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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第一篇會議制度 11、公司班子(擴大)會 32、董事長辦公會(或總經理辦公會) 43、經濟考核審定會(或經濟分析會) 錯誤!未定義書簽。4、生產計劃落實會 55、安全生產調度會 56、安全辦公會 67、一通三防會 78、頂板管理會、安全質量標準化會 89、機電運輸專業會 910、雨季“三防”及冬季“四防”專業會議 1011、安全檢查匯報會議制度 11附:會議紀要格式 13第二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5第一章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5第二章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6第三章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7第四章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和獎罰制度 18第五章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管理辦法 19第六章安全執法檢查制度 20第七章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22第八章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23第九章安全獎罰制度 25第十章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 29第十一章安全舉報制度 35第十二章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6第十三章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39第十四章各類事故匯報程序 411、瓦斯煤塵事故 412、頂板事故 413、井下火災事故 415、機電事故 416、主扇突然停風 417、局扇突然停風 418、其他事故 42第十五章生產事故處理流程表 42第十六章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錯誤!未定義書簽。第十七章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43第十八章采掘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46第十九章頂板管理制度 47第二十章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48第二十一章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錯誤!未定義書簽。第二十二章特殊工種建檔掛牌管理制度 49第二十三章生產調度管理辦法 50第二十四章調度安全生產指揮協調規定 51第二十五章“一班三匯報”制度 52第二十六章工區領導干部值班制度 53第二十七章生產影響賠償及責任追究辦法 54第二十八章安全學習制度 58第二十九章公司管理人員井下帶班作業實施規定 59第三十章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62第三十一章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64第三十二章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 69第三十三章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73第三十四章安全設備、器材的檢查、維修管理制度 77第三十五章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79第一節火工品裝卸、運輸、押運管理制度 錯誤!未定義書簽。第二節火工品貯存保管制度 79第三節火工品發放、清退制度 79第四節銷毀處理制度 80第五節獎罰制度 81第三十六章通訊設施管理辦法 82第三十七章關于嚴肅查處“三違”人員的補充規定 84第三十八章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86第一節預防礦井“一通三防”災害管理制度 86第二節預防礦井頂板災害管理制度 86第三節預防井下水災管理制度 87第三十九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89第三篇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90第一篇會議制度為改進作風,減少會議、縮短會議時間,提高會議質量,強化工作執行力,落實會議效果,對紫旭煤礦召開的重要會議進行規范管理特制訂本制度。第一條礦會議歸納為四類:1、大型會議:主要包括全礦性的職工代表大會、表彰大會等各種代表大會。應分別報請股東批準后,由礦礦長牽頭各單位分別負責主持召開。2、例行會議:系全礦性的領導會議【如礦領導班子會、法人、礦長辦公會】,技術、業務管理會【如生產調度會、安全辦公會、“一通三防”會,頂板管理會、安全質量標準化會、機電運輸專題會、經濟考核審定會、生產計劃落實會等】,由分管領導負責按時主持召開。3、系統和部門會:各科(室)、班組召開的會議,由分管領負責按時主持召開。4、班組(小組)會:由各班組長決定并按時主持召開。第二條上級或外單位在我礦召開的會議【如現場會、報告會、辦公會等】一律由礦辦公室受理安排,有關科(室)協助作好會務工作。第三條所有會議主持人和召集單位與會人員都應分別作好有關準備工作,必須認真調查研究擬好發言提綱,非自己發言時嚴禁打岔,所有發言應緊扣主題,力求言簡意賅,通俗易懂。第四條會議召開前,召集單位做好考勤并及時向主持人匯報。第五條與會人員必須遵守會議紀律:(1)由主持人嚴格按時召開會議和控制會議時間,超過規定一次罰主持人50元;(2)遲到、早退、手機響,罰款20元/次,曠會罰款50/次元;(3)會場內嚴禁吸煙和接打電話,手機開到振動功能,確需接聽電話的,要暫離會場接聽;吸煙和接打電話每次罰款20元;(4)開會時用語文明,坐姿端正、嚴禁扭體斜腰,嚴禁交頭接耳,精力集中、作好會議記錄;臟話每次罰款20元,扭體斜腰、交頭接耳每次罰款20元,不作會議記錄每次罰款20元;(5)不在會議上安排或提出與會議主題無關的內容;在會議上安排或提出與會議主題無關內容的每次罰款20元;(6)會議紀律由會議召集單位監督,罰款由會議召集單位當即出據罰款單進行處罰;會議召集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召集單位參會人員承擔相應責任。(7)各類會議要嚴格按會議通知的人員參加,特殊情況需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后變動。第六條會議召集單位認真按照會議紀要格式作好會議記要,并在會后兩日內下發會議紀要,超過時間下發罰款50元。(會議紀要格式附后)。第七條各種會議必須開出效果,沒有效果的會議堅決不開,開會后的工作安排必須堅決執行。(1)開會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會議內容和工作安排布置落實解決情況及完成情況反應到會議召集單位并做好記錄;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會上安排的工作一次罰款當天開會人員50元,完成后不及時反應到會議召集單位一次罰款10元;(2)會議召集單位認真作好會議記錄,跟蹤落實會上安排的工作,并及時反應給分管和工作安排的領導,對未完成的單位及時給與通報處罰,否則,每次罰款10元;(3)有關部門負責追蹤、督查、落實、指導、整改情況,并將信息及時反應,對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要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并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否則,每次罰款20元。第八條會議的安排為避免會議過多或重復,全礦正常性的會議一律納入例會制,原則上要按例行規定的時間、地點、內容、組織召開。安排如下:一.大型會議1、職工代表大會:2、各類表彰大會和大型工作會:大型會議根據專項議程召開,與會人員必須遵守會議禮儀:(1)、準時參加,不準遲到。(2)、點名時應起立答“到”,不能說其他不文明的語言。否則,每人次罰款5元。(3)、集中精力做好記錄,嚴禁來回走動,需要發言時簡單明了。(4)、關閉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5)、提前10分鐘進入會場,按指定位置就座。二、例行會議(一)、礦班子會1、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法人主持和召集。2、會議時間:每月最后一周周五。3、參加人員:礦領導以上人員。3、會議議程:(1)、由主持人總結通報近期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下步打算;(2)、貫徹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及安排等,形成共識;(3)、討論決定礦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宜;(4)、法人作總結及相關工作安排;(二)、法人辦公會(或礦長辦公會)1、法人辦公會每周召開一次,會議由法人主持和召集。2、會議時間:每周一3、參加人員:主持人決定。4、會議議程:(1)、由主持人總結通報本周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下周打算;(2)、討論決定礦管理日常工作;(3)、法人作相關工作安排;(三)、經濟考核審定會(或經濟分析會)1、經濟考核審定會每月10日召開,由法人主持,經營管理部負責召集。2、會議時間:不超過1小時。3、參加單位及人員:礦級領導,經營管理部、辦公室。4、會議議程:(1)、生產管理部匯報本月生產計劃完成情況;(2)、經營管理部匯報本月各單項考核及工資結算情況;匯報本月經營情況;分析礦計劃執行情況和經營活動成果;(3)、礦領導對工資結算情況進行審定;評價各方面的工作情況,肯定成績,揭露矛盾,提出改進措施;(四)、生產計劃落實會1、生產計劃落實會每月末召開,由生產礦長主持,生產管理部負責召集。2、會議時間:不超過1小時。3、參會單位及人員:采掘、機運、通風、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人及礦領導等參加會議。4、會議議程:(1)、生產管理部門匯報本月收尺(生產完成)情況和下月生產作業計劃的安排情況;(2)、各單位補充說明本月收尺(生產完成)的具體情況,匯報下月本單位日計劃、周計劃、旬計劃、月計劃安排落實情況和可能影響計劃完成的重大問題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提出需要礦解決的問題;(3)、礦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進行協調;強調時明確責任人、時間、標準。(五)、安全生產調度會1、安全生產調度會議每周一到六每天召開一次,由生產礦長主持,調度室負責召集。2、會議時間:半小時(早上7:00-7:30)。3、參加單位及人員:采掘、機運、通風、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人、法人及礦領導等參加會議。4、會議議程:(1)、調度室通報上一天的安全生產完成情況及存在和待處理的問題;當天的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情況、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及存在的問題;(2)、由各領導匯報當天的安全生產情況及需要礦協調解決的問題。(各單位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應事先與相關分管領導溝通,不能協調解決的問題方可在調度會上提出解決)。(3)、各相關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回答解決各單位提出的問題,對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并提出處理方案、措施、時間、負責人和監督人。(4)、對在調度會提出的“一通三防”、頂板管理、地質防治水、機電運輸等安全生產問題,安全部門負責進行監督處理,存在問題的單位要積極落實整改,監督部門要對落實整改情況進行反應,否則將依照上級和礦規定進行處罰。(5)、礦領導根據各自的分工對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布置、安排,安排時明確責任人、時間、標準。(六)、安全辦公會1、安全辦公會每月上旬召開,由安全礦長主持,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召集。2、會議時間:不超過2小時。3、參加單位及人員:采掘、機運、通風、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人、法人及礦領導等參加會議。安全管理部門總結匯報上月安全工作情況和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提出本月安全工作重點,分析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措施及建議;生產管理部門總結匯報上月地質防治水、頂板管理方面的工作情況,安排本月工作重點,并提出解決的方案、措施及建議;機運領導總結匯報上月機電運輸方面的工作情況,安排本月工作重點,并提出解決的方案、措施及建議;通風領導總結匯報上月“一通三防”工作情況,安排本月工作重點,并提出解決的方案、措施及建議;各部門匯報本單位上月所做安全工作情況,找出存在的的問題,結合本月安全工作安排,提出解決的方案和擬采取的措施,需要礦上解決和協調的問題;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布置落實,并對安全工作重點落實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及標準。礦上主要領導對安全工作進行強調、指示。(七)、一通三防會1、“一通三防”專業會每月上旬召開,由總經理主持,通風工區負責召集。2、會議時間:不超過2小時。3、參加單位及人員:采掘、機運、通風、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人、技術員及礦領導等參加會議。通風領導總結匯報上月"一通三防"工作情況和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排本月"一通三防"工作;各單位匯報本單位上月"一通三防"方面工作情況,本月"一通三防"工作重點,擬采取的方案、措施、建議及需要礦上解決和協調的問題;(八)、頂板管理會、安全質量標準化會1、安全質量標準化、頂板管理專題會每月上旬召開,由生產礦長理主持,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召集。2、會議時間:不超過2小時。3、參會單位及人員:采掘、機運、通風、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人、技術員及礦領導等參加會議。5、會議議程:生產管理部門總結通報上月頂板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和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排布置本月頂板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各單位匯報本單位上月頂板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情況,本月頂板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重點,采取的方案措施及需要礦上協調解決的問題;礦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頂板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安排、布置、強調,并明確責任人、時間、標準。(九)、機電運輸專題會2、會議時間:不超過1小時。3、參加單位及人員:采掘、機運、通風、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人及礦領導等參加會議。5、會議議程:機運領導總結通報上月機電運輸工作情況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安排布置本月機電運輸工作;各單位匯報本單位上月機電運輸工作情況,本月機電運輸工作重點,擬采取的方案、措施、建議及需要礦上協調解決的問題;礦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布置、強調,并明確責任人、時間、標準。(十)、雨季“三防”及冬季“四防”專題會議采掘、機運、通風、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人及礦領導等參加會議。(十一)、安全大檢查會議制度三、班前會:1、班前會每班召開一次,由各單位當天值班領導或主管領導主持。會議時間:不超過半小時。、參加人員:分管理人員、當班職工。4、會議議程:(1)、會議程序:由礦值班領導、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傳達調度會議精神;(2)、學習相關文件,貫徹規程措施,安排當班(天)工作,強調安全注意事項;(3)、班(排)長對前一班(天)工作進行講評,并對當班(天)工作進行分工;四、臨時會1、遇下列情況,礦上組織召開的臨時會議。(1)、上級部門要求召開的有關會議;(2)、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隱患時;(3)、石門揭煤,采面初采、搬家回收,各種重大安裝、回收時;(4)、遇重大問題須多個部門共同協調時;2、會議由分管領導主持,參加的單位和人員由主持人決定,由調度室根據主持人的安排進行召集。3、會議議程:由主持人安排后,參加人員根據議程安排進行各自發言和商討達成共識。第九條會議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況需安排新的其他會議時,召集單位應提前報請主持人調整會議計劃,并通知與會人員。未經主持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隨便打亂正常會議計劃。第十條各部門會期必須由礦上統一安排,各部門小會不應安排在礦上例會同期召開,(與會人員不發生時間上的沖突除外)應堅持小會服從大會,局部服從整體的原則。附:會議紀要格式第二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目標管理制度1、根據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礦每年必須制定安全目標,并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上通過。2、礦根據所定目標制定安全管理考核獎罰辦法,并把指標分解到各單位。3、各單位必須根據礦下達的安全目標分解到各班組,并明確負責人。4、安全目標制定后,必須成立安全目標組織管理體系,規定:法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各分管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各班組長是現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各類事故負管理責任。5、各部門必須成立安全目標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擔任,分管人員為成員。6、安全目標制定后,各部門必須履行職責,要認真落實各項規定,使事故發生率控制在目標范圍內。7、有關部門要對照規定嚴格安全管理考核兌現,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進行反映,并提出解決的措施和方案。8、每年要對全礦各單位進行一次安全效果評定,對安全目標未實現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對實現安全目標的單位要進行表揚和獎勵。9、各單位每半年要對本單位的安全效果進行評定,評定結果報礦有關部門備案。第二章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根據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投入機制。2、安全投入資金的來源和落實由法人負責,必須隨時保證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并能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3、礦各分管領導根據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實際情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通過預算確定安全投入資金,經法人審批后執行。4、安全投入的實施由礦派專人負責,實行專人專管,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工程項目完成情況,施工質量等進行追蹤監督管理。5、每一項目工程完成后,必須通過計算,計算出項目工程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與計劃費用進行比較分析,以便于對下一項目工程的投資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6、牽涉到煤礦生產防災系統方面所需的資金、設備、設施、工程施工及人員配備等必須首先落實,不能因此而妨礙煤礦安全生產。7、安全投入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并不得小于上級部門規定的指標。8、定期召開專題會,對安全投入及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和分析,定期對項目工程進行驗收,對不按措施施工的要堅決返工,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格以上。9、因安全投入不到位或因專用資金挪為他用而造成安全事故和災害的,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將相關責任人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三章安全監督檢查制度1、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各單位每天對所轄區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各班(組)在施工前,由班(組)長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礦領導人員必須堅持現場巡回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在現場落實整改,并把整改的情況匯報到當班負責人;對因條件限制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在解決之前,必須采取臨時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同時要匯報到礦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并記錄備查。2、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礦長第一責任者組織帶隊,各施工單位主要領導參加。3、安全大檢查內容:(1)查煤礦“三大規程”的執行情況;(2)查現場管理、組織領導、施工作業是否到位;(3)查制度是否建全完善;(4)查安全學習、規程措施是否貫徹落實。4、檢查后,安全礦長第一責任者(直接領導)要組織召開現場辦公會,對查出的主要問題和隱患,按照“三定”(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的方法進行落實處理,安全礦長負責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并對落實整改的情況進行反應。5、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指定專人整改復查。對整改隱患積極、效果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態度消極有意拖延、逾期不解決的要責令停止生產進行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6、凡要求參加檢查而又無故不參加者,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章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和獎罰制度第五章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管理辦法第六章安全檢查制度為切實加強我礦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要求,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一、檢查方式由礦長牽頭,安全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部門、辦公室等部門參與,每月組織一次對全礦安全檢查,檢查以查閱相關資料記錄和抽查職工了解相結合,檢查情況要進行書面通報,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二、檢查內容1、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文件精神、上級指示、安全通報等組織職工學習貫徹落實簽字情況。2、各項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的學習傳達,貫徹簽字情況。3、重大安全隱患分析處理,“三違”行為查處情況。4、礦領導下井帶班跟班任務完成,現場指揮整改隱患情況。5、班前會情況及安全活動內容。6、上級部門和礦組織的各項安全專項工作的落實情況。7、班(組)長安全責任制的履行情況。三、責任追究依據1、《紫旭煤礦管理人員若干規定》。2、《關于對礦管理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的實施辦法》。3、《紫旭煤礦關于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規定》,《反“三違”反事故處罰細則》。四、相關規定1、對檢查中查出問題,按期整改的不予處罰。2、查出問題未按期整改,或重復出現每一項處罰單位各50元,屢次出現,視情況加重處罰。第七章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第八章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一)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劃分1、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單位主要領導或各部門組織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報處理結果到安全管理部門備案。(1)、造成一人次輕微人身傷害的。(2)、經濟損失在500元以內的。(3)、發生一般性安全未遂事故的。(4)、一般性“三違”行為的。2、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安全管理部門組織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安全管理部門報處理意見經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意后下發處理通報到各單位。(1)、經濟損失超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2)、發生嚴重安全未遂事故的。(3)、發生一人次受傷嚴重的工傷事故。(4)、發生嚴重“三違”行為的。3、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駐礦安全員牽頭組織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安全管理部門報處理意見經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意后下發處理通報到各單位。(1)、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2)、發生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的。(3)、發生二人次以上三人以下工傷事故的。(二)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1、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按規定逐級進行匯報,并立即通知有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同時安排有關部門迅速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為追查分析和采取措施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提供事實依據。2、在對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要對與事故有關人員進行口供筆錄,并對發生事故原因進行調查。3、在對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組織追查分析單位必須通知事故單位,事故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的時間,組織參加分析人員提前到會議地點等候,凡無故不參加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4、在事故追查分析中,當事人及現場目擊者必須把事故時間、地點及詳細經過呈述清楚,不得隱瞞事故真相,否則一經查出,從重處罰,觸犯法律的,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5、安全事故追查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要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及經過完整、詳細地記錄清楚,事故原因分析清楚,責任者落實清楚,并提出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參加人員必須進行簽字備案。6、凡為事故責任者開脫、說情的,要追究其相關的責任。7、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絕不允許循私舞弊、弄虛作假、因人而異、不了了之;對制度中尚無明確規定的,參照有關條款進行處理。8、對無理取鬧、干擾事故追查或對追查事故人員提供真相人員打擊報復的一律加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9、安全事故分析后,有關單位或部門要立即拿出處理決定和防范措施,事故單位要認真進行貫徹傳達到管理人員及職工中,并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被傳達到的人要履行簽名程序,以待備查。10、事故單位在事故后,要加強安全管理,要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方案和措施,并貫徹到職工中。第九章安全獎罰制度為認真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保證礦安全生產的有序正常進行,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確保礦區穩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獎勵制度1、管理人員及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礦批準給予獎勵:(1)、遵章守紀,執行“三大規程”及上級指示、指令和礦各種規章制度、文件、法律、法規、決定等,并在安全工作中做。(3)、對搶救危重工傷脫險和事故搶險中的有功人員。(4)、為改善安全生產勞動環境,應用技術成果,技術改新發明創造取得成效的和對安全生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5)、敢于制止“三違”、敢于舉報“三違”,成績明顯的。(6)、在安全管理上有創新,取得顯著成效的。(7)、敢于抓獲或舉報盜竊,破壞安全設施、設備,經查屬實的。2、安全獎勵的事由,核準權限由安全管理部門進行核準并提供獎勵依據報礦領導班子研究給予兌現。3、安全獎勵基金來源由礦安全基金中列支。(二)安全懲罰制度1、管理人員及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根據礦《反“三違”、反“事故”處罰細則》進行處罰:(1)、凡違犯礦《反“事故”反“三違”獎罰細則》中有關規定的。(注: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相符部分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2)、凡違犯《紫旭煤礦安全考核獎罰辦法》中各條規定的。(3)、凡違犯《紫旭煤礦質量標準化考核獎罰辦法》中各條規定的。(4)、凡違犯《紫旭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的。2、發生與上述第二條規定中未列舉到的“三違”現象或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處罰,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3、對事故“三違”責任者或者責任單位的處罰未履行下列程序:(1)、送達安全工作整改通知單和安全大檢查問題落實表,注明處罰的事由,書面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單位,一份交裁決單位,一份交個人保管。(2)、安全處罰通知單逐月開據,并加蓋處罰部門和財務收款公章,方能生效。(3)、發生安全處罰失誤的,經駐礦安全員審核批準,進行退款。(4)、檢查人員在執行處罰時,要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一旦查出,將追究其責任。第十章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全面完成安全生產各項指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安全考核單位:采煤、掘進、機運、通風、安全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調度室及其他人員。第三條安全考核占月工資總額(單位管理人員和職工同步考核)的量化結構比例:采煤、掘進、機運、通風為20%,其他考核單位為15%,實行月考核、月兌現。月底由安全管理部門報考核資料,經駐礦安全員審核后送經營管理部考核后執行。第四本單位內消滅重傷事故,消滅重大未遂事故,一次性非人身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不超過0.5萬元,杜絕“一通三防”重大未遂責任事故。本單位內杜絕二類以上機電事故,不發生因本單位管理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當月被礦管理部門查處的“三違”人員不超過5人。月輕傷不超過2人(以入院治療為準)。本單位內消滅電器失爆。機電質量標準化達合格品。安全隱患整改率達100%。每月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并將總結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第一條未完成扣當月工資總額的2%;第二、三、五、六、七、八條未完成各扣當月工資總額的1%;第四條輕傷每超1人罰領導50元/人。本單位內發生工亡事故,扣除當月安全獎勵工資。獎勵:(1)、季度內不發生工亡事故,獎800元;(2)、季度內無重傷事故獎500元;(3)、季度內“三違”人員不超過5人次,獎400元;(4)、季度內輕傷不超過2人次,獎300元。(5)、季度內本單位發生工亡事故,所有獎勵取消。二、本單位內消滅重傷事故,消滅重大未遂事故,一次性非人身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不超過0.5萬元,杜絕“一通三防”重大未遂責任事故。本單位內杜絕二類以上機電事故,不發生因本單位管理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當月被礦管理部門查處的“三違”人員不超過3人。月輕傷不超過1人(以入院治療為準)。本單位內消滅電器失爆。機電質量標準化達合格品。安全隱患整改率達100%。每月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并將總結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第一條未完成扣當月工資總額的2%;第二、三、五、六、七、八條未完成各扣當月工資總額的1%;第四條輕傷每超1人罰領導50元/人。本單位內發生工亡事故,扣除當月獎勵工資。獎勵:(1)、季度內不發生工亡事故,獎600元;(2)、季度內無重傷事故獎400元;(3)、季度內“三違”人員不超過5人次,獎300元;(4)、季度內輕傷不超過3人次,獎200元。(5)、季度內本單位發生工亡事故,所有獎勵取消。三本單位內消滅重傷事故,消滅重大未遂事故,一次性非人身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不超過0.5萬元,杜絕“一通三防”重大未遂責任事故。本單位杜絕二類以上機電事故,不發生因本單位管理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當月被礦管理部門查處的“三違”人員不超過3人。月輕傷指標為零。本單位內消滅電器失爆。每月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并將總結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安全隱患整改率達100%。第一條未完成扣當月工資總額的2%;第二、三、五、六、七條未完成各扣單月工資總額的1%;第四條輕傷每超2人罰領導50元/人。本單位發生工亡事故時,扣除當月安全獎勵工資。獎勵:(1)、季度內不發生工亡事故,獎600元;(2)、季度內無重傷事故獎400元;(3)季度內“三違”人員不超過3人次,獎300元;(4)、季度內輕傷為零,獎200元。(5)、季度內本單位發生工亡事故,所有本單位內消滅重傷事故,消滅“一通三防”重大未遂事故。不發生因本單位管理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本單位內杜絕“三違”現象。按規定組織召開專題會,準確、及時提供安全技術資料和會議紀要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本區內輕傷指標為零。安全隱患整改率達100%。根據現場作業地點及時制定“一通三防”防突方案、措施和管理制度。機電質量標準化達到合格品。第1條未完成扣當月工資總額的2%;第二、三、五、六、七條未完成,每條各扣當月工資總額的1%;第四條每發生輕傷1人罰領導50元/人。發生“一通三防”工亡事故,本單位內發生工亡事故,扣除當月安全獎勵工資。獎勵:季度內消滅“一通三防”重大未遂事故,本單位內消滅重傷及以上事故,獎通風單位600元,同時本單位內杜絕“三違”現象,獎400元,輕傷為零,獎300元。當礦發生工亡事故時,一切獎勵取消。五、全礦消滅死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監督管理部門對分管范圍內的“三違”人員和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分析、追查、處理,并下發安全通報。組織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本部門范圍杜絕“三違”,全礦月輕傷不超過2人。每月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組織安全大檢查活動,并下通知單跟蹤落實整改,向礦提交各類安全技術資料。第一條完不成扣除當月工資總額的2%;第二條未完成扣除當月工資總額的1%;第三、四、五條未完成各扣當月工資總額的0.5%。發生工亡事故時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勵工資。獎勵:季度內全礦無工亡事故,獎安全管理部門500元,無重傷事故獎安全管理部門300元;無重大未遂事故,獎安全管理部門300元,全礦輕傷不超過3人次,獎安全管理部門200元。當全礦發生工亡事故時,一切獎勵取消。六、全礦消滅頂板重傷及以上事故,消滅頂板重大未遂人身事故。不發生因本部室管理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按規定開展好頂板管理業務工作,杜絕采面冒頂長×寬×高為5m×3m×2m,掘進頭冒頂2m×2m×1m及以上事故。每月按規定組織采掘修質量標準化驗收和全礦文明生產驗收。本管理部門范圍內杜絕“三違”。按規定每月組織召開專題會,準確、及時提供各類安全、技術資料、會議紀要等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根據作業環境變化及時制定采、掘、修作業規程、措施,并監督現場兌現。本部門杜絕輕傷事故。第一條未完成扣除當月工資總額的2%;第二條未完成扣除當月工資總額的1%;第三、四條未完成每條扣工資總額的0.5%;第五、六條未完成扣除當月工資總額的0.5%;第七條每發生輕傷1人罰領導50元。發生工亡事故時,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勵工資。獎勵:季度內全礦無工亡事故獎生產管理部門500元,無重傷事故獎生產管理部門400元,無重大未遂事故獎生產管理部門200元。當全礦發生工亡事故時,一切獎勵取消。七全礦消滅死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和文明生產檢查。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并將總結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杜絕“三違”現象。杜絕輕傷事故。對礦各種安全隱患整改要跟蹤落實,并有記錄。不發生因本單位管理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第一、二、三、四、六、七條完不成各扣除當月工資總額的1%;第五條輕傷每發生1人罰負責人50元。發生工亡事故時,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勵工資。獎勵:季度內全礦無工亡事故,獎調度室500元,無重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獎調度室200元。當全礦發生工亡事故時,一切獎勵取消。第五條未參加考核地面輔助單位如本單位發生工亡事故罰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發生重傷事故,罰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發生“三違”及輕傷,罰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第六條各單位管轄范圍內與其它單位發生意外事故時,按責任大小由所屬單位承擔相應的處理費用。第七條以上規定與礦相關規定一并執行。第八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本礦。第十一章安全舉報制度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和獎勵舉報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制止“三違”行為,特制定本制度。1、對安全生產隱患,人人有責任匯報,對“三違”行為,人人有義務舉報。2、凡涉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和《本礦反“事故”、反“三違”獎勵細則》中的“三違”行為,均屬于舉報范圍。3、發現重大隱患和嚴重“三違”不匯報、不制止、隱瞞不報的,對礦長以上礦領導第一次處罰200元,二次及以上除處罰200元外,同時給予批評;對科(室)級領導第一次處罰班子100元,二次及以上除處罰100元外,同時給予批評;對專業技術人員、檢查人員及其他人員每次處罰50元。因上述失職行為發生事故的,一并追究相關責任。對其他隱患及“三違”不匯報、不制止、隱瞞不報的,對上述人員每次處罰20元。4、舉報的事項必須客觀真實,對提供的事實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5、勇于匯報安全生產隱患、敢于舉報和制止“三違”的有功人員,由安全管理部門核實,提供事實依據,經礦領導研究給予獎勵。6、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最先舉報的人員。多人聯名舉報報同一事項的,獎勵實行平均分配。第十二章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責任制,及時消除礦井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管理責任;各分管領導對各自分管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主要管理責任;礦所屬各二級單位主要領導對各自管轄區域或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管理責任;二級單位的相關管理人員對各自分管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主要管理責任;班組長對作業現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負直接責任。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相關內容,每月20號由以下單位及人員負責提交各分管領導范圍內的資料給安全管理部門,由安全管理部門匯總并經礦長審查簽字礦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各二級單位每周必須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每班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匯報。16、各單位查出安全隱患后必須制定措施進行處理,并追蹤落實,隱患整改結束后,要嚴格組織驗收簽字,登記建檔。17、處罰規定(1)、凡各部門不認真排查安全生產隱患而被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查出隱患停產整改,并對礦主要負責人罰款10000元時,礦將對礦級領導按40%的比例進行處罰,其他管理人員按本單位(部門)的20%的比例進行處罰。對礦領導的罰款由礦報資料到礦財務,由財務從本人月薪中扣出,各單位人員的罰款由安全管理部門出據罰款單交財務執行。(2)、凡因本單位管轄范圍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被礦領導停產整改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300元/人,其他管理人員100元/人。(3)、被其他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未定期組織整改的,視其隱患大小程度給予責任單位處以50—100元/次的罰款,第十三章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由安全管理部門牽頭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下發相關單位,以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2、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1)、一旦事故發生,即建立以法人為總指揮,各有關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期間各機構的運作,統籌安排整個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保證救援行動快速、有序、有效地進行。(2)、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相關技術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技術組,對事故危險的評估、應急資源的配備,事故發展預測,救援力量調整,人員的疏散防護,事故搶險監測,清消、現場恢復等行動提出決策性建議,以供指揮部決策。(3)、以水礦醫院為醫療救治中心,負責對傷員的急救處理和住院治療。(4)、以礦山救護隊及礦搶險隊員、消防隊員組成的消防搶險隊伍,負責盡可能,盡快地控制并消除事故,營救受害人員。(5)、以礦辦公室(保衛組)、護礦大隊等單位組成的人員疏散及治安警戒隊伍,根據指揮部的命令及救援預案要求,負責維護礦區秩序和治安,防止無關人員在救援工作場所圍觀、逗留和肇事。(6)、以生產管理部門、機運部門、經營管理部等部門組成的后勤保障隊伍,負責應急所需的各種設備、設施、物質的準備、運送及生活事宜安排。(7)、由礦調度室,負責按指揮部門要求對事故和救援信息進行統一發布,并及時準確向公眾發布有關保護措施的緊急公告。3、建立可靠的通訊保障系統,機運部門負責礦井井上、下各地點的電話安裝、維護,并實現與調度指揮系統的直接通達和各辦公室電話的網絡聯通,保障井上、下,礦內外之間的通訊暢通。4、礦下屬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業務及工作特征,充分利用本單位優勢,采取各種形式,加強職工應急救援知識教育培訓,以提高職工應急救援、基本防護,自救互救的能力。5、礦每年應組織一次假定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并依據演練結果的評價,對不足項,整改項,改進項采取措施處理,對預案進行相應修訂,以臻完善。6、事故一旦發生,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礦制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及預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傷害情況、影響范圍按程序逐級匯報有關部門。7、事故發生后,本著“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采取一切可能救援措施,營救遇險人員,控制事態發展,具體救援措施按“預案”執行。8、事故發生后,礦應成立相應事故調查處理小組,一般事故由礦自行調查處理,發生死亡及其它重大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礦相關人員協助參與,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處理認真吸取事故教育,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實到位。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要形成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資料及文件存檔。9、對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玩忽職守,工作失職的人員,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第十四章各類事故匯報程序1、瓦斯煤塵事故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事故單位領導、辦公室主任、水礦醫院。2、頂板事故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事故單位領導、辦公室主任、水礦醫院。3、井下火災事故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事故單位領導、辦公室主任、水礦醫院。4、水災事故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事故單位領導、辦公室主任、水礦醫院。5、機電事故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事故單位領導、辦公室主任、水礦醫院。6、主扇突然停風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辦公室主任。7、局扇突然停風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辦公室主任、水礦醫院。8、其他事故礦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礦法人、總工程師、救護隊長、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機運礦長、事故單位領導、辦公室主任、水礦醫院。第十五章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第十六章采掘工程質量管理制度采掘工程質量是煤礦安全生產、文明作業的前提,是實現礦井綜合治理,總體推進工作的保證,是煤礦持續穩定發展的基礎,為真正搞好工程質量、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辦法如下:1、采掘工作面投產前,必須經礦相關領導及部門驗收(采區投產工作面,須經礦組織工作驗收)達到合格以上,方可允許生產。2、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制定有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的工程質量要求,并要在現場認真落實兌現。3、采高、推進度、文明生產及工程質量的獎罰及監督考核嚴格按礦通過的管理辦法認真執行。4、采掘工作面過斷層、探巷、中間巷、煤層厚度發生變化,頂板發生明顯變化時,必須補報相關的工程質量管理及施工組織措施并認真執行。5、無采掘規程措施施工一次,罰該礦領導及技術員200元/次。6、檢查中被停頭(面)一次,罰所屬單位領導集體500/次,并進行分析追查。7、嚴格執行事故分析追查處理制度,嚴格處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8、因工程質量低劣而引發的事故,必須嚴格追查,并對責任者進行嚴肅分析處理。9、建立隱患排查制度,生產管理部對頂板管理及支護存在的隱患及時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落實整改時間及責任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的,視性質處以50—100元/次的罰款。10、對忽視工程質量,盲目安排生產的領導,按違章指揮論處。第十七章頂板管理制度為提高采面及井巷支護的科學合理性,選擇科學合理的支護形式,減少材料浪費,杜絕頂板及支護事故,減少巷道修復工程,提供科學合理的煤柱留設及設計參數,特制定頂板管理管理制度如下:1、頂板監測管理工作必須作為生產管理部門及采掘的日常工作,必須堅持日常的現場資料收集,填繪,并有總結報告。2、每月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專業會,分析上月頂板及支護管理中存在問題,并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措施進行處理。3、開展每月不少于兩次的巷道全面調查,對失修的巷道及時安排修復。4、巷道支護必須根據頂底板巖石性質及礦壓顯現特征進行設計,并在現場進行落實。5、頂板監測分為采煤工作面頂板監測,掘進工作面頂板監測及受采掘影響或波及的巷道的頂板監測。6、頂板監測日報、周報、旬報表及時送達相關領導及部門,作為選擇合理支護方式,留設煤柱,支護設計計算等的原始資料。7、頂板監測必須作為狂技術管理的重要環節,必須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工作。8、頂板監測必須體現真實、嚴禁弄虛作假,發現一次罰款50元,發現二次,調離工作崗位。9、其它按工程質量管理支護管理及處罰規定,防止冒頂及片幫的措施的規定執行。第十八章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1、定期檢查井田范圍內非法煤井開采情況及地面塌陷、滑坡、裂隙變化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填繪在圖紙上,分析原因,向相關領導匯報。2、定期進行井下涌水量的觀測,并做好記錄,發現涌水量異常時,要及時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的防治水措施。3、每半年進行一次滑坡觀測,并對觀測結果進行認真分析,拿出處理方案和措施。4、采掘工作面嚴格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施工,對需探放水的工作面及時拿出探放水設計,編制探放水措施進行探放水工作。5、雨季來臨之前,要提前召開“雨季三防”會,編制防洪預案和防洪措施,成立防洪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職責,建立防洪搶險隊伍。6、雨季期間,定期分析降雨量,井下涌水量的相互變化關系,并將對應關系填繪在圖紙上,分析變化原因,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防排水工作。第十九章特殊工種建檔掛牌管理制度為加大特殊工種的管理力度,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必須對特殊工種進行建檔掛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建立特殊工種檔案,真實反映特殊工種的個人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未建立檔案的責任單位,對負責人罰款100元;經督促仍未建檔的,對負責人再加罰100元,依此累加。2、建立特殊工種管理牌板,井上、下必須做到人與牌子相符。不執行掛牌管理的責任單位,對區長和分管責任人員各罰款50元/次。3、建立特殊工種工作安排記錄,將各班特殊工種的職責范圍和工作場所記錄清楚。無記錄或記錄不完善的單位,對負責人和值班人員各罰款20元/次。4、礦辦公室必須對各單位的特殊工種建檔掛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每月在安全辦公會上匯總通報各單位的掛牌管理執行情況,并報書面材料給有關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否則罰款100元/月。第二十章生產調度管理辦法1、開調度會遲到者,一次罰款10元,未請假不參加調度會者,一次罰單位主管50元。2、各單位工作量匯報:夜班9:00以前,早班17:00以前,中班1:00以前。若晚匯報,1次罰單位50元。3、值班記錄中,工作量統計按夜班、早班、中班進行。4、值班領導必須在調度室,有事外出必須給當班調度員說清并告知聯系方式及地點,否則,一次罰款100元。5、每周召開一次生產例會,各單位必須擬寫生產完成情況并分析原因,在會上進行匯報,并將材料交調度室保存,否則,一次罰款100元。6、特殊情況調度室通知的人員必須在15分鐘內趕到調度室,否則,一次罰款100元,并追究責任。7、所涉及的罰款3日內由調度室開具罰款單,各單位或個人自行到財務繳納,逾期將從個人工資中雙倍扣除。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第二十一章調度安全生產指揮協調規定調度室是礦安全生產協調指揮中心,是組織日常生產經營的指揮部,任何單位或個人,接到調度室的通知或安排,必須無條件的服從,規定如下:1、調度室及值班領導,指揮安全生產,必須堅持黨的安全產方針,必須依法行使權利,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2、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的規定,任何工程無規程措施,調度不給予協調指揮。3、發生安全事故,當班調度員必須及時按程序匯報相關領導及業務部門,請示有關領導后匯報公司調度,并通知相關人員查看現場,并記錄清楚。4、對領導的指示、指令,必須認真記錄,并且安排、落實、追蹤,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給領導。5、安全生產中臨時急需的設備材料及配件,施工單位先與業務部門聯系,業務部門不解決或沒有明確態度,匯報調度室,調度責成業務部門限時解決,業務部門不動作或推諉者,立即匯報分管領導直至礦長。6、“一通三防”是調度協調指揮的重點,凡出現瓦斯抽放故障、主扇停運故障、瓦斯超限等,必須嚴格按措施和故障處理程序執行。7、當出現瓦斯超限、突然停風停電、突然停瓦斯泵等事故,調度員要立即啟動錄音電話,對事故全過程進行錄音,并作好記錄,按規定匯報相關領導。8、調度人員要經常下井了解現場情況,掌握通風系統,瓦斯抽放系統,供電系統,運輸系統,供水系統,采掘工作面分布情況。第二十二章“一班三匯報”制度為了規范采掘安全生產管理,及時反應安全生產信息,及時處理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特制定本制度。1、采掘當班施工負責人必須向調度室進行一班三匯報:即第一次匯報交接班后工作面安全狀況及生產準備情況;第二次匯報班中安全生產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第三次匯報班末安全生產任務完成情況。2、通風科跟頭跟面瓦檢員向調度室一班三匯報要求匯報瓦斯濃度時,必須匯報所轄范圍打鉆情況。3、打鉆現場負責人員正常情況下一班兩匯報:第一次匯報交接班后鉆機完好情況,打鉆須準備和進行的工作,現場安全情況,第二次匯報當班工作完成情況,不正常情況及時匯報。4、每班調度員按專項記錄要求記錄清楚采、掘、通風、抽放一班三匯報內容,若不按規定記錄一次,罰當班調度員20元。5、采、掘區隊施工負責人、通風瓦檢員及抽放打鉆負責人當班不履行一班三匯報一次罰50元,同時給予該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6、罰款由生產管理部門(調度)開據罰款單,月底累計從本人工資中扣除,生產管理部門(調度)及財務不履行職責一次罰負責人50元。7、其他事項按《紫旭煤礦生產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三章領導值班制度1、礦領導全面負責當天的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做到安全完成當日生產任務。2、掌握當天安全生產動態,發現問題組織有關人員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必要時親臨現場進行指揮,以保證正常生產。3、如果值班時間內發生傷亡事故,及時組織人員搶救,并匯報調度室。4、對部門領導及調度室下達的指示及時辦理,并認真檢查貫徹落實情況,否則,一項罰款100元。5、值班領導24小時值班,吃飯時間為12:00—13:00下午18:00—19:00,吃飯時間必須有對生產熟悉的人員接聽電話指揮生產。6、值班干部吃飯時間內必須告知與調度室聯系方式,方便調度聯系,否則罰款50元。7、值班領導必須在規定吃飯時間內回到值班室,否則罰款50元。8、值班領導必須如實匯報當天安全生產動態,發現假匯報一次罰款50元,隱瞞事故不匯報,發現一次罰款100元。9、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記錄,對本值班情況事宜都要與接班領導交接清楚。第二十四章生產影響賠償及責任追究辦法為強化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確保生產事故處理的指揮協調及時有序,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影響,進一步提高生產水平,特制定本辦法。(一)生產事故處理第一條、當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影響0.5小時以上時,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立即匯報礦值班領導和調度室;不得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第二條、當生產事故影響時間超過下列規定時限時,相關單位和人員按下列要求進行處理。1、事故影響達1小時,事故單位值班領導必須組織處理,并聯系跟班領導處理。2、事故影響達2小時,礦值班領導定出處理意見組織協調處理,并調查現場情況向相關領導匯報,當班調度員聯系下井帶班的礦領導到現場處理。3、事故影響達2小時,公司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調集相關急需的人力、物力進行事故處理。第三條、調度室值班員在接到生產事故匯報后,必須掌握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及相關情況,立即通知事故單位,請示值班領導或分管領導進行組織處理。第四條、當生產事故預計影響時間超過8小時,值班領導或分管領導應及時匯報生產礦長,通知影響范圍內的生產單位,以便合理調整相應的生產安排。第五條、根據發生的生產事故性質情況,分管領導應及時作出正確的處理方案,對重大和特殊問題自身不能解決的,必須向礦長匯報情況,以便于尋求上級的支持和解決。(二)事故的分析和追究第六條、生產事故的分析和追究,按事故影響時間和影響程度組織進行。具體如下:1、事故時間大于2小時小于4小時,對采掘當班生產有一定影響,由當天值班領導根據發生事故的原因和性質,對事故單位和人員作出責任界定,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罰,在當天生產會上報處理結果。2、事故影響大于4小時,由當天值班領導召集,分管領導參加,組織業務部門和相關事故單位分析,通過事故分析,分管領導要界定事故單位和業務部門的管理責任,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制訂預防性措施。對事故單位、責任人員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和通報。第七條、建立正常的生產追查分析制度,凡發生影響生產的都必須進行追查分析,具體由生產部門調度監督實施。8、生產事故分析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由生產礦長監督執行。(三)事故處罰和賠償第九條、屬個人工作失職、失誤造成生產事故影響的處罰。1、2小時以下,給予100~200元罰款。2、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給予200~500元罰款。3、4小時以上,給予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直接追究經濟損失責任。第十條、凡發生生產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指揮協調失誤,未按規定組織處理事故的個人,每次給予100~300元罰款。第十一條、對事故單位實行施工影響賠償制度,即屬于單位責任造成影響,由事故責任單位對被影響單位進行賠償。2、采掘(巷修、開拓)生產單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影響,以班生產計劃產量(進尺)按上述比例折算成金額賠償給被影響輔助單位。3、當班影響并處理拖延到下一個班或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獲,除按賠償辦法賠償受影響單位外,另按賠償金額加倍處罰責任單位,其中:當班值班領導5%,工人95%比例分攤,由經營管理部門直接從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4、礦車供應不及時,少送或晚送影響正常掘進,視影響時間,按規定進行賠償;對應急處理事故的設備、材料等用車不及時送達,加倍處罰。5、事故影響時間、影響產量(進尺)數據、被影響單位及責任單位以調度室提供的為準。第十二條、礦生產調度會、各類專題會議所安排的生產任務,業務部門及礦領導安排的工作必須無條件保證工程質量并按期完成,由調度室負責人追蹤落實完成情況,并作好詳細記錄,到期匯報完成情況,如不能按期完成,對責任人處100元罰款,由單位或部門自行落實責任人。如果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完成的,必須匯報調度室說明詳細理由并征得安排工作的礦領導同意方可延期進行,同時要把延期后的工作完成期限報調度室備查,如再超期完不成的加倍處罰責任人。四)其他規定第十三條、下列情況不計影響時間:1、經礦同意的檢修時間(包括礦規定的每小班檢修時間)或利用采掘單位生產空隙時(須報調度室同意)進行檢修。2、采掘單位正常的生產準備時間。3、其他不屬于自身原因的影響。第十四條、下列事故單位對被影響單位不再進行賠償1、完成當日計劃的面或頭及單位。2、完成月度計劃的面或頭及單位。第十五條、凡因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造成處理事故拖延的單位或個人,按上述規定加倍處罰。第十六條、屬于部門責任導致設備、材料、配件影響生產事故處理的,一次扣罰責任部門工資總額5%,本職工作掛鉤比例扣完為止。第十七條、所有罰款由調度室負責人開罰款通知單送經營管理部門,月底從受罰責任單位或個人工資中扣除。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第二十五章安全學習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學習,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各單位每周星期二定為安全學習日。安全學習日由安全礦長主持。組織學習學習內容:傳達上級安全指示精神、法律法規、安全文件、安全通報、傳真電文、施工規程措施進行貫徹學習、講解。安全學習必須建立統一記錄本,記錄學習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學習內容。所有參加學習人員學習后必須進行簽字,簽字記錄一式二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安全管理部門對各單位的安全學習情況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按規定進行組織學習或無記錄簽字備案的,每次給單位負責人50元罰款。凡學習和記錄簽字不規范的,安全管理部門在每月安全辦公會上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規定加倍處罰。第二十六章礦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管理制度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是深入了解煤礦現場安全生產的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加強井下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有效制止"三違"現象,強化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了進一步提高紫旭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轉變工作作風,真正做到"工作重點在現場,解決問題在井下",推動煤礦安全生產的穩步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446號令),《國發〔2005〕118號》和《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礦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一、本規定指的管理人員指礦領導以上的,生產部門及科(室)以上領導,各生產單位,輔助單以上的領導。二、礦級領導要經常深入現場,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研究解決井下存在的問題。在重點關鍵環節,礦領導管理人員到現場跟班,監督落實措施,及時處理隱患和解決問題,實行現場交接班。三、采掘單位一律由單位負責人員帶班作業,班班有領導,實行現場交接班,機運、通風等井下的重點工作、重點環節領導必須現場帶班作業,負責完成。四、下井帶班的規定:礦領導下井和帶班次數嚴格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下井帶班時間必須8小時,法人每月不得少于10個、礦長每月不得少于15個、生產礦長每月不得少于15個、安全礦長每月不得少于15個、工程師每月不得少于10個、機電礦長每月不得少于15個,帶班班次在當月1日前調度室公布并嚴格執行。五、下井及帶班查處隱患和"三違"規定:1、礦領導嚴格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2、礦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查處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條數不能少于下井次數。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問題必須現場監督落實整改,若需限期整改的必須下發書面通知單,落實單位、負責人、整改時間并組織復查,未按時整改按規定加倍處罰,資料整理交安全管理部備查。六、下井及下井帶班人員的職責:1、下井及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切實掌握好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制止"三違"。2、法人、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井帶班人員協助法人、礦長抓好當班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并負責任。3、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下井帶班人員立即組織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匯報,防止事故擴大,否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七、獎罰考核及其他:1、采掘負責人現場帶班作業和跟班礦長帶班按礦規定執行。2、下井次數不足的每少一次罰20元,帶班次數不足的,沒經同意一次罰20元,少匯報一次罰款5元,提前出井視為曠班處理(特殊情況例外)。3、傷、病、休等原因影響下井次數或帶班次數不足的,只能享受傷病、休假工資。4、凡弄虛作假造成的責任事故全部由責任者負責,并另處以3倍的處罰。5、礦領導帶班作業人員一律實行在井下交接班,現場工作和隱患排查處理及匯報時間記錄為準,交接班記錄匯報寫清楚,交接班記錄由安全管理部門制作樣本后交調度室辦理。6、調度室、安全管理部門對下井帶班人員執行規定情況每月進行一次監督和檢查,并在礦通報和公開欄公布。第二十七章入井人員管理制度2、井口檢身工必須對出入井人員逐一進行檢查,凡帶有煙草、點火物品、爆炸物者一律不準入井,凡帶有危險物品出井者,檢身工應及時向礦管理部門匯報,由礦管理部門立即對當事人進行追查和處理。3、凡不按規定佩帶自救器或穿化纖衣服者嚴禁入井。4、入井人員必須配合檢身工檢查,違者罰款100元。5、各單位安排人員入井時,要認真開好班前會,考核入井人員資格符合入井要求,并嚴格驗證身份,防止冒名頂替人員入井,對入井人數認真清點,據實考勤,于班前會后及時將入井人數準確地匯報調度室。6、燈房對領用礦燈人員按牌發放礦燈,對臨時入井無牌人員要收據派人單位開據的準入井證,并據實登記入井人員姓名、發放燈號。燈房人員交接班時要嚴格交接清楚未交燈人員的姓名燈號,發現入井人員超過下班時間兩小進尚未交燈者,要及時匯報給本單位領導及調度室。7、各班組領導取燈和上班前、下班后,要清點人數是否與考勤狀況相符,無誤后,由班組長統一率領出入井避免單獨零散入井,發現人數不符時,要及時匯報本單位領導,并核實姓名,派人查找。8、各單位要建立出入井人員登記冊,記明出、入井人員姓名、單位、工種、出入井時間,對到下班1小時尚未出井者,必須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及調度室匯報。9、單位領導及調度室接到有人員可能失散的報告,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查找,查明下落。未查明前,井下放炮、排放瓦斯等工作危險區域內,要暫停其工作,重新派人搜索證實危險區域內無可能滯留的失散人員后,才準進行相應工作。10、出、入人員要自覺執行登記制度,如實呈報清楚姓名、單位等狀況。11、凡違犯上述各條者,對責任人給予50—100元罰款,造成嚴懲后果的,根據有關法規制度進行處理。第二十八章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2、井下電氣焊措施審批程序: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報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機運科,安全部門、通風科、救護隊、礦值班領導進行會審,報礦長批準后執行。十一、作業規程的編制:1、生產管理部門根據技術設計、施工措施要求,在工程開工前15天(開拓工程1個月前)提交掘進地質說明書及相關資料,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15天提回采地質說明書,所提交的資料必須由礦分管領導審核簽字。2、生產管理部門在單位工程開工前15天完成施工設計(開拓工程開工前2個月報施工設計。石門揭煤措施提前1個月由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編制)。3、生產管理部門在單位工程、回采工作面施工,回采前10天將下列資料(必須由礦分管領導審核簽字)交施工單位技術員編制作業規程(新建投產采區第一個回采工作面提前20天)。(1)頂板分類資料;(2)掘進地質說明書;(3)工程與地面建筑物的關系;(4)工程與相關巷道的空間關系;(5)煤層自燃發火期及瓦斯涌出量;(6)經批準的施工設計;(7)經批準的供電設計、提升運輸設計、通風設計及探水設計;(8)回采工作面支護設計;(9)礦壓資料(同煤層相鄰工作面的周期來壓步距,底板比壓等)。4、技術員在編制規程過程中,除必須遵循的有關技術政策、法規、安全規定外,必須按礦的樣本進行編制,對施工環節、工藝等應多征求單位其他成員的意見,使作業規程既有科學性,又有針對性及可操作性,能在現場得到全面貫徹執行。5、機電運輸措施,一通三防措施及其它特殊措施分專業由相關技術員按技術規范編制報批。十二、作業規程及措施會審界定:1、生產管理部接到施工隊的作業規程后,由生產管理部分管負責人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確定會審時間。2、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主持(總工程師不在時,由生產工程師主持),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或工程技術員參加。3、石門揭煤,排放瓦斯措施,貫通措施,過老巷、燒焊等特殊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特殊地點的燒焊措施必須由礦長審核簽字執行)。5、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時、參加會審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資格,并受聘于礦方可。6、參加會審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的,要及時修正,并提出意見或建議,否則拒絕簽名。7、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后,必須經本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審查簽名后報批。8、凡通知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時參加,否則一次罰款20元,對造成的損失由不參加單位進行賠償。9、對礦無權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執行。十三、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1、經審查批準的作業規程及會審意見,由施工負責人主持,技術員組織貫徹并簽字,特殊措施必須由技術主管負責貫徹。2、未經礦長同意,任何人無權修改或拒不執行作業規程的規定,違反規程必須追究采、掘部門的責任,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規程措施進行組織落實,安全部門必須定期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3、規程在執行過程中遇地質條件變化等特殊情況時,由生產管理部門分管技術員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并報補充措施,經審批后執行。4、在執行過程中因技術裝備等原因造成規程無法執行時,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和生產管理部提出修改意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5、作業規程及措施復審,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每月進行一次。第二十九章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是企業為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進行的教育培訓工作,是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和安全思想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安全教育培訓能提高領導和職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二)、安全教育培訓組織管理體系1、礦成立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礦長副組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成員:工程師、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2、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公室設在生產管理部門,辦公室主任由生產礦長擔任,并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的一切事宜。三)、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1、礦安全教育培訓部門每年必須制定全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培訓方案,并下發到礦屬各單位,確保安全教育培訓有序進行。2、各單位管理人員必須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高度重視,必須根據安全教育培訓部門的要求認真安排參培人員,并分工種按時報參培人員名單到安全教育培訓部門,否則應追究其責任。3、對于外出培訓人員,要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進行安排。4、在培訓中,要安排有專業知識、有現場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進行授課,授課人員必須根據培訓內容拿出授課方案,授課完后必須把授課方案交安全教育培訓部門的有關負責人。5、每期培訓完后,要根據培訓內容出題對參培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參培人員要拿出解決的方案和建議供領導決策。6、每期培訓完后,要認真對參培人員進行登記備查。7、凡經過外培、復訓的人員,要積極聯系給予辦證,并持證上崗。8、每一期培訓結束后,要認真寫出安全教育培訓總結并按規定交上級有關部門。9、生產管理部門要經常了解職工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后在施工現場的工作情況,及時寫出調查報告交公司領導決策。10、生產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總結會,通報一年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的不足,對新一年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布置安排,并提出具體的培訓方案。第三十章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為認真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的實際,現制定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制度如下:(一)安全設備、器材的界定凡用于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發生的設備、器材均屬安全設備器材。1、“一通三防”類有:抽風機、瓦斯監控系統所需設備、防突鉆機、瓦斯抽放系統所需設備、瓦斯檢測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滅火器、局部通風機、風筒、瓦斯抽放管路、自救器等。2、機電、運輸類有:電煤鉆、變壓器、電纜、壓風機、水泵、絞車、皮帶機、通訊電話、開關、礦車等,以及相應的安全監控、檢測設備、儀器、儀表。3、壓力容器類有:鍋爐、氧氣、乙炔瓶、便攜式氣樣瓶、乳化泵、液壓槍等。4、易燃易爆類有:各類油脂、炸藥雷管等。5、規程、措施規定使用的其它各類安全設備、器材,儀器、儀表。(二)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制度1、組織機構(1)、凡屬于“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由總工程師及生產工程師、通風礦長負責。(2)、凡屬于機電運輸方面的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由機電工程師及機運科負責。(3)、凡屬于采掘方面的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由生產礦長、生產工程師、采掘礦長負責。(4)、對上述各方面的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由駐礦安全員及安全管理部門組織負責進行監督。2、各專業組必須組織落實專人負責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的相關工作并將組織機構人員名單報安全管理部門。未落實專人或未報送名單的,將追究分管領導及業務部門的責任。3、安全設備、器材到貨后,各專業組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按技術協議、國家行業標準、供貨承諾、合同內容,對照設備、器材、裝箱供貨清單進行認真檢查核對,無疑問后,方可在交接記錄上簽名并要出具驗收報告。未組織專人驗收就盲目進貨的,每次處罰相關人員50——100元。因此而造成不安全因素及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4、各專業組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生產要求,檢查安全設備、器材的配備情況,認真查實其數量、型號、安裝地點及儲備存放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5、安裝、調試、檢查管理(1)、安全設備、器材安裝或組裝前,各專業組要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對職工進行業務培訓,各類作業人員經培訓后,才能進行安裝及組裝。(2)、安全設備、器材安裝、組裝前,要對其進行空運轉檢查。查無實據其質量狀況、完好狀況及各項技術參數,指標是否合格,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各有關領導。(3)、正式安裝前,施工單位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報批后方可按措施施工。(4)、安裝調試過程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隨時做好各種原始記錄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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