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_第1頁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_第2頁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_第3頁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_第4頁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一、入學與注冊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于報到截止日期前以書面形式(附有關證明)向所在二級學院申請延期報到并報教務處核準,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三條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并達到入學標準的(經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屬學院審批,報教務處復核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經學校批準取消入學資格。第四條經我校錄取但因同時依法應征入伍的新生,須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我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材料后,依法依規審核錄取資格,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錄取通知書,到我校辦理入學手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第五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有關規定:(一)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應回家治療,醫療費自理。自學校批準保留入學資格之日起,必須在一周內辦妥手續并離校。逾期離校者,由專業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學校批準,不再保留入學資格。(二)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計入在校年限。學生必須在本學年結束前的6月份,向所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報經教務處復核審核合格后隨當前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如原錄取專業未招生,由學校指定編入相近專業學習。(三)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報考其他學校者,經學校批準取消入學資格。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后兩周內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報到注冊時須由學生本人持交納學費收據、學生證等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注冊手續不能由他人代辦。學生證在蓋注冊章之后方可有效。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二、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門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學業成績登記冊”,并納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成績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記分。課程成績與學分績點對應關系如下:百分制100-9089-8584-8281-7877-7574-7271-6867-6463-60<60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績等級AA-B+BB-C+CC-DF績點4.03.73.33.02.72.32.01.71.00(二)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將某一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所得的學分績點。用學生所修課程全部課程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數,即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平均學分績點=Σ(課程績點*課程學分)/Σ課程學分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該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它可以作為確定學生升、留(降)級、退學以及評定獎學金的重要依據。第九條課程考核成績是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作業、實驗、實訓、實習、課外實踐情況以及對所學知識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與運用能力的綜合評定。考核成績以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成績為主,可適當參考平時考評成績,鼓勵教師采用過程性考核評價。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時,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病假須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校醫務室(醫院)證明,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認定緩考。緩考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考試,緩考學生須和參加補考的學生一同參加該課程的補考。緩考不及格者,必須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緩考再次缺考者,該門課程必須重修。考核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如確因學院教師評分不當或總分發生差錯,須改動成績時,教師應填寫成績變更申請表,連同試卷交教研室審核,經學院負責人同意,報經教務處核準。第十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主要依據。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寫出符合實際表現的評語。考核等級分為優、良、中、差。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及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應重修,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第十二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凡缺課達該門課程總學時1/3以上,或作業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課教師指定的閱讀書目、實驗項目、實踐學習量,取消正常考試資格,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成績按零分記。如確有悔改表現,由學生個人申請,經學院鑒定,報教務處批準后,辦理重修手續。第十三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第十四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另行規定。第十五條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后果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三、課程選修、補考、重修、免修第十六條學校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學分制教學計劃和學生選課指南等文件作為學生選修課程的依據。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教務處審核后予以承認。第十七條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后二周內進行,體育課補考時間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后三周內進行。補考課程的成績按補考實際成績記載,并注明“補考”字樣。補考及格的課程可給予相應的學分,但該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為零。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不能取得學分,必須重修。如果重修課與正常課程在時間安排上有沖突,學生可向該課程教師書面申請免聽課,并辦理有關手續,經同意后可部分聽課或自學,參加下一學年(學期)考試,并在學習過程中按教師要求提交重修課程的課堂作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重修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學院負責人同意報教務處備案,但一般不得超過一學年。第十八條重修是指重新注冊參加某門課程的全過程學習及考核。重修課程和正常第一次修讀該課程在管理和學習要求上是相同的。具體規定如下:(一)必修課程未取得課程考試資格者;(二)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必須重修;(三)公共選修課、單獨開設的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畢業設計(論文)等考核后未能取得合格成績的;(四)因考試違紀、作弊的;(五)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同一門課重修次數不限。但每次重修成績均記入學生的校內學習成績檔案,畢業成績檔案中重修課程的成績按所取得的最后成績登錄。第十九條重修課程的管理(一)申請重修必須按學校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學生應主動向所在學院或教務處咨詢重修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辦理注冊重修手續。未按時辦理注冊重修手續者,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修讀和考核;(二)課程重修一般不單獨安排教學班。學生可以申請隨本專業下一級或其它專業開出的同檔次或高于原檔次課程學習和考核;(三)課程重修后的考核一般不單獨命題,學生必須隨聽課教學班級的考試同時進行。若重修的課程與其它必修課程發生時間沖突,學生須優先保證必修課的學習;(四)由于學校教學計劃的原因,未能在學生畢業前向學生提供重修機會的課程,學校將在其畢業前統一組織一次考試。但對已提供重修機會的課程,不再另外單獨組織相應的考試。第二十條免修(一)學生已取得國家頒發或權威機構頒發的可反映某一門或某幾門課程學習程度和水平的有效資格證書,可申請免修相關課程;(二)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并取得與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相同課程單科合格證書的,可以申請免修;(三)已取得同層次或更高層次課程(含相近課程)學習,且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績的,可以申請免修;(四)申請的免修課程,應由開課院(部)根據該課程的教學大綱進行審核批準。學生需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并提交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經所屬學院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后,可獲準免修該門課程。免修課程有具體分數記載的,按照實際成績記載,無具體成績的按照70分記載。第二十一條不得申請免修的課程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形勢與政策、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體育課、軍訓與軍事理論課、單獨開設的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畢業設計(論文)等課程。學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醫療機構診斷并出具證明后,由軍訓與軍事理論課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申請免于或暫緩參加軍事訓練,但其軍事理論教學內容不得免修。退伍軍人復學后可申請免修體育課、軍訓與軍事理論課。對于公共體育課程,因患慢性疾病或有某些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公共體育課者,須經學校指定醫療機構醫院診斷并提出證明后,由負責體育教學部門編入體育保健班修讀,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的成績。四、升級、跳級與留(降)級第二十二條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含實踐教學),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學期或學年不及格的課程門數及所取得學分不夠留級規定的,允許升級,但不及格課程必須補考。統計補考課程門數時,考試、考查課程均列入計算,一門課程分上、下兩學期開設的按兩門計入總數。第二十三條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學年結束時以優秀的成績修完本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同時又以良好的成績修完了下一學年三分之二的專業課程者,由個人申請,學院同意,經教務處審核后,報經校長批準,允許跳級就讀,并按規定修讀完成其他課程學分。第二十四條學生同一學年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后)達到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應予留級。學生學年不及格課程雖未達到總門數三分之一或總學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長要求留級者,由學生個人申請,學院同意,經教務處審核后,報經校長批準,允許留級。學生自接到留(降)級通知之日起,必須在兩周之內辦理完有關手續。逾期不辦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第二十五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兩次。如果有兩次以上(不含兩次)達到留(降)級規定的,學校將給予退學處理。五、轉專業與轉學第二十六條轉專業的基本條件:(一)在校全日制學習的一、二年級在讀學生;(二)注冊手續齊備,繳清學費及其它應繳費用;(三)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四)身心健康,符合轉入專業(專業方向)對身體條件的要求。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應當優先考慮。第二十七條轉專業的特定條件:在具備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學生申請轉專業還必須具備以下特定條件之一:(一)經學校組織考核證實,學生在某一學科方面確有專長、有相關成果。例如:發表論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級以上學科競賽獲獎,或提供確鑿證明證實申請者轉到相應專業能進一步發揮其特長;(二)通過轉專業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成才,且申請轉專業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本人學習努力,轉專業前在本專業所修各科成績都在及格以上,高考成績不低于擬轉入專業當年平均錄取分數;2.已修讀課程無補考或重修;3.參加全校組織的轉專業水平考試,成績位列申請轉同一專業學生的前50%。(三)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四)經學校組織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轉專業更有利于繼續學習者;(五)學生休學、停學后復學,因特殊原因學院無原學生所學專業的對應年級接收者。第二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休學期間的;(二)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的學生不能相互轉專業;(三)從外校轉入學生按上級批文辦理、專升本學生不能轉專業;(四)正在進行(或受到)學籍處理的學生不能轉專業;(五)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學生不能再次轉專業;(六)其他專業不能轉入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專業;(七)其他無正當理由者。第二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視情節可允許其轉學:學生確有專長(省級及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或省級及以上競賽的獲獎證書),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確認不能在本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學校繼續學習;(三)經學校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二)定向、委托培養學生;(三)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四)按規定應退學者;(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一條學生轉專業、轉學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主管院長審核推薦,擬轉入學院考核合格簽署同意接收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后轉呈主管校長核準后,學生憑教務處的批準通知辦理轉專業手續。(二)凡是學院同意專業調整的學生,由教務處會同招生辦公室向省教育廳有關部門辦理專業調整手續。(三)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四)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應在每學年開學前或第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出,其他時間一般不予辦理。六、休學與復學第三十二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5年。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因病、傷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三)因創業需中途停學的;(四)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第三十四條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病須本校醫院簽署意見。經所屬學院主管院長同意,填表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批準后,學生所在學院應及時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辦理時可委托家長或其他近親屬)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第三十五條對申請創業休學的,學校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認定。創業休學每次申請休學時間1年,期滿可申請復學,也可申請繼續休學。申請休學創業不得超過2次,其創業休學時間不計入其學習年限。第三十六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第三十七條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第三十八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大三下學期沒有特殊原因不允許休學。第三十九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學生必須于批準休學后兩周內向學校有關部門辦理休學手續,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按時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三)因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自理。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五)學生休學期間不得擅自來校上課,不得參加考試。第四十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持有關證件提前于學期開學前兩周向學院申請復學;(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的證明,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三)對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進行品行審查,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等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四)保留學籍、休學期滿無故超過兩周仍未到校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七、退

學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批準,給予退學處理:(一)經補考后一學年不及格課程累計達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三)留級超過兩次者;(四)休學期滿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八)學生本人申請,經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退學者;(九)因其它特殊情況,學校認為必須退學的。第四十二條學生所在學院提出退學處理建議,并告知學生作出退學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學院應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第四十三條教務處配合學校法務部門,對學院提交的退學處理建議及相關支撐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第四十四條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需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院、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第四十五條學院應將退學處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無法聯系上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學生接到退學處理決定書后一周內辦清離校手續離校,并注銷其學籍,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學生不再享有在校生的一切待遇。第四十六條學生退學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因各種原因給予退學的學生,檔案和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二)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包括意外致傷)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三)退學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四)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第四十七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理申訴規定》辦理。八、考勤與紀律第四十八條考勤是學生管理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督促學生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教學活動,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為提高教學質量提供時間保證。考勤的結果是確定學生考試資格和對學生休學、留(降)級、退學處理以及獎懲評定的重要依據。第四十九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上課、實驗、實訓、實習、考試、考查、社會調查、勞動、軍訓、政治教育等教學活動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者,一律按曠課論處。第五十條

學生的考勤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可采取班主任、任課教師督查,學生考勤班長點名清查的辦法。各班級應建立學生考勤記錄冊,并定期交報學院。任課教師的隨堂考勤要及時填寫在班級教室日志上,由學院定期收繳匯總,并報教務處備案。學生考勤結果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定期向學生公布。各學院應指定專人負責學生考勤(表)冊的發放、收集、統計、立檔、檢查工作,并于每月初將上月本學院學生考勤統計表報送質管辦、教務處和學生處核查、備案。第五十一條學生請假,須事先填寫請假條,并按下列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一)學生因病請長假(一周以上)須有醫生診斷證明和學院醫務室的簽署意見;因事請假須交驗必要證明、證件;(二)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經班主任(輔導員)簽署意見后,由學院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經班主任(輔導員)、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由學生處批準;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輔導員)、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學生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三)學生除特殊原因以外,不得請人代辦請假、續假或事后補假。續假、補假均須交驗有關證明;(四)學生請假期滿,到校后應到所在學院銷假。請假期滿未到校或到校后未銷假者,其超過日期按曠課論處。第五十二條學生的缺勤學時,按下列規定進行統計和計算:(一)學生缺勤時的統計,請假者按請假缺勤統計,未請假或請假手續不全者按曠課統計;(二)按教學計劃規定進行的教學活動,每缺勤(曠課或請假)一節課按一學時計算;(三)學生遲到或早退三次按缺勤一學時計算;(四)學生全天缺勤,每缺勤一天按六學時計算,上午為四學時,下午為二學時。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數者,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第五十四條

因考勤處分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或教務處根據學生考勤結果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按《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送相關處分權限部門給予相應處分。具體參看《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九、獎勵與處分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技能競賽、鍛煉身體、藝術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六條學校將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綜合考核評價成績優異的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個人和集體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個人和集體表彰或獎勵類型有:獎學金、三好學生、文明班級、先進團支部、文明宿舍等。具體的評比條件、評比辦法和獎勵規定參看江蘇財經職業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