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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金屬污水處理設計規范
目錄1總則 12術語 33處理方法 73.1一般規定 73.2物化法 83.3化學法 103.4電化學法 153.5生物法 173.6膜分離法 203.7其他處理方法 224藥劑選用和投配 244.1藥劑選用 244.2藥劑投配 245污水處理站 265.1廠址選擇及總體布置 265.2一般規定 275.3格柵 285.4初期雨水池、調節池、事故池 285.5污水泵站 295.6混合反應池 295.7氣浮池 305.8沉砂池、沉淀池 305.9過濾池 315.10加藥間、脫水間 325.11深度處理及回用 325.12勞動保護與安全 326沉渣處理 336.1一般規定 336.2濃縮池 336.3脫水機械 346.4沉渣干化 357檢測和控制 36附錄A本規范用詞說明 371總則1.0.1為使我國重金屬污水處理的工程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有效且經濟地處理污水,特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礦山、冶金、化工、機械等行業處理含重金屬工業污水的工程設計。電鍍過程產生的重金屬污水尚應符合《電鍍廢水治理設計規范》GB50136的規定。1.0.3重金屬污水應分質收集、分類處理、分質回用。1.0.4重金屬污水處理應首先考慮回收其中的有價金屬或綜合利用,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沉渣,應使其無害化或妥善處理。1.0.5重金屬污水處理應首先考慮回用。回用污水應處理到符合回用水的水質要求;處理后外排的污水水質,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要求。1.0.6重金屬污水處理,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1.0.7本規范引用標準和相關規范:《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準》GBJ125《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電鍍廢水治理設計規范》GB5013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離子交換樹脂命名系統和基本規范》GB/T16312術語2.0.1重金屬heavymetals污水處理中的重金屬,指有毒金屬和類金屬。包括《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中的重金屬和類金屬,即汞、鎘、鉻、鉛、鎳、砷等,以及銅、鋅、鈷、錫、釩、鉬、鐵、錳等人類必需的微量元素,但超過一定限量時也顯示出毒性的金屬元素。2.0.2重金屬污水wastewatercontainingheavymetals指含重金屬離子和固形物的污水。2.0.3石灰法limeprocess以投加石灰或石灰石為主的處理重金屬污水的方法。2.0.4硫化法sulphuringprocess投加硫化鈉、硫化氫等硫化劑,使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與硫離子生成難溶物質而與水分離的一種污水處理方法。2.0.5鐵鹽——石灰法ferrosoferrlccompound-limeprocess投加鐵鹽和石灰使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生成難溶物質而與水分離的一種污水處理方法。2.0.6鐵氧體法ferriteprocess投加亞鐵鹽、堿,通入空氣,在一定的溫度下,使污水中重金屬離子與鐵離子、氧離子組成氧化物晶體——鐵氧體再與水分離的一種污水處理方法。2.0.7氧化還原法oxide-reductionprocess借助于氧化劑或還原劑,使污水中重金屬離子氧化或還原后再進一步與水分離的污水處理方法。2.0.8鐵屑置換法replacementwithirons用鐵屑(粉)置換重金屬污水中的Cu2+、使Cu2+還原成海綿銅而去除的污水處理方法,是還原法的一種。2.0.9硫化劑sulphuringchemical在水中能產生S2-并能與金屬離子生成難溶的硫化物的污水處理藥劑。2.0.10共沉cosedimentation污水中懸浮物在沉淀過程中,作為載體吸附或包裹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共同沉淀的過程。2.0.11共沉劑cosedimentationchemical投加到污水中,能生成沉淀物,并能與污水中重金屬共沉的水處理藥劑。2.0.12沉渣sludge重金屬污水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重金屬沉淀物。2.0.13沉渣回流比returnsludgerate污水處理污水過程中,回流沉渣中的固體重量和被處理污水在化學作用下新產生的沉渣的固體重量之比。2.0.14分步沉淀法stepsedimentationprocess重金屬污水處理時,分步(階段)投加相同或不同種類的水處理藥劑,使污水中的不同重金屬離子在不同階段生成難溶化合物而與水分離的污水處理方法。2.0.15有價金屬valuablemetals有回收價值的金屬。2.0.16生物法biologicalprocess生物法是利用生物制劑或細菌使污水中重金屬離子改變形態或氧化、還原,然后再進一步去除的方法。2.0.17生物制劑biologics以硫桿菌為主的復合功能菌群的代謝產物與其它化合物進行組分設計,通過基團嫁接技術制備的含有大量羥基、巰基、羧基、氨基等功能基團組的復合水處理藥劑。2.0.18絡合反應complexreaction水處理藥劑的功能基團與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生成絡合物或絡合離子的反應。2.0.19硫化氫吸收塔hydrogensulfideabsorptiontower對硫化鈉溶液制備和硫化反應過程中產生的硫化氫氣體進行吸收的裝置。2.0.20深度處理advancedtreatment指重金屬污水經過預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為了達到一定的回用水標準使污水作為水資源回用于生產或生活的進一步水處理過程。2.0.21電化學法electrocoagulationmethod指在環境保護領域依據電化學原理,使用鐵、鋁等為基本材料,通過對反應槽內陰陽極極板施加直流電源,陽極溶解,從而獲得對污水的電解氧化還原、電解絮凝等處理功能的技術方法。3處理方法3.1一般規定3.1.1污水處理方法和藥劑的選擇應考慮污水量、水質、回收有價金屬的形式及其利用、藥劑來源及其價格、地方條件、處理后水質的要求等因素,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3.1.2應充分研究利用本廠礦或鄰近廠礦的污水、廢氣、廢渣處理污水的可行性,做到以廢治廢。3.1.3不同污染源的重金屬污水根據其水質、處理流程、回收金屬方式或沉渣處置的方式等因素,確定集中或分散處理。同類污水宜集中處理。3.1.4污水中的懸浮物如無回收價值,一般宜先予去除;如懸浮物與處理重金屬污水產生的沉渣具有不同的回收價值,則應先去除懸浮物后再處理重金屬離子;如懸浮物與沉渣具有相同回收價值且采用同一回收或綜合利用工藝,則應同時回收。3.1.5污水處理流程通過試驗確定,當缺乏試驗資料時也可參照類似污水處理流程設計。3.1.6應根據污水中重金屬離子的種類、含量和回收或綜合利用的方式,選用單一或組合工藝。3.1.7對小水量、難處理或為保證處理后的水質要求而嚴格控制處理條件的污水,宜選用間歇法處理。3.2物化法Ⅰ一般規定3.2.1本節物化處理方法,不僅針對重金屬污染物的去除,還包括對重金屬污水中其它污染物的處理,如懸浮物、有機污染物以及油類污染物等。3.2.2選擇物化處理法時,應考慮出水去向以及二次污染等問題;如出水回用至生產中,還應考慮添加的水處理藥劑對生產工藝的影響等問題。3.2.3當重金屬污水中含有可揮發性污染物時,宜先采用適當處理方法如吹脫氣提法處理去除。3.2.4物化法處理重金屬污水產生的沉渣中可能含有重金屬,對這部分沉渣的處置,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吸附法中飽和的吸附劑和離子交換法中樹脂的再生與處置,也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3.2.5當污水中含油和較多無機顆粒時,應先進行預處理去除。Ⅱ沉淀法3.2.6沉淀法可單獨使用,也可作為重金屬污水其他處理方法的預處理。3.2.7當污水中懸浮物的比重大于1,粒徑大于0.2mm,且含有較多無機顆粒物質時,應采用沉砂池。當污水中懸浮物多以膠體形式存在,粒徑1~0.1mm,難以自然沉降時,應采用混凝沉淀法。3.2.8應對污水進行混凝沉淀試驗,對投加藥劑種類、加藥量、攪拌時間、攪拌強度及反應時間等實驗數據進行優化,并以試驗得出的最優參數作為計算和設計依據。3.2.9常用混凝劑:聚合氯化鋁(PAC)、聚合硫酸鐵(PFS)等,常用助凝劑:聚丙烯酰胺(PAM)。Ⅲ氣浮法3.2.10氣浮法適用于處理下列含重金屬污水:1含有溶解性油類或乳化油的污水;2濁度<100NTU的污水;3含有較多有機雜質的污水;4低溫度污水,包括在低溫條件下不易沉淀或澄清的污水。Ⅳ吸附法3.2.11一般主要用于污水處理中的后處理,用以進一步降低污水中重金屬含量。3.2.12應根據污水中重金屬離子的種類,選用效率高,性能好的吸附材料,同時應避免吸附劑的再生和處置造成二次污染。3.2.13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等,污水在進入活性炭吸附前需經沉淀、過濾處理,以免堵塞活性炭。Ⅴ離子交換法3.2.14離子交換法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也可選擇性地回收污水中有價金屬。3.2.15離子交換樹脂的選擇應根據污水的pH值和離子存在形式確定。并應考慮處理后水中離子對后續處理的影響。3.2.16離子交換器可采用固定床、浮動床和移動床。3.2.17當同時去除污水中的多種重金屬離子時,應根據水質選擇陰、陽離子交換器。3.2.18污水溫度不得超過樹脂耐熱性能的要求,若溫度過高,須在進入交換樹脂柱之前采取降溫措施,或選用耐高溫的樹脂。3.2.19應選擇有利于再生液的回收、再生效率高、洗脫速率快的再生劑。3.2.20含銅污水可采用樹脂離子交換回收銅時,污水中的Cu含量不宜小于150mg/L。Ⅵ蒸發與結晶3.2.21蒸發及結晶法適用于處理對排放量有特殊要求的污水,一般常用于膜法處理后的濃鹽水。3.2.22應充分利用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多余低品位熱能作為蒸發法的熱源,節約能源,以廢治廢。3.2.23常用的蒸發設備為列管式降膜蒸發器。3.2.24常用的結晶設備有結晶槽、蒸發結晶器、真空結晶器、連續式敞口攪拌結晶器和循環式結晶器等。3.2.25蒸發結晶設備應選擇性能可靠、安全節能的成套產品。3.3化學法Ⅰ石灰法3.3.1石灰法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鐵、銅、鋅、鉛、鎘、鈷、砷等,以及能與OH-生成金屬氫氧化物沉淀的其它重金屬離子。3.3.2處理單一的重金屬離子污水,投加的石灰量可按污水的pH值,重金屬離子含量和石灰的有效成分進行計算確定。污水投加石灰后要求達到的pH值,可根據重金屬氫氧化物的溶度積和處理后的水質要求計算確定。對某些兩性重金屬,污水的pH值控制還要考慮羥基絡合離子的影響。常溫下處理單一重金屬污水要求的pH值可參照表3.3.2中的數值。如采用沉渣回流技術,則加石灰后的污水pH值可小于表3.3.2所列數值。表3.3.2處理單一重金屬污水要求的pH值金屬離子Cd2+Co2+Cr3+Cu2+Fe2+Fe3+Zn2+pH值11~129~127~8.57~129~13>49~103.3.3為提高污水處理效果,可加入共沉劑。共沉劑品種和投加量以及投加共沉劑后控制的pH值通過試驗或類似污水處理的運行數據確定,控制的pH值宜小于表3.3.2中所列的數值。3.3.4含多種重金屬離子的污水,無論是一步沉淀還是分步沉淀,控制的pH值都需試驗或參考類似污水處理的實際運行數據確定。3.3.5污水中的某些陰離子等污染物會影響石灰法的處理效果,應進行前處理。1CN-影響Ag+、Cd2+、Ni2+、Fe2+、Fe3+、Zn2+等的去除,應先用氧化劑使CN-分解;2Cl-影響Ag+、Cd2+、Pd2+的去除,不宜采用氯化物作共沉劑;3NH4+影響Cd2+、Co2+、Cu2+、Ni2+、Zn2+等的去除,宜采用加溫或其它方法先去除NH4+;4草酸、醋酸、酒石酸、乙二胺四乙酸、乙二胺等,宜先使之氧化分解。3.3.6投加石灰和共沉劑后生成的金屬氫氧化物,宜采用沉淀法去除,是否需要過濾應根據處理后的水質要求確定。3.3.7處理含多種重金屬的污水,若需分別回收污水中的有價金屬,或為了提高回收有價金屬的品位,宜采用分步沉淀。分步沉淀可采用石灰法或石灰法與硫化法相結合。3.3.8在較低pH值條件下除鐵,或采用分步沉淀回收污水中的銅、鋅等有價金屬前先除鐵,宜將Fe2+氧化成Fe3+。采用曝氣法、藥劑氧化法或細菌氧化法,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在較低pH值條件下除鐵,可采用曝氣法,曝氣時pH值宜控制在6以上。分步沉淀處理污水,污水中Fe2+含量較小時宜采用藥劑法,常用的氧化劑為液氯或漂白粉,其用量一般按理論量計算,每克Fe2+需有效氯0.64g。污水量很小時,也可選用臭氧等其它氧化劑。污水中Fe2+含量較大時宜采用細菌氧化法。3.3.9石灰法處理重金屬污水宜采用沉渣回流技術。最佳回流比根據試驗資料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無試驗資料時,沉渣回流比可選用3~4。3.3.10酸性重金屬污水是否需預處理中和酸,根據水質和回收有價金屬的要求而定,中和預處理可投加石灰石粉末或石灰。3.3.11投加石灰石粉末可調整污水的pH值至6左右,石灰石粉末粒徑宜小于0.147mm(100目)。3.3.12當鈣影響污水后續深度處理時,宜采用NaOH代替石灰。Ⅱ硫化法3.3.13硫化法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鎘、砷、銻、銅、鋅、汞、銀、鎳等,以及能與S2-生成硫化物沉淀的其它重金屬離子。3.3.14宜優先利用本廠礦或鄰近廠礦的硫化氫氣體副產品、含硫化氫廢氣、含硫污水或廢渣。沒有上述條件時可采用硫化鈉或硫氫化鈉等作硫化劑。3.3.15硫化鈉或其它硫化劑的用量應根據S2-與重金屬離子生成硫化物的摩爾量計算。設計用量宜為理論量的1~1.4倍,加藥量可通過氧化還原電位控制。3.3.16采用硫化氫氣體作為硫化劑時,與污水的混合反應應在密閉容器或構筑物中進行。若加硫化劑后被處理污水的pH<6,則其沉淀亦應在密閉容器或構筑物中進行。并應設置硫化氫吸收塔。3.3.17硫化法處理重金屬污水過程中pH值的控制,應根據污水水質和需要回收或除去的重金屬而定。3.3.18硫化法處理酸性重金屬污水,當需要對酸進行預處理時,可采用石灰、石灰石粉末、升流式膨脹中和濾塔等,少量污水也可以采用其它堿劑。對升流式膨脹中和濾塔和石灰石粉末的要求,見3.3.11和3.3.12條。3.3.19硫化法可與石灰法配合使用。1用石灰法作為硫化法的pH調節劑,其用量根據pH值計算確定;2在分步沉淀中利用硫化劑回收或去除某種重金屬離子時,投加硫化劑時的污水pH值控制,根據污水處理工藝要求確定;3當利用硫化劑輔助石灰法去除污水中少量用石灰法難以處理達標的重金屬離子時,可在石灰與污水充分反應后再投加少量硫化劑。3.3.20以硫化法為主處理污水,應將污水中殘硫處理到達標,宜采用硫酸亞鐵或漂白粉處理。Ⅲ鐵鹽——石灰法3.3.21鐵鹽——石灰法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鎘、六價鉻、砷等,以及其它能與鐵鹽共沉的重金屬離子。3.3.22鐵鹽——石灰法用于處理鎘含量較低的污水時,宜采用三價鐵鹽,其用量和pH值的控制由試驗確定,當缺乏試驗資料時,采用Fe/Cd質量比不宜小于10,并用石灰調節污水pH值至8以上。3.3.23含六價鉻污水宜先回收鉻。當含六價鉻量較小時,可選用鐵鹽——石灰法處理。宜選用硫酸亞鐵作還原劑,Fe/Cr采用3.5~5.0,含六價鉻量大時采用小值。投加硫酸亞鐵的污水pH值宜在2.5~3.0反應10~15min后,再投加石灰調整pH值至8~9。3.3.24鐵鹽——石灰法處理含砷污水,根據污水中砷的價態和含量大小選用一段處理或二段處理。污水中含砷量大時宜采用二段處理。3.3.25去除污水中的五價砷宜采用三價鐵鹽。鐵鹽的投加量與污水的pH值的控制,應根據鐵鹽的品種、一段處理還是二段處理再經試驗確定。無條件試驗時,可參照下列數值:1三價鐵鹽的投加量:當采用一段處理時,Fe/As宜大于4;當采用二段處理時,第一段Fe/As=1~2;第二段Fe/As宜大于4,pH值宜控制在3~6;2二價鐵鹽的投加量:當采用一段處理時,Fe/As宜大于4;當采用二段處理時,第一段Fe/As宜大于1.5;第二段Fe/As宜大于4,pH值宜控制在8~9。3.3.26去除污水中的三價砷宜先氧化成五價砷。如直接處理,宜投加三價鐵鹽。當采用一段處理時,Fe/As宜大于10;當采用二段處理時,第一段Fe/As宜大于2,第二段Fe/As宜大于10,pH值宜控制在8~9。3.3.27含砷濃度較高的污水,可先用石灰法處理,然后再用鐵鹽——石灰法作第二段處理,此時Fe/As宜大于4。3.4電化學法3.4.1電化學法可應用于鉛、鋅、鎘、砷、銅、鎳、鉻、鉈等各類重金屬污水處理工程。3.4.2根據重金屬污水特性、中水回用要求、排放標準等,電化學法可以和其它處理方法組合,經技術經濟比較,優化組合方案。3.4.3當重金屬污水采用電化學法處理時,進入單臺電解核心處理裝置的總重金屬含量不宜超過100mg/L,其中Cd含量不宜超過2mg/L,As含量不宜超過20mg/L,pH值宜為7~10之間,SS宜小于100mg/L。3.4.4當重金屬污水的pH值小于7或大于10時,應對重金屬污水進行酸堿中和預處理,以保證含重金屬污水進電解核心處理裝置的pH值在7~10之間。3.4.5當重金屬污水的電導率值小于1000Us/cm時,應采用提高水溫或投加工業用鹽等方法,保證重金屬污水電導率大于1000Us/cm。3.4.6電解核心處理裝置可以通過多臺串聯以增加處理深度,可以通過多臺并聯以增加處理水量。3.4.7電解設備間應集中考慮通風設施、地面水收集設施、起吊設施、防火設施、防雷接地設施以及照明設施;電解設備宜與配電設施就近布置。3.4.8電解設備間應按照使用功能分區:操作區和極板更換區。1操作區:巡檢或調試參數時供人員進出,操作通道寬度不宜小于1.0m;2極板更換區:用于更換極板箱,區域不宜小于3.0×3.0m。3.4.9單臺電解核心處理裝置應能保證重金屬污染物去除率大于95%;極板利用率大于90%;噸水耗電小于2千瓦時。3.4.10設備整體應具備良好的結構形態,抗沖擊性能好,過水部位耐酸堿腐蝕。3.4.11電解裝置應使用小于或等于36V的安全電壓,防止潛在的安全風險。3.4.12輸電銅排需做防腐處理,安裝時導電面必須打磨干凈并涂抹導電膏。3.4.13電化學法所產生的沉渣主要成分為各類重金屬的氫氧化物和氫氧化鐵膠體,可以采取各種常用的分離方式。壓濾脫水后沉渣應根據條件進行回收或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廢物處置中心進行處理。3.5生物法Ⅰ生物制劑法3.5.1生物制劑法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銅、鉛、鋅、鎘、砷、汞、鎳、銻、鉻、鉈、鈹、錳、鈷、鎢、鉬、鈣等金屬離子。3.5.2液體生物制劑中的有效成分為30%(質量分數);固體生物制劑的有效成分為70%(質量分數)。生物制劑投加量根據污水中重金屬離子濃度投入,投加量宜按照污水中總金屬離子濃度的0.15~0.7倍投加。最適宜的生物制劑投加量可通過試驗或類似污水處理的運行數據確定。3.5.3采用生物制劑處理重金屬污水時,宜采用生物制劑絡合—水解—絮凝分離工藝流程。1絡合反應時間宜控制在20~30min;2絡合反應的pH值宜小于11.0;3水解過程pH值一般控制范圍為9.5~10.5;4絮凝劑宜采用聚丙烯酰胺,其投加量為2~4g/m3。3.5.4對于成分復雜、金屬離子濃度高、種類多等重金屬污水,如污酸、高砷污水等,可采用生物制劑法分段處理。3.5.5污水中的某些離子及成分會影響生物制劑法的處理效果,應進行前處理。1CN-影響生物制劑法對重金屬離子的去除,應先用過氧化氫、液氯、臭氧等氧化劑使CN-分解;2用生物制劑法處理Cr(Ⅵ),應先用還原劑將Cr(Ⅵ)轉化為Cr3+,可采用化學藥劑作還原劑或生物法進行處理;3對于含高濃度絡合態重金屬污水,應先對絡合態重金屬進行破絡反應后再采用生物制劑法進行處理;4針對某些高堿性重金屬污水,宜將污水pH值調節至11以下再采用生物制劑法進行處理。3.5.6生物制劑法應用于處理重金屬離子污水時,對污水中其他污染物也有協同脫除效果。1生物制劑協同脫鈣;2生物制劑協同氧化去除COD。3.5.7石灰法、硫化法、電滲析法可與生物制劑法配合使用3.5.8藥劑的溶解宜采用機械攪拌,速率宜控制在50~60rpm。固體生物制劑配制濃度宜為40%,液體生物制劑密度為1.2~1.4kg/L。3.5.9混合反應池的機械攪拌宜采用立式攪拌機,攪拌速度20~30rpm。水力停留時間宜取20~30min。3.5.10采用兩段生物制劑處理還是三段及以上處理需經試驗確定。多段藥劑投加比例可參照下列經驗數值:1采用兩段處理時,生物制劑投加比例為:第一段/第二段=3:2,水解反應第一段pH值宜控制在7~8;第二段pH值宜控制在9.5~10.5;2采用三段處理時,生物制劑投加比例為: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3:2:1,水解反應第一段pH值宜控制在7~8;第二段pH值宜控制在8~9;第三段pH值宜控制在9.5~10.5。3.5.11生物制劑配制、貯存設施及加料系統需防腐。Ⅱ其他生物方法3.5.12鉻(VI)細菌直接還原方法是指在堿性條件下利用馴化的特異功能菌將污水中的六價鉻直接還原并生成氫氧化鉻沉淀,從而達到脫除六價鉻的目的。3.5.13硫化菌法是指硫酸鹽還原菌在酸性條件下直接將污水中的硫酸根還原為硫離子,并與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生產沉淀而達到脫除的目的。3.5.14鐵細菌法是指利用鐵氧化菌在酸性條件下將二價鐵離子氧化為三價鐵離子并在酸性條件下沉淀而達到除鐵的目的,或者三價鐵離子進一步氧化水中的污染物(如砷、硫等),最終達到共沉淀脫除的目的。3.5.15人工濕地是一種利用基質、微生物及動植物群落的物理、化學及生物的相互作用,通過過濾、吸附、沉淀、離子交換、微生物分解、植物吸收等過程實現對污水中有機物、N、P、重金屬等去除的復雜生態系統。3.5.16植物對重金屬的處理主要利用金屬積累植物或超金屬積累植物從污水中吸取、沉淀或富集重金屬,通過收割或移去已積累和富集了重金屬植物的枝條,從而降低水體重金屬的濃度。3.5.17生物吸附法是指利用生物體的特定的化學結構以及成分特征來吸附溶于水中的重金屬離子,達到脫除的目的。3.6膜分離法Ⅰ一般規定3.6.1本節適用于膜分離法污水深度處理。3.6.2膜分離技術通常按膜孔徑大小可分為:超濾(UF)、納濾(NF)和反滲透(RO),本節所指膜分離法為:中空纖維超濾膜、卷式納濾膜、反滲透膜分離技術。3.6.3污水在進入膜系統前,應符合進水要求。各膜分離法要求的進水水質可參照表3.6.3-1和表3.6.3-2中的數值。表3.6.3-1中空纖維超濾膜系統進水水質參考值指標限值PH范圍2~11濁度(NTU)<50瞬時最大耐受余氯濃度100mg/L(小于30分鐘)臭氧濃度(mg/l)<0.5油脂(mg/l)<2表3.6.3-2卷式納濾、反滲透膜系統進水水質參考值指標允許值膠體濁度<1NTUSDI15<5.0顆粒物<100個/ml微生物<10個/ml有機物油0.1mg/LCOD<200mg/L(建議<50)TDS<5000mg/L(建議<2000)PH2~11溫度5~45℃氧化劑余氯100mg/L(小于30分鐘)臭氧0其他0表面活性劑不能有陽離子或兩性表面活性劑酒精<10%硬度(mg/l)<400mg/L(建議<200)氧化性金屬(mg/l)≤5mg/L(建議<0.05)注:當進水水質指標超過上述表格中的限值時,需要進行預處理后方能進入膜系統。3.6.4膜系統的水通量和脫鹽率主要受壓力、溫度、回收率、進水鹽含量和pH值影響。3.6.5膜系統設計要根據原水的污染程度確定產水通量、膜最大產水量、單支膜組件最大進水流量、單支膜組件最低濃水流量等指標。3.6.6膜系統基本設計計算可參照《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規定進行。3.6.7膜處理系統間應有設置獨立的自動監控系統和儀表。Ⅱ中空纖維超濾膜系統3.6.8中空纖維超濾膜系統設計參數包括:1處理水量及處理水質;2系統回收率及產水量;3膜通量;4操作壓力;5反洗周期及反洗流量;6每次反洗時間。3.6.9反洗系統設計1中空纖維超濾膜應設置單獨的反洗泵及保安過濾器,反洗用水宜采用膜系統產水。膜組件反洗通量宜按膜組件設計通量的1.5~2倍設定。2重金屬污水中含有較多的金屬離子,為避免處理過程中的結垢現象及抑制膜內細菌滋生,可設置加藥裝置(如阻垢劑、殺菌劑等加藥箱及計量泵等),在進水處或管道添加,或在反洗過程中添加。3.6.10濃水及反沖洗水處理超濾膜系統濃水及反沖洗水可返回預處理系統再處理,處理后水質符合要求后進入超濾膜系統繼續處理,除泥帶走的水量外,在該工段的總產水率為100%。Ⅲ卷式納濾、反滲透膜系統3.6.11卷式納濾、反滲透膜系統設計參數包括:1處理水量及處理水質;2系統回收率及產水量;3膜通量;4操作壓力;5濃縮倍數等。3.6.12濃水處理含重金屬離子污水在經過納濾或反滲透系統后,濃水中重金屬離子濃度增大,需再單獨進行處理,不能直接排放。3.7其他處理方法3.7.1氧化還原法宜用于污水的預處理。3.7.2Fe2+氧化成Fe3+宜采用空氣氧化,每克Fe2+消耗空氣用量需2L~5L,污水的pH值不宜小于7,曝氣時間不宜小于0.5h。3.7.3三價砷氧化成五價砷宜采用空氣、液氯、漂白粉、次氯酸鈉、高錳酸鉀、臭氧等氧化劑。3.7.4六價鉻還原成三價鉻宜采用亞硫酸氫鈉、硫酸亞鐵或二氧化硫、亞硫酸鈉作還原劑,也可采用生物法。反應的pH值宜控制在2.5~3.0,反應完成的電位值宜為300mV~450mV。3.7.5含銅污水采用鐵屑置換法回收海綿銅時,宜采用動態置換,污水中的Cu2+含量不宜小于60mg/L,污水中Fe3+含量高時不宜采用。3.7.6含鉻污水處理宜采用鐵氧體法,處理含鉻、鎳、銅、鋅、銀等多種重金屬的污水也可采用鐵氧體法。3.7.7受輕度污染的含重金屬污水處理也可考慮采用重金屬螯合劑螯合沉淀法。4藥劑選用和投配4.1藥劑選用4.1.1在保證水處理效果的前提下,藥劑選用應綜合考慮藥劑來源、成本、制備等因素,以及以廢治廢的可能性。4.1.2藥劑的選用和藥劑投加量可通過試驗確定,當缺乏試驗條件時,宜比照類似污水處理的實際運行數據或試驗資料確定。4.1.3選用廢渣、廢氣、廢液(水)作為污水處理藥劑時,應注意其中是否含有害成份影響處理后的水質。4.1.4中和劑可選用電石渣、石灰、石灰石。少量污水,有特殊需要時,也可選用碳酸鈉、氫氧化鈉等藥劑。4.2藥劑投配4.2.1藥劑投配方式宜采用濕投,藥劑的溶解宜采用機械攪拌。當藥劑的用量很大,且干投不影響處理效果時,也可采用干投。4.2.2藥劑濕投時,溶解次數應根據藥劑用量和制備條件等因素確定,每班不宜超過1次。藥劑用量較小時,溶解池可兼作投藥池。4.2.3藥劑投配濃度采用重量濃度1~10%。當藥劑用量較小時,投配濃度宜小些。石灰乳濃度不宜超過10%,有機高分子絮凝劑的投配濃度不宜超過1%。4.2.4投藥系統應有定量投藥的設施和指示投藥量的計量儀表。4.2.5在混合池前和反應池后應設置pH值指示儀表;水處理效果需通過氧化還原電位控制時,在反應池出口應設置電位指示儀表。上述測定值均應反饋到加藥間。4.2.6與藥劑接觸的池(槽)內壁、管道、設備和地面(樓面),應根據藥劑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4.2.7加藥間應有保障工作人員衛生安全的設施。采用硫化法處理污水時,混合反應池不宜設置在加藥間內。投加液氯、硫化氫或其它可能在投加過程產生異臭、有害氣體或大量粉塵的藥劑,其加藥設施應設單獨的房間。并按有關規程、規范的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進行設計。4.2.8加氯間設計,應符合《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的有關規定。投加硫化氫的加藥間,除參照加氯間的安全衛生要求設計外,并應設置室內空氣中硫化氫濃度測定和報警設施。4.2.9加藥間宜與藥劑庫毗連,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搬運、起吊設備和計量設施。4.2.10藥劑倉庫的藥劑貯量,應根據藥劑用量和當地藥劑供應條件等因素確定,且不宜少于15d的投藥量。
5污水處理站5.1廠址選擇及總體布置5.1.1污水處理站的位置選擇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全廠需處理的污水宜自流到污水處理站;2處理站平基標高應高出設計洪水位0.5m以上;3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4處理后的污水有良好的排放條件;5根據廠礦的發展規劃,如污水處理量后期要增加,則應有相應的擴建場地;6采用硫化法處理污水時,處理站宜設在居住區和工廠常年主導風的下方。5.1.2污水處理站平面和高程配置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污水處理構筑物和沉渣處理構筑物宜分別集中布置,加藥間宜靠近投藥點;2各處理構筑物的配置宜使污水流向順直,少迂回和反流;3建構筑物的間距緊湊,但要滿足施工和管道鋪設的要求,通道的設置要方便藥劑和沉渣的運送;4豎向設計宜充分利用地形,減少土石方工程和污水在處理站內的揚送次數;5沉渣有條件自流輸送時宜采用渠道;6污水處理站設在工廠廠區時,其化驗室、其它附屬建筑物和生活設施宜與全廠統一考慮。污水處理站只配備簡易、常規的分析儀器。5.1.3并聯運行的處理構筑物應均勻配水。5.1.4采用石灰法處理污水時應設石灰棚或石灰庫;需堆存的沉渣應根據其有害程度進行妥善處置,并與全廠的生產廢渣統籌考慮。5.1.5污水和回流沉渣宜根據工藝要求設置計量裝置,排放污水必須計量。5.1.6寒冷地區的污水處理站,構筑物和管道應考慮保溫防凍。5.1.7污水處理站內的藥劑管道宜架空敷設,避免U形管。石灰乳輸送管道宜由石灰乳車間經投藥點回流到石灰乳車間,停止運行時管道能放空,并設管道沖洗設施。5.1.8處理構筑物應考慮排空,排放水應回流到調節池。5.1.9污水處理站的供電等級應與主要的重金屬污水污染源的有關車間供電等級一致。5.1.10污水處理站應有一定的綠化面積,各建筑物的造型應簡潔美觀。5.2一般規定5.2.1污水處理構筑物應根據污水處理流程選用,其設計參數應滿足流程對該構筑物處理效果的要求。5.2.2處理構筑物的設計流量按污水泵站的最大設計提升流量或最大日污水流量和污水處理站日工作小時數計算確定。當需要處理初雨水時,還應考慮初雨水經調節后的流量。工程分期建設時,設計流量可根據分期建設的情況分別計算。5.2.3各處理構筑物一般不少于2個(或分成2格)。當污水流量小,調節池容積大,且每天工作時間較少的污水處理站,也可考慮只設1個。5.2.4污水處理站各構筑物應有相應的防腐、衛生和安全措施。5.3格柵5.3.1在污水進入污水處理站或水泵集水池前宜設置格柵。5.3.2格柵柵條空隙寬度一般可采用10~25mm,泵站集水池前的格柵空隙寬度應滿足水泵要求。格柵采用人工或機械清理,中、大型污水處理站宜采用機械清理。5.3.3當污水呈酸性時,格柵應采用不銹鋼或其它耐腐蝕材料。5.3.4污水過柵流速宜采用0.6~1.0m/s,設計流量應采用最大日最大時流量或污水泵站最大設計提升流量。格柵傾角宜采用45°~90°,并應考慮格柵上雜物的清除、格柵的清洗和工作人員的安全設施。5.3.5格柵宜設在室外,當要求設于室內時,格柵間應根據污水水質設置有效的通風設施。5.4初期雨水池、調節池、事故池5.4.1對于涉重金屬污染的企業,應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應盡可能在短期之內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5.4.2初期雨水收集池設置部位宜靠近污水處理站。5.4.3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積按可能產生污染的區域面積和10~15mm降水量計算確定。5.4.4連續處理的污水處理站應設置調節池。調節池容積應根據污水量變化規律計算確定,宜大于8h污水量,不宜小于6h污水量。5.4.5調節池應方便沉渣清理,懸浮物較多的污水宜采用機械清理。5.4.6污水站應設置事故池,事故池的容積應根據環評要求設置,或按除調節池之外最大構筑物的容積并考慮一定安全系數確定。5.5污水泵站5.5.1水泵的選型和臺數應與污水的水質、水量及處理系列相適應,宜按每個系列的處理水量選1臺工作泵,泵站需設1臺備用泵,3臺或3臺以上工作泵時,宜采用2臺備用泵。5.5.2抽升腐蝕性污水的泵站,應選用耐腐蝕的水泵、管道和配件,集水池和泵房地面應防腐。5.5.3抽升可能產生有害、有毒氣體的污水泵房,須設計為單獨的建筑物。集水池宜與泵房分建,并設于室外。如與泵房合建,應有可靠的通風設施。5.6混合反應池5.6.1水處理藥劑與污水的混合和反應,宜采用機械攪拌或水力攪拌,間歇處理污水可采用壓縮空氣攪拌。5.6.2藥劑與污水混合時間為3~5min,反應時間為10~30min。5.6.3藥劑與污水混合反應過程中,如產生有害氣體,則混合池和反應池應密閉,且不應采用壓縮空氣攪拌。5.6.4混合和反應池都應設排空管,排空管應通向調節池。5.6.5混合和反應池應根據污水水質選用相應的防腐措施。5.6.6絮凝池宜與沉淀池合建。5.7氣浮池5.7.1氣浮池宜與絮凝池合建,絮凝時間10~20min。5.7.2溶氣壓力可采用0.2~0.4MPa;回流比可采用5%~10%。5.8沉砂池、沉淀池5.8.1沉砂池宜采用平流沉砂池、曝氣沉砂池和旋流沉砂池。5.8.2沉砂池應及時排出沉砂,排砂次數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運行人員應根據含砂量的變化,合理安排排砂次數及排砂量。池表面浮渣應定期清除。5.8.3混凝沉淀池宜采用平流沉淀池或輻流沉淀池等。5.8.4當缺少試驗數據時,沉淀時間宜采用0.5~2.5h。5.8.5沉淀池的設計參數應根據污水處理試驗數據或參照類似污水處理的沉淀池運行資料確定。當沒有試驗條件和缺乏有關資料時,采用石灰法處理污水,其設計表面負荷參照下列數字選用。斜板(管)沉淀池有沉渣回流2.0~3.0m3/m2·h無沉渣回流1.0m3/m2·h水力循環澄清池有斜板2.0~3.0m3/m2·h無斜板1.0~2.0m3/m2·h機械攪拌澄清池1.0~2.0m3/m2·h當投加高分子絮凝劑時,上述指標還可適當提高。5.8.6斜板(管)設計一般采用斜板間距(斜管直徑)80~100mm,其斜長不小于1.0m,傾角60°。5.8.7有沉渣回流的斜板(管)沉淀池,回流沉渣根據工藝要求可與藥劑同時加入到污水混合池,或與藥劑混合后加入到污水中,或先與污水混合再投加藥劑。其計算流量應為污水和回流沉渣之和。5.8.8斜板(管)沉淀池的排泥宜采用機械排泥或排泥斗。沉淀池排泥斗的斗壁與水平面的夾角,圓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每個泥斗應設單獨的排泥管和排泥閥。5.9過濾池5.9.1污水經加藥沉淀后,是否需要過濾,應根據出水水質要求而定。5.9.2當需要設置過濾池時,可參照《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中有關規定設計。5.9.3濾池的反沖洗水應返回污水調節池,不得直接外排。5.10加藥間、脫水間5.10.1加藥間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2條要求,對于設置石灰消化的加藥間應有設計防塵設施。5.10.2脫水間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3條要求。5.10.3加藥間宜與脫水間合建。5.11深度處理及回用5.11.1深度處理一般是在重金屬污水預處理之后進行。5.11.2深度處理工藝路線應根據回用水水質要求,經比較確定。5.11.3深度處理工藝的設計參數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也可參照類似運行經驗確定。5.11.4回用水應分質貯存,貯存時間不宜小于2小時。
6沉渣處理6.1一般規定6.1.1沉渣首先應考慮回收其中有價金屬及綜合利用,并應妥善處置,防止二次污染。6.1.2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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