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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研究生類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課憲法歷年高頻考題帶答案難題附詳解(圖片大小可自由調整)第1卷一.歷年考點試題黑鉆版(共50題)1.議會君主制和議會共和制2.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內容。3.行憲政必有憲法,有憲法必有憲政。4.試論述新中國成立以來制憲權的行使。5.法治原則6.簡述憲法解釋的方法以及在我國憲法解釋中的適用。7.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8.簡述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與職權。9.試述人身自由的憲法意義。10.憲法形式11.我國應怎樣加強對憲法文化的研究?12.試述地方自治。13.論述中國憲法上平等權在基本權利體系中的地位和特點。14.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通過哪些途徑實現?15.試論述我國憲法監督制度。16.憲法如何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17.選舉制度18.憲法解釋與憲法修改19.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20.《立法法》在實際中真正發揮作用應具備哪些條件?21.選舉制度的基本功能。22.比較特別行政區地方與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權的異同。23.人民代表大會制24.我國現行國家主席制度的特點是什么?25.論憲政。26.附帶性審查27.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28.人權與基本權利29.什么是制憲權,制憲權的基本特征有哪些?30.簡述立法機關違憲審查的作用。31.人大的任期32.憲法最核心的價值追求是人權與民主,試論述之。33.國家制度與國家機構34.我國現行憲法涉及訴訟程序的相關規范有哪些?35.比例代表制36.財產權37.簡述憲法實現的環節。38.憲法權利行為39.簡述憲法的效力。40.試析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41.權力制約原則42.議會君主制和議會共和制43.多黨合作44.人民主權原則應當通過何種方式實現?45.論立法權的歸屬和立法權限的范圍。46.政黨民主和人民民主之間的關系如何?47.試論憲法解釋的基本程序。48.集體所有制49.簡述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50.依照憲法規定,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第1卷參考答案一.歷年考點試題黑鉆版1.參考答案:(1)議會君主制是指以世襲的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其權力由憲法規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議會君主立憲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的嚴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禮儀性的職權,君主對議會、內閣、法院都沒有實際控制能力。
(2)議會共和制是指以議會作為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議會選舉產生并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議會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議員由選民選舉產生,政府由獲得議會下院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構成多數席位的幾個政黨聯合組成;議會與政府相互滲透,政府成員一般由議員兼任,議會可通過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辭職,政府也可以解散議會。
(3)二者都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一般都實行三權分立制度,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三個不同的機關來行使,都是由資本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的,并反映這一性質,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點,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①國家元首的產生不同。②產生的背景不同。③議會與政府的關系不同。2.參考答案: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自成體系,不屬于社會主義性質。它的基本內容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是根據我國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它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和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體現了國家的方針政策,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基本法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又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其地位僅低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律規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基本法又處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也作了類似規定。原有法律予以保留是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的,即不與基本法相抵觸.或者未經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總的來說,凡屬于殖民統治性質或者帶有殖民主義色彩、有損我國主權的法律,都應廢止或者修改。基本法對如何處理與其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有明文規定。如香港基本法第16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相抵觸者外,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后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除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之外,立法會可以制定任何其有權制定的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商法等法律。只要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中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在特別行政區生效適用。否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后,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由于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全國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但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那些體現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全國性法律又有必要實施。因而,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也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淵源之一。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很少量的,即使是有關國防、外交的法律,也不是都適用于特別行政區,如兵役法等就不適用于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5)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
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就已在香港或者澳門適用而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后經轉換仍在香港或者澳門適用的國際條約;另一類是特別行政區成立后才開始在香港或者澳門適用的國際條約。3.參考答案:(1)該觀點是片面的。行憲政必有憲法,但是,有憲法未必有憲政。
(2)“行憲政必有憲法”看到了憲法與憲政的密切聯系,這個觀點是成立的。
①從邏輯上看,憲政以憲法為起點。沒有憲法便談不上憲政,而離開了憲政,憲法則成了一紙空文;從內容上看,憲法的內容直接決定憲政的內容,立憲的目的就是憲政的目的。憲政的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都必須服從于使紙上的憲法成為現實的憲法的目的;從價值取向上看,憲法和憲政都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表現,都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根本精神和價值取向。因此,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生命。憲法指導憲政實踐,憲政實踐完善憲法。兩者是理論與實踐的辯證關系。
②憲法作為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權力運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一系列涉及國家全局性、根本性問題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論、法治精神和人權思想集中概括的有機統一體。憲法以其表現的規范和包含的價值指導憲政實踐,使紙上的憲法內容成為活生生的社會現實,憲政正是憲法這一法律形式在實際生活中的展開和體現。
(3)“有憲法必有憲政”忽視了憲法與憲政的區別,因而不成立。
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憲政的實現有賴于各方面條件的支持:
①憲法必須是“良法”,即必須符合正義原則,具有正當性。憲法規范應體現公認的憲法觀念和憲法精神,即尊重人格,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平等自由,限制國家權力,充分表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憲法的正當性還包括程序正當,即憲法的創制符合法治原則的要求。
②憲法必須能夠實現。憲政建設要求憲法得以貫徹實施。它不僅要求憲法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求憲法的強制力得以保障,憲法的權威得以維持。如果欠缺這些條件,就會造成“有憲法而無憲政”的情況。4.參考答案: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共行使了一次制憲權,即1954年憲法的制定。理由如下:
(1)從制憲權與修憲權的關系來看,只有1954年憲法的制定屬于制憲權的行使,其余三次均屬于對1954年憲法的全面修改。
制憲權與修憲權的關系如下:①制憲權、修憲權與立法權是屬于不同層次的權力形態。②當一個國家通過國民投票決定憲法修改時,這種國民投票權也是一種源于制憲權的修改憲法行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憲權。有時制憲權與修憲權行使主體相同,但其行為的性質不同。
憲法的修改包括三種方式:①全面修改,指依法對原憲法進行大部分內容的修改。其特點在于國家性質和制憲權根源未變、以原憲法規定程序進行、修憲機關整體通過并重新公布憲法。修改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大部分內容不適應現實,如75憲法、78憲法、82憲法。②部分修改,指依法對憲法部分內容的調整或變動。包括兩種情況:a.通過修憲決議進行的部分修改;b.通過修正案進行的部分修改,即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刪憲法的內容,附于憲法典之后,如1988、1993、1999、2004四次修正案的方式。③無形修改,指在憲法條文未作變動的情況下,由于社會的發展、國家權力的運作等,使憲法條文本來的含義發生了變化。
(2)從我國的制憲機關來看,只有1954.年憲法的制定屬于制憲權的行使。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五四憲法的制定是新中國成立后制憲權的唯一一次行使,它體現了制憲權的民主性。5.參考答案:法治又稱“法的統治”,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治國理論、制度體系和運行狀態。其核心內容是: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法治作為治國的理論、原則和方法,必然應該被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并在憲法的具體內容中予以充分體現。6.參考答案:(1)憲法解釋的方法是指具體解釋憲法的技術手段。主要是以下四種:
①統一解釋。指對人們理解不一的憲法條文作出明確而統一說明的方法。這種方法可以消除人們之間的誤解,從而明確承認或者否認某項行為規范,并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能夠一體遵循。
②條理解釋。根據文字含義、法理、先例、類推和上下文之間的關系等對之予以說明,這種方法就是條理解釋。條理解釋的方法在具體實踐中運用得較多,而且其中包含的幾個方面,或者被單獨運用,或者被同時運用。以字面含義為依據的,稱為文字解釋;以法學原理為依據的,稱為法理解釋等。條理解釋的方法,或者詞義明了,或者理論嚴密,或者實例充分,因而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③補充解釋。指憲法在規定過程中存在遺漏,而在實施中通過解釋予以適當補充的方法。這種解釋方法可以消除憲法條文內容上的缺漏,從而使憲法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發揮其靈活完整的作用。
④擴大解釋。指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發展,使憲法的內容不能滿足社會現實的需要,因而通過憲法解釋擴大其含義的方法。這種解釋方法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它既能避免繁瑣的修憲手續,又能重新賦予憲法以生機和活力。但由于這種解釋方法彈性太大,因而稍不注意會產生很多弊端,所以在運用過程中必須慎重。
(2)憲法解釋方法在我國憲法解釋中的適用
我國憲法解釋實踐中,對統一解釋、條理解釋、補充解釋和擴大解釋四種解釋方法均有適用。而實際上,我國憲法解釋更追求的是原意解釋,即盡量接近立法者的本意,因此在用到上述四種解釋方法的同時不能過分跳出立法者本意。7.參考答案: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具體分析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規定了其行使國家立法權、任免權、監督權和決定權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
(2)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副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產生的。8.參考答案:(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國家為維護憲法和法律統一實施而實行的一種專門監督,這種專門監督的權力,通稱檢察權。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專門執行法律監督的國家機關,它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實行監督,以保障憲法和法律正確、統一的實施。
(2)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主要有以下幾項職權:
①法紀監督。法紀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對背叛國家、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這也稱特種法紀監督;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直接受理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
②偵查監督。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③公訴和審判監督。這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④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9.參考答案:(1)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這一條的規定實際上確立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憲法地位,使之成為基本權利體系的基石。
(2)人身自由的憲法意義
①人身自由是體現公民憲法地位的重要標志。人身自由是公民作為人而表現的基本價值要求,是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身自由制度的完善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結果,反映了人類自我完善的過程。
②人身自由是人類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權利。在現代憲法體制中,自由通常分為人身自由、精神自由與經濟自由等;享有精神自由與經濟自由的前提是人身的獨立與自由,即首先在人身上成為自由的人,其人身受憲法和法律保障,同時客觀上存在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與自由的行使則會失去基礎。從這種意義上說,人身自由是基本權利體系的基礎與核心,反映了憲政的基本要求。
③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人身自由本身體現了人的價值,構成公民與國家之間保持協調的重要因素,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人身自由的價值能否得到尊重,其自由的實現程度直接影響社會生活的安定。因此,從法律與制度上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助于穩定社會關系,發揮社會主體的積極性。10.參考答案:憲法形式是指各種具有憲法效力的規范、慣例等憲法具體的外在表現形式。憲法的形式是憲法的外在表現,是憲法內容的載體,憲法的形式直接決定一國憲法的體系。憲法形式在各國的差異較大。當今世界主要有兩種憲法模式: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國家和不成文憲法國家在憲法形式方面差異很大,不成文憲法國家沒有專門的憲法典。11.參考答案:加強憲法文化研究,促進憲法文化發展,關系到憲法實施的效果,也是步人憲政社會的必然要求。加強對憲法文化的研究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憲法文化研究,傳播和普及憲政的基本理念
憲政的基本理念即憲政精神,它是區分民主政治與專制政治、法治與人治的標志。憲法至上、政府守法、違憲審查、保障人權已被公認為憲政的基本理念,是憲法文化的核心。
①憲法至上是憲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標志,它是指在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憲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無上。這意味著憲法對所規定的權利、正義、平等、自由的保護及對權力的限制原則不可動搖,憲法具有最高的權威。從邏輯上講,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具體表現,如果不確定憲法至上,法律至上就是空談;而沒有憲法至上的文化傳統,法治社會也不可能建立或者長久地得到保持。因此,要加強憲法文化建設,就必須在公民心目中樹立起憲法至上的信仰。
②國家機關的一切權力根源于法律,政府要依法行使權力。如果政府違法,逾越自己的職權范圍,必將誘發全社會的違法行為泛濫,就會出現“政府無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就是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政府守法作為一項憲政理念,其價值基礎在于保障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正如法國《人權宣言》宣告的,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因此,只有憲法才能確保權力來源的合法性。
③要保障憲法的充分實施,就必須對違憲行為進行處理,違憲審查是憲法實施最重要的形式。違憲審查作為憲法保障機制的重要內容,使憲法也如同民法、刑法一樣具有可操作性。違憲審查的形式主要有美國式的司法審查、德國和法國式的專門機關審查和英國式的復合審查、中國式的立法機關審查。它通過確定與憲法相抵觸或與其精神相違背的法律無效,從而保證普通法律規范與憲法的一致性,使憲法的權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證。憲法國家成為憲政國家,應當伴隨著憲法保障機制的成長。在我國憲政實踐中,這一環節尚需大力加強。
④保障人權是憲政的目的。由于憲法對人權的規定最為詳盡,沒有人權條款的憲法不是完整的憲法。所以盡管美國1787年憲法在國家政治體制的設計上比較完美,但在人權保障方面則幾乎空白,因而在1791年又不得不通過了10條憲法修正案,即“人權法案”。可以說,憲法至上使人權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使權力對權利的侵犯限定在最低限度,違憲審查使人權受侵犯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濟,從而最終達成保障人權這一憲政目的。
(2)提高全民族的憲政精神和加強制度建設是促進憲法文化發展的重要措施
憲政精神是一個民族尊重憲法,實施民主政治的風氣和習慣。鑄造全民族的憲政精神是憲法文化發展的前提。
①最為重要的是使憲法能夠有效實施。公民對于憲法的認知、評價和情感的基礎首先來自于憲法的實際適用性。一部憲法如果制定出來之后無法實施,在公民生活中無法起到規范作用,自然就不可能為人們所感知。人們認識憲法的前提是,憲法必須能夠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人們才會對憲法作出正面評價,并對憲法產生正面情感。否則,憲法制定得再好,公民也不可能對憲法產生較好的評價;憲法即便再三宣稱自身是最高法,如果它在實際政治過程中沒有約束力,公民也不可能樹立憲法至上的觀念。總而言之,憲法文化的塑造有賴于憲法的有效實施。
②要長期進行憲法宣傳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憲法和尊重憲法的觀念。尤其是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應帶頭遵守憲法。通過建立必要的制度和開展一定形式的活動來保證宣傳憲法,如建立憲法節制度,世界上已有一些國家把憲法通過或頒布實施或生效的日期定為憲法節或憲法紀念日;建立國家公職人員效忠憲法和國家的就職宣誓制度;把憲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場所,使公民能經常看到。此外,有的國家還開辦本國憲政運動歷史博物館,等等。
③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應對憲法中過時的內容及時修改,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變更。憲法應當具有綱領性,對未來的發展起到前瞻作用。但是,社會轉型時期所帶來的變化是快速的,所以憲法有時難免落后于現實。在這種情況下,應及時修改,以保證憲法的最高權威性。12.參考答案:(1)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領土范圍之內,全體居民組成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和國家的監督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組織地方自治機關,利用本地區的財力,處理本區域內公共事務的一種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出現于古羅馬時代。英國從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起,將筑有城堡自衛或有市場的地方稱作自治市。自治市有自己獨特的習慣、特權和法院。現代地方自治制度包括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英美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論為基礎。認為自治的權利是天賦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國家而存在,國家不但不能干涉,而且應予保護。
②大陸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團體自治”理論為基礎。認為地方自治的權利不是天賦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主權國家所賦予的,國家可隨時收回這種權利。
(2)我國憲法中的自治制度
①普通地方的自治制度。《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了普通地方的自治權限,這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自治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地方性法規,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等。
b.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大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級人民政府要接受上級政府的領導。
②民族區域的自治制度。
《憲法》第112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授予的自治權,主要有:
a.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對于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b.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c.民族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d.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
e.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確立本地方的教育規劃、教育體制和教育設施。
f.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g.民族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自治條例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③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規定,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行政管理權。特別行政區有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有關行政事務,包括經濟、財政、金融、貿易、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社會服務等事項。
b.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有權依據基本法的規定,制定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c.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凡是在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的任何案件,以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該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判決即是最終判決。
d.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特別行政區有參加外交談判、國際會議、國際組織的權力;特別行政區有簽訂國際協議的權力;特別行政區有與外國互設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權力;特別行政區有簽發特區護照和旅行證件的權力。
e.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包括: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由當地永久性居民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從內地派遣官員去擔任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重要職務;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來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由特別行政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者批給個人、法人或者團體使用或者開發,其收入全歸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體系獨立,其發行權屬于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別行政區使用的語言文字,除中文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還可使用英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可使用葡文;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外,還有自己的區旗、區徽等。
(3)我國的地方自治制度不同于其他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我國地方政權的權力是中央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授予的,而非地方固有的。
②地方政權及其國家機關一般必須接受中央統一和嚴格的領導,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國家權力。
③我國的地方制度具有多樣性和包容性,既有一般的地方國家政權,也有民族區域閂治制度,還有實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制度。13.參考答案:(1)平等權的含義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平等權應包括如下含義:
①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②國家對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護,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人都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我國憲法上平等權在基本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①平等權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是不可或缺的權利。
②平等權是一種保障性權利,對于其他基本權利的實現具有保障作用,因而平等權在憲法基本權利體系中處于更為根本的地位。
③平等權的實現是其他基本權利實現的前提。沒有平等權,其他基本權利就無從談起。
④平等權本身只是強調一種形式或實質上的平等對待,只有與其他權利如人格尊嚴、言論自由、選舉權等良好的結合,才能更好地保護公民。
(3)我國憲法上平等權的特點
①平等權的主體是全體公民,它意味著全體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的基本義務。公民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予平等保護,國家有義務無差別地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平等地位。國家既不能剝奪公民的平等權,也不能允許其他組織和個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權。
③平等權意味著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國家平等地保護公民的法定權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義務。平等與特權不能并存,平等也不允許歧視現象存在。
④平等權是貫穿于公民其他權利中的一項權利。它通過其他權利,如男女平等、種族平等或政治權利平等、經濟權利平等的具體化而實現。
⑤平等權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保護公民的平等權是憲法的基本要求。14.參考答案:總體而言,我國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質保障;二是政治保障;三是法律保障。具體分析如下:
(1)憲法在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時,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現階段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來確認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內容以及對公民的保障。具體表現為:
①客觀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確認不可的就堅決寫進憲法。例如,1982年憲法中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的條款。
②能夠做到的,或者經過創造條件可以逐步實現的,就根據能夠做到的程度,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如關于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憲法既規定國家舉辦各種學校,又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以逐步滿足廣大青年和職工迫切要求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需要,保證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③從實際來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做到的,憲法就不予確認。如由于大城市人口過于集中,造成大城市人口密集與生產、生活各方面不相適應的緊張狀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會發生重大改變,例如,憲法就暫不確認1954年憲法中“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的條款。
(2)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
公民任何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都離不開法律上和物質上的保障。我國憲法在確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如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同時,憲法又規定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種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又如,憲法規定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15.參考答案:(1)憲法監督的含義
憲法監督是指由憲法授權的或憲法慣例認可的機關,以一定方式進行合憲性審查,取締違憲事件,追究違憲責任,從而保證憲法實施的一種憲法制度。
(2)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屬于立法機關監督體制。憲法監督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憲法監督的機關、憲法監督的方式和對違憲的制裁措施。
①憲法監督的機關
我國憲法監督屬于代表機關監督體制。憲法監督制度首先產生于美國,其后,凡是實行成文憲法的國家都相繼實行憲法監督,并日益朝著多樣化、專門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大致形成了三種憲法監督體制。一是以普通司法機關作為憲法監督機關的憲法監督制度,通常稱為司法審查制度;二是以代表機關(或權力機關)作為憲法的監督機關的憲法監督制度;三是以專門設立的機關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為憲法監督機關的憲法監督制度。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可見我國憲法監督屬于代表機關的監督體制。現行憲法在規定我國憲法監督制度時,還強調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保證憲法在本行政區實施之職責。可見,我國憲法監督形成了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核心,包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內的憲法監督機關網絡,共同履行著憲法監督的神圣職責。
②合憲審查的方式
我國憲法監督采取事前審和事后審相結合的方法。一般而言,不同的憲法監督體制都有與之相適應的憲法監督方式,大體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事前審,一是事后審。事前審是指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對其合憲法性予以審查的一類憲法審查方法。法國憲法委員會進行的憲法監督主要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事后審是在法律業已生效的情況下,因憲法糾紛而對該法律進行審查的一類憲法審查方法。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從實際出發,兼采了事前審和事后審兩種方式,形成了我國憲法監督方式上的特色。其中事前審表現為對有關法規、規章等的備案、批準,我國《立法法》和有關法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事后審表現為全國人大有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違憲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違反憲法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③違憲的制裁措施
我國采取了撤銷違憲法律、不批準違憲法案和罷免違憲責任者的職務等措施監督憲法實施。違憲的制裁措施是憲法監督的核心內容,沒有制裁措施的憲法監督,不成其為憲法監督;沒有切實有效的制裁措施的憲法監督,是不健全的憲法監督制度。具體來說,按照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憲法監督的違憲制裁措施主要包括:
a.撤銷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撤銷有關機關的違憲決定。這種制裁措施是與事后審方式配套使用的。
b.不批準違憲法案。這種制度是與事前審查方式相適應的一種違憲制裁措施。凡是以報上級批準作為法律制定必經程序,并影響該法律生效,而不予批準又是因為違反憲法的,“不批準”可視為對違憲法案的一種制裁。
c.罷免違憲責任者的職務。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罷免問題做了規定,但對罷免國家領導人的原因未作明確規定,毫無疑問,國家領導人違憲應該是被罷免的一種情況。因此,罷免只有是在因國家領導人違憲的條件下,才能成為一種違憲制裁措施。此外,在我國憲法監督的實踐中,還有監督機關責成違憲機關糾正違憲行為的做法。責成糾正也可視為一種違憲制裁措施。16.參考答案:(1)正義的含義
正義是指人類普遍認同的崇高價值,而社會正義則是其重要的內容之一。社會正義主要指社會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會分配制度的公正性問題。
(2)憲法促進社會正義實現的體現
如果說法律能夠保障和促進正義價值,那么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對居于宏觀方面的社會正義的實現,無論是實質方面還是形式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
①憲法通過確定民主的基本方式對社會利益進行分配。政治關系的民主化是憲法的基本特征,正是通過這種“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政治統治形式,憲法對社會的既有利益和預見利益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使其能夠滿足或者相對滿足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同時,將這種分配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這種保護大多數人應得利益的分配方式,在理論上和事實上都被證實為最為公正、合理的形式。
②憲政也是一種程序政治。憲法所規定的權力運行和權利實現程序,為社會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學、效率和文明的實現形式,彌補了社會正義的實質方面在實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足。也就是說,即使利益的分配結果并不公正,但由于利益分配方面憲法和法律程序的確定性和統一性,人們也可以參照已知的程序調整自己的行為,來獲得分配上的相對公正。
③對于在制定和實施部門法以實現正義價值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過憲法進行協調和糾正,才能確保法律對于社會價值促進作用的最大發揮。17.參考答案:選舉制度是指一國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議機關代表與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方法等各項制度的總稱。廣義選舉制度包括選舉代議機關代表與特定公職人員的制度,選舉主體與范圍比較廣泛。狹義選舉制度是指選民依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代議機關代表的制度。我國采取的是狹義選舉制度概念。18.參考答案:(1)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發展,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刪除、增加、變更憲法內容的活動。
(2)憲法解釋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由一定主體對憲法內容、含義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種說明。憲法解釋的概念一般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憲法解釋主體廣泛,除有權機關解釋外,還包括政府、社會團體、學者等對憲法的解釋。狹義的憲法解釋專指有權解釋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闡明憲法的含義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3)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的區別:①前者屬于解釋學,后者屬于立法學;②就其行為特性來說也應該涇渭分明,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運作程序,對憲法產生不同的變化效應。如增加新的憲法條款和刪去舊的憲法條款,一般認為是憲法修改的結果;而對憲法條文的字面含義作語言學和邏輯學意義的界定則可視為憲法解釋。19.參考答案:(1)成文憲法典是指一國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由一種有邏輯、有系統的法律文書加以明確規定而形成的憲法。成文憲法典一般由特定制憲機關采用特殊制憲程序制定,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點是體系完整、結構嚴謹、內容明確、條款原則、相對穩定、便于適用。
(2)憲法性法律是指一國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一規定在一部法律文書之中,而是由多部關聯的法律文書表現出來的憲法,具體又分為:①憲法本體法,是指一國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單行法律文書表現出來的憲法。憲法本體法一般由普通立法機關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其地位和效力與普通法律等同。其特點是內容單一、結構簡單、制定方便、使用靈活。憲法本體法多為不成文憲法國家所采用。②憲法關聯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憲法性法律,具體包括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議會(代表)機關議事規則、立法法等。其效力低于憲法,但屬于憲法的范疇。世界各民主國家,無論是成文憲法國家,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均有憲法關聯法。
(3)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性法律起到對憲法典的補充作用。而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性法律是不成文憲法結構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義,它是絕大多數憲法規范、憲法原則、憲法指導思想的載體。20.參考答案:《立法法》對憲法所確定的保障制度作了許多補充性規定,具體包括:①對不同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作出了較為清晰的劃分,防止越權立法;②明確規定了以憲法為最高法的法律等級體系;③規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但是《立法法》想要真正的發揮以上幾個方面對憲法的保障制度的作用,還需要內部與外部的條件。
(1)自身條件
立法法要發揮其作用應該首先完善其自身條件,主要指完善其對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立法法第88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表述,全國人大撤銷的對象是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而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卻又將其與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法律放在同一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雖然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才能生效,批準決定賦予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法律效力,因此,全國人大認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違憲,應當首先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使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失去法律效力,再撤銷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②對全國人大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監督程序的主要方面,沒有作出規定,特別是對監督程序中的啟動程序沒有涉及,是非常令人感到遺憾的。
(2)外部條件
①深化憲法立法適用、重點充實和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
具體說來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a.彌補某些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立法缺失。其中主要是要制定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結社自由方面的公法,如新聞出版法、結社法等等。b.完善平等保護方面的立法。c.完善公民人身權、私有財產權保障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立法,解決好對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等公權力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
②盡快啟動或激活憲法的監督機制
憲法確定的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中心的憲法監督適用體制長期沒能有效運作,是許多人放棄對這個憲定體制的期待,轉而尋求通過“司法化”路徑適用憲法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或原因。所以,若欲消除“憲法司法化”主張及其影響,就必須切實形成行之有效的憲法監督適用機制,解決好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乃至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之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審查問題。
③爭取沒立憲法監督專門機構
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將它的局限性降低到最小限度。人大制度下的憲法監督專門機關的地位與在其他體制下會不盡相同。只要這個憲法監督機構不與全國人大平行,只要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令國人大負責,受全國人大監督,就沒有理由說它與人民代表大會制不相容。
④推進憲法、法律現有監督條款的具體化、程序化
在憲法監督方面,我國存在著憲法和相關法律雖有規定,但監督主體和被監督對象模糊,沒有程序性規定可據以操作等問題。根據我國憲法,“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的行為都應該是憲法監督的客體,“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應該是違憲審查的對象,但另一方面,憲法和法律對于出現違憲爭議具體由什么機構管轄,如何提請審查,如何立案,如何審理,文書如何送達,由什么機構裁決,用什么形式裁決,裁決有何效力等等問題,均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
⑤激活憲法解釋機制
憲法解釋是與憲法監督密不可分的活動,甚至可以說憲法解釋往往是憲法監督的一種形式或一個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解釋憲法的職能,對憲法實施中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說明,使憲法的規定更好地得到落實。21.參考答案:選舉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
(1)選舉制度為選民選出自己信賴的代表組成國家機構,從而為實現國家權力的轉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現代民主制國家最根本的原則即人民主權,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為統治者。國家權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數人。這樣也就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行使者相互分離,形成少數領導者和絕大多數被領導者的相互矛盾。選舉制度則是解決這種相互分離和相互矛盾狀況的根本途徑。選民通過選舉這一權力委托方式使權力的行使者獲得合法地位。
(2)選舉制度為選民監督權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條件下更換權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徑。
廣大選民與國家權力行使者的這種委托關系,決定了權力行使者必須向廣大選民負責。選民將根據權力行使者的具體表現,對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進行評判,并對其違反選民意愿的行為追究責任。選民可通過民主程序重新選舉產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權力行使者。這就要求權力行使者必須堅持為選民服務,時刻牢記對選民負責的思想。
(3)選舉制度是促進民意的形成、表達,并使選民民主意識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國家的統治、社會的管理都必須以民意為依歸。選舉是形成、表達民意的理想方式。選舉一方面表達了選民對權力行使者必須具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則表達了選民對國家和社會管理應該貫徹何種政策的基本意見。而且選舉過程中不同意見的交流、妥協,還會形成人們都能接受的意見。因此,選舉制度在形成、表達民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選民通過選舉活動的參與,還可增強民主意識。選民通過參與選舉,不僅會對自己的地位和作用產生明確的認識,還能增強其分析和判斷政治現象、政治問題的能力,從而積極地參政、議政。
(4)選舉制度還是緩和社會矛盾、解除社會危機、維持社會安定的重要措施。
經濟蕭條、通貨膨脹、政局不穩等社會矛盾和社會危機是影響國家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雖然解決矛盾或危機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選舉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徑。選舉不僅可以使選民與選民、選民與代表更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還可以集思廣益,對各種政策選擇方案進行論證,從而為各種社會問題尋找合理的、為人們所接受的解決方法。22.參考答案: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的政治制度。
(1)特別行政區地方與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權的相同點
①自治權的設立。民族自治權與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都由我國全國人大以法律確認和授權。我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兩種自治權設立的法律依據。
②自治權的屬性。民族自治權與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因為單一制下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都是來自于中央授權,是派生性權力。
③自治權適用地域和行使者的屬性。民族自治權和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適用地域,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因而它們無權脫離中央或宣布獨立。自治權的行使者——民族自治機關和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都屬于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
(2)特別行政區地方與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權的區別
①自治權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機關自治權的自治程度相比較一般地方國家機關而言,體現了較高較強的自治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的行使必須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自治程度相比較民族自治權來說,則屬“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行政管理權。一個主權國家之內,同時并存兩種性質不同的立法機關及終審法院,同時并存不同的金融、貨幣政策,這在世界上也是獨一無二的,可見兩者的自治程度不能同日而語。
②自治權產生的基礎不同。民族自治機關自治權的行使,是為了更好地解決我國的民族關系問題,為了反對民族分裂、保障各民族平等,讓少數民族能夠真正當家做主。且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依少數民族聚居的情況,按照我國行政區劃而分級設立,它們與國家政權機關的設置具有對應性。而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產生,則是為了解決我國歷史遺留的問題,即針對我國臺灣、香港和澳門的具體情況,為以和平的方式逐步完成祖國的統一大業,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且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與我國政權機關的設置不相對應,其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
③自治權行使地域的社會性質不同。民族自治權的行使是在我國大陸地域內。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因此民族自治權行使時遵循的原則和所要體現的精神,也必然要求符合社會主義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等。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則是在我國特別行政區域內行使。特別行政區雖是我國一級地方行政區域,但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因此,該自治權的行使,雖不具備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政治基礎,但仍表現出在權力行使和運作過程中互相制衡與配合的特點。23.參考答案: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舉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并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最終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代議制民主共和政體;②人民代表大會制是社會主義的民主共和政體;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④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一院制。24.參考答案:國家元首是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各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各國的歷史和現實國情不同,國家元首制度也有差異。根據現行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國家主席是我國的國家元首。我國現行國家元首制度主要有以下特點:
(1)實行個體元首制度。根據元首本身的組織機構,可以把國家元首制度分為個體元首制和集體元首制。個體元首制是由一人獨任國家元首。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個體元首制。集體元首制是指由二人以上組成合議制機關,由其全體成員共同擔任國家元首和行使元首職權。國家主席是我國的國家元首,那種認為我國“國家主席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結合起來行使元首職權,是集體的國家元首”的觀點并不確切。
(2)實行虛位元首制。國家主席不掌管實際的行政權,作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必須以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為根據。根據國家元首行使權力的狀態,可以把國家元首制度分為實位元首制和虛位元首制。實位元首制是指國家元首行使職權時較少受到其他國家機關的干預,所享有的是實實在在的權力。在很多情況下,國家元首同時是政府首腦,直接掌管行政權。在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總統就是實位元首。以美國最為典型,其他如阿根廷、墨西哥等。虛位元首制是指國家元首只是禮儀上的國家代表,其職權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議會和政府的制約,在國家機構中處于一種比較超脫的地位。在議會內閣制國家,國王或總統就是虛位元首。
(3)與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家主席相比,現行國家主席不再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國務會議,主席實行任期限制。1954年憲法設置了國家主席,并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和職權都作了規定。國家主席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而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獨立的國家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盡管當時的國家主席是我國的國家元首,但并不是個體元首。劉少奇在1954年憲法草案報告中指出,我們的國家元首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結合行使。所以當時我們的國家元首是集體元首。但國家主席同時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召集并主持最高國務會議。因此,當時的國家主席不僅對外是國家的代表,而且對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4)根據1982年憲法的規定,我國國家主席主要有以下職權:
①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由國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必經程序。國家主席還可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等。
②人事任免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③外交權。國家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④榮典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授予對國家有功勛的人員以勛章和榮譽稱號。25.參考答案:(1)憲政的含義
憲政又稱“立憲政體”、“立憲主義”,是指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是憲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概念。
(2)憲政的基本內涵
憲政作為專制政體的對應物,其基本內涵就是用憲法把已經取得的民主事實確認下來,用法治的精神發展和完善這種民主事實,以此保障公民權利。憲政除憲法外應包含三個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權。
①憲政與民主政治
憲政與近現代民主政治緊密相連,它以民主政治為前提、基礎和內容。憲法是對已取得的民主事實的確認,是民主事實的法律化。沒有近現代人民爭取民主的事實,就不可能有憲法,更談不上憲政。民主政治建立后,還需要通過憲法的實施即憲政實踐去維護、發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眾的意識和一般的文化精神。這種意識和文化精神表現為平等、自由、尊嚴。這正是憲政和憲法都孜孜以求的目標。
盡管憲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態,但不能說憲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實現了憲政。古希臘城邦民主制和中世紀城市民主制以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主實踐都能充分說明這一點。因為民主政治并不決然排斥專制,民主政治理想狀態的獲得還需得到法治的支撐。在缺乏憲法規則的情況下,民主政治不僅可能滑向專制,而且也可能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因此,民主政治必須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
②憲政與法治
法治意味著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政治主張、制度體系和運行狀態。它包含一個國家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靜態到動態的運行過程。法治在功能上表現為對專制權力的決然否定和對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維護。在價值取向上意味著對正義的追求和對人人平等自由權利的保護。法治強調國家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權力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依憲法和法律指示的軌道有效地運行,強調任何越出軌道濫用權力的行為都同憲法相抵觸,與憲政的價值取向格格不入。法治的集中表現是法律至上、憲法至上。依法治國,首要是依憲治國,即運用憲法的民主原則和法治精神來治理國家。離開了憲法和憲政,法治就喪失了基本的依托,喪失了生命和活力,權力也就不會服從于法律。因此,憲政是法治的基本標志,法治是憲政的必然結果。
③憲政與人權
人權是指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在社會中應享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項自由平等權利的總稱。人權具有三種形態,即“應有人權、法定人權和實有人權”。應有人權構成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和源泉,公民基本權利是由應有人權所衍生的法定人權,實有人權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實際享有的權利。對公民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際上是依照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對應有人權所作的一種選擇和確認;憲法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也是對公民基本權利選擇范圍不斷擴大,層次不斷加深的過程,即公民享有權利的種類在增多。由此可見,憲政是發展人權的手段,沒有憲政實踐,人權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憲法條文的靜態之中,而不可能表現在公民的實際享有之中。憲政是法定人權向實有人權轉化的關鍵。而且憲法和憲政通過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約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權利,以此來保障人權。
(3)憲政的特征
①憲法的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憲法實施的過程就是憲政建設的過程。如果在政治實踐中,憲法得到很好的實施和嚴格的遵守,各種社會關系特別是基本社會關系就得到憲法有效的規范和調整,那么憲法和憲政共同的政治價值目標——發展人權和保障人權就能得以實現。因此,建設憲政的基本途徑就在于使一個好的憲法得到充分實施,使其充分發揮根本法的作用,成為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社會基本行為準則。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憲法的基本內容。現代政治制度是想通過制定憲法的形式為國家權力設定根本的規則,規定行使的依據、標準和程序,明確其界限和責任。而國家權力是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的維護者,作為整個社會系統結構的中樞,承擔著將具有利益差別和沖突的群體整合為社會共同體的功能。國家權力本身的運行狀況,直接關系到社會整體的運行秩序。只有當維護公共利益的主體本身處于秩序狀態時,社會整體才會有秩序;也只有當制定和執行法律的主體服從于法律的控制時,社會才有可能建立起普遍的法律秩序。因此,一切國家權力都必須根植于憲法當中,概言之,即必須建立有限政府。
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首要精神。這一精神具體表現為兩個憲政原則:一是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權力;二是國家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③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雖然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但人性的弱點和權力的擴張性、腐蝕性總是使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因而無時無刻不在威脅公民的權利,使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間的關系失衡,從而最終沖擊憲政的基本精神。與此同時,盡管實施憲法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但憲政是否真正確立,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憲法實施的狀況。以上兩個問題的解決實際上取決于能否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實現憲法至上。在我國,要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就必須建立健全符合中國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慎重處理各類違憲案件。同時,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還有賴于民眾廣泛憲法意識的認同和支撐。如果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國家權力的限制、公民權利的實現也就有了堅實的保障,憲政也就會最終建立起來。因此,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26.參考答案: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是指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因提出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的問題,而對該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特定的訴案是附帶審查的前提,與訴訟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帶審查的對象。附帶審查是美國、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國家進行違憲審查的唯一方式。27.參考答案: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具體分析如下:
(1)市轄區的人大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經常行使地方國家權力的機關,它從屬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并設秘書長1人;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務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3)據此,我國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的。28.參考答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山憲法規定的,公民為實現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張或自由,從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資格或可能性。人權是指人作為人所固有的權利。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①二者的聯系在于:在通常意義上,人權和基本權利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不同稱謂,二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相對于國家而存在的。②二者的區別在于:人權既包括法律化的權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僅指由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范圍比人權要小;基本權利在時序上比人權要晚,是人權發展的產物;在國內法上,人權與公民基本權利通常交疊使用;在國際法上,常用人權的概念,很少用基本權利概念。29.參考答案:(1)憲法制定權(簡稱制憲權)是指制憲主體按照一定原則創造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一種權力。從抽象的角度來看,制憲權可以被看做一種價值體系,既包括制憲事實的力量,也包括使憲法正當化的權威與價值。
(2)制憲權的基本特征
①制憲權的正當性。制憲權的行使要服從一定的制憲目的,遵循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
②制憲權是階級性與公共性的統一。一方面,制憲權反映特定階級的根本意志,具有階級性,另一方面,制憲作為人類治理國家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在客觀上反映著社會公共職能,具有公共性。
③制憲權的統一性。制憲權的存在形態具有完整性和統一性,不可分割和轉讓。
④制憲權的自律性。制憲權是主權國家獨立意志的體現,它的具體運用過程與制憲內容體現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約。從某種意義上說,制憲權的自律性是國家權力獨立性價值的必然要求。30.參考答案:立法機關審查模式是憲法或憲法慣例所規定的立法機關負責審查、裁決違憲案件的一種違憲審查模式。在資本主義國家這種模式被稱為立法機關審查制,在社會主義國家表現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查制。這一模式的作用因為國家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1)立法機關違憲審查的積極作用
①這種審查模式可以不受時間和條件的限制對法律進行審查,可以保障法律整體的適用性。實行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的國家,其代表機關在該國的所有國家機關中居于最高的地位,雖然憲法沒有規定對違憲的法律或者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適用何種措施,但受其地位所決定,應當說其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撤銷或者改變違憲的法律或者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
②審查對象的寬泛性,可以促進法律的統一性。在其他違憲審查體制下,違憲審查的對象主要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在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下,違憲審查的對象主要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當人民代表機關出現違憲行為時,只能由其自身進行糾正。根據人民代表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其一般情況下,不可能出現違憲行為,即使出現了違憲行為也是完全有能力自我糾正的,無須其他國家機關糾正。
(2)立法機關違憲審查的消極作用
①審查的理論依據不足。因為憲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實和完全的反映,而立法機關只不過是民意代表機關,充其量是人民的代表而已,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發生沖突。當沖突發生時,如果由代表自己來判斷其意志是否違憲,在理論上可能說不通。
②審查的有效性不足。這種模式的實質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達不到違憲審查的效果。
③審查的可能性不足。在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中,立法機關往往是最高權力機關,由于權力的集中,要處理的事情很多,而違憲事件隨時可能發生,這也造成了違憲審查的困難。31.參考答案:人大的任期是指擔任國家權力機關的期限。全國人大的任期由憲法規定。第一、二、三屆任期為4年,從第四屆全國人大開始任期改為5年。為保證全國人大工作的銜接,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的兩個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在遇到不能選舉的非常情況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2/3以上的多數決定,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后1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32.參考答案:憲法是治國的根本依據,其規范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因而它所保護和促進的價值也是多層次、多方面的。但就根本而言,人權和民主是憲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價值追求。
(1)人權和民主是憲政社會區別于專制社會、憲法區別于前立憲社會各種法律的本質特征。奴隸制、封建制社會中,國家進行統治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法律不能確保大多數人作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更不允許其參與國家政治。因此,憲政社會與專制社會存在著根本區別。這種區別體現在,憲法把人在政治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將嚴格保護人權作為立憲社會的基礎,并鼓勵、促進和保護公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這已經成為立憲社會所公認的憲法基本精神。一部憲法,如果失去了對人權與民主的價值追求,就喪失了憲法的核心原則,從而也就不能成其為憲法。
(2)憲法其他各項價值的實現必須以人權、民主為基礎。憲法的諸多價值在憲法的體現和保護上分屬不同層次,而人權、民主則是這一體系中最基本的價值。表現在:憲法所促進的人民主權、憲政秩序、社會發展和社會正義等價值,無不以人權和民主作為自己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指引。如果憲法不能保護公民的人權與國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為基礎的專制統治秩序,社會發展就失去了根本動力和實際意義,人民主權和社會正義也必然成為空談。只有在確保人權和民主實現的情況下,才能真正促進其他價值的實現,或者說其他價值的實現才具有實質上的意義。
(3)憲法以人權和民主為最終歸宿。從憲政社會的實踐來看,憲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維護一定的憲政秩序,促進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保證社會正義,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在這種制度和秩序下,通過社會的全面發展,不斷提高人們在政治和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豐富人權和民主的內容和形式,實現人自身的解放。因而憲法歸根結底是人們爭取自己的權利、實現自身價值的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一種重要法律形式,既是為人權、民主這一核心價值,也為人們自身價值的實現服務的。
憲法對人權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①憲法規定并不斷豐富著人權的內涵。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明確宣布了生命、自由、平等、安全、反抗壓迫和追求幸福等是人所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隨后各國憲法均以不同方式確認了人權的這些基本內容;后來,許多國家的憲法又提出生存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是人權的基本內容。隨著社會和憲政實踐的不斷發展,人權的內涵必將更加豐富和完善。②憲法對人權進行嚴格的保護。這表現在憲法為人權的實現規定了各項政治、法律條件;在人權與其他憲法價值的實現發生沖突時,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護公民的人權。
憲法對民主的保護和促進主要體現在:①憲法在保護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權的基礎上,規定了公民的選舉、罷免、創制、復決等政治權利,為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社會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礎;②憲法確定公民參與政治的途徑和程序,如確立代議制度、選舉制度等,使公民的參政權得以具體化和現實化;③憲法還規定了國家機關產生和運作的基本規則,以保證國家權力的行使能夠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則,并最終向全體公民負責,等等。33.參考答案:(1)國家制度是指確立一國階級統治關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國體,即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國家的本質和階級屬性。國體決定政體,并通過政體來表現,所以國家制度既包括國體,也包括政體,是規定國家權力歸屬什么階級和這個階級采取什么組織形式以實現其權力的制度。
(2)國家機構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權力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的設置一般由憲法或憲法性法律予以規定。按照各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職能分工,國家機構可分為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軍事機關、檢察機關等。
(3)國家制度和國家結構之間的關系為:國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機構組織與活動的原則都是根據國家制度來規定的。34.參考答案: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其規定的內容是國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和制度。訴訟程序制度作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憲法中當然應有涉及訴訟程序的規范存在。現行憲法中涉及訴訟程序的規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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