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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少國外詐騙商把中國企業當作行騙目標國外詐騙商瞄上了我國企業!近幾年,我國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屢屢上當受騙,一些國外的騙子甚至把目標鎖定在我國的中小型企業,大肆行騙,致使很多企業損失慘重。每年被騙數十億美元“在國際貿易中被騙的中國企業數量還在增加!雖然目前沒有具體的數字統計,但情況很嚴重。”一位中國商務部官員對記者說。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告訴記者,每年外貿詐騙給中國企業造成的損失至少有數十億美元。“中國企業在很多國家都遭遇過外貿詐騙!歐洲、非洲、亞洲等都有。在發展中國家被騙的次數多一些,但涉案金額少一些,在發達國家被騙次數雖然少,但一旦被騙就損失慘重。兩邊情況嚴重性差不多。 ”浙江省是外貿詐騙的重災區之一。據浙江義烏市警方提供的數據,僅2004年,義烏市GAJ受理的涉嫌外貿詐騙案件就達20余起,680多位經營戶被騙,每起案子涉案金額從20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總額達2380萬元。據估算,去年一年,義烏商戶被騙的貨值在億元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商所為。一份訂單可能就是一個陷阱2005年2月,浙江一家服裝廠收到了一份來自巴基斯坦進口商的傳真,傳真聲稱要購買價值4萬美元的各式服裝,這對于一家縣城小廠來說是很大的訂單。廠里領導不敢怠慢,副廠長親自與巴基斯坦大客戶聯系,巴基斯坦客戶在幾輪交涉中都表現出了足夠的誠意。不久,雙方就簽訂了出口合同,巴基斯坦廠商痛快地支付了10%的定金。月份,中方的貨物順利抵達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口。可等了一個星期,還不見人來提貨,巴方客戶也聯系不上,正當中方廠商焦急萬分地等待之時,巴進口商主動打來了電話,聲稱暫時資金短缺,沒錢贖單提貨,繼而又以產品質量不好為由要求浙江方面以1萬美元的價格把貨物賣給他們。在此期間,浙江的這家服裝廠曾想把貨物退運回國,但由于巴基斯坦退運手續非常復雜,再加上1/14滯港費用昂貴,最后還是不得不以低價賣給巴方進口商。這筆生意讓這家小服裝廠血本無歸,很久不能恢復元氣。“游擊戰術”掩人耳目一些國外騙子還采取“游擊戰術”,“運動戰術”,一處得手立即再換一處以尋找新目標,很多不明就里的中國企業都因此中招。近幾年,我國多家食品添加劑加工廠曾經遭到冠以不同名稱的土耳其公司的詐騙。這些騙子公司使的都是同一種手段:先發傳真要求進口產品,等我國企業按照要求將貨物運抵伊斯坦布爾港口時,他們遲遲不付貨款。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如果貨物到港45天內不提貨(除進口商要求延期之外),土耳其海關將沒收貨物并進行拍賣,拍賣時該貨物的進口商享有優先購買權。結果,貨物都以低價落入騙子公司的口袋。而最后經調查發現:這些土耳其的騙子公司其實都是同一家。為了掩人耳目,這家公司過一段時間就更換一下公司名稱,然后再尋找新的目標下手。鄭三昌先生告訴記者,《環球時報》2004年曾報道過的蒙古國黑中介至今仍在活動,他們“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不斷更換新的目標,許多國內企業接連上當。因為受騙金額不多,大部分受騙企業都忍氣吞聲,沒有追究。騙子招數大同小異其實,洋騙子們的騙術雖然花樣繁多,但并不是十分高明,只要小心謹慎,都可以避免上當。大多數國際詐騙商首先從互聯網或者展會上獲得我國企業的聯系方式,然后通過傳真或郵件與我國企業建立起貿易聯系,通過一段時間接觸后騙取我國企業的信任從而與其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通常是風險很高的d/p方式(即付款交單)。等貨物運達進口國港口后,詐騙商就以種種理由拒絕按時支付貨款。有的借口資金周轉不開,迫使我國企業先同意他們提貨,貨一提走,立即消失得無影無蹤。有的以產品質量有問題為由逼我國企業降價,很多時候,我企業迫于退運程序復雜,貨物壓港費用太高,不得不忍痛降價。更有甚者,既2/14不付款也不把提貨憑證退回我企業,故意拖延時間,等到貨物壓港超過規定時間(一般3到4個月),被當地海關拍賣時再來參與競買,通過這種方式,他們就能以低價購得貨物。凡此種種,都要有一個共同前提,就是必須先獲得我國企業的信任。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國外的騙子公司費盡了心機。據中國商務部的官員介紹,不少國外騙子公司與我國企業建立貿易關系后,頭幾筆生意信用都很好,貨款很痛快地就按時付了。直到我國出口企業對其放松警惕之后再行騙術,往往讓我國出口企業措手不及,難以應對。還有的國外騙子擺出一副大買家的樣子,派專人到中國監督發貨,可一旦貨物到了進口國港口,騙子嘴臉就馬上暴露出來了。摸清對方底細,當心合同條款上的 “地雷”梅新育博士告訴記者,我國企業之所以頻頻遭遇外貿詐騙,有很多的原因。首先,大多數受騙企業都是比較年輕的外貿企業,經驗不足,風險意識不強,這讓它們成為外貿詐騙的最大受害者。另外,我國很多企業出口的產品沒有核心技術,競爭力不強,有時不得不靠放寬付款條件來贏得訂單,甚至連一些合理的要求也不敢堅持。這就給了騙子可乘之機。梅新育博士說,一般來講,信用證的付款方式比較保險,可是手續費較高,我國的一些企業為了盡可能地保住自己的價格優勢,并獲得更多的利潤,常常選擇費用較低的付款方式。而這種付款方式也意味著高風險:一旦遭遇貿易詐騙,就啥也沒有了。信用調查市場不健全是我國企業頻繁被騙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國內的信用調查公司的收費相當高,大多數企業對信用調查重視程度不夠,很少有人在和國外進口商簽單之前,去找信用調查公司摸清對方的底細。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信用調查公司因為生意少所以才收費高,而收費高了生意更少,費用不得不再往上漲。3/14梅新育博士提醒國內企業,在和國外進口商第一次打交道時,最好對其有一個詳細的了解。騙子公司大多都是在合同條款上搞鬼,一定要慎重選擇付款方式,對待任何客戶,都不要輕易接受風險高的付款方式。梅新育博士說,即使是信用證付款,也不能輕易接受附加軟條款,因為這里面很可能埋有“地雷”,要擦亮眼睛,對待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原則。但同時也不能因噎廢食,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機會。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匯一、出口收匯糾紛的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據中國國際貿易網的資料,國際上權威的國際追帳公司美國鄧白氏公司統計(中國),在代理的國際貿易貨款拖欠案中,(1)有意欺詐占60%;(2)產品質量或交接貨期違約占25%;(3)嚴重失誤占10%;(4)其它占5%。其中涉及的海外公司,(1)海外華商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一般公司占25%;(4)駐外機構占5%。結合我們律師代理的糾紛,還有一些合同紕漏和不重視依法索賠的情況:比如大陸某公司與香港某公司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在大陸出口方法院訴訟。當大陸公司無法收匯,準備起訴時,方知大陸判決目前無法在香港得不到執行,大陸法院判決只是“法律白條”,這說明合同條款的制定還有紕漏。還有在發生糾紛后,不重視依法索賠導致權利失效,甚至被反咬一口說我方違約在先。更多地我們深切感受到,我國出口公司在出口收匯方面仍然處在憑經驗辦事的階段,缺乏一套收匯風險防范制度來保障安全收匯。因此,出口收匯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在:(1)雖然教訓一再發生,但仍然不重視對外商資信調查。從西方的諺語,可以看出西方商人的態度:Hewhohasnomoneyinhispurse,shouldhavehoneyonhistongue(身無分文的人,全憑一張嘴)。即使中國商人特別信賴的信用證,國際商會的《UCP500》的序言中就強調,“Knowwhoismoreimportantthanknowhow(了解對手比了解怎么操作信用證更重要)”。這應該成為出口商的座右銘。在對外貿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戶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也并非一成不變。當老客戶付款出現異常時,如果缺乏警覺,不及時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其4/14目前營運狀況,便會喪失避免風險的機會。另一方面,與資質高,信譽好的公司打交道,由于供方自身就著重聲譽這無形資產,即便遇到糾紛和異議,也能夠“識大體,顧大局”,公平對待,妥善解決。例如:2003年初,中國因發生“非典”,我國某公司為急供國內需要的洗滌用品,向美國進口商提出遲延交貨和減少數量要求,該美方大公司立即表示完全同意中方的修改條件。另如,某公司的第一筆出口貿易,雖然小心謹慎但僅憑外方自己提供的資信報告,不經查實就采用承兌交單方式成交(D/A),交貨后外方拒付貨款。經追索,發現買方公司早已轉賣給其他公司,根本無法追回貨款。(2)合同條款有紕漏。有的合同文本過于簡單,信用證條款就一句話。有的合同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類似沒有法律意義的條款。有的公司傳真合同文本給對方,忘記了傳真合同背面的格式條款,導致糾紛發生。(3)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嚴謹,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由于質量不符、單證不符,遭對方拒付貨款的不乏其例。例如,某公司出口石蠟給孟加拉國公司,由其駐香港公司開立信用證,由于單證有不符點,而我方公司僅憑香港公司口頭承諾接受不符點就發貨,后買方公司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款贖單,而船公司竟擅自拍賣貨物,充抵運費。(4)糾紛發生后,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對外貿易中“重關系,輕索賠”是十分普遍的現象,有的公司選擇國外不良討債公司追款,反受其害。(5)我國公司缺乏一套科學的收匯風險防范制度。目前,往往隨業務員個人的經驗與領導的能力去解決具體問題,沒有上升到系統防范的科學層次。比如如何了解外商資信;對不用收匯方式不同防范對應措施;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保函、外匯保值等方式;如何才是一個好的出口貿易文本;出口商如何有效控制貨物避免錢貨兩空等等,缺乏制度指導和管理防范,也缺乏預警機制和糾紛規章制度。例如:1995年8月,山東濟南的一家進出口公司與日本大阪的5/14客戶簽約,向日方出口當年產鮮姜80噸。供貨前,該公司向日方提供了前一年的貨樣,日方表示滿意。但當年因收成不好,姜的規格普遍偏小,收購成本上升。由于質量問題比較嚴重,日方要求退貨拒付剩余款。中方公司對日方的索賠要求不作正面回答。最終日方提出仲裁,經仲裁責任完全在中方公司。由此可見,該筆出口貿易,第一,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沒有把樣品作為參考與價格浮動考慮,出口方在向日方提供去年樣品時就已經埋下了一個危機;第二,出口公司應有嚴格履行合同的誠信,寧可將合同取消,承擔一定的賠償,也不可置合同于不顧而發出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遭受賠款和毀譽的更大損失,缺乏跟蹤管理制度;第三,出口公司面對日方索賠,仍有僥幸心理,不能依法處理;第四,公司的管理缺乏制度防范,處于按照實際經驗操作出口的階段。二、出口收匯安全防范法律措施設計(一)防范設計應該著眼于系統防范:人、錢、貨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出口商的根本任務是收匯,但作為貨款對價的貨物,常常因出口商的貨物質量、履行期限或單證問題直接影響了收匯效果。所以,收匯風險不應孤立地防范,要從系統上防范風險。在實際貿易糾紛中,幾乎所有的外貿公司都有過類似的感受。從國際貿易關系的圖示可以看出,出口商的三條帶箭頭的生命線,都與收匯風險息息相關。因此出口收匯法律風險的防范,從措施上,應該貫穿于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從根源上看,要著眼于人、錢、貨三個方面進行防范。其中人的風險,包括外商、業務員、銀行、貨代和承運人,畢竟人的風險是最大最根本的風險,這就是風險防范的重點和落腳點。(二)防范設計要用規章制度防范:建章立制1、建章立制的好處對出口風險防范進行建章立制,不僅是從源頭上控制與避免風險的好辦法,也是科學指導、規范操作、化解糾紛的好辦法,還能夠促使擺脫過去依賴6/14業務員和領導的經驗來從事國際貿易的做法,走向科學依法辦事的現代經營模式道路。2、建立出口收匯風險管理的主要制度第一類:建立出口業務指導制度。該制度僅具有指導性,沒有強制性,旨在指導如何磋商談判、如何審查合同方面具有指引作用。主要包括:(1)指導對進口商的資信調查調查途徑包括,對方公司網站介紹;國外聯系;相關國內客戶了解;我國駐外商務參贊處;委托資信機構等。調查了解事項包括,其公司專業性;注冊資本;股東構成;當地影響;商業信譽;歷史狀況;經營風格和我國貿易情況等方面。(2)指導對出口貿易業務方式的選擇①對出口收匯方式的選擇收匯方式帶來的風險按照大小比較為:先付款后發貨 <信用證<付款交單托收<承兌交單托收<先發貨后付款。此處可看出,常常認為的信用證方式,并不是買方最安全的收匯方式。②對出口外匯安全保障的選擇出口收匯,有備用信用證、銀行保函、進口商非保證擔保、出口信用保險四種方式可選擇,增加出口收匯安全保障,這主要適用于風險較大的出口貿易,既是增加部分費用也是值得的。比如出口信用保險,當前全球貿易額的 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下實現的。僅1998年廣東出口信用保險分公司因破產、拖欠、東南亞危機等,就向廣東的出口商賠付83萬美元。例如:2003年5月15日山東省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承保方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青島營業管理部報告:因從該公司出口的鴨肉產品中檢測出禽流感病毒,日本突然對中國禽肉產品封關,致使出運的 43個貨柜的肉雞產品被迫退運7/14回國。后在不到2個月的時間里,完成了定損核賠工作。公司共賠付被保險人RMB6,326,573.28,折合USD765,002.81,有效地避免了收匯中的意外風險。③對貿易術語方式的選擇商務部提出的指導措施是,盡量采取CIF或C&F。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④對結算銀行的選擇選擇信譽好、有關聯方銀行進行結算,便于及時處理修改單證、及時通知等,能有效避免吹毛求疵導致單證不符拒付的問題。例如:在中方出口裝運完畢后議付時,客戶突然提出退貨。開證行找借口堅持不符點成立。公司與議付行共同商討對策,由議付行向開證行施壓直接打電報與其總裁聯系,電文大意是,很遺憾貴行違背了國際慣例,我們不能相信像貴行這樣一個國際知名的銀行竟然因一個不能成立的不符點而拒付,這將影響到我行與貴行的長期合作關系。請貴行立即付款,否則我行將把此案提交國際商會。開證行保持了兩周的沉默后全額付款,客戶不得不把貨物全部收下。從這個案例中,我們體會到,選擇在國際銀行界信譽卓著,經驗豐富的銀行作為議付行有時很重要,還可以充分利用聯行之間的關系確保安全收匯。⑤對承運人和貨貸的選擇掌握承運人,就可以有效控制貨物,避免錢貨兩空。國際貿易法賦予了出口商在不能正常收匯時,對貨物權利,這在英國《貨物買賣法》的“中途停產權”,以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貨物保全權”都有類似規定,但這權利卻需要承運人須配合好才行。商務部提出的指導措施是,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貸安排運輸。如果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貸安排運輸,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貸的提單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貸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貸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貸提單。這在律師代理的案件和公開的法院判決書中,此類公開的案例屢見不鮮。8/14⑥重視外匯風險防范措施的選擇外匯風險的防范措施主要途徑有:要選擇好幣種;可利用保值措施;簽定保值條款;借助于遠期合同;利用外匯與借貸投資業務BSI法、LSL法;使用“福費延”方式;結合外匯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等等,具體辦法可以參考有關國際金融資料。第二類:建立安全收匯風險管理制度。該制度側重重大風險的防范,從公司的管理角度來宏觀上把握,避免欺詐、錢貨兩空等。具體事項包括:(1)收匯風險的合同審查與評估制度①規定業務員必須上報進行評估、審批的合同第一筆貿易往來的合同;外商指定承運人并制定貨代的合同;D/A支付方式的合同;或者合同履行中的D/P改D/A方式;因單證不符信用證方式改D/A方式的合同;貿易金額超過**萬美元的合同;采用外商提供樣本的貿易合同;需要進行出口信用保險等保障安全的合同;其它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合同。②風險評估。根據風險大小,制訂風險級別低、中、高三種制度分別處理。重大合同附律師意見書。審查內容包括對方履行能力方面,如對方資信的有關資料和調查;合同主體方面,買賣方公司名字與蓋章、簽字是否相符,外貿代理權的授權書;合同形式與條款方面,審查業務條款與法律條款的法律效力和經濟安全性。9/14(2)收匯跟蹤督查制度①出口合同與傳真備案制度。規定所有的出口合同和履行中傳真往來,各業務員必須復印備案。②出口收匯方式管理規范。以常用的信用證為例,按照審證、改證、制單、審單、交單、改單、單據的歸檔制定管理規范,對登記交卡、流轉交接、保管管理制定規范制度。③風險預警制度。參考國際慣例,對應收款逾期10天的,進入預警程序;超過20天的要匯總情況研究處理。一旦進入預警制度,應當及時聽取公司法律顧問的意見,啟動防范措施,注意傳真來往和對貨物的控制等等。(3)業務員風險防范培訓與責任制度公司最好每年針對情況、新問題對業務員收匯風險防范培訓,請有關專家、律師等對實踐中問題和趨勢探討,掌握新的動態;還要注意嚴格業務員的品質管理,把好進人關,有內外串通損公肥私的一定要嚴肅處理;建立過錯責任獎懲制度和個人利益掛鉤。第三類:建立業務規范制度。這就是下文四個階段所列舉的措施。三、跟蹤出口合同的防范措施1、在出口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在談判和簽訂階段,除了解對方資信外,主要防范合同文本的風險。(1)談判前最好參照完善的格式樣本談判。好處是非常方便,又較為周全。它既可作為談判基礎,又可以提醒避免遺漏有關條款。(2)盡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好處是自己掌握主動權。(3)對方提供的合同,防止看不見的條款“影子條款”。對方提供的合同,可以先拿回去考慮后再簽,不要匆忙簽字。10/14(4)在磋商過程中,E-MAIL、傳真或口頭等方式的,最好就約定以簽訂正式合同確認書為準。因為集中歸納到一份紙面合同上也是很有好處的,尤其適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這可以使合同具有確定性、公開性、告誡性,還可以避免電子證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傳真)的證據缺陷。(5)業務條款的風險防范(以支付條款為例)如果是匯付方式,盡量在合同條款中要求進口商提供銀行保函。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國家對 D/P方式,常常按照 D/A方式處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設法在進口商付款前確保貨物的所有權,防止錢貨兩空;在辦理托收時不要在托收委托單上指定代收行。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規定對方開證時間、開證銀行,并要求進口商退貨時須3套正本提單全退回方可。(6)重視法律條款。①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條款第一不要遺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為太高導致條款無效,等于讓裁判庭自己決定。②商檢條款:商檢證書是買賣雙方結算、計算關稅、判斷是非辦理索賠的依據。合同應對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復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商拖延不決。③不可抗力條款:最好在國際合同中盡量列舉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證明條件、通知期限,這可以避免進口商找借口不付款。④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由于國外執行難等許多原因,最好約定仲裁條款。條款表述要規范,不能模棱兩可造成麻煩。如“凡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規則裁決。一裁終局,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⑤法律適用條款:對我國不熟悉國際條約和外國法律的人士來說,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解決爭議。11/14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條款:合同最好約定以哪種文字為準,尤其是買賣設備等內容復雜的合同。合同還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條款。(7)防止侵犯外國專利權。因為目前我國出現較多此類糾紛,要注意避免侵權帶來的收匯風險,對來樣加工、設備出口等明確法律責任。(8)可以規定“貨物所有權保留”條款。在不影響正常貿易情況下,約定在進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貨款之前,貨物仍由出口商所有。2、在出口合同履行階段的防范措施合同履行糾紛,很多是因為實際需要修改合同而導致的糾紛,國內很多公司不注意保留證據而吃虧。出口商自己也要嚴格履行出口合同,履行交貨交單等義務,這是安全、及時收匯的必要條件。這里以我國最常用的 L/C收匯方式為例:(1)訂立合同后,出口方應要求進口方盡快開立L/C,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時間。(2)收到L/C后,注意防范 L/C本身的風險①慎防假證,有時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誘,引誘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可根據銀行出證格式并緊列有無描繪、深改、剪粘、挖補等跡象,或電話聯系,中國方向銀行咨詢。②嚴格審證,防范信用證 “軟條款”。常見的軟條款有: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貨物備妥待運行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信用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經開證人確認通知生效;12/14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印鑒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3)注意繕制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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