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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 目錄 引言 3一、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概述 3(一)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的定義 3(二)保障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的法律法規、政策 41.國際上有關的法律文件 42.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三)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狀況 61.刑滿釋放人員就業途徑有限 62.刑滿釋放人員邊緣性就業 63.面臨較多的就業歧視 7二、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無法順利實現的原因 7(一)制度原因 71.刑事前科報告制度 72.刑滿釋放人員職業資格禁止制度 73.反歧視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的法律缺位 8(二)社會文化環境原因 8(三)刑滿釋放人員自身原因 81.刑滿釋放人員的自身素質 82.刑滿釋放人員在監獄的技能學習不夠 9三、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利保障的依據及建議 9(一)保障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利的正當性依據 91.勞動與人的社會性理論 92.社會正義理論 93.法律的平等價值 10(二)刑滿釋放人員擁有就業權保障建議 101.科學地完善前科報告制度 102.制定《刑滿釋放人員保護法》 113.充分發揮政府各個部門對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的保障作用 114.強化對刑滿釋釋放人員歧視的法律責任 12結語 12【參考文獻】 13我國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利保障【內容摘要】: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就進入了高速發展的時期,但是同時,人才的涌入數量過大帶來的是就業難的問題。而刑滿釋放人員作為就業群體中的一類特殊群體更是面對的極大的社會與心理上的壓力。本文將刑滿釋放人員作為研究對象,重點分析其受到就業歧視的原因,以及對其就業平等權保障的實現程度,并且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以期能夠助益于我國人權保障工作的研究?!娟P鍵詞】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歧視;就業權利;平等對待引言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高速時期,在與此同時我國的刑滿釋放人員的再社會化的情況卻不容樂觀,再犯罪率高升反應的是我國罪犯再造的成效不佳,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的對于刑滿釋放人員無法做到的良好保障。擺在首位的就是對于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權利的保障,此類人員與社會接軌的第一步就是就業,只有其就業權利得到良好的維護才能夠充分地體現國家為了保障其人權所作出的努力。一、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概述(一)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的定義就業實際上是一個對人們來說至關重要的話題,脫離了教育生活的獨立個體每個人都要面對就業的壓力。能否順利就業對一個人來說不僅僅是其能否融入社會的一項重要的標簽,也是其安身立命的一項重要資本。對于刑滿釋放人員更是如此,刑滿釋放人員是一類特殊的主體,其融入社會,進行就業的愿望更加的強烈,這也是能夠體現其社會價值的一項重要的途徑。因此,對于就業權的探討不僅僅只是具有表面意義,也是對于個人的生存能力的判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的。對于就業權的詳細定義為,擁有勞動權利和能夠進行勞動的人,同時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合法的勞動,對勞動生產力和生產資料進行組合,加入到社會經濟建設當中,并且根據勞動行為獲得報酬的權利。刑滿釋放人員在擁有就業權的人們當中屬于一類特殊的群體,其一般來說都會經歷人民法院的判決,并且根據宣告的刑罰在特定的時間內服刑。在服刑的這一段時間內,此類人員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其接受監獄的再教育,并在監獄中生活以期在特定期滿后能夠回歸社會。因此,當前的主流觀點將刑釋人員就業權定義為:刑滿釋放后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及勞動行為能力,并且具有勞動愿望的刑釋人員依法享有的,在服刑期間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在刑滿釋放后獲取政府扶助,以將其勞動力與生產資料自由結合,參加社會經濟活動,從事有勞動報酬的勞動的權利劉繼虎、吳兆宏:《中國刑釋人員就業權保障制度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4期,第38頁。劉繼虎、吳兆宏:《中國刑釋人員就業權保障制度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4期,第38頁。(二)保障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的法律法規、政策1.國際上有關的法律文件對刑釋人員的保護,雖然不同于其他類群體的保護,但它仍然是人權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舉例來說,國際上保護人權的規定最重要的文件即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規定了許多人權保護的條款。包括公民的生命以及人身自由權應當受到保護,公民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組建家庭,擁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作為勞動者有得到勞動保護以及福利待遇的權利,作為公民有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充分保障其權益以及受到人格尊重的權益。如此等等基本權益都被包括在了范圍之內。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表決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家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世界人權宣言》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其對于主體的經濟、社會及文化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進一步細化的保障。除了以上兩個公約之外,有對于刑釋人員保護的規定還見于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在1995年第一屆會議上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80條規定:“從囚犯判刑開始便應考慮他出獄后的前途,并應鼓勵和協助他維系或同監所外個人或機構間的關系”。2.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首先,一段十分重要的時期就是新中國成立之后,當時我國正剛剛從戰爭的陰影中脫離出來,在這其中,刑滿釋放人員作為特殊群體的安置也顯得十分重要,當時的黨中央在1954年通過批準了《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此政策的特出觀點就是體現在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發展。進而來到了20世紀80年代,這一時期,我國的政治經濟生活都經歷了一些重要的調整,經濟逐漸朝繁榮向好的方向發展。隨著時代背景的變化,我國關于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也會有所改變,這一轉變主要體現在從留場就業到安置幫教。首先,在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做好犯人刑滿釋放后落戶和安置工作的通知》這一文件當中,深刻體現出了計劃經濟體制對于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特點。其次,在1994年中央綜治委、公安部、勞動部、司法部等六部委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這一文件當中,體現出了我國改革開放之后,對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的規定。再次,我國在2004年2月6日,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這一文件,該文件是我國邁向新世紀的嶄新的規定了,進一步明確了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細則以及對其的勞動保障程度。在之后的2007年,我們國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對于就業援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且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就業歧視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在2010年,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這一文件中指出,相關機構應當通過對刑滿釋放人員進一步加強幫教等一系列措施來對其進行改造,使其能夠更好地進行再社會化。第五,2013年黨的十八大上均提出要“完善特殊人群的管理與服務”。刑滿釋放人員就業難問題是一個綜合性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建立一套涉及法律、政策、經濟、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保障制度。(三)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狀況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飛速發展的時期,就業壓力也隨之增大。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人口眾多,但是需求就業的崗位少有關,另一方面也是與就業者與需求者的雙向選擇不對稱有關。尤其是我國的刑滿釋放人員,初次步入社會必然需要一份安定的工作來解決隨之而來的生存的壓力,但是目前的情況況不容樂觀。大量的下崗職工都并未在再就業的過程當中尋找到穩定的工作,刑滿釋放人員的人就業壓力就更是高出很多倍。目前。關于我國失業情況以及比率的詳盡的數字,筆者查找相關資料之后并未給出確切的數據,但是一些資料仍然明確體現出了當前我國的就業的壓力。1.刑滿釋放人員就業途徑有限考慮到刑釋人員有著更為特殊的經歷,這讓他們沒有辦法和平常人那樣隨意的前往社會當中各類人才招聘平臺上尋找工作,需要其他人或者組織進行協調幫助。就目前而言,刑釋人員大多數都是通過街道辦就業科室介紹、安置幫教部門介紹、依靠自己及親戚朋友等社會關系網絡進行尋找工作。不過根據實際的社會調查信息分析,他們所能夠使用的途徑較少,并且就業崗位也很有限,這使得他們的實際就業情況非常不容樂觀。2.刑滿釋放人員邊緣性就業在市場就業崗位中,很多工作崗位是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薪資報酬低的,而且具有不穩定性,這種崗位多數屬于邊緣就業崗位。在實際的就業中,刑滿釋放人員多數從事的工作都是非正式的,而且多是一些臨時性質的工作,干一些小時工。我們國家目前的很多法律法規中對于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有著過多的限制,導致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面十分的狹窄,只能選擇一些條件要求不高的個體工商戶的企業或者個人企業。很少能夠人進入到企事業單位,即便是進入到事業單位或者機關部門也,也只是一些邊緣性的就業,例如保安或者保潔員等。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的一些單位個人企業居多,而且規模都不大,這些個人企業一般不會和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加之刑滿釋放人員自己個人能力有限,所掌握的勞動技能不多,導致其從事的工作一般沒有多少技術含量,都是一些綠化、搬運類的體力活。這就導致他們的工作輕度大、時間長,工資的報酬卻很低。與此同時,由于邊緣就業其最主要的問題是不夠穩定,這是由于這些行業通常都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其對就業職工的要求不高,同時當下國內的就業人員的數量要大于市場實際需求,對于雇傭方來說,有非常多的適合就業的人員選擇??紤]到刑釋人員的特殊經歷,又會使得他們的就業穩定性比普通人更容易被破壞。部分刑釋人員在就業前沒有向就業單位說明自己曾經監禁的情況,在其工作期間,假如雇傭方自己了解到相關情況,那么他面臨被解雇的風險就非常高。這對于刑釋人員的工作穩定性是非常嚴重的破壞。3.面臨較多的就業歧視刑滿釋放人員由于受過國家的刑事處罰,家庭成員認為他們是家庭的不幸者,是家庭無法抹滅的污點,刑滿釋放人員難融于他們的圈中,甚至還受到別人的謾罵。他們認為自己是社會的罪人,產生自卑心理,抱著得過且過的態度。導致他們在就業中不能正確的面對自己。二、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無法順利實現的原因(一)制度原因1.刑事前科報告制度《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條表面上看起來并無歧視之意,但就是強調如實報告的規定造成了他們就業屢屢受挫。2.刑滿釋放人員職業資格禁止制度刑法從法條規定上間接地使得刑滿釋放人員在再就業的道路上遭到了阻礙,舉例來說,法律規定我國的刑滿釋放人員如果在社會上進行再就業,需要履行相關的報告程序,即向用人單位或者軍隊匯報曾經遭受刑罰處罰的情況。實際上,這一條文并沒有從字面上明確地予以刑滿釋放人員以不公平待遇,但是卻間接地造成了這一效果。原因就在于,實際上,刑滿釋放人員通過受刑已經達到了處罰的目的,而在其釋放融入社會后又給其附加這一程序無異于給其再加上一道枷鎖,更是給其賦予了一種標簽。這一標簽有可能伴隨其一生,為其再社會化設定了障礙。除此之外,我國的許多法律,諸如《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也都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再社會化作出了限制,規定了其不能從事的諸多職業,從行業類型上剝奪其職業資格。比如說,曾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就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等特殊的公職人員。3.反歧視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的法律缺位制度因素不僅是現行制度存在不合理因素,也包括制度的缺位,即消除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專章規定了“公平就業”,并對民族、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農村勞動者等歧視因素進行限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歧視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刑滿釋放人員遭受就業歧視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尋求救濟。政府也無以依據法律法規對相關歧視進行規制。(二)社會文化環境原因一個國家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也會造成刑滿釋放人員就業難的問題,并且這種文化類型的限制對于人們來說往往是更加根深蒂固的。刑滿釋放的人員在我國當今的社會上好像是毒瘤或者說是定時炸彈,在許多人的心目中都被貼上了不好的標簽,一個人一旦受過刑,在許多人的心中就是有污點的存在,是難以被原諒的。這種觀念不僅影響了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也影響了其生活的質量,使得其難以更好地融入社會,進行再社會化。這種思想觀念與我國的傳統的刑罰報復主義即罪有應得,罪不可赦的觀點密不可分,正是這種樸素的報復主義思想使得刑滿釋放人員的改造變得十分困難。我國當前進入到了快速發展的時代,因此,人們的思想觀念也應當隨時得到更新,這樣才能夠賦予特殊人員更多的融入社會的機會,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三)刑滿釋放人員自身原因1.刑滿釋放人員的自身素質就業難是當前社會存在的一項普遍的問題,影響就業的難易程度的因素有許多,包括年齡、學歷、見識、道德水準等等。而刑滿釋放人員自身的特殊性就注定了其在這些方面都存在劣勢。舉例來說年齡,這類人員一般在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之后往往都已經錯過了就業的最佳年齡,在就業時就會受到影響。除此之外,刑滿釋放人員一般來說文化水平不高,而具備這類特點的人員往往只能從事一些簡單的體力勞動,很難找到能夠融入社會的滿意的工作。但是體力勞動是十分辛苦的,很多刑滿釋放的人員由于脫離社會太久又無法承受工作的艱辛,因此,就業效果往往不佳。2.刑滿釋放人員在監獄的技能學習不夠服刑人員在監督內接受監獄系統的勞動改造,但是監獄內的勞動改造對于社會的發展需求來說是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的。目前很多監獄內部的改造,往往是一些比較簡單的經濟勞作,缺乏對于服刑人員技能的培訓。監獄實際上不僅僅是服刑人員入刑的地方,也是幫助其與社會再銜接的過程。只能夠造成罪犯在監獄中無法得到良好改造的效果,無法突出監獄的銜接作用。三、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利保障的依據及建議(一)保障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利的正當性依據1.勞動與人的社會性理論基于馬克思的“勞動與人的社會性理論”,人類為了自身需要的滿足,必須馴服自然。也就是說,人類必須在行動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并且通過自身的勞動,在自然的馴服過程中留下痕跡,以此來促成自我實現。為此,人與勞動在某種程度上而言幾乎同義。事實上,只要能夠使得勞動者個性得以彰顯的人類行為都可以統稱為勞動。人類可以通過勞動以滿足自我需求,或者通過勞動超越當下的需求,以此來實現自我創造、自我成長。因此,勞動相當于是對自我的一種解放。為此,勞動也被賦予了人的社會性,也就不再具有其它諸如疲憊、重名重利的屬性?!比说纳鐣?,也就注定了人在社會上的存在不可能脫離勞動,同時其生存和發展也是密切聯系、彼此依存的。為此,罪犯離開監獄,重返社會,要想重新成為社會中的其中一員,必須通過勞動再就業方能實現。只有通過就業,刑滿釋放人員才能人作為社會的一員,任何人都不可能脫離勞動而存在,同時,人的生存和發展是彼此相互依存的。刑釋人員作為社會中的分子,要重返社會,重新回到社會秩序結構中,就業成為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為了實現真正的回歸社會,刑釋人員只有通過就業,才能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社會群體建立一種穩定的社會關系來體現其社會歸屬價值。2.社會正義理論羅爾斯的社會正義理論認為,“社會正義問題牽涉的是社會基本結構的問題,為此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當對每一個人利益的適合性是合理的,可期的,同時為了體現差別原則和機會均等原則,這種不平等性將根據每一個人所處的地位和職位進行開放。”[[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60—61]基于羅爾斯的定義可知,社會的弱勢群體由于社會地位低,收入低,由此注定了其在社會中的競爭力也是最弱的,所以他所能享受到的利益也是最少的。強者更強,弱者更弱,這種現象剛好與正義社會相背離的,正義社會中弱勢群體應該被救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平等分配和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理論上應該是每一個人都可以享有的,當然這不可能是絕對的。刑釋人員因為在重歸社會前是基于犯罪的原因在監獄里度過了一段時間,其出獄后由于脫離社會過久地原因自然而然也就成為了弱勢群體?;谶@方面原因,為了實現真正的平等對待,刑釋人員應該被法律賦予更多的權利保護,以避免其在社會地位和財富分配過程中被差別對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也就是說,罪犯在刑滿釋放后,在正義的標準下,他們不應受到社會的歧視。羅爾斯認為,現實生活中,當刑釋人員在社會上受到不平等對待,國家和政府應該通過引導和社會救助等方式予以補償。也就是說,對于刑釋人員,政府應該通過舊業扶持等相關政策的推出,以此鼓勵他們再就業,以實現他們真正地重歸社會,享有基本的社會公平和平等待遇。當然,該觀點是羅爾斯基于福利國家而提出的。3.法律的平等價值平等是法律價值體系中最基本價值類型。從語義學角度,平等價值可以簡單歸納為:“人與人的對等對待的社會關系”。從社會角度,“平等是一種原則,一種信條,當今社會,從某方面觀察,除此原則之外,別無其他基礎。”“平等”要求采取一視同仁的普遍原則,一切社會成員都有權得到與其他人相同的對待,任何人都不會因為無理由的得到與其他人不同的對待。(二)刑滿釋放人員擁有就業權保障建議1.科學地完善前科報告制度刑事前科報告制度,目的在于預防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然而這項制度實踐中卻為雇主歧視。刑滿釋放人員提供一個便利,許多如實依法律規定告知情況的人因而受到了歧視,失去了工作機會。刑滿釋放人員的前科記錄屬于其個人的隱私,除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有正當理由,并經過合法的程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獲得或強迫其公布。目前在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上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作者認為,在目前條件下,完全取消刑事前科制度是不合時宜的,但應該吸收其他國家的做法和實踐中的成果,一方面嚴格前科記錄的管理制度,任何人除非依法定程序不得獲取相關記錄;雇主基于特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雇員的前科信息,但須依法進行,且不得公布相關信息,且不能因此實施與具體工作無關的歧視。2.制定《刑滿釋放人員保護法》至今專門的系統規范刑滿釋放人員保護的法律沒有出臺。刑滿釋放人員保護是一項復雜系統的社會工程,也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各行各面必須使之規范化、法制化。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與21世紀經濟形勢相適應的刑滿釋放人員保護法勢在必行。專門的刑滿釋放人員保護法是維護刑滿釋放人員人權的需要。中國已建立了基本的監獄法來保護犯罪人,但是對于保護刑滿釋放人員的人權的系統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刑滿釋放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有其特有的特點。根據刑滿釋放人員獨特的社會特點,行為特點,創造和培育有利于刑滿釋放人員生活的工作的環境,減少社會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偏見?!缎虧M釋放人員保護法》其內容包括:保護對象、保護的提起和終結、保護期限、保護內容、保護機構、保護措施、保護責任、保護工作經費等。3.充分發揮政府各個部門對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的保障作用政府應該做法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以達到充分保障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權的目的。(1)政府應該積極地提高各地方監獄的勞改質量,積極地對各地方監獄的刑滿釋放人員進行技能培訓。比如,我國福建省就針對刑滿釋放人員專門開設了一個職業學校。該學校針對刑滿釋放人員在回歸社會的過程中可能會遇見的問題以及說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進行一個系統化的培訓,培訓的內容主要是集中在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道德以及實用技能的提高上。據有關數據統計可以得知,福建省刑滿釋放人員經過該職業學校培訓在回歸社會之后基本上都可以遵紀守法,安分守己地做好相關工作。也正因為該職業學校取得了成功,現在在全國各地都有辦理職業學校的趨勢。(2)我國的公安機關以及相關部門都需要積極地對刑滿釋放人員辦理好辦理落戶、身份證等,掌握刑滿釋放人員的去向和動態;(3)民政部門及有關基層組織應將生活苦難的刑滿釋放人員納入社會保障和待業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也應享受獲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權利。(4)工商部門在審批刑滿釋放人員個體工商經營和開辦經濟實體時,對其應與社會待業人員一視同仁,保護其合法權益。4.強化對刑滿釋釋放人員歧視的法律責任我國社會公民對刑滿釋釋放人員存在偏見的社會現象普遍存在,該現象的存在使得刑滿釋釋放人員在社會上生活時會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歧視,從而提高了刑滿釋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的風險。因為政府已經積極地采用相關措施對社會公民所存在的偏見給予糾正。其中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化歧視行為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我國的勞動行政已經出臺相關的勞動監督政策,積極地加強對市場上不同的勞動雇主的招聘行為的監督,針對一些對刑滿釋釋放人員存在偏見的招聘廣告應該及時地給予批評教育處理,從而達到保障刑滿釋釋放人員合法權益的目的。(2)重視刑滿釋釋放人員對歧視行為的舉報信息,針對舉報的內容給予相關違法行為嚴厲地懲罰。我國法院的應該積極地營造一個平等良好的社會環境減少社會公民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歧視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對就業歧視的起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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