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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侵犯專利權的抗辯事由2017年8月權利懈怠抗辯權利濫用抗辯不停止侵權抗辯

主要內容保護專利權--僅是手段給予壟斷權從而激勵創造--目的之一激勵創造+壟斷換公開,促進整體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終極目的

專利制度的設置目的專利案件審理的一些基本認識并不是保護力度越大就越好:保護范圍不宜過寬,以免壓縮整個社會的創新和發展空間(寬嚴適度)合理有度的仿制是科技和社會進步的一種有效手段:本性、節省資源、避免重復勞動

專利制度的設置目的專利抗辯制度的設置目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基石壟斷權利的同時,設置的例外制度,賦予社會公眾和其他競爭者以自由——平衡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社會發展——目的專利抗辯制度羅馬法中的抗辯(exceptio):作為被告的辯護手段,是法律尤其是裁判官法賦予被告的、據以對抗原告訴權的權利。使被告有可能證明存在某種情形,足以讓原告的請求喪失其合法性或有效性。司法實踐中所謂抗辯:訴訟中被告主張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從而免除或減輕其民事責任的一種防御手段。侵犯專利權抗辯的屬性及特點性質:防御,而非攻擊特點:有請求權,方有抗辯權存在行使永久性侵犯專利權抗辯的行使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23條:被訴侵權人的抗辯理由一般應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被訴侵權人在二審期間變更或提出新的抗辯理由且被二審法院采信并據此作出不侵權認定的,應當負擔訴訟費以及對方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第一部分:權利懈怠抗辯

概念:是指因專利權人的權利懈怠行為而使被告享有的阻礙專利權人訴訟主張實現的抗辯權及權利行使的相關制度。

我國現行的專利法律制度并沒有關于權利懈怠抗辯制度的明確規定最初發端于美國衡平法中,權利懈怠抗辯制度已經被視為對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告的一項特殊保護

第一部分:權利懈怠抗辯設定的目的防止權利人以消極的態度對待自己的權利,從而損害被控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有著與權利懈怠制度相似的立法初衷:尊重久已繼續的事實狀態,維護社會秩序(存在差別)一、我國的訴訟時效抗辯制度

(一)《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規定:1、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和公正之心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是抗辯事由,因為誠實信用原則本身無法直接免除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即使專利權人本身的行為存在遲延和懈怠。一、我國的訴訟時效抗辯制度2、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一、我國的訴訟時效抗辯制度2、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一、我國的訴訟時效抗辯制度

(二)《專利法》的專門規定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一、我國的訴訟時效抗辯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再次明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首次明確規定了持續性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一、我國的訴訟時效抗辯制度司法解釋解讀停止侵害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即使抗辯成立,其也必須停止相關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即在權利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僅可就起訴兩年之前的侵權行為免除賠償責任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一)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客體

1、物權請求權:《物權法》中并沒有對訴訟時效問題做出任何規定從法學基礎理論角度進行分析,物權本身作為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作為物權一部分的物權請求權,也不應當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對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而言,也存在確定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困難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侵犯專利權案件:我們認為:法院對于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予以駁回

學者指出:在涉及停止侵權的請求權時,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為如果侵權行為只發生在起訴之前,對于已經停止的侵權行為,根本沒有必要再要求停止。權利人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必然指向的是正在發生的侵權行為,這無論如何也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一)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客體

2、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專利法上具有財產利益的請求權一般都屬于債權請求權,如損害賠償請求權、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用請求權等,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一)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客體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案件兩年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1、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確定是指已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專利權人已經知道或者根據現有證據可以合理地推知專利權人完全有條件知道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徐哲元訴川恒公司、寇聞芳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案情:徐哲元曾經于2003年2月向廣元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了侵犯專利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并稱寇文芳銷售的雙洗衣盆侵犯了其專利權2003年3月4日,廣元市知識產權局到寇聞芳的經營場所調查取證寇聞芳于2003年3月8日做出書面答辯稱其銷售的雙洗衣盆是由川恒公司銷售的,徐哲元于2003年3月10日收到了該答辯書徐哲元訴川恒公司、寇聞芳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案情:2003年8月5日,廣元市知識產權局認定寇聞芳銷售的雙洗衣盆侵犯了徐哲元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寇聞芳不服該處理決定,于2003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終審判決最終維持了廣元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2005年4月,徐哲元以川恒公司和寇聞芳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徐哲元訴川恒公司、寇聞芳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川恒公司在兩審法院抗辯:超過訴訟時效理由:徐哲元至少在2003年3月10日就應當知道寇聞芳銷售的雙洗衣盆是由川恒公司制造的,但直到2005年4月才向川恒公司主張權利一審法院認為:廣元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書并未載明寇聞芳銷售的雙洗衣盆是由川恒公司制造的,從現有證據看,寇聞芳最早提出其銷售的產品系由川恒公司制造是在2003年8月22日提起行政訴訟時,所以,徐哲元在2005年4月提起本案侵權之訴并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徐哲元訴川恒公司、寇聞芳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二審法院認為:從現有證據看,徐哲元起訴川恒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的依據就是廣元市知識產權局在寇聞芳處調取的雙洗衣盆,而寇聞芳已經在行政處理過程中明確答復雙洗衣盆是由川恒公司制造的,而徐哲元已經于2003年3月10日收到了寇聞芳的答辯書,因此,徐哲元至少在2003年3月10日就應當知道川恒公司制造、銷售該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但直到2005年4月才對川恒公司提起訴訟。在徐哲元沒有證據證明川恒公司在此之后仍在制造、銷售該產品的情況下,徐哲元的起訴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即已喪失本案中的勝訴權。喻長明訴晶菱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喻長明在1998年5月即已經面向全國進行了本專利產品的市場調研遼寧省沈陽市東宇炊具經銷站(案外人)在1997年前就在同一商場同時銷售專利權人喻長明和被控侵權人晶菱公司的產品喻長明于2000年8月提起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喻長明訴晶菱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兩審法院均明確認為:僅憑上述事實,尚不足以證明喻長明在1997年前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晶菱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事實,晶菱公司主張本案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1、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確定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判定,沒有一個嚴格的公式化的標準可以遵循,而主要依賴于對通過證據所體現出來的案件事實的具體分析。“得知”和“應當得知”也不能被絕對主觀化,因為它還包含了一個人根據觀察到的、自己或專家建議所確定的事實而進行合理預期的情形在內。(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2、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內容《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案件兩年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所要符合的基本條件,具體到侵犯專利權案件而言,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要求包括:有明確的被告(侵權行為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侵權行為)。(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2、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內容《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三)時效抗辯的舉證責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三)時效抗辯的舉證責任分配被控侵權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專利權人是在知曉侵權行為后超過兩年才提起訴訟。專利權人轉而承擔起證明自己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責任自己知曉侵權行為的時間在被控侵權人所稱時間之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了中斷事由蔡東青訴潘氏兄弟玩具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糾紛案

被告訴訟時效抗辯的初步證據:原告在起訴之前曾于2002年6月18日向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調處申請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原告于2004年7月20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蔡東青訴潘氏兄弟玩具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糾紛案原告舉證提供了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的侵權認定決定書,認為本案訴訟時效因行政調處行為而中斷

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主張,認為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廣東省知識產權局2002年10月8日作出認定侵權決定書之日起重新計算,故被告的時效抗辯不成立。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轉移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認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四)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觀點:實體權利消滅說(日本)訴權消滅說(法國)抗辯權發生說(德國)(四)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四)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實踐中的看法:勝訴權喪失說: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其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其相應的訴訟請求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請求權喪失說: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因而時效完成后直接導致的是請求權的喪失,它意味著基礎權利的請求力喪失,而基礎權利本身仍然存在。時效完成后并不意味著請求權的絕對消滅,而是相對消滅。只有在義務人進行抗辯的情況下,請求權才喪失抗辯權發生說:請求權的時效完成后,義務人有權拒絕給付,但時效并不是請求權消滅的原因,只是給義務人提供了抗辯權(四)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我們的觀點:勝訴權消滅說:是我國傳統理論中對訴訟時效經過法律后果的一種歸納,它的存在直接導致了我國法院曾經長期堅持的對訴訟時效進行主動審查的制度。其與意思自治的原則存在根本沖突。《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四)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我們的觀點:抗辯權發生說:準確的闡述。訴訟時效經過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被告獲得了以時效對抗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而非經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查。但如果被告自愿履行相應義務,法院亦不加干涉,履行之后再行翻悔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時效抗辯在這里被明確地視為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一種權利,即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是否經過,對權利人的實體及訴訟權利均不產生任何影響,并不會產生權利人的勝訴權甚至是請求權無條件喪失的法律后果。

(四)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五)對法院能否依職權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主動審查的進一步討論《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法院能否主動對時效問題進行審查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中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可見,我國法院曾長期堅持依職權審查的做法(五)對法院能否依職權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主動審查反對意見:最早來源于羅馬法,也是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抗辯權發生說:訴訟時效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抗辯事由,所以,對于這項權利是否行使應當依當事人的自主意愿,主動審查就與意思自治原則背道而馳《民法通則》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法院依職權審查,那么,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不可能有自愿履行的機會,這無疑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過分干涉(五)對法院能否依職權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如果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除非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的請求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對于在二審期間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不再予以支持。如果當事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將超過訴訟時效作為再審理由或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都不再予以支持。(五)對法院能否依職權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主動審查《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二、時效抗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六)對于持續侵權行為訴訟時效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六)持續侵權行為訴訟時效的確定解讀:

停止侵權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

持續侵權行為,應當是多個獨立的侵權行為的集合從單個行為本身看,具有可產生新請求權的獨立性獨立的、新的侵權行為的發生,隨之產生了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兩年內的賠償請求予以支持具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六)持續侵權行為訴訟時效的確定擔心:是否會促使專利權人可以更加從容地選擇起訴的時機,從而將訴訟時效制度防止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目的流于形式最高院解釋:原告——獲得更多的賠償被告——獲得了更多的利益

平衡——并不存在對任何一方的過分保護,也并未影響到時效抗辯制度應有作用的發揮。第一部分:權利懈怠抗辯三、我國的時效抗辯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問題1、設置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地行使權利,以防止社會經濟和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之中所可能導致的社會資源的無謂浪費。關注的是時間,而非行為性質(主觀狀態、損害事實)更多約束的是部分專利權人無意的疏忽行為,但對于惡意懈怠以求獲得更大利益的專利權人而言,很難實現有效預防和規制第一部分:權利懈怠抗辯三、我國的時效抗辯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問題2、從法律效果上看,當被控侵權人主張時效利益后,專利權人所提出的經濟賠償請求雖然可以被禁止,但仍然可以要求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無條件停止侵權的法律后果,不能為提出抗辯主張的被控侵權人帶來有效的救濟,還可能在一定情況下成為惡意的專利權人損害被控侵權人利益的手段第一部分:權利懈怠抗辯四、權利懈怠抗辯制度的研究意義和立法意義1、督促專利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法律在賦予專利權人壟斷利益的同時,也要求他以恰當的方式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允許專利權人以懈怠權利的方式達到選擇訴訟時機并獲取最大利益的目的,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將處于長期的不穩定狀態之中,交易安全將無法得到保障

第一部分:權利懈怠抗辯四、權利懈怠抗辯制度的研究意義和立法意義2、減少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降低訴訟成本

被控侵權行為人:帶來舉證上的重大不利,對于發生已久的侵權行為,關鍵證據早已滅失、證人下落不明都會使被控侵權人在查找證據方面面臨種種困境,而花費在取證方面的時間和金錢往往也是高昂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其投入在這樣一個案件中的資源常常也是難以估量的第一部分:權利懈怠抗辯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

權利懈怠抗辯的內涵權利懈怠抗辯的行使條件權利懈怠抗辯的法律后果權利懈怠抗辯的限制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一)權利懈怠抗辯的內涵權利懈怠抗辯原則(Laches)是美國衡平法下的一項抗辯事由,它又被稱為“遲延告訴”原則,是指原告不正當地拖延起訴并導致被告利益受到損害的,其金錢賠償請求甚至全部訴訟請求將被法院駁回的原則

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二)權利懈怠抗辯的行使條件1、不合理的遲延(Unreasonabledelay)

合理性的認定,因個案而具體裁量“合理的遲延”:如專利權人在進行其他案件的訴訟、專利權屬的爭議、與被告的商談等等“推定遲延”:即如果被告能夠證明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控侵權行為后超過六年才向法院起訴的,推定懈怠成立,但原告仍有機會推翻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二)權利懈怠抗辯的行使條件2、實質性的損害(materialprejudice)經濟上的損失:主要是指被控侵權人因專利權人的懈怠行為已經擴大了生產規模,投入了大量資金,而如果專利權人較早起訴的話,被控侵權人就不會蒙受上述損失證據上的損失:是指由于距侵權行為的發生已經年代久遠,重要的證人已經死亡或者記憶模糊,相關證據已經丟失等等損失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三)權利懈怠抗辯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原告不能對起訴之前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為自己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但起訴之后產生的損失和提出禁令救濟的機會都不因此而受到限制強制許可的法律責任:即如果被控侵權人在專利權人懈怠期間,已經通過其被控侵權行為建立了實質性業務,法院可以允許被告在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后繼續其業務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四)對權利懈怠抗辯的限制被控侵權人存在主觀故意:要求抗辯是公正、正義并符合衡平法

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五)與我國訴訟時效抗辯制度的比較相同點:立法初衷:以督促權利人積極、及時地行使權利以防止對社會公眾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為目的抗辯事由:一旦抗辯成功,都可能使專利權人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

五、美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五)與我國訴訟時效抗辯制度的比較不同點:與訴訟時效制度主要關注時間狀態不同,權利懈怠制度更多地關注于專利權人的主觀狀態和懈怠行為的真正原因,判定可能更為客觀和準確權利懈怠抗辯成功,其不僅能夠阻卻專利權人對起訴之前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還可能產生強制許可的法律效果;但訴訟時效抗辯成功后,被控侵權人無權繼續使用被控侵權產品。權利懈怠抗辯制度下,存在主觀惡意的被控侵權人無權進行懈怠抗辯,但訴訟時效制度中并無類似規定六、我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的構建

(一)權利懈怠抗辯的內涵行為疏忽大意的懈怠:訴訟時效制度主觀惡意的懈怠:權利懈怠抗辯制度概念: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存在,但對此采取放任的態度而不及時地提起侵權訴訟或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致使被控侵權人或社會公眾的利益遭受了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六、我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的構建(二)權利懈怠抗辯的行使條件1、不合理的遲延

“合理性遲延”:比照時效中斷、中止的事由2、實質性的損害六、我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的構建(三)權利懈怠抗辯的法律后果

引入強制許可制度:對于被告確已證明其因原告的懈怠行為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并擴大了生產規模,如果其愿意向原告支付合理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對于專利權人所提出的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也可以不予支持。(比較:濫用專利權抗辯)強調被告的另一項舉證責任:即證明如判決停止侵權,被控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可能遠高于繼續侵權行為可能為原告所帶來的損失。六、我國權利懈怠抗辯制度的構建(四)權利懈怠抗辯適用的例外被控侵權人存在惡意行為第二部分:濫用專利權抗辯現狀中國的專利申請量已經攀升世界第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統計:被宣告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專利占到了全部案件數量的一半以上關注國務院在2008年6月5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序言中即已指出: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時有發生,應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知識產權的界限,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合法利益。

第二部分:濫用專利權抗辯

嘗試《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審稿中試圖規定:專利權人明知其獲得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惡意指控他人侵犯其專利權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專利權人賠償由此給被控侵權人造成的損失。我國目前尚沒有對濫用專利權的反賠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第二部分:濫用專利權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3.29)處理好保護權利與防止濫用的關系,既要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假冒、盜版等嚴重侵權行為,大力降低維權成本,大幅提高侵權代價,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又要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依法審查和支持在先權、先用權、現有技術、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辯事由,制止壟斷行為,依法受理和審查確認不侵權之訴和濫訴反賠之訴,規制濫用知識產權和訴訟程序打擊競爭對手、排除和限制競爭、阻礙創新的行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部分:濫用專利權抗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11.12.16)16、妥善處理保護專利權與防止權利濫用的關系,依法規制濫用專利權及濫用訴前禁令制度。在依法保護專利權和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同時,注意防止專利權人明顯違背法律目的行使權利,不正當地損害競爭對手,妨礙公平競爭和擾亂市場秩序。對于明知其專利權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仍然惡意向正當實施者及其交易對象濫發侵權警告或者濫用訴權,構成侵權的,可以視情支持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

一、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及可能面臨的濫用專利權行為

(一)“濫用專利權行為”的法律內涵三種學說:越界說:專利權人利用其權利的方式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

損害說:專利權人不依專利法規定的方式實施專利權,損害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手段違法說:專利權人采用形式上合法的、不正當行使權利的手段,損害發明創造的產生、公開和社會利用的行為(主觀過錯)一、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及可能面臨的濫用專利權行為(一)“濫用專利權行為”的法律內涵我們認為:抗辯權行使的前提并不以實際損害的存在為前提,“損害說”并不恰當“越界說”和“手段違法說”的結合:在行使權利的外在表現方式上雖然具有合法性,但在實質上卻超越了權利的正當界限,最為關鍵的是,專利權人對濫用行為本身要具有主觀上的惡意。

一、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及可能面臨的濫用專利權行為(二)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及可能面臨的濫用專利權行為

濫用訴訟權利:共性問題,通過民事制裁措施予以制約濫用實體權利:權利濫用抗辯,是被告對原告基于專利權這一實體權利所產生的請求權的對抗(重點討論)訴訟中的濫用行使中的濫用(訴訟啟動前)(二)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及可能面臨的濫用專利權行為

1、專利權在行使中的濫用

概念:是指發生在侵犯專利權訴訟啟動之前專利權人已經實施的行為搭售(電影放映機—膠片)一攬子許可拒絕許可:專利權人利用自己對專利權所擁有的專有權,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從而排除他人的競爭,鞏固和加強自己的壟斷地位的行為標準專利權的濫用:在標準的形成、制定或實施的過程中,專利權人通過控制標準產生的濫用專利權的行為

(二)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及可能面臨的濫用專利權行為2、專利權在訴訟中的濫用(1)以問題專利或垃圾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

問題專利:是指那些很可能被無效或者權利要求很寬的專利,即以不符合專利實質條件的技術方案申請并獲得的專利垃圾專利:是指明知是現有、公知的技術而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并用于不正當競爭或者直接獲取非法利益的專利(二)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及可能面臨的濫用專利權行為2、專利權在訴訟中的濫用(2)對明顯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或者方法提起侵權訴訟

案例:西蒙奇公司訴廣東朗能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原告指控:被告生產的開關面板侵犯了其“歐式大面板蹺板開關”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告抗辯:認為專利權人曾經以被控侵權產品侵犯其擁有的其他外觀設計為由提起過侵權訴訟,可見,專利權人也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系兩個完全不同的外觀設計方案。法院判決:被控侵權產品與本專利在視覺效果上存在顯著差異,如果支持專利權人的相關主張,將導致專利權的保護與公眾利益的失衡。二、確立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必要性

(一)遏制濫用專利權行為,督促專利權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正當行使權利,并加速科學技術的轉化和創新(二)彌補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缺失,使“權利不得濫用”真正從原則上升為法律(三)提高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效率,為可能受到濫用專利權行為侵害的被告提供直接和及時的保護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濫用專利權抗辯的法律淵源

起源:羅馬法,并始于基于公共利益對相鄰關系的限制發展:美國首先于衡平法下將“濫用專利權”發展為一項專利侵權抗辯事由基本原則:原告必須清清白白地行使他的專利權,如果專利權人以不適當的方式行使其專利,將喪失法院對其專利權的保護

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二)濫用專利權抗辯的法律性質1、濫用專利權抗辯是免責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

免責抗辯:產生并非源于被控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或存在其他正當性,而是由于專利權人本身的權利或者行為存在重大缺陷而導致其喪失了對抗被控侵權人的法律基礎(構成侵權,責任豁免)不侵權抗辯:產生是由于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本身欠缺違法性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二)濫用專利權抗辯的法律性質2、濫用專利權抗辯是延緩性抗辯而非永久性抗辯

永久性抗辯:該抗辯權的行使可使請求權行使的效力被永久排除,其在訴訟上的效果,是使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時效抗辯)延緩性抗辯:僅能使對方請求權于一定期間內不能行使或暫時地排除其請求權的效力,故也被稱之為一時的抗辯權(美國:只是在個案中產生暫時阻礙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效果,而不會當然地導致專利權人永久性地喪失權利)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三)濫用專利權抗辯的行使條件(舉證責任、證明標準)1、專利權人客觀上具有濫用專利權的行為(1)積極作為的方式:使用“垃圾專利”或者“問題專利”對他人提起訴訟、以明顯不構成侵權的產品提起訴訟、搭售(2)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拒絕許可(3)對專利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濫用權利的判斷:專利權人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依賴于被告的舉證

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三)濫用專利權抗辯的行使條件2、專利權人主觀上具有濫用專利權的惡意明顯惡意:搭售、拒絕許可非明顯惡意:使用“垃圾專利”或者“問題專利”對他人提起訴訟觀點一:典型的惡意觀點二:國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被無效的風險較大,不能苛責我們認為:不宜將濫用專利權行為的范圍擴張得過大主觀惡意的典型案例(1)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標準申請專利并行使權利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均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熟知并在生產過程中頻繁接觸的技術內容,如果專利權人將上述內容納入自己的技術方案之中,并據此申請并獲得專利后又通過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的方式予以實施的,可以認定為專利權人具有惡意。

袁利中訴揚州市通發氣動閥門器廠等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原告將1998年即已公開使用的國家標準《鐵制和銅制球閥》、《通用閥門法蘭和對焊連接鋼制球閥》中的技術內容申請為自己的“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并據此起訴被告侵犯專利權我們認為:認定原告具有濫用專利權的惡意是恰當的。

主觀惡意的典型案例(2)以某一地區廣為制造或使用的產品,且專利權人有條件知曉上述制造和使用情況,而仍將該產品或產品的制造方法申請專利提起侵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濫用專利權的惡意

許贊友訴江蘇拜特公司等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案

竹地毯是江蘇等地民間長期使用和制造的一種產品,其形狀、包邊方式等均已沿襲已久。原告本人即長期從事竹地毯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對該地區竹地毯的生產、銷售情況十分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仍然將公有領域的技術資源即竹地毯的外觀申請為自己的專利并提起大量侵犯專利權訴訟顯然具有濫用專利權的惡意

主觀惡意的典型案例(3)對以存在其他方式的在先使用或在先權利為由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不宜一概認定為專利權人具有惡意

維納爾公司訴明日電器公司

侵犯專利權案

法院明確指出:鑒于維納爾公司在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時,依據的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有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四項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維納爾公司及時撤回了起訴。而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性的判斷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明日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維納爾公司指控其生產、制造的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有其他來源,故明日公司關于維納爾公司明知上述專利權不符合授權條件而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并惡意侵害明日公司權利的主張證據不足。本田公司訴石家莊雙環汽車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案

雙環公司抗辯:作為汽車行業的跨國公司,本應熟知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國際通用標準,在其本國未獲得授權,同樣也未在美國獲得授權,明知不具有外觀設計授權條件情況下……濫用訴權,應當就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我們認為:因為涉案專利是以與在先設計沖突為由被宣告無效,對于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的相近似性判斷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都經常出現較大分歧,因此,在本案當中能否毫無疑義地得出專利權人具有濫用權利的惡意,尚有值得討論的余地

。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三)濫用專利權抗辯的行使條件3、專利權人不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可能對被告造成損害

損害的可能性而非現實的損害濫用專利權抗辯是一種防御性的權利,它的目的是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阻卻專利權人的請求權,使之相關訴訟主張無法實現,而不是為了使被告一方據此獲得賠償

遠東水泥公司訴四方如鋼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被告擁有一項名為“井壁墻體模塊以及采用該模塊構筑井壁墻體的方法”的發明專利,該專利授權公告時包括產品權利要求1-10以及方法權利要求11-19。后在案外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程序中,被告主動放棄了涉案專利中的方法權利要求11-19,并將原產品權利要求1-10修改為權利要求1-8。后被告以原告侵犯其涉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原告停止生產、銷售、銷毀被控侵權產品,停止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并索賠110余萬元,后因故撤回了該案起訴。原告認為被告在已將全部方法權利要求刪除的情況下,仍然以方法權利要求主張侵權,在修改產品權利要求后,仍然以原產品權利要求主張侵權,屬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律師費等損失。遠東水泥公司訴四方如鋼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法院認為:

認定某種具體的訴訟行為屬于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至少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一方當事人以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方式提出了某項請求,或者以提出某項請求相威脅。2、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3、具有實際的損害后果。4、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遠東水泥公司訴四方如鋼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法院認為:首先,被告在另案中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后又以撤訴方式放棄全部訴訟請求,可以視為其已完成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相威脅的行為。其次,所謂惡意,是指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以有悖于權利設置時的目的的方式,不正當地行使訴訟權利,意圖使另一方當事人受到財產或信譽上的損害。被告在主動放棄和修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后,又基于此部分權利要求向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和權利基礎,主觀上明顯具有惡意。遠東水泥公司訴四方如鋼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法院認為:第三,原告為應對被告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屬于訴訟的合理支出項,造成了原告經濟損失的損害后果。第四,考慮到專利案件的復雜性,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聘請律師應對訴訟,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律師費與被告惡意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具有當然的因果關系。綜上所述,被告在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所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滿足惡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四方如鋼公司賠償原告遠東水泥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四)濫用專利權抗辯的舉證責任分配濫用專利權抗辯相當于被控侵權人在訴訟中向專利權人所提出的一項主張,目的是使自己免于承擔侵權責任。被控侵權人應當就自己所提出的該項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應當證明專利權人具有不正當行使專利權的行為,同時,該行為受到原告主觀惡意的支配。專利權人承擔自己不存在濫用行為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行為具有正當性。否則,抗辯成功。

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五)濫用專利權抗辯的法律后果現狀無直接的法律后果:濫用專利權并非侵犯專利權訴訟中的法定抗辯事由,被告即使進行抗辯,也無法為自己帶來任何訴訟中的利益途徑:一般都要通過啟動無效程序,并在最終動搖原告權利根基的情況下,才可能迫使原告主動放棄訴訟主張或由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五)濫用專利權抗辯的法律后果1、比較法上的分析美國:有判例及成文法依據。濫用專利權抗辯為被告帶來的保護是十分直接的,它產生專利權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暫時失效的法律后果,從而在根本上阻卻了專利權人所提出的全部訴訟主張。日本:即使是在專利的無效宣告生效之前,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的法院也可以對是否存在明顯的無效理由進行判斷。如果確有無效理由的存在,除非特殊情況,基于該專利權提起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屬于權利的濫用,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能導致權利從根本上被無效)

三、建立我國的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五)濫用專利權抗辯的法律后果2、我國的專利權濫用抗辯制度的確立參照美國做法:法院可以宣告專利權處于“暫時失效”的狀態。這種“暫時失效”的判定僅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發揮效用,法院可以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代替專利確權程序對專利權效力的最后判定“暫時失效”的后果僅及于個案四、我國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嘗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26條:被訴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專利為專利權人惡意取得的,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四、我國濫用專利權抗辯制度的嘗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

第127條:

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下述情形:

(1)將申請日前專利權人明確知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標準中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的;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標準的制定參與人,將在上述標準的起草、制定等過程中明確知悉的他人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的;

(3)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制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的;

(4)采用編造實驗數據、虛構技術效果等手段使涉案專利滿足專利法的授權條件并取得專利權的;

(5)將域外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所披露的技術方案在中國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

使用者有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判令停止侵權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標準必要專利: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

使用者有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判令停止侵權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標準必要專利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47條:使用者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知道其使用的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且能夠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使用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一)

合法來源抗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45條(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應予支持。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一)

合法來源抗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46條: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對于合法來源的證明事項,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票據等作為證據,但權利人明確認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除外。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一)

立法目的:豁免善意使用者制度設計:專利權人(商業維權+賠償)?

侵權鏈條的終端——散戶

1、合理對價

2、供出了生產者

3、訴訟經濟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一)

案例:專利是芯片,由A制造,B購買芯片生產手機,進行銷售,能否認定B是使用者,進而不停止侵權最高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終端使用者豁免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

使用者有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判令停止侵權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標準必要專利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停止侵權請求權的過度行使限制標準:

(1)非法使用人的過錯程度與可能遭受的損失

(2)非法使用人可能遭受的損失與權利人可能獲得的利益

(3)權利人能否通過停止侵權之外的救濟方式獲得充分的保護

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案例:珠海市晶藝玻璃工程公司訴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專利侵權糾紛案案情:晶藝公司是名稱為“一種幕墻活動連接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晶藝公司認為三鑫公司未經同意在廣州新白云機場航站樓主樓幕墻制作與安裝工程中制造、銷售、使用的幕墻活動連接裝置、白云機場未經同意使用其專利產品,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新白云機場航站樓主樓幕墻工程中制造、使用涉案專利技術構成侵權,但考慮到機場的特殊性和社會公共利益,故判令白云機場可繼續使用被控侵權產品,但應適當支付使用費15萬元,其他兩被告支付侵權賠償費30萬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三鑫公司支付晶藝公司一定經濟補償費用,晶藝公司允許白云機場和機場集團繼續使用涉案專利產品。

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考慮:

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判決停止侵權會導致雙方利益的重大失衡及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評價:

既尊重了晶藝公司享有的專利權,也兼顧了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和諧訴訟的良好社會效果。一、二審法院的處理充分體現了法官的司法智慧,社會效果良好。

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案例:武漢晶源公司與日本富士化水株式會社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案情:2001年9月,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稱,富士化水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仿造了與專利方法相配套的煙氣脫硫專利裝置,自1999年起已經在華陽公司的漳州后石電廠分別安裝于兩臺發電機組并投入商業運行,其煙氣脫硫工藝方法是晶源公司的專利方法,其脫硫裝置是晶源公司的專利技術產品,兩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晶源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判決:

鑒于本案侵權產品已被安裝在華陽公司的發電廠并已實際投入運行,若責令被告華陽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則會直接對當地的社會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故根據本案具體案情,在充分考慮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一、二審法院未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而是判令其按實際使用年限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至專利權終止為止。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考慮:

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判決停止侵權會造成重大環保事件的發生。評價:

本案判決對于保護和推動所涉環保領域的技術革新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48條: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判令停止侵權會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判令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有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1)有損于我國政治、經濟、軍事等安全的;

(2)可能導致公共安全事件發生的;

(3)可能危及公共衛生的;

(4)可能造成重大環境保護事件的;

(5)可能導致社會資源嚴重浪費等利益嚴重失衡的其他情形。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二)

思考:白云機場案適用最高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

使用者有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判令停止侵權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標準必要專利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49條: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被訴侵權人經與專利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事項,但由于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專利權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2017)》第149條:……雖非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但屬于國際標準組織或其他標準制定組織制定的標準,且專利權人按照該標準組織章程明示且做出了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承諾的標準必要專利,亦做同樣處理。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三)

適用條件: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留白)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比例)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三)

條件一: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明示:以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通過書面或網絡頁面等方式直接、明確公示了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其效果應足以導致標準實施人閱讀后即知曉所涉必要專利的基本信息。推薦性第三部分:不停止侵權抗辯(三)

條件二: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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