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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乘車證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鐵路點多線長、流動分散的生產特點,便利鐵路職工于鐵路沿線進行生產、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車,本著強化管理,嚴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絕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鐵路第二條使用乘車證人員范圍為: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法規定能夠使用鐵路乘車證的其他人第三條乘車證種類:壹、硬席全年定期乘車證;二、軟席全年定期乘車證;三、硬席臨時定期乘車證;四、軟席乘車證;五、硬席乘車證;六、通勤(學)乘車證;七、就醫乘車證;八、便乘證;九、定期通勤乘車證;十、探親乘車證;購糧乘車證用就醫乘車證代用。第四條乘車證的印制各種乘車證均屬有價證券,統壹由鐵道部印制。第五條乘車席別的規定壹、準乘軟席的人員范圍4.經國家和部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5.年滿五十周歲的正、副處長和相當職級人員;6.年滿五十周歲的副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本辦法實施前,已按部規定享受軟);8.鐵道部副部長和相當職級之上人員,因工作需要準許隨行人員壹人填發軟席乘車證。9.受處分降低職務、工資級別的人員,應按降低后的職務、工資級別確定其能否享受乘坐二、準乘硬席的人員范圍除壹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人員準乘硬席。第二章因公乘車第六條鐵路職工因公出差、駐勤、開會、組織選派出入鐵路院校、調轉、搬家、于本管轄區第七條乘車證使用范圍凡因工作需要,必須經常于所管轄區段內鐵路沿線往返乘車的鐵路職工,可使用所管轄區段1.鐵道部機關、部屬公司和機械保溫列車乘務員準予填發“全國各站”全年定期乘車證。路局、分局管內全年定期乘車證。鐵路局機務、車輛、客運、列車段的運轉主任、乘務主任、車隊長、業務指導、指導員,公安押運隊隊長、押運人員、指導員、可使用其擔當乘務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4.工廠、院校等單位,壹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車證,但單位黨政正職可填發本單位所于地至上級機關所于地的全年定期乘車證;有固定區域的材料采購或檢修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經嚴格審查批準可使用固定區域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5.持用全年定期乘車證的各鐵路單位的領導及運輸業務人員,確實經常赴直屬上級機關或隨車工作的,其乘車區間可填發管轄區段至直屬上級機關所于地或乘務區段的終到站。6.全年定期乘車證的乘車區間,如管轄區段的最末壹站不是快車停車站,可填到管轄區段的前方壹個“直快”停車站。二、臨時定期乘車證因工作需要短期內須于壹定區段內連續往返乘車或壹次出差到幾個地點又不順路的,可使用壹定區段內的臨時定期乘車證。能填“全國各站”,應根據本次出差的實際需要填寫。2.壹次出差到壹條線的幾個站,可填到最遠站;壹次出差到幾條線又不順路者,可按線填3.鐵路大、中專、技工學校的學生到鐵路基層單位生產實習隨工人流動作業的,可由接受實習單位填發流動作業區間的集體或個人臨時定期乘車證和實習證明。4.鐵路于職職工經組織批準考入鐵路院校的研究生,于做論文的調研期間,可由學校填發學校所于地至調研地的臨時定期乘車證。三、軟席、硬席乘車證因工作需要壹次性的外出乘車,可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乘車區段及期間按實際需要填發,單程或往返壹次有效,除轉乘外,中途下車無效。1.鐵路院校組織學生于學校所于地鐵路局管轄范圍內(含于職入學職工)實習時,可使用由學校到實習地點的往返硬席乘車證。根據部、局實習計劃,如必須到鐵路局管轄范圍以外進行實習時,應經所于局、院校、廠領導批準后,由局、院校、廠填發學校至實習往返硬席2.鐵路于職職工經組織批準入大、中專、技工學校實習時,職工所于單位填發壹張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學校所于地的單程乘車證;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時,可由學校填發(入地方學校的,由職工所于單位填發)由學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車證或單程乘車證各鐵路院校要加強對入校職工填發、使用、回收乘車證的管理,學生管理部門要向填發部門提供名冊,由院校領導審核批準后,憑本人工作證填發。3.鐵路于職職工經組織批準考入鐵路院校的函授生,脫產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集中面授、考試等教學活動時,所于單位憑學校的通知書,填發工作地至參加教學活動地點的往返乘車4.職工調轉、搬家只能使用單程乘車證,職工調轉后接家屬到工作地的,職工本人填發壹次往返乘車證,其家屬填發單程搬家乘車證(必須持有轉移戶口的證明)。家屬持用往返搬6.鐵路職工調動工作,其配偶屬非使用乘車證范圍的,隨同調動時,不能使用乘車證。8.部組織的專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的家屬(限壹人)和職工同行時,可和專家同第三章乘務便乘和調度命令乘車第八條乘務便乘機車乘務員、運轉車長于規定擔當乘務的區段內便乘時(不包括調車機車、小運轉及出入廠取送機車可由段、折返段乘務室、駐于所(站)值班員填發便乘證,按指定日期、車次壹次乘車有效,便乘到達目的地后,應由值班員收回便乘證,予以注銷,月末集中交回填發機車車輛于中途發生故障,機務段、車輛段檢修工人去修理,應填發壹次硬席乘車證,不能第九條調度命令乘車事故救援和搶險救災,由于時間緊迫來不及填發乘車證時,可憑調度命令乘車,壹次乘車有第四章通勤乘車第十條定期通勤乘車符合享受1年1次探親待遇條件職工,其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于400km以內(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于局管轄范圍內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節假日或休班時間回家的,于不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的前提下,可填發定期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壹個歷年。第十壹條通勤乘車壹、職工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于200km以內,上下班有適當列車可乘,不影響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時,可使用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壹個歷年。二、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車證條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內),其通勤乘車證可填寫施工區段至家屬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轄三、鐵路職工到其他單位駐勤,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通勤乘車證。第十二條鐵路職工入路內、外舉辦的大、中專、技校學習,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學乘車證;職工家屬居住地于工作地(夫妻同居壹地),其父、母、子、女于外地,不能填發到父、母、子、女所于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車證。第五章就醫、購糧、通學乘車第十四條就醫乘車壹、于沿線居住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如當地無鐵路醫療單位,須赴負責本醫療區段將就醫乘車證粘于就醫乘車證卡片上(由各單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寫后,于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定期就醫乘車證的到發站、有效期間壹律用戳記加蓋。二、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于本醫療區段的鐵路衛生所不能醫治,需轉往本醫療區段的醫院醫治時,由衛生所填發壹次往返就醫乘車證。需連續醫療時,憑醫院證明,可填發臨時定期就醫乘車證,有效期間均不得超過3個月。三、患者病重或幼兒需要護送者,由衛生所為護送人(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人員)和患者填發同壹張就醫乘車證,注明護送人。此乘車證于醫療完畢后,必須由醫療單位蓋章證明,交四、就醫乘車證不能跨醫院管轄的醫療區段,更不能跨局。五、除鐵路沿線衛生所外,其他單位不得再為職工、家屬填發就醫乘車證。第十五條購糧乘車壹、沿線居住地無購糧點,需乘車到就近購糧點購糧時,鐵路職工及其同居的供養直系親屬可使用定期購糧乘車證。隨身攜帶的糧食重量以不超過客運規定重量為限。定期購糧乘車證用定期就醫乘車證代用。“使用別”欄注明“購糧”字樣。具體填發方法是:1.將定期購糧乘車證粘于購糧乘車證卡上,按要求填寫后,再將購銷乘車證卡片粘于糧食二、各單位不得再為職工、家屬填發壹次往返購糧乘車證。三、職工回家取糧不能使用購糧乘車證。四、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原居住地有購糧點,后因工作調動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購糧點的地區居住,但戶口、糧食關系未遷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購糧乘車證。五、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于同壹方向的,填最遠到站;于不同方向的,填2個到站。第十六條通學乘車壹、沿線職工供養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學校于50km以內,需要乘車通學二、當地設有同等學校,原則上應就地入學。但按招生計劃考入外地鐵路重點中、小學就學的,居住地至學校于200km以內的可使用通學乘車證。三、經組織選派到專業性業余學校(如業余體校、業余藝術學校)或入聾啞學校學習的中、小學生,如居住地至學校的距離符合通學條件的,可填發通學乘車證。四、通學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為1個學年,于每年新學年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換發,于此期間第六章醫療轉院、療養、陪護乘車第十七條醫療轉院乘車壹、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本醫療區段的醫院不能醫治,需轉往外地醫院(含地方醫院)醫治,符合轉院條件,具備轉院手續的,應按醫療轉院處理,由醫院填發軟席、硬席乘車證,不準用就醫乘車證代替轉院用乘車證。轉院后如住院醫療時間超過乘車證的有效期間,出院時由該醫院填發返程的單程乘車證(住地方醫院的,由原單位填發)。職工回單位后應及時將乘車證返回填發單位。二、轉院用乘車證只限醫院填發,由主治科科主任簽認,醫務部門審核,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填發。醫院要健全登記備查手續及管理制度。如醫院無填發軟席乘車證權限,轉院醫療者又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可由本人所于具有填發軟席車證權限的單位填發軟席車證。三、分局(處)壹級醫院負責填發本醫院所于地至本鐵路局(工程局)醫院所于地的醫療轉按本條壹款規定辦理。五、申請轉院用乘車證,須填寫“轉院用乘車證申請書”,由主治的醫生或會診委員會填寫轉院理由,且加蓋名章或公章,經醫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填發。第十八條療養乘車壹、職工入療養院療養,填發往返軟席、硬席乘車證。二、療養時間超過本人所持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療養完畢由療養院填發返程的單程乘車證。職工回單位后應及時將乘車證返回填發單位。第十九條陪護乘車壹、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醫療、轉院、療養因病重、年幼或行動不便需要陪護者,由職工所于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審批填發陪護人(限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的人員,療養的限1人,醫療轉院的限2人)和病人同等席別的乘車證,“使用別”欄填“陪護”。如陪護人不符合使用軟席乘車證的條件,單獨(即于未陪護病人時)持用陪護用的軟席乘車證時,不二、醫療機構出具護送證明時要壹式倆份,填發單位留存1份,護送人乘車持用1份。第七章探親乘車第二十條探親乘車證是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探親乘車憑證。探親乘車證準乘各種旅客列車(國際、旅游列車除外但不能乘坐軟席和免費使用臥鋪。符合使用臥鋪條件的探親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壹條探親乘車證的使用規定壹、符合1年1次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填發其本人工作地至探親地二、未婚職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于地結婚,經領導批準,可填發其本人工作地至結婚地點的探親乘車證。三、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職工,于不享受探親假的前提下,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其供養的配偶到職工工地探望職工的,可填發其配偶居住地至職工工作地的探親乘車證。1.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和其同行,可共同使用1張探親乘車證,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單其供養的配偶、子女同行時,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時,配偶、子女不得單獨使用,也不3.職工于不享受探親假,4年中也不使用每年1張探親乘車證的前提下,經領導批準,其供養的父母可使用1張其居住地至職工工作地的探親乘車證。4.于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時,經領導批準,可填發本人工作地至探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5.職工的父母或父母的壹方和職工的配偶同居壹地時,其父母不能和職工的配偶共同填發壹張探親乘車證去探望職工,更不能單獨填發使用去探望職工。五、職工供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隨同職工或職工供養的配偶、父母探親時,可共同使用壹張探親乘車證,但職工子女不能單獨使用。六、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父母雙亡后,其祖父母由職工供養,和職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填發職工本人或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共同七、離、退休人員符合探親規定條件的,可使用探親乘車證,此種乘車證只限離、退休人員本人4年使用1次,不能和于職職工壹樣,于不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下,每年使用1張探親乘八、職工供養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填入探親乘車登記卡片,當職工供養的條件改變時,應及時改填卡片。職工需用探親乘車證時,填發部門憑據單位領導批準的申請書,登記卡片后填發乘車證。職工于路內調轉時,其探親乘車證卡片由人事部門隨同人事檔案壹且轉給調入單位。九、符合青藏線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職工乘車1.符合每2年或1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于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規定就地休息的)時,每2年或每1年準予職工本人和隨同職工居住、戶口于高原地區的供養直系親屬單獨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張)由工作地到休假地的探親乘車證。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倆項假期合且使用。其中符合每4年休1次探親假的職工,于不休探親假的條件下,可按本款1項規定使用探親乘車證。十、符合出境探親的職工乘車066號文件規定出境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港澳同胞,其探親于國內乘坐火車時,可填發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親乘車證。2.上述人員中符合會親條件的職工可填發其工作地至會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3.鐵路職工中符合(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件規定改探條件的歸僑、僑眷,可填發其工作地到改探人居住地的探親乘車證。第八章離、退休人員乘車第二十二條離休人員乘車壹、經組織批準(以分局、處及之上人事部門命令)返聘的鐵路離休人員,使用乘車證的辦法和于職職工相同。二、離休人員(包括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老工人)參加經組織安排的參觀、學習活動,以及經組織批準去外地治病、療養或臨時性出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發往返或臨三、離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轉院、療養、陪護乘車按本辦法第五章、第四、離休人員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使用別”欄填“出差”。此項乘車證于離休后只能使用1次。五、離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攜帶家屬(符合供養條件的),只能使用探親乘車證,不得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六、離休干部使用乘車證的乘車席別,按其離休前應享受的席別辦理。離休后享受處級之上七、離休干部使用鐵路乘車證時,用離休證代替工作證。第二十三條退休人員乘車壹、經有人事任免權的單位批準(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鐵路退休人員,如工作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臨時定期或軟席、硬席乘車證。二、退休人員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經發放退休費單位領導批準,人勞部門審三、退休人員使用鐵路乘車證時,按其退休前應享受的席別辦理。四、退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轉院、陪護乘車按本辦法第五章、第六章有五、退休人員使用鐵路乘車證時,用退休證代替工作證。第二十四條鐵路單位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于合同期內)有農民輪換工,本人使用乘車證的辦法和鐵路職工相同,但其家屬、子女不得使用乘車證。第二十五條集體所有制職工到上級單位開會,可使用鐵路硬席乘車證。此項乘車證由集體所有制職工所于的有權填發乘車證的鐵路單位,根據召開會議單位的通知,經單位領導嚴格審第二十六條鐵路工程、設計、大修、建筑單位,經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隨同職工流動施工者,于工地轉移時可憑局之上單位出具的臨時工身份證明和正式職工壹起使用集體硬席或臨時定期乘車證。壹九七壹年以前的計劃內臨時工可和正式職工同樣使用通勤或定期通勤乘車第十章路外有關人員乘車第二十七條駐鐵路局、鐵路分局、車站軍代處軍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車時,可由駐地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乘車證。副師職及其之上的領導干部(不受年齡限制)可填發軟席。其他人員第二十八條駐鐵路沿線守護鐵路橋隧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及上級直接主管人員,于其管轄區域內執行任務時,可由駐地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全年定期乘車證。二、支隊、大隊、中隊隊部主管人員可填發其管轄區域內至上壹級單位所于地的全年定期乘三、執勤人員填發由駐地至執勤點的全年定期乘車證。四、上述人員乘車時除應持有乘車證外,仍必須持用通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可填發軟席乘車證。第二十九條駐鐵路的獸醫站及駐站檢疫人員,于管轄區域范圍內工作乘車時,可由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臨時定期或往返乘車證。第十壹章乘車證的填發和使用第三十條填發乘車證的規定壹、乘車證的申請1.職工、家屬使用乘車證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應先填寫“乘車證申請書”;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應統壹填2.申請書和申請名冊各項內容要填寫詳細、清楚、不得涂改,填發人員對涂改后的申請書(申請名冊)不予填發乘車證。3.申請書應和填發的乘車證相對應,內容必須壹致且按順序裝訂成冊,按規定交付的有關證明應附于申請書后壹且裝訂備查。二、乘車證的審批1.職工、家屬使用乘車證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于乘車證申請書2.單位主管領導于審批乘車證時,必須驗見規定應附帶的有關證明,如審批探親乘車證時需驗見探親證明;審批陪護用乘車證時需驗見醫療單位出具的陪護證明等。3.于審批有倆個及之上到站的乘車證時,單位領導應于申請書上批簽同意所赴的目的地。4.單位領導必須于規定的范圍內履行審批職責,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超出鐵道部的規定三、乘車證的填發1.單頁倆聯存根式乘車證用鋼筆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嚴禁填發使用涂改的乘車證。2.各種乘車證(全年、臨時定期乘車證除外)每張只限填發1個到站。由始發站至達站有倆個之上徑路時應填寫經由站。經由站只能填寫壹個站,走近徑路時,經由可不填;如始發站至到達站有直通列車可乘,需走遠徑路的,應填寫經由站,走遠徑路視為有效。填遠經由例如:京哈線天津以東各站及東北站到津浦線方向去,不能填經由北京。由北京至南昌有倆個徑路,可經由株州,也可經由上海,經由上海是遠徑路,如經株州,經由北京至廣州,只能經由京廣線,不填經由站。由哈爾濱到廣州,只能經由北京,經由可不填;經上海是繞行,不能填經由上海。3.填發乘車證,乘車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工作證號碼均應填寫清楚,且要求乘車證(全年定期乘車證除外)的有效期間和出差證明、探親證明等的外出時間壹致。4.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使用人數有2人時,應均寫上;超過2人時,須另于乘證下端粘附乘車證附帶名單。職工的隨同人員應寫明稱謂、姓名、性別、年齡,不能寫×××等幾名或×××外幾名,且由填發人于騎縫處5.乘車證上的“使用別”欄須根據外出任務或用途按下述項目填寫,即:出差、駐勤、調6.填發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乘車證均須粘貼使用人近期壹寸半身免冠相片,且加蓋填發單位鋼印“填發單位”欄蓋單位名稱橫戳。7.其他乘車證的“填發單位”欄應加蓋填發單位“乘車證專用章”。10.軟席、硬席乘車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工作地;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家屬的居住地;便乘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工作地或退乘地。11.本年度的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定期就醫、定期購糧乘車證,可延期使用到次年第三十壹條乘車證使用的規定乘車證限乘車證上所填寫的持用人于有效期間和區間使用。壹、準乘列車規定1.持用全年定期、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和便乘證,于正式或臨時營業鐵路上準乘3.持用通勤、定期通勤乘車證準乘局管內特快列車、快車及普通旅客列車。5.持用鐵路全年定期、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均可乘坐空調可躺式客車。二、乘車證明的規定1.持用鐵路各種乘車證的職工出入車站及于列車內須和旅客同樣經過檢驗手續,同時交驗職工持用探親乘車證,需同時持貼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證和探親證明;職工配偶或父母、子女持貼有本人照片的家屬證(醫療證)和探親證明。任工出差證明書、人事調轉命令、戶口遷移證明等;鐵路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學生到學校所于地鐵路局管轄區域外實習時,必須交驗教育部門批準的實習證明;醫療轉院或療養必須交驗醫療機構的轉院、療養證明;機車乘務員便乘時,必須攜帶機務段填發的司機報單;機械保溫車乘務員去外地換班乘坐旅客列車時,應交驗保溫段填發的交、接班證明。三、其他規定1.持用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就醫、購糧乘車證2.定期通勤乘車證1個月只限使用1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如節假日適逢月初或月末,乘車證的往返日期可跨及上月末或下月初,但起止時間不超過1周。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批準假期天數填發。四、免費使用臥鋪的規定1.職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車證的人員)出差、駐勤、開會、調轉赴任、醫療轉院(含職20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于車上過夜6小時(含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之上的,準予免費使用臥鋪。五、簽證及登記臥鋪的規定證填發單位發給。于填發乘車證同時填發卡片,且于乘車證背面和卡片(騎縫)加蓋乘車證專用章。卡片用完后可更換新卡片。2.持用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時,須由車站簽證。車站對要求簽證的人員應查驗有關證件,臨時定期乘車證于卡片上簽證,軟席、硬席乘車證于背面簽證,對號列車應發給座位號。持用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可免于簽證。如要座位號時,可憑乘車證由車站發給座位號。3.符合使用臥鋪規定的人員登記臥鋪時車站或指定的代辦部門應查驗有關證件,對有卡片的乘車證于卡片上登記;對無卡片的乘車證于乘車證背面登記,且發給臥鋪號;于列車上登記臥鋪時,由列車長按上述方法同樣辦理。4.登記臥鋪后不能按時乘車,應將臥鋪號及時退回車站,車站將登記事項注銷且加蓋注銷5.使用臥鋪中途不應下車。如必須下車,不足夜間乘車6h或連續乘車12h的,列車長應按章核收已乘區間的臥鋪票價。6.持乘車證到列車上使用臥鋪時,應將出差證明、卡片連同乘車證交列車員保管,且辦理簽證。持用全年定期乘車證,可不交乘車證。六、托運行李的規定持用鐵路各種乘車證,均不能免費托運行李、搬家物品等。七、乘車證回收的規定1.按年度(學年)辦理填發的乘車證,必須于規定的辦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車證必須于其有效期到期后7日內交回,否則按丟失處理;雖有效期已過,因工作需要,繼續于外出差或生產(工作)的,應于回到本單位7天之內交回,否則按丟失處理。2.職工入學、調轉、離休、退休、停薪留職及其他原因離職時,乘車證填發部門應負責將其持用的各種乘車證收回;休息6個月之上及女職工休長假時其當年所持用的乘車證應由填發部門收回保管;機械保溫列車乘務員填發的全年定期乘車證壹律由派班室統壹保管,出勤(差)時發放,退勤(返回)時交回。3.對使用完畢的各種乘車證,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回收制度。填發人于使用人交回舊證時,應將“乘車證用畢繳銷單”(乘車證申請書下聯)返給使用人,以此證明舊證已交回;對丟失已做罰款處理的則于繳銷單上注明。第十二章乘車證的管理第三十二條乘車證管理的分工壹、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統壹組織貫徹、實施《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審核乘車證的請領;對乘車證審批、填發、使用及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違章懲處事項;負責審核工人供養直系親屬。二、各級辦公室:負責乘車證的請領、保管、分發、填發、回收、統計分析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勞資、客運、財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懲處事項。三、客運部門:負責乘車證使用過程中的查驗,辦理持用乘車證人員的乘車事項;有權查扣各種違章乘車證及有關的證件、證明,按規定處理各種違章乘車事項,且按章補收票價和罰四、財務(收入)部門:負責財務監督,處理違章乘車和丟失乘車證的財務事項。收入稽查人員有權查扣各種違章乘車證及有關證件、證明,處理違章事項。五、人事部門:負責提供符合按規定乘坐軟席條件人員名冊,負責審核干部供養直系親屬條件,辦理干部違章行政責任事項。第三十三條乘車證的填發批準權限壹、全年定期、臨時定期乘車證,通勤、定期通勤、通學乘車證,全年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各種軟席乘車證,限鐵路分局、工程處、設計院總隊,部屬公司所屬工廠、部屬院校壹級及之上單位審核填發。機械保溫車乘務員使用的全年定期乘車證,由單位領導、分局勞資二、硬席、探親乘車證限有人事任免權的單位批準填發;職工醫療轉院所用乘車證,應由醫院征得職工所于單位領導同意后負責填發,陪護人員使用乘車證由職工所于單位根據醫院出三、分居的職工家屬居住于鐵路沿線的(包括工程、工廠和外局職工的家屬)就醫、購糧乘車證,可由職工所于單位委托家屬居住地車站代發,被委托單位不得借故拒絕。四、便乘證限有擔當乘務區段的機務段、列車段的乘務(運轉)室根據擔當車次及需要便乘五、上述有審批填發權限的單位,不得隨意下放其審批填發權限。第三十四條乘車證管理人員的職責壹、各有批準填發乘車證權限的單位,必須指定有關領導干部負責乘車證工作。審批人員必須熟悉乘車證的規章制度,按章審批,嚴格把關。同時對填發人員要嚴格要求,且支持他們二、有乘車證填發權限的單位,可根據其業務量設專職或兼職人員。填發人員的名單均應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乘車證填發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規章制度及關聯知識,嚴格按章辦事,具有壹定的管理能力。三、填發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因工作原因離崗時應由單位領導指定代理人擔負其工作,臨時性脫崗要辦理臨時交接手續。確實需要更換人員必須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對所管票據、各交、接人簽章后,由主管領導審核。四、新任乘車證填發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且按任職標正式上崗。第三十五條乘車證的請領、分發壹、空白乘車證的請領和審批,實行定額管理辦法。部根據各系統的不同需要,對部屬單位和總公司所屬局、院、廠定額發放空白乘車證。二、請領乘車證時須填寫空白乘車證請領單壹式三份,甲頁存查,乙、丙頁報送上級分發單位請領;分發單位核發時,應將發行的乘車證符號、號碼、數量等要求的內容詳細填入請領單,審核蓋章后,乙頁存查登記,丙頁連同票證發給請領單位。錯誤和張數不符等情況,應于請領單甲頁記入實收數量且編造點收記錄壹式二份,1份備查,1份連同不符票證的甲頁請領單壹且退寄分發單位。第三十六條乘車證的遞送、交接、保管及銷毀壹、乘車證的請領、分發、遞送、交接及保管,必須按有價票據辦理。二、乘車攜帶整批乘車證的人員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列車工作人員要搞好協助工作。三、各種乘車證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丟失,存放地點必須保證安全,且要經常檢查,定期清點。凡由于個人責任造成丟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單位乘車證失竊非屬個人責任的,應按丟失罰款規定及票面折算經濟損失,由單位承擔,且將罰款交財務收入部門。四、用畢回收的各種乘車證,要按規定整理造冊,交回上壹級分發單位,由處之上單位審查核對無誤,保管2年后,注冊銷毀,且制成記錄備查;銷毀時應由該單位領導和勞資部門有丟失、短少、錯誤以及無據可查的,應由單位領導或經辦人員承擔經濟和行政責任。二、各單位應按乘車證種別、席別建立空白乘車證收發臺帳,對結存、領入、分發數量進行登記,以便統計檢查。三、各填發單位請領的乘車證,嚴禁互相借用,啟用的整冊乘車證必須按編號順序使用,且集中管理填發,不得亂用。各級單位必須根據其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嚴格規定用票數量,防止“濫發”現象,且實行交舊領新制度。四、用完的整冊乘車證,應將用過收回的乘車證及存根(丟失者有罰款財務收據),和申請書相對應加以整理粘貼成冊,且于每冊加裝用畢××乘車證封面,短少且未做處理整冊收回五、人事、勞資部門應根據職工檔案,按探親假制度規定和勞動保險條例建立職工探親登記卡片。凡審核批準使用探親乘車證,出具探親證明則必須同時于探親卡片上作記載,不得疏漏。六、有權填發就醫乘車證的沿線衛生所,應建立就醫用票戶名冊,注明用票人單位、親屬關系、年齡等基本情況。七、為便于管理,各單位必須建立乘車證填發登記簿。第三十八條乘車證使用查驗壹、站、車客運人員必須熟知乘車證使用的有關規定,認真查驗乘車證填載項目和必須攜帶二、對持用的全年、臨時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學、全年定期就醫(購糧)和臨時定期就醫乘車證免打查驗標記,其他乘車證均須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車內查驗時應打查驗標記,否則按客運有關規定辦理。路乘車證監察等只能作為工作憑證,均不能作為乘車的憑證。第三十九條對乘車證管理人員的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以身作則,模范地遵守、執行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除鐵道部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無權超出鐵道部的規定,特批各種乘車證。對違章批準的,有權拒絕填發且方案上級主管部門。如明知違章而不追究、不方案、仍填發者,要和違章批準者受同樣的經濟制裁;不經批準擅自違章填發者,要和違章使用者受同樣違章填發、使用調度命令乘車的,也按本章規定處理。第四十條違章批準和填發乘車證的處理對違章批準和填發各種乘車證,除追回乘車證外,要按下列標準進行罰款:壹、全年定期乘車證2.使用區段超出鐵路局范圍的,每張罰款200二、臨時定期乘車證1.填發使用區段超出鐵路局范圍的,每張罰款三、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50元。四、凡違章為路外人員審批、填發乘車證按上述標準視情況加第四十壹條丟失乘車證的處理對丟失乘車證者,除本人作出檢查外,要按下列標準進行罰款:壹、全年定期乘車證每張罰款70元。二、臨時定期乘車證每張罰款50元。三、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30元。四、假報丟失乘車證按違章使用處理,若繼續違章使用的仍要給予紀律處分。五、丟失空白乘車證的罰款及票面經濟損失的折算,原則上按上述罰款標準辦理。能落實票面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按票面經濟損失辦理。單位丟失空白乘車證,要及時向上壹級主管部門方案且認真查處,視有關人員責任大小及經濟損失程度,予以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處理結果須報上壹級主管部門,由部或鐵路局勞資部門向管內或有關各局發出通報,接到通報的局亦應及時向管內通報查扣丟失的乘車證。六、丟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全年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的,罰款后方可予以補發。第四十二條違章使用乘車證的處理壹、違章使用乘車證,如:于票面上加添、涂改、轉借、超過有效期限或有效區間意乘車,未持規定的有關證明、證件或持偽造證明、證件的均按無票處理,要查扣其乘車證及有關證件。此外,單位仍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持用偽造乘車證者,壹經發現,應立即查扣,且移二、違章使用乘車證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車的等級、席別、鋪別、區間(單程或往返)及票面填寫人數加倍補收票款,下列乘車證仍應按票面記載的席別、區間,按照下列計算方法加收罰款:km計算票價;乘車區間跨鐵路局的,按每日乘車100km計算票價,計算后低于50元的三、乘車證使用過程發現的違章事項,當時處理不了的,由站、車編制客運記錄,連同查扣的乘車證及有關證件報本鐵路分局或鐵路局財務部門,由鐵路分局或鐵路局依據規定向違章職工單位發函且追補應收票款和罰款;違章職工單位接到函件,要查證落實嚴肅處理,且將應補票款和處理結果于30日內報送發函單位收入部門。如違章者單位未按來函要求補繳款額的,鐵路分局或鐵路局要方案上級機關督促違章者單位迅速處理,必要時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各單位于職工交回乘車證或日常檢查中發現有違章使用的,也要按規定處理。對補繳的票款和罰款應上交財務部門。四、勞動工資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乘車證違章問題要填寫違章乘車證處理通知書壹式倆份,經領導批準后存留1份,交財務部門1份辦理罰款的財務事項。違章者是干部的,要另加1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門追究行政責任;領導干部違章的,仍必須將處理結果抄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如本人當時無力付繳罰款,可于其工資中壹次或分次扣繳。各級填發人員應及時通報回收中發現的違章、丟失問題,對個人使用乘車證的丟失罰款直接填寫丟失乘車證罰款通知書壹式倆份,1份存查,1份交財務部門辦理罰款的財務事項,且記入乘車證罰款明細帳簿。罰款收據應交填發人代票入冊。對丟失乘車證未按規定罰款即補發乘車證的,按違章填發處理。五、對濫用職權違章批準、填發乘車證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六、對違章批準、填發、使用及丟失乘車證和收回罰款,運營部門由各所屬單位財務代收且單獨列帳,按季上交財務部門,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門由財務核收,按季列營第十四章乘車證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評比制度第四十三條乘車證的檢查制度壹、為保證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的貫徹執行,對乘車證管理使用情況實行日常檢查和上級主管部門抽查相結合的制度。各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要每年組織乘車證的檢查,鐵道部將定期組織全路各部屬單位間的互查和抽查。1.各有權填發乘車證的基層單位。對本單位使用完畢回收的整冊乘車證于上交或封存前,由勞資部門牽頭,組織辦公室、財務等部門對回收的舊證必須進行壹次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且將檢查、處理結果填寫乘車證日?;厥諜z查方案單壹式倆份,1份附有關處理憑證,壹同粘貼于已檢查的整冊票本上,方可辦理上交手續;另1份由單位收存,據此填報年乘車證檢查(自查)情況統計表逐級匯總上報。延誤不報或遲報者不予分2.分發乘車證的單位要嚴格執行交舊領新制度,所屬單位請領新證時,對上交的舊證要進行檢查。凡填發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檢查處理,以及未按規定填寫檢查方案單的,舊證不予接收,也不發給新證。第四十四條評比制度鐵道部、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要根據檢查結果對所屬單位進行評比,表彰先進,且對違章情況進行通報。第四十五條獎勵乘車證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分別由檢查評比的上壹級勞資部門進行通報表彰,且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款源,鐵路局于堵漏保收獎中列支,其他單位于工資基金項下列支,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報部備案。第十五章鐵路乘車證的監察制度第四十六條鐵路各種乘車證均屬有價證券,必須嚴格審批、填發、使用和管理。為此,部決定建立鐵路乘車證監察制度。第四十七條鐵道部統壹設立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三級鐵路乘車證監察,由勞資部門主管乘部每年將組織乘車證監察人員進行檢查。第四十八條鐵路乘車證監察人員的監察范圍: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三級乘車證監察人員,于管內區段對各種乘車證的使用執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九條監察人員的職責:發現違章現象,有權按規定查處,且編制乘車證監察記錄。第五十條監察人員的守則: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三、熟悉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且以身作則模范遵守和執行。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規定的乘車證使用單位和各種乘車證持用者,應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乘車監察人員因監察工作需要憑《監察證》可進出車站,且于列車、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鐵路電報、電話,乘坐旅客列車時,可免于簽證。第五十二條《鐵路乘車證監察證》由鐵道部統壹印制和簽發。由發證部門發電聲明作廢。第十六章附則第五十三條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來且符合下列條件:壹、父、夫:年滿60周歲及其之上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母、妻:未從事固定職業及無固定報酬的;三、子女:年未滿18周歲(于校中學生可不受18周歲的限制)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職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撫養長大,如撫養人現仍由職工供養且符合本條壹、二倆款條件者,經單位領導批準,可列為供養親屬。第五十四條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使用乘車證的辦法比照退休人員的第五十五條關于對路內的外單位職工填發乘車證的規定二、鐵路職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況,持用的乘車證到期無法返回時,或確需到乘車證上填發的到站以外地區繼續出差時,須依據本單位電、函委托書,由其他部屬單位代開乘車證,使用完畢必須及時交回。第五十六條關于蘭州局老職工使用探親乘車證問題對于蘭州局工作滿20年及之上的老職工(探親假條件,如遇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審查批準,本人及其直系供養親屬每4年可單獨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張)探親乘車證,乘車區間按實際需要(限1個到站)填發。于蘭州局管內的部屬單位職工,可比照本條規定辦理。報銷的辦法,不能使用軟席乘車證。第五十八條合資、聯營鐵路職工如何使用鐵路乘車證,部將另行規定。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作調整處理,其批準權屬鐵道部。關于啟用新版鐵路乘車證和修訂乘車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鐵勞衛〔2001〕112號部屬各單位:隨著鐵路運輸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壹些鐵路單位的隸屬關系發生了變化。為適應新的情況,加強乘車證管理,部決定啟用新版鐵路乘車證。同時,對1994年頒布的《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鐵勞〔1994〕14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部分修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壹、啟用新版鐵路乘車證1、新版鐵路乘車證為橫版,長97mm,寬65mm。版面顏色分為四種,其中:軟席全年定期、軟席乘車證為淺紅色;硬席全年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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