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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危險廢物監管執法檢查表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處罰依據處罰標準一、標識制度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現場核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現場核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申報登記制度1.如實地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資料檢查(由企業提供已經申報登記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其他證明材料)《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資料檢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源頭分類制度1.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現場核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轉移聯單制度1.在轉移危險廢物前,向環保部門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得到批準。資料檢查(查看批準的轉移計劃)、現場詢問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六項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轉移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資料檢查(現場查看轉移聯單,并結合環評文件、臺帳記錄等材料進行核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六項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轉移聯單保存齊全,并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同期保存。資料檢查、現場核查(現場查看聯單,并與經營情況記錄等進行核對)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2.《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十條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2.《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1.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3.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4.需轉移給外單位利用或處置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現場核查(根據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逐一核對,如核查焚燒飛灰的去向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第七十六條1.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2.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5.利用處置過程產生不能自行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應與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的委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合同。資料檢查(查看合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第七十六條1.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2.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經營許可證制度1.轉移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資料檢查(可與申報登記數據及其證明材料,以及轉移聯單等進行核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應急預案備案制度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資料檢查(查看應急預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十三項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七、貯存設施管理制度2.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查看環評批復、驗收報告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4.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未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完好無損。現場核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5.未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現場核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八、經營許可證制度1.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申請領取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料檢查(查看運輸單位的相關資質;查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環評批復、驗收批復、報告等)、現場核查(檢查貯存場所“三防”措施)(檢查轉移聯單,關注所收集的危險廢物是否在允許經營的范圍之內)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危險廢物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處置。(僅適用于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資料檢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查看經營情況記錄簿現場檢查暫存間及暫存設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3.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資料檢查、現場核查(對照所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定核對是否按要求從事經營活動,檢查轉移聯單,關注所收集的危險廢物是否在允許經營的范圍之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九、處置設施管理制度1.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資料檢查(查看環評批復、驗收批復、報告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對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對照相關標準查看環境監測報告、現場核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十、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制度1.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55號)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資料檢查(查看其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依據聯單抽查若干批危險廢物的經營、記錄情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環保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資料檢查(查看近幾年危險廢物經營情況報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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