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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事故證明交通事故時間:4月14日凌晨零1時許交通事故地點:包茂高速西鎮下行線k982+100m處當事方基本狀況:***,男,漢族,現年32歲,住址:陜西省**縣**鎮***路27號,身份證號碼為:*******,持有c1類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事故時駕駛陜*****轎車。經調查證明,*月*日凌晨零1時許,**駕駛陜***轎車向西安方向行駛時在包茂高速西鎮下行線k982+100m處,因操作不妥,不慎撞到高速護欄,導致車輛******。事故發生后,***市交警支隊**大隊**中隊民警及時趕往現場勘察,確認為***事故,特此證明。4月20日篇二:僅有事故證明書的交通事故處理淺析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怎樣承擔賠償責任談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我們首先聯想到的就是一份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詳細分為所有責任、重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幾種。但實際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發性、個案的特殊性等狀況,會導致一部分交通事故發生后,連第一時間趕赴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警察都無法獲得事故有關證據,進而認定事故責任,在該種狀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會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由此引起了怎樣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等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那么何為交通事故無法認定?其函義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既有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進而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狀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那么與否交警作出事故無法認定的事故證明書就意味著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呢?答案顯然與否認的。詳細可以辨別為如下狀況: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合適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于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所有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合適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導致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狀況在這種狀況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是過錯原則,于是在責任無法認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并規定對方根據該過錯承擔責任,如經舉證并證明發現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換言之,假如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那么也可以憑合法、有效、充足的證據去推翻交警已經作出的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但假如雙方都沒有對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狀況下,怎樣分派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沒有深入進行規定,筆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雖說,從事故的實際發生狀況來說,確實也許發生一方責任不不小于另一方的狀況,但由于事故現場沒有留下對應的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導致交警以及當事人雙方都無法對事故舉證,并還原出事故現場,從而證明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從法律程序角度出發,以公平責任分派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模式。三、至于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狀況諸多人在實踐操作中有一種誤區,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或者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不過不少人一般忽視了此外一種狀況,就是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對于“車輛”的定義,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滿足道路、車輛、當事人一方存在過錯并導致了損害后果的構成要件,即可以構成交通事故?;谝陨线@一點,如發生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同樣合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首先,假如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假如能深入舉證對方故意導致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至于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么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篇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條款的理解與合用最高院民一庭: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條款的理解與合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使用方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理解與合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宋春雨第二十七條【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確認其對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緱l文主旨】本條是有關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力審查的規定?!颈尘案鶕恳?、起草本條規定的背景狀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狀況和有關的檢查、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一種證據形式。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及證明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在證據屬性上,有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為鑒定意見、書證、勘驗筆錄等爭論。也有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法律規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但在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具有權威性、終局性的證明力,人民法院應當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無考慮其他證據的必要。還要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性質上為書證,并且與其他的書證并無不一樣,應當根據一般書證的規則進行證據的審核認定后,確認其證明力。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對上述多種爭議的回應。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提議本條司法解釋在征求意見稿中表述為:人民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原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充足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從不一樣的角度提出多種意見和提議。概言之,反對和質疑的意見重要認為,這條規定盡管具有合理性,但操作性難以把握,尤其是推翻事故認定書也許波及追究刑事責任問題,輕易使問題復雜化。贊成的意見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交警部門處在第一線,法院審理中系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現場圖、現場照片、鑒定意見、當事人筆錄等證據材料還原事故現場,其中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具有高度的證明力,人民法院不適宜輕易推翻;同步,法院應容許交通事故當事方充足行使舉證權利,并根據各方證據狀況獨立認定事故責任,而不受事故認定書的影響,回歸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僅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據,不尊重事故真相,就會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案件判決。我們根據各方的意見對本條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性質上是書證,屬于公文書證的一種,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文書證的規則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相反的事實予以確認?!緱l文理解】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屬性上為書證(一)書證的涵義書證是是民事訴訟中十分重要的證據措施和證據類型。在英美法系國家,書證又被稱為文書證據,從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角度出發,書證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審團獲悉案件事實的文書材料;從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角度出發,書證是指法院通過查閱向法院提出的文書獲悉有關事實的證據。1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一般認為,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或者體現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文書或物件。書證首先是以書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為證據措施,另首先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日本民事訴訟法中辨別了文書和書證:文書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號來表達某一事實或思想的物件;當文書的內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號表達的東西成為證據資料時,便稱為書證。有關書證的概念,我國學者盡管表述不盡相似,但基本的認識是一致的。有人認為,“書證是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狀況的文字材料”。2有人認為,“書證是以一定的物質作為載體,以文字、符號、圖形、表格、數據等載體上記載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的真實狀況的物品”。3有人認為,“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像或表格體現人的思想、意圖并具有證據特性的證據材料”。4有人認為,“書證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在訴訟開始前或者立案后制作形成的,以其文字、符號、圖形等所體現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狀況的真實材料”。5有人認為,“書證是指訴訟發生前制作主體以文字、書畫等書面形式所記載的真實思想內容或者其他行為來證明案件真實狀況的材料”。6有關書證內涵的認識,我國學者與其他國家學者的理解基本相似,都認為包括這樣幾層含義:1、它首先是一種物件或物品;2、該物件是一定文字、符號、圖表等的載體;3、這些文字、符號、圖表等記載或代表一定的內容、含義,并且能證明案件事實。7廣義上講,書證不僅包括打印、書寫于紙張上的文字記錄,照片、錄音錄像資料、記載于計算機磁盤等電子介質上的數據電文均可以歸屬于書證的范圍。我國民事訴訟法將照片、錄音錄像資料等作為視聽資料,記載于電子介質上的數據電文作為電子證據,均為獨立的證據類型,因此,書證系從狹義理解,一般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之外的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書證以紙張等物質載體的形式體現,但文字、圖形、符號等所記載的內容是其本質屬性。各國民事訴訟法均將書證作為獨立的證據形式。在英美法系國家,書證既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審團獲悉案件事實的文書材料,也是是指法院通過查閱當事人通過的文書獲悉有關事實的證據。在英國民事訴訟中,書證除書面形式外,還包括地圖、圖表、圖紙、圖畫、照片、唱片、磁帶、聲跡等,以及收錄有關可見圖像加以復制的影片、底片、磁帶或者其他裝置。美國《聯邦證據法》第1001條也規定,手寫、打字、印刷、雕刻、復制、攝影、影片、磁化、機械或電子錄音以及其他數據處理措施記錄下來的字母、詞匯、數據或其他同類物,都屬于書證。在大陸法系國家,書證既是一種證據措施,也是一種證據資料。即在民事訴訟中,以書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為證據措施,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圖片、照片、錄音磁帶、錄像帶以及電子證據都歸屬為書證或者準書證。在大陸法系國家,書證是以其記錄的內容和體現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文書或者物件。在德國民事訴訟法上,書證是對思想的任何書面體現,未用書面文字體現的思想或者無思想內容的書面文字不是文書8。在這個意義上講,電子證據也包括在書證之中。日本民事訴訟法中辨別了文書和書證:文書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號來表達某一事實或思想的物件;當文書的內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號表達的東西成為證據資料時,便稱為書證。圖片、像片、錄音磁帶、錄像帶及為表達其他情報而制成的物件雖然不是文書,但援用《民事訴訟法》第231條書證的有關規定,稱為“準文書”。日本的司法判例還認為計算機使用的磁盤也屬于準文書。9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規定為獨立于書證的證據類型,因此書證在范圍上排除了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在英美法系國家,最佳證據規則是判斷書證效力最重要的規則。所謂最佳證據規則是指一項事實只能用找到的最佳、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予以證明。10依此規則,書證的原件依其性質決定了不也許有比它更好的證據,因此為最佳證據,也是第一位的證據。而依證據自身的特性,有更好的證據即原始證據存在的,該書證為第二位的證據。只有在第一位的證據缺失的狀況下,第二位的證據才能被容許使用。大陸法系國家對于書證的證據效力,可以從形式上的證據力和實質上的證據力的角度進行認識。形式上的證據力是指書證成立真實,沒有被偽造的狀況,即任何書證必須是其制作者真實作成的。實質上的證據力是對書證證明價值的評價,即書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形式上證據力波及書證存在的真偽問題,而實質上的證據力波及書證內容能否證明待證事實的問題。書證與否具有無實質上的證據力,往往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進行判斷。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從證據資格或者證據能力方面明確規定最佳證據規則,而是從審查書證的真實性角度出發,規定當事人提供書證時,原則上應當提交書證原件。但提供復印件并不妥然不具有證據資格,法官仍然根據當事人提供復印件的詳細狀況來評判其證據力的大小。因此在原則上,判斷書證的證據力,以書證的真實性為要件,書證的原本具有證據力,而書證的復印件則原則上不具有證據力。因此,在理論上,應當以提出書證的原本為必要。但在對方自認書證正本的真實性,或者其繕本內容與原本一致時,實際上亦不必提出書證的原本,只提出其繕本便足,在此場所下,書證的繕本與其原本具有同等的證據力。11無論英美法系國家的最佳證據規則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原件規則,其目的都在于保障書證的真實性。在民事訴訟中,書證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義: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前者是指文書記載的陳說內容由其制作者所為,后者是指文書記載的陳說內容對于待證事實具有證明價值。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的劃分,對于書證的證據效力也有直接的影響:形式真實即表明文書自身是真實的、成立的,具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實質真實即形式真實的文書所體現的內容看待證事實可以起到證明作用,具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書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是書證證據能力的要件,是實質上的證據效力的前提,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才也許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不具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就一定不產生實質上的證據效力。但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未必一定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當書證記載的內容不真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時,就不具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作為法院認定待證事實根據的書證,必須既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又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是兩種證據效力的統一。按照認識規律和證明的自然過程,書證的真實性判斷遵照由形式到實質、由外觀到內容的程序思維途徑。在判斷次序上,先判斷形式真實性,再判斷實質真實性;在判斷措施上,先判斷書證的外觀,再判斷書證的內容。外觀有瑕疵的書證,會影響書證的形式真實,侵損書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內容有瑕疵的書證,會影響書證的實質真實,侵損書證明質上的證據效力。12(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查、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領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狀況、有關檢查、鑒定以及有關證據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領實、成因以及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后果的責任,為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提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本來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二字,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取消了可以提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認定的救濟途徑,以此來淡化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色彩,突出其證據屬性,體現了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制和理念上的變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愈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體現出民事侵權責任的特點,也結束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性質上是詳細行政行為還是證據的爭論。13篇四:親屬關系證明書(交通事故用)親屬關系證明書茲有當地區省(自治區、市)市(縣、區)鄉(鎮)村(居)民,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地址:?。ㄗ灾螀^、市)市(縣、區)鄉(鎮)村(居)?;橐鰻顩r:。其現生存的第一次序及第二次序親屬共有人。父親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母親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配偶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子女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兄弟姐妹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加蓋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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