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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LED燈及燈具CE認證低電壓指令(LowVOltageDirective,LVD)為所有進入歐盟的低電壓產品確立了整體的安全要求,半導體照明產品屬于其所定義的低電壓產品,因此也必須遵循低電壓指令的規范。LVD指令簡介LVD指令適應于供電電壓在交流50?1000V或直流75?1500V之間的電氣設備。具體而言,低電壓設備包含消費性產品及設計為在此電壓范圍內運作的設備,如家用電器、電動工具、照明設備、電線、電纜和管線,以及配線設備等。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2006年12月12日,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過,并從2007年1月16日開始實施,舊的LVD指令73/23/EEC即行廢止。2013年2月1日,室內照明的燈及燈具要求考慮EMF要求,LVD標準EN62493:2010;所以目前LVD必須要考慮EN62471和EN62493。LVD指令確立了低電壓設備應該達到的安全目標,這些目標包括:一般目標確保電氣設備能夠按照設計目的正確地使用,基本性能應該在設備上或在隨附的報告上進行標識;制造商的名稱和商標應清楚地印在電氣設備上或在包裝上;電氣設備及其零部件的設計應確保設備能夠安全并且正確地安裝和連接;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防止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設備按照其設計目的使用并且正確維護。防止電氣設備引起的危害應采取措施保證:對人身和家畜有足夠的保護,免受因電氣直接或間接接觸造成物理傷害或其他危害(觸電);不會產生導致危險的溫度、電弧或輻射;人身、家畜和財產有足夠的保護,免受按照經驗電氣設備導致的非電氣危險;在可預見的條件下有適當的絕緣保護。防止外在因素影響電氣設備引起的危害應采取措施保證:電氣設備滿足預期的機械要求,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電氣設備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能夠抵御非機械的影響,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在可預見的過載(過電流)的情況下,電氣設備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合格評定程序LVD指令的合格評定程序為附錄IV中所規定的“內部生產控制”,即主要采取制造商自我聲明的形式。制造商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評價,然后撰寫相關的技術文檔,如果這些均符合法規的要求,制造商就可以簽發EC合格聲明,并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具體CE加貼要求及相關的市場監管程序,可以參見本專題的歐盟市場技術準入要求-合格評定欄目)。政府不參與評定過程,只負責產品投放市場后的監督。制造商所編寫的技術文檔,必須在最后一件產品制造后保存十年,以供相關單位檢驗之用。其中,“內部生產控制”中所要求的技術文檔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設備的一般描述;概念設計和生產原理圖,以及元件、子組件、線路等的圖解;解釋說明上述的圖及圖解,以及該電氣設備操作的說明文件;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標準清單,以及沒有使用標準時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決方案;設計的計算結果,以及實施的檢查結果;測試報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機構提交)。此外,制造商還需撰寫EC合格聲明,指令中規定的EC合格聲明內容包括:制造商或其歐盟授權代理的名稱及地址;電氣設備的描述;參考的協調標準;必要時,聲明符合性時所依據的規范;制造商及其歐盟授權代理授權委托簽署者的身份證明;產品(首次)加貼CE標志年份的最后兩位數字。協調標準協調標準是歐盟委員會委托的歐洲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它會定期在歐盟官方公報(OJ)上進行公布。符合協調標準不是強制的,它為設備提供了一種標準的、可重復的、準確的、可接受的評定方法,通常為優先選擇的方法。半導體照明產品的協調標準主要由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制定。CENELEC于1972年成立于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其宗旨是協調歐洲各國標準機構所頒布的電工標準。LVD指令中與半導體照明設備有關的協調標準參見表5.1:以上對LVD框架指令作了介紹,企業要能夠加貼CE、順利進入歐洲市場,除了在程序上符合LVD指令的要求外,至關重要的一點是需要按照相關的協調標準開展生產,進行檢測認證。半導體照明產品進入歐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對于LED模塊的安全性:應符合EN62031的安全要求,LED模塊連接器需符合EN60838-2-2中的相應要求;對于LED照明設備中的電子控制裝置:應符合EN61347-1和EN61347-2-13中的相應安全要求;對于設備的光輻射安全性:應符合EN62471中的相應要求;對于自鎮流LED燈:應符合EN60968中的相關要求;對于LED燈具:應符合EN60598-1及EN60598-2系列中相對應燈具標準的安全要求。此外,半導體照明產品還需符合相關的電磁兼容要求(詳見歐盟市場技術準入要求-電磁兼容要求欄目)。只有在產品所對應的上述要求均獲得滿足的前提下,企業才能加貼CE標志。由于絕大部分EN標準均由相應的IEC標準轉換而來,在本專題“IEC標準”欄目我們已經對相應的IEC標準進行了全面的介紹,因此下文將主要就EN標準與IEC標準的差異部分進行說明。1.LED模塊歐洲安全要求規定LED模塊安全要求的歐洲標準EN62031和EN60838-2-2均等同采自相應的IEC標準IEC62031和IEC60838-2-2,對于這部分要求可以參見本專題的國際標準-IEC標準的安全要求欄目下下的“1.LED模塊的安全要求”和“2.LED模塊連接器的安全要求”部分。LED控制裝置歐洲安全要求有關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歐洲安全標準EN61347-2-13是等同采用了IEC61347-2-13的。因此這部分要求可以參見本專題的國際標準-IEC標準的安全要求欄目下下的“3.LED控制裝置的安全要求”部分。LED光輻射歐洲安全要求LED產品的光輻射安全方面,歐盟在2006年的決議中同步執行了IEC標準對LED產品的光輻射安全要求,對工作場所的照明提出了強制性的光輻射安全要求。因此,目前銷往歐盟國家的LED產品必須進行光輻射安全的等級評估,對于普通照明用途和兒童用燈具,其光輻射必須達到“豁免”類要求。在現階段,由于EN60825-1:1994在2010年9月1日前還可作為LVD指令的協調標準,因此企業可以選擇EN60825-1:1994或EN62471來進行LED產品光輻射要求的檢測。但到了2010年9月以后,將只能選擇EN62471作為光輻射安全考核的依據。EN62471和IEC62471沒有實質性的差異。自鎮流LED燈歐洲安全要求EN60968:1990+A1:1993+A2:1999是修改采用了IEC60968:1988+A1:1991+A2:1999。目前IEC60968:1988及其兩個修訂件已被整合為IEC60968:1999(Ed1.2)。EN60968:1990與IEC60968:1999(Ed1.2)在標準的適用范圍、標志、互換性、防觸電保護、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機械強度、燈頭溫升、耐熱性、防火與防燃、故障狀態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參見本專題的國際標準-IEC標準的安全要求欄目下下的“5.自鎮流燈的安全要求”部分),其差異主要體現在刪除了IEC標準中對E26燈頭的相關規定。目前針對自整流LED燈泡國際標準有IEC62560:2011版,不過還沒有對應的EN標準。LED燈具歐洲安全要求LED燈具進入歐洲主要遵循EN60598系列標準,EN60598系列標準由IEC60598系列轉化而來。對于燈具通用安全要求,目前LVD指令協調標準清單中所列的是EN60598-1:2004+A1:2006,各檢測機構也依據該版標準進行檢測。但根據最新版的IEC60598-1:2008所采用的EN60598-1:2008目前已經發布,各成員國最遲于2009年8月1日前須在國家層面以頒布等同的國家標準或認可為本國標準的方式實施該標準。舊版的EN60598-1:2004及其修訂件A1:2006已經于2012年4月12日停止使用,所有使用舊版標準檢測的證書(包括Semko、GS、CE等)都將自動作廢,只有使用了新版標準的產品才能夠進入歐盟市場。為應對這一措施,企業須提前做好準備,盡快使產品符合新版標準的要求。EN60598-1:2008采用IEC60598-1:2008時只存在一些編輯性修改,而不存在技術性差異,因此具體要求可以參見本專題的國際標準-IEC標準的安全要求欄目下的“6.LED燈具的安全要求”部分。新版EN60598-1對現行的EN60598-1:2004+A1:2006進行了總共31個方面的修改,其中由于標準要求的變化而更趨嚴格、可能會導致產品需要重新設計及測試的有19個方面;不涉及重新設計及測試,主要是針對舊版標準中比較模糊的章節作進一步的澄清有12個方面。以下對可能涉及需要重新進行測試的改動之處進行分析:(1)安裝在非可燃表面的燈具,及不適宜覆蓋絕緣材料的嵌入式燈具的新標簽取消了舊版標準中沿用的和標志。啟用更加直觀的標志,即對于安裝在非可燃表面的燈具必須加上(表面安裝)或者(嵌入安裝)標志,對于不適宜覆蓋絕緣材料的嵌入式燈具必須加上標志。⑵漏電流限值定義了3種漏電流類型:接觸電流(touchcurrent)、保護導體電流(protectiveconductorcurrent)、電灼傷電流(electricburn),按照產品類型/供電電流等重新設置漏電流限值。(3)自帶防護罩燈泡及紫外線防護要求方面把自帶防護罩金鹵燈泡也作為自帶防護罩燈泡中的一類對待;同時,把用于防護紫外線的罩子也作為自帶防護罩的一類。修改了紫外線保護罩的紫外線吸收率的兩種計算方法。⑷爬電距離和空氣間隙對I類燈具的“軟纜或者軟線的外表面和易觸及金屬部件之間,且該金屬部件用線夾、載線座或絕緣材料的夾子固定”這種情形,增加了基本絕緣的要求。安全超低電壓要求修改了安全超低電壓的定義,除了原有的不超過50V交流有效值外,增加了不超過120V無紋直流值。對于載流件外露的III類燈具,必須滿足:普通燈具(IP20),帶載電壓<25V交流有效值或者60V無紋直流值;如果超過此電壓限值,則觸摸漏電流必須<0.7mA交流峰值或者<2.0mA直流;空載電壓<35V交流有效值或者60V無紋直流值;對于非普通燈具(非IP20),正常電壓<12V交流有效值或者30V無紋直流值。可更換保險絲新增條款,要求內部附帶可更換保險絲的燈具,需要標示符號,并規定了保險絲的額定電流等參數。燈具基本絕緣部件的觸及明確了安裝在非手可觸及的范圍(armsreach)的燈具為固定式燈具。要求燈具安裝好之后,IP2X標準測試指針(standardtestfinger)不能觸及帶電體。正常使用時,標準測試指針不能觸及移動式燈具(帶插頭且可以不用工具拆下的壁燈也屬于移動式燈具)和可調節燈具的基本絕緣。安裝在手可觸及的范圍的壁燈,使用IP1X的①50mm的測試指針從外部不能觸及基本絕緣。此外,在調節裝置發熱測試、附帶接地觸點的接線端子、提供防觸電保護的外罩、鎢絲燈座和單端熒光燈座的固定、光源濺水測試要求、超低電壓燈具正常發熱測試、判斷導電部件是否引起觸電的測試、IP圖示符號、附帶變壓器或轉換器的燈具異常發熱測試等方面也進行了改動。在EN60598系列標準的第二部分“特定類型燈具的特殊要求”中,除了EN60598-2-7、EN60598-2-8、EN60598-2-19、EN60598-2-20、EN60598-2-22、EN60598-2-24作了適當修改外,其它均為等同采用相應的IEC標準。對于進入歐盟市場的LED燈具,其安全要求應該是將EN60598-1和EN60598-2下的特定標準結合起來進行考量。例如,對于應急照明LED燈具,所遵循的安全標準是EN60598-1+EN60598-2-22。此外,在性能要求方面,目前EN62384提出了對LED模塊中電子控制裝置的性能要求,該標準等同采用了IEC62384,因此具體要求可以參見本專題的國際標準-IEC標準-性能要求欄目下的“2.LED模塊用控制裝置性能要求”部分。出口歐盟的燈具將自2013年2月1日起新增EMF要求由于電磁場(electromagneticfields,EMF)對人體會造成頭暈、嘔吐、罹患兒童白血病、成人惡性腦瘤、肌萎縮側索硬化癥、喪失生育功能、癌癥等,嚴重危害著人類的健康。所以在照明領域,為保護暴露其中的人體頭部和軀干的中樞神經系統組織,減少其對人身造成的影響,需建立一個評價在照明設備周圍空間電磁場的合理方法。為此,歐盟針對燈具產品也提出了EMF的要求,2010年11月1日,CEN發布了有關照明設備對有關人體電磁照射的評定的標準EN62493:2010。該標準提出了燈具對人體的電磁輻射的評估要求,標準中規定的需要進行EMF評估的照明設備包括:l以照明為目的、具有產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連接到低壓供電網絡上或者用電池工作的所有室內和室外照明設備;l一般照明設備指所有工業、住宅、公共場所和街道照明設備;l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設備;l用于照明設備的獨立附件。標準不適用于:l航空器和機場使用的照明設備;l道路機動車輛的照明設備(除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車廂內的照明設備外);l農用照明設備;l船上照明設備;l復印機、投影儀等使用的照明設備;l在其它IEC標準或CISPR標準中明確規定的無線電頻率范圍內的電磁兼容要求的器具。l所有的照明設備的內置部件不在本標準之列,例如:內置電子變壓器、內置電子鎮流器等。標準適用產品范圍與EN55015/A2:2009類似,覆蓋了大部分燈具產品,具體提出四個方面的電磁輻射限制要求:l電源端騷擾電壓(20kHz~30MHz)l輻射場磁場分量(100kHz~30MHz)l輻射場電場分量(30MHz~300MHz)l頻率范圍內電場感應電流密度(20kHz~10MHz)其中前三項要求已完全被EN55015/A2:2009覆蓋,EN55015/A2:2009為燈具申請CE/EMC時的主要適用標準之一,這表示現階段如果廠家在申請CE/EMC的同時申請EN62493:2010的認證,將能大幅減少測試費用得到更具性價比的產品認證許可。而對于新增的電場感應電流密度限制,EN62493:2010給出了測試方法和設備要求。目前,EN62493:2010已進入過渡期。在2012年2月26日發布的OJ公報(OJC061of29/02/2012)將EN62493:2010納入了LVD指令的協調標準清單,其執行日期為2013年2月1日。為了降低市場風險,生產廠家宜盡早進行測試評估。在電磁兼容方面,LED照明產品必須符合歐盟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測試標準依據照明設備的EMC標準。2004年12月31日,歐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而舊指令89/336/EEC于2007年7月20日作廢。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舊指令的設備將不能在市場上銷售。新指令在范圍、定義、要求方面更加明確;簡化了合格評定程序(取消了兩種要求第三方機構強制性參與的程序,僅保留了模式A),旨在為制造商減負;加強產品標識和技術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場監督。下面我們主要介紹新EMC指令2004/108/EC及相關協調EMC標準的內容。一、 基本要求2004/108/EC指令包含了電磁干擾(EMI)和抗干擾(EMS)兩方面。在保護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設備應依據現狀進行設計和制造,以確保設備產生的電磁騷擾不超過無線電通訊設備或其他設備不能按預期用途正常運行的水平,并且設備對預期使用中遇到的電磁騷擾應有抗擾性,預期性能沒有無法接受的降低。二、 協調標準與一般照明設備相同,歐盟對于LED照明產品的EMC要求分為電磁騷擾、抗擾度、諧波電流和電壓波動四方面。表5.2列出了EMC指令中有關照明設備的EMC標準及其對應的國際標準和修訂件:表5.22004/108/EC指令中有關照明設備的EMC標準表5.2第3欄的“DoC”全稱為“Dateofcessationofpresumptionofconformityofthesupersededstandard”,即“被替代標準的符合性推斷的中止期”。對于某一版本的標準,超過該日期,被替代標準(前一版本標準)在安全方面不再勝任技術進步和良好工程規范的要求,從而被替代標準及其修訂件不再具有推斷符合性;而對于標準的修訂件,超過“DoC”,被修訂的標準必須與該修訂件一起使用才具有推斷符合性。以EN55015:2006為例,當到了2009年9月1日后,其替代標準EN55015:2000及其第一份和第二份修訂件不再為協調標準,也不具有推斷符合性;至I」2010年5月1日,EN55015:2006必須與其修訂件A1:2007結合,才具有推斷符合性。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30日歐盟發布了新版的EN61000-3-3:2008,但該標準將于2009年6月1日實施,現在尚未列入EMC指令的協調標準目錄之中;2011年9月1日,它將取代其替代標準EN61000-3-3:1995及其修訂件。下面介紹這些EMC協調標準的主要內容。EN55015:2006+A1:2007本標準規定了照明設備在150kHz~1605kHz頻率范圍的插入損耗限值、在9kHz~30MHz頻率范圍的電源端子、負載端子、控制端子的騷擾電壓限值,在9kHz~300MHz頻率范圍內的輻射電磁騷擾限值以及它們的測量方法。EN55015:2006+A1:2007等同采用CISPR15:2005+A1:2006,其限值要求與CISPR15:2005+A1:2006相同(見本專題國際標準-IEC標準的EMC要求欄目中的表2.10?2.14)。EN61547:1995+A1:2000本標準規定了照明設備的抗擾度要求,包括靜電放電、射頻電磁場、工頻磁場、快速瞬變、注入電流、浪涌、電壓暫降及中斷七個方面的測試。EN61547:1995+A1:2000等同采用IEC61547:1995+A1:2000,其測試要求同國際標準(見本專題國際標準-IEC標準的EMC要求欄目中的表2.15)。EN61000-3-2:2006該標準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A,電源輸入端與電壓為220/380V、220/440V和240/415V、頻率在50?60Hz的供電系統相連的電子電氣設備,規定了在指定測試條件下設備輸入電流可能產生的諧波分量的限值以及測試條件和測量要求。該標準等同采用IEC61000-3-2:2005,限值和測試要求相同。根據該標準對設備的分類,照明設備屬于C類設備。依據標準7.3條款,當LED照明產品的有功輸入功率大于25W時,諧波電流不得超過表5.3規定的限值;而當產品的有功輸入功率小于等于25W時,屬于未規定為B、C、D類的設備,視為A類設備,諧波電流不得超過表5.4給出的限值。總額定功率大于1kW的專用設備不受限值規定。標準附錄A給出了測試電路和測試電源要求,附錄C的C.5給出了照明設備的測試條件。EN61000-3-3:1995+A1:2001+A2:2005本標準對公用低壓系統的電壓波動和閃爍進行了限制,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受試設備可能產生的電壓變化限值并給出了評定方法導則。標準適用于每相輸入電流小于等于16A,打算連接到相電壓在220?250V、頻率為50Hz的公共低壓供電系統,并且無條件連接的電子電氣設備。EN61000-3-3:1995+A1:2001+A2:2005等同采用IEC61000-3-3:1994+A1:2001+A2:2005。按照標準第6章和附錄A規定的測試條件,以及標準第4章的評定方法,測量或計算得出設備電源端的電壓波動和閃爍限值。測量或計算的限值應滿足以下要求:短期閃爍指示值(Pst)不大于1.0;長期閃爍指示值(Plt)不大于0.65;在電壓變化期間d(t)值超過3.3%的時間不大于500ms;相對穩態電壓de超過3.3%;最大相對電壓變化dmax不超過:a) 4%,無附加條件;b) 6%,設備為:手動開關,或;匚每天多于2次的自動開關,且在電源中斷后有一個延時再啟動(延時不短于數十秒),或手動再啟動。e)7%,設備為:使用時有人照看,或;匚每天不多于2次的自動開關或打算手動的開關,且在電源中斷后有一個延時再啟動(延時不短于數十秒)或手動再啟動。對于具有幾個單獨控制電路的設備,只有在電源中斷后有延時或手動再啟動時,限值b)和c)適用;對所有具有電源中斷后恢復時能立即動作的自動開關的設備,適用限值a);對所有手動開關設備,根據開關的頻率,適用限值b)或c)。Pst和Pit要求不適用于由手動開關引起的電壓變化。這些限值不適用于應急開關動作或緊急中斷的情況。三、合格評定程序合格評定流程新EMC指令規定了兩種合格評定程序(見指令的附錄II和附錄III),差別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請公告機構(NB)進入了合格評定過程,見圖5.1。不管哪條途徑,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歐盟授權代表提供一份技術文件以此作為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依據。指令附錄II中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無NB參與):制造商應根據相關的現象對設備進行電磁兼容評定,以便滿足指令附錄I第一點中的保護要求。如果所有相關協調標準都得到了正確應用,則認為完成了電磁兼容評定;電磁兼容評定應考慮所有預期的工作條件。如果設備有多種配置,則電磁兼容評定應在制造商規定的所有配置下進行以確保設備滿足指令附錄I第一條的保護要求;根據指令附錄IV的規定,制造商應編制技術文件及EC合格聲明以作為設備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證據;按管理機構的要求,從該設備停止生產后,制造商或其在歐盟的授權代表至少應保存該技術文件及EC合格聲明10年;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內的代表均未確定,則管理機構要求保持EC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的義務由將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人承擔;制造商應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確保產品的制造是根據指令附錄IV所要求的技術文件和新指令的相關規定進行的。指令附錄III中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有NB參與):本程序由指令附錄II和以下內容組成;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內的代表應將技術文件提交給NB,由它進行評定。制造商或其代表應向NB規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須由NB評定;NB對技術文件進行審查,并評定技術文件是否恰當地證明了指令中需要評定的要求得到了滿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確認,NB將為制造商或其代表頒發證書。證書內容應限于NB針對基本要求已評定的那些方面;制造商把NB的證書加到技術文件里。電磁兼容評定(EMC評定)首先,制造商需要根據相關EMC現象對設備進行EMC評定,以確保設備滿足保護要求。EMC評定需要考慮設備所有正常預期工作條件。如果設備有不同的配置,EMC評定要確保在制造商確定的預期用途的所有典型配置下,設備滿足保護要求。EMC評定有三種方式:①使用EMC協調標準;②不使用協調標準,而是制造商自己的方法;③兩者的混合,例如,發射現象使用協調標準,抗擾現象使用詳細的EMC技術評定。制造商可以請第三方為其進行EMC評定,或協助其進行部分評定。但根據指令的規定,制造商對設備的符合性負有全責,而不是第三方如公告機構或EMC檢測實驗室。如果制造商使用其他制造商的零部件組裝成最終產品,該制造商必須保持整體上的控制,并且對最終產品的符合性負責。“最惡劣情況”方法如果設備有不同的配置,只須對最可能造成最大騷擾和最容易受到騷擾影響的配置進行EMC評定,這種方法為“最惡劣情況”方法,旨在減少評定的成本。它適用于有著類似特性的系列產品,也適用于以設備的不同變型和功能的不同配置投入市場的產品,如同一類型但有不同的功率輸入、而騷擾源或可能的抗擾問題不依賴于功率輸入的產品。制造商負責識別可能的配置以及選擇最惡劣情況,并在技術文件中說明使用“最惡劣情況”方法。使用EMC協調標準正確使用涵蓋EMC指令所有基本要求的相關協調標準,相當于進行詳細的EMC技術評定,這是證明EMC符合性的最常用和優選的方式。當投入市場的單個設備符合在歐盟官方公報(0J)上公布的最新整合版本的相關協調標準的EMC要求,可推斷其符合EMC指令的保護要求。選擇適當的協調標準是制造商的責任。當時間過了設備采用標準的符合性推斷中止期(dateofcessation)時,制造商需要對新版標準進行EMC評估(僅限于那些直接影響設備EMC特性的變更),甚至可能需要重新檢測,并對新版協調標準簽署合格聲明。然而,因為使用協調標準是自愿的,如果制造商希望繼續使用已不是協調標準的舊版標準,必要時需要提供其他技術解決方案,并在合格聲明的文字上說明合格評定方法(不再具有推斷符合性)改變了。沒有使用協調標準的EMC評定制造商也可以不引用協調標準,而是通過自己的EMC評定來直接聲明其設備符合保護要求。這種評定須遵循一定的技術方法以確保滿足EMC指令的要求。制造商須提供符合性的明確的證據。這種方式適用于沒有適合設備的協調標準(如新產品),或標準沒有涵蓋所有保護要求,或設備使用與協調標準矛盾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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