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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有關護理平安啟示

?侵權責任法?于2021年7月1日已正式施行。這部法律涉及了民事權益的諸多方面——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法律施行后,人們將有了一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動指南〞。該法的第七章為“醫療損害責任〞,對于醫護人員工作行為,處理醫療糾紛起到了標準、指導作用。?侵權責任法?以法律單章形式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堪稱侵權責任立法一大亮點,從法律層面對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糾紛解決,做出了明確規定,不僅為標準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依法行醫,患者及其家屬依法維權,有關機構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表達了對醫患關系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是我國醫療侵權立法的一大進步。一、關于醫療侵權責任的根本歸責原那么二、關于醫療機構告知和說明義務三、關于醫療機構的依法診療義務四、關于病歷的保管與提供五、醫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院方賠償六、關于緊急情況下的醫方緊急救治權七、關于醫療機構不得實施過度檢查的義務八、醫方有保護患者隱私權的義務一、關于醫療侵權責任的根本歸責原那么?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需要患者舉證。“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標準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一、關于醫療侵權責任的根本歸責原那么〔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上述規定說明,只要醫院和患者存在診療關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再要求構成醫療事故,且無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了醫療侵權歸責原那么是過錯責任原那么。

一、關于醫療侵權責任的根本歸責原那么只要有過錯、有損害,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損害包括人體損害、物質損害、精神損害。護理人員查對制度執行不嚴格或違反操作流程、常規,造成患者人身的傷害;對患者的觀察不細致、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并未給予迅速處理,給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后果;未嚴格執行無菌技術、傳染病患者未實施隔離,造成同病室患者損害等,都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一、關于醫療侵權責任的根本歸責原那么?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新的規定,使我國民事賠償責任原那么重新得到了統一,“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再成為醫療訴訟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點。“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不再是醫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只要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二、關于醫療機構告知和說明義務?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這不僅表達了患者的健康權益,而且表達了對患者自主決定權的尊重。二、關于醫療機構告知和說明義務“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要求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必須向患者或其近親屬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不僅要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在需要實施手術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而且還必須及時地說明醫療風險以及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應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假設醫療機構不能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告知和說明義務,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親屬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告知義務醫方承擔責任二、關于醫療機構告知和說明義務?侵權責任法?關于手術治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風險說明、替代方案說明義務的規定,把證明這些義務的書面證據,包括知情同意書、告知書、其他經患方簽字認可的病歷記載等,作為了證明醫務人員是否盡到“前款義務〞的必要證據,故不再需要通過鑒定來認定。只要醫療機構拿不出經過患方簽字的上述書面證據,就足以認定醫療機構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關于醫療機構告知和說明義務經患方簽字的告知書、同意書成為必備的法定證據未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就是過錯。護理行為具有雙重性,在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同時,護理操作又隱含著對患者的侵襲,在操作流程中無視對患者的有效溝通與告知,從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或隱私權,漠視了患者的權利。例如:護理人員進行注射、使用約束帶等護理措施,都需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對于經多方解釋仍不能接受的護理操作,應當尊重患者或家屬的意見并以文字形式記錄。對操作簡單,無嚴重并發癥或并發癥發生率低的有創檢查和有創治療,可通過口頭告知的形式,如常規肌肉注射、周圍淺表靜脈穿刺,吸痰、吸氧。二、關于醫療機構告知和說明義務知情同意書方面:知情同意書作為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義務的書面憑據,被廣泛應用于臨床醫療工作的各個環節,其作用表現為患方對醫方告知內容確實認、對醫療行為的授權、對診療費用的認可,而不具備嚴格的免責效力。知情同意書是醫患訴訟中醫護是否履行告知義務的重要證據,患者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不意味著醫療機構的當然免責。三、關于醫療機構的依法診療義務?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標準的規定〞,且“患者有損害〞的,應“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第57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僅重申了醫療機構實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為過錯,而且從醫務人員職業特點出發規定了其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要求醫療機構嚴格遵守醫療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標準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醫療措施,履行相應的診療義務,否那么患者因此而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三、關于醫療機構的依法診療義務“當時的醫療水平〞并非僅指某個醫務人員個人的醫療水平或其所在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而是全社會的醫療水平狀況。因此,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在不能及時作出診療決斷時就應及時請求會診;如果本院不能解決,就應積極聯系其他力量或轉院治療,否那么患者因此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三、關于醫療機構的依法診療義務“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假設干規定?,對由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只有證明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行為與對患者的傷害沒有因果關系才能免責。?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標準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三、關于醫療機構的依法診療義務診療護理常規,是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標準、制度的總稱,沒有重視履行,那么易導致侵權行為發生。在工作中未盡到臨床護理中的注意義務和未執行診療護理常規常見的情況時有發生,未按護理分級制度巡視病房及時發現病情變化,或發現病情變化,未及時通知醫師并采取先行救護;使用過敏藥物未詢問過敏史或未做皮試發生過敏反響;未作健康教育導致患者因飲食不當發生并發癥;使用特殊藥物未交代用法及特殊本卷須知;未采取防范措施導致患者墜床、跌倒、燙傷等。三、關于醫療機構的依法診療義務例如:交接班制度不落實,無視床頭交接;執行醫囑不嚴格,盲目執行醫囑或錯誤執行醫囑、延誤執行醫囑,對醫囑錯誤理解而用錯藥或漏執行醫囑,甚至遺漏治療;更換液體不及時致使患者發生空氣栓塞、輸液藥物滲漏導致組織壞死等,均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四、關于病歷的保管與提供?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四、關于病歷的保管與提供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應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因此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今后醫療機構只要有診療行為就必須有病歷,且病歷要按照規定填寫;不僅要妥善保管,更不能隱匿;在患者提出要求時,醫療機構必須提供查閱、復制。醫療機構不履行這些義務,特別是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人民法院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并據此判決對患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關于病歷的保管與提供拒絕提供、隱匿、偽造、篡改、銷毀病歷,推定院方過錯。?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病歷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閱、復制的義務。對于這些病歷資料,首先,醫療機構必須要有,不能隱匿;其次,醫療機構必須要按照規定填寫;再次,醫療機構必須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向患者提供查閱、復制。四、關于病歷的保管與提供醫療機構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是過錯。有過錯、有損害,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些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拒絕提供或隱匿、偽造、篡改、銷毀病歷,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例如:醫療機構不能提供病歷;涂改和修改的內容識別不清而重新抄寫;病程記錄不標準;時間模糊,例如:記錄時間在入院時間之前,醫、護記錄不相符等,均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五、醫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院方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五、醫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院方賠償專家解讀:患者在醫院輸血感染疾病;患者骨折后被植入鋼板,鋼板卻意外地斷折了……由于沒有相關規定,患者與醫院交涉,醫院常理直氣壯地說:醫院沒責任,你自己去找廠家。?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意味著醫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直接告醫院,也可以告廠家。?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使醫用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與?合同法?及?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相統一,擴大了患者追償的責任對象,規定了醫療機構對其向患者提供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及輸入患者體內血液的合格性負有先行賠償的擔保義務,對患者行使權利提供了便利。六、關于緊急情況下的醫方緊急救治權?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賦予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履行必要程序后的特殊行醫權,劃定了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搶救的法定義務,排除了醫療機構非經患方簽字而拒絕搶救的理由。患者生命垂危是否須經其親屬簽字同意醫院才能施救,這不僅關涉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權和同意權,而且更關乎人的生命與健康。六、關于緊急情況下的醫方緊急救治權緊急情況下醫方有單方行醫權2007年,北京一家醫院曾發生因患者家屬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而導致孕婦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各界的關注和討論。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緊急情況下,是否必須經過其親屬的簽字同意,醫院才能實施搶救?

六、關于緊急情況下的醫方緊急救治權專家解讀:醫方被賦予“緊急救治權〞,也成了醫生將面對的又一棘手問題。如果在剖宮產的案例中,患者不同意剖宮產,醫生判斷病人已屬“生命垂危〞,實施了緊急救治,結果經過剖宮產手術后,產婦和孩子還是死亡了,該如何判定?因此,緊急救治權實踐起來還有待相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免責醫患之間密切配合才能到達理想的治療效果,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不按醫囑服藥或私自服藥,個別患者不真實反響病狀,不接受醫護人員合理的治療措施,術后過早進餐,擅自離院等,導致不良后果,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只要按照緊急救治措施的醫療操作標準實施診療行為,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例孕婦李麗云事件。本卷須知:1、實驗性醫療發生的不良后果,事先如果有知情同意并簽字,可以免責。2、不可抗力可以免責3、不能用現在的醫療水平推斷以前的醫療過錯。七、關于醫療機構不得實施過度檢查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標準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將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標準的要求提升為法律層面上的約束,不僅擴大了對患者保護的力度和范圍,而且對控制和降低醫療費用過高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七、關于醫療機構不得實施過度檢查的義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必要〞與“不必要〞是相對的,是非常模糊的概念。一名醫務人員給患者看病,應做多少檢查才算是不漏診?如何界定醫務人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這本身就是一對矛盾,在診療常規內實施的治療一般情況下都是必要的,或者當時認為應該,但過后可能就是不必要的,這很難界定。一般認為,“不必要檢查〞分為兩種:一是本來不需要檢查的卻要求患者檢查;二是本來可以采用簡單診療技術檢查,卻用復雜、本錢高的診療技術檢查.八、醫方有保護患者隱私權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專家解讀:疾病屬于個人隱私。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資料,屬于個人隱私。患者到醫院看病,往往還可能要將除疾病以外的其他隱私暴露給醫生。八、醫方有保護患者隱私權的義務患者醫療病歷上記錄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配偶、疾病狀況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隱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對于這一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對患者負有保密義務。如果醫生泄露信息造成患者損害,就要承擔責任。而在患者住院時可能遇到的醫療檢查被實習生觀摩等情況,也應首先征得病人同意。案例一:因出現咳嗽、咳痰等病癥,李先生前往某醫院掛號看病,住院10小時后病情惡化,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專家鑒定,李先生死于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是自身患者有疾病所致,但醫方執行一級護理不嚴格,是導致其死亡的輕微因素。法院判決醫院承擔15﹪責任,向李先生家人賠償41937.28元。

李先生入院后,按其病情,醫方對患者應實施一級護理,卻沒有嚴格執行,李先生的四處走動和不吸氧,對肺栓塞的發生有一定影響。醫院在對李先生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是導致其死亡的輕微因素,患者的病情是導致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故醫院應對李先生的死亡承擔15%的過錯責任。案例二:醫院的監控錄像中清晰地反映,在2021年1月12日凌晨,護士按照醫院的規定夜查房時患者陳某某還在病床上,待護士到另一間病房對其他病人進行治療時,陳某某趁機從二樓的病房出門上四樓,然后跳樓。陳某某自殺時病房內還有其兩位成年親屬陪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于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陳某某因肝病入院,精神狀態正常,醫院不需要對其有特殊照顧,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況且當晚還有病人兩名成年親屬陪護。醫院還有其他病人,醫護人員不可能對其進行24小時監護。醫護人員在事發當夜清理陳某某病房時,發現病床旁的桌子上有病人生前書寫的遺書,該遺書反映了病人系因治病欠債而產生了自殺的念頭,且病人親屬亦曾向醫院書寫一份證明材料,證明陳某某系自殺身亡。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院方向法庭提交了當天夜里的監控錄像資料。錄像資料還顯示如下情景:2021年1月12日00點04分23秒,一護士手捧治療盤從二樓走廊東側走向西側。雙方對監控錄像反映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認為該護士是在陳某某死亡前方出現,院方那么認為該錄像可以證明在陳某某自殺時護士在正常值班,且值班護士需要同時看護多名病人。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因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陳某某因患病毒性肝炎到醫院住院治療,醫患雙方即存在醫療效勞合同關系,醫院應當按照標準為患者提供平安的醫療設施和醫療效勞。陳某某在住院期間由其親屬專門陪護,醫方為其實施一級護理。根據我國衛生部公布的?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那么〔試行〕?中規定,對一級護理患者的護理應每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故醫院方雖收取了護理費用,但不能以此視為醫方應當派專門醫護人員不間斷地看護患者。病人利用子夜時分、陪護親屬熟睡之機,自行前往四樓從窗戶墜樓身亡。結合監控錄像中顯示病人自殺前在走廊東側門前停留數秒觀察周圍動靜及病人書寫的遺書進行綜合分析,病人的跳樓身亡系經過其深思熟慮后所采取的行為。對該損害后果的發生,院方不具有管理或護理上的過錯,墜樓死亡的損害后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原告要求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綜上所述,病人的自殺行為是醫院醫護人員難以防范的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案例三:某醫院,在給胰腺炎患者靜脈注射瑞安吉時,值班護士因其失誤將屬于明確配伍禁忌的藥物奧西康與其混合,注射進了原告體內。后原告身體出現造血系統、循環系統、神經系統、肝腎功能的損傷表現。導致患者長期住院治療,給患者和醫院均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案例四:

70多歲的張某胸口疼痛已經20多年了,今年4月,因為病情加重,他來到一家醫院就診,經過醫院診斷,張某患有冠心病、心絞痛、高血壓等多種病癥,醫生隨即建議他住院治療。一名護士在給張某打點滴時,錯將其他病人含有青霉素的藥物加進了他的點滴里,而張某對青霉素過敏。點滴打完后的第二天凌晨,張某病危,醫院發現后立即進行施救,張某經搶救無效身亡。

案例五:某市一名七旬老人在醫院住院期間,悄悄離開醫院回到家后,卻突發急癥猝死,死者家屬將該醫院告上法庭。71歲患者林某某,患四肢關節疼痛到某醫院住院治療,被定為二級護理病人,治病期間,林某某于去年4月4日上午被發現死在家里,死因經當地公安局法醫鑒定為猝死。死者的兒子告訴記者,他和妻子將父親送去醫院住院辦好手續后就趕回家里忙農活。4月4日一早,他趕到醫院時才發現父親并不在醫院,而院方也不清楚患者何時離開醫院,馬上趕回父親住處,才發現父親已經死亡。家屬認為父親的死是因為醫院沒有盡到醫護責任造成的,于是向該醫院提出賠償。而該醫院認為,患者擅自離開醫院,又沒有留下親屬或自己的聯系,導致自己在家中發病死亡,這與醫院沒有法律關系,因此,不愿意賠償。家屬便將該醫院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醫院管理疏漏,應承擔責任,該醫院被判賠償死者家屬23000多元。

姓名差一字護士打錯針

家屬提出五萬賠償

案例六:錯給0型血患者輸B型血,朝陽醫院兩護士被拘。

6年前,84歲的老太太賀某因感冒前往北京朝陽醫院治療,其間轉ICU進電梯時突然昏迷并窒息變成植物人。在住院康復期間,護士錯將200CC的B型血輸給了O型血的賀某,導致老人病情加重,并于三個月后死亡。朝陽區醫學會組織7名專家對賀某的死亡進行了鑒定,并認定該病例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朝陽醫院那么認為賀某的死亡與輸錯血無關,對事故的處理也一度停止,賀某的家屬隨后輾轉5年多追責未果。日前,在檢察機關的要求下,涉案護士閆某、劉某被移送至警方,二人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侵權責任法十大亮點特點1:只要有過錯,有損害,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責任2:經患方簽字的告知書,同意書成為必備的法律依據。3:未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就是過錯。4: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造成的損害,就應當承擔賠賞責任。5:醫療機構違規違法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6:拒絕提供或隱匿偽造篡改銷毀病歷,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7:醫用產品質量損害可直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8: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有單方行醫權,由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9:醫療機構負有不得過度檢查的義務10:醫療機構對患者的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也倒逼著醫療機構自身更加標準。因為按照過錯責任原那么,任何一點過錯都將可能導致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一家醫院醫務處負責人說,有一個現實的病例,一位小孩送到醫院急救,醫生忙著搶救,卻忘記及時下達病情告知,結果孩子沒了,患者家屬便以此過錯去告醫院。醫務人員應更加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診療標準,“醫德是用標準衡量的,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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