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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施工合同審查意見書【篇一:建設工程合同審查法律意見書】關于工程合同審查的法律意見書尊敬的:我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裝合同,并立即對該合同進行了認真審查,現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見:一、出具本《合同審查的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合同主體是否適格、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備等。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法律分析及對策措施(一)乙方是否具備分包主體資質不明確《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根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裝合同并未明確乙方的資質條件,出于合同應合法的角度考慮,應首先確認乙方的資質條件,不應將專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否則會因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被確定為無效,而對于此無效合同,依據《建筑法》關于發承包的規定,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從上可知,與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會給我公司帶來管理上的麻煩,且不能確保我公司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為此,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嚴格審查其資質條件,并收集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建造師證等加蓋其單位公章的證書復印件。(二)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關程序不明確《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本工程合同屬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直接簽訂的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對此這份合同在簽訂之前應對建設單位和相關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予以明確,確定是否存在總承包合同。并注意在確定消防工程安裝合同時,應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投標。另施工單位應在施工過程中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所承包的分項工程承擔責任,在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追究總承包單位的法律責任,也可以追究分包單位的法律責任,這些內容應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律對施工單位對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規定,對此,本合同中應在乙方的義務項中進行約定。(三)合同中工期的約定不明確、不規范本建設工程合同只規定了總工期,建議增加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項,并將工程進度的時間計劃予以明確,防止對方在施工中間拖延時間。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由施工單位在開工前7日向監理工程師提出開工申請,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單位的決定向施工單位下達開工通知書。(四)施工單位質保期及質保金的約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四款規定:“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建設工程1、合同第三條第2項關于“決算”等約定過于簡單、原則,除在合同中約定“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情況決算”外,還應當對工程決算時間予以明確;2、合同第四條第1項關于“系統運行一年”“系統運行三年”當中,系統運行的起算點約定不夠明確,容易產生歧義;3、合同第五條第3項關于“乙方將系統交付給甲方后,甲方應積極組織進行驗收”當中,對于驗收時間約定不夠具體,何謂“積極”無法界定,合同履行時容易引發糾紛。(二)合同價款的填寫不夠嚴謹。合同第三條關于“合同價款”的約定,存在重大筆誤之處,合同價款應為(rmb)1037915元,而非.(rmb)1037915萬元,當然這一處僅對于發包方...是不利的,通過后面的大寫部分亦可排除筆誤導致的分歧,但仍說明了合同的填寫不夠嚴謹。(三)合同部分條款顯失公平。1、合同第六條第2項,“工期每超時一天扣除5000元”的規定,一是處罰偏重;二是僅僅約定了罰則,還應當爭取“工期提前完成”時的獎勵條款,以彰顯合同公平之義;三是應當明確,非因我方原因導致工期的延長不適用該罰則,另外要明確因不可抗力(水災、火災、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政府行為以及戰爭、社會暴亂、罷工等社會異常事件)導致工期延長時要排除罰則的適用;2、合同第六條第2.a項的規定較為苛刻;3、合同第七條第2項,“按照設備價格兩倍金額扣除工程保證金”對我方較為嚴苛。(四)合同爭議管轄法院的約定對我方不利。合同第七條第1項規定,“如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訴訟解決”。承包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對當地司法環境不熟悉,而發包建設單位與當地政府、法院等關系較為密切,往往會存在地方保護偏袒現象,因此本合同將爭議管轄法院約定為甲方所在地法院,對我方較為不利,既增加了我方訴訟風險,同時也增加了較大的訴訟成本。(五)違約責任規定的失之寬泛合同第七條第3項規定,“違約方每日承擔合同總額0.1%的違約金,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份合同當中有多項合同義務:既有合同主要義務,也有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如果對合同的多項義務不加區分,一刀切地適用上述違約責任,對于合同的雙方都存在較大的違約賠償風險。特別是在對方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而我方僅僅違反合同的次要義務、附隨義務的情況下,雙方都主張根據上述條款來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責任,顯然對我方比較不利。五、本合同的審查修改意見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建議對本合同作如下修改與完【篇三:合同審查意見書(范例)】合同審查意見書(范例)致:****公司自:河南律師事務所貴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發《施工勞務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合同》)已于當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師對該合同進行了認真審慎的審查,現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見:一、出具本《合同審查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合同主體是否適格、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備等。三、合同審查遵循的基本原則(一)合法性原則包括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與簽訂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訂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二)真實性原則即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非為合同一方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下所為或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所為。(三)完備性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糾紛埋下隱患。(四)規范性原則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范,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五)公平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衡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法律依據(一)本合同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勞務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因此結合送審《勞務合同》中的內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來看,其應屬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勞務作業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內部勞務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種形式。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業主不得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勞務分包人也不得將該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具體說來建設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主要包括: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機具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3、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主同意。4、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人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結算的。(二)乙方是否具備分包主體資質不明確、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關程序不明確。《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須報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項目法人同意。”第三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得知:1、無論是部分工程分包,還是僅將勞務作業分包,對分包方資質上均有嚴格規定,因此應認真審查乙方的相關資質。如果確實出于成本考慮即使明確知道合作方無資質,也要求其必須掛靠一個由有資質的單位并提供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印章)來簽訂合同,可以將實際施工負責人在合同中指定為為本合同中的乙方項目負責人并全權負責乙方分包事物(必要時要求其所掛靠的有資質的單位為其出具有關其任職或權限證明由我方預先保存),以利用《合同法》中規定的表見代理來證明合同的有效和我方在合同簽訂、履行中的無過錯。《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2、法律對施工單位對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包括工程范圍和工程量);工程分包計劃和分包協議也應履行一定的審查和同意程序。(三)安全生產方面風險規避不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因分包單位原因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由分包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總承包單位不承擔責任的條款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即使分包單位承擔了主要責任,但這也只是雙方之間內部追償時的一種責任劃分,對外則要始終承擔連帶責任。為了規避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責任風險,建議貴單位除在分包合同中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責任及義務和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安全施工管理外,還應考慮交納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具體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分包方自愿承擔該部分保險費用而有我方統一為相關人員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四)缺乏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條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在建設工程分包中分包方往往存在因條件所限無法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因此規定分包方繳付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可以促其履行約定義務。同時根據上述規定,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為了防止分包方因質量問題給總承包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保證對此損失能夠及時得以彌補,建議貴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增加工程質量保證金條款。同時雙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保證金返還時間、方式、保證期間等。(五)監督分包方支付工人工資方面措施不力因此我方作為總承包企業應首先審查分包方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以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盡職監督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具體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乙方自愿委托甲方按照乙方農民工人數和工資發放時間代為發放工資,所發工資款相應折抵工程款,所發工資總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或約定“乙方應定期如實向甲方報送核對無誤后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復印件”。(六)違約責任規定不詳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以上規定,為了很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為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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