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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土地承包法概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歷史變革1243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待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立法進程目錄變化2009年修訂《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序第三節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65條】2018年《修訂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序第三節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

第五節土地經營權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70條】為什么要重新修訂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的迅速推進和農村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家庭農場、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社還有農業產業化農村龍頭企業等一些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農民規模化經營水平不斷提高承包土地流轉加速,流轉面積不斷擴大,現在流轉的承包地面積已經超過了三分之一“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主要修訂了九個方面的內容:(一)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二)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三)明確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長三十年(四)明確了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五)明確了土地經營權可以融資擔保(六)明確了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權能(七)明確工商企業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準入監管(八)明確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保護(九)授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土地承包法這次修改了哪些內容?農村土地承包法總則【法律名稱】《農村土地承包法》【效力級別】:

法律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日期】:

2018.12.29(一)立法核心立法核心——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調整農民的承包地不得隨意收回農民的承包地立法目的立法原則適用范圍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二)立法目的農村土地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三)適用范圍02男女平等原則01穩定原則0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四)基本原則06國家行政指導原則05守法原則04依法保護土地流轉原則(四)基本原則01穩定原則01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是指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經營制度長久不變。(四)基本原則02男女平等原則02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四)基本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0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03公開、公平、公正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四)基本原則04依法保護土地流轉原則04依法保護土地經營權流轉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四)基本原則05守法原則0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國家鼓勵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四)基本原則06國家行政指導原則06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四)基本原則(五)三權分置制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指出,“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思考:“兩權”分離與“三權”分置是什么關系?集體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

原土地承包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內容界定為發包權、監督權、管理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修改后的土地承包法,對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發包、土地流轉、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管理等方面的權利進一步細化(14條、45條、46條、47條、64條)。

土地承包權是承包地流轉后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置出來的,農戶擁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實踐中,取得承包權有兩個條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成員屬性);與發包方簽訂了承包合同,獲得了承包地(財產屬性)。

承包方采用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第三方使用后,土地經營權轉移。(五)三權分置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三權分置制度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2015年中央1號文件2016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2016年10月30日中央1號文件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首次提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這對我國農村土地權利結構的重構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界定農村土地三權的關系,并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闡明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意義、要求和格局等相關內容(一)三權分置制度的頂層設計2018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二)三權分置制度的內涵三權分置集體所有權的核心是處置權,集體通過行使所有權,可以控制和約束其他權利的不規范行使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的核心是財產權,在社會保障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承包權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經營權的流轉不能影響農戶承包地的財產權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核心是收益權,其創新要義在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農地農民有、農地農業用”,既促使提升土地產出率,又保障務農者的勞動效益和收入水平。土地經營權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應當簽訂承包合同1公開承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承包費: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一)公開承包①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②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2公開承包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一)公開承包第52條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二)公開承包的程序第54條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三)公開承包后的繼承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請將與“流轉原則”對應的法律適用連接起來依法自愿不變用途不超期限具備資質成員優先權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自學考核連連看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該互換、轉讓或者流轉無效。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看看你連對了么?依法自愿不變用途不超期限具備資質成員優先權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該互換、轉讓或者流轉無效。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自學考核連連看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義務、責任一、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義務回顧相關知識點:土地經營權的淵源承包方在自身權利義務基礎上對土地經營權人的制約守住土地的農業用途底線監督承包方和土地經營權人(第64條)收益權:按照合同使用流轉的承包地,自主開展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37條)獲得補償權:因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43條)融資擔保權:經承包方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用土地經營權設定融資擔保(47條)再流轉權:經承包方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等(46條)權利1.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支付對價:支付土地流轉對價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流轉土地的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農業用途;不能棄耕拋荒:不能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等(40條、42條)義務2.土地經營權人的義務第64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二、土地經營權人的法律責任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分析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存在問題第40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土地的用途;(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二、撰寫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注意:流轉期限清晰、流轉方式合法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融資擔保權利的,須經承包農戶書面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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