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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土石方開挖工程監理實行細則重慶市征詢有限企業工程工程監理部二〇一

四年六月同意:審核:編寫:崔英1.總則1.1本細則根據工程承建協議文獻以及《水工建筑物巖石基礎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范》(SL47-94)、《水利水電施工測量規范》(SL52-93)等有關工程規程、規范進行編制。1.2本細則合用于主體工程項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非主體工程項目土石方明挖可參照執行。1.3工程質量檢查和動工簽證施工監理參照有關工程項目監理實行細則和監理工作規程執行。2.動工許可證申請程序2.1承建單位應在施工放樣14d此前完畢施工測量控制網的設計和建立,并將下列成果資料報監理部同意。(1)控制網布置圖及測量技術資料。(2)控制網測量平差計算成果。(3)施工控制網加密測量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及成果表。2.2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應在施工放樣前14d前,根據設計文獻規定及施工條件,完畢放樣測量施工措施計劃,并報監理部同意。措施計劃應包括下述內容:(1)建筑物開挖周圍平面和高程控制點設置校測,編號及平面圖。(2)計算放樣數據。(3)放樣措施及其點位精度估算。(4)放樣程序、技術措施及規定。(5)數據記錄及資料整頓制度。(6)測量專業人員設置,設備配置及其校驗和校正狀況。(7)質量控制與驗收措施。2.3施工單位工程動工前14天,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根據設計文獻,有關施工規范,目前地形地質條件和施工水平,完畢土石方開挖工程措施計劃編制,并報監理部同意。施工措施計劃內容應包括:(1)工程概況。(2)開挖施工布置圖。(3)開挖(包括也許發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條件下開挖)措施、程序和施工作業措施。(4)邊坡和巖基保護措施。(5)出渣、棄渣措施,渣料運用計劃,土石方平衡計劃與料場堆置設計。(6)施工排水措施。(7)施工設備、輔助設施的配置、計劃。(8)施工進度計劃。(9)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10)現場生產性試驗計劃。(11)施工組織管理機構與質量控制措施。(12)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2.4在任一開挖分項工程動工14d前,承建單位應進行開挖區地形的實測和開挖面的實地放樣,并將成果資料報監理部審核。2.5上述文獻資料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并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訂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二份,原件不退回。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2.6除非接到的審簽意見單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外,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動工許可證。監理部將于接受承建單位申請后的24小時內開出對應項目的動工許可證或動工批復文獻。2.7如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上述文獻,由此導致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協議責任。2.8除非已經得到監理工程師同意,否則應在開挖完畢,報經檢查合格,并完畢對應部位地形測量和地質測繪后,方可進行下序作業與施工。2.9承建單位在引用施工的測量放樣,爆破參數及其他中間或試驗成果時,應用前必須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同意或確認。3.施工過程監理3.1在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應按報經同意的施工措施計劃和施工技術規范按章作業,文明施工,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原始資料的記錄。當發現作業效果不符合設計或施工計劃,調整爆破設計報送監理部同意后執行。3.2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應隨施工作業進展做好施工測量工作,施工測量工作應包括下述工作內容:(1)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控制網點進行測量放線,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測放,檢查開挖斷面及控制開挖面高程。(2)測繪或搜集開挖前后的地形斷面資料,如原始地面、開挖施工場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縱、橫斷面圖與地形圖。(3)月報量收方測量。(4)提供工程各階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測量資料。(5)按協議文獻規定或監理工程師規定進行的其他測量作資料。3.3為保證放樣質量,防止導致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失。必要時,監理部可規定承建單位在監理工程師直接監督下進行對照檢查與校測。但監理工程師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與校測,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建單位所應負的協議責任。3.4承建單位應堅持安全生產,質量第一的方針,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加強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施工過程中,堅持三員(施工員、質檢員、調度員)到位和三級自檢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對出現的質量或安全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處理。3.5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某些部位如必須采用上、下層同步開挖措施作業,應采用有效的安全和技術措施,并于事先報經監理部同意。3.6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變化或其他實際條件與設計條件不符時,承建單位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報送監理部,由監理部校轉設計單位,供變更或修改設計參照。3.7當發生邊坡滑塌或觀測資料表明邊坡處在危險狀態時,承建單位應:(1)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匯報并采用對應防備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態范圍的擴大和延伸。(2)記錄事故或事態的發生,發展過程和處理通過,并及時報送監理部。(3)會同設計、地質、監理工程師查明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部同意執行。3.8當施工進度遲延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按協議文獻規定,規定承建單位采用趕工行動。即增長設備、人員、材料等資源投入或調整施工措施計劃,并重新報監理部同意后執行。3.9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若:(1)不按同意的施工措施計劃實行;(2)違反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爆破安全規程和勞動保護條例施工;(3)不按規定的路線、場區出渣、棄渣、進行有用料堆存;(4)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狀況;(5)因棄渣不妥導致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不妥排污導致對環境的污染;(6)其他違反工程承建協議文獻的狀況。監理工程師有權采用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導致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協議責任,均由承建單位承擔。3.10基礎和岸坡開挖完畢后,承建單位應及時完畢施工區域竣工測量,并根據協議文獻規定,給地質編錄,現場測試等工作發明工作環境。3.11在整個施工期間,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按照協議文獻規定,做好安全監測和施工原始記錄及整頓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監理部報送當月的施工資料。報送施工資料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1)各部位已完畢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畢施工計劃,應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不利影響的措施)。(2)采用的施工措施、投入的勞動力、施工設備和重要材料消耗量。(3)機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產效率。(4)施工中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及處理措施和過程。(5)單元工程質量檢查記錄及分析成果。(6)施工作業違章、違規狀況。(7)安全監測資料及分析成果。(8)其他必須匯報的狀況。必須時,規定承建單位按承建協議文獻規定和監理部指示,報送每周施工記錄。4.施工質量控制4.1除非協議或設計文獻另有規定,否則開挖輪廓位置和開挖斷面的放樣應滿足下列精度規定:(1)覆蓋層放樣,平面位置點位誤差不不小于200mm,高程點位誤差不不小于200mm。(2)巖基放樣平面點位誤差不不小于100mm,高程點位誤差不不小于100mm。(3)收方斷面、中心樁縱、橫向誤差不不小于10cm,對應比例尺為1:500~1:1000狀況下,圖上點位誤差平面不不小于1.0mm,高程不不小于0.7mm。(4)竣工斷面,中心樁縱、橫向誤差不不小于5cm,對應比例尺為1:200狀況下,圖上點位誤差平面不不小于0.75mm,高程不不小于0.5mm。4.2對開挖完畢的巖基建基面和坡面應進行清理和整修,并到達下述規定:(1)巖面無松動巖塊、小塊懸掛體及爆破影響裂隙。(2)建基面及坡面的風化、破碎、軟弱夾層和其他有害巖脈按設計規定進行了處理。(3)開挖坡面穩定,無松動巖塊且不陡于設計邊坡。(4)巖面輪廓無反坡,陡坎頂部應削成鈍角或圓滑狀。4.3對于在外界環境作用下極易風化,軟化和凍裂的軟弱巖基面,若其上部建筑物臨時未能施工覆蓋時,應按設計文獻和協議技術規范規定進行保護處理。4.4開挖渣料應堆放在規定的存、棄料場,嚴禁將有用渣料與廢棄渣料混雜,并保證后來能以便地將有用渣料取出加以運用。4.5除非另行報經監理部同意,否則應在上一工序完畢并報監理工程師,經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查均應在承建單位的三級自檢合格基礎上進行,且不減輕承建單位應承擔的任何協議責任。5.工程驗收基礎驗收時,承建單位應提供(但不限于)如下資料:(1)基礎竣工地形圖(圖上應標明建筑物實際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塊線和重要的基礎埋件圖位置)。(2)與施工詳圖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礎竣工縱、橫剖面圖,在開挖中有變化的部位,應增測剖面圖。(3)基礎竣工地質匯報及重要工程照片。(4)基礎施工測量技術匯報,應包括基礎竣工地質平面測量成果圖及地質編錄(建筑物實測坐標,高程等有關資料的闡明)。(5)基礎驗收匯報(重要反應與施工質量有關的開挖爆破,基礎處理及其質量評價)。(6)開挖施工匯報,重要包括施工過程,施工技術,工程變更,施工違規、違約狀況,工期、質量、協議支付狀況等。(7)開挖設計圖紙及設計文獻,包括修改圖,修改告知和設計變更文獻或此類圖紙、文獻的文圖號。(8)施工原始記錄資料應整編成冊。(9)其他必須準備或報送的材料與資料。6.計量和支付6.1所有為協議工程所進行的開挖料,均歸業主所有,為便于按不一樣的開挖分類單價進行計量結算,承建單位應根據協議文獻和有關的規程規范對開挖進行土方、石方、有用料、無用料和巖石開挖工程等級分類。6.2在土方或無用料開挖作業前,承建單位應對開挖區域完畢土方或無用料剝離開挖后出露地形進行測量。如采用混合開挖方式,則在每層開挖完畢,承建單位應實測土方與石方或有用料與無用料的分界面。6.3土石方開挖超挖部分的工程量以及清理山坡的費用,已包括在對應開挖單價和其他有關項目報價中,不單獨進行計量和支付。6.4植被、表土及基礎檢查清理費用已包括在對應的開挖費用中,不單獨列項支付。6.5除施工圖紙中標明或監理指定作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設施外,一切土方明挖所需的臨時性排水費用(包括排水設備的采購、安裝、運行和維修等),均應包括在對應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中,不單獨列項支付。6.6除監理另有指示外,土石方任一層開挖工程款必須在該層邊坡支護(永久支護)完畢后結算,如需提前結算須得到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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