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保險的根本原則之案例分析保險利益原則案例分析一: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否擁有保險利益【案情】李某與張某同為公司業務員,1999年8月李某從公司辭職后,開頭個體經營。己的桑塔納轎車作為抵押,以保證按時還款。張某覺得雖然李某沒有什么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意,1999年9月,雙方到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為了便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欄中,都寫了張某的名字。2023年初,李某駕車外出,途中因駕駛不慎發生翻車,車輛遭到嚴峻損壞,幾乎報廢,李某也身受重傷。得知事故后,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認為該車的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保險公司認為盡管該車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但是被保險車輛并非張某全部或使用的車輛,張某對于車輛沒有保險利益,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應退還李某所交的保費,不擔當賠償責任幾次交涉未果,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債權人,抵押車輛是否完好關系到抵押權能否實現,最終打算債權能否得到清償,因此,發生保險事故后,張某對車輛擁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當進展賠償。【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抵押權人對投保財產是否擁有保險利益。依據《保險法》第十險之后,張某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具體狀況而定。第一,保險車輛因意有滅失,這種狀況下,張某對投保車輛是沒有保險利益的,出險后無權再向保險公司索賠。【啟發】本案反映出兩方面問題,第一,保險利益的概念。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擁有保險合同成立時推斷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果,進展推斷。因此,事故發生后推斷保險利益存在與否的做法是比較科學的。案例分析二:“借名”購車連環糾紛【案情】張某由于不具備本市戶口,因此經過與朋友李某協商,以李的名義于2023年3月122023817至法院,要求支付醫藥費、誤工費、殘疾金等共計12萬元。某擔當連帶賠償責任。張某和李某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該車購置時曾以張某作為投保人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某,張未履行照實告之義務,隱瞞真實狀況并認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律師評析:目前在全國各地的“借名”購車普遍存在,因此本案具有確定的代表性。案例中實際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確實定和保險法的一些根本的理論問題,共同探討。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世界各國立法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比方美國和挪威由“全部者”“使用者”作為賠償義務主體,奧地利國家在確定賠償主體時的表述為“駕駛員及全部者或共有者”了“運行供用者”〔簡稱方法〕第31條曾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擔當賠償責任。擔當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臨時無力賠償的單位或者機動車的全部人擔當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全部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局部或者全部費用。”《方法》確定了車主的墊付責任或賠償責任。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做了廣泛的探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司法解釋確定了“運營利益”和“運營支配”原則作為是否擔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最為典型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中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責任。2、結合上述的司法解釋的精神和本案事實法律狀況,個人認為判決被“借名”的李某擔當賠償責任不妥。理由如下:一、本案中車輛由張支配運行和使用,無須爭得李的同意,即李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借名,但此過錯非彼過錯也。因此判決車主擔當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對于本案的判決做進一步的爭論覺察本案的判決更是值得推敲。本案發生在2023年8月17〔簡稱交通法法〕已經生效否有法律依據呢?《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方式擔當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擔當責任;雙方都有(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法律中所指的“機動車一方”到底是指機動車駕駛人?還是指機動車全部人?或者是全部人和駕駛人均包括?解不盡一樣,導致無法正確適用法律,裁判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消滅的狀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含義,統一生疏。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的情形“雇員在從事”瞞真實狀況,未履行照實告之義務。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1、關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此問題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第17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合同標或者提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從17條法條的表述來看,投保人的照實告知的義務后于保險人的說明和詢問。對于保險人紛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照實告知的范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投保人“照實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項。”告知義務來拒絕賠償,有違公正和懇切信用原則,且與事實不符。退一步講,即便未告知但是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也不是主要的、打算性的緣由。因此保險人的這一抗辯理由無法成立。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對于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認的利益。”地區的《保險法》把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一個重要的原則加以規定,我國也做出了上述規定。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只能在具體的案件中考慮認定投保人對該財產是否具有合法的財第一條,“〔保險利益〕利益。”定問題。對于這一問題經過了長時間的爭吵后,漸漸的達成了共識。對此公安部于2023年65日給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確定機動車全部權人問題的復函,“依據現行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全部權的依據。”從本案險公司的這一抗辯理由同樣不能成立。2、保險公司的兩個抗辯理由外表看似乎有道理,但是均經不起推敲。另外,其懇求依據的理論根底作以分析也是相互沖突的17條,未履行照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可以12條規定,否認合同效力,自相沖突。案例分析三: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權的法律效力【案情】20231220日,原告孫忠勤向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鎮江市分公司E1200元。同月21日,被告中國人壽鎮江分公司簽發了保險單。1806621001200元,受益人為2023122120231220日零時。6人均為其雇傭的駕66人均表示同意。名處順筆誤填寫了“王平”二字。王平覺察后向孫軍建表示“你代我簽,我也簽你的”,遂在孫軍建應簽名處書寫了“孫軍建”三字。當時,除王平、孫軍建外,其他人未覺察該對簽狀況。202356日凌晨,譚玉和駕駛的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追尾事故,同車29萬元。19995月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一女王逸〔即本案第三人之一12萬20231012萬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法律評析】認定現實存在的被保險人同意權行使的法律效力。12條規定“”,53條進一步明確了對除投保人本人、與投保人有血親關系〔含擬的狀況下才視為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因而,同意權是指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全都的狀況利。同意權直接關系到某些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同意權、未指定受益人情形下的同意權。由于道德風險的現實可能性的不同,上述三種同意權生效條件的嚴格性就有所區分,第一種明顯應嚴格于其他兩種。益人情形下的同意權生效,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意思真實,即同明示而不能是默示,在明示方式中一般為書面形式。縱觀案情,可以從上述4個構成要件上對此作出推斷。5亡事故應賠償的額度。同時簽訂保險合同過程說明不存有惡意的傾向;6位被保險人客觀地反映出了同意的內心態度。不應就形式唯形式而過分苛求。近因原則----責任認定與近因原則[案情介紹]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霉素過敏。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持醫院證明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案例分析]保險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請后,內部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保險人不應擔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來說,不能認為身體僅對某種物質過敏就認定是次安康體。所以保險人應依據人身意外損害險的保險合同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案例結論]醫院依據醫療規程為其注射的青霉素藥物,可以認定為“外來的”物質,即具有不僅被保險人自己難以預料,而且醫院也是在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響后才知道。說也是個未知數。因此,該大事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導致身亡,明顯被保險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綜合上述三個因素,被保險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損害”的定義。青霉素過敏反響導致死亡,符合“意外損害”的因果關系。項條文是:“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即由此緣由導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殘疾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一規定,與老條款相比,是增設的內容。可見,因注射藥物引起被保險人的死亡、殘疾,在全?毫無疑問,療費用。以《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來看,“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老條款)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釋。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以承保危急為近因的損失擔當賠償責任,對承保危急非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不擔當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保險責任認定中的一個重要原則 近因原則。在保險業務中,近因確實定,對于認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以下案例就是一則關于認定近因的典型案例:一、根本案情1998年9月7日,楊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標的物為一輛寶馬轎車,車輛損失險保險價值為人民幣900000元,保險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時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時止。保險公司依據承保險別,依照該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以及其他特別的商定,擔當楊某投保車輛的保險責任。簽約后楊某依約向保險公司支付了有關保費。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區下了一場傾盆大雨,大多數道路有積水現象。同日上午9時,楊某預備開車上班,見停放在其住宅區通道的上述保險車輛輪胎一半受水淹,則上車點火啟動,發動機發動身動聲后死火,此后則無法起動。楊某馬上車輛拖至某修理廠,經檢查認為系發動機故障。楊某考慮該修理廠設備不齊全,又將車拖至某汽車修理公司,經該公司檢查認為故障緣由系發動機進氣系統入水吸進燃燒室,活塞運轉與水不行壓縮之后作用力導致連桿折斷,缸體破損。楊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后,因爭議太大,保險公司沒有賠償損失,楊某遂訴至法院。該案在審理期間,經保險公司申請,法院托付市產品質量監視檢驗所對車輛受損緣由進展鑒定。市產品質量監視檢驗所認為:1.造成發動機缸體損壞的直接緣由是由于進氣口浸泡在水中或空發時的可能:當天晚上下了大雨,該車停放的地方漲過水,使該車被雨水嚴峻浸泡,進氣管空氣隔進水,當水退至車身地臺以下,駕駛員啟動汽車時,未先檢查汽車進氣管空氣隔有無進水,使空氣隔余水被吸入發動機氣缸,造成連桿折斷,缸體破損。楊某和保險公司對質監所的鑒定意見均無異議。這起保險糾紛案件,在證據的采信和事實認定上,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只是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應否賠償車輛損失這一問題存在較大分歧。那么,本案中到底什么緣由是近因,保險公司對本案是否需要擔當賠償責任呢?這得從保險的近因原則說起。二、關于本案近因的認定本案在爭論中有如下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在暴雨積水導致保險車輛患病泡浸后,沒有進展修理、清洗,而連續使用導致發動機受損,屬于操作不當,依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三條關于患病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連續使用,導致損失擴大局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規定,保險公司對車輛發動機氣缸被擊穿的費用不予償付,只需賠償合理的清洗費用。其次種意見認為,造成保險車輛發動機缸體損壞的緣由是由于進氣管空氣隔有余水,啟動發動機,氣缸吸入了水,導致連桿折斷,從而打爛缸體。而進氣管空氣隔有余水,則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啟動發動機這兩個危急事故先后消滅,前因與后因之間不具有關聯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連續,也不是依據保險法的近因原則,啟動發動機是直接導致保險車輛發動機缸體損壞的緣由,故為發動機缸體損壞的近因。暴雨為發動機缸體損壞的遠因。而啟動發動機屬除外風險,由啟動發動機這一除外風險所致發動機缸損壞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需賠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管理創新方法試題及答案
- 貴州中考語文答案及試題
- 防火培訓試題及答案
- 小院經濟面試題及答案
- 西方國家的電力政策與國際關系試題及答案
- 現代文學小說主題應用題集
- 項目管理中的網絡安全策略試題及答案
- 機電工程流體控制試題匯編
- 軟件設計中的用戶角色分配與試題答案
- 探討2025年機電工程的國際化趨勢試題及答案
- 2025年《安全生產月》活動實施方案 (2份)-61
- 小升初諺語試題及答案
- 福建百校聯考2025屆高三5月高考押題卷-英語試卷(含答案)
- 項目一 動力電池課件 任務4 動力電池性能檢測
- 裝修陪跑服務合同協議
- 2025年浙江寧波市余姚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招聘筆試參考題庫附帶答案詳解
- 2025年高考語文作文預測52篇(含范文)
- 2025屆高考政治一輪復習:統編版選擇性必修3《邏輯與思維》知識點考點復習提綱
- 銷售流程管理制度細則
- 心腎綜合征診療實踐指南解讀
- 服務機器人應用開發-全面剖析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