅、分派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應如何處理? 48問題1、基于企業發展考慮,部分首發企業上市前通過增資或轉讓股份等形式實現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員工、主要業務伙伴持股。與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相比,首發企業股份支付成因復雜,激勵條件不明確,公允價值難以計量。對于前述問題,首發企業及中介機構需重點關注哪些方面內容?答:發行人在首發申報期內,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在編制申報會計報表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報告期內發行人向職工(含持股平臺)、客戶、供應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向職工(含持股平臺)、客戶、供應商等轉讓股份,均應考慮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對于報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項,如對期初未分配利潤造成重大影響,并導致違反發行條件《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五)的,也應考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通常情況下,解決股份代持等規范措施導致股份變動,家族內部財產分割、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為導致股權變動,資產重組、業務并購、持股方式轉換、向原股東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導致股權變動等,在有充分證據支持相關股份獲取與發行人獲得其服務無關情況下,一般無需作為股份支付處理。存在股份支付事項的,發行人及申報會計師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原則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在確定公允價值時,可合理考慮入股時間階段、業績基礎與變動預期、市場環境變化、行業特點及市盈率與市凈率等因素的影響;可優先參考熟悉情況并按公平原則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達成的入股價格或相似股權價格確定公允價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價;也可采用恰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但要避免采取有爭議的、結果顯失公平的估值技術或公允價值確定方法,如明顯增長預期下按照成本法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價值或賬面凈資產。確認股份支付費用時,對增資或受讓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轉讓完成且沒有明確約定服務期等限制條件的,原則上應當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并作為偶發事項計入非經常性損益。對設定服務期等限制條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費用可采用恰當的方法在服務期內進行分攤,并計入經常性損益。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報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及確認方法。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對首發報告期內發生的股份變動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進行核查,并對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份支付相關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及結果是否合理,與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及原因;對于存在與股權所有權或收益權等相關的限制性條件的,相關條件是否真實、可行,服務期的判斷是否準確,服務期各年/期確認的員工服務成本或費用是否準確;發行人報告期內股份支付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問題2、部分園林、綠化、市政等建筑施工類企業,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實際交付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施工余額未及時結轉,導致存貨賬面余額較大,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對上述事項應關注明哪些方面?答:首發企業作為建造承包商,存在工程施工業務的,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5號一一建造合同》的相關規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會計核算。部分工程施工企業,特別是園林、綠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業各報告期末存貨主要為已完工未結算的工程施工,其中,部分項目已竣工并實際交付,僅以未辦理決算或審計等原因而長期掛賬。針對上述事項,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進一步核實合同規定的結算條件與結算時點、施工記錄與竣工交付資料、按工程進度確認的收入、成本與毛利情況、存貨風險與收款信用風險的區別與轉移情況、收款權利與計量依據等事項。如發現存貨中存在以未決算或未審計等名義長期掛賬的已竣工并實際交付的工程項目施工余額,因該部分存貨已不在發行人控制范圍,發行人已按工程完工進度確認收入,發行人與業主之間存在實質的收款權利或信用關系,應考慮是否應將其轉入應收款項并計提壞賬準備,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對相關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分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披露上述已竣工并實際交付的工程項目施工余額未辦理決算或審計等原因,是否與業主方存在糾紛?并在招股說明書中適當章節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問題3、部分首發企業以應收賬款為關聯方、優質客戶、政府工程客戶等信用風險較低為理由不計提壞賬準備,部分首發企業對于應收票據不計提減值準備,部分首發企業報告期存在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部分首發企業應收賬款壞賬計提比例明顯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水平,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對上述涉及應收款項相關事項應關注哪些方面?答: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考慮預期信用風險。對于應收款項,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應收款項(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應收款項),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應收賬款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壞賬準備計提不應區分關聯方與非關聯方,如存在關聯方應收賬款,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中披露其內容及形成原因等情況。如果發行人對某些單項或某些組合應收款項不計提壞賬準備,需充分說明未計提的依據和原因,詳細論證是否存在確鑿證據,是否存在信用風險,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結合業務合作、回款進度、經營環境等因素謹慎評估是否存在壞賬風險。應收票據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應收項目的減值計提要求,根據其信用風險特征考慮減值問題。對于在收入確認時對應收賬款進行初始確認,后又將該應收賬款轉為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發行人應按照賬齡連續計算的原則對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對于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如為有追索權債權轉讓,發行人應仍根據原有賬齡計提壞賬準備。發行人應參考同行業上市公司確定合理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政策,對于計提比例明顯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水平的,應在招股說明書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披露具體原因。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問題4、部分首發企業存在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等情況,對資產咸值準備計提應當如何考慮?答:發行人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8號一一資產減值》從外部信息來源和內部信息來源兩方面判斷資產負債表日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一一資產減值》,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由于行業前景、監管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線停產或資產閑置,且無預期恢復時間,相關中介機構應結合該資產未來處置方案或處理計劃,合理估計其可收回金額,核查發行人資產減值相關會計處理是否恰當。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重要資產減值測試情況、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相關中介機構應結合資產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狀況等,核查發行人可收回金額確定方法是否恰當、資產減值相關會計處理是否謹慎。問題5、對首發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如取得的稅收優惠是否屬于經常性損益、稅收優惠續期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按照優惠稅率預提預繳、外資企業轉內資企業補繳所得稅費用如何確認歸屬期間等,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通常應如何把握?答:發行人依法取得的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文化企業及西部大開發等特定性質或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 1號一一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可以計入經常性損益。發行人取得的稅收優惠到期后,發行人、保薦機構、律師和會計師應對照稅收優惠的相關條件和履行程序的相關規定,對擬上市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夠繼續享受優惠進行專業判斷并發表明確意見:( 1)如果很可能獲得相關稅收優惠批復,按優惠稅率預提預繳經稅務部門同意,可暫按優惠稅率預提并做風險提示,并說明如果未來被追繳稅款,是否有大股東承諾補償;同時,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稅收優惠不確定性風險。( 2)如果獲得相關稅收優惠批復的可能性較小,需按照謹慎性原則按正常稅率預提,未來根據實際的稅收優惠批復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未滿 10年轉為內資企業的,按稅法規定,需在轉為內資企業當期,補繳之前已享受的外商技資企業所得稅優惠。補繳所得稅費用系因企業由外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的行為造成,屬于該行為的成本費用,應全額計入補繳當期,不應追溯調整至實際享受優惠期間。此外,因稅務違法違規,稅務部門要求發行人補繳稅款,繳納罰款、滯納金等,原則上應計入繳納當期。問題6、部分首發企業在合并中識別并確認無形資產,以及對外購買客戶資源或客戶關系等事項,實務中應注意哪些方面?答: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6號一一無形資產》,符合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應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并且只有在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才能確認無形資產;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無形資產的識別與確認,根據證監會發布的《2013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的有關要求,購買方在初始確認企業合并中購入的被購買方資產時,應充分識別被購買方擁有的、但在其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的無形資產,對于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在上述企業合并確認無形資產的過程中,發行人應保持專業謹慎,充分論證是否存在確鑿的證據、合理的理由以及可計量、可確認的條件,評估師應能夠按照公認可靠的估值方法評估確認其公允價值,不存在其他相反的證據。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詳細核查發行人確認的無形資產是否符合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和計量要求,是否存在虛構無形資產情形,是否存在估值風險和減值風險。對于客戶資源或客戶關系,只有在合同或其他法定權利支持,確保企業在較長時期內獲得穩定收益且能夠核算價值的情況下,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企業無法控制客戶關系、人力資源等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則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不應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發行人在開拓市場過程中支付的正常營銷費用,或僅從出售方胸買了相關客戶資料,而客戶并未與上述出售方簽訂獨家或長期買賣合同,即在沒有明確合同或其他法定權利支持情況下, “客戶資源”或“客戶關系”通常理解為發行人為獲取客戶渠道而發生的費用。若發行人確認為無形資產,應詳細說明確認的依據,是否符合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針對上述事項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謹慎發表意見。問題7、部分首發企業自客戶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應,生產加工后向客戶銷售;部分首發企業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購因。在實務中,前述業務是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業務,還是按照獨立購銷業務處理,如何區分?答:通常來講,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業務。從形式上看,雙方一般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價款表現為加工費,且加工費與受托方持有的主要材料價格變動無關。實務中,發行人由客戶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應,或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予以購回,應根據其交易業務實質區別于受托/委托加工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兩者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雙方簽訂合同的屬性類別,合同中主要條款,如價款確定基礎和定價方式、物料轉移風險歸屬的具體規定;生產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擔了原材料生產加工中的保管和滅失、價格波動等風險;生產加工方是否具備對最終產品的完整銷售定價權;生產加工方是否承擔了最終產品銷售對應賬款的信用風險;生產加工方對原材料加工的復雜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態、功能等方面變化程度等。對于由發行人將原材料提供給加工商之后,加工商僅進行簡單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態和功用方面并沒有發生本質性的變化,并且發行人向加工商提供的原材料的銷售價格由發行人確定,加工商不承擔原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對于此類交易,通常按照委托加工業務處理,發行人按照原材料銷售和回購的差額確認加工費,對于提供給加工商的原材料不應確認銷售收入。由客戶提供或指定供應商的原材料采購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且與市場價格基本一致,購買和銷售業務相對獨立,雙方約定所有權轉移條款,公司對存貨進行后續管理和核算,該客戶沒有保留原材料的繼續管理權,產品銷售時?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銷售價格包括主要材料、輔料、加工費、利潤在內的全額銷售價格,對于此類交易,通常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是否為購銷業務處理,從而確定是以全額法確認加工后成品的銷售收入,還是僅將加工費確認為銷售收入。問題8、中國影視產業分為影視制片、發行、院線、影院放映等主要環節。影視制作機構依托前端行業提供的各要素投資生產并提供國產電影片源,或者進口影片專營商向境外電影制作、發行機構獲取進口電影片源:電影發行機構獲得片源后向合作院線供片:院線對旗下連鎖電影院進行統一排片;影院負責安排電影放映,最終為消費者提供觀影服務。部分從事院線發行、放映業務的首發企業存在票房分賬收入確認、放映業務成本歸集核算方法不一致的問題,造成同行業企業收入、毛利率等關鍵財務數據和指標不可比,影響到財務會計信息的可用性,對于上述情況應如何把握?答:從收入分配來看,目前以票房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盈利模式造成產業鏈各個環節的主要收入均為票房分賬收入。在核心業務環節中,我國電影產業各個環節的業務流程與收入流分配呈現相反的順序。影院通過放映服務從消費者率先取得票房收入,在扣除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及與院線約定的適用流轉稅和附加后,定期或者按照單部影片,由影院作為分賬的起始環節,按照產業鏈各業務環節由下至上進行票房分賬。(1)發行業務收入確認(包括電影發行及院線發行)境內發行方一般采用代理發行的方式從事影視發行業務,實質上僅作為制片方和影院之間的中介,未承擔影片制作的拍攝審核風險,也不承擔放映影片票房慘淡而導致的潛在損失,而且發行方提供服務時,影院清楚的知道影視作品質量責任、版權價格(票價)主要取決于制片方,發行方僅提供市場營銷、排期供片等服務,尤其是院線發行環節,其只提供“供片渠道”管理服務,因此采用代理發行方式實施發行的,通常采用“凈額法”核算。(2) 放映業務收入確認從放映方與發行方簽訂協議條款和業務模式來看,放映方雖未買斷播映權,沒有承擔對存貨(電影)全部的后果和責任,但是基于其在放映服務中承擔主要責任人的角色,通常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3) 放映業務成本歸集范圍將影院租金、放映設備折舊與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攤銷、放映直接人力成本等歸集列入 “營業成本”還是“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會影響到“毛利”、“毛利率”指標的可比性。考慮到招股說明書披露規則、年報披露規則中均有要求披露和分析“毛利率”這一重要的財務指標,電影院租金、放映設備折舊與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攤銷、放映直接人力成本,通常確認為“營業成本”。發行人應當根據上述業務的實質準確披露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及依據,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當審慎核查并發表專業意見。問題9、部分首發企業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導致報告期各年均確認大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占總資產的比例很大,對于上述事項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答:發行人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及披露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一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相關規定。如發行人論證其投資性房地產符合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條件的,可以按照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會計師需對發行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鑒于目前A股同類上市公司普遍以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計價模式不同導致報表列報存在較大差異,并可能影響投資者價值判斷。其差異對經營成果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不需計提折舊(或攤銷),從而少計成本;二是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應以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通常會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該部分收益在相關投資性房地產出售或處置前,相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非現實實現(產生現金流入或形成收款權利)。因此,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項:一是發行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具體差異,披露按成本模式下模擬測算的財務數據,在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及“風險因素”中就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及與同行業上市公司財務數據不具可比性的情況進行充分風險揭示。二是分析披露近幾年國內投資性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趨勢的特殊性及可持續性,在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及“風險因素”中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占比較大對未來分紅的影響進行充分風險提示。三是要求發行人承諾上市后后續持續披露選用的會計政策選擇對上市公司利潤的影響。四是要求評估師說明其選用的評估方法、評估值的確定依據等是否符合評估準則等規定。五是發行人在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評估時,應合理確定房地產收益口徑,不能籠統地以合同收入全額認定為房產租賃類收入,根據《資產評估準則一一不動產》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評估師運用收益法評估不動產時,應當了解不動產未來收益應當是不動產本身帶來的收益;即在預計房地產未來收益時,應合理剔除附加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的相關收益,明確將物業本身所直接帶來的純租金收入作為測算的歸集標準。發行人若認為難以依據合同直接劃分房產租賃類收入和經營管理收入的,應對相關收入進行合理拆分,并詳細論證拆分的依據。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問題10、企業合并過程中,對于合并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權下認定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有哪些?答:(1)發行人企業合并行為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一企業合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0號一一企業合并〉應用指南》的解釋,“同一方”是指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的投資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據投資者之間的協議約定,在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行使表決權時發表一致意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控制并非暫時性”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較長的時間內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較長的時間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2)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第1期》解釋,通常情況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發生在同一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3) 在對參與合并企業在合并前控制權歸屬認定中,如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協議控制( VIE模式)等,發行人、中介機構應提供與控制權實際歸屬相關的充分事實證據和依據。在審核中,對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協議控制(VIE模式)等控制權歸屬特殊認定相關事項的真實性、證據依據充分性等予以重點關注。問題1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2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首發企業為謀取外延式發展,在報告期內發生業務重組行為,如何界定主營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答:發行人在報告期內發生業務重組,要依據被重組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別進行判斷。如為同一控制下業務重組,應按照《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3號》相關要求進行判斷和處理;如為非同一控制下業務重組,通常包括收購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吸收合并被重組方等行為方式,發行人、中介機構可關注以下因素:(1) 重組新增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是否具有高度相關性,如同一行業、類似技術產品、上下游產業鏈等;(2) 業務重組行為發生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控制權掌控能力的影響;(3) 被合并方占發行人重組前資產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比例,業務重組行為對發行人主營業務變化的影響程度等。實務中,通常按以下原則判斷非同一控制下業務重組行為是否會引起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1)對于重組新增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業務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 100%,則視為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2)對于重組新增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業務不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 50%,則視為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相關運行時間要求。對于重組新增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業務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 50%,但不超過100%的,通常不視為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但為了便于投資者了解重組后的整體運營情況,原則上發行人重組后運行滿 12個月后方可申請發行。12個月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對于發行人報告期內發生的業務重組行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業務重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組后的整合情況,并披露被收購企業收購前一年的財務報表。保薦機構應當充分關注發行人業務重組的合理性、資產的交付和過戶情況、交易當事人的承諾情況、盈利預測或業績對賭情況、人員整合、公司治理運行情況、重組業務的最新發展狀況等。問題12、首發企業在發審會前存在報告期經營業績下滑情形的,日常監管中如何把握相關情況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答:首發企業在報告期內出現持續業績下滑或大幅業績下滑的,可能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和投資者利益有重大影響。根據《首發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保薦機構應對業績下滑是否構成對首發企業持續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響進行重點關注,核查下滑程度、性質、持續等方面。對于持續業績下滑,是指在報告期(三年一期)的經營業績逐年(期)下滑,或者最近一年一期的經營業績較前一年(期)下滑的情形。“經營業績”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合計數前后孰低的凈利潤為計算依據。( 1)屬于持續業績下滑,且最近一期業績較前期高值下滑 50%以上的,一般認定存在對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2)屬于持續業績下滑,但最近一期業績較前期高值下滑在 30-50%之間的,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應就經營業績下滑是否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專項核查意見,并在審核中予以重點關注;(3)屬于持續業績下滑,但最近一期業績較前期高值下滑少于30%的,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對于大幅業績下滑,是指在報告期內其中一年(期)業績較之前年(期)的高值下滑超過 50%,且不屬于持續業績下滑的情形。(1)對于最近一期發生大幅業績下滑,且下一期業績無明顯改善,一般認定存在對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2)對于報告期內曾發生大幅業績下滑,最近一期或最近一年(期)業績回升的,分情形予以處理:①最近一期業績回升后,已經達到前期高值的 50%時(即以最近一期業績看,不再屬于大幅業績下滑),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②最近一期業績回升,未達到前期高值 50%的(即以最近一期業績看,仍不屬于大幅業績下滑),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應就經營業績下滑是否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專項核查意見,并在審核中予以重點關注。對于發行人認為自身屬于強周期行業,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過去若干年內出現的波動情況,分析披露該行業是否具備強周期特征;比較說明發行人收入、利潤變動情況與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情況是否基本一致;說明行業景氣指數在未來能夠改善,行業不存在嚴重產能過剩或整體持續衰退。結合上述要求,保薦機構應對發行人屬于強周期行業的依據是否充分發表專項核查意見。滿足以上條件的,其業績下滑可不認定為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是:( 1)發行人應充分說明核心業務、經營環境、主要指標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業績下滑程度與行業變化趨勢是否一致或背離,發行人的經營業務和業績水準是否仍處于正常狀態,并在重大事項提示中披露主要經營狀況與財務信息,以及下一報告期業績預告情況,同時充分揭示業績變動或下滑的風險及其對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 2)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需要就經營業績下滑是否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專項核查意見,詳細分析發行人業績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確說明業績預計的基礎及依據,核查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是否正常,報表項目有無異常變化,是否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不利影響因素,出具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問題13、部分首發企業客戶集中度較高,如向單一大客戶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過50%以上,該種情形是否影響發行條件?答:發行人來自單一大客戶主營業務收入或毛利貢獻占比超50%以上的,原則上應認定為對該單一大客戶存在重大依賴,在發行條件判斷上,應重點關注客戶的穩定性和業務持續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風險。對于非因行業特殊性、行業普遍性導致客戶集中度偏高的,保薦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該單一大客戶是否為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客戶;該集中是否可能招致對其未來持續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重大疑慮,進而影響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特別是在扣除該等客戶集中的經營業績后發行人是否仍然符合發行條件。對于發行人由于下游客戶的行業分布集中而導致的客戶集中具備合理性的特殊行業,如電力、電網、電信、石油、銀行、軍工等行業,發行人應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進行比較,充分說明客戶集中是否符合行業特性,發行人與客戶的合作關系是否具一定的歷史基礎,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發行人采用公開、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獨立獲取業務,相關的業務具有穩定性以及可持續性,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針對因上述特殊行業分布或行業產業鏈關系導致發行人客戶集中情況,中介機構應當綜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響:一是,發行人客戶集中的原因,與行業經營特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業較為分散而發行人自身客戶較為集中的情況及其合理性。二是發行人客戶在其行業中的地位、透明度與經營狀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風險。三是發行人與客戶合作的歷史、業務穩定性及可持續性,相關交易的定價原則及公允性。四是發行人與重大客戶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發行人的業務獲取方式是否影響獨立性,發行人是否具備獨立面向市場獲取業務的能力。保薦機構如發表意見認為發行人客戶集中不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提供充分的依據說明上述客戶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發行人已與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客戶集中具有行業普遍性,發行人在客戶穩定性與業務持續性方面沒有重大風險。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述情況,充分揭示客戶集中度較高可能帶來的風險。問題1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發行人不得有近稱首發辦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發行人不得有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若首發企業存在最近1個會計年度投資收益占凈利潤的比例較高的情形,上述事項是否影響發行條件?答:首發辦法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條件中,要求發行人不得有“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投資收益不超過當期合并報表凈利潤的 50%。對該款限制性要求的把握,不僅關注發行人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對盈利貢獻程度,還關注發行人納入合并報表范圍以內主體狀況、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投資對象業務內容以及招股說明書相關信息披露等情況。如發行人能夠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最近 1個會計年度投資收益占凈利潤比例較高情況不構成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條件的情形:一是發行人如減除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仍須符合發行條件要求,包括具有完整產供銷體系,資產完整并獨立運營,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如不含相關技資收益仍符合首發財務指標條件。二是被投資企業主營業務與發行人主營業務須具有高度相關性,如同一行業、類似技術產品、上下游關聯產業等,不存在大規模非主業投資情況。三是需充分披露相關投資的基本情況及對發行人的影響。發行人如存在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占比較高情況,應在招股說明書風險因素中充分披露相關風險特征,同時,在管理層討論和分析中披露以下內容:( 1)被投資企業的業務內容、經營狀況,發行人與被投資企業所處行業的關系,發行人對被技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可控性和判斷力等相關信息;(2)發行人對被投資企業投資過程、與被投資企業控股股東合作歷史、未來合作預期、合作模式是否屬于行業慣例、被投資企業分紅政策等;( 3)被技資企業非經常性損益情況及對發行人投資收益構成的影響,該影響數是否已作為發行人的非經常性損益計算;( 4)其他重要信息。問題15、對于發行人是否具有可持續盈利能力,中介機構應當從哪幾個方面判斷?答:如發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中介機構應重點關注該情形是否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1) 發行人所處行業受國家政策限制或國際貿易條件影響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風險;(2) 發行人所處行業出現周期性衰退、產能過剩、市場容量驟減、增長停滯等情況;(3) 發行人所處行業準入門檻低、競爭激烈,相比競爭者發行人在技術、資金、規模效應方面等不具有明顯優勢;(4) 發行人所處行業上下游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材料采購價格或產品售價出現重大不利變化;(5) 發行人因業務轉型的負面影響導致營業收入、毛利率、成本費用及盈利水平出現重大不利變化,且最近一期經營業績尚未出現明顯好轉趨勢;(6) 發行人重要客戶本身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進而對發行人業務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7) 發行人由于工藝過時或產品落后等原因導致市場占有率持續下降、重要資產或主要生產線出現重大減值風險;(8) 發行人多項業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呈現惡化趨勢,短期內沒有好轉跡象;(9) 對發行人業務經營或收入實現有重大影響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存在重大糾紛或訴訟,已經或者未來將對發行人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中介機構應綜合判斷和評估上述情形的影響程度,對發行人是否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審慎發表核查意見。問題1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均對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提出要求,首發企業報告期有關財務內控有效性方面應如何把握?答:部分首發企業申報上市前存在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如為滿足貸款銀行受托支付要求,通過供應商等取得銀行貸款或為客戶提供銀行貸款資金走賬通道(簡稱 “轉貸”行為);為獲得銀行融資,向關聯方或供應商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進行票據貼現后獲得銀行融資;與關聯方或第三方直接進行資金拆借;因外銷業務結算需要?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等(內銷業務應自主獨立結算)。保薦機構上市輔導期間,應要求發行人按照現行法規、規則、制度要求對涉及問題進行整改,強化發行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具體要求可從以下方面把握:一是首發企業申請上市成為公眾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嚴格實施相關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作為非公眾公司,在財務內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規范情形的,要在申報前,通過中介機構上市輔導完成整改(如收回資金等措施)和相關內控制度建設,達到與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財務內控水平。整改完畢且按規定運行一定時間并確認內控執行持續有效后,發行人方可向證監會遞交首發申請。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后,發行人原則上不能再出現上述內控不規范和不能有效執行情形。二是對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前報告期內存在的上述內控不規范情形,應根據有關情形發生的原因及性質、發生的頻率、金額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對發行條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構成影響。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則認定為對發行條件構成影響:(1) 發行人主觀故意或惡意違規行為導致的,或該情形被相關主管機構認定為屬于重大違法行為;(2) 不規范情形涉及金額較大,首次申報審計基準日前12個月該情形仍在持續;(3) 不規范情形不構成金額較大,但報告各期內,該不規范情形發生較為頻繁且缺乏合理性,首次申報審計基準日前6個月該情形仍在持續。上述金額較大是指報告期內轉貸金額、或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融資金額或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金額累計分別在5000萬元以上或占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以上。外銷業務確有必要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且能夠充分提供合理性證據的,最近一年收款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30%。如發行人申報前的報告期內存在前述轉貸、不規范票據融資及銀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經營性資金往來、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等情形,中介機構一般需核查以下方面:一是發行人前述行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對相關交易形成原因、資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具體情況及后果、后續可能影響的承擔機制、整改措施、相關內控建立及運行情況等;二是關注前述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由中介機構對公司前述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如《票據法》、《貸款通則》、《外匯管理條例》等)的事實情況進行說明認定,是否存在被處罰情形或風險,是否滿足相關發行條件的要求,如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情形需由相關主管機構出具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說明等;三是關注發行人對前述行為財務核算是否真實、準確,與相關方資金往來的實際流向和使用情況,是否通過體外資金循環粉飾業績;四是不規范行為的整改措施,發行人是否已通過收回資金、改進制度、加強內控等方式積極整改,是否已針對性建立內控制度并有效執行,且申報后未發生新的不合規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等行為;五是前述行為不存在后續影響,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同時,中介機構應根據上述核查要求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確保發行人的財務內控在申報后能夠持續符合規范性要求,不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情形。問題17、部分首發企業,特別是面對個人交易的零售業務企業、農業企業等,由于其行業特點或經營模式等原因,其銷售或采購環節存在一定比例的現金交易,對此應當如何處理?答: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現金銷售或現金采購,通常情況下應考慮是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現金交易情形符合行業經營特點或經營模式(如線下商業零售、向農戶采購、日常零散產品銷售或采購支出等);( 2)現金交易的客戶或供應商不是關聯方;( 3)現金交易具有可驗證性,且不影響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申報會計師已對現金交易相關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4)現金交易比例整體呈下降趨勢,一般不超過同行業平均水平或與類似公司不存在重大差異;( 5)現金管理制度與業務模式匹配且執行有效,其中,企業與個人消費者發生的商業零售、門票服務等現金收入通常能夠在當日或次日繳存公司開戶銀行,企業與單位機構發生的現金交易比重在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當期收入或當期采購成本的 10%。符合上述要求的現金交易通常不影響相關發行條件。如發行人報告期存在現金交易,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通常應關注并核查以下方面:( 1)現金交易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與發行人業務情況或行業慣例相符,與同行業或類似公司的比較情況;(2)現金交易的客戶或供應商的情況,是否為發行人的關聯方;( 3)相關收入確認及成本核算的原則與依據,是否存在體外循環或虛構業務情形;( 4)與現金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合理性與執行有效性;(5)現金交易流水的發生與相關業務發生是否真實致,是否存在異常分布;( 6)實際控制人及發行人董監高等關聯方是否與客戶或供應商存在資金往來;( 7)發行人為減少現金交易所采取的改進措施及進展情況;( 8)發行人是否已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上述情況及風險。結合上述要求,中介機構應詳細說明對發行人現金交易可驗證性及相關內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過程與證據,對發行人報告期現金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確發表意見。問題18、首發企業收到的銷售回款通常是來自簽訂經濟合同的往來客戶,實務中,發行人可能存在部分銷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戶支付的情形,對于上述情形是否影響發行條件,發行人、保薦機構及會計師需要重點關注哪些方面?答: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發行人收到的銷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銀行匯款的匯款方、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方式或背書轉讓方)與簽訂經濟合同的往來客戶不一致的情況。如客戶為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其通過家庭約定由直系親屬代為支付貨款,經中介機構核查無異常的,可不作為第三方回款統計。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況下應考慮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1)與自身經營模式相關,符合行業經營特點,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例如集團統一付款或境外客戶指定付款等;( 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關聯方;(3)第三方回款具有可驗證性,且不影響內部控制有效性,申報會計師已對第三方回款相關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明確核查意見;(4)第三方回款比例報告期整體呈下降趨勢,且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當期收入的 5%。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回款通常不影響相關發行條件。如發行人報告期存在第三方回款,保薦機構及會計師通常應重點核查以下方面:( 1)第三方回款的真實性,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或調節賬齡情形;( 2)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3)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業合理性;(4)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或其他關聯方與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境外銷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為的商業合理性或合法合規性;( 6)報告期內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導致的貨款歸屬糾紛;( 7)如簽訂合同時已明確約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購買方付款,該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同時,保薦機構及會計師還應當針對營業收入實際付款人和合同簽訂方不一致的情形開展進一步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從上述不一致的明細中選取樣本,及從發行人銀行對賬單中抽樣選取相關回款記錄,追查至相關業務合同、銀行對賬單及資金流水憑證,取得報告期存在第三方代付款行為的客戶名單及代付款確認依據,以核實委托付款的真實性、代付金額的準確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間的關系,合同簽約方和付款方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原因及第三方回款統計明細記錄的完整性,并對第三方回款所對應營業收入的真實性發表明確核查意見。通過上述措施能夠證實第三方回款不影響銷售真實性的,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營業收入部分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關情況及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問題19、部分首發企業在報告期內存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該種情況是否影響企業首發上市申請?答:發行人在申報前的上市輔導和規范階段,如發現存在不規范或不謹慎的會計處理事項并進行審計調整的,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8號一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和相關審計準則的規定,并保證發行人提交首發申請時的申報財務報表能夠公允地反映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申報會計師應按要求對發行人編制的申報財務報表與原始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出具審核報告并說明差異調整原因,保薦機構應核查差異調整的合理性與合規性。同時,報告期內發行人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保持一致性,不得隨意變更,若有變更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變更時,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關注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變更的合理性,并說明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后,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理由;對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應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如無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的,或者連續、反復地自行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首發材料申報后,發行人如存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事項,應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8號一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對首次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調整或補充披露,相關變更事項應符合專業審慎原則,與同行業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異?不存在影響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性及內控有效性情形。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當充分說明專業判斷的依據,對相關調整變更事項的合規性發表明確的核查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行人應提交更新后的財務報告。首發材料申報后,發行人如出現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應充分考慮差錯更正的原因、性質、重要性與累積影響程度。對此,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應重點核查以下方面并明確發表意見:會計差錯更正的時間和范圍,是否反映發行人存在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等情形;差錯更正對發行人的影響程度,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一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發行人是否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和內控缺失,相關更正信息是否已恰當披露等問題。如發行人同一會計年度內因會計基礎薄弱、內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資料無法取得、審計疏漏等原因,導致會計差錯更正累積凈利潤影響數達到當年凈利潤的 20%以上(如為中期報表差錯更正則以上一年度凈利潤為比較基準)或凈資產影響數達到當年(期)末凈資產的20%以上,以及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以及因惡意隱瞞或舞弊行為導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視為發行人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方面不符合發行條件。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情形及其原因。問題20、公開披露的文件中涉及第三方數據有何要求?答:第三方數據主要指涉及發行人及其交易對手之外的第三方相關交易信息,例如發行人的交易對手與其客戶或供應商之間的交易單價及數量、可比公司或可比業務財務數據等。考慮到第三方數據一般較難獲取并具有一定隱私性,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在公開披露的文件中引用的第三方數據可以限于公開信息,并注明資料來源,一般不要求披露未公開的第三方數據。中介機構應當核查第三方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及權威性、引用數據的必要性及完整性、與其他披露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確保直接或間接引用的第三方數據有充分、客觀、獨立的依據。問題21、關于首發企業經銷商模式下的收入確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關注哪些方面?答:發行人采取經銷商銷售模式的,中介機構應重點關注其收入實現的真實性,詳細核查經銷商具體業務模式及采取經銷商模式的必要性,經銷商模式下收入確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經銷商選取標準、日常管理、定價機制(包括營銷、運輸費用承擔和補貼等)、物流(是否直接發貨給終端客戶)、退換貨機制、銷售存貨信息系統等方面的內控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經銷商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對經銷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等。發行人應就經銷商模式的相關情況進行充分披露,主要包括:經銷商和發行人是否存在實質和潛在關聯關系;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經銷商模式的情況;發行人通過經銷商模式實現的銷售比例和毛利是否顯著大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經銷商是否專門銷售發行人產品;經銷商的終端銷售及期末存貨情況;報告期內經銷商是否存在較多新增與退出情況;經銷商是否存在大量個人等非法人實體;經銷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現金和第三方回款。出現下述情況時,發行人應充分披露相關情況:發行人通過經銷商模式實現的銷售毛利率和其他銷售模式實現的毛利率的差異較大;給予經銷商的信用政策顯著寬松于其他銷售方式,對經銷商的應收賬款顯著增大;海外經銷商毛利率與國內經銷商毛利率差異較大。保薦機構、律師和申報會計師應對經銷商業務進行充分核查,并說明發行人經銷商銷售模式、占比等情況與同行業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及原因,對經銷商業務的核查比例、核查證據應足以支持核查結論。保薦機構、律師及會計師應當綜合利用電話訪談、實地走訪、發詢證函等多種核查方法,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經銷商模式下的收入確認原則、費用承擔原則及給經銷商的補貼或返利情況、經銷商的主體資格及資信能力,核查關聯關系,結合經銷商模式檢查與發行人的交易記錄及銀行流水記錄、經銷商存貨進銷存情況、經銷商退換貨情況。保薦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應對經銷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實性發表明確核查意見。問題22、首發企業勞務外包情形,中介機構需重點關注哪些方面內容?答:部分首發企業存在將較多的勞務活動交由專門勞務外包公司實施的情況的。中介機構應當充分關注以下方面:(1) 該等勞務公司的經營合法合規性,比如是否具備必要的專業資質,是否遵循國家環保、稅務、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2) 勞務公司是否專門或主要為發行人服務,如存在主要為發行人服務的情形的,應關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關聯關系的認定及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中介機構對于該類情形應當從實質重于形式角度按關聯方的相關要求進行核查,并特別考慮其按規范運行的經營成果對發行人財務數據的影響,以及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影響;(3) 勞務公司的構成及變動情況,勞務外包合同的主要內容,勞務數量及費用變動是否與發行人經營業績相匹配,勞務費用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中介機構應當就上述方面進行充分論證,并發表專項核查意見。問題23、首發企業應該何時提交經審閱的季度報告?答:根據《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中國證監會公告[2013]45號)(以下簡稱“45 號文”)的規定,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時,應充分披露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的財務信息及主要經營狀況。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之間超過 1個月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狀況。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之間超過 4個月的,應補充提供期間季度的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在招股說明書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財務信息。審核實踐中,對于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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