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繼承的理論與立法問題_第1頁
虛擬財產繼承的理論與立法問題_第2頁
虛擬財產繼承的理論與立法問題_第3頁
虛擬財產繼承的理論與立法問題_第4頁
虛擬財產繼承的理論與立法問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內容提要】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是我國《繼承法》修改中難以回避的議題之一。基于概念明晰性、規則可操作性和體系完備性的立法要求,虛擬財產須具體化為“虛擬入口”和“虛擬資產”兩類財產,并應以此為前提,逐步確立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消除用戶協議對虛擬財產繼承的限制、化解虛擬財產繼承與用戶隱私的潛在沖突,設計出既貼合我國現有法律、又能回應網絡新型社會關系的虛擬財產繼承制度。【關鍵詞】虛擬財產/繼承/財產權用戶協議/隱私從2011年11月QQ號碼繼承爭議到2013年3月淘寶網“店主過世網店過戶”細則制定,①由互聯網衍生的種種“虛擬財產”②在遭遇性質和歸屬認定、買賣與盜竊訟爭等法律困境之后,再次給立法者帶來挑戰。隨著我國《繼承法》修改工作的推進,是否以及如何將“虛擬財產繼承”納入《繼承法》之中,從而對網絡時代的繼承問題作出整體回應,無疑成為修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而在進行制度設計之前,首當其沖的是一系列理論上的疑難:(1)如何對虛擬財產作明晰的法律界定?(2)虛擬財產是否屬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的“合法財產”?(3)用戶協議能否限制虛擬財產的繼承?(4)網絡服務提供者可否基于用戶隱私權拒絕繼承人的繼承要求?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逐一加以理論上的檢視,以期在消解虛擬財產繼承之學理滯礙的同時,裨補于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制度的完善。一、虛擬財產的法律界定和財產屬性(一)虛擬財產的內涵虛擬財產植根并生成于由互聯網和計算器代碼,在某種意義上,虛擬財產即“依附于虛擬世界,以0與1之位元的數字化形式存在且能為人力所支配的信息資源”。③然而,并非所有信息資源都在虛擬財產的指涉范圍內,在美國學者JoshuaFairfield看來,只有同時滿足競爭性、永久性、互聯性特征的信息資源才構成一項完整的“虛擬財產”。④所謂“競爭性”,意指就特定的虛擬財產,只有所有人可以占有并排除他人控制。電子郵件地址便是最好例證之一,因為沒有兩個人可以同時擁有一個郵箱。所謂“永久性”,意指在網絡用戶退出登陸或關閉計算機時,虛擬財產并不會隨之消失,當用戶再次上線時,其仍將顯示在其控制的賬戶或其他相關目錄之中。仍以電子郵箱為例,即使用戶很少使用,他仍能合理信賴其賬戶將不時接收并一直保存郵件信息。最后,“互聯性”使得特定虛擬財產能夠被多個用戶所觀察、訪問、體驗,這也正是互聯網絡特有的人際互動這一本質特征之反映。就此而言,電子郵箱也是互聯性的,因為人們可以通過系統規則與之發生聯系。總之,“競爭性”祛除他人隨意占有、使用的恐懼而促進了對虛擬財產的投資;“永久性”通過確保虛擬財產的長期存在而為投資提供了保障;“互聯性”則憑借網絡聚集效應提升了虛擬財產的價值。不難發現,虛擬財產的上述特征與傳統有體物好像如出一轍,但在虛擬世界中,一切行為和事物均需透過編譯代碼予以實現,而在普通用戶并不具有直接編譯底層代碼能力的環境下,其對虛擬財產的取得、使用和移轉無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程序、軟件乃至網絡硬件不斷投資的結果。故而,虛擬財產不僅像傳統財產那樣面臨所有者和其他人之間的沖突,還必須平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虛擬財產這種多元主體共同創造的特色,使得我們有必要引入另一個標志一一“用戶可使其增值性”(Value-Added-by-Users)。⑤“用戶可使其增值性”意味著用戶有權以網絡服務提供者允許的方式使用信息資源,從而實現個性化和某種程度的改進。舉例而言,當用戶初次進入“大型多人在線游戲”時,他就可以取得服務提供者設定的一個標準賬戶,但只有用戶積極增加游戲角色經驗值、搜集游戲裝備、征服游戲怪物,該等賬戶才由“一張白紙”逐漸豐富。由于賬戶所承載的財富和等級的提升,無論是對用戶(從主觀效用的角度)還是對第三方(從市場交易的角度),賬戶的價值都因用戶的行為而增長了。但必須提醒的是,與其說賬戶的虛擬財產屬性源于用戶耗費的時間、金錢、體力、腦力,毋寧說賬戶本身“可被增值”的性質創造了虛擬財產,因為對特定資源的付出和努力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取得相應權利,恰如涂鴉者無法通過涂鴉獲得對建筑物的財產權。可見,“用戶可使其增值性”有效協調了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彼此的關切:一方面,用戶獲得了對虛擬財產的安全感、效用體認與價值確信,從而激勵其投入時間和精力;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亦因用戶在線時間的延長、支付費用的增多和虛擬財產的創新而獲益。將虛擬財產理解為依附于虛擬世界,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且能為人力所支配、兼具競爭性、永久性、互聯性和用戶可使其增值性的信息資源,只是明晰概念的第一步,基于法律確定和可操作的考量,仍有必要進一步梳理虛擬財產的外在表現形態。(二)虛擬財產的外延毋庸諱言,在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產品生命周期不斷縮短的“新摩爾定律”(GeoffreyMoore)作用下,試圖以列舉方式一勞永逸地窮盡虛擬財產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此,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描述固然要切近經驗性的微觀材料,但更需要適度抽象以包容未知的、尚待發展的虛擬財產種類,可同時避免過分體系化造成的“一般性理論”。在此,本文嘗試著使用“虛擬入口”和“虛擬資產”這兩個“中層概念”來把握虛擬財產的邊界。作為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的連接,“虛擬入口”即用戶接入網絡空間的關卡,其通過創制一個新的節點和一條可交換路徑使得用戶在虛擬世界里被發現、被承認,進而成為適格的信息資源提供者和搜索者。⑥一般來說,虛擬入口可以是一個已注冊的“在線賬戶”,也可以是一個已被編碼索引的網頁地址。詳言之,“在線賬戶”系由用戶排他性獨占的、用以接受網絡服務提供者無償或有償在線服務的身份識別憑證,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分為電子郵件賬戶(如網易郵箱賬戶)、社交通訊賬戶(如QQ號碼)、社交媒體賬戶(如新浪微博賬戶)、網絡游戲賬戶(如魔獸世界賬戶)、文件存儲和分享賬戶(如網盤賬戶)、商業賬戶(如淘寶網店賬戶)、網上商城賬戶(如亞馬遜網上商城賬戶)以及軟件許可證等等;“網頁地址”則指用戶通過注冊、購買、租賃或授權等方式取得的、用以向他人提供和接受信息的網絡資源名稱標識。⑦根據“通道一內容”的區分原則,我們可以把“虛擬資產”視為“虛擬入口”背后存儲在網絡服務器上的種種信息實體。若用電子郵箱來類比,電郵地址是“虛擬入口”,而電子郵件便是“虛擬資產”。在數字化生存的當代,舉凡相片、音頻、視頻、文稿等,無不可以數字化形式在虛擬世界中顯現,而在“虛擬社區、虛擬創造物和虛擬經濟體”中的虛擬角色、虛擬裝備、虛擬動植物、虛擬貨幣等更是虛擬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⑧需要說明的是,該等虛擬資產與其背后的知識產權并行不悖,前者是客觀可見的數字信息,后者是必須通過抽象思維才能加以感受和消費的精神產品。⑨正如書或唱片的購買者取得的只是一本書、一張唱片等“作品載體”的所有權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權,用戶對虛擬財產的權利亦不會威脅和排斥內含于虛擬財產中的知識產權。(三)虛擬財產的財產權屬性的證立自“虛擬財產”這一概念誕生以來,其“個人財產”的性質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從經濟學面向觀之,用戶對虛擬世界的持續投入來自于虛擬財產的稀缺性,這種稀缺性賦予虛擬財產以經濟價值并激發了在線和離線的交易市場。任何交易都需要對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加以厘定。經驗研究已經證明,法律對虛擬財產不予承認將導致網絡產業增長放緩、失業增加以及創新減少等不利后果。⑩從法哲學面向觀之,首先,虛擬財產系用戶參與創造、改進和豐富虛擬世界,進而提升社會總體福利的基礎,故而通過財產權維護這種對虛擬財產的“確定期待”將是效用最大化的途徑之一;(11)其次,虛擬財產是由用戶付出努力取得,用戶的付出不但使虛擬財產增加價值,還在某種意義上令其成為一種“創造物",為其自己所擁有;最后,虛擬財產與用戶的人格和自由不可分離,作為用戶人格的延伸和自由意志的外化,虛擬財產與用戶的聯系遠比網絡服務提供者更為緊密,因此應屬于用戶的“外在自由”即財產權領域之內。(12)盡管經濟學和法哲學充分論證了虛擬財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正當性”,但如何在現有法律體系內肯認其作為個人財產的“合法性”,仍有待從財產的歷史和實證兩個層面剖析。對財產的法律史考察早已發現:財產不是一成不變的,恰恰相反,它的意義和范圍都是社會需求和互動的結果。(13)19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財產的形式和種類遽然增多,股權、債券、保險單、商標、專利、版權、特許權、商譽和營業資產等無形財產大量涌現,甚至如養老金、福利資助、補貼等政府授予的福利都已成為新的財產類型。財產的分散化、非物質化和專門化迫使人們放寬視野,擺脫“物”的束縛,開始從“純然產生于控制交易的法律工作的那種無形但有價值的資源”(14)角度去理解財產。基于財產的觀念化趨勢,財產權不再是人對物的現實關系,而成為人與人之間的抽象“權利束”。現在人們普遍認為:財產權即因資源的存在所引起的資源利用,而為社會所接受的行為,諸如使用某資源、獲得使用收益、改變其形式或轉讓某資源。(15)例如,美國財產法把財產定義為“一定條件下可以轉讓的具有經濟或者銷售價值的法律關系的集合體”。(16)德國民法亦將財產看做具有金錢價值的各種權利的綜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即以金錢為對價而讓與或者必定產生金錢上可計算的經濟收益。(17)就此而言,現代意義上的財產法已經成為“財富法”,虛擬財產作為網絡社會中的重要財富,自然被涵攝其中。另外,鑒于財產是所有權、債權和其他具有金錢價值權利的綜合,無論將虛擬財產界定為物權、債權,還是知識產權或其他新型權利,(18)均應在財產范疇之內,當無疑問。廣義財產觀同樣為我國實證法所印證。《民法通則》第29條、第48條、第75條規定“財產”即自然人或組織的財產權利之全體,不但包括有體物(《民法通則》第71條、第117條),還包括所有權以外的定限物權(《民法通則》第5章第1節標題中“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以及可得轉讓的、可以作為擔保物權客體的財產權利(《物權法》第180條、第223條)。從我國《繼承法》第3條的列舉性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第4條亦可推知,物權、知識產權、有價證券和債權均屬“可繼承財產”,因而虛擬財產可作為“財產”歸入我國法律體系之中。至于在具體情況下,虛擬財產是否系特定個人的“合法財產”,仍應考量其取得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如通過黑客、木馬等非法程序獲得的虛擬財產或存在于“私設服務器”上的虛擬財產均應排除在外。二、虛擬財產繼承與用戶協議作為虛擬世界的外來者,個人一般只能以“用戶”的名義進入互聯網絡,而個人向用戶轉變的關鍵環節就是簽署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制定的《用戶服務協議》和《最終用戶許可協議》。前者側重于(但不限于)規范各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后者側重于(但不限于)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鑒于兩者通常發揮著相似且互補的功能,本文將其統稱為“用戶協議”。在缺乏國家正式法律規制的虛擬世界中,用戶協議往往被視為虛擬財產繼承的首要法律依據。正因為此,在QQ號碼繼承爭議中,騰訊公司徑自援引《騰訊服務協議》(含附件《QQ號碼規貝V》),根據“QQ號碼的所有權屬于騰訊,QQ號碼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未經騰訊許可,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QQ號碼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QQ號碼”的約定,(19)認為死者徐先生的QQ號碼只能由其自己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繼承人王女士均無權主張。騰訊公司絕非孤例。只要對國內外各大網絡公司的用戶協議略加梳理,便不難發現,雖然它們并未直接涉及虛擬財產繼承,但無論是電郵網站還是網游網站,均通過聲稱享有虛擬財產所有權、禁止用戶轉讓虛擬財產以及將用戶真實身份與服務綁定的方式,間接地限制了虛擬財產的繼承權。鑒于用戶協議實為由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計算機程序預先設定合同的全部或一部,以規定其與不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方當事人必須點擊同意鍵后才能訂立的“點擊合同”,屬于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格式合同”的一種。針對因用戶協議所生的爭議,本文擬采用格式合同的一般操作程序加以檢討,以期妥切處理用戶協議對虛擬財產繼承的限制。(20)(一)影響虛擬財產繼承的條款是否訂入用戶協議?盡管格式合同無需相對人參與磋商,但具體條款仍需雙方達成合意,方可構成協議內容。如相關條款未經用戶事先審閱并同意,用戶有權主張該條款不存在。對此須從如下方面把握:其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該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6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采用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殊標識,則可認定其履行了提請注意義務。在實踐中,用戶協議或者以加載網頁的形式自動出現在用戶面前,如“京東商城”;(21)或者以“超鏈接”形式要求用戶主動點擊后才在新的網頁上打開,如“當當網”。(22)后者往往通過“我已閱讀并同意某協議”的選擇框設置了“默示同意”規則,誘使用戶不去閱讀用戶協議,而是徑自點擊同意;同時,考慮到用戶協議所具有的“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的性質,用戶更加不愿為了不可修改的合同花費精力,只期盡快完成注冊。即便在前一種用戶協議直接呈現的場合,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賬戶和信息的所有權及其使用限制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也多未采取令用戶注意的顯著形式。其二,用戶能否以合理的方式理解該條款。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僅應向用戶提供用戶協議的文本,還應保證用戶在付出了合理努力后能夠理解協議條款。(23)為此,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給予用戶充分的機會以閱讀、理解和審核合同。這首先要求用戶協議盡量淺顯易懂,避免艱澀的專業術語、非本國的語言和不恰當的縮寫。其次,因用戶協議并非在紙質載體上展現,網絡服務提供者須采取便捷途徑使用戶易于查詢并保存。最后,為避免用戶過早地被用戶協議約束,網絡服務提供者最好實行合同訂立過程的強行持續程序,即通過軟件限制用戶在用戶協議上的最低停留時間,在預定時間屆滿后才能點擊“同意鍵”。然而,我國許多網絡服務提供者卻并沒有采行上述規則。例如,淘寶網、京東商城等網絡服務提供者就用戶協議既不提供下載服務,也沒有專門頁面展示用戶協議,在用戶簽約后,難以再次找到和瀏覽用戶協議。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吸引用戶注冊為首要目的,傾向于縮短而不是延長用戶注冊時間,從而力圖將用戶協議審查和用戶同意操作相互獨立。其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就該條款作出必要說明。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除主動做出條款說明外,還須對用戶的問題釋疑解惑。但是,用戶協議不僅系純粹的“遠距契約”,(24)而且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程序設定自動作出意思表示的“虛擬交易”。用戶協議的上述特征使得締約過程實際是用戶對協議的單方附從,既沒有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磋商,也不可能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任何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說明義務形如虛設。總之,對于用戶協議中影響虛擬財產繼承的條款,多隱身于“超鏈接文本”背后,淹沒在繁瑣拗口的條款之中,用戶多未注意,而不知其存在;或雖知其存在,但并無閱讀興趣;或雖加閱讀,因缺乏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解釋仍難以精確了解其法律上的意義。盡管各國多認為點擊“同意鍵”便足以證明協議已經有效地簽署,但在平均只有4%的用戶閱讀了用戶協議的大背景下,(25)與其率然認定所有合同條款均具有拘束力,不如在權衡具體條款的提示方式、表述形式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說明義務履行情況等諸多因素后,就個案做出判斷。(二)影響虛擬財產繼承的條款是否具有解釋余地?若影響虛擬財產繼承的條款可以納入用戶協議之中,那么,如何準確把握和闡明該條款的意義,進而確定、補充或修改合同內容便是下一步的作業。現有的用戶協議并未直接就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作出約定,這屬于合同本應規定卻沒有規定的“合同漏洞”。有漏洞便須填補,依《合同法》第61條第1款,首要的填補方法為“整體解釋補充”,即把全部合同條款看作統一的整體,從各個合同條款的相互關聯、總體聯系和所處地位出發來補充這一欠缺。然而,由于用戶在簽約時對于服務合同的內容并無共同草擬或表示意見的機會,該整體解釋方法應受下列格式條款解釋三原則的制約:第一為“客觀解釋原則”,因用戶對協議內容在主觀上多采漠然態度,對條款的解釋就不能仍拘泥于“當事人真意之探求”,而應以尊重用戶為前提,依照社會上大多數人平易的、日常的觀點去把握合同語句含義。第二為“不利解釋原則”,《合同法》第41條后段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目的在于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滿足透明化要求,盡可能清楚明確地擬定合同。第三為“限制解釋原則”,意謂格式條款應從狹義解釋,在其不完備時,不得輕易類推適用其他條款以補充其不足,而應優先適用法律規范。(26)基于上述原則,茲以《騰訊服務協議》為例,對相關條款作出如下解釋:首先,從客觀解釋原則出發,該協議約定的用戶禁止行為,如“贈與、借用、租用、轉讓、售賣、許可”的字面意義并不包括“繼承”。其次,上述表述均指向“用戶以自己的意思將QQ號碼交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沒有涵蓋因死亡這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QQ號碼及其附屬權利的移轉。即便其中的“轉讓”一詞存在“死后移轉”的可能,不利解釋原則也不允許采納這種將用戶置于更弱勢地位的解釋。最后,立足于限制解釋原則,針對《騰訊服務協議》未涉及的繼承事宜,不能把“QQ號碼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擴大為“在初始申請注冊人死亡時,繼承人不得享有QQ號碼使用權”,因為該條本為騰訊公司最大利益之邊界,若將這一偏向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約定推而廣之,則其必將獲得超越格式合同的額外利益,對用戶更為不公。因此,援引法律補充漏洞便成為適當的途徑:在我國尚未明確虛擬財產權利屬性的情形下,暫可以通過“法定的合同概括承受”制度來化解這一難題。雖然《合同法》并未就繼承引致的第三人一并繼受合同權利義務作出規定,但我國繼承法實踐已承認合同債權的可繼承性,詳言之,被繼承人生前所產生的合同債權及其從權利,除非與被繼承人人身密切相關,均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27)另一方面,我國學者多贊成遺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還包括被繼承人債務等消極財產。(28)因而,繼承人在繼承合同債權時,必同時繼承其合同債務,此即因繼承產生的“合同概括承受”。(29)總之,用戶的繼承人可以此為由,主張繼承《騰訊服務協議》項下之全部權利義務。影響虛擬財產繼承的條款是否因法定事由而無效?以上論述主要著眼于用戶協議沒有約定“虛擬財產繼承”的情形,倘若用戶協議已對之明確禁止,則應審查該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以確定其拘束用戶之效力。綜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第54條可知,用戶協議條款免除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加重用戶責任、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范圍過窄,未囊括本應無效的所有條款類型。(30)因此,我們擬采用“誠實信用”和“顯失公平”作為判斷用戶協議條款效力概括性指針,這亦為大陸法和英美法之通例。(31)惟通常情況下,對用戶顯失公平者,無不違背誠信原則,而違背誠信原則的條款也多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故以下將誠實信用和顯失公平這兩項審查標準合而論之。1.用戶協議的訂立程序顯失公平。所謂“程序顯失公平”,意指一方在合同締結過程中違反誠信原則、濫用優勢地位,使得另一方缺乏有意義的選擇權或談判權。(32)就用戶協議而言,首先,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市場壟斷。據調查顯示,我國在搜索引擎、即時通訊、電子商務和第三方網上支付等領域已經存在以騰訊、百度和淘寶為首的、穩定的寡頭壟斷,這必然限制了用戶選擇相對方的自由。其次,由于網絡服務的規格化,即使在市場競爭激烈的網絡游戲網站中,各網游公司也經常使用類似甚至完全相同的格式條款,無論用戶與何家簽約,均面對相同的條款,用戶對合同內容的形成自由亦無從談起。更毋庸說,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時還故意隱匿部分合同內容。2.用戶協議的實質內容顯失公平。“實質顯失公平”指合同內容違反誠實信用要求,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且不合理的不平衡,而有害于一方的情形。(33)協議條款是否顯失公平,應全面把握合同種類、性質、目的、風險、交易成本等因素,綜合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而為判斷。(34)一般而言,當一方使用格式條款使另一方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以至達到了“單邊的”、“過分嚴苛的”后果,則足以認定其實質顯失公平。(35)針對“禁止虛擬財產繼承”條款,鑒于虛擬財產不但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可能具有精神價值,如果一個“一般理性人”充分知悉用戶協議事前排除了虛擬財產繼承權,則其肯定會拒絕接受該等協議。其次,從雙方利益狀態觀察,繼承人一般能更有效地利用虛擬財產,并藉此寄托對逝者的哀思,較諸網絡服務提供者,虛擬財產對其更具意義。況且,網絡服務提供者亦沒有向用戶做相當補償,以彌補其繼承權剝奪之損失。故此,“禁止虛擬財產繼承”條款系“不合理地偏向一方”,足以認定其實質顯失公平而無效。綜上,在當前的用戶協議未涉及“虛擬財產繼承”的背景下,可通過補充合同漏洞賦予繼承人對虛擬財產的繼承權;在用戶協議規定“虛擬財產禁止繼承”的情形下,則利用格式條款的效力規則宣稱相關條款的無效,以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權益。三、虛擬財產繼承與用戶隱私在祛除繼承法與合同法上的障礙后,隱私權便成為虛擬財產繼承的最后一道關隘。我國學者傾向于將涉及個人隱私的虛擬財產排除于遺產范圍,(36)相關專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亦規定涉及被繼承人隱私權的互聯網絡虛擬財產不屬于遺產。(37)然而,這一對用戶隱私權的維護確實是合理的嗎?虛擬財產和隱私權的關聯性作為個人對其私領域的自主權利,隱私權在網絡時代也因時而變,其邊界開始向虛擬世界延伸。美國哥倫比亞上訴法院已承認:網絡工具被用作非法查閱個人信息便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38)放寬視野來看,如果說隱私權區分為個人的生活私密和信息自主,那么,“虛擬入口”和“虛擬資產”兩種虛擬財產類型恰好契合了這一隱私權范圍的二分法。首先,虛擬入口可以被視為網絡上私人空間的入口,以不正當手段進入虛擬入口,正如不法入侵現實世界的生活領域,由此危害了個人的“獨處權”,即自然人對于自己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擾的權利。在此意義上,對用戶賬號、密碼的竊取不僅直接侵犯虛擬財產權,還間接侵擾了私人性的虛擬身份和精神狀態。其次,虛擬資產中一部分與人格利益緊密相連,體現人的深厚感情和意志,例如,許多用戶把“虛擬角色”當做自我形象塑造的一部分,甚至于更為認同他們網上的人格形象,而不是真實世界中的自我。此類虛擬財產由此轉變為“為了人格的財產”。另一方面,“虛擬資產”中相片、音頻、視頻、文稿關系到用戶個人生活的私人信息,無論這些信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抑或以傳統可見形式存在,是信手涂鴉抑或傳世之作,對用戶有利抑或不利,用戶都有權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將其與他人分享。未經本人同意,其他任何人都無權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公開上述信息。這種權利獨立于表達思想、情緒或感情的虛擬資產本身,也獨立于強調表達形式的知識產權,而應歸入用戶信息自主的范疇。(39)總之,作為用戶在虛擬空間的化身和個性化表現,虛擬財產反映了財產權和人格權的融合,也為虛擬財產繼承和隱私權的沖突埋下了伏筆。不同于傳統財產,虛擬財產的悖論就在于:繼承人往往并不知曉相關賬號和密碼,其對虛擬財產的繼承必須仰賴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協助,而網絡服務提供者為遵守隱私協議及禁止向非授權人披露信息的法規,又不得不拒絕繼承人的要求。在新近的案例中,一家美國法院基于《電子通信隱私法》,拒絕授權死者的家庭獲取死者在Facebook里的賬戶。此外,考慮到虛擬財產的價值日益上升,網絡服務提供者勢必有更強的激勵訴諸隱私權以阻止虛擬財產的繼承,形成事實上的“無主財產”,從而把虛擬財產掌握在自己手中。盡管網絡服務提供者近期在公眾壓力下,不得不為過世用戶設置“紀念賬戶”或提供“賬戶存儲”,但根本性問題并沒有解決:法律是否應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維護死者隱私的責任?這一問題又可進一步細化為“法律是否保護死者隱私”以及“誰來承擔這一維護責任”,在此有必要逐一討論。法律保護死者隱私嗎?大陸法系傳統見解認為,人死亡后,法律將不再保護其隱私等人格利益,因為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權利能力一旦消滅,同時喪失其為權利主體的資格,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格權亦隨之俱逝,不復存在。(42)同樣,基于死者不會被侮辱的認識,傳統英美法對于死后的隱私權保護也是陌生的。(43)英國普通法不能對死者的人格權提供任何保護,即使在嚴重侵害死者名譽的情況下亦是如此。(44)根據美國判例法,隱私權也因個人的死亡而喪失。(45)但在人格尊嚴價值提升、死者精神利益侵害案件多發的背景下,通過法律保護死者隱私日益為各國所接受。不過,因各國社會風俗、法律技術與司法環境的不同,對死者隱私的保護存在兩種基本規范模式:(46)其一為直接保護。在此模式下,受保護者系死者自身的隱私利益,且由死者所指定的人或親屬代為行使死者的防御請求權,即僅得請求法院排除對精神利益的侵害,而不能請求金錢賠償。該等模式的理論基礎在于“死者自己人格權繼續作用說”,詳言之,隱私權固然不得轉讓或繼承,但死者的精神利益在一定范圍仍然存在,為此,法律秩序得命令或禁止人民為一定行為,以保護可被侵害之利益,不問權利主體是否生存。其二為間接保護。該等模式認為:對死者隱私的侵害系對死者近親屬虔敬追思感情的侵害,其可以自己的人格權受侵害請求救濟,借此保護死者的隱私。對隱私權的間接保護避免了死者享有權利能力與現有法律的捍格,不但為我國的司法實踐所貫徹,亦是我國學界的主流觀點。誰是死者隱私的最佳維護者?無論是直接保護模式還是間接保護模式,死者的繼承人或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士都是死者隱私的法定維護者。問題是在虛擬財產這一特殊場景下,作為死者隱私實際控制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更為合適擔任該角色?對此,我們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占有虛擬財產的事實僅說明其應處于積極協助者的位置,而不是錯誤地成為保護隱私的主導者。(47)首先,網絡服務提供者系營利性法人,加之和死者無感情聯系,根本沒有因自身精神痛苦而向侵權者主張的可能,這必然轉向“直接保護”理論以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地位,但這又與我國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終于死亡的規定相沖突,缺乏法律體系上的融貫性。其次,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大數據存儲的方式對待虛擬財產,無從一一辨別其中所蘊含的隱私信息,更欠缺人力和物力去處理因過世用戶隱私引發的所有糾紛。最后,在多數用戶協議中,用戶長期離線將導致賬號的停用和信息的刪除,即使在那些承諾長期運營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會因各種原因停止服務,以至于用戶隱私要么化為烏有,要么面臨權利真空,況且,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永久妥善保存用戶隱私也未免使其負擔過重。與此相反,與死者關系密切人士在死者隱私維護上具有多重優勢。一方面,他們在主觀上一般對死者有著追慕之情,珍視死者的隱私并希望保全其社會形象;在客觀上,他們與死者的人格緊密相連,非法侵害死者隱私或對死者生前人格的貶損也會令他們自己的人格尊嚴受損,更不必說死者與他們往往分享某些共同隱私。另一方面,他們可以通過虛擬財產了解死者的所思所想,收集過往的點滴和瞬間,乃至借此生成一個能夠模仿死者一言一行的虛擬形象,在虛擬和想象中與死者互動,虛擬財產蘊含的個人信息由此構成了他們精神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據此,與死者關系密切人士不但因情感或血緣聯系具有了維護死者隱私的動力,而且因對死者的熟悉和對虛擬財產的精神價值獲得了維護死者隱私的能力,更與我國間接保護實踐相一致,首當其沖地成為死者隱私的守衛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者卸除了所有職責,虛擬財產獨特的存在狀態和運行方式決定其不僅負有消極的不侵犯隱私義務,還負有移轉虛擬財產、保障網絡安全等積極的協助義務。(48)總之,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隱私權為由拒絕虛擬財產的繼承看似合理,實則誤導。以上梳理證明:恰恰是與過世用戶關系密切的人士才是占有和維護過世用戶隱私的最佳人選。所謂“關系密切人士”系一個描述性概念,涵蓋了用戶的近親屬及其他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用戶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和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均在其內。(49)就此而言,用戶隱私不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擋箭牌,相反,它一躍變為繼承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虛擬財產的有力武器。結語:虛擬財產繼承立法與我國《繼承法》修改盡管法律解釋學已經打通了我國虛擬財產繼承的管道,但為減少司法操作的不確定性,反映網絡時代的變遷,滿足社會生活的需求,在我國《繼承法》修改時將虛擬財產繼承定為明文,無疑有其重要意義。這里,嘗試著以前述理論分析為基礎,以美國各州關于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和議案為素材,(50)就虛擬財產繼承的立法設計提出建議,以資參考。(一)虛擬財產繼承制度的構成虛擬財產繼承制度至少涉及虛擬財產繼承的客體、虛擬財產繼承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虛擬財產繼承的程序等。首先,虛擬財產繼承的客體就是虛擬財產,包括:(1)虛擬入口:電子郵件賬戶、軟件許可證、社交網絡賬號、社交媒體賬號、文件分享賬號、財務管理賬號、網絡域名注冊賬號、網絡域名服務賬號、主頁賬號、網上商城、附屬程序以及其他當前存在的或隨著技術發展進步將產生的相同或相類似的互聯網絡賬戶;(2)虛擬資產:存儲于互聯網絡之中的電子郵件、文件、相片、音頻、視頻、網絡游戲中虛擬角色、虛擬裝備、虛擬動植物以及當前存在的或隨著技術發展進步將產生的相同或相類似的數字資產或產品。其次,虛擬財產繼承的主體包括繼承人。繼承人有權獲取、操作、延期或終止任何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擁有的虛擬人口,有權獲取、復制、處分或刪除任何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擁有以及死亡后自動取得的虛擬資產,并應保護上述虛擬財產相關的被繼承人隱私。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權管理、運營虛擬財產,并應按照繼承人要求保存、移轉虛擬財產,除被繼承人以電子簽名和特別協商形式明確要求虛擬財產不得繼承外,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禁止虛擬財產繼承。最后,繼承人應向網絡服務者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合法的遺囑或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間法律關系的有效文件以及獲取虛擬財產的申請書。網絡服務者收到申請書后,應立即根據其后臺數據就被繼承人信息與其注冊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在非實名登記的場合,網絡服務者有權要求繼承人提供足以辨識被繼承人身份的其他信息。在審查無誤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即應與繼承人簽署用戶協議、變更用戶信息,繼承人依法繼受被繼承人在原用戶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為避免因繼承人延誤導致虛擬財產的喪失,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虛擬財產的保管時限不得少于用戶最后一次登錄之日起兩年,在此期間,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損毀、破壞、處分用戶的任何賬戶或信息。(二)我國《繼承法》的修改和后續立法方向我國對虛擬財產尚無明確的法律界定,這與虛擬財產的現實地位和公眾的法律訴求相距甚遠。建議在《繼承法》第6條“遺產范圍”中增添“虛擬財產”并列明其范圍,以此為契機,推動虛擬財產的立法進程。同時,由于虛擬財產繼承制度橫跨繼承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和網絡法,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既無法在《繼承法》中全盤規定,也難以通過專項立法的形式一蹴而就。較為可行的措施,是先在網絡發達地區以法院判例形式確認繼承的地方性規則,產生溢出效應,逐步影響其他地區,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反饋的基礎上作出統一的司法解釋。(51)待時機成熟后,制定虛擬財產單行法,從而在系統規劃虛擬財產框架的基礎上化解虛擬財產繼承的困擾。顯然,這必定是一項長期和艱巨的工作。為此,不但要根據互聯網的快速變化即時調適經驗,更需利用理論的工具在政策面向和技術面向上做反思性與前瞻性的思考,以發現和再造契合我國既有法律體系和網絡新型社會關系的虛擬財產法律制度。注釋:QQ號碼繼承爭議的案情是:沈陽市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因車禍去世,王女士為紀念之需,向騰訊公司提出要求,希望獲得丈夫的QQ密碼以取得郵箱中的信件和照片,但騰訊公司拒絕了王女士的請求。“網店繼承”則源自2012年兩位淘寶店主猝死所引發的繼承困境,為解決這一問題,淘寶網于2013年4月推出網店“過世過戶”規定。無論英文還是中文,對于“虛擬財產”這一新生事物均存在多種表述:英文有VirtualProperty、FictitiousProperty、CyberProperty、DigitalGoods、DigitalAssets、ComputerInformation等,中文則有虛擬財產、虛擬資產、虛擬物、網絡財產、網絡數位化商品等。考慮到“虛擬財產”一詞日益被社會接受(一個顯著的例證是,網絡上已出現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虛擬財產保護法”,載百度百科/view/6286506.htm,2013年9月1日訪問),本文亦采取這一表述。JohnRomano,AWorkingDefinitionofDigitalAssets,DIGITALESTATERESOURCEBL0G(Sept.1,2011),atDigitalEstateResource:/2011/09/a-working-definition-of-digital-assets/,2013年9月1日訪問;又參見林旭霞:《虛擬財產權性質論》,《中國法學》2009年第1期,第88-92頁。SeeJoshuaFairfield,“VirtualProperty”,85BostonUniversityLawReview(2005),pp.1047-1050.SeeBlazerC,“TheFiveIndiciaofVirtualProperty”,5PierceLawReview(2006),pp137-161.SeeFolsom,ThomasC.,“DefiningCyberspace(FindingRealVirtueinthePlaceofVirtualReality)”,9TulaneJournalofTechnology&IntellectualProperty(2007),pp.75-95.SeeRichardson,SallyBrown,“ClassifyingVirtualPropertyinCommunityPropertyRegimes:AreMyFacebookfriendsConsideredRealityRegimes:AreMyFacebookFriendsConsideredEarnings,Profits,IncreasesinValue,orGoodwill?”85TulaneLawReview(2011),pp.717-730.SeeYeshaSivan,“3D3CRealVirtualWorldsDefined:TheImmensePotentialofMerging3D,Community,Creation,andCommerce”,1JournalofVirtualWorldsResearch(2008),pp1-5.參見林旭霞:《虛擬財產解析》,《東南學術》2006年第5期,第98-105頁。SeeCarreDobah,“VirtualGoodsTransfersinVirtualWorlds:LegalandEconomicStakes”(June12,2009),atSSRN:/abstract=1418658,2013年9月1日訪問.SeeLastowka&Hunter,“TheLawsoftheVirtualWorlds”,92CaliforniaLawReview(2004),pp.1-73.[英]彼得?甘西:《反思財產》,陳高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172頁。SeeBoudewijnBouckaerted..PropertyLawAndEconomics,Northampton:EdwardElgarPublishing,2010,pp5-31.[美]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壽勉成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0頁。參見[德]漢斯?貝恩德?舍費爾、克勞斯?奧特:《民法的經濟分析》,江清云、杜濤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頁。A.JamesCasnered.,AmericanLawofProperty,1952,26.1n.1.轉引自高富平:《用戶創制物的財產屬性》,《華東法苑》第5期,第4頁。參見[德]漢斯?布洛克斯、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德國民法總論》,張艷、楊大可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460頁。關于虛擬財產權性質的學說綜述,參見林旭霞:《虛擬財產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4-89頁。參見《QQ號碼規則》,載騰訊QQ網站/chs/agreementl_chs.html,2013年9月1日訪問。關于格式合同爭議處理的操作程序,參見王澤鑒:《債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0-91頁。參見“京東商城”注冊頁面,載京東商場網站/emReg/emailReg?ReturnUrl二http%3A%2F%2F,2013年9月1日訪問。參見“當當網”注冊頁面/Register.aspx?returnurl二http%3A///,2013年9月1日訪問。參見[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頁。黃宏全:《網際網路數位化商品交易與消費者保護》,王志誠主編:《融合法學的經驗與見解》,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75-281頁。SeeHillman,RobertA.,“On-lineConsumerStandard-FormContractingPractices:ASurveyandDiscussionofLegalImplications”,CornellLegalStudiesResearchPaperNo.05012,atSSRN:/abstract二686817or/10.2139/ssrn.686817,2013年9月1日訪問。參見崔建遠:《合同解釋論綱》,《合同法評論》(第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5頁。參見杜江涌:《比較法視野下的遺產范圍制度研究》,《河北法學》2010年第4期,第85頁。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用戶協議系為網絡上不特定多數人擬定,并非針對被繼承人而設的特別合同,因而其對合同權利并無不可分割的人身關系。參見麻昌華:《遺產范圍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選擇》,《法學》2012年第8期,第26-28頁。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修訂版)》(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頁。參見蘇號朋:《格式合同條款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頁。參見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第四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頁。SeeAlexanderv.AnthonyInt'l,LP.,341F.3d256,265(3dCir.2003)SeePrincipleofEuropeanContractLaw,§4.110.參見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頁。SeeRussellKorobkin,""BoundedRationality,StandardFormContracts,andUnconscionability"",7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