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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5年四季度安裝人員培訓資料2015-11-17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規范(GB50500-2013、GB50856-2013)一2013清單的主要內容及變化(一)計價規范“13規范”共設置16章、54節、329條,比“08規范”分別增加11章、37節、192條,表格增加8種(見下表),并進一步明確了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調整的兩種方法。具體變化大致如下:“13規范"與“08規范”章、節、條文增減表“13規范”“08規范”條文增減章節條文章節條文1.總則71總則8-12.術語522術語23+293.一般規定419一般規定19+104.工程量清單編制6193工程量清單編制621-25.招標控制價321招標控制價19+126.投標報價213投標價18+57.合同價款約定25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14+18.工程計量315;2+139.合同價款調整1558索賠與現場簽證

工程價款調整216+4210.合同價款期中支付324工程計世與價款支付16+1811.竣工結算與支付635竣工結算114+2112.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4+413.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519工程計價爭議處理13+1614.工程造價鑒定319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213+1316.工程計價表格6計價表格使用規定15+1合計5432917137+192附錄A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附錄B~附錄L計價表格22計價表格組成計價表格14

節1、條文8+8

-81.總則1)將原規定適用于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修改為適用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2.術語1)對“工程量清單”修改完善了定義,并新增“招標工程量清單”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進一步明確各自的適用范圍。2)新增“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前竣工(趕工)費”、“誤期賠償費”、“工程設備”、“工程成本”、“缺陷責任期”、“招標代理人”、“單價項目”、“總價項目”等29個術語。3)修改了“合同價”、“竣工結算價”的定義。3.一般規定1)增加發包人供應材料和承包人提供材料,分別列為節和節。2)將計價風險列為一節,將“08規范”4.工程量清單編制本章在“08規范”第3章基礎上編寫,由于新增計量規范,有關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的條文移入計量規范。1)規費項目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取消了定額測定費和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新增了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將社會保障費更名為社會保險費。2)稅金新增地方教育附加。5.招標控制價1)將投訴的日期從“應在開標前5天”修改為:“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以保證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2)新增了投訴的內容、投訴的條件、投訴的受理以及復查的期限、復查結論的判斷標準等條文,使投訴及其處理具有可操作性。6.投標報價將投標報價“不得低于成本”修改為“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上升為強條。將成本定義為“工程成本”更具操作性。7.合同價款約定進一步明確了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適用范圍。8.工程計量1)新增“工程量應當按照相關工程的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的規定,并確定為強條。2)針對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對工程計量的不同要求,分列兩節作了規定。9.合同價款調整對由于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變化、工程變更、項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物價變化、暫估價、計日工、不可抗力、趕工、誤期、索賠、現場簽證等導致合同價款調整的,均作了較明確的規定。10.合同價款期中支付1)新增了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規定。2)新增了總價項目的支付分解規定,并在條文說明中列舉了三種分解方法供選擇。11.竣工結算與支付進一步明確了竣工結算及其支付、質量保證金以及最終結清等規定。12.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本章新增了協商一致、不可抗力、承包人違約、發包人違約四種不同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價款結算問題。13.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本章分不同情況,對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作了規定,以盡可能解決爭議,保證合同工程實施的順利進行。14.根據專家建議,新增工程造價鑒定一章,分3節對工程造價鑒定作了原則規定。15.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本章分為兩節,第一節對有效的計價資料規定了要求,第二節規定了歸檔及其管理。16.工程計價表格本章是在“08規范”節的基礎上編寫的。17.附錄附錄A規定了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對“08規范”的物價波動的兩種調整方法作出了具體規定。附錄B~附錄K是在“08規范”節14個表的基礎上編寫的,將分部分項工程與單價措施項目計價表兩表合一,新增了9個表:分別為“綜合單價調整表”,“工程計量申請(核準)表”,“工程預付款、竣工結算款、最終結清款支付申請(核準)表”,“總價項目進度款支付分解表”以及“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分不同調整方法列兩個表)。使工程計價進一步表格化。(二)計量規范新編的“計量規范”是在“08規范”附錄A、B、C、D、E、F基礎上制定的,內容包括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礦山工程、構筑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個專業。正文部分共計261條,附錄部分共計3915個項目,在“08規范”基礎上新增2185個項目,減少350個項目。具體變化見下表。序號計量規范正文條款附錄項目“08規范”“13計量規范”增加(+)減少(-)1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29393561202-342仿古建筑工程28056656603通用安裝工程2610151144320-1914市政工程27351564320-1075園林綠化工程288714464-76礦山工程2513515025-107構筑物工程288989008城市軌道交通工程3890620531-19爆破工程32168670合計261208039152185-350每本計量規范正文部分從“08規范”中分離出來,只對計量活動進行了規定,有關計價的內容,仍放入“13規范”。1.結構調整此次修編堅持“健全規范體系、堅持共性統一、體現專業特征、方便使用管理”的要求,將“08規范”附錄分離出來,單獨設置9本計量規范。對計量規范及各附錄的章節、項目設置做了相應調整,具體變化(詳見“13計量規范”結構設置表)如下:將原“08規范”正文“”歸并入各計量規范附錄“措施項目”中。各計量規范調整情況如下:1)《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4—2013。2)《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5—2013。3)《通用安裝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6-2013。為對今后編制專業安裝工程計量規范預留空間,此次修編將其名稱更改為通用安裝工程。①將“08規范”附錄爐容砌筑工程取消,分別歸屬冶金及有色金屬工程、化工工程、建材工程爐窯中;“08規范”長距離輸送管道工程,歸屬于石油、石化工程專業中,待以后編制相關專業工程計量規范時納入,輸水管道納入市政工程。②將“08規范”③新增附錄Μ刷油、防腐蝕、絕熱工程,附錄Ν措施項目。4)《市政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7—2013。5)《園林綠化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8—2013。6)《礦山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9—2013。新增附錄C措施項目。.7)《構筑物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60—2013。將“08規范”附錄8)《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61—2013。將“08規范”附錄地鐵工程移入該規范,并進行了增補擴充。9)《爆破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62—2013。此規范為新增,房屋建筑、市政的土石方工程中均不再列爆破項目。2.項目設置項目設置堅持“簡明適用、內容全面、劃分合理、粗細適宜”的原則,進行了“統、增、刪、拆、并”,具體體現如下:1)為了保持規范的統一性,各專業工程項目設置應體現專業特點,在專業與專業之間,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有重復的項目盡量保持一致或取消,使整個規范體系中項目設置統一。例如:土石方工程、樁基工程、安裝工程配管、配線等。2)為了使整個規范項目更趨完善,增補了新項目。例如:安裝工程:自動步行道電梯、自動加壓供水設備、氣壓除灰設備安裝、脫硫設備安裝等。3)取消淘汰的項目。例如:空心磚柱,給排水及市政管網中的缸瓦管、陶土管等。4)為了方便計量、計價,拆分部分項目。“08規范”有的項目綜合性太大,導致一個小的變更,原清單項目又要重新組成綜合單價。例如:安裝工程中的電纜安裝拆分成了電纜、中間終端頭;防雷及接地裝置拆分成了接地極、接地母線、引下線、均壓環、避雷網、避雷針項目。5)對“08規范”分得太細的個別項目,適當進行了歸并,例如門窗工程。6)對“08規范”已不適應市場成品化生產需要的項目,以成品編制列項。例如:門窗工程、金屬構件等。3.項目特征項目特征是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是發包人針對某個項目向投標人發出的信息,也是投標人針對某個項目投標報價的重要依據。因此,修編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是此次修訂的重點。補充完善有關規定,刪除無意義或對項目的價值無影響的規定,具體體現如下:1)體現項目自身價值或工作內容欄中已有而又不在項目特征中作出規定的必須補充完善。2)對整個項目價值影響不大且難于描述,或與有關法律規定有矛盾的項目特征均取消。3)項目特征應與計量單位相匹配,在項目特征中必須表述其完整形體的特征,例如:以平方米計量,應增補項目的厚度、斷面尺寸;以延長米計量,應有截面尺寸;以塊、個、根計量的應增補項目的“規格尺寸”。4)對于綜合歸并的項目,項目特征必須表述其類別、型號、規格,以便編制清單時區別列項。5)以成品編制的項目,項目特征取消有關“制作”的項目特征描述。6)盡量避免籠統的規定項目特征,將幾個項目的項目特征歸并在一起,使操作者難于辨認其區別,此次修訂,體現本質區別的項目特征,不能歸并在一起的均拆分。7)分專業在附錄中均列舉了體現專業特征的措施項目的項目特征描述。例如:模板、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4.計量單位1)同類工程項目計量單位盡量保持一致,以方便使用。例如市政工程中管網工程的管道鋪設,“03規范”、“08規范”均按材質規定以“m”計量,但有的檢查井、管件、閥門不扣除所占長度,有的又扣除,給專業人員的使用帶來不便,此次不分材質,統一規定為不扣除構筑物所占長度。2)在特殊情況下,部分項目采用兩個以上的計量單位,提高使用規范的靈活性,在規范中明確“在同一招標工程,選擇其中一個確定”。例如:安裝工程管道支吊架采用“kg”或“套”兩個計量單位。5.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計算規則堅持統一、方便計量,規定嚴密,盡可能唯一的原則,具體體現如下:1)各專業相問項目的計算規則必須統一,例如:土石方工程、通用安裝和城市軌道的相同安裝項目等。2)對原部分項目規定不嚴密或“計入”與“扣出”界限不明確的,均作出了修改和增補。3)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計量單位的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計量單位的計算規則。4)對個別項目的計算規則不適應市場實際情況計價的進行了調整。5)盡可能保持與現行計價定額相銜接,例如:綜合腳手架、垂直運輸、超髙施工增加等按“建筑面積”計算。6.工作內容工作內容的修訂,盡可能保持施工工序的完整。具體體現如下:1)由于原附錄“工程內容”的稱呼與每一個清單項目所反映完成每個項目的工序內容不適應,因此,將“工程內容”改為“工作內容”。2)為了分清界限,避免扯皮,對不能計量的措施項目均列有“工作內容及包含的范圍”。3)根據施工規范要求,增補了工作內容,例如:樓地面、整體及塊料面層增補了“刷素水泥漿”。4)為了保持專業的獨立性以及便于結算,一些工作內容從項目中分離出來,例如:安裝工程,“刷油、防腐蝕與絕熱”從各項目中分離出來,單獨執行附錄M刷油、防腐蝕、絕熱工程相應項目,但“補漆”保留。5)以成品編列的項目,取消“制作、運輸”的工作內容。7.其他變動1)關于措施項目。“08規范”對措施項目僅是一個名稱,為了便于措施項目列項與計價,采用清單方式編制出項目和編碼。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列出了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及包含范圍。解決了措施項目的分類列項問題。2)關于土壤和巖石分類。一方面為了與現行國家標準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與地勘報告的結論相符合,便于招標人據此描述土壤類別,解決土壤、巖石的分類鑒別問題,取消原“08規范”中“普氏”土壤分類,土及巖石分類按國家標準《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重新定義,各專業工程均按此劃分執行。3)關于溝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劃分。溝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劃分標準,此次修訂將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保持一致,便于人工、機械臺班消耗量的平衡。4)關于現澆混凝土構件模板。“03規范”出于實體工程與措施項目分離的考慮,將模板工程作為措施項目單列,但未給出如何實施的具體規定。本次修訂中,意見也不完全一致,主要有兩種:一是維持“08規范”不變,二是將模板與混凝土構件歸并,模板工程不單列。為了使用上的靈活性,同時考慮模板與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合緊密,以及各專業、各地區不同的計價習慣,“13規范”對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內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的內容,并在正文中說明:“本規范對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在‘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內容,同時又在‘措施項目’中單列了現澆混凝土模板工程項目。對此,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用,若招標人在措施項目清單中未編列現澆混凝土模板項目清單,即表示現澆混凝土模板項目不單列,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模板工程費用。”解決了不同方式的現澆構件模板計價問題。5)關于預制混凝土構件模板。鑒于目前現場預制混凝土構件越來越少,加之模板分離加大了計量工作。因此,對預制混凝土構件,針對現場預制和成品構件均存在的情況。在新規范工作內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說明:”本規范對預制混凝土構件按現場制作編制項目,‘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預制混凝土構件時,構件成品價(包括模板、鋼筋、混凝土等所有費用)應計入綜合單價中。”6)關于鋼筋施工搭接。“08規范”對鋼筋搭接如何計量未予明確,此次修改明確規定:“除設計(包括規范規定)標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計算工程量,在綜合單價中綜合考慮”。其施工搭接損耗應包含在綜合單價中,不另計算。7)關于門窗、金屬構件。鑒于目前建筑市場上絕大部分門窗和金屬構件均采用成品方式,因此,新規范明確規定:“按成品編列,成品價計入綜合單價中,如采用現場預制,包括制作的所有費用。”8)關于垂直運輸機械。為了改變按建筑面積計算垂直運輸機械費,導致面積越多,費用越高的不合理情況,解決不能按建筑面積計算工程量而又使用垂直運輸機械的項目計量問題,例如:構筑物、橋、塔、牌坊、紀念性建筑等。更進一步結合目前建筑市場部分垂直運輸機械采用租賃,以“天”計算費用的實際情況,便于施工企業投標報價和核算成本,此次修編處理如下:①垂直運輸機械采用以“m2”、“天”兩個計量單位,招標人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選擇計量單位。②為了避免編制人難以描述和施工階段容易發生的爭議現象,項目特征中不列“垂直運輸機械的配置、種類和臺數”,但應在清單計價定額中考慮,便于招標人編制招標控制價使用。9)關于注及說明。為便于使用者査找,理解規范的規定或執行中的難點,分清界線,與單獨表格內容相關的問題,在新計量規范的表格加“注”,共同性的問題在每章后面單設一節:相關問題及說明。附表1:“13計量規范”結構設置表(通用安裝工程)序號“13計量規范”“08規范”11總則22術語33工程計量44工程量清單編制5附錄A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6附錄B熱力設備安裝工程熱力設備安裝工程7附錄C靜置設備與工藝金屬結構制作安裝工程靜置設備與工藝金屬結構制作安裝工程8附錄D電氣設備安裝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9附錄E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工程10附錄F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工程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工程11附錄G通風空調工程通風空調工程12附錄H工業管道工程工業管道工程13附錄J消防工程消防工程14附錄K給排水、采暖、燃氣工程給排水、采暖、燃氣工程15附錄L通信設備及線路工程通信設備及線路工程16附錄M刷油、防腐蝕、絕熱工程16附錄N措施項目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1總則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文件的編制原則和計價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本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礦山工程、構筑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本條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修改為“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使其與建設工程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有所區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義而發生糾紛。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包括: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編制、投標報價編制、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計量與合同價款的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合同價款的調整、竣工結算的辦理和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以及工程造價鑒定等活動,涵蓋了工程建設發承包以及施工階段的整個過程。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造價的組成內容。本條與“08規范”相比,將“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修改為“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理由同前。實質上,在此階段進行計價活動,不論采用何種計價方式,建設工程造價均可劃分為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五部分組成,又稱建筑安裝工程費,詳見圖1。圖1建筑安裝工程費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以及工程造價鑒定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專業資格的工程造價人員承擔。【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主體。本條與“08規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工程造價鑒定等”。根據國家對工程造價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這一規定。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規定,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工程造價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02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造價員應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作上簽字、加蓋從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在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結算以及工程造價鑒定等所有的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均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負承擔。承擔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對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如責任主體。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遵循的原則。本條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修改為“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其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理由同前。本條規定體現的是對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最基本要求。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結果既是工程建設投資的價值表現,同時又是工程建設交易活動的價值表現。因此,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不僅要客觀反映工程建設的投資,更應體現工程建設交易活動的公正、公平的原則。工程建設雙方,包括受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方均應以誠實、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工程建設計價活動。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括動,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本規范與其他標準的關系。本條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修改為“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理由同前,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本規范術語共計52條,與“08規范”相比,新增29條;改變術語名稱1條,“合同價”改為“簽約合同價”。工程量清單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要點說明】“工程量清單”是建設工程進行計價的專用名詞,它表示的是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在“08規范”此條上作了文字上的適當調整,使其定義更為準確。在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過程的不同階段,又可分別稱為“招標工程量清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等。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布供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要點說明】“招標工程量清單”是新增名詞。顧名思義,是招標階段供投標人報價的工程量清單,是對工程量清單的進一步具體化。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要點說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新增名詞。表示的是投標人對招標工程量清單已標明價格,并被招標人接受,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單。分部工程是單項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項或單位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長度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個分項或項目的工程。【要點說明】“分部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總稱,是新增名詞。“分部工程”是單項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項或單位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長度等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個分項或項目的工程。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項目。【要點說明】“措施項目”與“08規范”的定義基本是一致的,是相對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而言,對實際施工中為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所必須發生的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項目的總稱。刪除了08清單中“非實體”。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名稱的阿拉伯數字標識。項目編碼仍與“08規范”保持一致,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為統一編碼,其中,一、二位為相關工程國家計量規范代碼,三、四位為專業工程順序碼,五、六位為分部工程順序碼,七、八、九位為分項工程項目名稱順序碼,十至十二位為清單項目名稱順序碼。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巨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要點說明】定義該術語是為了更加準確地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對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準確地組建綜合單價。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要點說明】本條對“綜合單價”定義作了修改。與“08規范”相比,變化如下:一是將“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項目”修改為“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更為準確,如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費等總價項目;其他項目中的總承包服務費等無量可計,但總價的構成與綜合單價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也更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設備費。該定義仍是一種狹義上的綜合單價,規費和稅金費用并不包括在項目單價中。國際上所謂的綜合單價,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費用的綜合單價,在我國目前建筑市場存在過度競爭的情況下,保障稅金和規費等不可競爭的費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的進一步健全,實行全費用的綜合單價也將只是時間問題。這一定義,與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領布的第56號令中的綜合單價的定義是一致的。隱含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用于化解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內容和范圍內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的費用。【要點說明】“風險費用”是新增名詞,指隱含(而非明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綜合單價中,承包人用于化解在工程合同中約定的計價風險內容和范圍內的市場價格波動的費用。承包人為實施合同工程并達到質量標準,在確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須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及其管理等方面發生的費用和按規定繳納的規費和稅金。【要點說明】“工程成本”是新增名詞。工程建設的目標是承包人按照設計、施工驗收規范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依據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達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為實現這一目標,承包人在確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須消耗或使用相應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并為其施工管理所發生的費用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規費和稅金,構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的工程成本。發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點說明】“單價合同”是新增名詞。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一般應采用單價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內固定不變,超過合同約定條件時,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調整;工程量清單項目及工程量依據承包人實際完成且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點說明】“總價合同”是新增名詞,是以施工圖紙為基礎,在工程任務內容明確,發包人的要求條件清楚,計價依據確定的條件下,發承包雙方依據承包人編制的施工圖預算商談確定合同價款。當合同約定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發包人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當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發生變化時,發承包雙方根據變化情況和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但對工程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1.若合同價款是依據承包人根據施工圖自行計算的工程量確定時,除工程變更造成的工程量變化外,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終工程量,發承包雙方不能以工程量變化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2.若合同價款是依據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確定時,發承包雙方應依據承包人最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錯、漏)調整確定合同價款。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約定酬金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點說明】“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詞,是承包人不承擔任何價格變化和工程量變化的風險的合同,不利于發包人對工程造價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況下,方選擇成本加酬金合同:1.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并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包人;2.時間特別緊迫,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如搶險、救災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種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成本加獎金合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調查和測算發布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以及各類工程的造價指數、指標。【要點說明】“工程造價信息”是新增名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通過搜集、整理、測算并發布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以及各類工程的造價指數、指標,其目的是為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計價提供造價信息的專業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工程造價中的價格信息是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編制招標控制價的依據之一,是物價變化調整價格的基礎,也是投標人進行投標報價的參考。反映一定時期的工程造價相對于某一固定時期的工程造價變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單位或單項工程劃分的造價指數,按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劃分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指數等。【要點說明】“工程造價指數”是新增名詞,是反映一定時期價格變化對工程造價影響程度的一種指標,是調整工程造價價差的依據之一。工程造價指數反映了一定時期相對于某一固定時期的價格變動趨勢,在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主要有單位或單項工程項目造價指數,人工、材料、機械要素價格指數等。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要點說明】“工程變更”是新增名詞。建設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簽訂時靜態的發承包范圍、設計標準、施工條件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設的不確定性,這種靜態前提往往會被各種變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變更可分為設計圖紙發生修改;招標工程量清單存在錯、漏;對施工工藝、順序和時間的改變;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等。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圖紙(含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實施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要點說明】“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詞,是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疏漏,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化等影響,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的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量之間的差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等確認的費用。【要點說明】“暫列金額”與“08規范”的定義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義:1.暫列金額的性質:包括在簽約合同價之內,但并不直接屬承包人所有,而是由發包人暫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筆款項。2.暫列金額的用途:①由發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協議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②由發包人用于施工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各種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的費用;③其他用于該工程并由發承包雙方認可的費用。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要點說明】“暫估價”是在招標階段預見肯定要發生,只是因為標準不明確或者需要由專業承包人完成,暫時又無法確定具體價格時采用的一種價格形式。采用這一種價格形式,既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等九部委第56號令發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一致,同時又對施工招標階段中一些無法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發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決辦法。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要點說明】本條對“計日工”作了適當修改,將“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修改為“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項目和工作”,這樣修改,更為清晰和全面。“計日工”是指對零星項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包括完成該項作業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計日工的單價由投標人通過投標報價確定,計日工的數量按完成發包人發出的計日工指令的數量確定。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要點說明】1.總承包服務費的性質:是在工程建設的施工階段實行施工總承包時,由發包人支付給總承包人的一筆費用。承包人進行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不在此列2.總承包服務費的用途:①當招標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專業工程進行發包,要求總承包人協調服務;②發包人自行采購供應部分材料、工程設備時,要求總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關服務;③總承包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協調和統一管理、對竣工資料進行統一匯總整理等所需的費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要點說明】“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新增名詞,是按照原建設部辦公廳印發的《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規定》,將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統一在一起的命名。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要點說明】“索賠”新增了“按合同約定或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內容,使該定義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展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即是“索賠”的法律依據。本條的“索賠”專指工程建設的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在履行合同時,對于非自己過錯的責任事件并造成損失時,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要求的行為。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要點說明】“現場簽證”是專指在工程建設的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的現場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責任事件作出的書面簽字確認憑證。有的又稱工程簽證、施工簽證、技術核定單等。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由此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要點說明】“提前竣工(趕工)費”是新增名詞,是對發包人要求縮短相應工程定額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產生的應由發包人給予承包人一定補償支付的費用。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包括經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的費用。【要點說明】“誤期賠償費”是新增名詞,是對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向發包人賠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要點說明】“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詞,指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必然對工程建設造成損失,但這種事件的發生是發承包雙方誰都不能預見、克服的,其對工程建設造成的損失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包括戰爭、騷亂、暴動、社會性突發事件和非發承包雙方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大風、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自然災害等發生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應依據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或在合同中約定。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要點說明】“工程設備”是新增名詞,采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條款的定義,包括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定義的建筑設備。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要點說明】“缺陷責任期”是新增名詞,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三款規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弦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定義,與《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委第56令)中適用合同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陷修復義務的金額。【要點說明】“質量保證金”是新增名詞,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質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定義。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要點說明】“費用”是新增名詞,指承包人覆行合同所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合理開支,在索賠中經常使用。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獲得的盈利。【要點說明】“利潤”是新增名詞,指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完成合同工程以后獲得的盈利。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機械裝備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要點說明】企業定額是一個廣義概念,本條的“企業定額”專指施工企業的施工定額,是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具有的管理水平、擁有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機械裝備水平而編制的,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工程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企業定額是施工企業內部編制施工預算、進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標準,也是施工企業對招標工程進行投標報價的重要依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施工企業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要點說明】本規范對“08規范”該定義作了適當修改,增加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施工企業必須繳納”,使之更加明確。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印發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的規定,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的通知》(財綜[2003]46號)規定的行政事業收費的政策界限:“各地區凡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之外,向建筑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予以取消”。規費由施工企業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進行繳納,但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中的計取標準和辦法由國家及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點說明】“稅金”是國家為了實現本身的職能,按照稅法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條的“稅金”是依據國家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由承包人負責繳納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總稱。與“08規范”相比,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招標人。【要點說明】“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時又稱為“招標人”,有時又稱“項目業主”。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投標人。【要點說明】“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標發包中,投標時又被稱為“投標人”,有時又稱“施工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要點說明】“工程造價咨詢人”是指專門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應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方能成為工程造價咨詢人,并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進價咨詢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對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管理。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要點說明】“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都是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統稱造價人員。我國對工程造價人員實行的是執業資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規定,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工程造價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屬于國家統一規劃的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范圍。造價工程師必須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一個單位注冊方能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造價工程師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1號令)進行管理。造價員是按照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印發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021號)的規定,通過考試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并在一個單位登記方能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人員。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和各地區造價管理協會或歸口管理機構負責對造價員進行管理。工程量清單中以單價計價的項目,即根據合同工程圖紙(含設計變更)和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相應綜合單價進行價款計算項目。【要點說明】“單價項目”是新增名詞,指工程量清單中以工程數量乘以綜合單價計價的項目,如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中以總價計價的項目,即此類項目在現行國家計量規范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以總價(或計算基礎乘費率)計算的項目。【要點說明】“總價項目”是新增名詞,指工程量清單中以總價(或計算基礎乘費率)計價的項目,此類項目在現行國家計量規范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以及總承包服務費、規費等。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要點說明】“工程計量”是新增名詞,指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工程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正確的計量是支付的前提。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在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后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包括期中結算、終止結算、竣工結算。【要點說明】“工程結算”是新增名詞,根據不同的階段,又可分為期中結算、終止結算和竣工結算。期中結算又稱中間結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結算和形象進度結算。終止結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結算。竣工結算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結算,是期中結算的匯總。竣工結算包括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由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組成,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由單項工程竣工結算組成。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要點說明】“招標控制價”對“08規范”該定義作了調整,增加了“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刪去了“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使其與招標工程量清單相區分,更加明晰。其作用是招標人用于對招標工程發包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匯總后標明的總價。【要點說明】“投標價”對“08規范”該名詞作了修改,使其更為準確。投標價是在工程采用招標發包的過程中,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工程特點,并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計價規定自主確定的工程造價,是投標人希望達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價格,它不能高于招標人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即招標控制價。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即包括了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的合同總金額。【要點說明】“簽約合同價”對“08規范”該名詞名稱作了修改,其定義也作了調整,更加明確。是在工程發承包交易完成后,由發承包雙方以合同形式確定的工程承包價格。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其簽約合同價應為投標人的中標價,也即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本規范的很多條文,按照用語習慣,經常使用合同價款一詞,如調整合同價款,其實質就是調整簽約合同價;再如合同價款支付,其實質也是對完成的簽約合同價進行的支付,因此,在本規范中,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款同義。在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于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項。【要點說明】“預付款”是新增名詞,是在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設備的采購以及組織人資進場等的款項。.在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付款周期內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也是合同價款期中結算支付。【要點說明】“進度款”是新增名詞,是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付款周期內對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又稱期中結算支付。在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出現后,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其合同價款進行變動的提出、計算和確認。【要點說明】“合同價款調整”是新增名詞。合同工程實施的理想狀態,是合同價款無須任何調整,但建筑施工生產的特點決定了這樣的理想狀態少之又少,由于合同條件的改變,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因素,發承包方均可提出對其合同價款進行變動,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進行調整。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要點說明】“竣工結算價”對“08規范”該名詞作了修改,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內容,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確定條款,即簽約合同價、合同價款調整等事項確定的最終工程造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價、簽約合同價、預付款、進度款、合同價款調整、竣工結算價這7條術語,反映了工程造價的計價具有動態性和階段性(多次性)的特點。工程建設項目從決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個較長的建設期。在整個建設期內,構成工程造價的任何因素發生變化都必然會影響工程造價的變動,不能一次確定可靠的價格,要到竣工結算后才能最終確定工程造價,因此需對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進行計價,以保證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的科學性。工程造價的多次性計價反映了不同的計價主體對工程造價的逐步深化、逐步細化、逐步接近和最終確定工程造價的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委托,對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工程造價爭議,運用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判斷和評定,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也稱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要點說明】“工程造價鑒定”是新增術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承包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仍有一些施工合同糾紛采用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因此,工程造價鑒定在一些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就成了裁決、判決的主要依據。本條術語針對諸如工程經濟糾紛、工程造價糾紛、工程造價爭議等不同的稱謂,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趙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簽定意見的活動”的規定,統一將其定義為工程造價鑒定,或稱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并明確其為: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委托,對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工程造價爭議進行的鑒別、判斷和評定。合同糾紛當事人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的有關工程造價鑒證,仍歸于工程造價咨詢之一以示區別。3一般規定【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計價方式。本條仍然保留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文字上比“08規范”簡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第3號令)的規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1.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3)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2.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建設項目。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計價方式。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由項目業主自主確定,但本規范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本規范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要點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將“08規范”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的計價方法。本條保留為強制性條文。鑒于工程量清單不論分部分項工程項目,還是措施項目,不論是單價項目,還是總價項目,均應采用綜合單價法計價,即包括除規費和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因此,本條刪去了“08規范”中的“分部分項”,使“08規范”對此規定比較模糊、易引起歧義的地方變得清晰。【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計價原則。本條保留為強制性條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05年6月7日,建設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將安全文明施工費納入國家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規定“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2012年2月14日,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七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根據以上規定,考慮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與要求越來越高,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的規定,安全費用標準不予競爭。因此,本規范規定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費用標準計價,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對該項費用進行優惠,投標人也不得將該項費用參與市場競爭。將“應”修改為“必須”,按照標準用詞說明,表述更為嚴格。【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規費和稅金的計價原則。本條保留為錢制性條文。規費是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施工企業必須繳納的費用。稅金是國家按照稅法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要求納稅人繳納的費用。二者都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但是其費用內容和計取標準都不是發承包人能自主確定的,更不是由市場競爭決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1)老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此,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醫療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二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取主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3)失業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往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4)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5)生育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2.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本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給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3.工程排污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由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文件可見,規費是由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碗定。因此,本條規定了在工程造價計價時,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算,并不得作為竟爭性費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國家財富的迅速增長,黨和政府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提供人民社會保障作為重要的政策。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發布實施,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勞動主管部門對違法企業勞動監察的加強,都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成本支出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規定規費不得競爭正是順應了這一時代潮流。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概述】本節為新增,共5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編寫。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由承包人供應材料是最常態的承包方式,但是,發包人從保證工程質量和降低工程造價等角度出發,有時會提出由自己供應一部分材料,而對此,法律也是認可的。從物權角度來講,發包人提供材料是在物化到建筑物之前其所有權歸發包人的材料供應。因此,當材料供應分承包人時,其實質是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供應的材料成立了保管合同關系。雙方應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的保管費用,這也是本規范定義的總承包服務費中的內容之―。還需注意的是,在保管期間,承包人不承擔不可抗為的風險。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下筒稱甲供材料)應在招標文件按照本規范附錄的規定填寫《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寫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單價應計入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簽約后,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甲供材料的計價方式。發包人提供甲供材料,若是招標發包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若是直接發包的,應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不應再定甲供材料,否則,就可能產生侵犯承包權的情況。本條包括兩個要點:1.發包人的甲供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包括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2.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單價應計入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但在合同價款支付時,應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計劃提供。【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發包人甲供材料的供應要求。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交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發包人甲供材料的責任。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據此,若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發承包雙方對甲供材料的數量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照相關工程的計價定額同類項目規定的材料消耗量計算。【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發包人甲供材料數量計算原則。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材料價格應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市場調查確定,并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發包人甲供材料變更為承包人采購后的計價原則。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概述】本節為新增,共3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編寫。除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設備的要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將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負責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負責。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工程設備,但經檢測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要點說明】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但經檢測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符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權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計價風險【概述】本節共5條,其中強制性條文1條,是在“08規范”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釆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計價風險的確定原則。本條與“08規范”相比,將“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修改為“建設工程發承包”,將風險定義為計價中的風險,進一步明確了工程計價風險的范圍,并將此條上升為強制性條文。風險是一種客現存在的、可能會帶來損失的、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客觀性、損失性、不確定性三大持性。工程風險是指一項工程在設計、施工、設備調試以及移交運行等項目周期全過程可能發生的風險。本條所指的風險是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發承雙方在招投標活動和合同屣約中所面臨涉及工程計價方面的風險。工程施工招標發包是工程建設交易方式之一,一個成熟的建設市場應是一個體現交易公平性的市場。在工程建設施工發承包中實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是實現建設市場交易公平性的具體體現,是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的措旅之一。在工程施工階段,發承包雙方都面臨許多風除,但不是所有的風險以及無限度的風險都應由承包人承擔,而是應按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風險進行合理分攤。其具體體現則是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對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計價風險內容及其風險范圍或幅度進行界定和明確,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所有風險或無限度風險。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特點,投標人應完全承擔的風險是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如管理費和利潤;應有限度承擔的是市場風險,如材料價格、施工機械使用費;應完全不承擔的是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的風險。由于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發電人應承擔的計價風險。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履行完畢需要較長的周期。在這一周期內,影響到合同條件的變化,不少情況下是難以避免的,本條就針對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時,應由發包人承擔的情況: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由于發承包雙方都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者,當其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時,應由發包人承擔,此類變化主要反應在規費、稅金上。2.根據我國目前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均根據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發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費調整,對此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費調整不應由承包人承擔。3.目前,我國仍有一些原材料價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如水、電、燃油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因此,對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應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合同價款調整,不應在合同中違規約定。“”,其含義如下: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采用不利于發包人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承包人應承擔的市場物價波動的風險范圍。本規范要求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市琺物價波動的調整,材料價格的風險宜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可控制在10%以內,超過者予以調整。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由于承包人組織施工的技術方法、管理水平低下造成的管理費用超支或利潤減少的風險全部由承包人承擔。當不可抗力發生,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按本規范第節的規定執行。【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不可抗力發生后的價款計算。4工程量清單編制【概述】本章共6節19條,強制性條文4條,是在“08規范”第3章的基礎上修訂的。由于“08規范”附錄上升為相關工程國家計量規范,相應的本章一些條文移入新的計量規范,與“08規范”相比,減少2條。一般規定【概述】本節共5條,與“08規范”第節一致,其中強制性條文1條。進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主體、編制的責任、工程量清單的作用、組成內容和編制依據。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責清單的編制人。招標人是進行工程建設的主要責任主體,其責任包括負責編制工程量清單。若招標人不具備編制工程量清單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招標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及其編制責任。本條保留為強制性條文。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發包,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將工程量清單連同招標文件的其他內容一并發(或發售)給投標人。招標人對編制的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報價,對工程量清單不負有核實的義務,更不具有修改和調整的權力。對編制質量的責任規定明確、責任具體。工程量清單作為投標人報價的共同平臺,其準確性——數量不算錯,其完整性——不缺項漏項,均應由招標人負責。如招標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其責任仍應由招標人承擔。因為,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約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錯算,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招標人)承擔,而非其他編制人,所以此處規定仍由招標人負責。至于因為工程造價咨詢人的錯誤應承擔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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