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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1:電務系統設備故障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鐵路行車信號、通信設備運用質量管理(以下簡稱電務設備),防止和減少電務設備故障的發生,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鐵道部《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調查處理辦法》(鐵辦[20**]16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山區鐵路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鐵路局管內的成都、重慶、貴陽電務段;達成公司的遂寧電務水電段以及鐵通公司成都、重慶、貴陽通信段的設備故障管理。成都鐵路局管內的其他合資鐵路、地方鐵路等應比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電務設備故障管理辦法。第三條設備故障或障礙1.電務設備故障因違反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及養護維修、施工不當、設計制造質量缺陷、自然災害、被砸被盜、外界和外單位作業影響等原因,造成電務設備損壞,影響電務設備正常使用,危及行車安全,均構成電務設備故障。通信設備障礙通信行車設備不能正常運用但未影響正常行車及通信非行車設備損壞影響使用的,均列通信障礙。鐵路通信行車設備指調度通信、區段通信和列車安全預警、站場通信、數據通信及電報、應急通信、鐵路沿線敷設的光電纜、傳輸及接入網設備、列車廣播、錄音設備、無線列調設備、GSM-R數字移動通信系統以及與上述設備相關的電源設備。第四條鐵路局電務處是鐵路行車電務設備的主管部門,負責電務設備故障的調查、分析。第五條發生設備故障后,各級電務部門、鐵通公司應迅速組織搶修,減少對運輸生產的影響。第六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應認真分析原因,制定對策,落實責任和認真整改,吸取教訓,實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第七條嚴禁隱瞞故障、謊報原因,嚴格定性定責。第八條在信號設備故障處理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作業紀律,按照設備故障應急搶修方案實施搶修工作。第九條設備故障升級為鐵路交通事故時,按《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電務設備故障分類第十條電務設備故障定義:電務設備因故損壞并耽誤列車、危及行車安全或影響列車正常運行,但未構成鐵路交通事故的,為電務設備故障。第十一條電務設備故障分為:1.信號設備故障:G7:車站信號設備、聯鎖、閉塞、CTC、駝峰信號、機車信號、CIPS等設備故障;G13:TDCS、信號微機監測等設備故障;G16:道口信號設備故障等。2.通信設備故障:G8:指揮行車的所有通信設備故障;G16:道口通信設備故障等。第三章故障信息的報告及調查處理第十二條發生設備故障后,各級電務(通信)人員應立即逐級上報。影響專特運和重點列車的設備故障,電務段(通信段)值班調度員應立即報告鐵路局電務值班調度員,鐵路局電務值班調度員應立即報告鐵道部電務值班調度員。干線區段發生影響客車的電務設備故障,自故障發生時間起1小時內,相關電務段(通信段)值班調度應將故障概況、影響范圍、處理情況等及時向局電務值班調度匯報;局電務值班調度2小時內應將故障概況、影響范圍、處理情況等及時向鐵道部電務值班調度匯報。第十三條電務段(通信段)值班調度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向電務段(通信段)值班領導報告,并根據影響程度按照有關應急搶險規定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指揮處理。正線設備故障時,電務段(通信段)值班領導須立即組織出動并趕赴現場,故障超過2小時構成事故,應立即報告段長組織指揮故障處理,必要時應趕赴現場;其他設備故障時,值班領導應立即到位組織指揮故障處理,必要時應趕赴現場。第十四條當車間、段干部到達后設備故障已經處理或恢復時,應對設備故障原因不清的繼續組織查找、核實和安排人員留守。電務段(通信段)值班調度應及時向局電務值班調度上報核實后的信息。第十五條對外界因素、結合部設備造成的設備故障,電務人員應督促車站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取得相關資料,及時上報有關信息。第十六條在故障處理過程中必須保持信息暢通。電務段(通信段)值班調度應及時將故障發生時間、故障處所、影響范圍、人員出動情況、組織處理進展情況向局電務值班調度匯報。故障排除后,及時將故障概況、延誤列車、故障原因(或初步判斷)、恢復時間、處理人、處理情況及相關測試數據、監測數據分析等形成處理報告由主管段長(構成事故由段長)簽字后報局電務值班調度。器材材質故障時應將故障器材名稱、型號、編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出所日期、上道日期、檢修或測試人等信息一并上報。第十七條設備故障涉及其他鐵路局時,由鐵路局電務處及時將列車調度員傳送的《鐵路交通事故(設備故障)概況表》(安監報1)傳送到相關鐵路局的電務處。涉及外單位(系指非鐵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資鐵路、地方鐵路以及工廠、工程等單位,下同)的設備故障,由電務處或責成電務段及時通知相關單位。第十八條電務設備故障延時超過1小時并且原因不清,同時影響專特運和重點列車以及影響較大的電務設備故障,由電務處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其他電務設備故障由電務處責成電務段(通信段)負責調查處理,電務段(通信段)要件件調查落實,查清故障原因,落實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時由電務處組織調查處理。電務設備故障涉及外局或本局兩個及以上電務單位時,由電務處組織調查處理。第十九條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應通過檢查測試故障設備,查閱有關作業記錄、臺賬資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組織認真分析,確定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責任單位的考核處理意見。第二十條涉及兩個及以上專業定責意見不一致時,報請安監室裁決。安監室認為有必要另行組織調查時,電務系統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第二十一條電務段(通信段)負責調查的故障,在故障發生后7日內將《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處理報告表》(附件1)報電務處、安監室。第二十二條電務處牽頭負責調查的故障,在故障發生后5日內完成故障調查,并提出處理考核意見通知責任單位,設備發生故障單位將《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處理報告表》(附件1)在故障發生后7日內報送電務處、安監室。第二十三條涉及器材材質問題的故障必須對故障器材進行鑒定分析。電務段(通信段)對故障器材必須件件鑒定,并向電務處上報《故障器材鑒定表》(附件2)。電務處負責對外轉故障器材、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有爭議的故障器材以及典型、慣性故障器材組織鑒定。電務段(通信段)故障器材鑒定程序。故障器材須在故障發生后2日內返段,由段組織鑒定。故障發生4日內鑒定清楚,形成鑒定結果,認真填寫《故障器材鑒定表》。故障發生7日內上報到電務處。電務處故障器材鑒定程序。故障器材由故障發生段的技術主管工程師3日內送達電務處,并參加由電務處組織的鑒定。電務處在故障發生5日內鑒定清楚,形成鑒定結果,故障發生段認真填寫《故障器材鑒定表》,故障發生7日內上報到電務處。第二十四條設備故障涉及的其他鐵路局或外單位不能按要求到現場分析且無明確答復者,經電務部門分析后,確系其他鐵路局或外單位責任的定其他鐵路局或外單位設備故障并外轉。第二十五條屬于人為破壞造成的設備故障,由公安部門查處。當發生涉嫌人為破壞造成的設備故障,各電務段(通信段)必須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在不影響及時恢復設備使用的情況下做好證據保存,等待公安機關人員到達現場取證。第四章設備故障責任判定第二十六條設備故障分為責任故障和非責任故障。發生設備故障應件件定責,由各級每日交班會確定,涉及考核事宜的每月集中研究。設備故障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第二十七條未按上級規定制定或自行發布的文電,違反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作業標準,導致設備故障,列發文單位責任。第二十八條設備質量不良造成設備故障,屬設計、制造、采購、檢修、驗收等單位責任的,定相關單位責任。未按規定采用行政許可、強制認證、定點廠生產的產品,或采購不合格、不達標的產品,造成設備故障時,定采購、采用單位責任。下列情況列電務責任故障:違反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規章制度、作業紀律造成的設備故障。漏檢漏修、檢修不良、特性超標造成的故障。器材超輪修周期使用造成的故障。營業線施工配合不當造成的設備故障。結合部管理制度未落實造成的設備故障。因防洪、防寒、防盜措施未落實而引發的設備故障。巡視檢查、監測不及時、不到位,隱患未及時克服而引發的設備故障。器材、設備未簽訂維保協議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設備故障。重復發生的設備故障。原因不明的設備故障。設備故障后有監測設備路局層面不能調閱分析的。電務處認為有必要定責的設備故障。第二十九條營業線施工中因建設、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設備故障,定相關單位責任。第三十條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或在結合部發生的設備故障,不能判定原因時,定相關單位同等責任。第三十一條設備故障發生單位隱瞞的,定該單位責任,協同隱瞞的單位追究同等責任。第三十二條定他局、外單位責任的設備故障,電務處應填寫《外轉行車設備故障通知書》(格式見附件3),經安監室會簽后,在故障發生后20日內向責任單位發出。未按時轉出定發生單位責任。第三十三條租(借)用其他單位的設備發生故障,定租(借)用單位責任;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辦理。第三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設備故障,按照鐵道部、路局要求已采取了防盜措施的電務設備被砸被盜列非責任;經公安部門查明,確系破壞原因造成的設備故障,列非責任;應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為破壞造成的設備故障,定相關電務段(通信段)責任;因機務、供電、車務、工務、車輛等其他單位原因造成的電務設備損壞、影響電務設備正常使用,危及行車安全,列相關單位責任。第五章設備故障考核及賠償第三十五條設備考核指標:1.信號:信號設備故障率每百組換算道岔0.6件/年,信號設備電務責任故障率每百組換算道岔0.3件/年,通信設備故障率每200換算皮長公里0.6件/年;通信、信號設備故障延時每件站內不超過1小時、區間和無人值班站不超過1小時50分鐘。2.通信:通信故障率每百萬元清算費用0.2件;故障延時按《鐵路通信服務合同》質量考核附件要求執行。通信設備故障按《鐵路運輸通信服務合同》進行考核。第三十六條每月、季、年將信號設備故障考核指標兌現情況報局綜合業績考核辦公室,作出對各電務段的考核。第三十七條將電務設備故障考核納入路局對電務段(通信段)的安全評估考核內容,每半年對電務段(通信段)進行安全評估考核時對設備故障指標兌現情況進行考核。第三十八條設備故障的損失費用,由設備受損單位列出明細表,經鐵路局電務處審核后,由責任單位支付。有異議時,由鐵路局安監室做出裁決。第三十九條電務段(通信段)應制定設備故障考核的實施細則,按照路局核定下發的的設備故障控制指標,分解到車間,明確考核標準,并認真組織考核。第四十條對隱瞞的設備故障,一經查實,加倍考核。第四十一條電務處、電務段在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上對設備故障的考核做出決定,考核結果以文件公布。第四十二條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分別承擔設備故障損失費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相同比例的經濟損失。第六章設備故障統計、分析及總結第四十三條設備故障統計應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的原則,按設備故障的類別、原因、責任等項目分別統計。按照鐵道部統一制定的《行車設備故障登記簿》、《行車設備故障分析記錄簿》的內容及格式如實填記,長期保存。第四十四條每日設備故障的統計時間,由上一日18時至當日18時止。填報故障發生時間時,以實際時間為準,從0時改變日期。第四十五條電務系統各單位每月26日前對上月25日18時后至本月25日18時止的設備故障進行階段性統計分析,梳理存在的共性問題,定期(次月初)通報,對故障延時長、具有典型性及影響較大的設備故障,電務處及時通報。對關鍵性、傾向性、季節性的電務設備故障,各單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和期限,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實現閉環管理。第四十六條電務處每旬、月、季、年末將設備故障定責、處理情況向路局主管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抄送路局安監室。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電務處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處理報告表2.故障器材鑒定表外轉行車設備故障通知書信號事故、故障分析表電務行車設備故障登記簿附件1: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處理報告表報告單位:(公章)上報時間:年月日故障類別責任單位責任程度發生時間地點、設備故障概況原因經濟損失及責任單位承擔損失費用情況防范措施主要責任者關系責任者職務姓名年齡文化路齡現職齡處分情況

注: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責任者可另附頁。附件2:故障器材鑒定表故障概況(簡明扼要):器材名稱器材型號器材編號生產廠家出所(廠)日期上道日期檢修周期檢修人(測試人)鑒定分析(包括特性測試、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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