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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主要內容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二、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三、案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框架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技術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第四十二條:“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憲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通過和修改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憲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和原則是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規定。憲法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也可以說,一切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都要以此為依據,不容違背。一、憲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修改的。◆它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他又可分為基礎法、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三種。基礎法:《安全生產法》它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規范,它適用于所有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核心。專門法律:指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法》、《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法律: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例如:《民航法》、《勞動法》、《建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二、法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例如:《民用航空安保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三、行政法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地方性行政法規是由特定的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規。它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

現階段,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規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例如:《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四、地方性法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規章可以分為兩類: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根據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所屬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所發布的各種行政性規范性法律文件。《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170號令》、《191號令》等規章等。地方政府規章:是省級、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不僅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法規相抵觸。五、安全生產規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安全生產標準是指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和修訂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統一的技術、管理、方法等要求。(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我國的安全生產標準大致可分為5類:礦山安全類勞動防護用品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類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類其他工礦商貿安全生產規程類六、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二、法規解析(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概念廣義:指我國保護勞動者、生產者和保障生產資料及財產的全部法規規范;狹義: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產安全所采取的各種措施的法律規范。(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特征1、保護的對象是勞動者、生產經營人員、生產資料、國家及個人財產;2、具有強制性;3、具有政策性又具有科學技術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立法目的: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的機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有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原則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受者,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石。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為追求經濟利益枉顧職工的人身安全。安全生產條件: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各個系統、各生產經營環境、所有的設備和設施以及與生產相適應的管理組織、制度和技術措施等,能夠滿足保障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導致人員的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主要負責人對安全工作所負責任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與監督考核機制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釋義】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制度。本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將其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首要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實到位,關鍵是內容明確、監督考核機制完備。本條所說的相應機制指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的機制。具體建立什么樣的機制,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比如:定期檢查、隨機抽查、定期評估、自查自糾、獎懲掛鉤等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員職責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補充規定了兩條職責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安全工作負責人職責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綜合監督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及時、如實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項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設置技術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技術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其他重點法條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其他重點法條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依法向本單位要求賠償權;獲得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權;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自律遵規的義務;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危險報告義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中介機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機構)生產單位從業人員

責任形式:行政處分(降級、撤職等)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罰款等)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刑法》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刑法》的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隱瞞事故責任罪(刑法第139條第二款)重大飛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其他罪名)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民用航空法

重大飛行事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航空人員玩忽職守,或者違反規章制度,導致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民用航空安保條例

第六條民用機場經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并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三)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第十條民用機場開放使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保衛條件:(一)設有機場控制區并配備專職警衛人員;(二)設有符合標準的防護圍欄和巡邏通道;(三)設有安全保衛機構并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裝備;(四)設有安全檢查機構并配備與機場運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檢查設備;(五)設有專職消防組織并按照機場消防等級配備人員和設備;(六)訂有應急處置方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援救設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民用航空安保條例

第十七條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須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售予客票。第十八條承運人辦理承運手續時,必須核對乘機人和行李。第十九條旅客登機時,承運人必須核對旅客人數。對已經辦理登機手續而未登機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裝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內。旅客在航空器飛行中途中止旅行時,必須將其行李卸下。第二十條承運人對承運的行李、貨物,在地面存儲和運輸期間,必須有專人監管。第二十一條配制、裝載供應品的單位對裝入航空器的供應品,必須保證其安全性。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消防法對消防設施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法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消防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三、案例

案例一、

10月11日,上海虹橋機場上演了驚險一幕:一架中國東方航空(以下簡稱東航)A320客機,在滑出跑道即將起飛時,發現一架A330客機正在橫穿跑道,好在A320客機機組及時發現險情后,緊急從A330客機頂部飛過,才沒有釀成事故。

民航局分別給予華東空管局、華東空管局管制中心、華東空管局安全管理部13名領導干部黨內警告、嚴重警告和行政記過、撤職處分;吊銷當班指揮席和監控席管制員執照,當班指揮席管制員終身不得從事管制指揮工作;對成功化解危機的東航A320客機當班機長何超記一等功并給予相應獎勵。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

民航局認定上海虹橋機場“10.11”事件是一起因塔臺管制員遺忘動態、違反工作標準,指揮失誤而造成的人為原因嚴重事故征候。

民航局在空管這個崗位上是要求雙崗制的,一個人發出指令另一個人要負責監督的兩個人共同來決策那么在這次事件中,很有可能就是雙崗制的流程沒有履行到位。

此外,民航局要求全行業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全面排查隱患,決不放過一個漏洞,以更強的責任心、更完善的制度措施、更優質的服務,確保飛行安全。民航局強調,民航工作必須堅持飛行安全底線,對安全隱患必須堅持“零容忍”原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案例二、伊春空難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機型B3130號飛機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進近著陸過程中失事,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891萬元。直接原因:

1.機長違反河南航空《飛行運行總手冊》的有關規定,在低于公司最低運行標準的情況下,仍然實施進近。

;2.飛行機組違反民航局《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有關規定,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3.飛行機組在飛機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復飛措施,繼續盲目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間接原因:

1.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1)飛行技術管理問題突出。河南航空部分飛行員存在飛行中隨意性大、執行公司運行手冊不嚴格等突出問題。河南航空對機長齊全軍長期存在的操縱技術粗糙、進近著陸不穩定等問題失察。

(2)飛行機組調配不合理,成員之間協調配合不好。飛行機組為首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增加了安全風險;成員之間交流不暢,沒有起到相互提醒驗證、減少人為差錯的作用。

(3)對乘務員的應急培訓不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規定和河南航空訓練大綱的要求。違反了民航局《客艙訓練設備和設施標準》和《關于合格證持有人使用非所屬訓練機構乘務員訓練有關問題》等相關規定。2.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

(1)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匯潤投資控股深圳航空期間,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安全運行所需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不夠,注冊資本一直未到位,且頻繁調動河南航空經營班子,影響了員工隊伍穩定和安全、質量管理。

(2)2010年5月國航股份控股深圳航空后,深圳航空新的領導班子雖意識到河南航空安全管理存在問題的嚴重性,專門進行了安全督導,但未能在短時間內有效解決河南航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置能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3.有關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

(1)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的運行許可,不了解、不掌握該航線的具體運行情況;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2)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對河南航空主運行基地變更補充運行合格審定把關不嚴,未發現客艙機組配備不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相關規定,缺少1名乘務員的問題;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3)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在審批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時,批復電報落款日期在前、領導簽發日期在后,且未按規定告知民航黑龍江監管局等相關民航管理機構,向河南航空頒發哈爾濱至伊春《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程序不規范。4.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2009年7月27日,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中南空管局)氣象數據庫系統管理員誤將伊春機場特殊天氣報告的地址碼ZYLD設置為ZYID,致使機場特殊天氣報告無法進入中南空管局航空氣象數據庫。雖然事發前伊春機場管制員已向飛行機組通報了當時機場的天氣實況,但是河南航空不能通過中南空管局航空氣象內部網站獲取伊春機場特殊天氣報告,導致河南航空運行控制中心無法按照職責對飛行機組進行必要的提醒和建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_1案例三、2012年2月18日,廣西B海運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X輪裝載陶土自廣東茂名駛往山東濰坊途中,在福建泉州灣以東海域發生沉沒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蹤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雖然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船方及船舶裝貨港未把好貨物裝船關,導致X輪所載貨物含水率超過其適運水分極限,在航行中產生自由液面造成船舶橫傾,但也暴露出由于該輪平常未按規定組織應急演練,導致在發生險情時,應急處置不當,加重了事故后果等問題。

如果該事故發生在新《新安全生產法》施行后,則該輪違反了第7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的規定。一方面,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使從業人員熟知應急處置的各個環節及本人在應急處置階段的位置、動作等,確保應急處置的有效實施。另一方面,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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