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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券法案例分析【CPA綜合】A企業于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4月,A企業聘任B證券企業作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如下簡稱“增發”)的保薦人。B證券企業就本次增發編制的發行文獻有關要點如下:(1)A企業近來3年的有關財務數據如下:(單位:萬元)A企業于以資本公積轉贈股本,每10股轉贈2股,轉贈資本公積7200萬元;每10股分派利潤0.5元(含稅),共分派利潤1900萬元;以利潤送紅股,每10股送1股,共分派利潤5184萬元(含稅)。(2)A企業于10月為股東C企業違規提供擔保而被有關監管部門責令改正:1月,在通過A企業董事會全體董事同意并作出決定后,A企業為信譽良好和業務往來親密的D企業向銀行一次借款1億元提供了擔保。(3)A企業于6月將所屬5000萬元委托E證券企業進行理財,直到11月,E證券企業才將該委托理財資金全額返還A企業,A企業虧損財務費80萬元。(4)本次增發的發行價格擬按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企業股票均價的90%確定。規定: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問題:(1)A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已分派利潤的狀況與否符合增發的條件?并分別闡明理由。答:①A企業的盈利能力符合增發的條件。根據規定,上市企業增發股票時,近來3個會計年度應持續盈利,扣除非常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根據。在本題中,A企業近來3個會計年度持續盈利。②A企業的已分派利潤的狀況符合增發的條件。根據規定,上市企業增發股票時,近來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合計分派的利潤不少于近來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派利潤的20%。在本題中,A企業近來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合計分派的利潤占近來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派利潤的比例超過了20%。(2)A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與否符合增發的條件?并闡明理由。答:A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不符合增發的條件。根據規定,上市企業增發股票時,近來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常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根據。在本題中,A企業近來3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分別為5.46%、5.40%和6.15%,平均為5.67%,低于6%的法定規定。(3)A企業為C企業違規提供擔保的事項與否構成本次增發的障礙?并闡明理由。A企業為D企業提供擔保的審批程序與否符合規定?并闡明理由。答:①A企業為C企業違規提供擔保的事項不構成本次增發的障礙。根據規定,上市企業增發新股時,近來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在本題中,A企業為C企業違規提供擔保的事項距本次申請增發的時間已經超過了12個月。②A企業為D企業提供擔保的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企業單筆擔保額超過近來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策。在本題中,A企業為D企業1億元的銀行貸款提供的擔保,超過了其近來一期經審計凈資產(83088萬元)的10%,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策,而A企業僅由董事會作出決策不符合規定。(4)A企業的委托理財事項與否構成本次增發的障礙?并闡明理由。答:A企業的委托理財事項不構成本次增發的障礙。根據規定,上市企業增發新股時,除金融類企業外,近來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發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在本題中,由于E證券企業在11月將委托理財資金全額返還A企業,A企業近來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5)A企業本次增發的發行價格確實定方式與否符合有關規定?并闡明理由。答:A企業本次增發的發行價格確實定方式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企業股票均價或前一種交易日的均價。在本題中,A企業本次增發的發行價格擬按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企業股票均價的90%確定不符合規定。【CPA綜合】某股份有限企業(下稱企業)于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來,企業發生了下列事項:(1)5月,董事趙某將所持企業股份20萬股中的2萬股賣出;3月,董事錢某將所持企業股份10萬股中的25,000股賣出;董事孫某因出國定居,于7月辭去董事職務,并于3月將其所持企業股份5萬股所有賣出。(2)監事李某于4月9日以均價每股8元價格購置5萬股企業股票,并于9月10日以均價每股l6元價格將上述股票所有賣出。(3)5月12日,企業公布年度匯報。為該企業年報出具審計匯報的注冊會計師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購置該企業股票l萬股。(4)企業股東大會于5月8日通過決策,由企業收購我司股票900萬股,即企業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用于獎勵我司職工。同年6月,企業從資本公積金中出資收購上述股票,并將其中的600萬股轉讓給企業職工,剩余的300萬股擬在10月轉讓給即將被吸取合并于該企業的另一企業的職工。(5)7月,企業決定擬以定向發行的方式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雙方簽訂的意向協議約定:第一,本次定向發行完畢后,外國戰略投資者初次投資獲得企業已發行股份的8%;第二,外國戰略投資者本次定向認購的股份在2年內不得轉讓。規定: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問題:(1)趙某、錢某和孫某賣出所持企業股票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分別闡明理由。(2)李某買賣企業股票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3)周某買入企業股票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4)企業收購用于獎勵職工的我司股票數額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企業從資本公積金中出資收購用于獎勵職工的我司股票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企業預留300萬股股票擬在10月轉讓其他職工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5)企業與外國戰略投資者簽訂的意向協議約定的內容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參照答案:(1)①趙某賣出所持企業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我司股份,自企業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企業6月上市,董事趙某于5月轉讓股份的行為是不符合規定的。②錢某賣出所持企業股票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我司股份總數的25%。本題中,董事錢某轉讓的股份未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因此符合規定。③孫某賣出所持企業股票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我司股份。本題中,孫某7月離職,因此3月轉讓其持有股份的行為是符合規定的。(2)李某買賣企業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企業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企業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企業所有,企業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題中,監事李某4月9日買入股票,9月10日賣出股票的行為是不符合規定的。(3)周某買入企業股票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為上市企業出具審計匯報、資產評估匯報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獻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企業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獻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本題中,5月12日企業公布了年度匯報,周某在同年5月20日買入股票的行為是合法的。(4)①企業收購用于獎勵職工的我司股票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我司職工,收購的我司股份,不得超過我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本題中,收購數量為我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未超過5%。②企業從資本公積金中出資收購用于獎勵職工的我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我司職工,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企業稅后利潤中支出。③企業預留300萬股股票擬在10月轉讓其他職工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我司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本題中,轉讓的期限超過了1年,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5)企業與外國戰略投資者簽訂的意向協議約定的內容有如下不符合規定之處:①初次投資完畢后獲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初次投資完畢后獲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業有尤其規定或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除外。本題中,外國戰略投資者初次投資完畢后獲得的股份比例為8%,低于10%的法定規定。②戰略投資者轉讓股份的時間限制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戰略投資者獲得的上市企業A股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雙方約定為2年,低于3年的法定規定。證券法案例分析匯編綜合題(案例分析)【案例1】中國證監會在對A上市企業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如下事實:(1)A企業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業、C企業等6家企業作為發起人共同以發起設置方式成立,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82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企業獲準發行5000萬股社會公眾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本次發行完畢后,A企業的股本總額到達13200萬股。(2)1999年9月5日,B企業將所持A企業股份680萬股轉讓給了宏達企業,從而使宏達企業持有A企業的股份到達800萬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達企業未向A企業匯報。(3)1999年10月6日,A企業董事會召開會議,通過了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發行企業債券方案的決定。在準期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除審議通過了發行企業債券的決策外,還根據控股股東C企業的提議,臨時增長了一項增選一名企業董事的議案,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4)為A企業出具審計匯報的注冊會計師陳某,在3月10日企業年度匯報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購置了A企業2萬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拋售,獲利3萬余元;E證券企業的證券從業人員李某認為A企業的股票具有上漲潛力,于3月15日購置了A企業股票1萬股。規定: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問題:(1)A企業上市后,其股本構造中社會公眾股所占股本總額比例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2)B企業轉讓A企業股份的行為以及宏達企業未向A企業匯報所持股份狀況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3)A企業臨時股東大會增選一名企業董事的決策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4)陳某、李某買賣A企業股票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案例1答案】(1)A企業上市后,其股本構造中社會公眾股所占股本總額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企業法》的規定,上市企業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須達企業股份總額的25%以上,企業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A企業的股本總額為13200萬股,社會公眾股占股本總額的比例為37.88%,故A企業股本構造中社會公眾股所占股本總額比例符合法律規定。(2)B企業轉讓A企業股份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企業法》的規定,股份有限企業的發起人持有我司的股份,自企業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B企業持有A企業股份的時間已超過了3年,故轉讓A企業股份符合法律規定。宏達企業未向A企業匯報所持股份狀況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當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種上市企業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匯報,告知該上市企業,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企業的股票。宏達企業持有A企業發行股份達6.06%,應當告知A企業。(3)A企業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增選一名企業董事的決策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企業法》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告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策。(4)首先,陳某買賣A企業股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為上市企業出具審計匯報的人員,自接受上市企業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獻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陳某是在審計匯報公布5后來買賣A企業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李某買賣A企業股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企業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李某為E證券企業從業人員,故買賣A企業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案例2】中國證監會于4月1日受理A股份有限企業(如下簡稱A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材料,該申報材料披露了如下信息:1、A企業是由B企業與其他四家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置,于1998年12月30日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企業,B企業以其擁有的金剛石生產線折股認購A企業的9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其他四家發起人以現金認購1000萬股。A企業成立后,與B企業簽定《技術服務協議》。該協議約定,A企業因使用B企業所有的金剛石的5項專利而向B企業每年支付使用費500萬元。1999年2月A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該項關聯交易經出席該次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0000萬股股權的98%獲得通過。2、A企業擬申請發行9000萬股A股,并采用向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其方案部分內容如下:(1)A企業參與選擇了二家戰略投資者(甲企業、乙企業)并與之簽訂配售協議,約定甲企業的持股時間為4個月,乙企業的持股時間為8個月。(2)A企業參與選擇了10家一般法人投資者并與之簽訂配售協議,其中,A企業與一般法人投資者丙企業在配售協議中約定,由丙企業以銀行信貸資金100萬元、募股資金100萬元認購配售的股票,在參與配售時使用以丙企業法定代表人郭某個人名義開設的股票帳戶,丙企業持有的股票自A企業股票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3)對法人配售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擬訂為8元/股,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的發行價格確定為8.20元/股。規定:(1)A企業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與否有不妥之處?并闡明理由。(2)A企業的股票發行方案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并闡明理由。【案例2答案】1、A企業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的表決程序有不妥之處。根據《企業法》的規定,股份有限企業的關聯股東在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策的公告應當充足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狀況。在本案中,A企業因使用B企業所有的專利而向B企業每年支付使用費500萬元屬于關聯交易事項,因此關聯股東B企業在股東大會中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9000萬股不得計入有效表決總數。2、A企業的股票發行方案不符合規定之處如下:(1)戰略投資者甲企業的持股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對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應在配售協議中約定持股期滿后方可上市流通,該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在本案中,A企業與甲企業在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持股時間只有4個月。(2)A企業參與對一般法人投資者的選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可參與對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但不參與對一般法人投資者的選擇,一般法人投資者由主承銷商根據公開募集文獻中規定的分派原則和措施確定。(3)丙企業用于認購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參與配售的法人用于認購配售股票的資金,不得使用銀行信貸資金或者募股資金。(4)丙企業參與配售時使用的股票賬戶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參與配售的法人必須使用以該法人名義開設的股票賬戶。在本案中,丙企業在參與配售時使用了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的股票賬戶。(5)丙企業參與配售所持有的股票的上市流通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對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該企業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上市流通。(6)對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采用兩種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對法人的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的上網發行為同一次發行,必須按同一價格進行。【案例3】4月1日,甲上市企業(如下簡稱"甲企業")因財務會計匯報中作虛假記載,致使中小投資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損失,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處。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企業的檢查中還發現下列事實:(1)甲企業多次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甲企業股票的交易價格和成交量。(2)1月10日,甲企業董事會討論通過對乙上市企業的收購方案,董事A第二天將該收購方案透露給自己的大學同學張某,張某根據該信息在對甲企業股票的短線操作中獲利20萬元。(3)2月1日,注冊會計師王某接受甲企業的委托,為甲企業的年度匯報出具審計匯報,甲企業的年度匯報于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將自己于1月20日買入的甲企業股票所有賣出,獲利10萬元。(4)甲企業在法定的會計帳冊以外另立帳冊。(5)6月1日,中國證監會對甲企業作出罰款100萬元的決定。6月5日,投資者B在對甲企業的訴訟中勝訴,人民法院判決甲企業賠償B的證券交易損失500萬元。因甲企業財產局限性以同步支付罰款和民事賠償責任,中國證監會向甲企業提出應首先繳納罰款。規定:根據以上事實和我國《企業法》、《證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問題:(1)指出本題要點(1)中甲企業的行為屬于何種行為?并闡明理由。(2)董事A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3)注冊會計師王某的行為與否符合法律規定?并闡明理由。(4)甲企業在法定的會計帳冊以外另立帳冊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5)甲企業對股東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匯報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6)假如甲企業對中國證監會的懲罰決定不服,可以進行何種申訴?(7)因甲企業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匯報,中小投資者的損失應怎樣處理?(8)中國證監會的主張與否成立?并闡明理由。【案例3答案】(1)甲企業的行為屬于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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