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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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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于“有限數量國標”中危險品運輸條件豁免性規則的研究

關于“有限數量國標”中危險品運輸條件豁免性規則的研究(20XX-04-2317: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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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分類:法規研究

危險品

危險化學品

運輸

合法

國標

1.“有限數量國標”的法律效力

《gb28644.2-20XX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

《gb28644.1-20XX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

這兩個國標(以下簡稱為“有限數量國標”)于20XX年7月31日公布,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該國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交通運輸部提出,由國家質量監督試驗試驗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法律賦予了國家標準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需執行。不契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在“有限數量國標”中,為了確保安全運輸,契合“有限數量”運輸的條件比較嚴格,必需同時滿足下列5個條件,才干依照有限數量運輸,獲得“有限數量國標”的允許的豁免:

a)產品在“有限數量國標”的列表中

b)要運輸的數量滿足“有限數量國標”的限量

c)產品的包裝材料、包裝程序等契合“有限數量國標”的要求

d)產品的標記契合“有限數量國標”的要求

e)產品的運輸單證契合“有限數量國標”的要求

“有限數量國標”前言曰:“本標準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十六修訂版)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特殊規則和例外”中的第3.2章“危險貨物一覽表(第”1欄~第5欄和第7欄a)和第3.4章的技術內容一致。”《規章范本》(俗稱“大橘皮書”)是聯合國各成員國政府及聯合國有關機構涉及危險貨物運輸和立法的基礎和指南。《規章范本》全文可見: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十六修訂版)

/hk/trans/danger/publi/uec/rev16/16files_c.html

“有限數量國標”的制定吸收、轉化了聯合國《規章范本》關于有限數量運輸和例外數量運輸的相應規則。“有限數量標準”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小件危險貨物的運輸,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運輸效率,降低運輸成本,減輕運輸企業負擔,增加運輸效益。

“有限數量國標”是經過將國際標準(《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轉化成國家強制標準來實現的,是中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典范的、積極采用國際標準的行為,是中國政府踐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際義務的現實寫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四條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2.法律文本的協調性

在實際工作中,目前不少人關于國家法律法規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各種規則尚有些困惑。我國當前規矩危險品運輸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下列兩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1990年11月12日國務院令第6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

(快遞)禁止寄遞或者在郵件內夾帶下列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侵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XX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經過,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經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六條關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則履行職責:

(三)質量監督試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囊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且依法關于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試驗。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關于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有限數量國標”其實上是關于上述兩個法律法規中所特定要求的“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的豁免。

“有限數量國標”的第9章“豁免”:“以有限數量運輸危險貨物時,無須適用《規章范本》1.4中的安全規則和《規章范本》7.2.4中,關于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和內河運輸的安全規則。”

現將豁免的《規章范本》中的1.4相關文本錄于此: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十六修訂版)

1.4.1一般規則

一切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均須考慮與他們的責任相稱的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要

求。

發貨人只能將危險貨物交給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

轉運場地,如機場倉庫、鐵路貨運編組站和其它臨時存放地點,應有適當的安全保證、照明,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禁止一般公眾進入。

1.4.2安全培訓(略)

1.4.3關于有嚴重后果的危險貨物的規則(略)(通常指,“散貨”是指以便攜式容器或散裝貨箱運輸的數量在3,000千克或3,000升以上的貨物)

豁免的“第發貨人只能將危險貨物交給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關于于我們討論的問題最有相關性。豁免此條,意味著:以有限數量運輸時,發運人交付給承運人時,就不必只能將危險貨物交給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也就是說,關于承運人的適當身份,就不必嚴格限制。在現實操作上,托運人可以交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卡車公司”,也可以是快遞,甚至個人。

本質上講,以危險貨物有限數量或者例外數量運輸時,可以依照普通貨物來運輸,但作業人員培訓和危險貨物分類依然按危險貨物規則執行(即后面的豁免條款所規則的)。

“有限數量國標”的前言說:“本標準的第5章、第6章、第7.1章和第9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第9章是推薦性的,可以理解為,法規不強制這種“豁免”(“只能”將危險貨物交給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企業可以自主選定不豁免這個安全要求,從而將有限數量危險品的運輸仍然交給“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當然,企業自愿選定“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這是一種相關于比較高標準的要求,在現實操作中,成本比較高的,當然安全性比較高,這是國家政府部門平衡各種需求的一種現實考量的表現,并且非宣示“有限數量國標”的無效或者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199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和“有限數量國標”,都是國務院及其部門公布的法規,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是互為補充關系,都是旨在規矩危險品的行業行為,加強監管,不存在誰更優先于誰的問題和爭辯。

“有限數量國標”的起草者,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交通運輸部,而國家交通運輸部,正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賦予的“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職能管理部門。它制定的有限數量國標,就是為了精確規矩“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獨針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沒有明確規矩的、數量較少、危險性較低、公眾危害性可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免除其常規運輸等條件限制,將國際標準國內化,從而促進生產力和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

前述兩個法規,規矩的是一般原則,為了保證公眾安全;而“有限數量國標”,則是前兩者一般原則下,專門針關于特定的關于象——小數量危險品的規矩。從立法時間上,由于晚于前兩者,是關于前兩者的細化、完備、與可操作化;從立法精神上,

篇二:危險化學品20XX版目錄解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險化學品目錄(20XX版)》解讀

(20XX-04-0110:13:00)轉載標簽:安監總局解讀

危險化學品目錄

分類:標準化文件

安監總局《危險化學品目錄(20XX版)》解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三司

《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基礎性文件,是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以及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根據《條例》規則,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試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制定了《目錄(20XX版)》,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同時予以廢止。

制定背景

20XX年3月,根據《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原國家安全監管局發布公告《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1號),囊括危險化學品條目3823個。20XX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試驗檢疫總局、鐵道部、交通部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原國家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局等8部門公告20XX年第2號),囊括劇毒化學品條目335個。

根據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以下簡稱ghs),我國制定了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和標簽規矩系列標準,確立了化學品危險性28類的分類體系。由于《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體等8類危險化學品的分類體系,與現行化學品危險性28類的分類體系有巨大差異。現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的定義,規則“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侵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關于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同時,《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列入的品種偏多,不契合劇毒化學品管理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調整。

制定進程

20XX年7月21日,《目錄》首次制修訂工作會議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召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衛生部、質檢總局、民航局10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有關司局負責人和專家列席會議。會議討論經過了《目錄制修訂辦法》,設立了《目錄》制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組,并且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設立《目錄》制修訂工作組,承當目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20XX年7月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先后組織召開多次《目錄》制修訂工作會議及專題會議,就《目錄》有關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討論。

期間,《目錄》制修訂專家組和工作組做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國內外有關危險化學品的資料,尤其是ghs和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以及歐盟、日本和新西蘭等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的相關內容,關于《目錄》欄目的構成,納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類別范圍及其危險性信息、數據源,劇毒化學品的判定界限及選取辦法,增加或刪除的化學品條目等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目錄(征求意見稿)》,經過《目錄》領導小組成員10部門同意,于20XX年9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目錄(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收到社會各界大量反饋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召開多次《目錄》制修訂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詳細研究討論各條意見,經過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備,書面征求10部門意見后,于20XX年2月27日聯合公告《目錄(20XX版)》。

制定原則

《目錄》的制定原則是在與現行管理相銜接、平穩過渡的基礎上,逐步與國際接軌。

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系列國家標準,從化學品28類95個危險類別中,選取了其中危險性較大的81個類別作為危險化學品的確定原則(見表1)。

深色背景的是作為危險化學品的確定原則類別

根據確定原則,關于《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中的化學品條目逐一研究,除有充足理由不宜保留且經過專家論證、10部門同意的化學品外,其余化學品均納入《目錄》。

根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鹿特丹公約等國際公約、歐盟等有關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目錄,以及國內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實際需要,提出新增化學品條目,經專家論證、10部門同意后納入《目錄》。

《目錄》與《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關于比情況

一、增加的危險化學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約》和《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的化學品條目40個,例如短鏈氯化石蠟(c10-13)、多氯三聯苯等。

2.已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XX版)》中的化學品條目26個,例如硫化汞、三光氣等。

3.仿照《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和歐盟化學品等危險性分類目錄,根據化學品的危險性及國內生產情況,增加化學品條目123個,例如二硫化鈦、二氧化氮等。

4.根據近年來多發的刑事案件情況,為滿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經有關部門提出,并且經過10部門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膽堿。

二、合并且調整或者刪除的化學品

篇三:IATA53版《危險品運輸規則》

IATA53版《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關于鋰電池運輸規則的修訂及鋰電池空運包裝

詳解

摘要:本文介紹了IATA53版《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關于鋰電池運輸規則的包裝指導pI965~pI970及特殊規則的修訂,并且詳細介紹了鋰電池的un包裝要求。

關鍵詞:53版《危險品運輸規則》;鋰電池;包裝指導;un包裝

IATA53版《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于20XX年1月1號正式實施,關于鋰電池運輸規則的包裝指導pI965~pI970及特殊規則的更新。IATA53版《危險品運輸規則》還具體介紹了鋰電池空運時作為危險品的包裝要求(聯合國標準包裝,即un包裝)和作為非危險品的包裝要求(非聯合國規矩標準包裝,即nonun包裝)。

1關于鋰電池包裝指導pI965~pI970的更新

鋰電池包裝指導pI965~pI970與20XX年的52版《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技術要求上并且沒有太多變化,52版《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規則鋰電池運輸如果滿足pI965~pI970第二部分的要求,可以不受《危險品運輸規則》的其他要求限制。而53版《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越發明確規則滿足包裝指導pI965~pI970的第二部分要求外,還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1這些鋰電池以旅客手提行李的方式運輸時須滿足由乘客或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要求(參見《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2.3章節),即由始發國有關當局的批準,可以以手提姓李的方式運輸超過100瓦時小于160瓦時的鋰電池2塊;

1.2這些鋰電池以郵政航空運輸時須滿足危險品郵政航空運輸的要求(參見《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2.4章節),即禁止鋰電池郵政空運;

1.3鋰電池須滿足事故報告要求(參見《危險品運輸規則》(DgR手冊)9.6.1和9.6.2章節),即必需報告鋰電池事故。

從以上更新內容看,鋰電池包裝指導pI965~pI970沒有太多技術方面的更新,只是更著重強調鋰電池空運時除了要遵守pI965~pI970的規則外,還需要滿足鋰電池以手提行李方式運輸的要求、郵政航空運輸的要求以及事故報告的要求。

2關于鋰電池空運特殊規則的變更

鋰電池空運的特殊規則新增了A181,A182和A183三個特殊規則,修訂了A88和A99兩個特殊規則。新增的特殊規則如下:

2.1A181如果包裝件既含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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