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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目錄1總則-------------------------------------(04)2術語-------------------------------------(05)3安全管理---------------------------------(07)3.1安全立案-----------------------------(07)3.2目的責任-----------------------------(07)3.3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13)3.4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題施工方案------------(14)3.5專家組論證審查------------------------(15)3.6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16)3.7安全檢查-----------------------------(16)3.8安全教育培訓-------------------------(17)3.9班前安全活動--------------------------(17)3.10安全事故處理--------------------------(18)3.11安全資料管理--------------------------(18)4安全生產---------------------------------(19)4.1落地式與懸挑式腳手架-------------------(19)4.2附著升降腳手架-------------------------(21)4.3基坑支護------------------------------(24)4.4模板工程------------------------------(25)4.5“三寶”“四口”與“五臨邊”防護--------(26)4.6施工用電------------------------------(27)4.7起重機械設備---------------------------(28)4.8起重吊裝-------------------------------(30)4.9高處作業吊籃---------------------------(30)4.10施工機具-------------------------------(32)5文明施工------------------------------------(34)5.1方案編制--------------------------------(34)5.2封閉施工--------------------------------(34)5.3現場圖牌--------------------------------(35)5.4施工現場--------------------------------(35)5.5安全防護--------------------------------(36)5.6臨時設施--------------------------------(36)5.7材料堆放--------------------------------(39)5.8工完場清--------------------------------(39)5.9分工標志--------------------------------(39)5.10消防措施--------------------------------(39)5.11揚塵與光污染控制------------------------(41)5.12噪聲與振動控制--------------------------(41)5.13人員安全與健康--------------------------(41)5.14治安秩序--------------------------------(42)5.15文明施工評比----------------------------(42)6安全考核------------------------------------(42)6.1施工企業安全評價------------------------(42)6.2施工現場綜合考核-------------------------(43)6.3項目負責人年度考核-----------------------(44)6.4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約談----------(45)附錄:本規定用詞用語闡明-----------------------(47)1總則1.0.1為提高煙臺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實現建筑施工現場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原則化,增進行業發展,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原則》、《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原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原則規范,結合本市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1.0.2本規定合用于煙臺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本規定不合用于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房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1.0.3本規定是規范建筑施工現場各方主體行為,明確各方主體的職責和規定,考核建筑施工現場原則化管理的基本根據。1.0.4建筑施工現場各方主體應建立和完善組織機構,并設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原則化管理工作。1.0.5建筑施工現場各方主體應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和綠色施工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筑施工現場綠色施工規范化、原則化。1.0.6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除應遵照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原則的規定。2術語2.0.1建筑施工現場用于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活動而經有關部門同意占用的場地。2.0.2綠色施工綠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設中,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規定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程度地節省資源與減少對環境負面影響的施工活動,實現“四節一環境保護”(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2.0.3安全生產為防止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而采用的多種措施和活動。2.0.4危險源也許導致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狀況組合的本源或狀態。2.0.5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基坑工程。2.0.6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不小于10kN/㎡,或集中線荷載不小于15kN/m的模板工程。2.0.7“三寶”建筑施工現場作業區工作人員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用于安全防護目的的安全網。2.0.8“四口”建筑施工現場的樓梯口、電梯井口、通道口、預留洞口。2.0.9“五臨邊”建筑施工現場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周圍,無外架防護的層面周圍,框架工程樓層周圍,上下跑道及斜道的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側邊。2.0.10“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負責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貫徹,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2.0.11起重機械設備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電梯、物料提高機、塔機、吊籃等垂直運送機械設備。2.0.12施工機具施工中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具、攪拌機具、振動機具、氣電焊機具、水泵以及起重機械等設備。2.0.13起重吊裝起重吊裝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對應的機械設備和設施來完畢構造吊裝和設施安裝。2.0.14高處作業吊籃(如下簡稱吊籃)用鋼絲繩從建筑物頂部,通過懸掛機構,沿立面懸掛著的作業平臺可以上下移動的一種懸掛式設備。2.0.15臨時設施為進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臨時設施。2.0.16噪聲(環境噪聲)噪聲是指干擾人們休息、睡眠、工作、學習、思索和談話,使人感到厭煩、不協調及一切不需要的聲音。2.0.17光污染當環境中光照射(輻射)過強,對人類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現象即為光污染。2.0.18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在工程項目上的代理人。2.0.19特種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是指輕易發生質量事故或在勞動過程中輕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其他在現場的人或生產設備的安全輕易產生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勞動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氣焊工、塔機司機、信號指揮、司索工、登高架設工、起重工等)。3安全管理3.1安全立案3.1.1建筑工程項目動工前15日內,建設單位應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領取《煙臺市建筑施工安全措施立案表》,如實填寫《煙臺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立案表》(四份);監理單位應對其所填寫內容和動工安全條件進行審核,并在申報表上簽訂意見;建設單位攜帶申報表及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監督立案手續:(1)《工程招投標中標告知書》(原件及復印件);(2)《工程施工協議》(原件及復印件);(3)《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4)《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5)企業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上崗證(原件);(6)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劃;(7)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審核表;(8)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手續;(9)起重機械設備登記注冊立案手續。3.1.2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七個工作日內派員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動工。3.1.3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立案手續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未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立案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3.1.4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單位應采用措施,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凡停工三個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向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提出停工匯報,恢復施工前必須重新向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申辦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手續。3.2目的責任3.2.1建設單位安全責任3.2.1.1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對應資質等級并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不得規定施工單位在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下強行施工。3.2.1.2波及建筑主體和承重構造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對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3.2.1.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精確、完整。3.2.1.4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原則規定的規定,不得壓縮協議約定的工期。3.2.1.5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編制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投標報價、確定協議價款時,應將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單獨列出;對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的計取,不得低于按省公布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安全施工費按本市公布的費率全額計取。3.2.1.6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協議中應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規定等條款。建設單位應在不遲于約定動工日期前7天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的60%預付給施工單位,其他費用應在工程主體完畢二分之一前支付完畢。3.2.1.7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協議、設置專題費用支付賬號證明及銀行對賬單和有關發票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核。3.2.1.8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立案時,建設單位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認定證明。3.2.2監理單位安全責任3.2.2.1監理單位履行施工階段的委托監理協議步,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3.2.2.2監理人員必須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監理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獲得國家注冊執業資格,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當需要同步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協議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3.2.2.3監理單位應于委托監理協議簽訂后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3.2.2.4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實行細則時,應針對項目的實際狀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工作目的,確定詳細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措施和措施,做到詳細詳細、具有可操作性。3.2.2.5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動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工地例會應檢查分析工程項目安全狀況,針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改善措施。3.2.2.6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題施工方案與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3.2.2.7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安全監理檔案,真實記錄所有安全監理過程。3.2.2.8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實行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3.2.2.9工程監理單位在實行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規定施工單位整改;狀況嚴重的,應當規定施工單位臨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匯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匯報。3.2.3出租單位安全責任3.2.3.1出租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到市級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登記注冊手續,未經登記注冊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出租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3.2.3.2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規定配置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3.2.3.3出租的機械設備、鋼管、扣件、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3.2.3.4出租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鋼管、扣件、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并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嚴禁出租不合格的機械設備、鋼管、扣件、施工機具及配件。3.2.3.5出租單位應保證所出租的機械設備、鋼管、扣件、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完好,并建立檔案。3.2.4拆裝單位安全責任3.2.4.1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高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承擔。3.2.4.2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申請或按增項資質申請(如增項資質中專業承包資質局限性五項)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并在資質容許范圍內承攬業務。3.2.4.3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高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3.2.4.4拆裝與施工單位應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高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闡明,辦理驗罷手續并簽字。3.2.5施工單位安全責任3.2.5.1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生產活動。3.2.5.2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3.2.5.3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協議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未實行總承包而將工程項目直接發包給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同步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負總責,并與各施工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安全責任。3.2.5.4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獲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3.2.5.5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動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3.2.5.6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狀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對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清單備查。3.2.5.7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目的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掛在施工現場辦公區明顯位置,安全目的責任分解到人。3.2.5.8施工單位應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內部經濟承包協議中必須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控制指標,并有明確的獎罰措施。3.2.5.9施工現場應配置有關安全生產的原則規范,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列為平常安全活動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并懸掛在操作崗位前。3.2.5.10施工單位應建立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日志制度,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要詳細記錄并存檔。3.3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3.3.1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置,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一)集團企業——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4人。(二)工程企業(分企業、區域企業)——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三)專業企業——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四)勞務企業——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3.3.2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如下、安裝工程總造價5000萬元如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安裝工程總造價5000萬-1億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安裝工程總造價1億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并設安全主管。3.3.3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組員應包括企業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3.4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3.4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題施工方案3.4.1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對應的安全技術措施。3.4.2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到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題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成果。(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3.4.3建筑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題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行,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3.5專家組論證審查3.5.1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有關專業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題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3.5.2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四)腳手架工程;(五)起重吊裝工程;(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輕易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3.5.3安全專題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匯報,施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審查匯報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行。3.5.4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匯報應作為安全專題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實行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專題方案組織施工。3.5.5建筑施工企業沒有能力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可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組織協調。3.6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3.6.1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人員應將分部分項工程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規定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管理人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3.6.2安全技術交底應按照施工方案的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對操作者講明安全事項。交底要全面,要有針對性、指導性。3.6.3安全技術交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經交接底雙方簽字確認,嚴禁代簽字。3.7安全檢查3.7.1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其中,企業重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項目負責人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并會同項目總監每周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檢查。3.7.2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按定人、定期、定措施的“三定”原則進行整改,做好書面記錄,并存檔。3.7.3項目負責人必須掌握當日的天氣狀況。其中,六級以上強風等惡劣天氣,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部必須立即組織檢查;影響施工作業環境的異常天氣下,施工現場應停止施工。3.8安全教育培訓3.8.1施工單位必須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新入場工人必須接受企業、項目、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3.8.2施工單位應對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狀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3.8.3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3.8.4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記錄教育培訓狀況,受教育者應簽字確認。3.8.5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規定接受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3.8.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上崗,證書原件應寄存現場以備查驗,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應按規定進行年檢,做到人、證相符。3.9班前安全活動3.9.1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3.9.2各班組每天必須進行班前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當日作業中的不安全原因進行提醒防備,并做好記錄。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班前安全活動進行檢查、指導、管理。3.10安全事故處理3.10.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單位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3.10.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逐層上報事故狀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10.3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有關證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急救受傷人員,積極配合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嚴禁隱瞞不報或遲報。3.10.4施工單位應針對工地的重大危險源,建立建筑工地重大危險源的公告和跟蹤整改制度,制定施工安全重要措施和應急預案,備足應急物資、器材和車輛,并選定合適時機進行演習,做到人人心中有數,碰到狀況不慌不亂,從容應對。3.10.5施工單位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項目部每月向企業上報安全事故狀況,施工企業每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安全事故狀況。3.10.6施工、監理、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3.11安全資料管理3.11.1必須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安全資料范本。3.11.2施工現場應設安全資料員,持證上崗。3.11.3安全資料應及時填寫、分類清晰,裝訂統一規范、內容完整真實。4安全生產4.1落地式與懸挑式腳手架4.1.1施工單位必須編制落地式與懸挑式腳手架及模板支架專題施工方案,包括搭設規定、基礎處理、桿件間距、連墻桿設置等內容,并附有設計計算書,施工詳圖及大樣圖。其方案經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組織實行。4.1.2落地式與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與施工應執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的規定,模板支架的構造應符合該規范6.8.1的規定。4.1.3嚴禁使用木、竹腳手架和鋼木、鋼竹混搭腳手架。整體高度超過24m時,嚴禁使用單排腳手架。4.1.4懸挑式腳手架懸挑梁必須使用型鋼并進行設計計算。安裝應符合設計規定。嚴禁使用腳手架管材作為挑梁搭設懸挑式腳手架。4.1.5卸料平臺必須有設計計算書及安拆方案,平臺上必須設置明顯的荷載限制標志牌。平臺底板必須滿鋪,應設置臨邊防護欄(板)固定牢固,材質應符合規定。卸料平臺必須有獨立的支撐系統,嚴禁與腳手架架體連接。4.1.6新鋼管、扣件進場時,供應單位必須開具證明其產品合格的有關資料,施工單位應進行驗收,證明材料及驗收記錄應存檔備查;舊鋼管、扣件進場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嚴禁不合格鋼管、扣件進入施工現場。4.1.7腳手架基礎必須扎實平整,排水良好。搭設時必須設置墊木、鋼底座和縱橫向掃地桿。4.1.8架體與建筑物應按規定設置連墻件,連墻件應牢固可靠。4.1.9必須沿腳手架高度持續設置剪刀撐,腳手架高度在24m如下的,各組剪刀撐間距不不小于15m;腳手架高度超過24m的,剪刀撐必須沿長度持續設置。4.1.10操作層腳手板必須滿鋪,固定牢固,嚴禁有探頭跳板,材質應符合規定;操作層按規定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設置18cm高的擋腳板。4.1.11架體內每隔兩層且高度不超過10m,設層間安全平網。底層處設首層安全平網,操作層下設隨層安全平網。安全平網應架設牢固,封閉嚴密。4.1.12內立桿與建筑物距離不小于15cm時必須進行封閉。4.1.13腳手架應由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及實行人員進行聯合驗收,并履行驗收簽字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腳手架搭設過程中在下列階段必須進行分段檢查驗收:1腳手架基礎竣工后,架體搭設前;2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3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4到達設計高度后;5遇有六級以上風或雨雪天氣后;6停用超過1個月以上。4.1.14驗收時應檢查下列項目:1專題施工方案及變更文獻;2技術交底文獻;3桿件的設置和連接、連墻件、支撐、門洞桁架等的構造與否符合規定;4地基與否積水,底座與否松動,主桿與否懸空;5扣件螺栓與否松動;6高度在24m以上的腳手架,其立桿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與否符合規定;7安全防護措施與否符合規定;8與否超載。4.1.15架體拆除前必須編制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桿件的拆除次序、鋼管及扣件等的搬運方式。拆除時必須劃定安全防護區域,嚴禁人員進入防護區。模板支架的拆除,必須有工程技術負責人的書面告知,告知中必須明確可拆除的架體位置及拆除次序。4.2附著升降腳手架4.2.1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供應單位必須提供設計、制造該腳手架的法定資質證書及出廠合格證,所用多種材料、工具和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材質單等質量文獻。4.2.2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裝單位必須提供法定的安裝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培訓并獲得上崗證書。4.2.3施工單位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是經建設部立案的產品。4.2.4每一種單體工程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安裝前,施工企業應向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案。4.2.5安裝單位應根據工程構造特點、施工環境、條件及施工規定編制“附著升降腳手架專題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本規定3.4.3的規定嚴格按方案組織施工。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下列內容:1架體的整體構造圖和各分部詳圖;2架體的整體構造、分片斷開點及斷開和連接的處理;3附著裝置、防墜裝置、防傾裝置在架體和建筑構造上的位置,附著裝置和防墜裝置不得使用同一種附著點;4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進構造處的附著點支承構造應單獨進行設計,保證對應工程構造和附著點支承構造的安全;5附著裝置、防墜裝置、防傾裝置各個點對建筑構造的承載規定;6物料平臺必須將其荷載獨立傳遞給建筑構造;7架體與建筑物間的封閉措施及升降過程中的防干涉措施;8架體安裝、拆卸及升、降過程程序;9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措施;10架體的設計施工荷載。4.2.6安裝前,安裝單位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及操作程序、安全措施的交底,貫徹安全措施。4.2.7安裝前,安裝單位應對架體材料、各類裝置、提高設備、控制設備及電路進行檢查,并確認建筑構造的強度已到達架體對附著點的承載規定。4.2.8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應檢查、驗收下列項目:1豎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組裝質量;2附著裝置、防墜裝置、防傾裝置安裝質量;3架體搭設完畢,應檢查架體的構造、扣件連接、安全措施及封閉狀況;4架子整體安裝完畢,應試運行檢查起升設備工作與否正常、同步,防傾裝置運行與否正常;5分段各片間與否干涉,架體與墻體構造與否干涉。4.2.9安裝、升降架體過程中,安裝單位應有專人負責技術和安全監督,指派專人統一指揮。安裝完畢后,應書面告知使用單位驗收。4.2.10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供應單位應制定安全使用規定,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應向使用腳手架的人員進行對應的技術和安全使用交底。4.2.11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架體供應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形成書面記錄存檔。4.2.12當附著升降腳手架估計停用超過一種月時,停用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應采用加固措施。4.2.13當附著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種月或遇六級以上強風后復工時,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4.2.14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墜裝置、防傾裝置、電控設備等,架體供應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每月至少維護保養一次,并形成書面記錄存檔。4.2.15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高度超過150m時,應通過專家安全技術論證合格后,方可使用。4.3基坑支護4.3.1施工單位應組織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基坑周圍環境、土質等狀況進行安全評估,并按照本規定3.4.3的規定編制、審批專題施工方案,并嚴格按方案組織施工。4.3.2動工前,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明確現場施工安全負責人,并由施工安全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監控。4.3.3基坑及周圍應設置良好的排水系統,樁基施工應有可靠的通風措施。4.3.4基坑邊(口)應設置護欄,不得堆放土石、料具及其他堅硬物體。4.3.5每天上班前應檢查基坑邊(口)及內壁有無裂縫、坍塌、坑內有無異味等異常狀況,對有關安全狀況作出評估,排除隱患,并對坑內進行通風后,再進入作業。4.3.6根據施工進度,適時進行支護、護壁,不得冒險作業。4.3.7支護及護壁后,應進行驗收,保證支護及護壁安全可靠。4.3.8挖孔樁施工,除了執行上述規定和《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規定:1挖孔樁開挖深度在5m以上時,必須安裝送風設備。施工作業前先送風,后進入樁內施工作業,并保持樁內通風良好。2挖孔樁開挖深度在10m以上時,施工作業前應先送風15分鐘以上,并采用有效手段對樁內進行有害氣體的檢測,經檢測不會對人導致傷害后才能進入樁內施工作業,并保持樁內通風良好。同步,孔口還應設專人進行安全監護。3挖孔樁孔口要設有不低于0.8m高的防護欄桿,并設置高出地面30cm的井圈,孔內設置防砸板,作業人員要戴好安全帽,井下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停工后孔口必須加蓋封閉嚴密。4施工單位必須派專人負責管理樁內的通風、檢測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員監督,并做好原始記錄。4.4模板工程4.4.1模板工程專題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批程序執行本規定3.4.3的規定,并按照專題施工方案組織施工。4.4.2模板支架搭設前應根據專題施工方案中的設計圖放線定位。4.4.3應對鋼管、門架、扣件、連接件等構、配件逐一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4.4模板支架搭設場地應清理、平整、排水暢通;支架地基土應扎實,地基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4.4.5模板支撐材料的材質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立桿底端應設置底座和通長木墊板,墊板的長度應不小于2個立桿間距,板厚不應不不小于50mm。4.4.6模板工程構造支架應采用扣件式鋼管支架,支架構造應符合如下規定:4.4.6.1支架立桿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向掃地桿距離底座不應不小于200mm,橫向掃地桿設置在縱向掃地桿下方。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下差不應不小于1m,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距離邊坡外邊緣不應不不小于500mm。4.4.6.2立桿必須采用對接扣件接長。立桿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相鄰兩根立桿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一步距內。————一種錯接立桿隔著一種錯接立桿中間是一整根、、、、、、可以這樣理解~4.4.6.3支架必須按設計步距設置縱、橫向水平桿,立桿、縱向、橫向水平桿三桿交叉點為主節點。主節點處必須設有縱、橫向水平桿,并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兩個直角扣件的中心距離不應不小于150mm;水平桿步距不應不小于1.8m;支架水平桿宜與建筑構造鋼性連接。4.4.6.4四排及其以上立桿的支架應按下列規定設置水平向和豎向剪刀撐:(1)水平剪刀撐:支架高度不不小于4m時可不設置水平剪刀撐;當支架高度不小于4m(不包括4m)時,除應在其底部、頂部設置水平剪刀撐外;還應在支架中間的豎向剪刀撐的頂部平面內設置水平剪刀撐。(2)豎向剪刀撐:支架外圍應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持續剪刀撐;支架內部中間每隔4-5根立桿或5-7m應在縱橫向的整個長度和高度上分別持續設置剪刀撐。4.4.6.5四排如下立桿的支架,應在外圍縱向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持續設置豎向剪刀撐;支架外圍橫向外側立面應在兩端和沿縱向每隔4根立桿從下至上設置一道持續的豎向剪刀撐;當設置剪刀撐有困難時,可采用之字形斜桿支撐。4.4.6.6當梁截面寬度不不小于300mm,可采用單根鋼管立桿,立桿應設置在梁的軸線位置,其偏心距不應不小于25mm。4.4.6.7豎向剪刀撐和水平剪刀撐的斜桿應靠近支架主節點;剪刀撐斜桿與地面的夾角應在45°-60°之間;剪刀撐跨度應為4-5個柱間距或4m-8m;剪刀撐的斜桿應與其相交的立桿或水平桿用旋轉扣件扣緊。4.4.6.8在模板板面的下方沿著縱向應設置次梁,在次梁的下方沿著支架的橫向應設置主梁。4.4.6.9支架立桿上部頂端應采用可調U形托支頂在面板下的主梁或次梁交叉點上,不得將立桿頂端支撐在固定主梁和次梁的水平鋼管上。4.4.6.10立桿頂端及底座的可調螺桿伸出長度不應不小于200mm。4.4.6.11立桿頂端伸出橫向水平桿中心線至模板支撐點的距離a應不不小于500mm,且支架頂端的步距h不應不不小于2a。4.4.6.12支架立桿間距應由計算確定,且最大間距不應不小于1.5m。4.4.6.13各桿件端頭伸出扣件蓋板邊緣的長度不應不不小于100mm。4.4.6.14當梁板下方的立桿間距不相似時,板下立桿間距應是梁下立桿間距的倍數,立桿間必須設置縱、橫水平桿。4.4.7模板拆除時混凝土必須到達規定強度規定,經現場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總監同意后,方可實行。拆除時必須劃定警界區域,設置監護人。4.5“三寶”、“四口”與“五臨邊”防護4.5.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對的佩戴安全帽。4.5.2建筑物必須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架體內按規定設置安全平網。4.5.3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使用,安全帶必須符合有關原則的規定。4.5.4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必須使用登記立案產品。4.5.5樓梯口必須設牢固穩定的防護欄。4.5.6電梯井口必須設置防護門,宜采用定型化、原則化、工具化產品。井內每隔兩層且高度不超過10m應設安全平網,網內不得有雜物,不得進行硬防護。4.5.7通道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棚。通道口兩側設防護欄,掛立網。4.5.8預留洞口必須用堅實蓋板蓋嚴,固定不移位。4.5.9臨邊防護欄應設置上下兩道,上桿距地高度為1-1.2m,下桿距地高度為0.5-0.6m,立桿間距不不小于2m,并設置擋腳板或立網。防護欄桿宜使用鋼管,牢固可靠,并涂紅白相間警示色。4.5.10因作業必須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用對應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原安全防護設施。4.5.11對“三寶”的使用、管理和“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應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原則》(JGJ59-99)對應條款進行檢查驗收。4.5.12總、分包單位(包括建設方直接分包單位)之間應根據工序、進度的實際狀況作好對防護設施的檢查、驗收、移交、管理等工作,以明確義務、劃分責任、加強管理。4.6施工用電4.6.1施工單位應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3.1.2條的規定編寫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組織設計。4.6.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中,對波及外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防護、電動施工機具和手持電動工具的用電安全,應做專題方案,制定對應的防護措施、操作規程。4.6.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采用TN-S系統,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到達“一機、一箱、一閘、一漏”的規定。電箱設置、線路敷設、接零保護、接地裝置、電氣聯接、漏電保護等多種配電裝置應符合規范規定。4.6.4應制定電器線路及設備用電的安裝、巡檢、維修、定期測試的制度,貫徹負責人。4.6.5配電箱、開關箱及其電器配件必須使用登記立案產品,開關箱內嚴禁使用鍘刀開關。4.6.6配電箱、開關箱應標明編號、分路標識、用途。配電箱的各控制回路應標明所控制的設備名稱。保護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應分隔設置,并作明顯標識。箱門應完好并配有門鎖,由專人負責管理。4.6.7架空線路敷設必須采用絕緣導線,敷設應符合規定。室內配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敷設應符合規定。架空線路和室內配線必須有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4.6.8對電工、電動機具的操作工和焊工應按規定配置防護用品,對操作工人應進行用電安全教育。4.6.9保護零線(PE線)的反復接地不少于三處,每處反復接地電阻值不得不小于10Ω。4.6.10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高機、混凝土攪拌站的反復接地應對角設置不少于2根接地線,與接地體作電氣連接。震動性機械設備保護零線(PE線)連接點不得少于兩處。4.6.11外電線路達不到安全操作距離必須按照規范規定進行防護,防護措施應同步滿足供電部門規定。4.6.12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電工配置勞動防護用品和電工工具及萬用表、兆歐表、接地電阻測試儀、漏電保護器檢測儀等檢測儀器。電工應每天巡回檢查。各類電器的絕緣、接地電阻測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氣后必須進行測試,并做好檢查維修紀錄。4.7起重機械設備4.7.1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符合《建設部有關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嚴禁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59號)的規定規定。施工現場嚴禁使用QTG20、QTG25、QTG30等型號的塔式起重機。630KN.m如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不含)的塔式起重機;630-1250KN.m(不含630-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不含)的塔式起重機;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不含)的塔式起重機,應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使用;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和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等施工升降機,應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使用。4.7.2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應具有法定的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并向市安監站辦理登記立案手續。4.7.3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獲得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并按照規范規定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報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使用單位、設備產權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組織實行。安裝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4.7.4拆裝作業前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必須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拆裝過程中,應劃出警戒區域,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總監必須進行全過程監控。4.7.5施工單位應審查起重設備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機械設備的生產許可證、合格證。設備進場后,使用單位應對設備各部位、鋼構造、保險、限位、限制器等安全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驗收。4.7.6施工單位必須與機械設備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拆裝協議。4.7.7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的機械設備專題施工組織設計、拆裝單位的專業承包資質、安裝拆卸方案、拆裝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作好塔機基礎、隱蔽工程驗收工作。4.7.8安裝拆卸單位必須獲得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并按照規范規定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經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使用單位、設備產權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組織實行。4.7.9設備安裝完畢后,產權、安裝、使用、監理單位應共同對起重機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同步由施工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申請檢查。4.7.10起重設備與外電線路、毗鄰建筑物必須滿足安全距離及安全防護規定。在安裝多臺塔式起重機的施工現場,為防止相鄰塔式起重機碰撞,應在每臺塔式起重機上安裝防碰撞裝置,由總系統控制,以防止碰撞事故的發生。設備的產權和使用單位應根據協議約定和有關規定,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和平常維護保養。使用單位應對安全限位保險裝置和鋼絲繩、吊索等易損部件每天進行檢查,保證敏捷可靠。4.7.11施工單位應建立機械設備管理制度,開展用電、用油計量,完善設備檔案,及時做好維修保養工作,使機械設備保持低耗、高效的狀態。4.8起重吊裝4.8.1起重吊裝專題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題施工方案,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吊裝物品及概況;2保護吊裝物品的措施;3起吊設備的選擇;4荷載的驗算;5配套器、索具的驗算;6吊裝程序;7各工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8各工種、設備的統一指揮協調;9總體安全技術措施等。4.8.2吊裝作業人員應具有有關的專業資格。4.8.3吊裝作業前,技術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4.8.4吊裝作業前,應對起吊設備、配套器、索具、安全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及運行試驗,合格并貫徹安全措施后才能作業。4.8.5劃定安全作業范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設專人實行全過程監護。4.9高處作業吊籃(簡稱吊籃)4.9.1使用吊籃應遵守《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JG5027-1992)的規定。4.9.2吊籃必須使用國家登記立案的準用產品,購置前要認真核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件,購置后要仔細核驗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闡明書等隨機文獻、資料,嚴禁使用私制的簡易吊籃(用扣件和鋼管搭設的吊籃、不經設計計算就制作出的吊籃、無可靠的安全防護和限位保險裝置的吊監)。4.9.3吊籃操作人員須通過培訓持證上崗。吊籃平臺上方應設置安全繩,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連接在安全繩上。4.9.4吊籃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吊籃平衡臂必須按最大原則配置配重,配重應精確、牢固地安裝在配重點上。4.9.5吊籃平臺與提高機構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現象,并應常常檢查;吊籃須經安全檢查核吊后才能使用,建筑物或構筑物支承處應能支承住吊籃的所有載荷。4.9.6應按作業條件和鋼絲繩的破斷拉力選用吊籃鋼絲繩,在任何狀況下承重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不不小于6mm,不容許以連接兩根或多根鋼絲繩的措施去加長或修補,操作人員應隨時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鋼絲繩與設備連接的部位、從固定端引出的鋼絲繩及繩端固定裝置進行檢查。4.9.7吊籃上必須裝有安全鎖,安全鎖應能使吊籃平臺在下滑速度不小于25m/min時動作,并在不超過100mm的距離內停住;吊籃必須裝上、下限位開關,以防止吊籃平臺上升或下降到端點超過行程的范圍。4.9.8吊籃每天使用前必須由專職安全員對安全鎖、吊籃平臺與提高機構的連接部位、安全繩和鋼絲繩、配重等易損部件進行檢查,保證敏捷可靠,檢查記錄要及時歸檔備查。4.9.9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置圍欄或防護措施,并應附加醒目的標志。4.10施工機具4.10.1使用施工機具應遵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的規定。4.10.2施工單位必須采購、使用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施工機具,并建立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4.10.3施工機具使用前應進行維修保養,在配件齊全、性能良好、安全裝置牢固可靠、接線端子絕緣密封良好、牢固的前提下,根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規定,編制安全使用方案,制定詳細的用電保護實行措施和配置合適的防護用品后方可使用。4.10.4施工機具安裝的地基應平整扎實,基座牢實可靠,排水良好。安裝完畢后,應由設備管理員組織驗收。4.10.5施工機具的操作人員應相對固定,上崗前應進行操作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實行持證操作管理的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4.10.6操作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試機。設備發生故障,必須立即排除,不得帶病運行。4.10.7對施工機具每月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查找和及時排除隱患。4.10.8氧氣瓶應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寄存,且不得同車運送。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曝曬。不得用吊車吊運氧氣瓶。乙炔瓶不得平放。乙炔瓶、氧氣瓶和焊炬互相間的距離不得不不小于10m。4.10.9施焊點10m范圍內或施焊點的下方不得堆放油類、木材、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4.10.10電焊機導線長度不適宜不小于30m,導線的絕緣電阻不得不不小于1ΜΩ。導線絕緣受損應立即更換。嚴禁運用建筑物的金屬構造、管道或其他金屬物體搭接起來形成焊接回路。4.10.11機具傳動部位必須設置防護罩,機具使用前應經施工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和項目部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機具應搭設防護棚。4.10.12平刨應設護手安全裝置,圓盤踞應設分料器、防護擋板。嚴禁使用平刨和圓盤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4.10.13I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作保護接零,電纜線不得有接頭,操作人員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4.10.14鋼筋冷拉作業區應設置警戒區和防護欄,鋼筋對焊作業區應有防止火花燙傷的措施。4.10.15攪拌機應選址合理,固定牢固,輪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他物體上。鋼絲繩和保險掛鉤應符合規定,操作手柄應設保險裝置。4.10.16潛水泵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必須不不小于15毫安,負荷線應采用專用防水橡皮電纜。4.10.17水磨機具和打夯機手柄應絕緣,用電線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員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線。4.10.18振搗器具應使用移動式開關箱,操作人員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5文明施工5.1方案編制5.1.1施工前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編制文明施工專題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并簽字確認。5.1.2文明施工專題方案應包括圍擋、臨時設施搭設、物料堆放、環境保護、消防等重要內容。5.2封閉施工5.2.1建筑施工現場四面必須設置結實美觀的施工圍擋,圍擋須使用彩鋼壓型板圍擋或采用輕鋼構造預制裝配式活動圍擋,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工地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路段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m。5.2.2中心區重要道路兩側的圍擋應進行亮化,圍擋應固定牢固,抗風荷載能力要到達十級以上。鼓勵采用燈光廣告圍擋,做到靚麗美觀。5.2.3施工現場應設置封閉的金屬大門,大門不得透視,大門上端設有門頭,大門醒目位置設置企業標志;市區重要干道兩側的施工現場大門必須進行亮化,做到靚麗美觀。5.2.4大門處應設門衛室,實行人員出入登記和門衛交接班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5.3現場圖牌5.3.1施工現場重要入口處必須設置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入場須知牌、消防保衛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工程立體效果圖。各類標牌應設置牢固、美觀。5.3.2施工現場應設置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到達牢固、美觀、防雨規定。宣傳內容應及時更換。5.3.3安全標志應針對作業危險部位懸掛,并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不得將安全標志不分部位、集中懸掛。安全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規定。5.3.4警示用語牌要統一規范,滿足數量和警示規定。5.4施工場地5.4.1施工現場道路、加工區和生活區、材料堆放場地及出入口應進行硬化,并滿足車輛行駛規定;生活區、加工區可采用磚鋪等其他方式硬化。5.4.2施工現場出入口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及沉淀池、排水溝等,并配置高壓水槍或有效的沖車設備,并由專人負責打掃車輛泥土,保持出場車輛清潔,保證車輛不粘帶撒漏污染路面。5.4.3施工現場應設置良好的排水系統,保持排水暢通,地面無積水;合理設置沉淀池,嚴禁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都市管網和河流。5.4.4施工現場應運用和保護施工用地范圍內原有綠色植被。對于施工周期較長的現場,可按建筑永久綠化的規定,安排場地新建綠化。5.5安全防護5.5.1建筑工程腳手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施工現場安全立網及其他安全網搭設必須符合規定。防護欄,安全門和踢腳板及其他用于防護的桿件必須刷上紅、白相間的警示色標。5.5.2“三寶”使用規范到位,“四口”、“五臨邊”等應有防護措施。5.5.3模板、腳手架、井字架、塔吊、外用電梯、卸料平臺等應有設計、驗收、檢查資料,并掛驗收合格牌、限載牌。5.6臨時設施5.6.1一般規定5.6.1.1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應采用經濟、美觀、占地面積小、對周圍地貌環境影響較小,且適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動態調整的多層輕鋼活動原則化妝配式構造板房。生活區與生產區應分開布置,并設置原則的分隔設施。嚴禁使用氫燒鎂板房、用泥漿砌體的房屋及其他安全性較差的簡易板房。5.6.1.2臨建房屋一般不得超過兩層,超過兩層的須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并滿足安全、衛生、保溫、通風等規定,溫暖季節應安裝紗門、紗窗。5.6.1.3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品及原則化妝配式構造板房產品,必須經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進行產品登記立案。施工企業在購置安全防護用品及搭建臨時設施前,應對銷售企業的《登記立案證明》進行查驗,無《登記立案證明》的產品一律不得購置。5.6.1.4臨建設施內用電燈具距地高度低于2.5m應使用安全電壓。5.6.1.5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監理單位對臨建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驗收、巡查檔案。惡劣天氣條件下必須進行重點檢查,保證臨建設施穩固。5.6.2職工宿舍5.6.2.1宿舍應實行單人單床,床鋪不得超過2層,每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16人。嚴禁使用鋼管搭設的簡易床鋪,嚴禁使用通鋪。在建建筑物內嚴禁安排人員住宿、辦公。5.6.2.2施工現場宿舍必須設置可啟動式窗戶,宿舍內應設置生活用品專柜和垃圾桶,宿舍外宜設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區內應提供為作業人員晾曬衣物的場地。個人物品應擺放整潔,保持衛生整潔。5.6.2.3宿舍衛生制度、衛生值日表、宿舍負責人標牌應上墻。5.6.3職工食堂5.6.3.1食堂距離廁所、垃圾點等污染源不得不不小于25m。炊事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體檢,獲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時應穿戴工作服、工作帽。5.6.3.2灶間、售飯間、食品儲備室應分隔設置,食堂內嚴禁人員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應有明顯標識,分別放置,常常消毒,保持潔凈。溫暖季節食品發售前應加蓋防蠅罩。嚴禁購置、發售變質食品。5.6.3.3食堂應設上、下水設施,排水、排氣口應采用金屬網封閉,通風、排氣良好;砌筑式灶臺應使用面磚材料飾面。5.6.3.4食堂應使用油、氣、電等清潔燃料,嚴禁燃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5.6.3.5食堂、食品儲備室門口處應設置“擋鼠板”,高度不低于0.6m。5.6.4廁所5.6.4.1施工現場應設置封閉、水沖式廁所,蹲位數量應滿足使用規定,蹲位之間設置隔墻,隔墻高度不低于1.2m;便池應采用面磚等材料飾面,飾面高度不低于1.2m。5.6.4.2廁所應設專人管理,及時沖刷清理、噴灑藥物消毒,無蚊蠅滋生。高層作業區應設置封閉式便桶。5.6.5其他設施5.6.5.1施工現場應設置淋浴室,墻體應使用面磚等材料飾面;淋浴噴頭數量應滿足使用規定,保證冷、熱水供應,排水、通風良好;淋浴間與更衣間應隔離,并使用防水電器。5.6.5.2施工現場應設置衛生室,配置擔架等急救器材,配置止血藥、繃帶及其他常用藥物。現場應配置急救人員。5.6.5.3施工現場應設置密封式保溫桶保證飲用水供應,保溫桶應加蓋加鎖,保持衛生、清潔。5.7材料堆放5.7.1施工現場材料、構件、建筑垃圾等應按照平面布置圖定點分類堆放,成線、成塊、成堆。5.7.2各類材料標牌應醒目、規范、完整。5.7.3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妥善寄存。5.8工完場清5.8.1施工現場生活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施工場地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及時清運。對建筑垃圾要進行分類,并搜集到現場封閉式垃圾站,集中運出。5.8.2材料和工具及時回收運用或歸庫,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5.9分工標志5.9.1施工現場所有人員應佩戴胸卡;有關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5.9.2現場管理人員和工人應分色佩戴安全帽,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員佩戴白色安全帽,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佩戴紅色安全帽,工人佩戴黃色安全帽。5.9.3現場指揮、安全管理人員應佩戴袖章和標志。5.10消防措施5.10.1施工現場應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生活區、倉庫、配電室(箱)、木制作區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配置對應的消防器材,且每處不少于兩具ABC型滅火器。消防器材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在施工現場內燃用明火取暖。5.10.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并貫徹施工現場用火用電、防火檢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現場監護。5.10.3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規定和協議約定,檢查裝飾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合格的證明文獻。檢查應當有書面記錄,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5.10.4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影響原有的防火分隔;(二)消火栓門四面的裝修顏色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三)不得損壞或者私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5.10.5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質量檢查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波及消防安全的裝飾裝修材料、電氣線路及設備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5.10.6高層建筑應設置臨時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管徑不不不小于48mm。每層應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置消防管具。5.11揚塵與光污染控制5.11.1現場運送土方、垃圾、設備及建筑材料等,不得污損場外道路。運送輕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料的車輛,必須采用措施封閉嚴密,保證車輛清潔。嚴禁現場排放有毒煙塵和氣體,不得在施工現場洗石灰,熬瀝青。5.11.2施工現場非作業區應到達目測無揚塵的規定。對現場易飛揚物質須采用有效措施,如灑水、地面硬化、圍檔、密網覆蓋、封閉等,防止揚塵產生。5.11.3高層或多層建筑清理垃圾應搭設封閉性臨時專用道或采用容器吊運,不得從建筑物高處向下傾倒。5.11.4現場土方作業階段,應采用灑水、覆蓋等措施,不擴散到場區外。5.11.5施工現場應盡量防止或減少施工過程中的光污染。夜間室外照明燈加設燈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圍。5.11.6現場電焊作業應采用遮擋措施,防止電焊弧光外泄。5.12噪聲與振動控制5.12.1施工現場噪音排放不得超過國標《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的規定。建設、施工單位應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擾民,妥善處理與周圍居民的關系。5.12.2施工現場應使用低噪音、低振動的機具,采用隔音與隔振措施,防止或減少施工噪音和振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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