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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與處罰依據主講:@@@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五年九月三日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楊煥寧2015年12月3日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規定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5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安監總局85號令)第四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二)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四)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標明。某煤礦核定生產能力6萬t/a,春節放假一個月,7月份原煤產量6000噸,是否超能力生產?月產量=60000÷12=50007月原煤產量6000噸,超出1000噸超產1000÷5000×100%=20%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
簡稱“三量”。這是為了保證開采水平(階段)、采區和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續,以便及時掌握采掘關系動態的指標。礦井生產前的全部井巷工程可分成三個階段:即基本巷道的開拓階段、采區主要巷道的準備階段、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巷道切割階段。基本巷道的開拓階段。從井筒直到采區主要巷道的全部井巷工程,如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主要回風大巷、主要石門、采區石門等是開拓巷道,完成這些井巷工程獲得的可采儲量,稱為開拓煤量。采區主要巷道的準備階段。如采區上山、采區機電硐室、采區溜煤眼、采區車場等為一個采區服務的巷道為準備巷道,完成這些巷道獲得的可采儲量,稱為準備煤量。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巷道切割階段。在采區范圍內為一個回采工作面服務的運輸、通風巷道和回采工作面開切眼等工程,完成這些工程獲得的可采煤量,稱為回采煤量。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剃頭下山開采:運輸、排水、通風系統未完善,無水平、階段劃分,按照礦井的地質條件、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劃分區段斜長,一個一個區段的自上而下開采——剃頭。一剃頭刀就是一個區段(就是一個回采工作面的斜長)。“剃頭下山開采″適用于斜井開拓。優點是初期投資少,缺點是要不斷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個區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個區段),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瓦斯抽采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5.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濃度范圍,我們把在空氣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濃度范圍稱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為5%~16%。當瓦斯濃度低于5%時,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圍形成燃燒層,當瓦斯濃度為9.5%時,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應);瓦斯濃度在16%以上時,失去其爆炸性,但在空氣中遇火仍會燃燒。"瓦斯超限"是指煤礦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瓦斯濃度,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絕不允許冒險作業。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必須報警,達到或超過1.5%必須斷電立即撤人。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安監總局85號令第五條“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一百七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
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
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
m3
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
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第一百七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所謂煤與瓦斯突出是指在壓力作用下,破碎的煤與瓦斯由煤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大量噴出,是另一種類型的瓦斯特殊涌出。安監總局85號令第六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三)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四)未按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七條“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瓦斯抽采:《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至一百八十四條有明確規定。(二)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校、測試,每月至少1次。(三)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恢復的,或者對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八條“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一期工程應當包括地面道路、供電、工業廣場的平整、地面建筑、主副井的施工等。二期應當是地面生產系統的完善建設,井下個硐室的建設,主供電、通風、運輸、排水、監控等系統的建設和開拓巷道的掘進,。三期就在采區巷道的掘進、首采工作面的開拓掘進以及六大系統的完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九條“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三)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七、超層越界開采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條“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采的;(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而開采的;(三)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保安煤柱:又稱安全煤柱。在煤礦開采范圍內為地面建筑和礦井生產的安全而保留的不開采的煤。例如為了保護區內地表鐵路、橋梁、城鎮和村莊而在相應地下區內保留的安全煤柱。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一條“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首次發生過沖擊地壓動力現象,半年內沒有完成沖擊地壓危險性鑒定的;(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三)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沖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二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三)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建設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三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如:KBD型開關、JTK型礦用提升機(絞車)(二)井下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三)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四條“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單回路供電的;(二)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回路供電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五條“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批準后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二)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三)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六條“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二)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合同而進行生產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將煤礦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五)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七條“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而進行生產建設的;(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安監總局85號令第十八條“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三)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四)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處罰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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