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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內蒙古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發布時間:2011-08-2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的精神,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生要作用,規范和加強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第53號令),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我區國民經濟主導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自治區予以認定,并給予有關的政策支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第三條自治區經委、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州里海關、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負責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自治區經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牽頭負責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的組織工作。第二章認定第四條申請認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所在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自治區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二)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力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或掌握主導產品的核心技術,享有自主知識產權,主導產品的品牌有國內外具有競爭力,自主創新的實力居自治區同行業領先地位。(四)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預算。(五)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科技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六)技術中心的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能夠適應本企業特點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系統,技術創新技效顯著。(七)企業兩年內(指認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八)企業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不低于限定性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第五條申請認定工作程序:(一)企業向所在地的盟市經委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認定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認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以上簡稱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二)盟市經委會同盟市科技局、財政局、轄區海關辦事處、國稅局、地稅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確定推薦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名單,盟市經委會同盟市科技局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在規定的時間內行文上報自治區經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自治區科技廳、盟市財政局、轄區海關辦事處、國稅局、地稅局。(三)自治區直屬企業可按要求將申請報告和申請材料直接報自治區經委,同時將申請報告抄送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州里海關、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四)自治區經委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五)根據初評結果,自治區經委會同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州里海關、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等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第六條已是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所在企業,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其企業技術中心已具備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條件,且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作為該企業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認定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相同。第七條自治區經委會同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以聯合行文方式公布認定結果。第三章評價第八條依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第九條評價程序:(一)數據采集。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評價年的4月2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盟市經委。年度評價材料包括:《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四)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二)數據初審。盟市經委對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4月30日前一式兩份報自治區經委。自治區直屬企業可直接上報。(三)數據核查。根據需要,自治區經委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四)數據計算與分析。自治區經委組織有關專家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第十條自治區經委負責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和確認,并負責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相關企業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第十一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一)評價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為優秀。(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間為合格。(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1、評價得分低于60分;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比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見附件三)。第十二條需及時了解和掌握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技術創新的活動情況,為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提供相關的決策機構信息。在非評價年,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于當年4月20日前,向盟市經委報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盟市經委收集匯總于4月30前報自治區經委;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于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別登錄“企業技術中心快報信息管理系統”,在網上報送本企業技術創新情況的年度快報和半年度快報,快報數據經自治區經委網上審核匯總后統一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上報送的材料均作為對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參考內容。第四章調整與撤銷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予以調整,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子公司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其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二)評價不合格;(三)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四)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五)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六)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自治區經委會同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對調整與撤銷的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聯合行文公布。第五章管理與政策第十六條企業上報的申請認定材料和年度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認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已是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已是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自治區認定。第十七條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自治區認定。第十八條對評價得分65分至60分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盟市經委負責督促整改。第十九條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盟市經委將有關情況報自治區經委,同時抄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第二十條區內各處級海關并辦事處對自治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認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走私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呼和浩特海關和滿洲里海關另行通知。第二十一條盟市稅務部門第年對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認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自治區國稅局和自治區地稅局另行通知。第二十二條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自主創新力度,以資助或貼息方式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專項資金中優先考慮自治區級和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的相關項目。第二十三條根據自治區認定重點工業企業的基本要求,被推薦認定企業是否建立了自治區級及以上的技術中心,將作為認定自治區重點工業企業的主要條件之一。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廳通過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專項計劃對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資金支持,并優先安排項目資金。第二十五條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將作為推薦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區經貿委會同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和支持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的暫行辦法》及相應的《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方法》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廢止。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經委會同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負責解釋。附件一:《認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2、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1、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2、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3、企業技術中心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三、盟市經委的推薦意見。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1、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的前一年。2、企業營業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并報表范圍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并報表原則處理后的合并營業收入。包括工業性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房地產與旅游酒店服務等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3、企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4、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指工業企業銷售產成品、試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總額。5、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指企業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后的余額。6、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有及技措技改等資金實際用于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贖買自制設備支出、其他支出。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7、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8、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科技項目,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9、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10、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11、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際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即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親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兩大類。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制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于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識的應用。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12、新產品銷售利潤:指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1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年末整個企業用于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帳面原值)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14、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15、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16、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岫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資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17、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工業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人員)。(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18、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19、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人業人員年平均人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20、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21、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22、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成本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23、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24、來技術中心從事開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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