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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韓非法治思想對當代依法治國的借鑒意義韓非法治思想對當代依法治國的借鑒意義摘要。韓非子是戰國時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最后一個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學說批判吸收借鑒了先秦法家思想的精華和儒墨道思想理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論性的以“以法治國”為核心的法律理論體系。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工具的極大改善,由傳統的“青銅時代”進入到“鐵器時代”,西周時期的分封制遭到極大的破壞,社會秩序混亂,禮樂制度開始瓦解。諸子百家紛紛提出自己的治國主張,法家思想就是在這種局勢下發展壯大起來的。法家思想產生于春秋時期由管仲、子產提出,到戰國時期經過李俚、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的發展,在秦朝時候達到鼎盛時期。韓非子作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融合了商鞅的“法”、慎到的“勢”、申不害的“術”,形成了“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法治思想。韓非子的法治思想對于我國依法治國建設具有極其重大的借鑒意義。本文將從韓非子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理論來源、思想內容、歷史影響以及對當代社會的價值進行論述。關鍵詞:韓非子、法家思想、依法治國、意義引言:2021年3月,黨的十八大五中全會的召開,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依規治黨,堅定不移的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表明我國的法治建設已取得了新的突破,社會關系的各方面已經得到了強而有力的整合,在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方面取得了巨大進展。但是,對于中國社會的法治現狀我們也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由于我國長期處于封建社會,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傳統的人治思想依然比較突出,官僚主義,享樂主義等思想嚴重,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政府加強法制建設,在19世紀70年代仍然發生了文革就是最好的例證。再加上法制體系的不完善,人們法制意識觀念淡薄,執法不規范等現象大量存在,因此我國的法制建設都有很多的問題和不足。那么在面對種種法治層面問題時,我們該如何解決。很多人會說要創新,但我們必須植根于傳統文化的土壤中去汲取有利于當今法制建設的一些優秀成果。因此,先秦法家思想對當代依法治國具有極其豐富的借鑒意義,我們要堅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地對先秦法治思想的傳承,從中找出對當今中國有借鑒意義的理論,研究先秦法家思想具有重大意義。緒論1、研究背景及意義(一)背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極快的發展,中國的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也取得了重大成果。然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守法、執法不嚴的現象屢見不鮮,社會主義法治面臨著挑戰。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大。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法治就順其自然地成為法學界和社會各界、各階層人士關注的焦點,人民的視線開始再次關注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學說。因此通過對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理論和特色的分析,我們不能“一刀切”,要用理性的態度借鑒和吸收其優秀的成果,這對于實現依法治國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2、國內外研究現狀進入新世紀以來,倫理學、法學等概念逐漸在中國形成和發展起來,由于受到西方文化的沖擊和影響,一些知識分子對我國先秦法家思想產生量濃厚的興趣。作為先秦法家思想的極大成者,古今許多學者多多少少對韓非子及其思想進行了研究和評述,據《史記》記載,李斯和秦二世都曾對《韓非子》進行引證,由此可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近代以來,以梁啟超、嚴復、章太炎等大家們對韓非子法家思想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楊鴻烈顯示所著的《中國法律思想史》,把法律思想作為一個整體去看待法家思想的發展歷程。這樣對于后世就能清晰地看到法家思想在構建法治中國中的重要意義。對于韓非子法治思想的研究,相對于國內而言,日本及歐美學者也取得了較好的研究成果。以前,許多國外學者認為嚴格意義上說古代中國并不存在法治,因為古代中國倡導“君之立法”,法律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君主凌駕于法律之上。而西方則倡導自然法,“天賦人權”,以契約的形式來建立法治。隨著西方學者對中國先秦法家思想的研讀,他們認識到中國古代法治雖為“君主所為”,然一旦公布,人們就必須遵守。美國學者了解到,雖然法家思想強調如何用法律控制普通大眾,但又堅持“法不阿貴”不被認為法律是公平的。一、韓非子法治思想產生的背景以及與其他先秦學派的關系1.時代背景1.)政治上,韓非子(約公元前280-前233)戰國時期韓國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中國古代著名的思想家、理論家。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時期。西周末年,周王室衰微,奴隸主貴族開始走向沒落,而奴隸社會的分封制以及開始阻礙社會的發展進步,各諸侯之間相互戰爭不斷,形成了春秋五霸和戰國七雄的局面,新興地主階級產生并逐漸發展壯大,出現了“禮崩樂壞”的情形。為了保護自己不被侵犯和拓展疆域,新興地主階級紛紛實行變法以尋求強國之道,法家思想順應了地主階級的要求,各諸侯國實行變法圖強,法家思想開始逐漸登上歷史的舞臺,并逐步形成了以法治國的君主專制制度。2.)經濟上,春秋戰國時期,開始打破了傳統的青銅時代進入鐵器時代,農業上開始廣泛使用鐵器,牛耕也得到極大的發展,從而使得這一時期的生產力得到極大提高。春秋時期開始出現了私田,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私田被開墾出來,新興的地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逐漸形成了“井田制”。同時,個體經濟也得到發展,“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商人和手工業者開始出現。3.)文化上,這一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學術氛圍,各種思想流派相互爭論、辯詰,同時促進了思想文化的解放和發展。大興私學,打破了傳統的“學在官府”的局面,促進了更多的普通大眾也有學習文化的機會。各家流派紛紛著書立說,以尋求諸侯國采納自己學派的治國主張以便傳播自己的學術思想。同時,學術文化也傳入民間,許多的著作也在民間廣為流傳,從而促進了文化的發展。2.韓非思想與其他各學派的關系韓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家思想理論的核心人物。他的最大就在于他將先秦法家思想變得更加系統化、理論化,使法家思想成為一門真正意義上的對后世影響深遠的學派。韓非子的法治思想在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精髓的基礎上,同時,也批判吸收借鑒儒家、墨家、道家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統完備的法律體系。1).儒家思想對韓非子思想的影響眾所周知,韓非子與李斯師承荀子,而荀子則作為戰國時期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韓非子則與其思想有相似之處。在政治上,韓非子主張“法治”而批判儒學“仁”的思想,他認為:儒家的思想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了,只有用法治才能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不行,禮不興,則刑罰不重”(論語.子路),從孔子的言論中,我們可以看出,“刑罰不重”的根源就是“名不正”。因此,做任何事都要求我們正名,這與韓非子法治思想中的“循名責實”有異曲同工之妙。韓非子否定孟子的“性善論”,并在荀子“性惡論”的基礎上升華,提出了“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韓非子.難二】),他認為人人都有計算之心,因此需要用法律來規范和約束人們的日常的行為。在治國方面,儒家思想強調“人治”“以德服人”,而韓非子則注重“法治”“以力服人”。總而言之,韓非子從部分否定儒家思想到全面否定再到吸收融合,從而使韓非子的法治思想更加具有時代的光輝。2).道家思想與韓非思想老子作為道家學派的創始人,首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他主張“道”是世界的本原,世間的萬事萬物皆因道而產生、發展和消亡。人們應該遵循“道”,即事物發展的規律,不可違背“天道”。老子曾在【老子.二十五章】中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以看出,“道”作為一種準則,任何人都不能違背。韓非子批判地汲取了老子的思想,他認為“道”和“法”是相通的,“道”即是“法”,天地萬物遵循去固有的“道”,治國也要有相應的“法”,“社稷之綱”“君臣之道”等思想都包含著法的因素在里面,韓非子在【韓非子.解老】【韓非子.喻老】等文章中對老子的思想進行繼承和評述。3).墨家思想與韓非思想從韓非子思想的形成來看,墨家思想對韓非子的影響也頗為深遠。墨家代表小私有者的利益,他們主張“功利主義”思想,認為當時的諸侯不能剝奪他們的財產,應該保護他們的財產私有,這與法家代表土地私有者利益相同。韓非“人性好利論”除了繼承荀子的“性惡論”就是繼承墨家的“功利主義”思想,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正是由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利益,社會才得以發展。墨家所提倡的“兼相愛,反相利”作為衡量善惡的標準,與韓非所提倡的法治不同。墨家“法”是廣義的,所建立的是“兼愛”思想,而韓非則強調“法”是總則、規范、衡量一切的尺度。二、韓非法治思想的理論基礎韓非子的法治思想批判繼承了先秦法家思想和儒家、墨家、道家的思想,從而建立起一套規范化、系統化的法治體系。他從“法與時轉則治”的歷史觀來看待法的重要性與可變性,從“人民眾而貨財寡”的人口論來論述實行法的強制性,從人的“好利毖害”人性論來批判人都有的“計算之心”。韓非子這些理論基礎奠定了“依法治國”的基礎,對于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化的中國、全面準確地理解韓非法治思想理論基礎、對今天的法治建設具有極重要的意義。1.“趨利避害”的人性論。關于人性問題的爭論在中國先秦時期就一直是人民爭論的焦點,孟子提出了“性善論”,而荀子提出了“性惡論”,告子則主張“性無善無不善”,韓非子師承荀子,但其著作沒有明確提出“性惡論”,而是用理性的思維批判吸收荀子的“性惡論”觀點和墨家“功利主義”思想來重新看待人性問題。我們都知道,早在商鞅時期,法家思想就體現了人是自私自利的觀點,“民之欲富貴也,共闔棺而后止”,可以看出人追求利益是本性。管子對這一觀點進行了更加具體的描述“失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管子認為,對于我們普通大眾來說,看見對我們有利的東西就會去爭取,而對于我們有害的東西,我們就會本能地躲避它。荀子“性惡善偽”的觀點,“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韓非認為正是因為人性“趨利避害”才使得法得以產生。“法通平人情”“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韓非認為雖然鱔魚看起來像蛇,蠶看起來像蠋,人們看到蛇就會害怕,看到蠋就會害怕,打漁者手里可以拿著鱔魚,婦女拾蠶,這是因為利益所在,“皆在、諸”,因此韓非在前人的基礎上,看出人們看到利益就會忘記恐懼。韓非的人性“好利害惡”論是在人們的實踐基礎上形成的,首先人們會本能滿足吃穿,用行,然后再去追求名利、財富等,所以,可以看出,韓非的人性論是人的本能,即本能地“趨利避害”。雖然韓非與荀子都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韓非認為人的本性在后天是不可改變的,否定了荀子“化性起偽”的思想,把人性惡推到了又一個高度,皆挾自為之心,認為利是人們一切行為的出發點,不應該用道德觀念去衡量一個人。“人為嬰兒者,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其供養薄,父母怒而消之”,韓非認為父母子女直接赤裸裸的利害關系尚存在計算之心,何況君臣之間,韓非把人性的劣性批判的很透徹。通過對人性的認識,韓非認為只有用法來規范人們的言行,用苛刑防止人們犯罪,因此,“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成為韓非治理國家的有效手段。2、“法與時轉則治”的進化觀。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時期,先秦諸子百家面對動蕩的社會環境和尖銳的社會矛盾。韓非對法律進化觀的思想是對先秦法家思想的總結和概括,從根本上肯定歷史是前進的,否定了儒家思想歷史退化的觀點。韓非子認為歷史是從低級向高級進化的,他把中國歷史劃分為3個階段,即上古、中古和當今,且認為每個階段都有其獨特的時代特征。“上古競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謀,當今爭于氣力”。對于當時諸侯戰爭不休的局面,儒家提倡復興“禮法”則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韓非認為“道”是法的本原道外顯“常”,而“常”又是對立統一的。因此,改變戰亂不休的混戰局勢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是法,從不同的角度來論證“治”與“亂”的影響,“唯治為法”,只有“法”才能得出“治”的結果,所以,要明法和用法。“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隨著社會歷史的變化,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就必須采用不同的治國方法。“今有構木鉆火遂于夏后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與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因此,韓非子得出結論:法律要適應時代變化的要求,“法與時轉而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則亂”。在當時諸侯間混戰局面,韓非提出“依法治國”的主張,統治者憑借法治能夠在諸侯爭霸中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同時,也為法家思想為諸侯國所采納法治提供理論依據。3、“人民眾而財富寡”的人口論。韓非不僅提出了歷史進化論的觀點,還進一步回答了歷史變化的原因以及實行以法治國的根本原因,從而進一步說明韓非實行“以法治國”的時代理念的歷史必然性。隨著社會物質條件的發展,生產力和生產關系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人們已經不再遵循原始的群居狀態、彼此之間和平相處,沒有爭奪危機。生產力水平的低下,人口的快速增長,生產資料的匱乏,“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分配的不公平,人們之間開始對物質生活資料開始進行爭奪和占有。眾所周知,在原始社會時期,人們是群居式生活、共同狩獵、共同生存,那個時期的物質資源相對于人來說較多(原始社會時期人口較少),供過于求,大家都能和平相處。但到了春秋戰國時期,人口眾多,物質資料有限,為了生存,人們之間開始進行掠奪、侵略、戰爭。韓非子用“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來論證“人們眾而財富寡”的觀點。在這一動蕩的時代,只有實行“以法治國”,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才能解決人口多而物質少的問題。儒家思想主張恢復周朝“禮樂制度”,主張用“仁”來治理天下,不符合當時諸侯爭霸的需要。韓非子的法治思想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產生的。“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對于當今復雜的社會關系,必須明確用法來規范和約束。“法者,事最適者也”。三、韓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內容1.法的含義作為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代表人物法家,其核心是“法治”,主張以法治國。我問可以根據許慎的【說文解字】中“法”進行解說,古體的法寫作“灋”,意味著公平如水,度量的意思。關于法的起源,管子曾說“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曾處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詐愚,強者凌弱,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從中可以看出,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韓非子認為“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由此可見,韓非所倡導的“法”必須是公平的、公開的、平等的、立公費私的。第一:公平性。在我們當今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仍追求法律的公平性,“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則人力盡而功名立”我們如果不用“法術”而憑借主觀意志去治理國家,就算是堯也不能治理好;沒有規矩思路而胡亂猜測,就算是奚仲也不能做好一個輪子;放棄尺寸然后去比較長短,就是王爾也不可能做到半數符合標準。假如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循法術,笨拙的匠人掌握規矩尺寸,就會萬無一失了。君主去掉閑人,巧匠去掉尺寸,什么也做不好,奉行中主,拙匠都萬無一失,大家一起竭盡全力做事,功名也會建立起來。第二:公開性。韓非子在【韓非子.難三】“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韓非子主張法律必須公開,并通過成文的法律公之于眾,并且通過賞罰制度使人們心中有法可依。第三:平等性。儒家思想強調的是“刑不上大夫”,而韓非子則強調“法無阿貴”“刑無等級”,他的思想打破了傳統的封建封建思想,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立公廢私性。韓非子在【韓非子.八經】“審公私之分,審利害之地,奸乃無所乘”,強調公和私是對立的,主張立公以實現國家的整體利益,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而反對普通民眾追求私利。2.韓非子法治思想的內容韓非子的法治思想就是為了鞏固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提供的治國之術,如何運用法律才能使國家治理的更有效,是先秦法家思想一直探求的核心。韓非子作為戰國時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理論已達到完善地步,同時也被當時的秦國所采用。正是因為秦國采取了韓非子的法治思想,才使得秦國在諸侯征戰中逐漸強大起來,并最終統一六國,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韓非子完美融合了“法”“術”“勢”三種理論思想,他堅持把“法”作為三種理論思想運行的根本,“勢”和“術”相配合,才能有利于建立封建君主專制的國家。(1)以法治國韓非子認為世人都有“趨利避害”的計算之心,人們不會自覺的去耕種和參軍,必須通過法治的強制力去約束、強迫他們從事,而法治就是“以法治國”“以法為本”。管子說“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可見,法是治國的根本所在。商鞅則把法看作是國家強大的根源,社會依法治國,人們就會服法,從而國家就會強大。與先秦法家思想一樣,韓非子也認為實行法治的前提是必須明法,在執行的過程中要嚴格地執行。只有堅持“以法為本”,國家才能夠順利的有秩序的向前發展,國家才會變得富強。韓非子還認為法律應該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變化,而否認法是一成不變的,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立法,才能在混戰的局勢中強大起來。當然,立法必須要符合廣大人民的意愿,用法律來推進社會關系的和諧。韓非子把法律作為評判人們行為是否合法和評論人們功過是非的標準。總體上說,韓非子的法治思想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律必須公之于眾。韓非子認為制定法律必須做到萬事皆有法并且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眾,即“編著于圖籍,布之于百姓”做到法在人們心中。同時在制定法律時遵循“順天道,因民情,隨時變,遵事理,量可能,務明易”六大原則,使法律本身必須符合自身運行的“道”,順應社會發展的規律,符合民意,才能為普通民眾所遵守。“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明法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地打破官吏憑主觀意志隨意斷案的行為,還可以有效預防人們犯罪。官吏要“任法”,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執法,去私存公,打破傳統官吏的個人專橫;同時,民眾也要“從法”,把法放在心中,不違法。其次,法律必須是統一和穩定的。便于法律的遵守和執行,韓非子主張法必須是穩定和統一的,法令不能“一區一法”“朝令夕改”;同時,韓非子認為立法只有皇帝一人有權力“圣君立法”“法為君操”從而來保障法律的統一性。“法莫如一而固”強調法律具有穩定性,即使是君主也不能隨意更改法律。如果一個國家總是變更法律,那么,這個國家就會陷入混亂的局面。因為人們沒有穩定的法遵守,社會成員具有盲動性,法律也就達不到預期治國的目的。韓非子認為幾種法律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如果法律之間相互有沖突,也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再次,法律必須樹立權威。作為普通民眾行為的準則標準的法律,具有強大的強制力,原因就在于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法且法律高于一切。“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從商鞅“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中可以看出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甚至于君主也要遵守。“法不阿貴”正是體現這一思想。法律面前的平等,保障法律的絕對權威。最后,做到公正執法。韓非子認為獎勵和懲罰是保障法律實施的兩個方面,正是因為人人都有計算之心,必須用“獎”“懲”二柄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商鞅主張賞刑制度,并且認為罰大于刑,用刑罰來預防人們犯罪,同時用獎賞作為輔助。“刑生于力,力生于強,強生于威,威生于德”可見商鞅的重刑思想,已達到無刑社會。韓非子則繼承了商君的重刑思想確立“厚賞重罰”制度,獎勵和懲罰都必須嚴格執行,達到防止人們犯罪的目的。韓非子從人性的“趨利避害”劣性進行出發,對于犯罪者的行為進行懲罰,堅持“以刑去刑”的思想,反對儒家思想中“重刑傷民”的觀點。韓非子用重刑來阻止人們犯罪“所謂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但韓非子并沒有深入犯罪者的動機,只是單純的用嚴刑來恫嚇人們的行為,沒有樹立法律的權威。(2)“法”“術”“勢”相結合韓非子進行法治變革的目的是富國強兵,同時實行法治也可以使君主的權力變得至高無上,君主憑借“勢”來治理國家。“抱法處勢則治”從而否定儒家有關“德治”主張。慎到曾對“勢”做了形象的描述:騰蛇游霧,飛龍乘天,如果他們失去了憑借,龍和蛇也就沒什么不同。韓非子認為“勢”必須為君主一人所有,“勢為君主所擅”君主運用手中的權勢控制臣民,從而有效地治理國家。一個君主,如果失去他所憑借的權勢,他的政令就不會得到貫徹實施,根本談不上以法治國。因此,韓非子認為“勢”就像老虎的爪子,君主擁有權勢,臣民才會對其順從。當然,如果只強調“勢”而忽略“法”國家也不會長久,把“勢”和“法”結合起來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富國強兵。君主為了保障自己至高無上的地位,防止臣子篡權,必須采用“術”來加強權勢。君主要善于運用“術”,通過運用“無為術”“自神術”“賞罰術”“聽言術”“用人術”等來監督或任免臣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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